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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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人员档案

矫正人员姓名季龙辉

档案编号(2012)第09号

立档日期2012年5月26日

矫正类别管制

矫正起止时间2012.5.19-2012.12.4

民权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制

目录

2、空白表格不入档案

说明

1、左上角标注“文书1——20”,为司法部印发全国统一使用的《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必须按照司法部《社区矫正执法文书填写说明》填写。

2、《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人员报告登记表》、《社区矫正人员参加学习教育社区服务记录表》、《社区矫正人员帮困扶助登记表》、《检查核查记录表》、《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方案》,为县局统一制定的日常管理工作表格,认真记录后归入《社区矫正人员档案》。

调查评估意见书

()字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监狱):

受你单位委托,我局于年月日至年

月日对被告人(罪犯)进行了调查评估。有关情况如下:

综合以上情况,评估意见为。

(公章)

年月日

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

单位:编号:填表日期:

注:此表抄报居住地公安(分)局。

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情况通知单单位:县(市、区、旗)司法局

注:送人民法院,抄报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监狱(看守所)。

社区矫正宣告书

社区矫正人员:

你因罪经人民法院于年月日判处

年月日经人民法院裁定、决定、批准。在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现就对你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的有关事项宣告如下:

一、遵纪守法,按规定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遵守外出审批、居住地变更审批、会客等有关规定(遵守人民法院宣告的禁止令),服从监管;按规定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

二、如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

三、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司法所为你确立了社区矫正小组,小组成员由:

组成,协助对你进行监督、教育、帮助,你应积极配合。

特此宣告。

(公章)

年月日

社区矫正人员(签名):

社区矫正责任书

为了共同做好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提高矫正质量,野岗司法所与矫正小组签订本责任书,共同遵守。

一、司法所具体做好以下事项:

1、指导矫正小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2、认真听取矫正小组成员反映的情况并及时处理有关事宜。

二、矫正小组具体做好以下事项:

1、协助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2、督促社区矫正人员按要求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参加学习及社区服务,自觉遵守有关监督管理规定;

3、定期向司法所反映社区矫正人员遵纪守法、学习、日常生活和工作等情况;

4、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法犯罪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向司法所报告;

5、根据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和身份确定的其他社区矫正事项。

矫正小组(成员签字):

(公章)

年月日

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表

注:抄送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

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居住地变更)审批表

注:用于居住地变更时,抄送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变更后,复印送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

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存根)

()字号

社区矫正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人民法院禁止令)的行为如下: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

(公章)

年月日

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字号

社区矫正人员:

你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人民法院禁止令)的行为如下: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

(公章)

年月日

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

注:用于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时,应连同有关建议书、警告决定书等材料组卷一并报有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

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

()字第号社区矫正人员,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居住地,户籍地。身份证号码。因

罪经人民法院于年月日判处。年月日经人民法院(公安局、监狱管理局)裁定(决定、批准)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在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该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人民法院禁止令)的行为,具体事实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对社区矫正人员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此致

公安(分)局

(公章)

年月日

注:抄送人民检察院。

撤销缓刑建议书

()字第号社区矫正人员,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居住地,户籍地。因罪经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以()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缓刑,附加。在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该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人民法院禁止令)的行为,具体事实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社区矫正人员撤销缓刑。

此致

人民法院

(公章)

年月日

抄送: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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