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细则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全文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细则》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全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细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
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
第五条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合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并会同财政部门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
(四)会同财政部门对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管工作;(五)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七条各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国有资产监管实施细则
国有资产监管实施细则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拥有并经营的资产,是国家财富的重要部分。
为了保护和有效管理国有资产,我国于201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并自2019年起实施《国有资产监管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国有资产监管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方式。
一、实施细则的基本情况国有资产监管实施细则是依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制定的,是对法律的具体化、细化,旨在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保护国有资产安全,推进国企改革发展。
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1. 国有资产监管的机构设置和职责国务院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制定和实施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也应当成立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并确立专业管理队伍,实现国有资产的专业化管理。
2. 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内容根据实施细则,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注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
国有资产管理应当着力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民间资本,推动国有资产多元化运作。
3. 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要求实施细则规定了国有企业的负有责任的人员应当对所管理的国有资产进行全方位的监管,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应当贯彻保护和增值国有资产原则,明确责任、科学决策、规范管理。
国有企业的决策、经营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实施效果分析自《国有资产监管实施细则》实施以来,国有资产管理得到了更加规范和有效的保障。
以下是实施细则的一些显著效果:1. 国企改革愈发深入实施细则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进行了大力支持和促进,国有企业为引入社会资本、扩大市场份额做出了积极努力。
通过改革、优化和升级,国有企业实现了提质增效,推动了公司治理结构的现代化和国有资产及企业的发展。
2. 土地资源和自然资源管理更加严格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对国有土地资源和自然资源进行全面管理,保护地球环境,提高土地和资源的利用效益,促进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
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为加强**(集团)有限公司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程序,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市国资委授权经营企业,依法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和资本运营,行使出资者权利,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二条**(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下列单位适用本细则(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一)**(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公司;(二)**集团作为第一大股东投资的参股公司;(三)**(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公司再投资设立的控股公司或有实质控制权的公司。
第三条**(集团)有限公司对国有资产实行分级管理,其中:**(集团)有限公司为“一级公司”,**(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投资公司为“二级公司”,二级及以下再投资公司为“三级公司”。
各级公司负责本级公司及其下级公司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集团)有限公司计财部作为集团公司国有资产- 1 -管理的主管部门,对集团公司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资产使用、投资、转让等活动涉及国有产权登记、资产评估审核备案、产权界定与清产核资等审核报批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产权登记第五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建立现代产权制度,集团公司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应按以下规定办理产权登记:(一)新成立的企业,应当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30日内申办占有产权登记,集团公司计财部对企业上报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
(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集团公司计财部进行初审后,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办变动产权登记:1.企业名称改变的;2.企业组织形式、级次发生变动的;3.企业注册资本发生增减变动的;4.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5.企业国有资本产权发生变动的其他情形。
企业发生第1条情形的,应当于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10日内,报集团公司进行初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置细则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置细则1.引言作为国家的重要财产,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处置直接关系到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学校的长远发展规划。
为了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合理利用和保护国有资产,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置细则,以确保资产的合理配置和价值最大化。
2.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原则2.1.法律依据2.2.合理配置2.3.保护资产价值2.4.资产处置原则学校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所有的资产处置行为都应依法依规进行,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定。
对于涉及重大资产处置的事项,学校应进行合法的招标、竞争或者公开挂牌等方式进行。
3.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具体措施3.1.资产登记和清查学校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登记和清查制度,确保资产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定期进行资产的全面清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做好相应的备案。
3.2.资产使用和维护学校应制定资产使用和维护规定,确保资产的正常运转和安全使用。
建立资产使用档案,有不同负责人对资产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资产的完好性和可用性。
