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办案机制分析(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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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浅析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浅析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摘要: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在宪法层面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出了规定,指明了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领域的发展方向。

2015年7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获表决通过。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试点方案》,选择北京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试点,检察机关正式成为一支强有力的公益诉讼主体。

关键词:公益诉讼;检察机关;试点工作近年来,生态环境污染、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同时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一些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也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社会各界呼吁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公益诉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日益强烈。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以及2015年5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的审议通过,这一系列举措,为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从理论走向实际指明了方向,为有关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和推进提供了动力。

一、公益诉讼的概念公益诉讼是指当有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不法行为发生时,特定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活动。

公益诉讼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公益诉讼包括所有为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即包括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提起的诉讼,也包括社会团体、个人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诉讼;狭义的公益诉讼仅仅是指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诉讼。

二、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困境分析在现行立法和司法体制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还面临着诸多障碍,具体表现如下:(一)立法及诉讼法理论方面的障碍无论是民事诉讼法还是行政诉讼法,对于有权提起诉讼的原告条件都是以“适格说”和“利害关系说”为理论依据进行规定。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问题分析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问题分析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问题分析摘要:虽然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得到了法律的确定,但现有的相关制度并不完善,对许多程序方面的规定仍旧缺失。

2022 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确立了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

由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立不久,相关法律规定较为笼统,在日常实践的过程中问题层出不穷;2022 年,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实证分析,不难看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制度设计方面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拟通过相关讨论分析,力求为完善我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提出些许建设性建议。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相关问题讨论(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1.与其他诉讼的竞合问题。

在日常实际办案中,我们经常会发觉,一个详细的案件通常既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也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构罪条件的,还会涉及刑事诉讼。

此类案件实践中常见于环境污染案中,通常既可以选择民事诉讼,也可以选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但两者在管辖权问题上的规定不一样。

再比如线上餐饮案件,线下商店的违法行为通常涉及违反《食品平安法》,同时相关监管部门(一般是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也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形,所以通常是启动民事相关诉讼还是行政相关诉讼,法律没有相关规定。

2.举证责任方面的问题。

虽然检察机关在调查取证方面的具有一些公权力方面的优势,但是鉴于公益诉讼是一种还在不断摸索过程中的新型诉讼,困难自然层出不穷。

比如环境污染之类的公益诉讼案件在事实认定、损害鉴定方面就面临着技术困难,由于缺乏相关专业力量,导致实际办案寸步难行;再者,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稀有,或者就是鉴定费用昂扬,致使办案成本远超预期。

有学者建议,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在遵循“谁主见,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外,在处理环境污染方面的案件时,则应遵循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被告负责“自证清白”。

工作心得检察公益诉讼运行机制应进一步完善

工作心得检察公益诉讼运行机制应进一步完善

工作心得检察公益诉讼运行机制应进一步完善首先,检察公益诉讼的立案制度存在问题。

随着公益诉讼的发展,检察机关正在采取新的立案制度。

然而,检察机关未能完全落实这一制度,诉讼双方经常出现立案决定不合理的情况,例如案件立案要求不满足的情况,以及实质性内容没有得到充分考量的情况,这严重影响了检察公益诉讼的审判过程。

其次,检察机关在审理检察公益诉讼时,常常缺乏足够的实际遵循的严格法律制度。

检察公益诉讼主要涉及国家重大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涉及的案件中主体的起诉工作量大,法律责任点多,非常容易引发纠纷。

但在审理检察公益诉讼时,检察机关依然缺乏严格的法律规则和政策,不能很好地落实检察的职责,甚至出现漏洞轻处的现象,这不能反映公共利益的重要性。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困难及建议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困难及建议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困难及建议一、困难分析1.立案难: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需要证明案件符合立案条件,尤其是公益性、合法性、群体利益等方面的证明难度较大。

