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际海洋法会议与中国对海洋权益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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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法角度看我国海洋权益保护问题

从国际法角度看我国海洋权益保护问题

从国际法角度看我国海洋权益保护问题我国是世界上最重要的沿海国之一,海岸线总长度达18000公里,岛岸线也有10000多公里,经诸多居战略地位的海峡出海,直接通达世界上最大的水域——太平洋,并可由其连通世界各大洋及各大洲的沿海国。

我国利用海洋与世界各国进行广泛交往的历史十分悠久,郑和七下西洋的壮举一直为世人所称颂。

在当代,随着国力的日益强盛,我国在海洋贸易、海洋交通、海洋资源开发等各方面都有了长足的发展,并为我国国民经济的繁荣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但从另一方面看,由于我国与邻国海域相连相接,彼此为通行、捕鱼、开发资源等海洋权益而发生的纷争也为数不少,而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军事测量船为侦察我国军情更是数度侵入我国相关海域,引发了彼此间激烈的对峙和冲突。

这就需要我们认真思考一个问题:那就是如何从国际法角度来分析和辨别有关事件中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以达到维护我国正当海洋权益之目的。

正是为此,本文试图对三则比较典型的事件作出评析,并提出笔者的一些初步的看法。

一、中国军舰及科考船在日本有关海域通行问题上引发的争议(一)事件由来本世纪初以来,中日间就中国军舰及科考船在日本有关海域的通行权问题一直争议不断。

2004年,日本媒体声称,中国海洋调查船在靠近日本的南西诸岛到小笠原诸岛的太平洋水域进行“违法”海洋调查。

当年,日本外务省次官就中国船舶“擅自”进入日本的专属经济区表示遗憾。

日本方面曾就中国海军舰船频繁出没于日本近海表示质疑,认为这已经对日本的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并曾就中国潜艇穿越日本津清海峡事件提出抗议,认为中国潜艇在通行时未按国际法规则“浮出水面”,属于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2010年4月,日本媒体再次就中国海军舰队穿越冲绳附近海域进入公海之事提出抗议。

日本外相冈田克也对“中国海军舰载直升机异常接近日本海上自卫队护卫舰”向中国外长杨洁篪表示了关注,并希望中方予以充分重视,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这一系列事件背后的政治因素是十分明显的,那就是西方国家为了将中国海军限制在它们构筑的所谓“第一岛链”之内,势必要在通行权上与中国展开一番较量。

浅谈如何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

浅谈如何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

浅谈如何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如何处理潜在的矛盾和冲突,如何应对复杂的海洋权益争端,是事关我国诸多发展利益和重大安全的问题,我们不想称霸世界海洋,但绝不能不重视公约赋予我们的权益。

面对我国周边严峻复杂的海洋形势.我们应该怎么做,才能有效的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

这个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在上高科技战争这门课是我投入了很大的激情,我喜欢军事,我也喜欢和平。

当老师讲到中国的海洋权益这部分时,我的心揪了一下,太可怕了,中国人民面临的海洋争端太多了。

中国人一向喜欢和平,但是和平并不代表我们懦弱,反而这显示了大国的风度。

可是中国的海洋环境实在令人担忧。

就此问题我谈一下个人见解,如何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一、完善我国的海洋法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建立和实施了一系列海洋法规,可是这一系列措施中对于海洋区域中的军事利用、军事行动等方面的规定却是空白的,这就让外国军用舰机在我国控制海域的非法军事行动变得肆无忌惮。

因此,与海洋联系最为密切的海军,应该积极推动与平时海上军事行动有关的海洋立法。

因为空白给了外国军舰可乘之机,也成为了他们不要脸的资本。

我想只要有了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依据,外国军舰会有所忌惮。

这样一来我国的南海问题就比较好解决了。

二、加强我国海上执法力量建设首先,要加强海军建设。

我们必须站在国家利益的高度,加强海军建设,建设一支包括航空母舰在内的现代海上武装力量,提供远洋投放的能力。

只有这样,才能应对有关国家对中国海洋权益的挑战。

其次,整合现有海上执法队伍,统一规划建设,统一调度使用。

因此,强化政府部门的海洋综合管理和统一海上执法队伍,是适应新的海洋形势的需要,是我国海洋开发与保护的需要,是执行公约、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确保国家海上安全的需要。

三、加强海洋意识,加大科技和资金的投入加强海洋意识,一是树立海洋安全观,二是树立海洋经济观。

首先,一定要像保卫每一寸陆地国土那样保卫每一寸海洋国土。

海洋也是国家安全的屏障。

其次,国家的发展、民族的振兴,都与海洋息息相关。

国际海洋法会议与中国对海洋权益的维护

国际海洋法会议与中国对海洋权益的维护

国际海洋法会议与中国对海洋权益的维护国际海洋法会议与中国对海洋权益的维护1971年10月,新中国恢复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后,随即加入了联合国海底委员会,并积极参与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起草和审议工作。

根据笔者掌握的资料,目前学界仅对中国政府参加联合国海洋会议的过程进行了叙述,对很多问题未进行深入探讨。

重新审视这段历史,可以看到中国政府在海洋法会议上关于领海、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的观点和主张,既是对国际海洋法发展趋势的把握和推动,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中国海洋法实践的总结说明。

中国政府的举措代表着发展中国家扩大海洋论文联盟权益的诉求,对《公约》的最终形成产生了积极影响。

一、中国政府在领海问题上的立场和主张领海是国际海洋法最基本的制度之一,领海宽度问题历来都是各国争议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1958年和1960年两次海洋法会议争论的焦点。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召开后,领海宽度、基线是会议讨论的主要问题。

发展中国家经过艰苦斗争,终于冲破了英、美、德、日等海洋大国代表所主张的3海里的宽度限制,提出每一个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但其不应超过12海里的主张,被大会所采纳。

这一规定与中国政府的一贯主张相吻合。

1958年9月中国政府颁布的《关于领海的声明》就曾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十二海里(涅)。

这项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领土,包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和同大陆及其沿海岛屿隔有公海的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