3.3.资产评估和变卖对于需要处置的国有资产,学校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并依法办理相应手续。
根据评估结果,学校可以选择通过公开挂牌、拍卖、协议变卖等方式进行处置。
在处置过程中,应确保程序的公开透明和公正公平。
3.4.资产出租和租赁学校可以将部分国有资产进行出租或者租赁,以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对于出租和租赁的资产,学校应加强管理,确保租赁合同的执行情况和租金的正常收取。
4.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与责任学校应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确保资产的合理使用和保护。
建立健全资产管理监督机制,加强对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管理水平和责任意识。
对于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学校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对于个人和单位的失职、渎职行为,应予以相应的处理措施。
5.结语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置细则的制定对于促进学校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学校应严格按照相关细则进行资产的管理和处置,确保资产的正常运转和保值增值,为学校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国有资产法细则
国有资产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和监督,保护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三条国有资产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二章国有资产定义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有的资产;(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占有的资产;(三)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四)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三章所有权与权益第五条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人民,由国务院代表全体人民行使。
第六条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依法享有资产的收益、使用和处置等权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四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国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二)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等;(三)监督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四)依法查处国有资产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章资产配置与使用第十条国有资产的配置应当遵循经济、合理、节约的原则,满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履行职责的需要。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规范的原则,确保国有资产的有效使用和保值增值。
第六章保值增值与监督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和评价机制,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对国有资产进行清产核资,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
第七章法律责任与处罚第十四条违反本细则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措施。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制定本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以下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欢迎阅读!《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文章第二条《办法》第二条所称法律法规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和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行政法规。
第三条《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收益,或者接受捐赠,依法取得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形式的资产。
第四条第三条所称国有资产单位包括:(一)拥有国有资产的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二)国有企事业单位;(三)国内各种形式的合资、股份制经营单位;(四)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五)拥有国有资产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六)其他拥有国有资产的单位。
第五条《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资产评估,是指发生本条所述经济情况时,除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部门批准外,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第6《办法》条在第3条所述情况下:(一)资产转让,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偿转让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或者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的非整体资产的经济行为。
(二)企业合并,是指企业以债务、购买、持股、控股等形式接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被合并方丧失法人资格或变更法人实体。
(三)出售企业是指出售独立核算企业或其内部分支机构、车间等整体资产。
(四)企业合营是指国内企业和单位之间由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组成的各种形式的联合经营。
(五)股份管理是指企业实行股份制,包括法人所有制企业、内部职工所有制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未上市)和股票上市交易的企业。
合资、股份制企业在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对合资、股份制各方投入的资产进行综合评估。
(六)企业清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宣告企业破产,进行清算;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被改组、合并、撤销的企业法人进行资产清算;或者企业按照合同、契约或者协议终止经济活动清算。
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价实施细则
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价实施细则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价实施细则是指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并进一步提高国有资产管理的效能和效果,制定的一系列具体操作指南和规定。
本文将就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价实施细则进行详细阐述,包括其背景、目的和主要内容。
背景近年来,国有资产管理事关国家经济利益和社会发展稳定,对于制定一套科学、合理、有效的考核评价机制变得迫切。
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价实施细则的制定,旨在通过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系统地评价,发现问题和不足,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供科学决策和有效指引。
目的1.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优化国有资产配置和流转。
2.提高国有资产的质量和效益,增强国家财政收入。
3.推动国有企业的创新和发展,提升竞争力和核心竞争力。
4.强化国有资产监管和风险防控,防止资产流失和浪费。
主要内容1.统一考核指标和方法:明确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价的各个指标和权重,确保统一标准和公正性。
同时,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和模型,为国有资产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2.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价体系,明确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国有企业的责任和职责。