2.证据难:行政公益诉讼所需证据范围广泛,涉及公益性、法律依据、侵害事实、损失情况等多方面内容,这也给检察机关收集、固定、保存证据带来困难。

3.程序难: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需按照规定进行诉前调解、举证、听证等程序,而这些程序本身也会占用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4.定性难: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需要证明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和损害性,这也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实践经验等进行一定的研究和掌握。

二、应对之策1.提高证明能力:检察机关需要加强法律规范的研究和掌握,同时积极收集相关公益事件的信息和材料,制定适合的证明方案。

2.保证证据合法有效: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制定技术标准、增加技术装备、建立证据保存机制等方式,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此为基础保证案件证据的合法有效性。

3.科学程序管理:检察机关需要制定清晰明确的工作程序、规定时间节点和质量标准,并建立相应的任务分配、监督评估、引导指导机制,提升程序管理的科学性和效率性。

4.加强法律素养:检察机关需深入研究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先进经验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更加精准的证明策略、法律文书和证明方法,推进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三、总结与建议行政公益诉讼是一项公益性质非常强的工作,检察机关的职责和作用十分重要。

虽然目前行政公益诉讼工作中存在着一些难点和困难,但是只要我们在工作中坚定信心,加强学习和实践,制定出更加完善的工作方案和措施,就一定能够推动行政公益诉讼实现更好的发展和进步。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几个问题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几个问题

浅析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几个问题摘要:随着民诉法和刑诉法的修改,民事公益诉讼的在我国发展并将逐步推进,但是关于民事公益诉讼一系列的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作出详细规定。

本文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提起的原则、提起方式等探讨。

关键词: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提起主体民诉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它是对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一大突破,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但理论界和实务实践中对对”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的理解意见不尽一致,检察要机关是否有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也争论不休。

一、检察机关作为提起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适当性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民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这里的”机关”概念比较宽泛,类型很多,包括立法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机关等,因此,需要作目的性限缩解释,将”机关”解释为人民检察院、行政机关。

笔者认为,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因为:(1)检察机关在我国宪政中居于法律监督者的特殊地位,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维护者和实现者的职能角色;(2)现行法的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二款已经赋予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公诉权,即当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时,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刑事公诉的同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公诉;并且近年来各地检察院已经积累了提起公益诉讼的实践经验。

基于以上原因,我们认为检察系统进行公益诉讼不仅具有法律上的依据也有适当性。

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则(一)保护社会公益原则。

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基于保护社会公益,必须谨慎行使诉权,规制并厘清诉讼程序中国家与个人间权利与义务的界限,做到积极而不滥用,慎重而不失职,更好地履行保护公益的职责。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强化技术应用
积极引入先进的科技手段和技术设备,提高民事 公益诉讼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如利用大数据、 人工智能等技术辅助办案。
THANKS
感谢观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包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赋予了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违反法律 的行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力。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意义
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 利益
审查程序
初步审查
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判断是否 符合起诉条件。
听证会
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 ,对案件进行深入分析。
作出决定
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是否起诉的 决定。
诉讼程序
提起诉讼
对决定起诉的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审理
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检察机关代表公共利 益出庭参加诉讼。
法庭判决
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情况作出判决,维护公共利益 。
需要综合考量多种因素
民事公益诉讼涉及面广,需要考虑的 因素多,如违法行为的影响程度、涉 及人数、持续时间等,这使得案件认 定的难度加大。
法律适用问题
法律规定不完善
目前,关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还比较笼 统,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南,导致实践中法律适用 问题突出。
需要加强法律解释和指导
实践范围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主要涉及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保护等领域。在实 践中,检察机关通常会与相关领域的专家合作,以提高案件的专业性和胜诉率。
实践效果
通过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成功地解决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件,有效地维护了公共利 益。同时,这也提高了公众对检察机关的认识和信任度。

工作心得:检察公益诉讼运行机制应进一步完善(最新)

工作心得:检察公益诉讼运行机制应进一步完善(最新)

