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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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1.23•【文号】环办[2005]126号•【施行日期】2005.1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05]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加强新形势下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保证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评价资质”)审查的严肃性和有效性,现将《管理办法》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6年1月1日起,我局将不定期受理评价资质的各项申请,并按照《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对申请机构进行审查。

审查程序一般包括材料形审、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公示及审查结果公告。

审查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其中专家评审、征求意见、公示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二、评价资质的申请程序按《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申请机构可直接向我局申请,其中对首次申请评价资质的机构,我局将征求申请机构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视具体情况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对其他有关评价资质的申请,我局将视具体情况征求申请机构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和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三、为便于掌握与核实申请机构的真实情况,首次申请评价资质、晋升资质等级和因改制、分立、合并等情况申请资质证书更名的机构,除按《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本机构环境影响评价专职人员的受聘证明。

其中,事业单位事业编制人员应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企业或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劳动合同及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离退休后的返聘或聘用人员应提交离退休证明及所在单位出具的返聘证明或劳动合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汇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汇总

1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质管理范畴)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评价资质),经环境保护部审查合格,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第三条(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评价资质包括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

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评价范围分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11个类别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2个类别(附件1 。

取得甲级评价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甲级评价机构),评价范围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分设甲、乙两个等级。

甲级评价机构评价范围中至少应有一个甲级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

第四条(业务领域)环境影响复杂、环境风险较高的建设项目的2环境影响报告书(附件2)须由评价范围中具有甲级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的甲级评价机构编制。

第五条(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记载事项包括评价机构名称、资质等级、评价范围、证书编号、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有效期等,由环境保护部统一印制并颁发。

资质证书在全国范围内使用,有效期为4年。

第六条(发展方向)国家鼓励评价机构积极提升技术优势,增强技术实力,采取多种形式改组改制,推进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向专业化、规模化、市场化发展。

第二章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第七条(基本条件1)评价机构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企业法人,其中下列企业法人不得申请:(一)由负责审批或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主管部门出资的;(二)由负责审批或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及由其举办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出资的;(三)受负责审批或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主管部门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评估的;(四)由前三项情形中的企业法人出资的。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现代社会的发展离不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推动,然而随之而来的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预防环境污染,并为各类开发项目提供科学准确的环境评价,我国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一、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及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在进行具体决策前,系统评价规划、政策、计划、建设项目或其他决策活动对环境的影响。

其主要目的在于预测和评估决策活动对环境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环境影响评价的主体和程序1. 环评主体环境影响评价的主体包括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规划主管部门等。

其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监督环评活动的实施,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与环保部门协商一致,确保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2. 环评程序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主要包括项目初步评估、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公众参与、审批和监管等环节。

项目初步评估阶段,项目建设单位将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初步评估并制定相关措施。

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阶段,项目建设单位编制详尽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环境影响评价方法、环境影响预测等内容。

公众参与环节,公众可以参与项目的决策过程,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批和监管阶段,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和批准,并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要求1. 数据收集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收集与项目有关的环境、社会、经济等方面的数据,包括环境背景、环境敏感点、环境保护标准等。

数据应当来源可靠,具备科学性和准确性。

2. 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全面评价项目对环境所产生的各个方面的影响,包括空气、水、土壤、噪声、生态等方面。

评价时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和模型,预测影响程度,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3. 可行性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应当结合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价,综合考虑环境和经济的相互影响,寻求最佳的平衡点。

四、环境影响评价的效益环境影响评价能够促进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保护生态环境,减少环境污染,提高项目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范本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范本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为了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推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规划、区域规划、城镇规划、建设项目、政策措施以及其他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章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与要求1. 环境影响评价程序(1)项目申请申请人应向相关地方环保主管部门提交环境影响评价申请,并提供项目背景、规模、位置、技术方案等相关信息。

(2)评价范围与内容确定环保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确定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和评价内容。

(3)评价报告编制项目申请人委托相关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告应包括项目情况、环境基线调查、评价方法与条件、影响预测与评价、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

(4)公开与听证环保主管部门应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公开,并组织听证会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5)评价审批环保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公众意见,审批决定是否批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6)监测与管理已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应按照规定进行监测与管理,确保环境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2. 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1)准确性与科学性环境影响评价应基于准确、充分的数据和科学的方法,确保评价结果的可靠性。

(2)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应充分尊重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建立有效的信息公开和参与机制。

