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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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票据的概述
(三)票据种类 票据一词的概念在国际上并无统一解释。关于票据的种类,各国通 常有法律规定,但具体包括的票据种类有所不同。大陆法系国家的商法 典或者票据法中,一斑包括汇票和本票,而支票另行立法。而英美法国 家将汇票、支票和本票规定于一个法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的票据种类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汇票(Bill of Exchange)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 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 还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汇票在出票时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出票 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本票(Promissory Note)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 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在出票时只有两个 基本当事人:出票人和受款人。
第七章 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的概述 第二节 汇票 第三节 本票与支票 第四节 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
第一节 票据的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确定的 日期,向持票人或受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这里的委托 他人是一种无条件的支付命令,而不是民法上的委托关系。票据有广义 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不仅包括汇票、本票、支票,还包括商业凭证, 如发票、保险单、提单、保函等;狭义的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本节主要讲狭义票据。 (二)票据的特征 根据各国法律,票据具有以下特征: 1.票据为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是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其设定的权限是给付货币, 持票人对票据付款人或出票人享有付款请求权,即得到若干金钱而非其 他物品或劳务。
4.融资功能
这是票据的一项新功能,其基础是票据的信用功能,票据持有人可 将其持有的未到期票据通过贴现转让给开展票据贴现业务的银行等金融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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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票据的概述
并由后者扣除未到期的贴现利息,将剩余款项支付给持票人,到期 时再向付款人收款,从而减轻持票人的资金压力。此外,西方国家的一 些大公司也通过发行票据来筹措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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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票据的概述
3.国际统一性 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使得作为其主要结算工具的票据也频繁地在 国际间流通,这样,虽为各国国内法的票据法也就必然要尽可能实现国 际统一。 (三)西方国家的票据立法 在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之前,西方各资本主义国家存在三大票据法系: 1.拉丁法系 又称法国法系,指法国及仿效法国的各国票据法的统称。最早于 1673 年法国商事条例中就有关于票据的规定,后经修订编入1807 年的 商法典中。法国法系的主要特点是仅以票据作为代替现金输送的工具, 即只强调和体现票据的汇兑功能,因此未将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相 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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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票据的概述
5.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开立都基于一定的原因,如货物买卖中价金支付,但依据原因 关系而形成的票据关系一经票据签发交付,就与该原因相分离,无因性 含义有二:①票据上无须记载原因,即使记载也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 ②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各自独立,票据原因关系的无效,撤销和消 灭对票据的效力不发生影响。因此,除非在原因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票 据债务人不能以原因关系的违法或违约为理由对抗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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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票据的概述
2.票据时流通证券 票据上的权利可以经过背书、交付票据而在自由转让给他人,且在 票据到期日可以多次转让。票据的流通性在各种票据中是最好的。 3.票据具备法定的格式要件。票据法对票据的格式和记载事项作出 强制性规定,如果不依格式制作或欠缺对必要事项的记载,改票据即归 失效。因此,票据的制作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形式。 4.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行的权利义务只依票据上记载的文义来确定。票据文义以外的 任何事实与证据皆不能用来作为认定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证据。即使 记载有误,持票人也只能依文义行使权利,而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事项 的影响。为了保证文义性的实施,《票据法》规定,票据上记载的事项 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签章继而记载事项的,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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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票据的概述
支票(Check)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 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 票据。支票在出票时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受款人和付款人。
(四)票据的经济作用
1. 汇兑功能
商业交易中的双方常常分处两地或异国,若交易均须输送现金用以 支付,则必然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并且还面临较大风险。票据的汇 兑功能正是为了克服这些问题,促进交易的扩大而出现的。例如:甲地 商人A 向乙地商人B购入一批货物,可由甲地 A商将现金转换为票据, 再将票据交付给乙地B 商,由乙地 B 商在当地将票据转换为现金。这 样可以避免运送现金的大量费用并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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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票据的概述
(五)中国的票据立法
我国早在唐代出现的“飞钱”和“帖子” ,被视为汇票和支票的 雏形,而南宋时四川境内使用的” 交子” 即是本票的雏形。 但票据 是商品经济不断发展的产物, 封建时期的自然经济、建国后改革开放 前的计划经济都难以形成票据大范围流通的环境,自然也无票据立法的 必要。仅在 1928年国民党南京政府制定并公布了票据法后为台湾地区 沿用。1988 年6 月上海市政府发布了新中国第一个地方性票据法规 《上海市票据暂行规定》,同年 12 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了《银行结算 办法》,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及支票, 并允许个人使用支票。我国第一部全国性票据立法开始于1990 年底由 中国人民银行票据法小组起草,最终于1995 年5 月10日通过,自1996 年1 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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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票据的概述