同时,加强对考核评价过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考核评价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3.完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全面、系统的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国有资产的数量、质量、流转率、投资回报率等一系列指标。
同时,考虑到国有资产实际情况的多样性,采用不同类型企业的不同指标体系。
4.强化考核评价结果运用: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重要依据,用于制定国有资产管理政策、调整资产配置和流转方案。
同时,通过考核评价结果,激励和约束国有资产管理人员,推动其提高工作水平和效能。
结语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价实施细则的制定,对于提高国有资产管理的质量和效能,推动国家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统一考核指标和方法、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完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以及强化考核评价结果运用,可以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供更科学、准确、全面的评估,为国有资产的安全、增值和有效利用提供有力支持。
国有公司账销案存资产管理细则
国有公司账销案存资产管理细则1. 引言国有公司账销案存资产管理细则旨在规范国有公司的资产管理流程,包括对账、销案、存资产等方面的要求。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国有公司,其中包括市属、区属、县属等不同层级的国有公司。
2. 账的管理2.1 概述账的管理是国有公司资产管理的重要一环。
国有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会计制度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对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清晰、准确地记录,并制定适当的审核程序。
2.2 记账要求国有公司应严格按照会计原则和依法纳税的相关规定,对收支情况进行记录。
同时,应特别注意以下要求:•对资产类账目的记录应准确、全面、清楚,包括资产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原值等信息。
•对项目类账目的记录应准确、详细,包括项目的名称、内容、金额、使用人、审核人等信息。
•对总账的管理应当确保总金额正确无误。
•对现金日记账的管理应严格执行每日记账、对账、封存等程序。
•对银行账户的管理应严格执行三方对账和四级审核程序,并及时更新余额。
2.3 审核要求国有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审核流程,对账目的真实性进行确认。
审核程序应至少包含以下几个环节:•财务人员进行初审,确保账目的正确性和规范性;•财务主管进行复审,确保初审的准确性;•公司领导进行终审,确保复审的准确性及账目的真实性。
3. 销案的管理3.1 概述销案是指将不再使用的固定资产或无法继续使用的存货及其他资产以适当的价格出售或报废的一项管理活动。
对于国有公司而言,销案的管理涉及到资产的合理利用和降低成本的问题,因此显得十分重要。
3.2 销案程序和要求国有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销案管理程序和审核流程。
销案程序应至少包含以下几个环节:•初审:确认销案资产的种类、数量、价格等;•复审:确认销案报告的真实性和规范性;•终审:确认销案程序的正确性、合理性。
同时,销案的实施要求符合以下条件:•对于可维修的固定资产,在修复成本低于新购成本的情况下应尽量维修;•对于无法维修或维修成本高于新购成本的固定资产,应及时退役或出售;•对于存货及其他资产,应根据国家法律、政策和公司规定进行销售或报废。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的登记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保护国家利益、维护
企业权益、依法行使权利、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的原则。
第二章登记管理机构
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登记管理机构,由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
成立,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的规模和需要,统一组织管理企业的国有资产登
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登记管理机构应当严格依照《办法》的规定,负
责审核企业国有资产的变更并进行登记工作;检查企业国有资产使用情况;督促企业正确处理国有资产的相关事宜;负责收集和整理企业国有资产登
记信息;按照司法机关要求和国家相关政策,对国有资产登记信息进行审
查和监督。
第三章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的登记管理,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采取多
种形式,全面深入地实施。
第六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国有资产进行登记管理,并将国有资产
登记信息上报企业国有资产登记管理机构。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旨在明确登记管理的具体要求和流程,规范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
以下是对该细则的一些主要内容的详细阐述:一、登记主体和范围《实施细则》明确了登记主体为国有资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该中心负责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具体操作和管理工作。
登记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的股权、债权、土地使用权、不动产及商标等产权登记。
二、登记流程和办理手续《实施细则》规定了登记流程和办理手续的具体步骤。
在申请登记时,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关资料,并按要求支付登记费用。
交易中心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核,并及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三、登记内容和方式四、登记信息的公示和查询《实施细则》规定了登记信息的公示和查询的具体要求和流程。
交易中心将定期公示登记信息,并提供查询渠道供有关方面进行查询。
同时,个人和单位可通过交易中心的登记系统进行自主查询,提高信息公开透明度。
五、登记信息的变更和异议处理《实施细则》对登记信息的变更和异议处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当产权发生变更时,权属人需及时向交易中心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变更申请表进行登记信息的更新。
如发生登记信息的异议,相关方可向交易中心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支持其主张。
六、登记费用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了登记费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要求。
登记费用的收取按规定标准进行,且收费标准必须合理合法。
对于未按规定缴纳登记费用或违反登记规定的申请人,交易中心有权拒绝受理其登记申请。
此外,交易中心将定期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登记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于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该细则的出台将有助于提高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效率和透明度,进一步保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
同时,必须加强对该细则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各登记主体和申请人能够全面了解并正确操作这一登记管理制度,为国有资产交易和管理提供有力支持。
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管理细则
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管理细则前言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管理是指国有企业因经营活动需要或其他原因,以变卖、出租、抵押、赠送等方式处置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及其他资产的一种行为。
本文档旨在建立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管理的制度和规则,保障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的合法性、规范性和透明度。
处置管理的范围国有企业的资产处置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固定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是指需要通过投资、购置等行为才能获得的,使用寿命长、保值期长,可以用于运营和生产的资产。