(3)环境保护措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提出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管理措施,确保项目的环境影响得到控制和减少。

第四章环境影响评价的监督与执法1. 监督责任环保主管部门负责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及时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

2. 执法手段环保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检查、抽查、执法告知书等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依法暂停或撤销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

3. 法律责任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活动,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充分考虑环境影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二章环评机构资质第四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评价任务。

第五条环评机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具体等级标准和申请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资质申请与审查第六条申请环评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七条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八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机构颁发相应等级的环评机构资质证书。

第四章环评机构管理第九条环评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活动,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十条环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评价活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十一条环评机构应当定期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评价活动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评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环评机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暂停业务、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环评机构在评价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其评价结果无效,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总局令_第26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总局令_第26号)

3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6号)颁布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时间:2005—8—15实施时间:2006—1—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已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于2005年7月21日修订通过。

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1999年3月30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二○○五年八月十五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评价资质”),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查合格,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

第三条评价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确定评价资质等级的同时,根据评价机构专业特长和工作能力,确定相应的评价范围。

评价范围分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11个小类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2个小类(附件一)。

第四条取得甲级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甲级评价机构”),可以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之内,承担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取得乙级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以下简称“乙级评价机构”),可以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之内,承担省级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甲级评价机构数量实行总量限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需求等情况确定不同时期的限制数量,并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机构,按照其提交完整申请材料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评价资质的决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1. 背景建设项目对周边环境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在项目前期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以便评估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但是,由于建设项目的复杂性和长期性,环境影响评价在项目后期可能仍然存在影响,因此需要对项目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以便评估并监测项目的环境影响情况,并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

2. 管理办法2.1 建立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制度为了保证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有效性,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该制度应当明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范围、流程、评估指标、监测方法、纠正措施等内容,以确保评价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持续性。

2.2 确定环境影响后评价主体环境影响后评价主体应当由具备相关环境保护、建设和监测经验的专业机构或个人组成。

该主体应当在独立性、公正性、客观性等方面保持高度的专业性和责任意识。

2.3 制定环境影响监测计划和评估指标环境影响后评价应当根据具体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被评估区域内选择并分析关键环境因素,制定相应的环境影响监测计划和评估指标。

该计划和指标应当合理、科学、可行,并考虑到环境保护目标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2.4 实施环境影响监测和评估环境影响后评价主体应当按照制定的计划和指标,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

该监测和评估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并有助于发现和评估环境危害和风险。

2.5 提供监测和评估报告环境影响后评价主体应当向建设单位、监管机构和公众提供监测和评估报告,并说明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强度和范围。

该报告应当体现环境保护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并提出相应的纠正措施和建议。

2.6 实施纠正措施和改进措施根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和改进措施,以减少或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和其他危害。

监管机构应当监督和检查建设单位的纠正措施和改进措施实施情况,并对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进行处罚。

3. 总结建设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是不可避免的,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目的在于对该影响进行监测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和改进措施,以减少或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和其他危害。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法规标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发文字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15-09-28【生效时间】2015-11-01【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修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4月2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同时废止。

部长陈吉宁2015年9月28日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环评机构的资质条件第三章 资质的申请与审查第四章 环评机构的管理第五章 环评机构的监督检查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中的评价范围类别划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环境保护部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编制。

第三条 资质等级分为甲级和乙级。

评价范围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十一个类别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二个类别(具体类别见附件),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分设甲、乙两个等级。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3.30•【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号]•【施行日期】1999.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8月15日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3月17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评价证书”),并按照评价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三条评价证书分甲级、乙级两个等级,并根据持证单位的专业特长和工作能力,按行业和环境要素划定业务范围。

评价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第四条持有甲级评价证书的单位,可以按照评价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担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

持有乙级评价证书的单位,可以按照评价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担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二章申请评价证书的条件和程序第五条申请甲级评价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具有专门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二)能够独立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主要污染因子的调查分析和主要环境要素的影响预测,有能力开展生态现状调查和预测,有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监测数据的能力,能独立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专职技术人员中,应至少有四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六名以上具有中级技术职称,其中有不少于六人具备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三年以上的工作业绩。

环境保护部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部令 第36号

环境保护部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部令 第36号

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36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4月2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同时废止。

部长陈吉宁2015年9月28日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评机构的资质条件第三章资质的申请与审查第四章环评机构的管理第五章环评机构的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中的评价范围类别划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环境保护部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编制。

