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
票据法国际商法
《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方式:背书转让、贴现、质押、保证、付款等。
其他法律规定的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方式:继承、赠与、公司分立或合并等。
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是指第三人自收款人手中取得的票据行为。
票据权利的行使。票据权利的行使,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
01
票据具有独立性和文义性。一票据行为的有效与否,不影响另一票据行为的成立,行为人只要在票据上签章,签章人就应对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责任。因此,“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02
例如,某A假冒 B的签章向 C签发一张汇票由 D付款,C 收到汇票后背书转让给E,E 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 F,F 又将其背书转让给 G(假设其中的受让人均无过错并支付了对价),当 G 到 D 处请求付款时,D主张拒付。这时B作为被伪造人没有在票据上签章,当然可以不承担票据责任。
02
票据伪造的效力。
对伪造人的效力。
票据上记载的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签章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律明文禁止伪造票据,伪造者又没有在票据上签上自己真实的名字,因此在票据流通转让以前,伪造的票据是绝对无效的,伪造者不承担票据上的责任,前面讲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指的是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持票人可依据刑法规定要求司法机关对伪造票据者追究诈骗罪或者伪造有价证券罪,
票据是流通证券 票据制度强调票据的流通性,因为票据可经背书或交付方法转让于他人,具有流通性,所以,票据是流通证券。英、美等国就以“流通证券”来形容票据。一般说来,无记名票据,仅依交付就可转让;记名票据,必须经背书才能交付转让。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可分为完全有价证券和不完全有价证券。证券与权利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分离时,为不完全有价证券;证券与权利不可分离时,为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法
一票据概述一、有价证券1、概念:指表彰权利,具有财产价值,能成为交易客体的书面凭证。
2、特征:⑴、是一种权利凭证。
⑵、具有财产价值。
⑶、不记名有价证券以占有为权属公示方式。
⑷、具有流通性。
有价证券的交易本质是权利的交易。
3、分类:⑴、根据有价证券表彰的权利内容的不同:债权证券(汇票、本票、支票、债券),物权证券(仓单、提单),社员权证券(股票)。
分类意义在于法律适用不同。
⑵、根据证券权利发生的依据不同:证权证券(债券、股票、仓单、提单),设权证券(汇票、本票、支票)。
分类意义在于明确两者所反映的关系。
⑶、根据证券之占有与权利享有之间的关系作为划分标准:完全证券,不完全证券。
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前者权利的发生、转让、行使以交付证券、移转证券、提示证券为前提条件;后者权利凭证的交付、转移是权利发生或转让的结果,权利的行使也不以提示证券为必要。
⑷、以证券的签发是否以原因关系为前提条件作为划分标准:有因证券,无因证券。
意义在于区分两种有价证券签发、背书等行为效力的认定依据,以及原因行为对两种有价证券签发的不同影响力。
⑸、依有价证券是否记名:记名证券,无记名证券。
二、票据1、概念:指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无条件按票载金额向收款人或持票人付款的有价证券。
⑴、是一种有价证券。
⑵、所反映的权利为金钱债权。
⑶、是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发的有价证券。
⑷、是一种无条件付款的约定或委托。
⑸、有明确的付款时间。
2、特征:⑴、设权证券。
⑵完全证券。
⑶无因证券。
⑷要式证券、文义证券。
⑸流通证券:①票据权利的转让与设质,无须告知义务人,无须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更无须经义务人同意。
②票据权利的有偿转让使权利瑕疵被涤除。
③票据权利的转让人应当担保票据的承兑或付款。
④票据权利与义务同为一人时,票据权利不因此消灭。
3、种类:⑴、票据学理上的分类:⑴、以票据由自己付款还是委托他人付款为划分标准:预约付款(本票),委托付款(汇票、支票)。
第六章 票据法
第 第 六 六 章 章
国 经 际 济 商 法 法
2、出票
出票也称发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 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出票由“作成”汇票与“交付”汇票两 种行为构成。 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完成出票行为 之后,即产生票据上的效力。
第 第 六 六 章 章
国 经 际 济 商 法 法
3、背书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 关事项并签章将汇票权利让与他人的一种票 据行为。 背书的效力: (1)把汇票上的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 (2)背书人对包括被背书人在内的一 切后手担保该汇票必然会被承兑或付款。
(8)正当持票人
是指善意的付了全部金额的对价,取得 一张表明完整、合格的、不过期的票据的持 票人,他未发现这张票据曾被退票,也未发 现其前手在权利方面有任何瑕疵。
第 第 六 六 章 章
经 济 法
3、票据的作用
(1)结算作用 (2)信用作用 (3)流通作用 (4)抵消债务作用
第 六 章
经 济 法
4、票据的法律特征 (1)票据是有价证券。 (2)票据是设权证券。
是指通过继承、合并、破产清算等程序 得到的汇票,持票人须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 第 六 六 章 章
国 经 际 济 商 法 法
3、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权利的消灭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律 事实而使票据权利不复存在。 (1)因票据上的有关记载事项而消灭。 (2)因票据证券毁损而消灭。 (3)因法定事由出现而消灭。
2、特征 (1)强行性特征。首先,各国票据
