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入厂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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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入厂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公司生产厂区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防止发生交通及其它意外事故,保证公司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2〃1适用于进入公司炼油生产厂区内所有机动车辆。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基本要求
3〃1〃1进厂车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克石化公司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进厂车辆驾驶员必须服从公司交通安全监督的管理。3〃1〃2驾驶人员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正式驾驶执照。做到车辆手续齐全,车况良好,机动车辆进厂必须配戴合格适用的防火罩,安全设施有效。
3〃1〃3进入厂区的车辆必须办理《机动车入厂通行证》方可进厂。严禁伪造或涂改车辆进厂通行证。
3〃1〃4机动车辆进出厂前,必须主动配合接受检查,进行物品登记。
3〃1〃5严禁驾车人员携带香烟、打火机及其它危险品入厂。
3〃1〃6 凡因需要出厂的物资、材料,司运人员必须持有经内保科审批的“材料出厂通知单”。
3〃1〃7严禁酒后驾车入厂。
3〃1〃8机动车入厂时,乘车人员必须遵守公司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按规定着装。3〃1〃9严禁车辆超载超乘,人货混载。(客货车辆货箱按规定必须有加高栏后并留有安全位置后方可载人)。
3〃1〃10机动车辆严禁驶入生产装置、油品罐区、油气区及其它禁止通行的区域。如生产需要必需进入的,应事先提出申请,到上述区域所属车间办理《车辆进入装置许可证》,并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进入。
3〃1〃11厂内机动车应严格按标志行驶,小车限速30km/h ,大车限速20km/h ,生产装置内限速5km/h 。
3〃1〃12 厂内行驶遵循“行人优先”原则,必须做到“车让行人”。无论何种原
因,凡在厂区内发生伤害行人事故,均由驾驶员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
3〃1〃13公司辖区内的车辆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和停放,严禁堵塞消防通道。确因施工需要占用消防通道的,必须到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办理占道作业票。3〃1〃14 严禁在厂区内清扫车内垃圾,随地倾倒烟头等废弃物品。
3〃1〃15入厂车辆不得在厂内加油或偷盗油品。
3〃2〃16所有进厂车辆必须仅限在《机动车入厂通行证》上规定的路线行驶。严禁在规定以外道路行驶或停放。
3〃2〃17夜间禁止车辆进厂,若有特殊情况需经内保科加盖“夜间车辆通行证”专用章后方可进厂。
3〃2〃18进厂车辆严禁穿行、碾压电缆沟、下水井、管沟、消防井等不能承重部位。
3〃2〃19凡在厂内发生交通事故的,除赔偿事故造成的损失外,按事故的轻重给予处罚。
3〃2〃20 车辆入厂审批单上注明必须有跟车人的车辆,跟车人必须全程跟随,否则不得在任何路段行驶。
4 检查与处罚
4〃1 职责
4〃1〃1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对公司厂内的交通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4〃1〃2金龙镇治保大队石化中队负责进、出厂车辆的安全检查工作。
4〃1〃3总经理办内保科负责对金龙镇治保大队石化中队人员的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协助质量安全环保处对厂内交通安全监督与违章处理。
4〃1〃4公司各主管处室和相关单位作好车辆入厂的审批工作;
4〃2处罚
4〃2〃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驾驶员处以警告或罚款50-200元:
4〃2〃1〃1进出厂之前未主动配合接受检查,进行物品登记的;
4〃2〃1〃2进厂必须有跟车人的车辆,无跟车人,或跟车人未全程跟随的;
4〃2〃1〃3进厂车辆未按指定路线行驶和停放以及未办理相关手续而占用堵塞消防通道的;
4〃2〃1〃4进厂车辆驾驶员在厂区清扫车内垃圾,随地倾倒烟头等废弃物品的;
4〃2〃1〃5 超过厂内机动车规定速度但不足50%的;
4〃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驾驶员处以罚款200-1000元:
4〃2〃2〃1 未办理《机动车入厂通行证》进入厂内,伪造或涂改车辆进厂通行证的;
4〃2〃2〃2 超过厂内机动车规定速度50%—100%的;
4〃2〃2〃3 进厂车辆超载超乘,人货混载的;
4〃2〃2〃4客货车辆货箱没有加高栏或未留有安全位置而在货箱载人的;
4〃2〃2〃5 进厂车辆穿行、碾压电缆沟、下水井、管沟、消防井等不能承重部位,造成损失的,除造价赔偿损失外,并进行罚款;
4〃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驾驶员处以罚款500-2000元:
4〃2〃3〃1 进厂车辆未戴合格适用的防火罩的;
4〃2〃3〃2 进厂车辆驾驶员酒后驾车的;
4〃2〃3〃3 在厂内发生交通事故的;
4〃2〃3〃4超过厂内机动车规定速度100%的;
4〃2〃3〃5 携带香烟、打火机及其它危险品入厂的;
4〃2〃3〃6 未办理相关手续而擅自驶入生产装置、油品罐区、油气区及其它禁止通行的区域的;
4〃2〃4进厂车辆一个月累计违反规定两次,取消该车辆当月入厂资格;
4〃2〃5由各处室和单位批准入厂的车辆,出现违规行为的,由各审批单位对该驾车人员和相关人员提出处罚意见,并且由质量安全环保处安全监督中心对该处室提出考核意见;
4〃2〃6上述被处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在接到罚款通知书后,在三日内必须将罚金交到质量安全环保处安全监督中心,逾期不交者,每日加罚滞纳金5%。超过三个月不交罚款的,车辆禁止入厂。
5 附则
5〃1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5〃2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所有,公司其它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中,如有与本规定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5〃3公司原有《克石化公司机动车辆入厂安全管理规定》(《克拉玛依石化公司
管理制度汇编》C07.01.008-2003)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