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1根据你的要求以及给定的题目,以下是2000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1》的文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事业的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住房权益,提高建筑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拆除建筑物及其他与建筑活动相关的行为。
同时,适用于建筑材料的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以及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互利的原则,坚持科学规划、高质量建设、环境友好、审慎运营、安全可靠的理念。
第四条建筑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消防、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同时,应当尊重和维护自然生态环境的平衡,加强文物保护和传统建筑的保护。
第二章建筑规划和设计第五条建筑规划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进行科学规划和布局。
建筑规划应当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居住需求、生产经营的需要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第六条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专业技术标准,确保建筑质量和安全。
设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和责任意识,严谨细致地完成设计工作。
第七条建筑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建筑设计方案、建筑图纸、施工图纸等内容。
设计文件应当清晰、准确、简明,具备明确的指导作用和操作性。
第八条建筑设计文件应当经过审查、审批程序,并取得相应的设计文件审查、审批结果。
设计文件的审查、审批工作应当及时、公开、公正、便利。
第三章建筑工程施工第九条建筑施工应当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确保建筑质量和安全。
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由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进行施工工作。
第十条施工现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现场文明施工等规定进行管理,制定并实施施工安全生产计划,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模板)
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5、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
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6、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
,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7、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
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证机关
发证日期年月日
建设单位
工程名称
建设地址
建设规模
合同价格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
合同工期
备注
注意事项:
1、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
最新建筑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四十六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1年4月22日(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许可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第二节从业资格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发包第三节承包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筑许可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建筑法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什么法)
建筑法修订内容新建筑法文件就“总则”、“工程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职业健康”、“法律责任”、“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等八个章节内容征集修订意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质量安全要求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建筑活动基本原则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我国建筑法的适用范围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一、法律的适用范围,也称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法律的时间效力,即法律从什么时候开始发生效力和什么时候失效;法律的空间效力,即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以及法律对人的效力,即法律对什么人(指具有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适用。
关于建筑法的时间效力问题,本法第八十五条作了规定。
本条则是对本法适用的地域范围和对主体行为的适用范围的规定。
二、本条第一款对本法适用范围的规定,包括两层含义:1.本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或称空间效力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所及的全部领域内。
法律空间效力范围的普遍原则,是适用于制定它的机关所管辖的全部领域。
建筑法作为我国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_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其效力自然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领域。
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修正案(草案)》新旧对比及2011年修正版(全文)
第四条 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
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 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
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包铝集团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环保生产部
包铝集团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环保生产部
建筑法草案修订前后对比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5. 为进一步压缩施工许可 证审批时限,草案修改了 第八条第二款,将施工许 可证审批时限由申请之日 起十五日内调整为申请之 日起七日内。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 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
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
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
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包铝集团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环保生产部
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包铝集团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环保生产部
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100题 经典题解版
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100题)姓名:________ 得分:________二、单选题(每题1分)1.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依法可以采取以下哪项措施?A. 责令停工B. 处以罚款C. 吊销营业执照D. 以上所有答案:D解析:根据《环境保护法》,对造成环境污染的施工单位,可以责令停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2. 下列哪项属于建筑消防安全的强制性条款:(A) 建筑使用阶段的疏散走道宽度要求(B) 建筑使用阶段的消防水源布置要求(C) 建筑设计阶段的外墙开启窗面积要求(D) 建筑施工阶段的电气线路敷设要求答案:A、B解析:建筑使用阶段的疏散走道宽度要求和消防水源布置要求是建筑消防安全强制性条款,而外墙开启窗面积要求和电气线路敷设要求属于规范性条款。
3. 下列哪种行为属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A)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B) 招标人故意拖延评标(C) 评标委员会成员泄露评标信息(D) 投标人提供虚假资质证明答案:A解析:串通投标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严重违法行为,会扰乱公平竞争秩序。
其他行为属于招标单位或评标委员会的违规行为。
4. 下列哪项属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原则?(A) 全面性(B) 节约性(C) 准确性(D) 以上皆是答案:D解析:全面性、节约性和准确性都是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的基本原则。
5. 下列哪种行为属于建设工程合同中的违约行为?(A) 因特殊原因无法履行合同(B) 提前或延迟竣工(C) 未按规定支付工程款(D) 收取不合理分包费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未按规定支付工程款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6.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在什么阶段必须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施工方案审查?(A) 施工图设计阶段(B) 施工招标阶段(C) 施工许可阶段(D) 施工准备阶段答案:C解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在施工许可阶段,建设单位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并报安全监督机构审查安全生产专项施工方案。
《建筑法》、《消防法》新标准
《建筑法》、《消防法》新标准对《建筑法》第八条做出修改修改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修改后: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对《消防法》做出的相应修改(一)将第十条修改为:“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四)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建设单位职责清单与责任清单(完整版)
《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工程建设方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及安全生产责任清单》一、施工许可证及施工安全监督办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修正)(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施工合同变更法规
施工合同变更法规一、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旨在规范施工合同变更行为,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稳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合同变更,是指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非主观原因导致合同内容发生修改、补充或者解除的行为。
第三条施工合同变更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施工合同变更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合同变更的监督管理。
二、变更条件第五条施工合同变更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二)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设备材料更换等原因,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者解除;(三)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且不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施工合同变更:(一)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违法行为,导致合同无效;(二)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三)变更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强制性标准;(四)变更内容涉及工程质量和安全。