的种类是法定的,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其 次,票据是严格的要式证券,不得任意签发; 再次,票据行为是严格的要式行为。 (2)技术性特征。票据是为便利商 品交易和商业信用而创设的,票据法作为规 范票据关系和票据行为的法律规范表现为一 种纯技术性规范,本身并不表示善恶。 (3)国际统一性特征。票据法虽是 国内法,但有很强的国际统一性。
票据法
第一节票据法一、票据法概述(一)票据的概念及其特征票据法所指的票据,是狭义的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的特征:1、.票据是货币债权证券2、.票据是严格要式证券3、.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具有流通性,票据到期前可以通过背书转让、流通。
4.票据是无因证券 5.票据上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二)票据的作用1.支付作用2.汇兑作用3.信用作用4.融资作用(三)票据的种类1.汇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
2.本票----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的本票仅指银行本票。
3.支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四)票据法的概念及特征票据法特征: 1.强行性特征 2.技术性特征(五)票据法律关系票据法律关系,简称票据关系----指票据当事人依据票据法律规范所形成的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方面构成:1.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指通过实施票据行为,取得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持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等。
关注:票据当事人分类:(1)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指依票据出票行为而直接产生的当事人,如汇票和支票的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本票的出票人和收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指在票据签发以后基于其他票据行为参加票据关系的当事人,如背书人、保证人等。
(2)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指有权请求支付票载金额的权利人,包括收款人和持票人。
债务人----指有义务向持票人支付票载金额的责任人。
债务人又可以分为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前者是指负有付款义务的债务人,如汇票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等;后者是指负有担保付款义务的人,如汇票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
票据法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
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善意持票人
.甲向乙购买一批货物,为支付货款,甲向乙签发 一张以A银行为承兑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乙取得 该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了丙。丙按期向A银行 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的账户资金不足支付为由 拒绝支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 中,正确的有( )。 A.A银行拒绝支付符合规定 B.A银行拒绝支付不符合规定 C.如果乙交的货物质量不符合规定,甲可以以 此拒绝向丙承担票据责任 D.即使乙交的货物质量不符合规定,甲仍需要 向丙承担票据责任
①法人和其他单位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该单位的盖章 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②公民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③不符合规定签章的法律效力:如是出票人的签章, 票据无效;如是背书人的签章,则其签章无效,但 其前手符合规定的签章仍有效;如是承兑人、保证 人及不具备票据行为能力人的签章,则其签章无效, 但其他符合规定的签章仍有效。 ④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的,二者必须 一致,否则票据无效;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 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B:特定票据债务人对特定票据债权人行使的抗辩 ① 票据原因无效或不存在 ② 欠缺对价 ③ 基于当事人之间特别约定 ④ 欠缺交付行为的抗辩 2、对物抗辩 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而发生的事由所进行的抗辩。 它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A:任何票据债务人的对一切票据债权人行使的抗辩权 ① 票据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因票据欠缺法定必要记载 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而无效的票据主要有下列 三种:
六、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一)票据的伪造 1、概念 假冒他人的名义或虚构他人的名义而进行的票 据行为 2、法律后果 票据的伪造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故即使持票 人是善意的,被伪造人和伪造人也不承担票据 义务;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 它真实签章的效力。 3、责任 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 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经济法第12章票据法
(四)本票准用汇票的法律规定
• (1) 本票的出票对于汇票的准用 • (2) 本票背书对于汇票的准用 • 票据法对于本票的背书没有作出任何规定,完全准用对于
四、汇票的背书