”在海洋法会议上,中国代表团主张各沿海国有权根据本国自然条件的具体情况,考虑到本国的安全和民族经济发展的需要,合理地规定其领海范围。

1973年3月20日,在海底委员会第二小组委员会上,中国代表团首席代表庄焰就领海和专属经济区问题发言指出:“世界上各地区的自然条件各不相同,各沿海国海岸的长短曲折,沿岸海底的深浅、陡缓,沿海资源的具体情况,以及同一海域内的国家的接界情况也是多种多样……沿海国家根据本国自然条件的具体情况,考虑到本国民族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需要,合理地确定自己的领海,这完全是正当的,合法的,无可非议的。

海洋法与海洋权益

海洋法与海洋权益

海洋法与海洋权益:探索海洋权益的维护与保护随着全球化的进程不断加快,海洋在人类社会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海洋不仅为人类提供了丰富的资源,还扮演着连接各大洲、各大国的关键角色。

在这个背景下,海洋法与海洋权益的讨论成为了全球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深入探讨海洋法与海洋权益的关系,以及如何维护和保护海洋权益。

一、海洋法的发展与演变海洋法的发展与演变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涉及到了国际法、环境法、海洋科学等多个领域。

从最早的捕鱼权制度,到现代的海洋环境保护和资源共享制度,海洋法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

海洋法的演变反映了人类对海洋的认识和利用方式的转变,也反映了国际社会对海洋权益的重视和保护意识的提高。

二、海洋权益的内涵与挑战海洋权益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它包括但不限于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以及海上贸易、航行自由、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

随着人类对海洋的开发和利用程度的加深,海洋权益的内涵也在不断丰富。

然而,在实践中,海洋权益的维护和保护面临着诸多挑战。

首先,海洋资源的过度开发导致生态环境的破坏,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其次,海上安全问题日益突出,海盗活动、恐怖主义、海上交通事故等都对海洋权益构成了威胁。

此外,国际间的海洋争端和法律纠纷也给海洋权益的维护带来了困难。

三、维护和保护海洋权益的策略面对上述挑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策略来维护和保护海洋权益。

首先,加强国际合作是关键。

各国应通过对话、协商等方式解决分歧,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

其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力度,确保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此外,提高公众的海洋权益意识也是至关重要的,只有当每个人都认识到保护海洋的重要性,才能形成全社会的共识。

四、未来展望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人类对海洋认识的加深,我们有理由相信,未来的海洋法将会更加完善,为人类在海洋上的活动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同时,随着环保意识的提高,各国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将更加重视,这将有助于维护和恢复海洋生态系统的健康。

中国海洋权益的维护及分析

中国海洋权益的维护及分析
南沙群岛不但地理位置十分重要而且拥有大量的石油资源。因此,许多周边国家都垂涎三尺,均想分一杯羹。现在,南沙群岛形势十分危急。除了中国大陆和台湾有驻军外,越南竟然占领29个岛屿、菲律宾占领8个,马来西亚占领5个。除此之外印尼和文莱也宣称对于南沙群岛拥有主权。他们都想通过实际占领而达到合法化,进而进一步变为他们的合法领土。
一、概念及其误用
自《海权对历史的影响》(The Influence of Sea Power Upon History 1660-1783)及相关着作发表的近百年来,海权问题成为军事学术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学人广泛地将英文 sea power 的概念转译为汉语"海权"。
因此中国维护自己的海洋权益天经地义;“睦邻之道无它,首在自强”,中国要维护海洋权益,必须加快提高综合国力,实现科技水平和军事现代化的突破,加快从海洋大国转变为海洋强国的步伐。
中国海权,是一种隶属于中国主权的海洋权利而非对海洋权力,更非海上霸权。"但在当今的世界上,光有法律而没有力量就得不到公正", 要使法理上属于中国的海洋权利事实上属于中国,中国就必须拥有强大的海上力量(sea power)。从这个意义上说,目前的中国海权,是目的与手段的统一。中国海权的概念应当包括从中国国家主权引申出来的"海洋权利"和实现与维护这种权利的"海上力量"两个部分,只是不包括西方霸权国家普遍攫夺的"海洋权力"。
这里还需要区分的是"海权"与"制海权" (command of sea)概念。二者虽都与汉语"权"字相联系,但意思大不一样。海权,如上所述,是一种属于法权范畴的概念,而"制海权"中的"权"则是指一种由"权势"引申出的"有利的形势" 的意思。因此,它与我们所讲的法权意义上的"海权"也不是一个意思,当然我们也不能将二者混用。

海洋权益维护的现状策略及展望思考

海洋权益维护的现状策略及展望思考

公众的环保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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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律法规
制定和完善海洋法律法规,为维护海洋权益提 供法律保障。
加强海洋治理能力建设
提高海洋治理能力,加强海洋资源开发和环境 保护的监管。
推动国际合作与对话
积极参与国际海洋事务,推动国际合作与对话,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
05
结论
对当前海洋权益维护工作的总结
海洋权益维护的挑战
当前,海洋权益维护面临诸多挑战,如海洋 污染、过度捕捞、海盗活动等。这些挑战严 重影响了海洋生态平衡和人类对海洋资源的 利用。
强化国际合作与建立全球海洋治理体系的必要性
总结词
面对全球性挑战,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建立全球海洋治理体系。
详细描述
加强国际间的政策协调与合作,共同制定国际海洋规则和标准,推动全球海洋治理体系的完善。同时 ,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共同开展海洋科研、环保和资源开发等活动,促进全球海洋的可持续发展 。
03
坚持国际法原则
在维护海洋权益时,应遵 循国际法原则,尊重他国 主权和利益,通过和平方 式解决争端。
加强国际合作
在海洋权益维护过程中, 应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 ,共同维护海洋秩序和资 源开发利益。
提高海洋意识
加强国民的海洋意识教育 ,提高对海洋权益的认识 和维护意识。
对未来海洋权益维护的启示与借鉴
04
具体案例分析
典型案例介绍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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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南海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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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南海争端涉及多个国家,包括中国、菲律宾、越南 等,在南海地区存在领土争端和海洋权益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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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南海争端的核心问题是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问题, 涉及到历史遗留问题和国际法解释的分歧。

