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电梯租赁合同及安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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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机械租赁合同

承租方: (甲方)

出租方:(乙方)为了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力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定本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第一条:租赁产品的名称、型号、数量、价格:

注:出租方应提供升降机所有的相关材料及配件,如电缆、楼层呼叫器等,二层以上每层1个。

第二条:租赁期限与租赁物的交付、验收:

1、进场时间按工程进度需求为准,租赁期按实际使用时间,不足一个月按实际天数计算,租赁费的计算期限自出租方安装调试完毕后通过双方验收合格,质检部门备案手续完善交付使用之日起至甲方书面通知拆卸之日止。

2、租赁物的交付地点为 ,安装、调试、检测的费用,由出租方负责。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将全部租赁物安装、检验合格并交付给承租方使用。

3、租赁物的运输费用承担办法: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设备进出场费,安拆、顶升、附墙、检测,共计元/台,出租方承担设备备案、进出场、保养、安拆、顶升、附墙、检测等费用。租赁物的验收方式:由出租方向当地政府报装、报检、检测合格后双方交接验收。

4、租赁物的质量证明文件及使用说明由出租方提交。

第三条、租金数额、结算方式及缴纳期限:

1、双方约定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的租赁费标准为:施工升降机月租金为元/月/台。大写: 元整。安全门月租金为元,大写: 元整。租赁费包括人工操作费,每台配操作工2名,以满足施工正常运行。施工单位要求加班的,必须无条件配合,不再增加人员费用。

2、缴纳租赁费时间:每月租赁费应在次月内支付当月租金的70%,剩余租赁费及出场费在设备退场前付清。

3、缴纳进出场费时间:设备进场安装调试检测合格,交付承租方使用后15天内支付进出场费的50%(进出场费数额为一个月租金,即进场费 6750 元),剩余进出场费在设备退场后付清。

4、承租方根据工程进度决定租赁期限。电梯租用期间自检测合格交付工地使用之日到项目部通知拆除日。租赁费用按日计算。

5、负责安全门的维护、操作,安全门未关好,电梯不允许启动。

第四条、租赁物的维修保养:

1、租赁期间:租赁物的维修保养由出租方全部负责,维修保养费用由出租方承担。

2、出租方如需保养设备必须提前通知承租方,且尽量安排在休息日或施工空闲时间。

3、设备发生故障时,出租方应当迅速到场排除故障,保证随叫随到。若故障几天内维修不好,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新的设备,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拆除。

第五条、出租方的安全及技术管理责任:

1、负责升降机施工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长负责制。

2、保证机械技术性良好,安全装置完好、有效等。满足承租方对机械设备的使用要求和国家验收规范标准。

3、出租方负责设备出场合格证等所有资料,包括备案、验收、审批、检查等资料,并及时上报承租方项目部资料员,所有资料均需真实有效。

4、电梯司机应持证上岗,技术达到行业要求。服从承租方管理人员的指挥及工

作安排,积极配合施工作业,出租方进场人员应自觉遵守工地的各项规章制度,并配合安检部门的检查工作。

第六条、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1、出租方交付的租赁物规格、质量或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合同约定的用途的,承租方有权利拒绝不合格的设备进场,所发生的费用和责任由出租方自行承担。

其他:①出租方必须按合同的承诺,将壹台完好的设备运至现场。

②设备交接时,双方(出租方和承租方)必须到场,货物当面点清,办理相关手续。施工电梯在使用期间,出租方负责该电梯的零部件管理。

2、因日常保养、定期检测、维修不到位,质量问题等而发生的意外事故与甲方无关,其责任由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事故不因验收合格使出租方免责,出租方承担由此造成承租方或其他任何第三方的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3、因地震、雷雨等不可抗力使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损毁的,承租方不承担出租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并有权减少无法使用期间的租金。

4、租期结束之日起,出租方承担租赁物的风险。

5、根据本合同约定,出租方需向承租方承担罚款或承担违约责任时,承租方有权从租金中扣除。

6、出租方在本合同签订时,向承租方出示租赁、拆装等相关资质文件及权属证明、合格证等证明文件,并向承租方留存复印件。

7、出租方违约的,除向承租方承担实际损失,还应向承租方承担租赁总价款30%的违约金。

第七条、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1、承租方应按时支付租赁费,按第三条第二款执行。

2、遇不可抗力因素和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外,承租方不可无故报停。如遇春节放假停置期间二十天不计租赁费。二十天以外和工程中途停建,承租方应承担租赁费的50%停滞费。停机期间,出租方保管好提升机小件。整机大件由承租方看管。

第八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承租方负责施工电梯的使用电源,电源线必须拉到电梯围栏外电源箱内,

并设有专用的漏电保护开关。电梯基础油承租方制作、浇注,出租方负责提供电梯基础的技术指导并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

2、出租方负责施工电梯的安装、锚固(所有预埋件出租方自备)、顶升、验收,如出租方不具备起重设备安装资质,由出租方负责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签订相应的安拆、锚固、顶升、验收合同,并到承租方备案。相关费用由出租方负责承担。

3、承租方必须提前5天通知出租方设备进场时间,设备进场承租方必须提供平整的场地和满足电梯的安、拆和进退场条件,否则,增加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电梯附墙的安装由出租方负责。

4、楼层防护设施由承租方安装、维护。

5、基础预埋件由有出租方提供,承租方负责预埋。出租方提供图纸并现场指导。

6、出租方在进行设备安装、加节、拆卸工作时,出租方负责施工现场设备的警戒区,严禁非工作人员穿越、逗留,否则,由此引起的安全事故由出租方负责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7、出租方因电梯本身质量、安装、加节、拆卸造成的安全事故,由出租方负责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8、操作人员及出租方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由于操作人员误操作、违规操作引发的所有相关安全责任,由出租方负责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9、进行定期保养、维修,确保机械正常运行。如机械发生故障应及时维修,每次维修不得超过2小时,超过部分扣除相应台班费。因维修或保养停机每月累计超过24小时,超过部分按实际停机时间和天数扣减租赁费用,并向承租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因维修或保养,每月累计停机超过50小时,承租方有缺解除合同。

10、承租方只负责该机械的租赁业务,该升降电梯的一切债权、债务与承租方无关。出租方若转让租赁设备时,应事先征得承租方同意,如未经同意,新的出租方提高租赁费或有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情形,由出租方向承租方承担损失。第九条、双方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为:工程所在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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