论我国宪法司法化的障碍分析

合集下载

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分析与构想

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分析与构想

062当代思潮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分析与构想宪法司法化指的是宪法能否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直接法律依据。

具体情况有以下两种:一是指在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时,宪法是否可以直接作为断案依据,二是宪法对与之不符的事项进行有关司法审查。

宪法司法化的现实意义宪法司法化有利于体现宪法的实践效力。

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有最高性和原则性的特点。

宪法作为法律却不能直接在司法实践中作为断案依据,这就使其法律效力大打折扣,不能体现其真正的价值。

任何法律都应当为司法实务中所运用,宪法不应当被除外,通过司法适用,宪法与具体的社会关系相联系形成法律关系,并通过国家强制力得到实现,这样才能确保和体现宪法的效力最高性。

宪法司法化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需要。

宪法作为“人权保障书”,其重要作用就是限制公权力来保障公民权利。

我国宪法通过大量的篇幅来规定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有些权利却在一般法中没有很好地体现出来,这就导致当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法院面临“无法可依”的局面,不能保障宪法中的公民权利得到实现。

因此,为了保护和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引入宪法。

宪法司法化有利于弥补现行立法的缺陷。

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生活复杂万变,这就需要法律规范也及时适应生活的实际需要作出变动,但法律又具有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且新的法律出台也是一个缓慢的过程。

因此,在普通法缺位期间,宪法可以弥补普通法的缺陷调整社会关系,维护公民权利。

影响我国宪法司法化的障碍片面强调宪法的政治属性,忽略其法律本质。

宪法作为政党执政治国的总章程,具有强大的政治属性。

宪法与其说是一部法律,更是规范与配置国家权力、维护公民基本权利为主要内容的政治纲领,其法律观念缺乏大众普遍的认同感。

宪法被划入了意识形态的范畴,潜在的忽视了作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其司法功能,同时,过于注重宪法的政治属性,也不利于公民宪法意识的树立及宪法性司法活动的有序开展。

缺乏宪法司法化机构。

纵观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我国采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权组织形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行使立法职能。

宪法司法化 2014法学法硕 李瑞君

宪法司法化 2014法学法硕 李瑞君

宪法司法化片论作者:于立深周丽一、宪法司法化的障碍(一)宪法典缺乏可操作性首先,宪政必须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程序来支撑其次,宪法必须具有清晰的权利和义务逻辑结构再次,权力场域对法律原则的内涵及其作用误解颇多,从而在观念上强化了宪法典的“观赏性”而非实用性。

(二)司法裁量权不充分人民法院在民商等私域最应该体现司法的独立性和自由性,,但在法院的司法实践中,法院的规则束缚了权力和能力。

(三)独特的宪法惯例最高法院的“批复”排斥宪法在司法审判中的直接法律效力,其一是,1955年最高法院批复在刑事案件中不必引用宪法条文,此后法院都不把宪法作为法律适用的考虑对象;其二是,1986年最高法院批复在制定法律文书时引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因此,宪法未能进入司法诉讼程序。

(四)公民救济权理念和制度不健全我国公民的救济权体系应该包括:诉权、国家赔偿权和补偿权、、非诉讼性程序权利、法律援助权及保持沉默权等。

阻碍我国公民权利的发展和保护的理念和制度有:1、权利法定2、救济穷尽原则3、国情论(五)公法理念的匮乏我国宪法典被凸显的功能是“纲领性”,而不是作为法律规范的“根本性”。

所有的法律规范都是根据另一个更高的法律规范制定的,宪法是最根本的法律规范。

二、宪法司法化的标准我们探求能被中国大众共同接受,有最大效益和最小成本的宪法司法化模式。

首先,宪法司法化的最低标准是宪法作为法院审理争端的依据,即宪法在司法裁判中具有最高、最直接的法律效力。

其次,当公民基本权利受到公共权力侵害,其他法律救济手段被用尽的情况下,宪法是公民权利终极的、不可剥夺的救济渠道,即宪法诉愿。

再次,宪法司法化的最高标准是违宪审查,即特定机关可以裁决宪法性纠纷。

“宪法司法化的核心是,当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公民可直接依据宪法向法院起诉,法官可以依据宪法审判案件。

”三、宪法司法化实现的条件宪法司法化的实现有如下因素: 一是政党对峙、内战妥协的结果。

当下中国宪法司法化的路径与方法

当下中国宪法司法化的路径与方法

当下中国宪法司法化的路径与方法一、本文概述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其司法化是现代法治国家发展的重要标志。

在中国,宪法司法化的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其实践与理论探索也在不断深入。

本文旨在探讨当下中国宪法司法化的路径与方法,以期为推进中国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参考。

本文将回顾中国宪法司法化的历史进程,分析宪法司法化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探讨当前中国宪法司法化面临的挑战和困难,如司法独立性问题、宪法解释权的归属问题等。

本文将分析国内外宪法司法化的成功案例与经验教训,提炼出可借鉴的经验和启示。

通过对国内外宪法司法化实践的对比研究,本文将探讨适合中国国情的宪法司法化路径和方法。

本文将提出具体的建议和措施,以推动中国宪法司法化的进程。

这些建议和措施包括加强司法独立性、完善宪法解释机制、提高法官素质等方面。

通过实施这些措施,本文期望能够促进中国宪法司法化的健康发展,为构建法治中国提供有力支持。

二、宪法司法化的理论基础宪法司法化,作为现代法治国家的一种重要现象,其理论基础源于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司法权的独立性。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不仅确立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而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因此,当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时,宪法应当成为他们寻求救济的最后屏障。

司法权作为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其独立性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

司法独立意味着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时,不受任何外部干预,只服从法律,从而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公正、公平的执行。

在宪法司法化的过程中,法院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法院通过受理和审理涉及宪法问题的案件,将宪法规范具体应用到个案中,从而实现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司法保障。