海洋权益维护的现状策略及展望思考

海洋权益维护的现状策略及展望思考

海洋权益维护的现状策略及展望思考
xx年xx月xx日
contents
目录
海洋权益维护的背景和意义海洋权益维护的现状及挑战海洋权益维护的战略及策略海洋权益维护的实践与探索海洋权益维护的展望与思考
01
海洋权益维护的背景和意义
海洋权益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海洋权益有助于防范和抵御来自海上的威胁和挑战,保障国家安全。
海洋运输
海洋运输是国际贸易的主要方式之一,全球约90%的贸易通过海洋运输完成。同时,各沿海国家也大力发展海洋运输业,以促进经济发展。
渔业资源
海洋中蕴藏着丰富的渔业资源,全球渔业贸易额逐年上升。然而,过度捕捞、生态破坏等问题也逐渐凸显,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之一。
海洋权益维护的现状
国际海洋法发展
海洋争端解决
增进国民海洋意识
发展海洋科技、推进蓝色经济发展,促进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赢。
探索可持续发展的海洋经济模式
04
海洋权益维护的实践与探索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奠定了现代海洋法的法律基础,为各国在海洋权益维护方面提供了国际法依据。
国际海洋权益维护的实践
国际海洋法
国际海洋法规定了多种争端解决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以和平解决海洋争端。
中国周边海域存在非法捕捞和盗采现象,这些问题不仅损害了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也损害了中国渔业企业的利益。同时,非法开采海底矿产等资源的行为也对中国海洋权益造成了损害。
海域划界争议
海洋污染问题
非法捕捞和盗采
03
海洋权益维护的战略及策略
促进经济发展
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对于推动经济发展、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
确保国家安全

_联合国海洋法公约_体制下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对策建议

_联合国海洋法公约_体制下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对策建议

_联合国海洋法公约_体制下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对策建议维护我国海洋权益是我国海洋战略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海洋发展的基础。

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体制下,我国可以采取以下对策来维护我国海洋权益。

首先,加强海洋法律制度建设。

我国应完善国内海洋法律体系,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明确我国海洋权益的法律依据和保护措施。

同时,加强对国际海洋法的研究和理解,积极参与国际海洋法的制定和修订过程,确保我国在国际海洋法中的利益最大化。

其次,加强海洋监测和保护技术能力建设。

加大对海洋科研的投入,提高海洋观测、测量、监测、预警和预测能力,及时获取和掌握海洋权益相关的数据和信息,为保护我国海洋权益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

同时,积极推进海洋环境保护,加强对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确保我国海洋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加强海洋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强化海洋安全意识,加强海洋边界的管控和防护,增强我国海洋管辖区的安全和稳定。

加强海上执法力量建设,提高对非法渔业、偷砂、偷盗海洋资源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和处罚力度,保障我国海洋权益不受侵犯。

积极构建海洋灾害应对和救援体系,完善海上救助、油污处理等应急机制,保障我国海洋安全。

第四,加强国际合作和外交努力。

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海洋事务的合作与协商,加强与周边国家和重要海洋国家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和平解决海洋争端。

同时,在国际舆论中宣传我国的海洋权益,积极发表我国在海洋问题上的立场和主张,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

加强对海洋法公约及相关规则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海洋法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全社会对我国海洋权益维护的支持和认同。

此外,我国还应加强与联合国海洋法机构的合作,积极争取联合国海洋事务局的支持和帮助,参与国际海洋事务的决策和规则制定,确保我国海洋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和发展。

综上所述,维护我国海洋权益是我国海洋战略的重要内容。

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体制下,我国可以通过加强海洋法律制度建设、海洋监测和保护技术能力建设、海洋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国际合作和外交努力等对策来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确保我国海洋权益的合法性和稳定性,推动我国海洋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中国海洋法与海洋权益保护

中国海洋法与海洋权益保护

中国海洋法与海洋权益保护中国是一个拥有广阔海洋领土的国家,海洋事务和海洋权益保护一直是中国政府和舆论关注的焦点。

为了规范海洋事务、保护海洋权益,中国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海洋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中国海洋法以及海洋权益保护进行探讨,并分析其在当今世界海洋事务中的作用。

一、中国海洋法的发展历程中国海洋法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上世纪50年代。

当时,中国制定了首个《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随后,中国逐渐完善了海洋法律体系,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认识到加强海洋法制建设的重要性,陆续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一系列法律。

二、中国海洋权益保护政策1. 领海和毗连区的保护中国坚决维护自己的领土主权,对领海和毗连区进行严格的保护。

中国要求外国军舰潜艇在进入其领海和毗连区之前必须经过允许和报备程序。

对于违反中国领海和毗连区法律法规的行为,中国将采取坚决措施予以制止和惩罚。

2.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开发利用中国拥有丰富的海洋资源,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开发利用上,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法规,鼓励海洋经济的发展。

中国允许合法合规的国内外企业参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勘探、开发和利用,但同时也加强了对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3. 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作为一个海洋大国,中国海洋渔业资源丰富。

为了保护海洋渔业资源,中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了渔业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制度、严禁非法捕捞等内容。

此外,中国还加强了对渔业资源的监管,实行渔业资源准入制度,严格限制渔业资源的开发总量。

三、中国海洋法的作用和意义1. 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中国海洋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有效维护国家的主权和海洋权益。

通过法律手段规范海洋事务,中国能够在国际舞台上主张自己的权益,争取更多的资源和发展空间。

2. 促进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中国海洋法的实施,有助于促进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国际海洋法与国内海洋权益保护领土主权与国际合作的法律机制

国际海洋法与国内海洋权益保护领土主权与国际合作的法律机制

国际海洋法与国内海洋权益保护领土主权与国际合作的法律机制海洋是地球上最广阔的领域之一,也是国际社会关注和争夺的焦点。

国际海洋法作为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分支,旨在规范国家在海洋领域的行为,保护海洋资源和环境。

在海洋事务中,国内海洋权益的保护以及领土主权的维护是每个国家的重要任务。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国际合作在国内海洋权益保护和领土主权维护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国际海洋法与国内海洋权益保护、领土主权维护以及国际合作之间的法律机制。

一、国际海洋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海洋法建立了一系列的基本原则,使各国在海洋事务中能够依法行事,共同维护海洋秩序和和平。

其中,平等主权、合理开发和保护环境是国际海洋法的核心要求。

平等主权要求各国在海洋领域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并通过和平协商解决争端。

合理开发要求各国在开发和利用海洋资源时,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保护环境要求各国采取措施保护海洋生态环境,预防和控制海洋污染。