三、变更程序第七条施工合同变更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合同双方协商一致,拟定变更协议;(二)合同双方将变更协议报送给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三)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审查变更协议,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四)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同意变更协议后,合同双方签订变更协议;(五)合同双方按照变更协议执行。
第八条施工合同变更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变更的原因和依据;(二)变更的内容和范围;(三)变更的工程量、质量和安全要求;(四)变更的价款和支付方式;(五)变更的履行期限和方式;(六)违约责任;(七)其他应当约定的内容。
第九条施工合同变更协议签订后,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变更协议执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2011)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的决定(2011)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1.04.22
•【文号】主席令第46号
•【施行日期】2011.07.01
•【效力等级】法律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六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1年4月2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筑法》的决定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
本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第279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经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2000年1月30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8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8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4.20•【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8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19年4月20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司法部部长XXX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8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作说明。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要把平等保护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李克强总理要求,要对标先进水平,聚焦短板弱项,加大力度打好优化营商环境硬仗,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为了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配合外商投资法实施,司法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经商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8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
草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将草案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修正案(草案)》一是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取消申请施工许可证时需提交的资金到位证明等一批证明事项的要求,草案删去了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的规定。
二是为进一步优化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草案删去了第八条第一款第八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兜底条款。
三是为进一步压缩施工许可证审批时限,草案修改了第八条第二款,将施工许可证审批时限由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调整为申请之日起七日内。
此外,为了与城乡规划法关于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等工程建设的,应当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保持一致,草案将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修改为“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2001年7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废止)建设部决定:第十三条修改为“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
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材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最新建筑法修订版汇总
2011建筑法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1年4月2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作如下修改: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本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许可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第二节从业资格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发包第三节承包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电子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电子版我国《建筑法》于2001年5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对原条文作了相应修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变化:1.调整了建筑工程发包方式;2.调整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条件;3.调整了劳务分包单位的资质条件以及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1、建筑工程发包方式调整修改前:现行《建筑法》的规定是:(一)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和需要重新招标投标。
(二)发包人可以在书面形式中将建设项目划分为若干个专业工程招标。
(三)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竣工验收。
(四)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五)项目经理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本企业内任命。
(六)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发包性质和实际需要确定工程项目招标人。
2、建筑企业资质许可条件建筑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特级。
特级企业从事承包经营活动;一级企业从事承包经营活动。
施工企业资质分为总承包资质10个等级、专业承包资质5个等级、劳务分包资质2个等级。
特级、一级、二级资质企业承揽业务范围应当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劳务分包业务应当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根据建筑市场形势变化需要增加或者调整资质等级制度的建筑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的建筑法在保留现行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对建筑企业资质许可条件作了相应调整:(1)对企业资质许可条件作出规定;(2)减少建筑企业资质许可条件;(3)降低资质许可门槛;(4)取消资质许可前置条件。
对于上述修改内容您有何看法?欢迎在下方留言!3、从业人员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管理是建筑业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
建筑业从业人员数量庞大,素质良莠不齐,从业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企业的效益。
因此,《建筑法》修订提出对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经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发布起施行。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全文共九章八十二条。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折叠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折叠第二条折叠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折叠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折叠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折叠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折叠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折叠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折叠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折叠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折叠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2024年土建中级职称《建筑工程法律法规》试题及答案
2024年土建中级职称《建筑工程法律法规》试题及答案2024年土建中级职称《建筑工程法律法规》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下列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 建筑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B.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C. 建筑工程质量标准的编制应当遵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D.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只需要具备从业资格,无需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正确答案是:C. 建筑工程质量标准的编制应当遵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A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因此选项A错误。
B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因此选项B错误。
C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质量标准的编制应当遵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因此选项C 正确。
D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因此选项D错误。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下列关于投标文件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 投标文件中有明显的计算错误时,评标委员会应通知投标人进行修正 B. 投标文件中提出投标报价后,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C. 投标文件应书面有形地递交,电子文档递交不是法律要求的形式 D. 投标文件中注明需要到现场考察的,投标人应当派人考察正确答案是:A. 投标文件中有明显的计算错误时,评标委员会应通知投标人进行修正。
A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文件中有明显的计算错误时,评标委员会应当通知投标人修正,因此选项A正确。
B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可以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但需书面通知招标人,因此选项B错误。
C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文件应书面有形地递交并保存备份电子文档,因此选项C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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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
八部法律的决定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9年4月23日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作出修改
将第八条修改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