这种司法化的过程,不仅有助于提升公民对宪法的认同感和尊重度,也有助于增强宪法的权威性和生命力。

当然,宪法司法化并非意味着宪法可以直接适用于所有案件。

由于宪法的抽象性和原则性,其适用需要遵循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困境及原因分析

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困境及原因分析

目前 , 界对什 么是 宪法 司法化 , 学 以及 宪法 司 1 4 2 8号 民 事判 决 书 ; 王 红 军 不 服 阆中 市公 安 局 “
法 化在 我 国既 定 的法 律 框 架 内能 否实 施 等 , 争议 治安 管理 处罚决 定案 ” , 中 四川 省南充 市 中级人 民
颇 多 。这 些争 议 , 重 影 响 着 宪 法 的 司 法适 用 和 法 院的 ( 9 9 南 中法 行 终 字 第 16号 行 政 判 决 严 19 ) 3 公 民 的权 利救 济 。为此 , 笔者认 为 , 理论 研 究上 书 ;巫凤娣诉慈溪市庵东镇环境卫生管理站退休 在 “ 浙 应该 搁置 争议 、 同存 异 , 求 就宪 法 司法 化 问题尽 快 待 遇 纠 纷 案 ”中 , 江 省 慈 溪 市 人 民 法 院 的
江 苏 广播 电视 大 学 学 报
J u a o in s a i &T lvs nU i ri 2 1 . o. 1 o r l f a g uR do n J ee ii nv sy 0 0 2V 1 o e t 2
8 1
我 国 宪 法 司 法 化 的 困境 及 原 因分 析
案 ” , 阳市 中级 人 民法 院 (0 3 洛 民初 字 第 中 洛 20 )
支 持 者认 为 : 般法 律 不 能 取 代 宪 法 , 门 一 部
2 6号判决 书 认 定 :种 子 法 》 《 实施 后 , 米种 子 的 法 的司法适用不能取代省农 作物种子管理条 高 法律效 力需 要通 过 司法 效力来 体现 , 《 因为“ 院 法 例》 作为法律阶位较低 的地方性法规 , 其与《 种子 是 法律帝 国的首都 , 法官 是帝 国的王侯 ” 。所 谓 宪 如 法》 相冲突的条款“ 自然无效 ” 而河南省物价局 、 法 不过 是法官 奉 为 宪 法 的法 律 , 果 宪法 不 具 司 , 那么宪法的法律属性将大打折扣 , 其权 农业厅联合下发的《 通知》 又是根据该《 条例》 制 法适用性 , 定的一般性规范文件 , 其与《 种子法》 相冲突的条 威性 也将 大大 降低 。3而 在 实 现 宪法 司法 化 的路 款亦 为“ 无效 ” 款 , 条 遂判 令 伊 川公 司 按 市场 价 格 径上 , 有学 者 主张 : 国人 大常 委会行 使 宪法 立 宪 全

我国宪法司法化的障碍分析

我国宪法司法化的障碍分析
维普资讯
中共 四川省 委省级 机 关党校学报 ( 新时代论 坛)
我 国宪法 司法化 的障碍分析
陈 钧
( 成都大学 , 四川 成 都 600 ) 1 16

要: 宪法的发展 史在很 大程度 上也就是 宪法司法适 用的发展 史 , 然而 , 国宪法司法化一直未能很 好 我
的规定, 内容落实有待于具体 法律 的细化 , 而 其 然
问题在于 , 制宪者的意图是否就一定能转换为立法
宪法是执政党集 中全社会各阶层 、 团体的意志, 表 现其利益 , 并通过 国家最 高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 ,
主要作用在于规范 国家权力运行机制和确定 公民 的权利与义务 , 而纲领则是政党一定历史时期 的奋 斗 目标和指导原则 , 主要在于宣传 、 表现政党 的政
当宪法仅仅作为理论上的国家的根本大法 , 宪
领与法律并无严格区分 , 甚至纲领优先于法律。在
法的地位就必然 由“ 神化” 走向“ 虚化 ” 。自然 , 宪法
主要是就国家的根本制度与基本 国策作出原则性
国人的意识 中, 宪法就是政治纲领 , 政治宣言, 而不
是“ 法律” 。而实 际上宪法与纲领是有本质区别的 ,
的道 路 。
的法律性质这一长期 片面认识 的误导下作扩大解
释, 必然产生不适当的理解。 其次 , 即使把这两 个批 文的精神作扩大解释 ,
理解为宪法不能直接援 引使用 。但是有一点需要 注意 , 那就是这两个批 文是否具有效力。在我 国,
最高法院无权决定宪法的适用问题 , 最高法院作为 由人大产生并对其 负责 、 受其 监督 的国家审判机
的 实现 , 究其原 因, 主要存在 着观念障碍 、 制度障碍及外在环境 的 负面影响等 。

论中国宪法司法化之障碍

论中国宪法司法化之障碍

司法审判中直接引用宪法规定来裁判、 决断诉讼 争议 ” 的呼声越 来越 高。那 么 ,在宪法 司法
化 “ 仅得 到世 界 国 的普遍 赞 同,而 且在
国的司法审判中也得到普遍适用 ,已成为 国
惯 例 … !的今天 ,为什么 我 国宪法 在 司法 实 践 中却长 期处 于被 “ 置 ”的尴 尬局 面 ?笔者 认 虚
的 释 宪 理 论 同样 可 以把 抽 象 的宪 法 原 则 司 法 化 。所 以说 ,对宪 法属 性认 识上 的观念偏 差 也 阻碍 了宪 法的 司法化 。
第三,司法界长期形成 的思维 定势 在我
国 ,司法 机关 不 能运 用 宪法 判案 已成 了习惯 。
这一 习惯 的形成 主 要原 冈有 2个 :一 是受严 格
体 现 ,是 “ 国安邦 ”的 总章 程 ,是 指导 社会 治
主 义建 设 的最 高 纲领 , 片面 强 调宪 法 的阶级 性 。
这 一观 念偏 差不 仅禁锢 了对 宪 法诸 多 问题 的深
入讨论和研究,也导致许多宪法纠纷通过政 治 途径而非法律手段得以解决。宪法 的实体 内容
主要 包括 两大 部分 , 一是关 于 公 民的权 利义 务 ,
二是国家机关权限的划分和行使,而两部分 正
是建 设 法治 国家 的难 点和关 键 。宪 法 中关于 这
两 部分 大量 的确 定性规 范完 全 直接 可 以进入 司 法诉 讼 。 即使 宪法 的 “ 原则 性 ” 概括 性 ” 的 、“ 部分 也 可 以作 为 司法依 据 ,冈 为只 要借 助成 熟
为形成这个局面的障碍是多方面的,概括而言,
主要有 以下几 点 。
诉讼程序。但是缺乏可诉性和可操作性并不意