工作心得:检察公益诉讼运行机制应进一步完善(最新)随着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全面推开,公益诉讼不断为老百姓所熟知,社会各界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不断完善公益诉讼的运行机制,使公益诉讼更好地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当前面临的新问题。

一、放宽检察公益诉讼范围目前,民事公益诉讼限定在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和食品药品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行政公益诉讼限定在资源保护、国有财产保护和国有土地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领域。

从试点情况看,上述领域确实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侵权现象十分严重的领域,检察公益诉讼从这些领域介入,也得到社会各介的普遍关注和支持,取得了良好效果。

从国家推进依法治理的客观需求看,从检察公益诉讼制度长远发展的角度看,上述领域显然无法囊括公益诉讼的范畴,范围过于狭窄,既不利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法治保护,也不利于检察职能的充分发挥。

建议对“公益”的法定范畴予以进一步明确,从而对“公益诉讼”进行全面的理解和解读,不再限定在特定领域。

二、完善案件发现机制现行实施办法要求案件线索来源于检察机关履行职责发现这一先决条件,制约了检察机关获取案源的渠道。

在以往的办案中,检察机关获取案件线索一般都是由批捕、公诉、控申和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移送而来,由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转隶,通过自身履职中发现案件线索的来源又减少了一部分,所以要求所有案件来源都是自身履职发现就变得更窄。

建议对案件线索来源不做限制,我们在工作中要加大线索摸排力度,在发挥控申窗口的基础上,不断扩宽案件线索来源渠道。

三、完善调查核实权调查核实是提起公益诉讼的必要前提和保障。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对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的手段作出了严格的限定,具体操作层面还面临诸多困境:一是程序性保障措施缺乏,导致调查核实权不具有刚性法律强制力。

《办法》规定,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有关情况,行政机关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但是对于不予配合的情形,并未提供救济性保障措施,这样的规定缺乏刚性。

浅析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现实困境及突破思路

浅析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现实困境及突破思路

浅析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现实困境及突破思路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主题并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公益诉讼(PublicInterest Litigation)也是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重大部署之一,是权力监督和法律监督体系的重大改革,作为一种新的诉讼机制,公益诉讼肯定有其独特性,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如何适应这些重要变化,更好履行公益诉讼这一新增职能,是摆在我们前面的一项重要课题。

自2015 年7 月2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发布后,在全国各地,有关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例不断出现,如2016 年1 月13 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对锦屏县环保局怠于履行职责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一案并当庭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2016 年3 月1 日,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检察院对清流县环保局行政违法及行政不作为,向该县法院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被告清流县环保局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违法。

本文通过调研,对检察机关在提起公益诉讼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当前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些困境,破解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难题。

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依据(一)法理依据诉的传统理论认为,“无利益即无诉权”。

诉讼信托实际上是属于当事人诉讼表现形式,其主要特征在于,通过法律的形式赋予某个特定的机关或者组织如检察机关、消费者协会、环境保护组织等在特定领域里代表大众或者国家提起诉讼。

公益诉讼就其性质而言实为普通共同诉讼,在于实现其请求权而非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的诉讼。

随着现代以来侵犯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问题愈发突出,适用“法律权利标准”则难以保障利益间接受损人的权利,“法律权利标准”便无法继续在现代社会独占鳌头并逐渐让位于“利益范围标准”,后一标准扩大了原告范围,将原告资格的重点放在认为利益受损的情况之上。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发文字号】高检发释字〔2021〕2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06.29【实施日期】2021.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已经202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6月29日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202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高检发释字〔2021〕2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管辖第二节回避第三节立案第四节调查第五节提起诉讼第六节出席第一审法庭第七节上诉第八节诉讼监督第三章行政公益诉讼第一节立案与调查第二节检察建议第三节提起诉讼第四章民事公益诉讼第一节立案与调查第二节公告第三节提起诉讼第四节支持起诉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加强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任务,是通过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支持适格主体依法行使公益诉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相关法规,秉持客观公正立场,遵循相关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规定,坚持司法公开。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通过提出检察建议、提起诉讼和支持起诉等方式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由检察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并依照规定承担相应司法责任。