固定资产处置包括但不限于出售、转让、拆迁、报废等。
流动资产处置流动资产是指企业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一些非固定资产,如存货、应收账款、股权等。
流动资产处置包括但不限于出售、转让、质押等。
其他资产处置其他资产是指除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如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其他资产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出租、许可等。
处置管理的原则国有企业进行资产处置管理需要遵循以下原则:合法性原则国有企业在处置资产时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制度规定。
公平公正原则国有企业应在市场化的基础上进行资产处置,不得借助处置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各方参与者应该公平竞争。
信息透明原则国有企业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应充分公开信息,对处置流程及结果对外披露,并保护相关商业秘密。
成本最优原则国有企业在处置资产时,应遵循成本最优的原则,以实现处置资产的最大化效益。
社会利益最大化原则在资产处置行为中,国有企业应该关注社会利益,积极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
处置管理的程序国有企业在进行资产处置管理时,应严格遵循以下程序:制定处置方案国有企业应在资产处置前,制定处置方案,明确处置目标、政策、流程、方法、时间、费用等内容,并报批上级主管部门。
流程审批国有企业资产处置应按照规定逐级审批,确保程序合法、流程清晰,审批记录应做好档案备案。
评估定价在进行资产处置前,国有企业应当对其处置的资产进行评估定价,保证处置价格合理、公正。
评估机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独立、专业、公正。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细则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细则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细则是指对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的一种制度规范。
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所有的经济利益,包括土地、矿产资源、企业资产等。
对于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要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保护和增值国家财产,促进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下面是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细则的主要内容。
一、国有资产的定义和分类国有资产是指由国家所有并由国家控制的资产,包括土地、自然资源、企业资产和金融资产等。
根据国家需要和经济发展的要求,对国有资产进行分类和归属,划分为国家所有资产、集体所有资产和其他所有资产。
二、国有资产产权的确认和登记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认和登记。
确认产权时,要进行资产量化和评估,确保产权的明确、不可变和不可侵犯。
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要建立完善的产权登记制度,确保产权的公开透明和权益的有效保护。
三、国有资产产权的保护和运营国有资产产权的保护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首要任务。
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产权保护机制,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保护国有资产的权益不受侵害。
同时,要加强国有资产的运营,提高投资效益和利润率,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国有资产产权的监督和审计国有资产产权的监督和审计是对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和约束手段。
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产权监督和审计机制,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高效性的监督。
国有资产的审计工作要加强,及时发现和纠正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问题,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管理。
五、国有资产产权的评估和处置国有资产产权的评估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环节。
要制定科学、公正、公平的评估方法和标准,进行国有资产的评估工作。
国有资产产权的处置是由权力机关依法将国有资产交给特许人或者其他人进行管理、使用、转让、资本运作等行为。
要加强对国有资产产权处置的监督和审查,确保处置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六、国有资产产权的信息公开国有资产产权的信息公开是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举措。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下列己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应当按规定申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一)国有企业;(二)国有独资公司;(三)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四)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五)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投资设立的企业;(六)其他形式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
第三条产权登记机关是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部门。
财政部主管全国产权登记工作,统一制定产权登记的各项政策法则。
上级产权登记机关指导下级产权登记机关的产权登记工作。
第四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和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和政府对企业授权经营国有资本的基本依据。
产权登记证分为正本相副本,企业发生国有产权变动时应当同时变更产权登记证正本相副本。
第五条产权登记机关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理顺企业集团内部产权关系;(二)掌握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的状况;(三)监管企业的国有产权变动;(四)检查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状况;(五)监督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行为;(六)备案企业的担保或资产被司法冻结等产权或有变动事项;(七)在汇总、分析的基础上,编报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产权登记机关呈送产权登记与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
第六条企业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发生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情况的,应当在申办各类产权登记中如实向产权登记机关报告。
企业以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作为定金以及属于司法冻结的资产用于投资或进行产权(股权)转让时,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产权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登记主体1.国资监管机构是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登记主体,负责制定登记规范和管理制度。
2.企业国有资本投资企业是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申请主体,负责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3.登记机构是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具体实施主体,负责受理申请、审核材料、制发登记证书等工作。
二、登记内容1.资产所有权登记,包括不动产和动产的登记。
(1)不动产登记包括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所有权等。
(2)动产登记包括设备、机械、车辆等。
2.使用权登记,包括企业使用的不动产和动产的登记。
3.收益权登记,包括企业享有的利润、股权等收益权的登记。
三、登记程序1.申请阶段(1)企业申请登记,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资产情况等。
(2)登记机构受理申请,进行初步审核,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登记阶段(1)登记机构进行详细审核,核实申请企业的资产情况和产权归属。