二、国内海洋权益保护的法律机制国内海洋权益保护涉及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领域。

我国通过立法、行政管理和法律手段,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法律机制,确保国内海洋权益得到保护。

首先,我国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文件,明确规定了领海的范围和管理权。

其次,我国设立了海洋行政机构,负责管理和保护国内海洋权益。

此外,我国还加强了海洋执法力量,通过巡航、巡逻等方式维护海洋秩序和权益。

同时,我国还在国际社会积极宣传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促使其他国家尊重和遵守国际海洋法。

三、领土主权的法律机制领土主权是每个国家的核心利益,海洋领土主权更是各国争夺的焦点之一。

国际海洋法确立了领土主权的基本原则,即“领土的领域和领土中的该国享有绝对权力和管辖权”。

各国通过多种手段来行使和维护自己的领土主权。

例如,通过划定领海基线的方法来确立领土主权范围;通过巡逻和巡航来监督和维护领土主权;通过谈判、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领土争端。

南海争端及如何维护南海权益

南海争端及如何维护南海权益

南海争端及如何维护南海权益南海争端源于多个国家对南海部分岛屿和海域的主权争议,其中涉及的主要国家有中国、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等。

为了维护南海权益,下面从国际法的角度出发,提出几点建议。

首先,在解决南海争端时,应以国际法为准绳。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各国应基于互相尊重领土独立、主权、领土完整和一国两制的原则来解决争端。

因此,各方应采取对话协商的方式,充分利用协议、联合声明和谈判等渠道寻求解决方案,避免使用武力或一切可能升级争端的行动。

同时,各国应建立一个和平稳定的区域秩序,维护南海的和平与安全。

其次,应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开展海洋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

南海是世界上重要的航运通道之一,海域内蕴藏着丰富的石油、天然气等资源。

各国应相互尊重、平等分享这些资源,共同开展合作开发,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公平分配。

同时,各国也应共同保护南海的生态环境,防止海洋污染和非法捕捞等行为的发生。

第三,加强地区国家间的信任建设。

南海争端的发生往往与地区国家间的互信度不高有关。

各方应加强沟通交流,增加互信,通过对话与对抗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建立起相互尊重、积极互动的关系。

此外,地区国家还可以通过组织联合军演、科研合作、文化交流等方式增进了解,增进友谊,减少误解和误判。

第四,国际社会应加强对南海问题的关注和监测。

南海地区的动态变化牵动着国际社会的目光,各国应加强对南海地区的监测和观察,及时了解南海局势的发展变化,以便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国际社会还应加强在南海问题上的调解工作,发挥中立的作用,推动各方争议以和平方式解决。

最后,中国可以通过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来维护南海权益。

作为南海争议中的一方,中国可以通过提供区域公共产品来增加地区国家的福利,增强地区国家对于和平稳定的需求。

例如,中国可以积极推动和参与南海地区的经济合作,提供金融支持、技术援助等,帮助地区国家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在自身发展的同时,也为地区和平稳定做出贡献。

总之,维护南海权益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海洋权益维护的现状策略及展望思考

海洋权益维护的现状策略及展望思考

海洋权益维护的现状策略及展望思考海洋权益维护是一个涉及到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资源利用等多方面问题的复杂议题,也是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话题之一。

如今,随着全球化和经济快速发展的趋势,海洋利益争夺加剧,因此,如何维护自己的海洋权益成为我国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

本文将分析目前的现状以及制定适当的策略,以期达到更好的维护海洋权益的目的。

一、现状1.海洋权益受到侵害由于我国海域广阔、资源丰富,很多国家试图通过各种方式侵占我国海洋权益,例如,非法侵入和抢占我国的海洋领土;非法侵犯我国的渔业资源;违反我国所划定的排它性经济区和大陆架等国际法规定。

这些违法侵占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的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

2.海洋权益维护存在局限性在海洋权益维护过程中,我国也存在一些困难。

首先,我国的海权意识和法治体系还不够完善,在面对复杂的海上领土争端时,常常会采取一些介于温和和强硬之间的策略,导致结果不尽如人意。

其次,我国海上安全保障能力相对较弱,无法有效地监控和管控外国船只的活动,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再次,我国的海洋科研基础和军事技术水平仍有待提高,现有装备在海洋环境下具有较大限制,影响了我国海洋权益的维护能力。

二、策略1.强化法治建设加强海洋法制建设,制定适合自身的海洋立法,完善海洋法规体系,加强海洋权益的规范化管理和保护。

同时,加强对海洋权益的宣传和教育,推动海洋国家意识的提高,进一步树立我国海洋形象。

2.加强海上安全保障加强海上领土管理和维护,建立全方位的海上监控机制,防止外国船只非法侵犯我国海域领土。

加强海上交通管理和防范侵犯我国海域安全的突发事件。

同时,加强与周边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合作,共同维护海上安全。

3.加强科技创新发挥科技创新的作用,加强海洋科技创新,提升我国的海洋科学研究和技术水平。

加快海洋认知、资源开发和利用的深入研究,掌握关键技术和核心设备,提高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能力,同时提高海洋资源开发的环境保护意识。

三、展望思考1.加强国际合作面对海洋领域中国际竞争和合作,我国应当与周边国家、国际组织开展深度合作。

国际法与海洋权益

国际法与海洋权益

国际法与海洋权益海洋资源在人类生产和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我国位于亚洲和太平洋地区,拥有辽阔的海洋领土和海洋权益。

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过程中,国际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如今,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和崛起,海洋成为了一个热点领域,国际法对于我国维护海洋权益的意义更加突出。

一、国际法国际法是指国际社会规范国与国关系和国际组织的行为的一整套法律标准和法规。

在海洋领域中,国际法是统治着各国在天然资源开发、边境管辖、海上交通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发展的基础。

海洋法既是各国共同遵守的法律规则,也是各国在国际海洋事务中相互协调、合作、共同维护海洋权益的重要工具。

目前,国际法主要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核心,而全球海洋法的领域主要集中在经济海区和边界划定。