• (一)背书的概念、性质和意义 • (二)背书的种类 • 转让背书与非转让背书 • (三)背书的款式 • 背书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时必须予以
记载的事项 •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背书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有两项,一是
表明背书类型的文句,二是背书日期。 • (四)背书的连续 •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
第二节 票 据 行 为
•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特征 • 票据行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 (1) 票据行为的要式性 • (2) 票据行为的文义性 • (3)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 (4) 票据行为的独立性 • (5) 票据行为的连带性 • (二)票据行为的种类 • 我国《票据法》规定了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行为,
二、支票
• (一)支票的概念和特征
•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 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二)支票的分类
• 1. 学理上的分类 • 2. 我国票据法上的分类
• (三)支票不同于汇票的制度
• 1. 支票的出票 • 2. 支票的付款
未规定参加承兑和保付
二、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
• (一)票据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 (1) 票据行为人具有票据能力 • (2) 票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 (3) 票据行为的合法性 • (二)票据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 • 1. 票据必须以书面形式作成 • 2. 票据行为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 • 3. 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款式 • 4. 票据行为人必须交付票据
票据法法考知识点
票据法法考知识点一、知识概述《票据法法考知识点》①基本定义:票据法嘛,就是关于票据相关事儿的法律规定。
票据呢,说直白点就是像汇票、本票、支票这种在商业活动里拿来做支付、结算、信用工具啥的凭证。
就好比我们去商场,你手里拿的现金是一种支付手段,这些票据也是一种特别的支付手段,不过它们背后有一整套法律规则来管着。
②重要程度:在整个法学学科里,票据法算是商法领域里很重要的一块。
特别是在商业交易频繁的今天,票据的使用特别广泛,不管是公司之间的贸易,还是银行间的资金往来,票据法都是保障这些交易安全、有序进行的重要法律,对于法考来说也很重要,考查的频率还挺高的。
③前置知识:得先知道一些基本的民商事法律原则,像债权债务关系这种概念要清楚。
因为票据本身就是一种特殊的债的表现形式。
另外,合同相关知识也最好有点儿基础,毕竟很多票据的产生是基于合同基础上的。
④应用价值:在实际生活中,假如你开一个小公司,和别的公司做生意,收到对方一张汇票。
你就得依据票据法知道这张汇票的效力、怎么兑现、要是出现问题打官司依据什么。
对于银行工作人员来说,整天和票据打交道,更得按照票据法的规定操作了,能避免很多错误和纠纷呢。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在商法体系里,票据法和公司法、破产法、证券法这些知识点并列。
但它其实有自己比较独立的体系,主要围绕票据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环节展开。
②关联知识:和物权法有那么一点儿联系,因为票据也涉及到一定的财产权的流转。
跟民法上的债权转让也有关联,票据转让其实就是特殊的债权转让。
还和银行法有点关联,毕竟很多票据业务都是银行在主导的。
③重难点分析:掌握难度有点高。
难点在于不同票据类型(汇票、本票、支票)的区别和联系,还有票据行为的各种规定,比如什么是有效背书、承兑的必要条件是什么。
关键点就是要理清各个当事人在票据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像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持票人他们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特别复杂。
④考点分析:在法考中很重要。
票据法
服装厂的申请公示催告书并了解到有关情 况后,拒绝受理,理由有两点:某一, 支票虽然被绞碎,但尚未灭失,不存在 被冒领的危险,只需要求出票人重新签 发一张支票即可,无须启动公示催告程 序;某二,即使需要提起公示催告程序, 也应由支票上的收款人方某提起,某服 装厂不是该支票的收款人,没有资格提 起公示催告程序。同时,法院也认为应 先到银行办理挂失止付,然后才可以提 起公示催告程序。
但乙公司未履行合同,有骗取票据之嫌,故 拒绝支付票款。乙公司辩称,原合同约定 的履行期太短,无法按期交货,可以延期 交货,但汇票追索时效已过了6个月,S银 行不能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请问:(1)甲公司是否应履行付款责任, 为什么? (2)乙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董某系A市某服装厂的会计。某日,董某 前往A市客户方某处催收服装厂的一笔货 款。当时,方某刚好收到第二轻公司(出票 人)支付给他的一张5万元金额劳务费的支 票。方某见董某前来收款,就将该支票背 书给了服装厂,作为支付货款的款项。由 于当时已届下班时间,董某遂将收到的支 票带回家中,打算第二天再去银行办理手 续,但是由于不慎,董某的支票被其家人 用洗衣机绞成了碎片。在董某不知所措之 际,某服装厂请教有关专家后,决定向法 院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某法院立案看了该
(二)当事人 二、票据基础关系 (一)原因关系 (二)资金关系 (三)票据关系 (四)票据预约关系
司考:张某向李某背书转让面额为10万元的 司考: 汇票作为购买房屋的价金,李某接受汇票后 背书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张某与李某之间的 房屋买卖合同被合意解除,则张某可以行使 下列哪一权利? A.请求李某返还汇票 B.请求李某返还10万元现金 C.请求从李某处受让汇票的第三人返还汇票 D.请求付款人停止支付票据上的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22号
发布日期: 2004.08.28