(2)登记机构制发登记证书,确认申请企业的资产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
3.公示阶段(1)登记机构对登记的资产信息进行公示,用于公众查询和监督。
(2)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异议,登记机构进行审查和认定。
四、登记效力1.登记证书是企业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的法律凭证,具有法律效力。
2.登记机构应及时将登记信息传递给相关部门,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未经登记的资产变更和转让,不具有法律效力。
五、登记管理1.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制定登记管理规范和制度,对登记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
2.登记机构应确保登记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严格审核材料,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3.登记机构应做好登记信息的保存和管理,确保信息的安全和机密。
六、登记的监督与制约1.监督主体包括国资监管机构、社会各界以及公众。
2.监督主体可以通过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由登记机构进行审查和认定。
3.登记机构应积极回应监督主体的意见,及时处理登记过程中的问题。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管理实施细则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采购、处置管理工作,规范国有资产的采购和处置行为,确保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区占有、使用或需购置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以及集体性质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含人民团体,下同)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济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二章资产配置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实行国资报批制度。
即行政事业单位对需配置的固定资产须先报国资管理部门,由国资管理部门结合该单位的现有资产情况认定后予以批复的一种行为。
第五条对以下几类特殊和批量资产配置必须报区人民政府审批:(一)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
对各单位需新购建办公用房用地的,须先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
(二)交通工具。
必须严格控制在有关部门规定的汽车编制范围内配置。
对超编增购的交通工具须先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原有车辆使用年限不到五年的,原则上不予新购。
上级给予补助资金要求下级进行配套购置的车辆,政府给予配套购置,其超出编制后的旧车给予调剂。
(三)办公设备。
大批量增购电脑、打印机、传真机、摄影机、照相机等办公专用和电子通讯设备,须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原则上使用年限不到三年的,不予新购。
(四)家具用具。
对增购大批量家具用具类资产须附相关详细说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原有家具用具使用年限不到五年的,原则上不予新购。
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公司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包括公司全体员工、管理层和监管机构等相关方。
第三条公司国有资产管理以国家利益为根本目标,以资产的保值增值为核心,以监管、投资、运营及退出为主要内容,确保国有资产的合理利用和增值。
第四条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国有资产的管理过程合规、透明、高效。
第五条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经济效益,注重风险控制,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提高管理水平。
第六条公司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包括:制定资产管理策略、投资决策、优化资产配置、风险识别和防控等。
第七条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应与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相结合,为公司的发展和社会效益提供支持。
第二章公司国有资产管理框架第八条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应建立健全的管理框架,明确各级管理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国有资产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第九条公司国有资产管理框架应包括以下几个层面:国家层面的监管机构(如国资委)、公司层面的管理机构(如董事会)和具体执行层面的责任主体(如财务部门)。
第十条公司国有资产管理框架应建立科学的决策流程和管理机制,确保管理决策的公平、公正、公开,减少人为干预和利益冲突。
第十一条公司国有资产管理框架应设立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审计等,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稳定。
第三章公司国有资产管理策略第十二条公司国有资产管理策略应依据公司的经营特点和市场环境,结合国家政策、法律和法规,进行科学决策,确保资产的充分利用和增值。
第十三条公司国有资产管理策略应包括:资产配置、投资期限、风险控制、退出机制等内容,以确保资产的安全、流动性和回报率。
第十四条公司国有资产管理策略应加强内部沟通和协作,建立健全的信息共享机制,确保策略的灵活性和及时性。
第十五条公司国有资产管理策略应加强对中小企业和新兴行业的支持,促进创新和发展,提高资产配置的效率和准确性。
第四章公司国有资产投资决策第十六条公司国有资产投资决策应依据公司的战略目标和风险偏好,进行详细的评估和分析,确保投资的可行性和收益。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引言企业国有资产是国家的重要财富,对于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企业国有资产,维护国家财产安全,国家制定了《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明确细化这一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和实施细则,制定了本《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企业国有资产的划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主要分为战略性重要领域的企业国有资产和一般领域的企业国有资产两类。
战略性重要领域的企业国有资产包括国防、能源、电信等关键领域的企业资产,一般领域的企业国有资产指非战略性重要领域的企业资产。
本实施细则将针对这两类企业国有资产制定具体管理措施。
三、企业国有资产的评估与核算为了确保企业国有资产的价值能够得到准确评估,国家将建立统一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制度。
企业国有资产应当定期进行评估,确保准确反映其价值变动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资产核算和折旧。
四、企业国有资产的流转与处置为了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流转和处置的管理,本实施细则对相关流程和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的流转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确保国有资产的价值最大化。
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确保国家利益不受损害。
五、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检查为了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合理利用,国家将建立完善的监督检查制度。
国家将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和检查,并对审计结果进行及时反馈和处理。
对于发现的问题和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六、企业国有资产的保护和利用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利用企业国有资产,国家将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加强资产管理和监管机构的建设,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完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和核算制度,鼓励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加强与企业国有资产相关的人才培养和选拔。