论我国宪法司法化的障碍分析

论我国宪法司法化的障碍分析

我国宪法的司法化的障碍分析【内容摘要】齐玉苓案相关的最高法院《批复》出现,引发了宪法司法适用问题讨论热。

法学家和法官不应试图以突破现行宪法架构的方法来保障现行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

解决宪法适用不充分问题须立足现实,适应中国基本情况,应以促进宪政立法取代酝酿中的最高法院造法,并促成宪法监督机构的专门化。

企图照搬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推动宪法司法化,在中国是行不通的死路。

【关键词】宪法宪法司法化宪法援引山东女青年齐玉苓,1999年4月18日,以姓名权和受教育权被侵犯为由,将冒名入学的陈晓琪,参与冒名造假的陈克政、滕州市八中、滕州市教委、济宁商校告到了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方赔偿自己精神及经济损失56万元。

“受教育权”的明确提出,使得宪法沉寂已久的触角伸向了具体的诉讼案件。

案件审理过程中,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就齐玉苓案直接适用宪法保障公民受教育权一案作出司法解释,认定该案被告“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

随后在2001年8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的规定,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

在新中国司法史上,宪法第一次被明确认定为法院判案的直接依据——因此此案被称为“中国宪法诉讼第一案”。

①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2月18日发布如下公告:该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于2008年12月8日通过了《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其中包括“已停止适用”为理由,废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该决定自2008年12月24日起施行。

齐玉苓案相关的最高法院《批复》出现,说明在中国目前的政治环境中宪法司法化是不被认可的。

一、宪法司法化概念的提出(一)宪法司法化在国际上的发展美国是历史上第一个宪法进入诉讼领域的国家。

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第一次宣布美国国会制定的一项法律违宪。

我国宪法司法化的主要障碍及未来进路分析

我国宪法司法化的主要障碍及未来进路分析

我国宪法司法化的主要障碍及未来进路分析作者:邓剑光来源:《江汉论坛》2009年第08期摘要:宪法司法化无疑是我国宪政之旅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但是若我们不能一一道出其中的障碍,那么制度的设计就必然不会顺心顺意。

法学研究向来都是世俗的,在于为社会中出现的难题提供可操作性的答案,若这种研究蜕化为一种纯美学的自娱自乐,则这种流变是值得学界警醒的。

关键词:宪法;司法化;法律信仰中图分类号:D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54X(2009)08-0119-04宪法的司法化问题向来是我国宪法学界孜孜以求的一个奋斗目标。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齐玉苓案的《批复》之公布更是激发了众多职业法律人的无限遐想,如有人就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策略与齐案的实际效果的确是堪与美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相提并论的”。

实际上,中国宪法司法化的过程并没有坦途,它需要我们每一位法律人在正视既有理论或制度障碍的基础上进行客观的思考,并作出制度设计。

一、宪法司法化主要障碍分析论及宪法司法化时,必须解决一个前置性的问题,即何谓“宪法司法化”。

若人们对这一问题仍处于一种似懂非懂或一知半解的状态,那么其后果就是可想而知的。

目前,我们就面临这样一个尴尬的难题。

尽管宪法司法化的呼吁之声一浪高过一浪,但是何谓“宪法司法化”呢,人们仍莫衷一是。

如无论是赞成与不赞成或持谨慎态度的学者都有使用“宪法司法化”一词的,也有使用“宪法监督司法化”或“宪法诉讼”或“宪法的司法适用”表述方式的。

有的学者认为宪法司法化一语就已给出了比较明确的定义,但是不同学者的定义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别。

有的就认为,宪法司法化是指宪法可像其他法律法规一样进入司法程序,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有的学者认为“宪法司法化”可以分解为两个命题,即宪法的司法适用与违宪审查权;有的则认为,“宪法司法化”是指宪法的实施必须彻头彻尾地全部依赖司法诉讼予以具体化。

是宪法学的理论误区。

更有学者毫不留情地指出,“宪法司法化”本就是一个伪问题,“实际上宪法的司法化是一个难以定性的命题”。

宪法司法化的反思与前瞻

宪法司法化的反思与前瞻

宪法司法化的反思与前瞻近年来,宪法司法化成为了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反思。

宪法司法化是指将宪法作为一种具体、可执行的法律规范,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指导依据。

本文将从反思宪法司法化的问题和前瞻其发展方向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反思宪法司法化的问题1. 低效率和高度解释性将宪法司法化后,由于其本身的含糊和广泛性,法官在具体的案件审判中需要大量的解释和判断,导致司法效率低下。

宪法司法化过程中的司法判断往往涉及到对法律、社会、伦理等多个领域的综合考量和平衡,加大了司法解释的难度。

2. 偏离原意的解释法律的解释在执行中受到法官的主观影响,因此,宪法司法化容易导致宪法的原意被扭曲和偏离。

法官在诠释宪法时,会根据自身的价值观、立场和政治背景进行解释,可能导致宪法理念的偏离和衍生出符合其个人诉求的判断。

3. 对司法权力过度集中宪法司法化使得对宪法的解释和修正权力集中于司法机关,不利于合理分权和制衡的原则。

一些批评者认为,宪法司法化过程中,司法机关可能滥用权力,对其他政府机构的工作进行干涉和限制,从而破坏了民主和权力制衡的原则。

二、前瞻宪法司法化的发展方向1. 宪法解释与立法的结合为了解决宪法司法化导致的解释困难和偏离原意的问题,可以考虑将宪法的解释权不仅交给司法机关,还可以将其与立法机关进行结合。