实施日期: 2004.08.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票据法规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0510]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2004)[20040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20040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
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汇票
第一节出票
第二节背书
第三节承兑
第四节保证
第五节付款
第六节追索权
第三章本票
第四章支票
第五章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
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条【票据活动基本原则】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
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
票据。
票据法-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三)票据法系和国际统一趋势
1、票据法系
当今世界上,票据立法存在着两大法系:日 内瓦统一票据法系和英美票据法系。 (1)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系 主要代表性国家有法国、德国、瑞士、日本 等。 (2)英美票据法系
2、票据法和国际统一趋势
票据是重要的国际贸易和国际金融工具, 国际贸易的发展不断推动票据法的国际统 一趋势,迄今为止,已主要经历了三个阶 段: (1)海牙统一票据法 (2)日内瓦统一票据法 (3)联合国国际票据法
3.票据权利的行使顺序
汇票关系中,汇票获承兑时,承兑人为债权行使 的第一序位及对象,其他人为第二序位。
本票关系中,出票人为第一序位对象。这两种关 系中,第一序位对象同时又是第一序位债务人或 主债务人。
未获承兑或不须承兑的汇票和支票中,票据权利 行使的第一序位对象均是付款人,但付款人不是 第一序位债务人或主债务人。
(二)票据关系种类及其当事人
依票据种类为标准,可分为汇票关系、本票 关系和支票关系;
依票据行为的性质为标准,可以分为主票据 关系、附属票据关系、辅助票据关系等。
依票据行为种类为标准,可以分为出票关系、 背书关系、保证关系、承兑关系、付款关系 等;
1.出票关系及其当事人 2.背书关系及其当事人 3.承兑关系及其当事人 4.保证关系及其当事人 5.付款关系及其当事人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此类关系主要有三种: 票据返还关系、票据利益返还关系、损害 赔偿关系等。
3、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法规
所规定的,与票据密切相关的,但不是基于 票据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又称为票据基 础关系或票据实质关系。
主要有三种:票据原因关系、票据预约关系、 票据资金关系等。
票据法知识点5
票据法知识点5票据作为现代商业活动中重要的支付和信用工具,其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具有关键意义。
在票据法的众多知识点中,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我们深入了解。
一、票据的无因性票据的无因性是票据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简单来说,票据一旦签发,其效力就独立于产生票据的基础关系。
即使基础关系存在瑕疵或无效,持票人只要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条件,就享有票据权利。
例如,A 公司向 B 公司购买货物,签发了一张支票支付货款。
后来发现双方的买卖合同存在问题,但这并不影响 B 公司凭借这张支票向银行要求付款。
这是因为票据的权利和义务仅依据票据上的记载,而不考虑背后的交易原因。
票据无因性的意义在于促进票据的流通和信用功能的发挥。
它使得票据能够在不同的主体之间快速流转,减少了交易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二、票据的要式性票据的要式性是指票据的形式和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包括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票据上必须记载的内容,缺少这些事项,票据无效。
比如汇票上必须记载“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等。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未记载,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推定。
而任意记载事项则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是否记载,记载后产生相应的票据效力。
严格的要式性要求保证了票据的标准化和统一性,便于票据的识别和流通,也为交易各方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票据的背书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背书具有转让票据权利、担保票据债务履行等功能。
通过背书,持票人可以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
背书应当连续,即前一背书的被背书人应当是后一背书的背书人。
如果背书不连续,可能会影响持票人的票据权利。
背书还可以分为记名背书和空白背书。
记名背书明确记载了被背书人的名称,而空白背书则没有记载被背书人名称,持票人可以在空白背书后自行填写被背书人名称。
票据法基本制度
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付款义务是票据主债务人向持票 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偿还义务是当付款义务不能履行时 ,由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承担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损失的责 任。
03
票据行为制度
出票行为规定
出票人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和条件,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法取得票据权利等。
出票人应按照法定格式和要求填写票据,包括票据种类、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 日期等必要记载事项。
