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私法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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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自治的现实意义

私法自治的现实意义

私法自治的现实意义
私法自治是指在特定的社会群体中,由该群体内部的成员自主制定、执行和解决纠纷的法律规则和程序。

这种自治的形式在现代社会中越来越普遍,其实际意义也越来越重要。

私法自治可以提高社会治理效率。

在传统的法律体系中,法律规则和程序是由政府制定和执行的,而政府的决策和执行需要经过繁琐的程序和程序,效率较低。

而私法自治则可以通过群体内部的自主决策和执行,更加高效地解决问题,提高社会治理效率。

私法自治可以增强社会凝聚力。

在一个群体中,成员之间的互信和合作是群体凝聚力的重要因素。

而私法自治可以通过群体内部的自主决策和执行,增强成员之间的互信和合作,从而增强社会凝聚力。

私法自治可以促进社会创新。

在传统的法律体系中,法律规则和程序是由政府制定和执行的,而政府的决策和执行往往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难以及时适应社会变化。

而私法自治则可以通过群体内部的自主决策和执行,更加灵活地适应社会变化,促进社会创新。

私法自治可以提高个人自由。

在传统的法律体系中,法律规则和程序是由政府制定和执行的,而政府的决策和执行往往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难以保障个人自由。

而私法自治则可以通过群体内部的自主决策和执行,更加保障个人自由,提高个人自由度。

私法自治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它可以提高社会治理效率、增强社会凝聚力、促进社会创新和提高个人自由。

因此,我们应该积极推广和发展私法自治,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贡献。

私法自治法律规定(3篇)

私法自治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私法自治,作为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在私法领域内,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决定法律关系的内容和形式。

私法自治原则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基本精神,即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保障当事人的自由意志。

我国《民法典》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私法自治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文将重点探讨私法自治法律规定及其内涵。

二、私法自治的概念与内涵(一)私法自治的概念私法自治,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私法自治原则强调民事主体的自主性和平等性,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

(二)私法自治的内涵1. 自愿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即民事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2. 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平等原则,即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3. 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即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

4. 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序良俗原则,即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应当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良好风尚。

三、私法自治法律规定(一)我国《民法典》关于私法自治的规定1. 第1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2. 第2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3. 第4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等价、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4. 第5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尊重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其他法律法规关于私法自治的规定1. 《合同法》: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 《物权法》: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浅论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一)

浅论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一)

浅论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一)内容提要: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观念,最早于十六世纪由法国人查理.杜摩林提出。

18、19世纪,西欧近代资本主义充分发展,意思自治原则在当时政治、经济诸要素的推动下,最终得以基本确立,现已成为国际私法的一项重要理念,涉及到国际私法的方方面面。

在国际私法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经过几个世纪的沿革,不仅十分完善,而且已经成为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一项重要原则。

但同时,世界各国立法对意思自治原则也进行了限制,尽管在理论上曾有人主张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自由是绝对的,不应受到任何限制,但实际上,在各国的国际私法实践中,对“意思自治”的适用从来都是加以限制的。

没有限制便无所谓的自由;没有限制,“自由”不过是一种任性,或者是一种主观愿望,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更是对理性、正义和进步的否定。

因此可以说,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

法律上所讲的自由也必须是为国家法律所认可所保护的自由。

随着传统意义上的意思自治的衰落,国际私法体系也不断完善,但真正意义上的意思自治不但未衰落,反而被赋予新的内涵,其内涵将愈益丰富,其适用将愈益广泛。

私法如果不实行自治,便不能充分有效地实现其功能。

国际私法只有秉公私法自治的精神,才能切实实现对国际民商事关系的适当调整,并使其本身不断得到充实、发展和完善。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理论1、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学者有不同的理解。

有的学者从民法角度出发,认为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去设计自己的生活,管理自己的事务。

有的学者从公、私法划分的角度出发,认为意思自治即私法自治,私法主体有权依自己意志实施私法行为,他人不得干预;私法主体仅对基于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私法行为负责;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私法主体自愿达成的协议优先于私法而适用。

也有的学者认为,意思自治原则具有双重含义,即不仅意味着当事人有为自己创设权利义务的自由,而且意味着当事人有不为自己创设权利义务的自由。

浅谈私法自治与民事法律行为

浅谈私法自治与民事法律行为

浅谈私法自治与民事法律行为内容摘要:私法自治是近代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民法中居于重要的地位。

私法自治是法律行为的核心精髓所在,而法律行为则是公认的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它不仅深度地阐述了私法自治所代表的民法精神和理念,同时也为私法自治的具体化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范围。

对于私法自治的认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效用的发挥程度,同样也决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构建的完善性和合理性。

关键词:私法自治民事法律行为精髓工具一、私法自治概述私法自治在民法基本原则中占据着很重要的地位,那么究竟何为私法自治,其主要内容是什么,以及它作为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的存在对其它民事法律制度,如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有何作用等等都是值得探讨的课题。

私法自治原则在民法原则体系中被认为是“处于核心地位的民法基本原则”、“应当成为民法最重要、最有代表性的原则”,从私法自治原则与民法其它原则之间的关系角度来看,平等原则是私法自治原则的逻辑前提。

私法自治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以平等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为基础。

只有在民事主体地位独立、平等的基础上,才能保障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时的意志自由;公平原则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补充;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必要限制。

