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际海洋法会议与中国对海洋权益的维护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国际海洋法会议与中国对海洋权益的维护

一、中国政府在领海问题上的立场和主张

领海是国际海洋法最基本的制度之一,领海宽度问题历来都是各国争议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1958 年和1960 年两次海洋法会议争论的焦点。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召开后,领海宽度、基线是会议讨论的主要问题。发展中国家经过艰苦斗争,终于冲破了英、美、德、日等海洋大国代表所主张的 3 海里的宽度限制,提出每一个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但其不应超过12 海里的主张,被大会所采纳。这一规定与中国政府的一贯主张相吻合。1958 年9 月中国政府颁布的《关于领海的声明》就曾宣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十二海里( 浬) 。这项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领土,包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和同大陆及其沿海岛屿隔有公海的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

在海洋法会议上,中国代表团主张各沿海国有权根据本国自然条件的具体情况,考虑到本国的安全和民族经济发展的需要,合理地规定其领海范围。1973 年3 月20 日,在海底委员会第二小组委员会上,中国代表团首席代表庄焰就领海和专属经济区问题发言指出: 世界上各地区的自然条件各不相同,各沿海国海岸的长短曲折,沿岸海底的深浅、陡缓,沿海资源的具体情况,以及同一海域内的国家的接界情况也是多种多样沿海国家根据本国自然条件的具体情况,考虑到本国民族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需要,合理地确定自己的领海,这完全是正当的,合法的,无可非议的。中国代表亦对菲律宾等八个国家提出的关于领海和海峡通航的条款草案表示欢迎,指出这个草案基本上反映了海峡沿岸国要求维护领海主权的正当愿望,同时又适当地照顾到国际航行的便利,因此是比较合理的,可以作为第二小组委员会工作小组讨论的基础。

中国代表团经过深入讨论后,在1973 年提出的《关于国家管辖范围内海域的工作文件》中,全面地阐述了中国在领海问题上的立场,指出沿海国有权根据自己国家的地理特点、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需要,并照顾到邻国的正当利益以及国际航行的便利,合理地确定领海的宽度和范围。文件还指出,同一区域的沿海国,可以通过平等协商,规定该区域的统一领海宽度或限度。沿海国确定的领海宽度和范围,原则上适用于其所属的岛屿。岛屿相互距离较近的群岛或列岛,可视为一个整体,划定领海范围。中国代表亦对该文件有关问题进行了说明,指

出各国在确定自己的领海宽度时,既要考虑本国的地理特点和维护本国安全的需要,也应照顾到邻国的正当利益和国际航行的便利,这是确定领海宽度问题的根本原则。在此基础上,同一区域的国家由于自然条件和国家利益的共同性,可以通过平等协商,规定该区域的统一领海宽度或限度。至于在国际上是否需要规定一个领海的最大限度,这应该由各国在平等的基础上共同商定。1974 年7 月2 日,海洋法会议全体会议进行一般性辩论,中国代表团团长柴树藩在会上再次阐述了中国政府在领海问题上的立场。

中国代表的主张对于会议在领海宽度这个难题上最终达成一致发挥了重要作用。关于领海通航问题也成为与会各国争论的焦点。海洋大国为了使其军舰取得更大自由,竭力主张包括商船和军舰的一切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权; 另一些国家从国家的安全利益出发,反对海洋大国的观点,认为无害通过制度不适用于军舰,外国军舰在通过领海时必须事先通知或取得沿海国的同意。中国和其他20 多个发展中国家一再提出联合提案,建议增加有关要求外国军舰通过领海时应事先获得批准或予以通知的规定。但是,这些建议未被接受。最后,《公约》的规定采取了使用模糊语言的做法: 所有国家,不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公约》的上述规定容易引起分歧并由此产生国际争端。在签署和批准1982 年《公约》时,20 个国家就领海无害通过问题发表声明。其中一些国家要求军舰通过领海要事先通知,另一些则要求事先批准,中国属于后者。中国在1996 年批准《公约》时重申: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领海内无害通过的规定,不妨碍沿海国按其法律规章要求外国军舰通过领海必须事先得到该国许可或通知该国的权利。