3.英国票据法系 也称英美票据法系,包括英、美及受英美普通法传统影响的国家。 英国票据法系的特点是:强调了票据的信用功能及流通功能,故也突出 了票据的无因性和要式性,但对于票据形式的要求不像德国票据法那样 严格,更注重实际,较为灵活。在立法体例上采” 包括主义” ,英国 于1882年颁布了《汇票法》,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1957 年对支票 立法进行补充,又颁布了《支票法》。美国的票据法是指 1952年修订 的《美国统一商法典》的第三编--”商业证券” ,包括汇票、本票、 支票及存款单的相关规定。 (四)票据法的国际统一 19世纪末20世纪初,票据随着贸易和旅游的发展而广泛传于国际, 票据法各法系以及各国票据法不统一,势必影响票据的国际流通,进而 影响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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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文库一节 票据的概述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这些规则已很难适应商业交易的需求,之后各 国纷纷转而效仿德国,法国也于1936 年颁布根据1930 年日内瓦统一票 据法修订的新的票据法。
2.日耳曼法系
又称德国法系,除德国外,瑞士、瑞典、奥地利、荷兰、丹麦、挪 威、葡萄牙、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时、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等也属于 该法系。德国票据法的特点是:注重票据的信用功能和流通功能,因此 强调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并对票据形式作出严格规定,票据形 式不符则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从而使票据成为典型的不要因而要式 的有价证券。德国票据法亦采” 分离主义” ,1871 年颁布了包括汇 票和本票的票据法,1908 年颁布了支票法。1933 年参照《日内瓦统一 票据法》修改制定了《德国票据法》和《德国支票法》沿用至今,并从 此消除了与法国票据法系的对立,共同形成了新的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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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汇票
一、汇票的概念
(一)汇票的概念
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要求受票人于见票时或于特定的时间,将 一定金额的货币支付给某人或其指定人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由定义可知,汇票的特征有:
1.汇票是一种委托他人付款的证券
汇票的原始当事人包括出票人、受票人和受款人。由出票人委托受 票人,要求受票人向受款人支付一定的金额。
2. 支付功能
这是在票据的汇兑功能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出来并被广泛应用于商业 交易的一项主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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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票据的概述
票据代替现金作为支付工具,不仅可以避免现金携带、清点的各种 不便,而且可以减少货币发行量,有利于稳定金融秩序。
3.信用功能
所谓信用,即是指以还本付息为条件的单方面的价值让渡。票据的 信用功能主要体现在汇票和本票远期支付的情况下,支票一般均为见票 即付,故不具有该项功能。例如为了支付某一交易的款项,卖方向买方 开立以买方为付款人的出票后 90天付款的汇票,买方承兑后到期付款, 或由买方向卖方开出出票后90天付款的远期本票,事实上此时相当于卖 方提供给买方90天的信用,票据的此项功能克服了企业经营中常碰到的 资金周转困难,大大方便了交易的开展。
二、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法概念
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的种类、签发、转让和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等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票据法可分为广义的票据法和狭义的票据法。广义的票据法是指各 法律部门中有关票据规定的总和;狭义的票据法则仅指关于票据的专门 立法,或民法典、商法典中有关票据的专编(章),如票据法及票据法 实施条例或细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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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票据的概述
到了20世纪30年代,,在国际联盟的主持下,先后在日内瓦召开了 两次票据法国际统一会议,通过了几项票据法的国际公约:《1930 年 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1930 年关于解决汇票本票若干法律冲突的 公约》和《1931 年统一支票法公约》、《1931 年关于解决支票若干法 律冲突的公约》。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各项公约主要以德国票据法为基础, 此后各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法国、瑞士、日本等均先后根据该公约 修订本国票据法,但英美法系绝大部分国家未在公约上签字,仍保持其 原有的票据法体系,故自此以后票据法的三大法系变为两大法系,即: 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系和英美票据法系。为了进一步解决由于票据立法的 不统一影响国际贸易的问题,1971 年起,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着 手起草国际票据统一法草案,并于 1988年12月通过了《联合国国际汇 票本票公约》,该公约不同于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公约,仅适用于” 国 际票据” 而不涉及缔约国国内票据立法。此外,该公约也不具有强制 性法律效力。
2.汇票是一种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汇票必须以书面方式做成,而且必须有出票人的签名,汇票的受票 人付款必须是无条件的。
3.汇票的金额必须确定
汇票的支付必须以金钱为基础,金钱以外的其他物品不能用来最为
汇票的支付对象,而且汇票中的金额必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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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汇票
4.汇票应该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付款。 (二)汇票的种类 汇票依据不通的标准,可作多种不通的分类: 1.依据出票人的不同可分为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 2.依据付款时期不同,可将汇票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远期 汇票又分为定日汇票、计期汇票、见票后定期汇票。 3.依据汇票上收款人一栏的不同记载,可分为记名式汇票,指示式 汇票和不记名式汇票。 4.依据汇票的付款要求,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 5.依据票据的流通领域分为国内汇票和国际汇票。 二、汇票的票据行为 汇票的流通使用过程要经过出票、背书、指示、承兑、付款等行为, 如果汇票遭到拒付,持票人还依法享有追索权利。
6.票据是设权证券
票据权利是经过出票人的出票行为而产生即由出票行为设立票据权 利。开立票据是设定一个权利,而非仅仅为了证明一个权利。相对而言, 股票、债券就不具有这个特点,股票、债券等是证权证券,而非设权证 券。
7.票据是流通证券
票据的权利仅以背书或交付即可有效转让,其他证券的转让则需要 登记过户。
(二)票据的法律特征
由于票据本身特有的运动规律,遂要求票据法既要保证流通的灵活 迅速,又要确保票据权利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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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票据的概述
因此,与民法相比,票据法具有以下特征: 1.强行性 票据法中的规定几乎都带有一定的强行性。这主要体现在:①票据 种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如我国票据法第二条明确规定 票据种类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②票据为严格要式证券,而且各种 票据行为也是严格要式行为,而民法中的法律行为则不以要式为原则, 票据形式及当事人的各种票据行为都必须严格遵照法律规定,否则将影 响票据行为的效力。 2.技术性 票据是在总结商事交易尤其是金融、银行等相关经济活动的习惯和 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票据法原则上不以反映伦理道德的规则为主, 更多的则是关于票据交易的技术性规定,以确保票据交易的安全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