立法机关可以通过颁布具体的法律和法规来阐明宪法规定的含义,减少法官的解释工作和主观影响。

2. 公众参与与民主监督宪法的司法化过程应当注重公众的参与和民主监督。

通过公民的意见征询、公开听证、舆论监督等形式,确保宪法司法化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公众的参与可以提供多元的声音和意见,有助于避免司法解释的偏离和滥用权力的情况。

3. 加强国际交流与借鉴宪法司法化是一个全球性的趋势,不同国家的宪法司法化模式存在差异。

可以通过加强国际交流和借鉴,吸取其他国家宪法司法化的经验和教训,以完善和规范我国的宪法司法化实践。

4. 健全宪法规范的理论体系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因此,在宪法司法化的过程中,需要建立完善的宪法规范的理论体系。

我国宪法司法化的主要障碍及未来进路分析

我国宪法司法化的主要障碍及未来进路分析
若 这 种 研 究 蜕 化 为 一 种 纯 美 学 的 自娱 自乐 , 则 这 种 流 变 是 值 得 学 界 警 醒 的 。 关键 词 :宪 法 ;司 法 化 ; 法律 信仰 中 图 分 类 号 : D9 1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 1 0 — 5 X ( 0 9) 8 0 1 — 4 0 3 8 4 2 0 O — 19 0
每一 位 法 律 人 在 正 视 既 有 理 论 或 制 度 障 碍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客 观 的思 考 ,并 作 出制 度设 计 。

任 何 法 律 制 度 的 拓 新 必 定 是 以 确 凿 无 疑 的 理 论 为基

宪法 司法化 主要 障碍 分析
础 的 ,若 对 于 制 度 赖 以存 在 的 理 论 问 题 ,人 们 仍 处 于 一 种 激 烈 的纷 争 状 态 ,那 么 再 美 好 的 制 度 也 只 能 存 在 于人 们 自我 的 臆想 之 中 。尽 管 笔 者亦 赞 同 真 理 越辩 越 明 之 说 ,
之 口水 战 ,那 么 多 谈 亦 无 益 。其 实 ,真 理 向来 是 以破 碎
之 形 象 出现 在 我 们 面 前 的 ,否则 它就 不 配 被 称 为 真 理 。 如 果 说 理 论 论 证 的 不 足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会 阻 滞 中 国 宪
法 司法 化 制 度 的 出现 的话 ,那 么 制 度 上 与 传 统 上 存 在 的
宪 法 的 司 法 化 问题 向 来 是 我 围 宪 法 学 界 孜 孜 以求 的

他诉 讼 程 序 没有 交 叉 。然 而 .前 述 问 题 争 议 的 核 心 是 宪 法 是 否 具 有 或 者 应 当 具 有 直接 的 适 应性 ,并 不 完 全 是 宪 法 体 制 有 无 必 要 和 可 能 建 立 单 独 的诉 讼 程 序 问 题 ,而 是 宪法 是 否 可 能 在 所 有 诉 讼 程 序 中适 用 的 问 题 。 如 有 学 者 认 为 : “ 法诉 讼 是 宪 法 适 用 的一 部 分 ,它 属 于 宪 法 适 宪 用 中宪 法 的 司 法 适 用 的范 畴 , 宪 法 诉 讼 是 宪 法 司 法 适 用

宪法司法化的冷思考

宪法司法化的冷思考

宪法司法化的冷思考宪法司法化的冷思考宪法司法化的冷思考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呼声的不断提高,各界人士对于我国司法制度的各个方面进行广泛地大讨论,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宪法的司法化”问题。

宪法的司法化之所以被关注有着其内在和外在的深刻原因。

一方面,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整个社会制度、社会生活的核心。

宪法的实施和对宪法实施的监督必然要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另一方面我国宪法实施和监督宪法实施的方式和外国的情况有什么不同,二者差距在哪?以及我们是否要引进国外的宪法司法化相关制度?这些问题牵引着人们去思考有关的宪法司法化问题。

宪法司法化正是在这些因素的综合刺激下而被广泛讨论的。

这里笔者将从宪法司法化的含义谈起,具体分析宪法司法化的负面影响,以期理论界在极力倡导宪法司法化的同时进行深层次的理性思考。

一、宪法司法化的具体含义宪法司法化的具体含义是什么?对此理论界众说纷纭。

有学者认为,这个概念是指直接将宪法作为法律渊源,由法官在司法审判中援引,予以“法律适用”或“司法判断”的过程;有学者将其理解为由法院对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法规进行‘违宪审查’的过程;1/ 7也有学者认为,宪法司法化应兼有以上两种含义①。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宪法司法化应包含两层含义。

一方面,宪法司法化是指以宪法作为判断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纠纷的法律依据的依据②。

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由某个具有特殊地位的机构依据宪法审查有关法律规范的违宪审查。

另一方面,宪法司法化也是指宪法条文可以被当作法院判案的直接依据,即宪法的“司法适用性”。

这两方面在本质上都是将宪法直接纳入到了司法的范围之内,使宪法在司法的过程中直接被运用,无疑这都是在将宪法进行司法化的过程。

所以,宪法的司法化应兼具以上两方面的含义。

二、宪法司法化的冷思考宪法的司法化是指将宪法纳入司法领域,也就是说要使宪法进入诉讼领域,具有可诉性。

我们难道真的要像很多学者所倡导的那样对我国的宪法要进行司法化吗?笔者认为这是值得进一步商榷的。

宪法司法化研究

宪法司法化研究

宪法司法化研究作者:高洁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01期摘要:宪法司法化解释是国际发展趋势,我国正在进行国际化进程,宪法司法化解释也是大势所趋。

文章以宪法司法化为写作对象,介绍了宪法司法化的含义、基本条件,指出了我国在进行宪法司法化中存在的一些障碍。

关键词:宪法;司法;解释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2-0281-01一、宪法司法化的含义宪法司法化是指宪法作为法院审判依据,直接参与审判。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除了可以适用部门法规定外,还可以直接援引宪法条款规定,判决当事人应当承担宪法责任或者其他部门法责任。

宪法司法化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宪法司法化所引用法条必须是宪法法条,引用目的只能是为了进行判案,而不是去否决其他部门法的规定。