等必要记载事项并签章。
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 承担连带责任,即持票人可以向 被保证人或者保证人中的任何一
人请求付款。
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 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
追索权。
04
票据权利保护制度
票据权利取得与行使
01
02
03
票据权利的取得
持票人通过合法手段获得 票据,如出票、背书转让、 税收、继承、赠与等方式 取得票据权利。
违反票据法规定责任
违反规定开具票据的法律责任
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违反规定开具票据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 刑事责任。
非法持有和使用票据的法律责任
非法持有和使用票据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票据丧失补救措施
挂失止付
持票人丧失票据后,可以通过向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申请挂失止付来防止票据金额的损失。申请挂失止付需要提供相 应的证明和担保。
公示催告
持票人丧失票据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在公示催 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申报权利被驳回的,持票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票据法PPT课件
2.票据权利的取得与行使
(1)票据权利的取得 所谓票据权利的取得,是指依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享有票据权利。包括: 原始取得:是指票据持票人不经由其他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票据权利,即通过出票行为取得票据权利,也称为发行取得。 继受取得:是指持票人从票据的前手权利人受让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的行使 它是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义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履行义务的行为。
(1)对价持票人(Holder for value) 对价持票人是取得票据时,付出一定代价的持票人。 (2)正式持票人(Holder in due course) 正式持票人也称善意持票人,是指一个持票人,他取得一张票据,票面是完整而合格的,并具备以下条件: 1)在他成为持票人时票据没有过期; 2)如果票据曾遭退票,他不知悉; 3)他善意地付了对价而取得票据; 4)接受转让时,他未曾获悉票据转让者对该票据的权利有任何缺陷。 正式持票人的权利优于其前手,不受前手诸当事人中任何“其它权益”或权利缺陷的影响。也就是说,正式持票人能够获得十足的票据金额。
A(出票人) B(收款人) C(第一受让人) D(持票人) (第一背书人) (第一被背书人) (第二受让人) (第二背书人)(第二被背书人)
图2-3票据转让关系
图中甲,乙是丙的前手,乙、丙是甲的后手
6.票据的金钱性 票据权利,是以金钱为给付标的物的债权。
7.票据的提示性 提示性是指持票人要求付款时,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出示票据,以显示占有这张票据,才能要求付款。 8.票据的可追索性 指票据的付款人或承兑人如果对合格票据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正当持票人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向所有票据债务人追索,要求得到票据权利。
2.有关票据效力的抗辩 指因票据债务所赖以成立的实质性要件欠缺,无相应效力而发生的对物抗辩。包括票据伪造、变造的抗辩、无行为能力人的抗辩、无代理权抗辩等。
经济法 第七章-票据法
❖(二) 票据法特征
❖1.票据法具有强制性
由于票据具有较强的流通性,不仅涉及直 接进行票据授受的特定当事人,而且涉及 经票据流通间接取得票据而加入票据关系 的不特定第三人。所以,票据关系的设定、 变更或消灭,均以法律的规定为行为准则, 票据的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允许当事 人加以变更,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一 般也不承认当事人约定的优先效力。
二、票据的法律特征
❖(一)票据是有价证券 这是票据的首要特征,票据所表示的权利
和票据本身有不可分离的关系,两者完全融 合在一起。行使票据上的权利,必须出示该 票据,否则票据债务人有权拒绝且不负延迟 的责任。若票据丢失,则无法行使票据权利。
❖(二)票据是债权证券 票据的持票人可以就票据上所载的金额向
❖(六)流通功能
票据的流通性是指通过背书转让票据, 使票据充当信用货币的能力。从票据 产生来看,它只是作为一次性付款的 支付工具,不具有流通性,只是当背 书转让制度产生后,票据才具有流通 性。
四、票据法
❖(一) 票据法概念 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当事人之间的票据
授受关系和货币支付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一般意义上所说的票据法是 指狭义的票据法,即专门的票据法规 范,它是规定票据的种类、形式和内 容,明确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调整因票据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 法律规范。
❖(八)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的作成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如 果不具备法定的形式,就不能产生票 据的效力。
三、票据的功能
❖(一)汇兑功能 票据的汇兑功能,是票据的一种输送
金钱的功能,是票据最基本最原始的 功能。汇兑是指汇款人即需要输送货 币的人,将款项交付给银行,由银行 作成汇票交给汇款人,由汇款人携带 或者邮寄给受款人,再由持票人到银 行设在异地的分支机构或委托的付款 机构,领取款项。
票据法
02
转让:通过背书、交付等方式转让,背书需连续,转让后原票据失效
票据的付款和追索
01
付款:票据持有人可以向票据的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应当按照票据的记载支付款项。
02
追索:当票据的付款人拒绝付款或者无法付款时,票据持有人可以向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进行追索,要求其支付款项。
03