二、海洋权益我国的海洋权益包括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国际海域。

其中,领海是指沿海国家在其领土范围以外的海域向着海岸线一侧的海域的主权范围;毗连区是指相邻海域与主权内陆的相接处;专属经济区是指该国沿海200海里海域内各种自然资源的开发和管理;大陆架是指该国海洋领土的延伸部分,包括大陆边缘以外的大陆架和海山;国际海域则是指任何国家不主张主权、不属于任何国家的海域。

由于中国海洋权益面积很大,因此要合理利用海洋资源,保障合法权益,对于我国经济发展尤为重要。

三、国际法对海洋权益的影响国际法对海洋权益的影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1. 行动标准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各国通过协商和谈判保障海洋权益,行使管辖和控制海上活动的权力。

在海洋领域中,国际法规定了各国的行动标准和规则,并通过协商和制定国际条约和协定,以确保各国在海洋资源开发、边界管辖等方面权益的平等和公正。

2. 争端解决机制在国际海洋事务中,由于各国在领土主权、边界划定、自然资源开发等方面存在分歧,因此争端解决成为国际法的关键机制之一。

各国通过争端解决方式维护其权益,加强相互间的协作,以避免海上冲突对各方的影响。

浅析国家海洋权益的维护

浅析国家海洋权益的维护
合 国海洋 法公 约》 的相 关规定 , 有效 维护我 国在 政治 、 经济 、 安全 专家 们一致 呼吁“ 海衰 国弱 , 兴 国强 , 海 海洋 决定着 中 国发 展与 安 三方面 的海洋 权益 , 对我 国主权完整 、 经济发 展、 社会稳 定具有 重 全 的未来 。 略海 洋 , 经 时不我 待” 对 于作 为全球 第二 贸 易大 国, 。 大意义 , 是提 高 国家综 合 国力 的根 本条件 和重 要途径 。
际, 我国海 军和 来 自美 、 俄等 3 O多个 国 的海军代 表 团齐 聚青 岛 ,
日本 提 出要 在海 洋科 学里 “ 起领 导作 用” 与 美国争 雄 , , 政府
举 行 了盛 大的 海上 阅兵 仪式 。 观兵 以威诸 侯”此 次具 有里程 碑 斥 资 6 “ , 亿美 元建造 50 吨 、1 米 长的大 洋钻 探船 , 70 20 比美 国的大 式 的海 上 阅兵 , 不仅 向世人 展示 了步入现代化 行列 的中国海 军新 三 四倍 , 准备将 来打 穿地壳 。韩 国提 出 了 “1 纪海洋 韩 国” 2世 计 姿, 同时也通 过多 国 的共 同参与 , 加强 了各 国海军之 间就 海洋利 划 , 要从 陆地型 转为海洋 型 , 其东海 济州 岛西南 , 在 已经建成 了 目 益 、 和反 恐等方 面 的交流 与合作 。 维 进入 2 世 纪 , 国顺应 世界 前全球最 大的海上 观测平 台 , l 我 同时其水 下无人 运载技 术也 已经 不 发展潮流 , 全面 “ 实施 海洋 开发 海洋 的国家战 略地位空 前提高 。 ,
已从海 洋深 处将 触手 伸到 了我 国家门 。
面对 我 国在 海洋 国土遭 受的种种侵 犯与威 胁, 加强海 军力 量 能力和执 法维权 能力 的海岸 警卫 队( 海上保 安厅 )而美 国的海岸 ,

我国海洋权益维护的现状、策略和展望思考

我国海洋权益维护的现状、策略和展望思考

我国海洋权益维护的现状、策略及展望思考一、我国海洋维护的现状我国历来是个大陆地国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为什么我的眼里常用含泪水,因为我对这土地爱和深沉,这说明无论是从财富还是从情感的角度来讲,土地对中国人民来讲都具有着特殊的意义。

然而,对于海洋,却历来为国人所忽视。

那么什么是海洋权益呢?海洋权益有什么重要意义呢?(一)海洋权益的定义关于海洋权益的定义,不同的国家都有其各自的理解和定义,不同的书籍和文件也有些各自不同的描述。

海洋权益是一个法律概念,指国家在海洋上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主要包括领土主权、司法管辖权、海洋资源开发权、海洋空间利用权、海洋污染管辖权以及海洋科学研究权。

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海洋权益是国家在海洋空间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和利益的总称。

在内容上一般体现在海洋政治利益,海洋经济利益,海上安全利益和海洋科学利益等方面,其重要性关乎国家发展、繁荣和安全。

(二)海洋权益的重要意义关注中国的关于海洋权益的报道,我们可以知道,在南海和我国的周边海域,有些国家已经非法在开发和开采利用那里的资源了,而由于我们国家的政治及军事等一系列原因,或是综合考虑,一直还没有采取实质性的动作。

尤其是日本,越南,菲律宾等小国,更是猖獗异常。

透过日本、南海周边国家对我国所属海域大肆开发旅游的表面景象,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其核心还是为了攫取各种各样的利益。

而国家海洋权益是综合利益,其中最重要的有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安全利益三个方面,周边国家行动的目的也无非是为了这三种利益。

一、政治利益。

海洋权利属于国家主权的范畴,是国家领土向海洋延伸而形成的一些权利。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由领海基线向外不超过12 海里范围的海域为该国领海,领海的主权地位与领土同等并且“此项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

专属经济区是主权地位稍低于领海的国家管辖海域,它指的是由领海基线向外不超过200海里但不包括领海的海域。

中国应该维护海洋权益

中国应该维护海洋权益

在东海和南海的海洋权益问题上,中国需要像维护陆地权益一样维护这两地的海洋权益文/韩旭东人们对国家利益的认识是不断深化的。

国家利益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概括和界定。

但是,无论如何界定国家利益,国家利益最根本的一个特点就是对国家的生存与发展具有重大的影响。

其中,领土与资源对国家的生存与发展具有根本性的影响作用,可以称之为最根本的国家利益或国家根本利益。

近来,东海和南海地区不断出现可能引发地区动荡的不稳定因素。

这些因素极大地威胁着中国的海洋权益。

实际上,这些因素是在威胁着中国的国家根本利益。

东海和南海对中国的生存与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

自上个世纪以来,人们就已经形成一种共识:21世纪是海洋世纪。

可见,海洋对一个国家的生存与发展将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中国是一个内陆濒海国家,拥有近两万公里的海岸线。