第二,宪法司法化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权利。

在部门法没有规定而宪法有原则性规定的时候,可以适用宪法原则性规定。

由于宪法大部分规定是原则性问题,而部门法对于原则性问题规定甚少,在公民基本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部门法往往不能发挥保护公民的作用,只有宪法才能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第三,法院可以对宪法进行解释。

在我国宪法适用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对宪法进行了解释,例如齐玉苓案件。

宪法司法化必然规定只有审判的法院才能够将宪法原意与实际案件紧密结合,恰到好处地使用宪法进行解释,更好的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同时还可以避免宪法被扩大化解释或者缩小化解释。

二、宪法司法化的基本条件(一)得到明确的授权宪法司法化的前提是有一门存在的宪法,而且必须是明文的宪法。

在进行宪法司法化过程中,牵涉到司法权的适用范围,而对于司法权适用范围,我们可以适用法无规定则禁止原则。

在适用宪法的时候,必须具有成为法的明确规定方能使用,如果没有明确规定则禁止使用。

(二)解释规则明确在法院进行宪法司法化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部门法的规定与宪法的规定相冲突的情形。

试析中国法治化困难与对策演讲范文

试析中国法治化困难与对策演讲范文

尊敬的评委、各位嘉宾,大家好!今天我想和大家一起来谈谈中国法治化所面临的困难及其对策。

作为中国这个正在高速发展的国家,法治化建设无疑是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

然而,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实际上在法治化的道路上,我们还面临着一些困难。

就是法律的落实存在问题。

虽然我们国家已经颁布了很多涉及大量领域的法律(如劳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但是在实际执行中,经常会出现条文不严谨、执行不力等问题。

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过于宽泛的法律条文导致执行难度大、执行成本高,以及一些执行人员不专业等等。

就是司法体系存在问题。

同时,中国的司法体系也存在一些问题。

我们知道,法律执行的最后一环是法院,但是我们的法院在很多情况下,也会出现诸如收买官司、不懂法律等问题。

这导致了一些司法判决失去了它本来应该具有的公正性,降低了法治化的整体水平。

还有一点就是民众的法律观念需要提高。

虽然我们国家人民的文明素质在逐渐提高,但是在法律意识方面依然存在一些不足。

比如在一些消费纠纷中,习惯上选择私下协商而不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种现象本质上也是对法治化建设的不利。

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应该如何应对这些困难呢?以下是我个人的一些观点和建议:我们需要改进法律条款。

如果法律条款不够明确,执行的难度确实会非常大。

因此,我们应该对现行法律进行修订,让法律更加明确,以便于执行。

这其中,除了专业的法律人员外,更要加入普通人的角度,以便让法律真正贴近人民群众需要。

我们需要改进司法体系。

为了提高司法公正性,我们需要加强对司法人员的考核和监管。

同时,也要改善法律执行的流程和机制,让司法裁决更加公正、准确。

我们应该在教育中加强法律知识的教育。

只有民众的法律意识得到提高,才能够真正推动法治化建设的发展。

因此,在中小学教育中加强法律知识的普及,以及加强社会教育方面的宣传等,都是非常重要的。

要推进中国的法治化建设,我们需要全面分析和解决以上三个方面的问题。

当然,现实中的困难不是一两句话就可以解决的。

论宪法司法化

论宪法司法化

论宪法司法化【摘要】随着全球化和现代化的趋势,世界各国都在不断完善自己的宪法制度,以适应新的社会变革和发展需求。

其中,宪法司法化是一种在各国法律制度中越来越流行的趋势,它使宪法成为了法律权威的源头,被广泛认为是保障法制权威、保护民主自由的有效手段。

本文将对宪法司法化的概念、特点、机制等进行分析与探讨,同时,也将对我国宪法司法化的现状和发展提出一些深入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宪法司法化;法律权威;民主自由;宪法精神一、引言随着全球化和现代化的发展,各国法制建设已成为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宪法作为国家最高法律和最高法律权威,其重要性与日俱增。

同时,宪法司法化也成为了各国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趋势。

本文将从宪法司法化的概念、特点、机制等方面进行探讨与分析,并提出我国宪法司法化的现状和发展建议。

二、宪法司法化的概念宪法司法化指的是通过司法程序,以宪法作为最高法律权威来解释和应用法律。

与此相对应的是宪政体制下的宪法解释权由行政立法机关拥有,而不是司法机关。

宪法司法化让宪法成为了法律权威的源头,强调了宪法的领导地位和宪法精神的核心地位,并使宪法成为了法律实践中的指导和规范依据之一。

三、宪法司法化的特点1. 宪法权威性提升:司法机关将宪法作为最高法律权威并参照宪法解释法律,使宪法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更高的法律权威性和应用价值,为宪法的实践落地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2. 法制权威保障:宪法司法化的实现,为保障法制权威提供了有效的途径和手段,司法机关根据宪法的规定,制定和适用法律,帮助确保宪法的实施和落实。

3. 民主自由保护:宪法司法化将宪法精神和民主自由制度有机结合,提供了法律保障,保护了人民的平等权利、民主自由和人权,推动了国家政治文明的发展。

四、宪法司法化的机制宪法司法化机制主要包括宪法解释机制、宪法保护机制和宪法监督机制:1. 宪法解释机制:宪法司法化的第一步是确立宪法解释机制。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采用直接解释或补充解释等方式,充分利用宪法的规定,从而达到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的法治效应。

实现我国宪法司法化的机遇与困境——从我国宪法司法第一案谈起

实现我国宪法司法化的机遇与困境——从我国宪法司法第一案谈起

实现我国宪法司法化的机遇与困境——从我国宪法司法第一案谈起摘要:近来,一则简单的民事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件做出的批复引起了各界对宪法司法化问题的广泛关注。

宪法司法化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法治与宪政的产物。

宪法司法化现已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

因此,在我国确立宪法司法化有其必要性。

但在现实语境下,我国实行宪法司法化必然会碰到诸多障碍。

建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和扩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权是我国实现宪法司法化的现实途径之一。

关键词:批复;宪法司法化;我国1999年1月29日,原告齐某将被告人陈某、陈父以及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滕州市教育委员会以侵犯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告上法庭。

