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构成要件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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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构成要件之思考

【摘要】行政处罚是指国家法律赋予行政机关针对相关违反所规定的政法秩序的公民给与制裁措施的权力,它与民事制裁、刑事制裁形成统一的三大责任制。一般而言,行政处罚是双重性质的,一方面是为管理部门提供需要,另一方面也会保护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到危害。因此需要对行政处罚权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管理。在此基础上,我们需要研究行政处罚的相关构成要件,在了解其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又要严格区分其与犯罪构成的要件,当然,研究这些不仅仅是适应规范相关行政处罚的发展需求,也为行政处罚的积极实践指引方向。【关键词】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构成要件

一、基本概述

(一)相关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的基本定义

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铁序的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所应具备的、必不可少的条件。具体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组成部分,即基础性要件、执法的主客体要件、法律要件,有的学者在此基础之上还增加了法定程序要件。

(二)目前对其构成要件存在的争议

目前根据调查研究发现,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可以对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做出不同的划分,有的学者认为合法的行政处罚必须具备主体合法化、权限合法化、内容合法化程序合法化。具体来说就是主体的合法化就是指行政的主体必须依法享有行政职权;对行使职权的行为同样能够独立承担责任,不具备以上特征的就不能作为主体。对于权限的合法化来说就是指处罚必须在法定的职权内,超出了就无效。这里所说的法定职权主要包括由法律规定其能够监管的部门和有权利去履行这一职权的部门。对于内容的合法则是表示处罚的内容必须有法可依,不能随心所欲,对于违法的行为必须要有事实证据。而程序的合法就要求执罚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

还有的学者却不支持以上的观点,认为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主要是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的,第一是处罚实施的主体即行政机关或者具有被授权的组织;其二就是被处罚的对象,主要是指行政外部的相对人,其三就是处罚的客观事件,是指对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是违法的但并不构成犯罪;最后就是处罚的性质,这是一种制裁性质的行政行为。

还有的学者认为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主要是由步骤、方式、顺序以及时限这四个基本条件组成的,还有比较普遍的两种观点,即(1)四要素论。认为其一是主体部分,即该主体必须是能够承担责任的个人或者组织;其二是主观部分,认为违法主体必须是有意的、行为具有过失性质;其三是客观性,认为有违反行政法的行为与其导致的危害结果、两者之间的因果联系;其四是功能方面,认为该违法行为具有一定损害国家行政管理和危害到社会关系的维护。(2)三要素论。认为该处罚的构成要件就是由客观方面的违法行为、具有责任能力的公民或者组织作为主体、法律方面明文规定的处罚。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发现,对于行政处罚的要件构成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观点,本研究基于以上的争论,对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进行了综合性的整理,为大家提供一个较为全面性的参考。

二、具体分析构成行政处罚的要件

(一)基础性的要件

主要是针对那些违法行为已经发生的,即行为主体已经实施了违反相关行政管理所规定的法律法规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为主体采取的违法行为。该行为的主要特征有以下三个方面:

(1)该行为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社会危害性质,这是广泛违法行为所具有的本质特征。这里的危害性主要是指行为主体所采取的行为是不被社会大众所接受的,是被国家行政法律法规所严令紧张的,该行为一旦做出,就必然会导致社会秩序、社会公民和社会生活受到影响,可能会造成意想不到的严重危害。当然这种后果也存在两种情况,第一种就是该行为已经实施就导致严重后果,如殴打别人致残、枪击伤人等。第二种就是可能会给社会带来较为严重的后果,如违法交通安全法规可能会导致车祸险情、违反相关渡口规定并不听取有关部门的规劝一意孤行就可能导致损害,这些情况都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然而如果行为主体的行为并没有危害到社会或者其他人,就不能给与所谓的行政处罚。