东海和南海必将是中国在21世纪开发利用海洋的起点和依托。

如果没有了东海和南海的海洋权益,中国开发与利用海洋就无从谈起。

维护东海和南海的海洋权益对中国的生存与发展具有战略意义。

经营好东海和南海是打破遏制的基本前提。

冷战期间,美国在西太平洋地区构筑两条遏制岛链,其中离欧亚大陆最近的一条就是沿着日本及其琉球群岛、台湾和菲律宾岛屿形成的岛链。

东海和南海就在这条岛链与欧亚大陆板块之间。

目前,美国还在大力打造这条岛链,使其能够为遏制中国发挥作用。

具体表现如,大力经营冲绳军事基地,将琉球群岛的军事存在向西南方向延伸,计划在其西南端的与那国岛驻扎兵力,保持对台湾的军售、寻求在菲律宾重新设置军事基地等。

可见,如果中国不能够经营好东海和南海,打破美国及其盟国在中国沿海地区实施的遏制也就无从实现。

东海和南海是中国睁眼看世界,成为世界大国的前提。

1840年,面对列强的侵略,林则徐向中华民族发出了睁眼看世界的呐喊。

经过无数仁人志士一个多世纪的探索,中国终于走上了改革开放之路。

在开放的过程中,如何睁眼看世界,这既是一个开放路子的问题,更是一个战略性问题。

国际法中的海洋权益问题研究

国际法中的海洋权益问题研究

国际法中的海洋权益问题研究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加速,海洋问题备受关注。

国际法作为协调国际关系的重要法律体系,也对海洋权益问题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

本文将探讨国际法中的海洋权益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国际法对海洋权益的界定。

根据国际法的共同规定,海洋权益是指各国在海洋领域内享有的权利和利益。

而这些权益主要包括领土管辖权、经济利益权、科学研究权以及环境保护权等。

这些权益不仅关系到各国的利益,也涉及到全球海洋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我们可以看到国际法为维护海洋权益做了大量的工作。

其中最重要的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制定和实施。

该公约规定了各国在海洋领域内的权益和义务,并通过海洋划界、排他经济区、大洋开发等制度来保护各国的海洋权益。

此外,国际海洋组织也成立了一系列的机构与国际社会合作,加强全球海洋事务的管理和协调。

然而,国际法中的海洋权益问题仍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随着海洋资源的枯竭和污染问题的加剧,各国之间的海洋权益争端日益增多。

这些争端既涉及到资源的分配问题,也牵涉到各国的领土争议。

其次,执行国际海洋法公约的能力也是一个问题。

一些发展中国家缺乏资金和技术支持,无法有效维护自身的海洋权益。

此外,全球治理机制的不完善也使得海洋权益问题难以解决。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国际社会需要加强海洋合作,推动国际海洋法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首先,各国之间应加强对话,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海洋权益争端。

其次,国际社会应加大对发展中国家的支持,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帮助他们有效维护自身的海洋权益。

同时,还应加强全球治理体系的建设,建立更加完善的国际合作机制,加强对国际海洋法的执行和监督。

此外,国际法也可以通过创新来应对海洋权益问题。

例如,可以借鉴知识产权保护的经验,探索建立海洋资源保护和分享的机制,促进各国在海洋经济领域的合作。

此外,还可以加强科学研究,推动海洋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实现。

总之,国际法中的海洋权益问题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议题。

浅析国际海洋法会议与中国对海洋权益的维护

浅析国际海洋法会议与中国对海洋权益的维护

浅析国际海洋法会议与中国对海洋权益的维护一、中国政府在领海问题上的立场和主张领海是国际海洋法最基本的制度之一,领海宽度问题历来都是各国争议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1958 年和1960 年两次海洋法会议争论的焦点。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召开后,领海宽度、基线是会议讨论的主要问题。

发展中国家经过艰苦斗争,终于冲破了英、美、德、日等海洋大国代表所主张的3 海里的宽度限制,提出每一个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但其不应超过12 海里的主张,被大会所采纳。

这一规定与中国政府的一贯主张相吻合。

1958 年9 月中国政府颁布的《关于领海的声明》就曾宣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十二海里( 浬) 。

这项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领土,包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和同大陆及其沿海岛屿隔有公海的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

在海洋法会议上,中国代表团主张各沿海国有权根据本国自然条件的具体情况,考虑到本国的安全和民族经济发展的需要,合理地规定其领海范围。

1973 年3 月20 日,在海底委员会第二小组委员会上,中国代表团首席代表庄焰就领海和专属经济区问题发言指出: 世界上各地区的自然条件各不相同,各沿海国海岸的长短曲折,沿岸海底的深浅、陡缓,沿海资源的具体情况,以及同一海域内的国家的接界情况也是多种多样沿海国家根据本国自然条件的具体情况,考虑到本国民族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需要,合理地确定自己的领海,这完全是正当的,合法的,无可非议的。

中国代表亦对菲律宾等八个国家提出的关于领海和海峡通航的条款草案表示欢迎,指出这个草案基本上反映了海峡沿岸国要求维护领海主权的正当愿望,同时又适当地照顾到国际航行的便利,因此是比较合理的,可以作为第二小组委员会工作小组讨论的基础。

中国代表团经过深入讨论后,在1973 年提出的《关于国家管辖范围内海域的工作文件》中,全面地阐述了中国在领海问题上的立场,指出沿海国有权根据自己国家的地理特点、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需要,并照顾到邻国的正当利益以及国际航行的便利,合理地确定领海的宽度和范围。

浅谈我国海洋权益与维护

浅谈我国海洋权益与维护

浅谈我国海洋权益与维护浅谈我国海洋权益与维护芷江县东门口小学杨天赋我们都知道世界海洋中存在丰富的自然资源,可以说海洋是生命的摇篮和人类文明的发源地。

人们越来越认识到海洋是人类生存的第二空间,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领域。

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已不再是科学家的预言,而是正在实施的现实。

因此,世界上的每个沿海国都十分重视维护本国的海洋权益。

这就引发了争夺海洋岛屿、海洋国土(海洋国土包括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公海、大陆架等部分)、海洋资源、海洋通道的新斗争,使世界热点集中到海洋上,海洋斗争将越来越复杂。

海洋权益是一个国家海洋权利和海洋利益的总称。

海洋权益属于国家主权的范畴,是国家的领土向海洋延伸而形成的一些权利;海洋利益主要包括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