第三条资质等级分为甲级和乙级。

评价范围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十一个类别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二个类别(具体类别见附件),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分设甲、乙两个等级。

资质等级为甲级的环评机构(以下简称甲级机构),其评价范围应当至少包含一个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资质等级为乙级的环评机构(以下简称乙级机构),其评价范围只包含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

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评价范围的环评机构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目录,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制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号]【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8月15日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发布日期】1999.03.30【实施日期】1999.03.3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3月17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评价证书”),并按照评价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三条评价证书分甲级、乙级两个等级,并根据持证单位的专业特长和工作能力,按行业和环境要素划定业务范围。

评价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第四条持有甲级评价证书的单位,可以按照评价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担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

持有乙级评价证书的单位,可以按照评价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担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二章申请评价证书的条件和程序第五条申请甲级评价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具有专门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二)能够独立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主要污染因子的调查分析和主要环境要素的影响预测,有能力开展生态现状调查和预测,有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监测数据的能力,能独立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专职技术人员中,应至少有四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六名以上具有中级技术职称,其中有不少于六人具备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三年以上的工作业绩。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颁布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时间:2004—8—15实施时间:2006—1—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已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于2005年7月21日修订通过。

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1999年3月30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二○○五年八月十五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评价资质”),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查合格,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

第三条评价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确定评价资质等级的同时,根据评价机构专业特长和工作能力,确定相应的评价范围。

评价范围分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11个小类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2个小类(附件一)。

第四条取得甲级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甲级评价机构”),可以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之内,承担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取得乙级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以下简称“乙级评价机构”),可以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之内,承担省级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甲级评价机构数量实行总量限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需求等情况确定不同时期的限制数量,并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机构,按照其提交完整申请材料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评价资质的决定。

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是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重要考点,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法律法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的资质管理——是指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条件和执业活动进行审查和监督。

我国《环评法》和《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均有规定。

1、《环评法》规定:《环评法》第19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环评法》第20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上述规定表明:(1)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性质——属于中介性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的部门存在利害关系);(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认定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3)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选择——建设单位自主决定【例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规定: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A.评价范围B.等级和评价性质C.等级D.等级和评价范围答案:D解析:注意建设项目环评资质的.规定2、《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规定第6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活动的不断增长,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保护成为各国政府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对于建设项目等重大活动对环境的影响,环境影响评价(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简称EIA)成为一个重要的管理工具。

本文将就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进行探讨。

二、背景与意义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管理各类建设项目、企业经营活动对环境的影响,确保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

它的主要目的如下:1. 促进可持续发展:通过评价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环境问题,促进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

2. 保护生态环境:评价建设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采取科学有效的保护措施,减少对生态系统的破坏。

3. 促进公众参与: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可以增加公众对项目环境问题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促进社会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注与参与。

4. 优化项目决策:通过评价建设项目的环境风险,可以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避免不必要的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三、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与内容:明确评价的对象范围,包括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政策法规等。

同时,规定评价的内容,包括环境基线调查、环境影响预测、环境风险评估等。

2. 评价程序与要求: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的流程和程序,包括评价的申请与受理、评价报告的编制与审批、评价结果的公示与监督等。

同时,严格要求评价的专业性,确保评价结论的科学可靠。

3. 环境影响防治措施:明确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对项目的要求和限制,规定项目在建设和运营阶段应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包括污染治理、资源节约、环境监测等。

4. 公众参与与信息公开:规定公众参与的方式和途径,包括听证会、征求意见等。

同时,要求评价结果的公开和信息公开,保障公众对评价过程的监督和了解。

5. 监督与评估:建立评价结果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加强对评价过程和评价结果的监督,提高评价的质量和效果。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一、引言环境影响评价(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EIA)作为一项重要的环境管理工具,旨在评估建设项目对环境产生的潜在影响,提出相应对策和措施,以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

为了规范和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我国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以推动可持续发展和绿色环保。

二、背景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类建设项目不断增多,相应的环境问题也愈发突出。

为了避免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我国于1998年颁布了第一部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对环境影响评价进行了初步的规范。

2003年,第二部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的发布进一步完善了评价体系和流程,提高了环境保护水平。

三、法律框架1. 目的与适用范围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的目的在于保护生态环境和公众利益,促进可持续发展。