检察公益诉讼“三位一体”办案模式研究

检察公益诉讼“三位一体”办案模式研究

检察公益诉讼“三位一体”办案模式研究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依法提起诉讼,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诉讼形式。

为了加强公益诉讼的办案工作,检察机关采用了“三位一体”办案模式,即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有机结合。

本文将对这一办案模式进行研究。

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具有发起诉讼的职能。

检察机关负责依法审查案件,确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并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在公益诉讼的过程中,检察机关还负责监督和指导案件的侦查、调查和审判工作,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行政机关在公益诉讼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行政机关是公益诉讼的实施机关,负责执行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履行行政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义务。

行政机关根据法院的判决和裁定,采取必要的行政行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司法机关是公益诉讼的审判机关,负责依法审理公益诉讼案件。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根据法律和事实,对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审判并作出判决和裁定。

司法机关在公益诉讼中发挥了公正、公平、公开的作用,保障了公益诉讼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实践中,检察公益诉讼“三位一体”办案模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检察机关的介入,能够提高公益诉讼的质量和效果。

检察机关具有独立、公正的性质,能够客观地审查案件,并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机关的参与可以保证公益诉讼的实施。

行政机关作为公益诉讼的实施机关,负责执行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害。

司法机关的审判能够保证公益诉讼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审理案件,并作出公正的判决和裁定,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当前检察公益诉讼“三位一体”办案模式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的协作不够紧密。

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工作缺乏监督和指导,导致公益诉讼的执行工作不能及时、有效地进行。

司法机关的审判效率较低。

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周期较长,导致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受到一定的影响。

人员配备和技术手段的不足也是制约公益诉讼“三位一体”办案模式发展的重要因素。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问题研究(最新)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问题研究(最新)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问题研究(最新)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为构建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吹响了冲刺的号角。

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北京等十三个省市检察机关开展为期二年的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工作。

截止目前,各试点省市检察机关成功办理了一批公益诉讼案件,其中不乏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都很高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例,这些案例的办理为今后行政公益诉讼“入法”奠定了实践基础,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全面开展具有指导性意义。

一、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产生和法律适用(一)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产生的司法背景近年来,生态环境污染、国有资产流失、危害食品安全等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其中包括有些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侵害的案件。

由于“公益”是一种整体利益,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使得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时,存在民事公益诉讼主体模糊、行政公益诉讼主体缺位的问题,无法使国家和社会公益利益获得有效保护。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法治的实施和公民意识的不断增强,一些“正义之士”发现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侵害公共利益时不再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而是采取了诉讼的实际行动进行维权,如东南大学两名教师施建辉、顾大松先生诉南京市规划局案、律师金奎喜诉杭州市规划局案,这表明我国公民的维权意识极大的提高,同时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法治的进步以及法治社会所起到的良好作用。

但是,这些案例也反映了当前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困境。

法律上空白导致行政行为侵害社会公益的可诉性问题受到质疑。

由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欠缺,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正当性,尤其是普通公民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正当性受到质疑,而法院为了避免社会矛盾的激化往往以被诉行政行为与起诉人无直接利害关系或对起诉人无实际影响为由,拒绝对公民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直接进行审理。

简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问题及完善

简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问题及完善

简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问题及完善论文摘要民事诉讼法即将修改,其中最令人注视的莫过于拟增加公益诉讼制度。

民事诉讼法增加公益诉讼,反映了我国在法治进程中已经开始重视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之法律救济。

可是,公益诉讼的探讨在我国毕竟只是处于起步时期,关于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提起的方式和可能碰到的障碍的解决方式,在理论界仍有很多的争议。

本文从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动身,针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理论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对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提出自己的观点。

论文关键词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民事催促起诉支持起诉谦抑性原那么
一、检察机关应是提起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
(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爱惜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爱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