我国是一个濒海大国:第一,我国濒临的海洋从北到南依次为渤海、黄海、东海、南海,渤海是深入我国大陆的内海,其他三个是我国在太平洋中的边缘海;第二,我国海疆北起鸭绿江,南至曾母暗沙,东起钓鱼岛群岛,西至北仑河口;第三,我国拥有约1.8万千米的大陆海岸线和1.4万千米的岛屿海岸线;第四,我国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岛屿有6900多个;第五,我国拥有面积约300万平方千米的管辖海域,约占全国陆地面积的1/3,其中领海面积约38万平方千米。

海洋既是人类生存的基本空间,也是国际政治斗争的重要舞台,而海洋政治斗争的中心,是海洋权益。

全球愈演愈烈的海权之争,背后都是巨大的海洋利益。

海洋维系着中华民族崛起的诸多重大安全和发展利益。

这些利益主要包括:保卫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防御敌对国家从海上的打击和入侵;保卫支撑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海洋资源的安全,维护海洋权益;维护我对外贸易海上航运通道、石油航线以及重大海外利益的安全。

此外,还有打击海上恐怖主义、海盗、走私和跨国犯罪等问题,营造和平、良好的地区海上安全秩序;改善海洋环境,维护我国可持续发展和生存空间的质量等等。

在我国面积约300万平方千米的管辖海域内,与海上邻国之间存在了许多争端,甚至有中国固有的岛屿被他国明目张胆地占领,严重侵犯了我国主权,我国的海洋权益也正受到严峻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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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际海洋法会议与中国对海洋权益的维护一、中国政府在领海问题上的立场和主张领海是国际海洋法最基本的制度之一,领海宽度问题历来都是各国争议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1958 年和1960 年两次海洋法会议争论的焦点。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召开后,领海宽度、基线是会议讨论的主要问题。

发展中国家经过艰苦斗争,终于冲破了英、美、德、日等海洋大国代表所主张的 3 海里的宽度限制,提出每一个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但其不应超过12 海里的主张,被大会所采纳。

这一规定与中国政府的一贯主张相吻合。

1958 年9 月中国政府颁布的《关于领海的声明》就曾宣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十二海里( 浬) 。

这项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领土,包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和同大陆及其沿海岛屿隔有公海的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

在海洋法会议上,中国代表团主张各沿海国有权根据本国自然条件的具体情况,考虑到本国的安全和民族经济发展的需要,合理地规定其领海范围。

1973 年3 月20 日,在海底委员会第二小组委员会上,中国代表团首席代表庄焰就领海和专属经济区问题发言指出: 世界上各地区的自然条件各不相同,各沿海国海岸的长短曲折,沿岸海底的深浅、陡缓,沿海资源的具体情况,以及同一海域内的国家的接界情况也是多种多样沿海国家根据本国自然条件的具体情况,考虑到本国民族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需要,合理地确定自己的领海,这完全是正当的,合法的,无可非议的。

中国代表亦对菲律宾等八个国家提出的关于领海和海峡通航的条款草案表示欢迎,指出这个草案基本上反映了海峡沿岸国要求维护领海主权的正当愿望,同时又适当地照顾到国际航行的便利,因此是比较合理的,可以作为第二小组委员会工作小组讨论的基础。

中国代表团经过深入讨论后,在1973 年提出的《关于国家管辖范围内海域的工作文件》中,全面地阐述了中国在领海问题上的立场,指出沿海国有权根据自己国家的地理特点、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需要,并照顾到邻国的正当利益以及国际航行的便利,合理地确定领海的宽度和范围。

文件还指出,同一区域的沿海国,可以通过平等协商,规定该区域的统一领海宽度或限度。

沿海国确定的领海宽度和范围,原则上适用于其所属的岛屿。

岛屿相互距离较近的群岛或列岛,可视为一个整体,划定领海范围。

中国代表亦对该文件有关问题进行了说明,指出各国在确定自己的领海宽度时,既要考虑本国的地理特点和维护本国安全的需要,也应照顾到邻国的正当利益和国际航行的便利,这是确定领海宽度问题的根本原则。

在此基础上,同一区域的国家由于自然条件和国家利益的共同性,可以通过平等协商,规定该区域的统一领海宽度或限度。

至于在国际上是否需要规定一个领海的最大限度,这应该由各国在平等的基础上共同商定。

1974 年7 月2 日,海洋法会议全体会议进行一般性辩论,中国代表团团长柴树藩在会上再次阐述了中国政府在领海问题上的立场。

中国代表的主张对于会议在领海宽度这个难题上最终达成一致发挥了重要作用。

关于领海通航问题也成为与会各国争论的焦点。

海洋大国为了使其军舰取得更大自由,竭力主张包括商船和军舰的一切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权; 另一些国家从国家的安全利益出发,反对海洋大国的观点,认为无害通过制度不适用于军舰,外国军舰在通过领海时必须事先通知或取得沿海国的同意。

中国和其他20 多个发展中国家一再提出联合提案,建议增加有关要求外国军舰通过领海时应事先获得批准或予以通知的规定。

但是,这些建议未被接受。

最后,《公约》的规定采取了使用模糊语言的做法: 所有国家,不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公约》的上述规定容易引起分歧并由此产生国际争端。

在签署和批准1982 年《公约》时,20 个国家就领海无害通过问题发表声明。

其中一些国家要求军舰通过领海要事先通知,另一些则要求事先批准,中国属于后者。

中国在1996 年批准《公约》时重申: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领海内无害通过的规定,不妨碍沿海国按其法律规章要求外国军舰通过领海必须事先得到该国许可或通知该国的权利。

二、中国政府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方面的立场和主张在海洋法会议上,关于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范围划分问题引起了各国的争论。

在会议中,协调组主席经过与各国反复协商,最终形成了一个折中方案,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同意,被列入海洋法公约草案,后成为《公约》条款。

中国代表自始至终都积极参加了会议讨论,并阐述中国政府的立场和主张。

( 一) 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是国家管辖区域,沿海国必须具有对整个经济区的专属管辖权和多项专属权利,否则专属经济区就会有名无实。