案件要从1990年说起。

当年,原告齐某参加中考,被济宁市商业学校录取为90级财会班的委培生,但是滕州市第八中学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直接将它送给了和齐某同级的陈某。

于是陈某以齐某的名义在该校财会班就读,陈某毕业后被分配在银行工作。

直至1999年,“齐某”的同事到齐某家探望“齐某”时,真正的齐某才得知自己被冒名10年的事情。

齐某一纸诉状将陈某、陈父以及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齐某所在的中学山东滕州市第八中学以及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以侵犯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告上法庭,要求上述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和精神损失40万元。

这起看似简单的民事案件,却给法院出了一道难题。

众所周知,受教育权在宪法中有明确规定但在民法中没有规定,换句话说,受教育权属于公民的宪法权利而不是民事权利。

但是,我国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通常不能直接引用宪法条文。

因此,在本案中,法院很可能会以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为由而不受理。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于2001年8月13日做出了法释[2001]25号《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公民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认为“陈某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某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论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实现

论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实现

论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实现作者:程熙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10期摘要:近年来,我国的一些司法判例引发了人们对宪法司法化的思考。

宪法司法化是宪法法律性的内在要求,是宪法发展的趋势之一,是可以而且应当具有司法适用性的,但我国并未真正实现宪法司法化。

目前,我国在宪法司法化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应从我国的具体实际出发解决这些问题,更好的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推进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实施。

关键词:宪法;司法化;宪法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在齐玉玲案中对法院可以适用宪法的解释引发了人们对宪法司法化的讨论。

但这些讨论仍没有解决宪法司法化如何从理论走向实践。

目前,我国并没有建立完全的宪法诉讼制度,也没有真正地实现宪法司法化。

所以如何定义宪法司法化,如何使宪法司法化在实践中得以实施显得尤为必要。

一、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必要性何为宪法司法化?黄松有法官在阐述齐玉玲案时所作的解释是:所谓宪法司法化,就是指宪法可以像其他法律法规一样进入司法程序,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并且在裁判文书中加以援引。

另一种观点认为,宪法的司法化不是把宪法当普通法律来判案,而是根据宪法来审查法律是否违宪的违宪审查。

本文主要探讨第一种观点的宪法司法化的实现。

(1)宪法司法化是宪法最高权威性的需求。

宪法首先是一种法,它的法律性使它与其他部门法一样,通过司法途径使文字成为现实而有效的规则。

如果制定的宪法得不到实施,它的意义就得不到实际体现。

有效推进宪法司法化能真正体现宪法的最高性与神圣性。

在权利依据具体的法律法规得不到救济时,就可以依据宪法的规定,来保障自己权利的实现。

(2)宪法司法化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由宪法规定的确保公民生存与发展而享有的必不可少的权利。

虽然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对公民权利的保障较为完备,但仍有一些宪法权利在部门法中得不到具体的保障。

若公民宪法权利受到侵犯时不到救济,违宪行为得不到法律制裁,人们会怀疑宪法对人权的保障力。

宪法司法化

宪法司法化

宪法司法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环境下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需要充分发挥法律的制约作用,而宪法作为立国立法之根本,其对国家法制建设产生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宪法司法化是一个陈旧的话题,但是在新的司法环境下,提倡宪法司法化,并利用各种制度实现司法化建设,才是确保公民基本权利得以完整保护,推动法治社会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

本文从当前司法环境下宪法司法化的障碍入手,并从多个角度分析了宪法司法化的路径。

一、引言宪法司法化的重点是要实现司法化,那么何谓司法化呢?司法化实际上就是要利用司法程序解决纠纷的过程。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多种多样的案例出现在司法活动中,二利用法律解决问题的最根本途径就是要通过司法程序解决问题。

宪法的司法化实质上也是要利用司法程序将现实中出现的案例利用宪法的法律条文进行裁判。

在2001年的一个侵犯公民姓名权的案例中,最高院针对该案例进行了批复,并首次使用宪法作为判案的依据。

宪法司法化实质上主要涉及两个问题。

一是宪法的普适性,即在宪法对公民权利的相关规定没有被其他法律具体规定时,宪法可以作为裁判的依据,针对具体的案例进行适用;二是宪法的违宪审查,即当宪法对公民权利等内容的规定已经被其他法律具体规定了,此时法律的规定与宪法的规定相违背,那么就要对法律进行审查,从而利用宪法做出判决,否定具体法律规定的适用性。

二、当代宪法司法化发展的障碍分析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并且保障着关系国家命脉的重大事项的运行和实施,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也是制定和修改其他法律的依据。

而我国尚未将宪法作为裁判的直接依据,而是要将宪法中规定的问题通过基本法律进行具体规定以后再利用基本法律进行裁判。

但是我国的其他法律法规并不能将全部的公民权利涵盖在内,这就使得大量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案例没有可以参考的法律依据,因此限制了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价值的发挥。

(一)宪法自身发展局限宪法的修订和完善次数过多,宪法是国家运行的根基,而我国建国初期通过了一部临时宪法以规定国家的属性和基本问题;随后又通过了四部宪法,并利用三次修正案对宪法进行修订和完善。

我国宪法司法化的主要障碍和未来发展分析

我国宪法司法化的主要障碍和未来发展分析

我国宪法司法化的主要障碍和未来发展分析作者:吴靓宇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13期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宪法司法化成为法学界争论的热点问题。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统领地位。

然而,宪法司法化在我国面临着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被误解、司法机关没有宪法解释权、片面强调宪法的政治属性以及苏联模式造成的历史性障碍等主要问题。

即便如此,基于宪法司法化之于国家法治构建的重大意义,我们仍应重视与研究其未来发展。

关键词宪法司法化宪法解释权法治中国作者简介:吴靓宇,中共湘潭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讲师,研究方向:国际法与法治建设。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020-02一、宪法与宪法司法化宪法是关系着国家的前途和命运、人民的幸福和安宁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据。