适用范围涵盖了各类建设项目,包括工业、农业、能源、交通、水利等领域。

2. 管理体制环境保护部作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监督实施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则负责具体的评价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3. 评价程序与要求环境影响评价应在项目准备阶段进行,并按照统一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评价内容包括项目的环境影响预测、评估和决策建议,评价报告需经批准后方可实施项目。

四、评价内容与标准1.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是评价工作的核心内容。

报告应包括项目的背景介绍、环境现状评价、环境影响预测、评估与对策、环境监测计划等内容。

评价标准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进行制定。

2. 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估方法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估方法应基于科学、客观和可靠的原则。

常用的方法包括检查、调查、模拟和评估等,以全面了解项目对自然环境、生态系统和人类健康的影响。

3. 环境管理措施与效果评估评价报告应提出相应的环境管理措施,并评估其对环境影响的有效性。

措施包括减排、节能、修复与补偿等,旨在最大限度地减少负面影响,保护环境资源。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标准(精选5篇)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标准(精选5篇)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标准(精选5篇)第一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标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标准评价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确定评价资质等级的同时,根据评价机构专业特长和工作能力,确定相应的评价范围。

评价范围分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11个小类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2个小类(附件一)。

甲级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或事业法人,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其中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二)能够开展规划、重大流域、跨省级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能够独立编制污染因子复杂或生态环境影响重大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能够独立完成建设项目的工程分析、各环境要素和生态环境的现状调查与预测评价以及环境保护措施的经济技术论证;有能力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三)具备20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0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

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包括核工业类的,专职技术人员中还应当至少有3名注册于该机构的核安全工程师;(四)配备工程分析、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生态、固体废物、环境工程、规划、环境经济、工程概算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五)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内的每个类别应当配备至少3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且至少2人主持编制过相应类别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范围内的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应当配备至少1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六)近三年内主持编制过至少5项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七)具有健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八)配备与评价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是一个日益受到重视的问题。

为了确保建设项目在推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能保护环境,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出台了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进行环境保护管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是其中一种重要的管理措施,本文将详细介绍该管理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程序及具体实施细则。

一、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评估在建设项目完成后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环境管理措施,以确保项目的环境可持续性和生态平衡。

这一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通过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科学的评估,促进项目建设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协调发展。

二、适用范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建设过程中可能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的项目,包括工业、城市建设、农业、能源等各个领域的项目。

无论项目的规模大小,只要其建设过程与环境之间存在潜在的影响关系,都需要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并制定相应的环境管理措施。

三、程序1. 环境影响评价申请:项目建设单位在启动建设项目前,应提交环境影响评价申请,包括项目的具体情况、规划方案、环境影响预测等信息。

2. 环境评价报告编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符合要求的环境评价机构,编制环境评价报告。

该报告应包括项目的环境影响分析、评价结果、环境管理措施等。

3. 环境评价公示:环境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的监督和意见反馈。

公示期通常为30天,公示结果将作为最终评价报告的一部分。

4. 环境管理措施实施:根据评价报告的结果,项目建设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环境管理措施,并确保其在建设过程中得到有效的执行。

5. 环境监测与监督: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应进行环境监测和监督,以确保环境管理措施的有效性,并及时调整和改进。

四、具体实施细则1. 评价机构的选择和资质要求:评价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能力,并通过相关机构的认可。

2. 环境评价报告格式和内容:环境评价报告应根据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进行编制,包括项目概况、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管理措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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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36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4月2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同时废止。

部长陈吉宁2015年9月28日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评机构的资质条件第三章资质的申请与审查第四章环评机构的管理第五章环评机构的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中的评价范围类别划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环境保护部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编制。

第三条资质等级分为甲级和乙级。

评价范围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十一个类别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二个类别(具体类别见附件),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分设甲、乙两个等级。

资质等级为甲级的环评机构(以下简称甲级机构),其评价范围应当至少包含一个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资质等级为乙级的环评机构(以下简称乙级机构),其评价范围只包含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

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评价范围的环评机构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目录,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制定。

第四条资质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通用,有效期为四年,由环境保护部统一印制、颁发。

资质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记载环评机构的名称、资质等级、评价范围、证书编号、有效期,以及环评机构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

第五条国家鼓励环评机构专业化、规模化发展,积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研究,提升技术优势,增强技术实力,形成一批区域性和专业性技术中心。

第六条国家支持成立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秩序,组织开展环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评价,建立健全行业内奖惩机制。