同时,国家将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护,严禁非法侵占、挪用或滥用企业国有资产。
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三篇)
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主要包含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法规、政策文件、管理办法、制度规定等。
下面是一份包含____字的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概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的保护和管理,健全国有资产监督体系,促进国有资产有效流转和增值,推动国有企业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有资产的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原则,坚持规范、高效、安全、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是保护国有资产安全,提高国有资产的实际收益和经济效益,增强国有资产的市场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第四条国家对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意愿,依法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第七条国家依法设立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管,具体职责由法律进行规定。
第八条国家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公司,负责国有资产的运营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明确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国企领导层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活动。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国企领导层的管理和运营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三章国有资产保护和增值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制定合理的国有资产保护和增值的目标和制度,促进国有资产的流转和增值。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评估制度,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和核算,确保国有资产的真实价值。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有效利用和增值。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对国有企业的投资和经营活动进行评估和审批,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和损害。
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公司国有资产管理一、总则为了规范国有资产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增值性,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效益和利用效率,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资产管理机构1.设立国有资产管理部,负责公司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2.国有资产管理部应配备专门的人员,具备资产管理专业知识和相关经验。
三、资产评估1.定期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确保国有资产的价值准确度和可比性。
2.资产评估应遵循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
四、资产登记和盘点1.对公司所有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金融资产等。
2.对国有资产进行定期盘点,确保国有资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对发现的国有资产的状况进行记录和更新。
五、资产处置1.对需要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专门的评估和审查,并报上级审批。
2.对已批准的资产处置,应进行公开拍卖、招标或协商等方式进行。
3.资产处置所得的收入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分配和使用。
六、资产使用和维护1.对公司国有资产进行合理的使用和维护,确保国有资产的正常运转。
2.对资产的维修和更新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维护资产的正常功能。
七、资产保险1.对重要的固定资产进行保险,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性。
2.资产保险应覆盖充分,保障资产价值和损失的赔偿。
八、资产负债比率1.公司应定期计算和分析资产负债比率,控制负债风险。
2.资产负债比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九、资产管理信息系统1.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国有资产的全面监管。
2.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应包括资产登记、评估、盘点、处置等功能。
十、违规处理1.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法律追究。
2.对损害国有资产利益的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一、附则1.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公司领导和全体员工都应严格遵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总结:本实施细则对公司国有资产的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从资产评估、登记和盘点、处置、使用和维护、保险、负债比率、信息系统以及违规处理等方面进行规范和指导,以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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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细则国有资产特别是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意志的重要经济力量,是全国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的根本保证。
下文是国有资产管理细则,欢迎阅读!国有资产管理细则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具体包括:(一)行政事业单位的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存货)、暂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附着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仪器仪表、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等固定资产;(三)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四)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五)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培训中心、服务中心、宾馆、酒店、招待所、饮食店铺、经营性门面(与行政事业单位脱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除外)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资产管理第六条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具体行使以下职责:(一)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处置、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等工作;(四)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用费的征收、监督和管理;(五)对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六)推进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运作;(七)向市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以及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告;(四)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五)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按照规定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使用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国有资产台帐,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