中国代表在会议上多次发言,支持发展中国家提出建立200 海里专属经济区的主张。

1972 年7 月21 日,陈志方代表在第二小组委员会会议上就捕鱼问题发言指出: 沿海国家根据本国的地理条件,考虑到民族经济利益的需要,完全有权利在其领海外划定一定的经济区,以便保护其渔业资源。

其他国家到沿海国邻近海域捕鱼时,应在沿海国主权不受侵犯的前提下,通过有关国家间的谈判,求得合理的解决。

1973年4 月5 日,庄焰发言指出: 发展中国家为了捍卫本国的民族经济利益,要求合理地划定专属经济区,这是完全正当的。

关于沿海国在该区域内的权利,中国代表指出沿海国家是否有权在领海以外划定一定范围的专属经济区,这也是一个带有原则性争论的问题。

《关于国家管辖范围内海域的工作文件》集中阐述了中国在专属经济区或专属渔区的具体建议: ( 1) 沿海国可以根据本国的地理、地质条件、自然资源状况和民族经济发展的需要,在邻接其领海外,合理地划定一个专属经济区。

经济区的外部界限最大不得超过从领海基线量起200 海里。

( 2) 经济区内的一切自然资源,包括整个水域、海床及其底层的生物、非生物资源,均属该沿海国所有。

沿海国为了保护、利用、探测和开发上述资源,在其经济区内行使专属管辖权。

( 3) 一切国家的船舶和飞机在经济区内的水面和上空的正常航行和飞越,应不受妨碍。

在经济区海床敷设电缆和管道,其路线应经沿海国同意。

( 4) 沿海国为了对其经济区进行有效管理,可以制定必要的法律和规章。

其他国家在沿海国经济区内进行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沿海国有关的法律和规章。

( 5)未经沿海国批准,擅自在经济区内进行渔业、采矿或其他活动,或虽经准许但违反沿海国有关法律和规章的,沿海国有权进行必要的处理。

在提交该文件时,中国代表团还力图区分专属经济区和领海: 领海与专属经济区均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内,但二者是有不同的法律地位。

领海是沿海国领土的一部分,沿海国行使其全部主权。

而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主要享有经济区内经济资源的所有权,包括生物的与海底自然资源的所有权。

专属经济区的性质是一个既涉及沿海国的经济和安全利益,又涉及反对他国谋求海洋霸权的重大问题,中国坚决主张专属经济区是国家管辖区域,不是公海的一部分。

1975 年4 月24 日和25 日,海洋法会议第二委员会举行非正式协商小组会议,讨论了专属经济区的性质和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权利问题。

柯在铄代表发言指出: 建立经济区的目的,首先是维护沿海国的主权和资源,免受海洋霸权主义国家的掠夺、侵占和破坏。

在4 月25 日的会议上,张炳熹代表驳斥了某些国家提出的经济区是公海的一部分、沿海国在经济区内行使权力时应顾及公海的其他合法利用之说,指出这些观点都是有意把专属经济区和公海等同起来,歪曲专属经济区的地位和性质,其目的就是要继续在公海自由的口号下,在他国专属经济区内任意行动,并企图使某些不法行为合法化。

1976 年8 月15 日,许多中小国家代表在第五期会议上坚决反对把专属经济区作为公海。

中国代表在发言中对此表示完全支持,指出专属经济区只有明确规定为国家管辖区域的地位,才能有效地保障广大中小国家200 海里范围的正当权益,免遭海洋霸权主义的继续掠夺和威胁。

如果专属经济区仍是公海的一部分,那就是否定沿海国在经济区内对资源的主权权利和其他专属管辖权,这与专属经济区的实际内容是不相符的; 如果又承认沿海国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又规定经济区是公海一部分,那在逻辑上是不通的。

而内陆国和地理位置不利的国家应该在它相邻国家的专属经济区内享有合理的权益。

为此,中国代表认为应当删去《订正单一协商案文》( 1976 年5 月6 日) 中关于规定专属经济区适用公海条款的第46 条第2 款和关于剩余权利问题的第47 条。

三、中国利用国际舞台捍卫国家海洋权益中国拥有广阔的大陆架,为保护和充分利用大陆架资源,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确立大陆架制度之前,中国就在海洋法会议及相关会议上开始了维护大陆架权利的历程。

1972年3 月,中国代表在海底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就强调: 我国台湾省及其所有附属岛屿,包括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等岛屿在内,是中国的神圣领土。

这些岛屿周围的海域和邻近中国的浅海海域的海底资源,都完全属于中国所有,决不允许任何外国侵略者染指。

1974 年4 月2 日,在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第30 届会议上讨论亚洲近海矿产资源的勘测议题时,黄明达发言重申中国沿海海域及中国所属岛屿附近海域的海底资源所有权完全属于中国,中国沿海海域及中国所属岛屿附近海域的海底资源,其所有权完全属于中国。

只有中国才有权勘探和开发这些海底资源,任何无视中国主权,任意在中国沿海海域及其所属岛屿附近海域进行的勘探和钻探活动,都是非法的。

就日本和韩国《关于共同开发大陆架协定》的签订、批准、互换及钻探试采一事,中国政府多次发表严正声明: 根据大陆架是陆地领土自然延伸的基本原则,中国对东海大陆架拥有不容侵犯的主权权利。

东海大陆架涉及其他国家的部分,理应由中国和有关国家通过协商加以划分。

日本政府背着中国与韩国政府签订协定,片面划定所谓的共同开发区,这是侵犯中国主权的行为。

1974 年中越西沙海战后,中国亦利用参加国际海洋会议场合,发表过一系列的南海主权声明,批驳南越对南海诸岛主权的野心。

1974 年1 月,担任安全理事会主席的贡萨洛法西奥曾在一次记者招待会上说,他赞成南越为西沙战事在安理会中提出控诉。

为此,庄焰提出抗议声明,指出作为安全理事会的主席,他不应该发表意见。

庄焰还重申了中国立场: 西沙群岛是中国的领土,中国在那里采取的行动是中国的内政。

2 月26 日,毕季龙在日内瓦外交会议发言中,严正驳斥了西贡当局代表在会上对中国的诽谤,重申西沙、南沙群岛历来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国政府完全有权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来维护主权和领土完整。

3月30 日,在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第30 届会议的全体会议上,西贡代表在会上声称对西沙、南沙领土拥有主权,并攻击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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