第二章环评机构的资质条件第七条环评机构应当为依法经登记的企业法人或者核工业、航空和航天行业的事业单位法人。

下列机构不得申请资质:(一)由负责审批或者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主管部门设立的事业单位出资的企业法人;(二)由负责审批或者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主管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或者挂靠单位的社会组织出资的企业法人;(三)受负责审批或者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的企业法人;(四)前三项中的企业法人出资的企业法人。

第八条环评机构应当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并实施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承接、质量控制、档案管理、资质证书管理等制度。

第九条甲级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近四年连续具备资质且主持编制过至少八项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至少配备十五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三)评价范围中的每个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至少配备六名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中至少三人主持编制过主管部门近四年内审批或者核准的相应类别环境影响报告书各二项。

核工业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配备的相应类别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中还应当至少三人为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四)评价范围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以及核与辐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配备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条件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五)近四年内至少完成过一项环境保护相关科研课题,或者至少编制过一项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第十条乙级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至少配备九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二)评价范围中的每个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至少配备四名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中至少二人主持编制过主管部门近四年内审批或者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各四项。

核工业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配备的相应类别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中还应当至少一人为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核与辐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应当至少配备一名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第十一条乙级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主持编制至少八项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第三章资质的申请与审查第十二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受理资质申请。

资质申请包括首次申请、变更、延续以及评价范围调整、资质等级晋级。

环评机构近一年内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被责令限期整改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得申请评价范围调整和资质等级晋级。

第十三条申请资质的机构应当如实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环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变更登记或者变更发生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的相关内容:(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构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二)因改制、分立或者合并等原因,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机构名称变更的。

第十五条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环评机构需要继续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个工作日前申请资质延续。

第十六条申请资质的机构应当通过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提交资质申请,并将书面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报送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资质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资质的机构需要补正的内容;对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环境保护部对已受理的资质申请信息在其政府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环境保护部组织对申请资质的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开展核查。

环境保护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和申请资质的机构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作出是否准予资质的决定。

必要时,环境保护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者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二十个工作日内。

环境保护部应当对是否准予资质的决定和申请机构资质条件等情况在其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向准予资质的申请机构颁发资质证书;向不予批准资质的申请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因改制、分立或者合并等原因申请变更环评机构名称的,环境保护部应当根据改制、分立或者合并后机构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

甲级机构申请资质延续,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和下列条件,但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主持编制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少于八项的,按乙级资质延续,并按该机构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核定其评价范围:(一)近四年连续具备资质。

(二)至少配备十五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评价范围中至少一个原有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配备六名以上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三)近四年内至少完成过一项环境保护相关科研课题,或者至少编制过一项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第十九条申请资质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环境保护部不予受理资质申请或者不予批准资质。

该机构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申请资质的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由环境保护部撤销其资质。

该机构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前两款中涉及隐瞒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真实情况的,相关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三年内不得作为资质申请时配备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或者主要编制人员。

第二十条环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部应当办理资质注销手续:(一)资质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未准予延续的;(二)法人资格终止的;(三)因不再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申请资质注销的;(四)资质被撤回、撤销或者资质证书被吊销的。

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部在其政府网站设置资质管理专栏,公开资质审查程序、审查内容、受理情况、审查结果等信息,并及时公布环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基本信息。

第四章环评机构的管理第二十二条环评机构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要求,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

环评机构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和普遍服务的义务,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公益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二十三条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由一个环评机构主持编制,并由该机构中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作为编制主持人。

环境影响报告书各章节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应当由主持编制机构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作为主要编制人员。

核工业类别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主持人还应当为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各章节的主要编制人员还应当为核工业类别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主持编制机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和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环评机构接受委托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不得由环评机构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签。

禁止涂改、出租、出借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附主持编制的环评机构资质证书正本缩印件。

缩印件页上应当注明建设项目名称等内容,并加盖主持编制机构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应当附编制人员名单表,列出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姓名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编号、专业类别和登记编号以及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编号和注册证编号。

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应当在名单表中签字。

资质证书缩印件页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人员名单表格式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环评机构应当建立其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完整档案。

档案中应当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编制委托合同、审批或者核准批复文件和相关的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报告原件、公众参与材料等。

第二十七条环评机构出资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六十个工作日内向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环评机构在领取新的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环境保护部。

环评机构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书面申请补发,并在公共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

第二十九条环评机构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的其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定期参加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培训,更新和补充业务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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