由于宪法的概括性和纲领性,宪法的“政治化”形象深入人心。

但是,宪法的法律属性却因为其在现实生活中实施受限,而被长期“虚置”。

关于宪法司法化的定义,学术界意见不一。

一般认为,它主要包含两层意思:第一层是指司法机关根据宪法,对有关宪法权利义务关系的案件进行审理与裁决。

在这个层面上,宪法的司法化意味着宪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可适用性;第二层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具体的审判实践中,能否审查疑似违宪的法律规范的合宪性,并作出独立的判断。

这就涉及到了司法机关有否违宪审查权。

本文中宪法司法化主要探讨的是宪法的可适用性问题。

2012年,习近平同志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颁布施行30周年的大会上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宪法作为我国整个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加强其实施,应当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基本前提和必然要求。

然而,受各种因素干扰,宪法在我国司法领域中被直接适用的案例十分鲜见,并因此或多或少地受到各界的质疑。

所谓“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只有使纸质的宪法文本升华成公民的宪法信仰,我们的宪法才能真正焕发出生命与活力。

依宪治国的障碍及其破解路劲分析

依宪治国的障碍及其破解路劲分析

依宪治国的障碍及其破解路劲分析
依宪治国的障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缺乏宪法法治意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依宪治国要求各级政府、公民以及组织都要依法行事。

然而,由于宪法法治意识的不足,存在一些地方政府依法执政的不力、宪法权力与实力之间的不平衡等问题。

2. 法律执行不力:宪法规定了各级政府的职责和权力范围,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些政府或官员可能存在执行不力、法律适用不当的情况,这会影响依宪治国的实施效果。

3. 宪法修宪困难:宪法修宪是国家法律制度的调整和完善过程,但由于立法程序的复杂性和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使得宪法修宪往往较为困难。

为了破解依宪治国的障碍,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加强宪法意识教育:通过加强宪法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和政府官员对宪法法治的重视和理解,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

2. 健全法律执行机制:建立健全法律执行机制,完善法律监督、评估和问责机制,确保各级政府和官员能够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3. 改革宪法修宪程序:在宪法修宪方面,可以优化立法程序,简化手续,提高修宪的效率,同时确保各利益群体之间的平衡,促进宪法的适应性和时代性。

总之,破解依宪治国的障碍需要全社会的努力,不仅需要政府的法治建设和宣传教育,也需要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和参与度的增加。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国宪法的司法化的障碍分析【内容摘要】齐玉苓案相关的最高法院《批复》出现,引发了宪法司法适用问题讨论热。

法学家和法官不应试图以突破现行宪法架构的方法来保障现行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

解决宪法适用不充分问题须立足现实,适应中国基本情况,应以促进宪政立法取代酝酿中的最高法院造法,并促成宪法监督机构的专门化。

企图照搬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推动宪法司法化,在中国是行不通的死路。

【关键词】宪法宪法司法化宪法援引山东女青年齐玉苓,1999年4月18日,以姓名权和受教育权被侵犯为由,将冒名入学的陈晓琪,参与冒名造假的陈克政、滕州市八中、滕州市教委、济宁商校告到了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方赔偿自己精神及经济损失56万元。

“受教育权”的明确提出,使得宪法沉寂已久的触角伸向了具体的诉讼案件。

案件审理过程中,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就齐玉苓案直接适用宪法保障公民受教育权一案作出司法解释,认定该案被告“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

随后在2001年8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的规定,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

在新中国司法史上,宪法第一次被明确认定为法院判案的直接依据——因此此案被称为“中国宪法诉讼第一案”。

①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2月18日发布如下公告:该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于2008年12月8日通过了《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其中包括“已停止适用”为理由,废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该决定自2008年12月24日起施行。

齐玉苓案相关的最高法院《批复》出现,说明在中国目前的政治环境中宪法司法化是不被认可的。

一、宪法司法化概念的提出(一)宪法司法化在国际上的发展美国是历史上第一个宪法进入诉讼领域的国家。

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第一次宣布美国国会制定的一项法律违宪。

首席法官约翰.马歇尔在判决意见书中详细阐释了通过行使司法审查权推翻违宪法律的正当理由。

马歇尔指出:“当然,所有参与制定宪法的人都认为宪法是国家的基本的、最高的法律。

因此,这种政府制度的所有理论必然是,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如果违宪将无效。

此理论…被本法院认定是我们社会的根本原则之一。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所确立的违宪审查原则在美国经历了两百多年依然巍然屹立。

联邦最高法院对国会制定的法律或总统颁行的行政命令或规则有权宣布其违宪而①上官丕亮:《当下中国宪法司法化的路径与方法》,《现代法学》2008年第2期。

予以废止。

这种司法审查权构成了美国宪政制度的重要支柱之一。

①奥地利于1920年建立了欧洲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法院。

原联邦德国宪法法院是根据1949年联邦德国基本法的规定于1951年建立的。

宪法法院不同于普通法院,他们不审理普通民事、刑事案件,其主要职能是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

其中联邦宪法法院的职权比较广泛,除了拥有“法律违宪的司法审查权”、“权限裁决权”、“弹劾审判权”之外,还拥有裁决联邦大选中有关选举诉讼案。

②法国在1958年的第五共和国宪法中设立了宪法委员会,从此确立了具有法国特色的宪法适用模式。

法国宪法的司法适用模式是其政治理念的体现和社会条件的反映,宪法委员会通过适用宪法,维持了国家权力平衡,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对法国的宪政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二)宪法司法化概念在我国的提出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法官在阐述齐玉苓案时这样解释宪法司法化:所谓宪法司法化,就是指宪法可以像其他法律法规一样进入司法程序,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并且在裁判文书中加以援引。

③北京大学张千帆教授认为,宪法从传统理论上讲是用来规范国家权力的,是以“限制政府不得为非”为目的的。

因此,宪法司法化并不是把宪法当普通法律来判案,而是法院根据宪法来审查法律是否违宪或考量政府行为是否侵害公民基本权利。

近来公民不断以宪法性权利受到侵害为名提起诉讼的现实,扩张了宪法司法化的概念外延——因为宪法作为一种依据介入私权纠纷在理论上已经成为了可能。

④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蔡定剑对宪法司法化作了阐释。

他认为,宪法司法化应当具备三个特点:其一,公民有权作为当事人提起宪法诉愿。

宪法可以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直接或间接的法律依据。

其二,处理公民宪法诉愿的程序有具体的当事人参与诉讼、程序有抗辩性等;其三,通过诉讼能为被侵害的宪法权利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而不是解决一般的违宪问题。