检察机关工作总结:以一体化机制提升公益诉讼质效

检察机关工作总结:以一体化机制提升公益诉讼质效

检察机关工作总结:以一体化机制提升公益诉讼质效
公益诉讼工作全面开展以来,**省检察机关在最高检和省委的坚强领导下,提高政治站位,加强指挥协调,积极探索创新,全力推进工作。

各级检察院广大检察干警上下一心、积极办案,通过一体化机制建设,做好谋篇布局、环境创造、程序完善、质量把控,推进公益诉讼工作深入健康发展,取得了较好成效。

截至今年6月,全省检察机关共摸排公益诉讼案件线索1700件,共办理诉前程序案件1136件,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27件。

主要做法是:
一、积极建立一体化机制。

为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进一步整合办案资源,切实提升公益诉讼工作合力,加强办案力度,提高办案质效,推动公益诉讼工作全面深入发展,积极建立一体化机制。

(一)制定“一体化”工作意见。

制定《关于加强公益诉讼办案一体化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坚持“一把手”工程和上级检察院领导,加强内部有效协作、上下统筹协调、案件指导管理;明确规定案件线索统管、法律文书把控、交办督办提办的相关程序,从上到下形成了“一把手”负总责和“全院一盘棋”工作格局。

(二)加强内部协作配合。

制定《关于加强公益诉讼工作内部协作配合的规定》,要求其他业务部门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后及时向民行检察部门移送,并建立联络员制度,。

完善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工作机制研究

完善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工作机制研究

完善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工作机制研究摘要:公益诉讼反映了强劲的社会需求之下检察权的内涵扩张,其通过新的诉讼模式保护受损的公共利益,涉及的利益冲突更加敏感,当下的相关立法及实践无法充分发挥其制度初衷。

对此,检察机关应在重视能力建设的基础上,立足现有的法律规定对工作机制进行优化。

借助检察办案一体化模式,通过上级院督办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提供后盾。

通过与立案监督工作一体推进,在“两法”衔接制度框架内将检察机关的监督优势延伸至公益诉讼工作中。

與行政执法机关建立监督与支持并重的关系,借助行政机关的专业化优势推动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工作。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调查权公共利益强劲的社会需求使传统的诉讼模式在公共利益保护方面显现出了局限性,由此催生了以社会本位主义为基础的公益诉讼制度。

一、检察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现状分析行政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履行检察监督职能的新的载体和维护公共利益的新的制度设计,在制度的正当性和必要性方面已经经过了充分的理论研判和实践检验,但于成熟的行政诉讼结构中介入新的角色,无论是检察机关还是行政机关及其他当事人都需要面对新制度带来的排异反映。

(一)立法层面的不足尽管与传统的诉讼模式存在较大差异,但检察机关作为诉讼的参与者,必须就其监督主张提供必要的证据支持。

根据公益诉讼的监督逻辑,检察机关需要证明的内容包括行政机关履职不充分的情形及存在能触发行政执法程序的公益受损的基础事实,对此,检察机关需要对待证事实进行调查核实作为推进公益诉讼实践的认识基础。

[1]显然,调查权对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具有显著的程序作用,但相关法律规范中对检察机关调查权的规定都过于笼统,且缺少必要的程序保障,由此导致实践中的诸多问题。

公益诉讼工作由试点“转正”后,“两高”出台的《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中就人民检察院在公益诉讼办案中的调查权问题进行了明确,表述为“调查收集”,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检察机关在取证问题上的主动程度,其行使调查权的重心不局限于对现有证据材料的复核和加工,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对调查权的程序限制,调查的视野和思路更加开阔。

最新-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存在的几个问题 精品

最新-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存在的几个问题 精品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存在的几个问题一、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几种方式公益诉讼一般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不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活动。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主要表现为这样几类案件:1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案件;2环境污染的案件(比如公害案件);3妨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管理秩序的案件;4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的案件中,被侵害主体法律地位较弱或无主体的案件;5损害公共设施,破坏自然资源的案件;6违反公序良俗的案件等等。

