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现状分析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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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独立董事制度简介

在传统美国公司制度建构中,以董事会中心的公司治理模式,经营管理层与大股东关系特别紧密的时候存在董事会与经营者合谋的可能。为防范这种风险,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不在公司内部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内的经营管理者之间没有业务联系,可以对公司内部事务做出公正客观而又独立准确的判断的董事。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完善公司内部的监督管理机制,提高企业决策的科学性。

区别于其他董事,独立董事应当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1)独立性。立法者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价值在于监督和制衡,唯有保持独立性才能实现其价值。这里的“独立性”应当体现在选任、薪酬、罢免和行权等几个方面。(2)外部性。正如俗语道“旁观者清”,独立董事作为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只有与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相分离,才能客观、独立地参与公司治理。(3)专业性。独立董事应当是具备与公司经营业务相关专业知识和实务经验的财务、法律、工程等领域的资深专家,能够独立地根据有关问题作出判断和发表有价值的意见。

我国对外开放政策实施以来,国内经济迅速发展,国内企业也逐渐开始与国际化的接轨,与此同时,国内的各项相关法律政策法规也逐渐出台,以帮助国内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具有更强的市场竞争力。我国在2006 年的《公司法》中引进了独立董事制度,以帮助企业改变由控股股东一手决定公司各项政策的问题,提高企业内部经营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自实施以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对于改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保护股东权益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

1、完善公司治理

一元制公司治理结构中,不设监事会,监督职能由独立董事行使。资本市场对公司的约束主要表现在事后的监督,相对局限,需要一种内部的权力来对公司的决策、执行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监督和制约。独立董事恰恰可以独立有效地对公司的决策和执行问题做出判断,发表意见,完善由于监事会的缺失造成的不平衡的公司治理结构。

2、保障股东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相对于制度,人具有不可靠性,任何人都不可能不犯错误。公司管理层作为股东的代理人,集公司的经营大权于一身,是否能够一直秉公办事,不计较个人利益,不能得到保障。通过独立董事制度,以独立的外部董事作为公司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即可以对管理层经营管理方面的决策进行监督和制衡,以保证决策的公正性,减少股东和管理层之间的矛盾,保障股东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3、提高公司经营管理绩效

独立董事一般是具备财务、法律、管理等方面专业知识的资深专家、行业权威,他们的决策和建议可能比公司经营者更加专业,有很强的参考价值。另外,正所谓“旁观者清”,由于独立董事的“外部性”,他们能够比较客观地根据自己掌握的资料和专业知识对公司的战略计划和经营管理做出判断。通过独立董事参与公司治理,加强了公司的专业化运作,提高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

4、建立良好的市场氛围

上市公司中,大部分都是所在产业中的佼佼者,占有比较大的市场份额甚至居于垄断地位,具有很强的市场影响力。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有助于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为行业的其他公司树立标杆,增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督促上市公司进一步规范其运营操作。带动整个产业良好氛围的形成,从宏观角度促进了良好市场环境的形成。

但是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并不完善,在实践中出现了在上市公司中存在一系列问题。

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运行现状

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确立之后,独立董事问题不断出现,比如,郑百文独立董事陆家豪在公司的虚假文件上签字,之后被证监会处罚10 万元;海英工程的独立董事李维安对公司内存在的非法挪用企业资金的问题保持沉默,这些事件都使得人们对独立董事在中国公司的作用产生了质疑。而相关的调查研究也显示,约有5%的独立董事本人对自身在企业决策发展中的作用不大,甚至仅仅是一个摆设的“花瓶”,60%的独立董事则坦承只是象征性的出席股东大会,而且对企业内部的很多表决从没有提出弃权或者反对。依据中国证监会的统计,到2002 年6 月底,我国的上市公司中除了4 家公司之外,大都设立了独立董事这一职位,然而,从独立董事的职权的现实执行状况来看,独立董事本身自身的素质能力较低,公司内部的管理结构不完善,法律制度不完善等问题都普遍存在,严重影响力企业的未来发展。

1、独立董事知情权没有保证

独立董事获取信息主要是通过公司内部发放资料的方式进行,而主动提供运营情况的公司比例只有大概一半左右; 主动向公司相关人员索取资料的只有38%,而只有11. 9% 的独立董事会对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分析。有9. 5%的独立董事甚至通过同公司非主要人员诸如公司客户等进行交流来获取公司的主要情况。独立董事获取的信息只能通过公司主动提供,倘若公司不能很好的履行这一职责,就很难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

2、独立董事缺乏履行监督职责的动力

33%的独立董事表示在公司董事会上只投过赞成票; 35% 的独立董事表示从来没有提出过与诸如大股东等公司主要管理人有分歧的意见; 70%的独立董事从未使用过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权利; 90%的独立董事表示从未想过向公司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即使有《指导意见》所规定的勤勉义务也难以督促独立董事履行监督职能,更多独立董事处于“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消极状态。

四、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现状的原因分析

1、独立董事缺乏独立性

《上海证券报》的调查结果,我们可以看到,有2 /3 左右的独立董事是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直接选举产生,有大概1 /3 的独立董事是由大股东直接提名,而由监事会和其他中小股东选举的独立董事比例非常小。独立性是独立董事最核心的特质,是其客观、公正地参与到公司决策的基石,是发挥其监督作用的前提。不同于英美国家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我国上市公司多是国有企业改制形成,所谓“一股独大”的现象在我国上市公司当中十分普遍。持有绝对多数股(一般50%以上)的大股东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各方面的重大决策享有绝对控制权,包括对独立董事个人的薪酬和任免的实际控制权,加之缺乏立法上的支持,独立董事往往出于对个人生计和发展的考虑,不敢与大股东的意愿进行对抗,对大股东错误的战略决定或者损害中小股东的行为不敢作为,逐渐演变成控股股东的“傀儡”。

2、独立董事薪酬体系和激励机制不完善

虽然《指导意见》对于独立董事的薪酬体系有明确的规定,但实践性却不强,易受大股东的影响,导致独立董事的薪酬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大股东,从而其独立性受到影响。与薪酬体系相匹配的,我国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上述条文明确禁止了独立董事收取津贴以外的利益。由于激励机制的缺失,主观上工作积极性得不到调动,而客观上又有来自控股股东的压力和执业风险,最终导致了独立董事的“不作为”。

3、外部惩治与内部监督机制的不健全

从外部来看,我国目前对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尚未建立统一的考核办法,考核通常由上市公司自己来完成,考核制度不合理不利于独立董事积极行使职权。而对于独立董事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制裁也不力,主要以警告和罚款为主。目前我国独立董事受到的约束主要是一种以职业道德和个人良心为出发点的自我约束,但是“制度比人更可靠”,仅凭独立董事的自我约束不能真正实现对独立董事的监督和约束作用。从内部来看,我国目前公司治理结构中并不缺乏监督机关,不论是独立董事还是监事会,都不能真正发挥其监督作用,归根到底就是监督机制不健全,有法不行。实践中往往公司治理监督机关得不到重视,实际权力很小,受制于大股东和管理层,这就使得独立董事无法对公司管理层进行有效监督。

五、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议

(一)增强聘任与经济独立性。

一、聘任上保持独立。独立董事的提名和选举过程直接会影响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在企业内建立完善的独立董事聘任制度,强化独立董事的任期和任职,对于董事任期及届满的规定进行详细的规定,以保证企业内部董事会组成人员的稳定性,又要防止董事会成员因为企业内部股东的变动而发生较大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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