只要符合以上三个条件,不论这个机构叫法院,或是叫委员会,或者其他称谓,这样的宪法实施就是司法化的。

⑤二、宪法司法化在我国的适用的质疑宪法司法化不论是在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得到广泛的认同,它是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但我国法律对此尚无明确的规范。

1、宪法规范的结构不完备,缺乏制裁性。

宪法既然是法律,其规范也应包括假定、处理、制裁三个部分。

而我国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不完整,造成其惩罚性、制裁性不强,缺乏操作性。

这常常使得法官认为援引不具有操作性的条文没有必要。

在这种情况下,宪法条文可能只起到“定性”、“判断”或者“论证”作用,而无法为法官提供可行性的“裁量标准”,不可避免地导致宪法司法化的局限性。

在具体法律没有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不得不适用宪法保障的情形下,也由于宪法规范缺乏可操作性,因此,不得不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但是,①黄正东:《宪法司法化是脱离中国国情的空谈》,《法学》2009年第4期。

②秦颖慧:《论宪法司法化》,《河北法学》2002年第5期。

③黄松有:《宪法司法化及其意义--从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的一个<批复>谈起》,《人民法院报》2001年8月13日。

④唐俊:《司法化:宪法实施的有效路径》,《法制日报》2005年12月4日。

⑤同上注在我国各地法官素质、公民权利意识、以及各地的法治状况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膨胀可能在司法实践中容易滋生地方恣意造法的现象,会产生不同的保护措施。

这样就会导致在我国统一的司法区域内,对同一权利产生不同的执法标准,对同一权利产生不同的保护力度,从而破坏法制的统一性。

如果这种推理能够成立的话,它必将影响宪法司法化的运作效果。

①2、司法独立程度不高和法官素质相对较低也对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宪法的司法适用对法院的地位和权威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而在我国,法院无论是在宪法中还是在实践中其地位、权威性都远在人大之下。

更糟糕的是,法院在财力、物力、人力上均要受制于行政机关,在此种情况下,司法独立变得有些遥不可及。

宪法的司法适用若想取得应有的效果,法官必须具有相当高的素质,而我国法官的素质普遍较低。

这些不利因素,都在无形中为宪法的司法适用设置了障碍。

②3、在中国,国家机构体系是依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在这一体系中,全国人大及其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依照这一原则,宪法由全国人大制定,而且只能由全国人大修改。

同时,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换言之,全国人大既制定宪法,又制定法律。

在制定主体同一性之下,认为法律与宪法可能相抵触,是人们较难接受的。

进而言之,在中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社会基础最为广泛的民意代表机关,其所制定的法律被界定为“人民意志和人民利益的体现”。

换言之,民意代表机关的行为与民意之间是一种相等关系。

既然如此,审查法律的必要性及可能性存在疑问。

③4、在中国,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由选民或选举单位选举产生的代表所组成,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宪法第3 条),为民意代表机关。

而法院的组成人员由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即使是成立特设法院,根据已有的各种方案,也是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均为非民意代表机关。

那么,由非民意代表机关解释宪法、适用宪法审查民意代表机关制定的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甚至撤销违宪的规范性文件的理论依据和权力基础如何确定。

5、在依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国家机构体系中,地方各级人大是本行政区域的权力机关,全国人大是全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及检察机关均由同级人大产生,受其监督,向其报告工作,并有权罢免由其产生的领导人员。

在这一架构下,如果由司法机关适用宪法审查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会出现人们普遍担心的结局,即前一机关必然最终凌驾于后一机关之上,从而使既定的权力关系混乱并改变政治体制。

④三、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回归通过对我国国情和政治体制分析,宪法司法化在我国是难以实现的。

童之伟教授认为,如果在中国实行所谓的宪法司法化,将“意味着主张将现在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的宪法监督实施权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形式的宪法解释权转移到各级法院手中,意味着可以对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的立法进行合宪性审查,意味着最高国家审判机关取得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相同或平等的宪法地位。

一句①仓明:《论宪法的司法化》,《扬州教育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

②高秦伟:《宪法司法化在我国的适用问题》,《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

③胡锦光:《中国宪法的司法适用性探讨》,《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7年第5期。

④胡锦光:《宪法司法化的必然性与可行性探讨》,《法学家》,1993年第1期。

话,意味着根本改变我国的政权组织体制。

”(一)对于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援引宪法应根据不同具体情况区别对待第一,人民法院恰到好处地对宪法做遵守性援用或援引宪法论证说理,能促进宪法的实施,提升宪法的权威。

一方面,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的最高行为准则,也是我国法律体系的基础。

裁判文书为了做必要论证、做较充分说理或为裁判确立一个无可辩驳的立论基础,有时确有必要援引宪法。

我国宪法与公民的日常生活主要是靠立法环节连接的,立法环节位势高,公民在现实生活中较难体会到宪法的存在和作用。

所以,针对我国的宪法架构的这种特点,国家采取相关的措施应该特别注意促进普通公民对宪法的感知程度,而不是增加公民对宪法的感知难度。

增加公民对宪法的感知程度才能提高公民对我国宪法制度的认同程度,而简单化的禁止法院在裁判文书中援引宪法只会增加公民对宪法的感知难度,降低公民对本国宪法制度的认同程度。

第二,法院审理案件论证说理援引宪法应以必要为原则,并应特别慎重。

虽然不宜禁止法院审理案件援引宪法,但为了维护宪法尊严,我国确有必要采取某种制度化措施将援引宪法限制在显然必要的范围内。

实行裁判文书援引宪法须经本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之类的办法,或许是一种可行的选择。

(二)提升法官宪法素养以消除造成“宪法司法化”现象的主观隐患总体来说,迄今为止我国政法院校的宪法教育不是很成功,究其原因,主要是法律生活中没有对法律、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及司法解释等法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和合法性审查的资源可供教学研究之用,宪法学教学课时也往往被民法、刑法、诉讼法课程大幅度挤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