检察机关在提起公益诉讼时以何种方式向法院提起,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从目前检察机关已开展的民事公益诉讼活动的司法实践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又可分为两种:一是检察机关作为原告,侵权人(债务人)或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为被告。

二是检察机关和遭受侵权的单位、组织或个人为共同原告,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比如对于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检察机关与国有资产流失单位为共同原告,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对于社会保险基金流失的案件,检察机关与基金流失单位为共同原告,对方当事人为被告等等。

(二)支持民事诉讼方式检察机关作为支持起诉的机关支持受损害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里又分两种情况:一是对于主体法律地位较弱或是环境污染案件,检察机关作为支持起诉的机关,由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受损害单位或个人提起诉讼;二是在国有资产流失案件中,国有资产流失单位出于本部门利益的考虑,低价出售国有资产不愿提起诉讼,或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不起诉,在这种情形下,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为原告,检察机关作为支持起诉机关,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人和受益人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采用检察建议或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这种方式在案情清晰、双方当事人配合,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情况下,通过非诉方式成果好、见效快,采用检察建议或调解等方式,可极大地节约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基层检察机关开展行政公益诉讼思考(最新)

基层检察机关开展行政公益诉讼思考(最新)

基层检察机关开展行政公益诉讼思考(最新)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这既是重大司法改革举措法治化的标志性成果,更是司法制度、诉讼制度创新发展的重大成果;对加强公益保护、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对于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极为深远的历史意义。

笔者结合基层检察机关开展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的司法实践,通过深入调研和认真思考,简要谈谈开展、推进行政公益诉讼工作时的特点、存在的困惑问题、原因分析及对策思考。

一、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突显的特点2015年6月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某基层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29件,其中包括2件市院转办线索和3件群众举报线索。

履行诉前程序19件,收到整改回复16份,终结线索摸排6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1件并由法院对行政机关作出违法判决。

针对近三年所受理的案件情况显示,其呈现的特点:一是发生的领域集中在生态环境领域,案源单一、面窄;二是检察建议回复及时且采纳率高。

通过以上数据可以看出,诉前程序案件多,且大部分案件都在诉前程序中解决了。

由此看来,检察建议的效果显著,行政机关在督促下能纠正自身的行为或积极履行自身职责。

可以说,在有了诉讼作为后续保障的情况下,检察建议在一定程度下发挥了更好的效果。

三是诉讼请求获法院支持。

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件,法院作出确认违法判决1件,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二、行政公益诉讼工作存在的问题(一)案件线索来源问题。

根据2018年3月2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驶职权或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困境与解决》范文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困境与解决》范文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困境与解决》篇一一、引言环境问题是当前社会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现象日益严重。

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和环境资源,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成为了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面临着诸多困境。

本文将分析这些困境,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二、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困境1. 法律制度不完善当前,我国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导致检察机关在提起诉讼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

此外,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诉讼程序、证据标准等不够明确,给检察机关的诉讼活动带来了困难。

2. 案件调查取证难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往往涉及面广、专业性强,需要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

然而,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跨区域性,检察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往往面临诸多困难,如证据难以收集、鉴定费用高昂等。

3. 诉讼成本高昂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通常涉及较大的经济利益和复杂的法律关系,因此诉讼成本较高。

由于检察机关的经费有限,加之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往往导致诉讼过程中出现经费不足的情况,影响了诉讼的进行。

4. 社会认知度不足目前,社会大众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认知度不高,许多人缺乏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对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持怀疑或漠视态度。

这给检察机关的诉讼活动带来了舆论压力和信任危机。

三、解决措施1. 完善法律制度为了解决上述困境,首先需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应制定更加明确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律法规,明确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权利义务、诉讼程序和证据标准等。

同时,应加强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宣传和普及,提高社会大众的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

2. 加强案件调查取证能力建设检察机关应加强与环保、公安、法院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开展案件调查取证工作。