追索权:票据持有人享有追索权,可以向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追索,要求其支付款项。
票据文义性原则的应用:在票据纠纷中,法院和仲裁机构通常会根据票据文义性原则来判断票据的效力和权利义务关系。
违反票据文义性原则的后果:如果票据上记载的内容与实际不符,可能导致票据无效或者权利义务关系混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票据独立性原则
票据的持有人可以依法行使票据权利,不受票据签发人、转让人、承兑人等主体的影响。
银行本票:由出票银行签发,承诺自己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06
银行汇票:由出票银行签发,由其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04
汇票: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01
支票:由出票人签发,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3
1
2
4
票据是一种独立的有价证券,具有流通性和可转让性。
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付款等行为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
票据的效力不受基础交易关系的影响,即使基础交易关系无效,票据仍然有效。
票据的签发和转让
签发:由出票人签发,包括出票日期、金额、收款人等要素
转让限制:不得转让给本人、关联方等特定对象
转让效力:转让后,受让人享有票据权利,原出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法
同年6月底,六月雪冷冻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
开户银行对帐时,发现帐上存款短缺9000元, 经双方核查,发现该转帐支票金额与存根不同, 已被改写。 经协商无果,六月雪冷冻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向 法院起诉,称: 转帐支票金额已被涂改,请求确定该票据无效, 并判令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经济损 失9500元;支票金额有明显涂改痕迹,两有关 银行未按规定严格审查,错划款项,造成原告 经济损失,也应承担责任。
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收下支票后经财务
人员审核,没有发现有涂改或可疑之处,又是通过银 行按正常途径收款的,自己无责任。 建设银行某支行辩称:银行对转帐支票的审核手 续为印鉴是否相符、日期是否有效以及大小写金额是 否一致,经审核,该三要素符合。而发生存根与原件 不一致的情况,银行不负责任。 工商银行某分行辩称:收票时经多人仔细审阅, 支票大小写金额均无涂改痕迹,故自己无责任。 法院认为: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所取得的转帐 支票字迹被消褪,金额大、小写均被变造,根据《票 据法》规定,应为无效票据,持票人因此而取得的利 益应予返还。 持票人不能证明该票据已经过几手而取得,故造成背 书不连续的责任在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本案所涉刑事犯罪,不影响六月雪冷冻机械有限责任 公司行使票据利益返还的权利。
二、对于票据行为人的票据责任,《票据法》第 68条第一款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 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票据法》第94条规定:“支票的背书、付款 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有特殊规定外,适用汇票 的规定。” 支票没有保证和承兑行为,本案中钟女士所做
的保证只是一般的民事保证,民事保证的存在 只是使票据的付款在票据法的保障之外又多了 一道民法的保障,这种保障是第二顺序的,只 有在票据法的保障发挥怠尽,权利人的利益仍 不能得到充分实现时,才能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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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票据的概述 第二节 汇票 第三节 本票与支票 第四节 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
第一节 票据的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确定的 日期,向持票人或受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这里的委托 他人是一种无条件的支付命令,而不是民法上的委托关系。票据有广义 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不仅包括汇票、本票、支票,还包括商业凭证, 如发票、保险单、提单、保函等;狭义的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本节主要讲狭义票据。 (二)票据的特征 根据各国法律,票据具有以下特征: 1.票据为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是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其设定的权限是给付货币, 持票人对票据付款人或出票人享有付款请求权,即得到若干金钱而非其 他物品或劳务。
(二)票据的法律特征
由于票据本身特有的运动规律,遂要求票据法既要保证流通的灵活 迅速,又要确保票据权利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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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票据的概述
因此,与民法相比,票据法具有以下特征: 1.强行性 票据法中的规定几乎都带有一定的强行性。这主要体现在:①票据 种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如我国票据法第二条明确规定 票据种类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②票据为严格要式证券,而且各种 票据行为也是严格要式行为,而民法中的法律行为则不以要式为原则, 票据形式及当事人的各种票据行为都必须严格遵照法律规定,否则将影 响票据行为的效力。 2.技术性 票据是在总结商事交易尤其是金融、银行等相关经济活动的习惯和 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票据法原则上不以反映伦理道德的规则为主, 更多的则是关于票据交易的技术性规定,以确保票据交易的安全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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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票据的概述