(2)行为主体的行为实施的过程中违反了相关的管理条例,即该行为触犯的对象就是国家规定的行政部门的管理规章制度,简单来说,就是该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的行政法。当然任何一种违法行为都会损害到受法律保护的社会秩序。但是违反行政法是跟国家的整个行政管理直接相关,与刑事违法犯罪、民生违法行为都是不同的,因此判定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是否违反行政法主要是看他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下的行政管理秩序,举例来说,我们常见的违法合同法就不是属于行政管理违法行为,而是属于受法律保护的民事违法行为,他触犯的社会关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是在此它不属于违反行政法的范畴,就不能受到行政处罚。

(3)做了违法的行为就必定会受到处罚。这种处罚是根据国家规定的处罚法律的相关规定而采取的针对行政违法活动的,这种处罚实际上就是根据该违法行为导致的社会危害程度、违法性质来进行量刑的。正是由于该行为产生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破坏、触犯相应的法律法规,才会导致受到相应的处罚,这其中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2.该行为主体是一个具备良好行政责任能力的公民

这里的行政责任能力主要是指社会公民、法人代表、社会组织等主体对于自己实施的相关行为能够独立的承担行政后果的能力,这也是进行行政处罚的必备条件。只有相关的行为主体具备这项能力才能承担自己违反行政法的责任,才能在此基础上接受行政处罚。相反,如果行为主体虽然实施了违法活动,但是他自身没有行政责任能力,就没有办法去进行他的行政处罚。

(1)公民。作为普通公民的我们将行政责任能力分为三种,第一种就是完全式的,是指满了18周岁以上的并且精神正常的人。第二种就是限制性的行政责任,是指那些不满18周岁,但是又满了14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较好控制的精神病人,如果这两种人群触犯了行政法,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但是应该进行酌情减轻处罚。第三种就是完全没有行政责任能力,主要是指不满14周岁的公民,没办法控制自己行为、情绪的精神病人,有严重生理缺陷的残疾人,这些人就是没有行在责任能力的人,他们实施了行政违法活动,也不承担责任和处罚。

(2)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这两大类都是具备完全行在责任的主体,如果他们违反了相关的行政法,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行政处罚所需的基础要件必须具备以下特点,即具备有行政责任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有故意或过失性的违法行动,那么该行为主体就必定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否则就不能说其行为是违法的,也不能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法律性的要件

主要是指行政处罚必须具备的法律性质的出处,要做到有法可依,也就是说相应的违法行为在法律上有其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这里的法律要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处罚行政违法必须参考其行为是否违反法律

行政处罚实际上也是一种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的后果,也应当做到严格按照明文规定进行,没有明文规定,就不能随意处罚。比如那些在法律规章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的行为,就不能说其是违法犯罪行为,更不能没有依据的对其进行处罚。举例来说,如果有人把公司的公章偷来在自己的介绍信上盖章,但是并没有到处去招摇撞骗,也没有涉及到违法犯罪活动,仅仅是方便外出,那么就不会将此行为划分为违反行政法的范畴,不会因此受到行政处罚。

2.处罚条件是法律所规定的责任形式

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来看,行政责任形式有很多,如批评、警告、拘留、罚款甚至吊销执照等这些都是符合法律规范的行政责任,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某种行为的处罚形式,就表示没有明确该行为的主体需要承担的责任,就不能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比如某个法律的21条规定中,明确表示对于那些不顾全大局,不按照规定执行国家文件的单位,需要进行限期纠正和通报批评。情节较为严重的,导致不良后果的,还需要对单位的负责人进行相应的处分。这条规定不仅列举了违法行为,还对责任形式进行了细化,但是其只是对行政处罚的责任形式进行规定,因此不能予以处罚。

3.需要一定的法定程序

由于行政处罚的过程涉及到公民的权益、还有其他社会主体如法人、社会组织等的合法权益,是一种比较严厉的处罚举措,其《行政处罚法》利用严格的处罚程序来阻止处罚职权的滥用现象。这种程序简单来说可以划分为一般和简单程序,简易的程序主要是用于对行为主体处以50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对法人、社会组织处以1000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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