二、中国政府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方面的立场和主张

在海洋法会议上,关于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范围划分问题引起了各国的争论。在会议中,协调组主席经过与各国反复协商,最终形成了一个折中方案,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同意,被列入海洋法公约草案,后成为《公约》条款。中国代表自始至终都积极参加了会议讨论,并阐述中国政府的立场和主张。

( 一) 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是国家管辖区域,沿海国必须具有对整个经济区的专属管辖权和多项专属权利,否则专属经济区就会有名无实。中国代表在会议上多次发言,支持发展中国家提出建立200 海里专属经济区的主张。1972 年7 月21 日,陈志方代表在第二小组委员会会议上就捕鱼问题发言指出: 沿海国家根据本国的地理条件,考虑到民族经济利益的需要,完全有权利在其领海外划定一定的经济区,以便保护其渔业资源。其他国家到沿海国邻近海域捕鱼时,应在沿海国主权不受侵犯的前提下,通过有关国家间的谈判,求得合理的解决。1973年4 月5 日,

庄焰发言指出: 发展中国家为了捍卫本国的民族经济利益,要求合理地划定专属经济区,这是完全正当的。关于沿海国在该区域内的权利,中国代表指出沿海国家是否有权在领海以外划定一定范围的专属经济区,这也是一个带有原则性争论的问题。

《关于国家管辖范围内海域的工作文件》集中阐述了中国在专属经济区或专属渔区的具体建议: ( 1) 沿海国可以根据本国的地理、地质条件、自然资源状况和民族经济发展的需要,在邻接其领海外,合理地划定一个专属经济区。经济区的外部界限最大不得超过从领海基线量起200 海里。( 2) 经济区内的一切自然资源,包括整个水域、海床及其底层的生物、非生物资源,均属该沿海国所有。沿海国为了保护、利用、探测和开发上述资源,在其经济区内行使专属管辖权。( 3) 一切国家的船舶和飞机在经济区内的水面和上空的正常航行和飞越,应不受妨碍。在经济区海床敷设电缆和管道,其路线应经沿海国同意。( 4) 沿海国为了对其经济区进行有效管理,可以制定必要的法律和规章。其他国家在沿海国经济区内进行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沿海国有关的法律和规章。( 5)未经沿海国批准,擅自在经济区内进行渔业、采矿或其他活动,或虽经准许但违反沿海国有关法律和规章的,沿海国有权进行必要的处理。

在提交该文件时,中国代表团还力图区分专属经济区和领海: 领海与专属经济区均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内,但二者是有不同的法律地位。领海是沿海国领土的一部分,沿海国行使其全部主权。而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主要享有经济区内经济资源的所有权,包括生物的与海底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专属经济区的性质是一个既涉及沿海国的经济和安全利益,又涉及反对他国谋求海洋霸权的重大问题,中国坚决主张专属经济区是国家管辖区域,不是公海的一部分。1975 年4 月24 日和25 日,海洋法会议第二委员会举行非正式协商小组会议,讨论了专属经济区的性质和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权利问题。柯在铄代表发言指出: 建立经济区的目的,首先是维护沿海国的主权和资源,免受海洋霸权主义国家的掠夺、侵占和破坏。在4 月25 日的会议上,张炳熹代表驳斥了某些国家提出的经济区是公海的一部分、沿海国在经济区内行使权力时应顾及公海的其他合法利用之说,指出这些观点都是有意把专属经济区和公海等同起来,歪曲专属经济区的地位和性质,其目的就是要继续在公海自由的口号下,在他国专属经济区内任意行动,并企图使某些不法行为合法化。

1976 年8 月15 日,许多中小国家代表在第五期会议上坚决反对把专属经济区作为公海。中国代表在发言中对此表示完全支持,指出专属经济区只有明确规定为国家管辖区域的地位,才能有效地保障广大中小国家200 海里范围的正当权益,免遭海洋霸权主义的继续掠夺和威胁。如果专属经济区仍是公海的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