此外,还可以通过引进专业人员、加强技术手段等方式提高调查取证能力。

3. 降低诉讼成本为了降低诉讼成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大政府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经费投入;二是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三是优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困难及建议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困难及建议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困难及建议行政公益诉讼是国家机关或者被授权的行政机构为了保护公众利益而提起的诉讼。

它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诉讼,旨在强化行政行为的法律性质,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虽然行政公益诉讼在保护公众利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困难。

本文将分析行政公益诉讼的困难,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行政公益诉讼的困难之一是难以确定主体责任。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通常涉及多个主体,包括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等。

在确定主体责任时,往往存在争议和难点,尤其是在涉及行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的关系时更为复杂。

当一起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时,往往涉及多个责任主体,如果无法确定主体责任,将无法进行行政公益诉讼。

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建立责任分担机制,明确每个主体的责任,并建立相应的赔偿机制。

行政公益诉讼的困难之二是证据难以获取。

行政公益诉讼需要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起诉,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证据的获取往往面临一定的难度。

在环境污染案件中,获取污染原因、程度和影响范围等证据常常较为困难。

行政机关处理行政案件时的程序和决定往往不透明,在行政公益诉讼中也很难获得相关证据。

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加强证据保护和取证程序,明确行政机关的义务和程序,保证公民和组织获取证据的合法性和便利性。

行政公益诉讼的困难之三是判决强制力不足。

行政公益诉讼的判决往往只具有事实认定的效力,而缺乏判决的强制力。

这意味着一旦行政机关不执行判决,公众利益很难得到有效保护。

一些地方政府拒不执行环境污染方面的行政公益诉讼判决,这导致环境污染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

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探索行政公益诉讼判决的强制执行机制,确保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提高行政公益诉讼的实效性。

行政公益诉讼的困难之四是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行政公益诉讼的提起和实施往往需要保持公正、透明和独立,然而在实践中常常存在监督不力的问题。

行政机关在查实行政违法行为后,未能及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或者行政法院未能独立、公正地审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完善公益诉讼检察一体化办案的思考

完善公益诉讼检察一体化办案的思考

完善公益诉讼检察一体化办案的思考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形式,逐渐受到了人们的重视和关注。

为了提高公益诉讼的效率和质量,需要进一步完善公益诉讼检察一体化办案。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对如何完善公益诉讼检察一体化办案进行思考。

要加强检察机关与公益诉讼的协作。

公益诉讼的主体是检察机关,而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的主要实施者,应当在办案过程中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

对于检察机关而言,要加强与社会组织、公民等公益诉讼的主体之间的联系与沟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机制。

同时,还要加强与其他执法机关之间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公益诉讼的顺利进行。

要加强公益诉讼的调查取证工作。

公益诉讼案件常常涉及到大量的证据,因此,对于检察机关来说,要加强调查取证工作,确保案件的证据充分、确凿。

为此,可以借鉴刑事诉讼的调查取证方式,采取封闭式调查、定向调查等方式,提高调查取证效率和质量。

要加强公益诉讼的法律研究工作。

公益诉讼案件往往涉及到一些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对相关法律进行深入研究。

因此,对于检察机关而言,要加强法律研究力量的建设,建立专门的法律研究机构或部门,加强对公益诉讼相关法律的研究和解读,为办案提供法律支持和依据。

要加强公益诉讼的宣传工作。

公益诉讼的宣传工作不仅可以提高社会公众对公益诉讼的认识和理解,还可以增加公益诉讼案件的举报和受理数量。

因此,对于检察机关来说,要加强对公益诉讼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向公众普及公益诉讼的相关知识,增强社会的法治意识和法律意识。

要加强公益诉讼的监督机制。

公益诉讼的监督机制是确保公益诉讼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对于检察机关来说,要建立健全公益诉讼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公益诉讼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同时,还要加强对公益诉讼结果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公益诉讼的质量和效果。

