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国药典细菌内毒素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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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2015 版)1143 EP (8.0) 2.6.14 USP( 36) 85

JP( 16) 6.06

仅在最低浓度的标准溶液的所有平行管的检查结果均为阴性的情况下,试验方为有效。

反应终点浓度指系列递减的内毒素浓度中最后一个呈阳性结果的浓度。将终点浓度取对数,计算它们的平均值,再将平均值的结果取反对数,最后的表达

式如下:

终点浓度的几何平均值=lg-1(工e/f)

工e =所用系列溶液的终点浓度的对数值的和

f=平行管的数量

反应终点的浓度的几何平均值即为鲎试剂灵敏度的测量值(IU/ml )。当终点浓度的几何平均值在0.5入至2.0入之间时,可判定受试鲎试

剂的标示灵敏度为入,可用于内毒素的检查。

(ii )干扰因素试验

开展该项实验的目的是检查供试品溶液中反应的增强因素或阻抑因素的存在。

按表2.6.14.-1 制备溶液A B、C D。供试品的稀释度不得超过MVD且供试品溶液不能检查出内毒素,具体操作见(1)预备试验的(i )

鲎试剂标示灵敏度的复核试验项。

表 2614-1

人=经检查无内毒素的溶液

工e为所用系列溶液的终点浓度的对数值的和;f为平行管的数量。反应终点的几何平均值即为LAL试剂的标示灵敏度(单位为EU/mL。当终点浓度的几何平均值在0.5入至2.0入之间,可判定受试 LAL试剂的标示灵敏度为入。

凝胶法的干扰因素试验一一按表1制备溶液A B C D,使用的供试品溶液应为未检验出内毒素且不超过MVD勺溶液,按LAL试剂灵敏度复核试验项下操作。用检查法给出的公式计算溶液B、C的反应终点的几何平均值。

示灵敏度范围内时,试验方有效。

计算溶液B的鲎试剂灵敏度,如果值在 [0.5入,2.0入]间,可判定供试品溶液在该浓度下无干扰作用;反之则判定供试品溶液对试验能形成干扰。若供试品溶液在小于 MVD的稀释倍数下对试验有干扰,应将供试品溶液进行不超过MVD勺进一步稀释,再重复干扰试验。使用灵敏度更高

如溶液的平行管的检查结果均为阳性时:

- 如供试品的稀释倍数为 MVD供试品不符合规定。

- 如供试品的稀释倍数小于 MVD应将供试品溶液稀释至较大但不超过MVD的倍数,再次开展实验。

若溶液A的两个平行管中的一管为阳性,另一管为阴性,需进行复试。如复试中,溶液A的两个平行管均呈阴性,可将供试品判为符合内

毒素限度要求。

USP(36) 方法一一按表2制备溶液A B、C、0按凝胶法预备实验的 LAL试剂标示灵敏度复核试验项下操作。以该四种溶液为一组试验的供试品, 每组试验做两组平行。

结果判断一一只有阳性对照溶液B和C的平行管的试验结果均为阳性、阴性对照溶液D的平行管的试验结果均为阴性时,试验方有效。溶

液A的平行管的试验结果均为阴性时,可判定供试品符合试验的内毒素限度要求。若溶液A的两个平行管中的一管为阳性,另一管为阴性,

供试品不合格。

若溶液A的两个平行管中的一管为阳性,另一管为阴性,需进行复试。如复试中,溶液A的两个平行管均呈阴性,可将供试品判为符合内

毒素限度要求。若供试品溶液再小于MVD的稀释倍数下得到的试验结果为阳性,应将供试品溶液以更大的但不超过MVD勺倍数进行稀释,再次开展试验。JP(16) 按鲎试剂标示灵敏度复核试验项下有关形成含内毒素的坚实凝胶的说明进行操作,该法可检查供试品溶液的内毒素含量是否超出了内毒素

限度。

(i ) 方法

按表2制备溶液A、B、C D。以该四种溶液为一组试验的供试品,每组试验做两组平行。

根据(1)预备试验项下的(ii )干扰因素试验的说明制取溶液A和B。孵育温度、孵育时间和形成凝胶的确认方法见(1)预备试验的(i)

鲎试剂标示灵敏度的复核试验项。表 2

(ii)结果判断

只有溶液B和C的平行管的试验结果均为阳性、溶液D的平行管的试验结果均为阴性时,试验方有效。

溶液A的平行管的试验结果均为阴性时,可判定供试品符合试验的内毒素限度要求。

若溶液A的两个平行管中的一管为阳性,另一管为阴性,需进行复试。如复试中,溶液A的两个平行管均呈阴性,可将供试品判为符合内

毒素限度要求。

以MVD稀释的溶液A的两个平行管均为阳性时,供试品不符合内毒素限度要求。若供试品溶液再小于MVD勺稀释倍数下得到的试验结果为

阳性,应将供试品溶液以 MVD咅数进行稀释,再次开展试验。

凝胶半定量试验

本方法系通过确定反应终点浓度来量化供试品中内毒素的含量。按表3制备溶液A、B C和0按鲎试剂灵敏度复核试验项下操作。

CP(2015)

结果判断若阴性对照溶液D勺平行管均为阴性,供试品阳性对照溶液B的平行管均为阳性,系列溶液C的反应终点浓度的几何平均值在0.5-2

入,试验有效。

系列溶液A中每一系列的终点稀释倍数乘以入,为每个系列的反应终点浓度。如果检验的是经稀释的供试品,则将终点浓度乘以供试品进

行半定量试验的初始稀释倍数,即得到每一系列内毒素浓度c。

若每一系列内毒素浓度均小于规定的限值,判定供试品符合规定。每一系列内毒素浓度的几何平均值即为供试品溶液的内毒素浓度[按公

式C=antilg(刀c/2)]。若试验中供试品溶液的所有平行管均为阴性,应记为内毒素浓度小于入(如果检验的是稀释过的供试品,则记为小

于入乘以供试品进行半定量试验的初始稀释倍数)。

若任何系列内毒素浓度不小于规定的限值时,则判定供试品不符合规定。当供试品溶液的所有平行管均为阳性,可记为内毒素的浓度大于

或等于最大的稀释倍数乘以 入。

表3

注:A 为不超过MV 并且通过干扰试验的供试品溶液。从通过干扰试验的稀释倍数开始用检査用水稀释至 1倍、2倍、4倍和8倍,最后的稀释

倍数不得超过MVD

B 为2入浓度标准内毒素的溶液 A (供试品阳性对照)。

C 为鲎试剂标示灵敏度的对照系列。

D 为阴性对照。

(i ) 方法

通过将供试品滴定至反应终点,对供试品所含的细菌内毒素定量。按表 2.6.14-3 制备溶液 A B 、C 、D 。以该四种溶液为一组试验的供试

品,每组试验做两组平行。具体实验操作见( 1)预备试验的(i )鲎试剂标示灵敏度的复核试验项。

表 2.6.14-3

EP(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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