支票(Check)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 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 票据。支票在出票时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受款人和付款人。
(四)票据的经济作用
1. 汇兑功能
商业交易中的双方常常分处两地或异国,若交易均须输送现金用以 支付,则必然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并且还面临较大风险。票据的汇 兑功能正是为了克服这些问题,促进交易的扩大而出现的。例如:甲地 商人A 向乙地商人B购入一批货物,可由甲地 A商将现金转换为票据, 再将票据交付给乙地B 商,由乙地 B 商在当地将票据转换为现金。这 样可以避免运送现金的大量费用并降低风险。
2.汇票是一种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汇票必须以书面方式做成,而且必须有出票人的签名源自汇票的受票 人付款必须是无条件的。
3.汇票的金额必须确定
汇票的支付必须以金钱为基础,金钱以外的其他物品不能用来最为
汇票的支付对象,而且汇票中的金额必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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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汇票
4.汇票应该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付款。 (二)汇票的种类 汇票依据不通的标准,可作多种不通的分类: 1.依据出票人的不同可分为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 2.依据付款时期不同,可将汇票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远期 汇票又分为定日汇票、计期汇票、见票后定期汇票。 3.依据汇票上收款人一栏的不同记载,可分为记名式汇票,指示式 汇票和不记名式汇票。 4.依据汇票的付款要求,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 5.依据票据的流通领域分为国内汇票和国际汇票。 二、汇票的票据行为 汇票的流通使用过程要经过出票、背书、指示、承兑、付款等行为, 如果汇票遭到拒付,持票人还依法享有追索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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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票据的概述
3.国际统一性 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使得作为其主要结算工具的票据也频繁地在 国际间流通,这样,虽为各国国内法的票据法也就必然要尽可能实现国 际统一。 (三)西方国家的票据立法 在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之前,西方各资本主义国家存在三大票据法系: 1.拉丁法系 又称法国法系,指法国及仿效法国的各国票据法的统称。最早于 1673 年法国商事条例中就有关于票据的规定,后经修订编入1807 年的 商法典中。法国法系的主要特点是仅以票据作为代替现金输送的工具, 即只强调和体现票据的汇兑功能,因此未将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相 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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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票据的概述
(三)票据种类 票据一词的概念在国际上并无统一解释。关于票据的种类,各国通 常有法律规定,但具体包括的票据种类有所不同。大陆法系国家的商法 典或者票据法中,一斑包括汇票和本票,而支票另行立法。而英美法国 家将汇票、支票和本票规定于一个法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的票据种类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汇票(Bill of Exchange)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 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 还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汇票在出票时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出票 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本票(Promissory Note)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 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在出票时只有两个 基本当事人:出票人和受款人。
4.融资功能
这是票据的一项新功能,其基础是票据的信用功能,票据持有人可 将其持有的未到期票据通过贴现转让给开展票据贴现业务的银行等金融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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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票据的概述
并由后者扣除未到期的贴现利息,将剩余款项支付给持票人,到期 时再向付款人收款,从而减轻持票人的资金压力。此外,西方国家的一 些大公司也通过发行票据来筹措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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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票据的概述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这些规则已很难适应商业交易的需求,之后各 国纷纷转而效仿德国,法国也于1936 年颁布根据1930 年日内瓦统一票 据法修订的新的票据法。