特殊情况确需出租、出借的,应当事先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所获得的收入,应当及时上缴财政,实行专户管理。
国有资产占用费按怀政办发〔20XX〕14号规定征收。
第四章资产配置与调剂第十一条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必须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实行政府采购。
属于基建工程类资产配置,必须公开招标,并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决算评审。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奖励、调拨的资产,接受捐赠、利用上级补助或者其他收入购置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经批准设立临时机构使用的资产,机构设立和撤销时,应当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
第十三条调剂使用或者处置行政事业单位中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由市政府决定,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同时建立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机制。
第五章资产处置第十四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公开原则。
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资产处置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二)先审批后处置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三)“三统一”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实行资产统一公开处置、收益统一上缴、资金统一调控。
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
占用、使用单位负责提出处置申请和提供相关资料,不直接参与资产的处置。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权归市政府,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
(二)闲置的资产;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其他按国家和市政府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资产。
第十八条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履行下列审批手续:(一)行政事业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国有资产处置申请;(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主管领导签署意见;(三)行政事业单位到市财政局领取并填报《**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四)市财政局审核后出具批复意见,其中涉及土地、房屋建筑等资产处置的,市财政局应当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或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一)行政事业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组织实施国有资产处置的申请,同时提供资产处置审批意见或者市政府分管领导签署的意见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处置的纪要;(二)市财政局组织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三)市财政局委托市房产交易中心、市土地交易中心或其他拍卖公司依法拍卖处置。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文件、证件或者资料:(一)资产处置申请及《**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二)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包括购货单、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三)资产统计报告或决算报告、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专业技术鉴定部门依法出具的鉴定报告;(四)单位资产处置公示资料;(五)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处置国有资产的,还应当提供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六)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对资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文件或者在《**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按照财政主导、单位配合、中介评估的原则实行公开处置,以实现国有资产收益最大化;(二)处置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资产的,国土、房产等部门应协助办理相关手续;(三)转让标的应当以资产评估价值作为作价参考依据,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值;(四)受委托负责处置国有资产的部门,应当在处置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产处置情况及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并提交资产处置的相关资料;(五)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市财政局出具的批复文件或者签署意见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按规定办理账户、资产等有关手续的调整。
第二十三条工商、发改、规划、国土资源、房产、公安交警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未经审批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权证变更、注销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规定缴存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专户,由市政府按规定统一安排使用。
第六章资产统计与清查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实行年度统计和报告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年度向市财政局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并对其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市财政局应当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进行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清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向市政府报告资产清查情况。
第七章资产登记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并由市财政局核发统一印制的产权登记证。
(一)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登记;(二)因分立、合并、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三)因终止或者依法被撤销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产权登记实行年审制度,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在占有、使用国有资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一)未履行职责,资产管理混乱,造成损失的;(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造成资产流失的;(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四)擅自转移、转让、处置资产的;(五)擅自提供担保的;(六)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三十一条对未经批准擅自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拒不申报或弄虚作假、瞒报、少报的单位,由市财政局责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追缴应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
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的行政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可以停拨或者缓拨其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