完善公益诉讼检察一体化办案需要加强检察机关与公益诉讼的协作,加强调查取证工作,加强法律研究工作,加强宣传工作,加强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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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办案机制分析(最新)
为了依法保障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创设了中国特色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的主体地位确立,检察公益诉讼也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展开。

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新型的诉讼方式,不同于刑事的公诉,也不同于民事的自诉,不能适用刑事的公诉程序,也不能完全适用民事的诉讼程序。

因为法律固有的滞后性,当前尚没有出台一部独立的《公益诉讼法》来确定公益诉讼各方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

我们当前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依据为《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由于公益诉讼案件的特殊性,很多情况下,依据上述法律还不能全部解决办案中出现的问题,所以目前急需要解决一些办案机制中出现的问题。

一、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来源的问题
检察机关原有的反贪渎侦等自侦部门的案件来源大多采取“等”的方式,等待当事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举报上门,然后根据举报材料再组织人手去调查取证。

这样的案件来源方式单一,成案率高。

但是,这样的案件来源方式并不适合公益诉讼案件,因为公益诉讼案件与原有的自侦案件有着本质的不同。

公益诉讼案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集
体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原有的反贪渎职案件侵犯的客体一般为特定人或者少数人的利益。

面对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社会大众大多持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而面对损害特定人利益的,这些特定人必然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公益诉讼案件不能靠等,必须主动出击。

笔者认为不妨从以下两点去做:
(一)加大对公益诉讼的宣传力度。

检察机关可以设定一固定“公益诉讼热线电话”,并将该号码及用途通过微信公众号、朋友圈、公共场所的电视公益广告植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大力宣传让社会大众熟知。

“公益诉讼热线电话”设定后还应派专人值守,下班后可将电话转接。

(二)加强内部、外部联合互动、内外移送交接。

首先,检察机关民行部门应加强与内部刑事部门的案件合作、移送,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公益诉讼的案件线索,移送民行部门。

其次,检察机关应加强与监察委、公安机关的合作,各设一名联络员负责定期联络,扩大案件线索来源。

最后,检察机关与国土部门、环保部门、食药监督部门等行政部门加强联系,以协商联合会签文件,将监督行政部门执法的方式方法、监督人员、联络方式等以文件的形式加以固定,实现检察监督的常态化。

二、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调查取证问题
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不同于批捕和公诉案件,没有现成的侦查材料和证据,所有的证据材料均需要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亲自动手去调取。

公益诉讼案件的证据相当复杂、相当繁琐、也非常特殊。

公益诉讼案
件的证据特性,决定了每一起公益诉讼案件中民行工作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量极大,如果手动去调查取证,工作效率必然降低,而且人员需求量增多。

况且有些损害的证据是无法调取的,如远在交通不便的深山老林资源,工作人员看得见损害却无法获取损害证据。

笔者认为:当前在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中,检察机关急需给民行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取证设施,如无人机类等遥感类技术设施,高清数码照相机、红外电子测量仪等高科技设备,并对相关人员培训高科技设施的应用技术。

这样不但能减少人员方面的压力,提高工作效率,而且那些被损害的沟沟壑壑里的土地资源、林业资源、矿产资源等才能被精确记录存储,最终得以保护。

同时,检察机关应该自上而下建立大数据平台。

工作人员将高科技设备采集回来的数据输入平台中即可一目了然知道哪些数据存在问题,采集数据与标准数据之间的差值,这样既减轻了办案人员的工作量,也提高了工作效率,并且加大了公益诉讼案件成案率。

三、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的问题
民事诉讼的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证据和财产保全的问题。

在公益诉讼中是否可以应用证据和财产保全措施,尤其是诉前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的措施、只要申请就“必须”保全还是“可以”保全而由法院自由裁量、申请诉前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的期限如何决定、是否提供担保等诸多问题均需要重新构建。

笔者认为:(一)如果案情需要,公益诉讼中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包括诉前证据和财产保全。

诉前的证据保全可以固定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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