2.日耳曼法系
又称德国法系,除德国外,瑞士、瑞典、奥地利、荷兰、丹麦、挪 威、葡萄牙、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时、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等也属于 该法系。德国票据法的特点是:注重票据的信用功能和流通功能,因此 强调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并对票据形式作出严格规定,票据形 式不符则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从而使票据成为典型的不要因而要式 的有价证券。德国票据法亦采” 分离主义” ,1871 年颁布了包括汇 票和本票的票据法,1908 年颁布了支票法。1933 年参照《日内瓦统一 票据法》修改制定了《德国票据法》和《德国支票法》沿用至今,并从 此消除了与法国票据法系的对立,共同形成了新的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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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票据的概述
2.票据时流通证券 票据上的权利可以经过背书、交付票据而在自由转让给他人,且在 票据到期日可以多次转让。票据的流通性在各种票据中是最好的。 3.票据具备法定的格式要件。票据法对票据的格式和记载事项作出 强制性规定,如果不依格式制作或欠缺对必要事项的记载,改票据即归 失效。因此,票据的制作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形式。 4.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行的权利义务只依票据上记载的文义来确定。票据文义以外的 任何事实与证据皆不能用来作为认定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证据。即使 记载有误,持票人也只能依文义行使权利,而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事项 的影响。为了保证文义性的实施,《票据法》规定,票据上记载的事项 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签章继而记载事项的,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 支付功能
这是在票据的汇兑功能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出来并被广泛应用于商业 交易的一项主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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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票据的概述
票据代替现金作为支付工具,不仅可以避免现金携带、清点的各种 不便,而且可以减少货币发行量,有利于稳定金融秩序。
3.信用功能
所谓信用,即是指以还本付息为条件的单方面的价值让渡。票据的 信用功能主要体现在汇票和本票远期支付的情况下,支票一般均为见票 即付,故不具有该项功能。例如为了支付某一交易的款项,卖方向买方 开立以买方为付款人的出票后 90天付款的汇票,买方承兑后到期付款, 或由买方向卖方开出出票后90天付款的远期本票,事实上此时相当于卖 方提供给买方90天的信用,票据的此项功能克服了企业经营中常碰到的 资金周转困难,大大方便了交易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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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票据的概述
5.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开立都基于一定的原因,如货物买卖中价金支付,但依据原因 关系而形成的票据关系一经票据签发交付,就与该原因相分离,无因性 含义有二:①票据上无须记载原因,即使记载也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 ②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各自独立,票据原因关系的无效,撤销和消 灭对票据的效力不发生影响。因此,除非在原因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票 据债务人不能以原因关系的违法或违约为理由对抗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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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票据的概述
3.英国票据法系 也称英美票据法系,包括英、美及受英美普通法传统影响的国家。 英国票据法系的特点是:强调了票据的信用功能及流通功能,故也突出 了票据的无因性和要式性,但对于票据形式的要求不像德国票据法那样 严格,更注重实际,较为灵活。在立法体例上采” 包括主义” ,英国 于1882年颁布了《汇票法》,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1957 年对支票 立法进行补充,又颁布了《支票法》。美国的票据法是指 1952年修订 的《美国统一商法典》的第三编--”商业证券” ,包括汇票、本票、 支票及存款单的相关规定。 (四)票据法的国际统一 19世纪末20世纪初,票据随着贸易和旅游的发展而广泛传于国际, 票据法各法系以及各国票据法不统一,势必影响票据的国际流通,进而 影响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
二、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法概念
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的种类、签发、转让和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等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票据法可分为广义的票据法和狭义的票据法。广义的票据法是指各 法律部门中有关票据规定的总和;狭义的票据法则仅指关于票据的专门 立法,或民法典、商法典中有关票据的专编(章),如票据法及票据法 实施条例或细则等。
6.票据是设权证券
票据权利是经过出票人的出票行为而产生即由出票行为设立票据权 利。开立票据是设定一个权利,而非仅仅为了证明一个权利。相对而言, 股票、债券就不具有这个特点,股票、债券等是证权证券,而非设权证 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