实际上,要理清私法自治的概念和内涵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它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本身就具有丰富的内涵,从不同的角度来解释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

例如其形成了经济基础,即其所折射出的经济内涵;其形成的文化背景,即究竟是怎样的文化为其提供了产生和发展的土壤,甚至从政治的角度也可以做出不同的解释。

我们遵循概念分析的基本逻辑,通过分析国内外关于私法自治的主要的核心观点来总结其共同属性,然后来认识组成这一概念的基本要素和应有内涵。

首先是国外学者关于私法自治的界定。

在传统的法律高度发达的德国,私法自治一词一般包括契约自由、所有权自由、遗嘱自由和结社自由。

在绝大多数德国学者的理论阐述中,私法自治都是建立在一种自由观念的哲学基础之上,通常情况下其理论基础是所谓的“自决”或者是“行动自由”。

浅析私法自治下的公序良俗原则

浅析私法自治下的公序良俗原则

浅析私法自治下的公序良俗原则摘要民法作为私法的基本法,个人本位、权利本位是民法的基础,私法自治、契约自治是民法的基本精神。

然而,自由并非漫无限制,自治也并非不受拘束,为求个体的共存共荣、社会的和谐发展,具体的自由、自治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公序良俗原则即是此种限制之一。

它作为对契约自由的一种限制是现代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个人利益服从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

同时作为一种具有弹性的法律原则,它弥补了法律条文的僵化性及滞后性带来的不足。

梁慧星老师称公序良俗原则为“魔法条文”。

那么其魔力何在呢?本文在此试就私法自治下的公序良俗原则作简要的论述。

关键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公序良俗一、公序良俗原则基本概念梳理顾名思义,公序良俗包含两个字段:一为公序,一为良俗。

“公序”即公共秩序;“良俗”即善良风俗。

两者共同构成了公序良俗原则。

迄今为止,学界仍无对公序良俗原则加以科学界定。

(一)公序(公共秩序)的含义罗马法学家把公序解释为国家的安全、人民的根本利益。

它是指人类的公共生活秩序。

在法国,民法上的公共秩序,是指某种属于统治地位的集团强加于个人的一种压制。

德国法没有关于公共秩序而只有善良风俗的规定,这是因为德国的一些主要学者认为,公共秩序只是德国法院在本国适用外国法律规范时作为界限使用的。

在日本,公序的主流观点是指国家社会的一般的利益,包括宪法秩序、刑法秩序、家庭法秩序等。

在我国,最具代表性的是史尚宽先生的观点,他认为:“公共秩序,谓为社会之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之一般的秩序,不独宪法所定之国家根本组织,而个人之言论、出版、信仰、营业之自由,乃至私有财产、继承制度,皆属于公共秩序”。

虽然各个时期各个国家对于公共秩序的认识不同,但看法一致的是,公共秩序与人类的基本利益,与国家、社会的基本利益是同一的,公众对于公共秩序的认识均统一于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利益。

(二)良俗(善良风俗)的含义罗马法学家认为良俗即是人们的一般道德准则。

在法国,就善良风俗的概念作出科学界定的似乎不多。

浅谈私法根本价值所在之意思自治原则-1

浅谈私法根本价值所在之意思自治原则-1

浅谈“私法根本价值所在”之意思自治原则引言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

在漫长的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先前由于受森严的封建身份等级制度和宗教势力之影响,意思自治只是一种商品流通过程中理想化的观念。

此原则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却是迟至近世民法才得以确立。

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经济思想是其经济理论的根据,18世纪至19世纪的理性哲学是其哲学基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是其经济基础。

1 意思自治原则在立……发出表示,表意人据此向他人表明,根据其意思,某项特定的法律后果(或一系列法律后果)应该发出并产生效力。

9意思自治之前提是当事人双方平等自愿的将各自内心真实意思充分表达于外部,及意思表示完整而真实。

当事人各种内在或外在原因,使得“意思”与“表示”不相一致时,则可能导致主体平等地位之丧失与交易安全之破坏。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

(1)诈欺诈欺是指通过夸耀,虚假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故意亦即有意引起或某种错误,以达到影响被诈欺人决策之目的。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之司法解释:“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事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可认定为欺诈行为”。

客观上诈欺人须有欺骗他人之行为,诈欺行为有背于诚实信用与公序良俗之程度,因诈欺而使表意人陷入错误,且此表意人因此错误而为意思表示。

主观上诈欺人有诈欺之故意,诈欺人有意思能力。

具备以上六点,便构成诈欺。

诈欺本质上说,是加害人在思想意识或精神领域对被诈欺人的自由的一种限制。

这种精神和意志上的限制在一定的程度上就构成了对被诈欺人意思自治的侵犯,是民事主体意思自治不能的一种具体表现。

(2)胁迫因胁迫而为的意思表示是表意人因他人之胁迫而内心产生恐怖之念而为的意思表示。

本质上说胁迫是指向被胁迫人预示某种不利情况;在被胁迫人看来,胁迫人有能力使这种不利情况发生,而且如果被胁迫人不发出对方所希望发出的某种表示,胁迫人也一定会促使这种不利情况的发生。

论私法自治的民法精神

论私法自治的民法精神

一、 私法自治诞生于近代民法的形成 (一) 近代民法的形成 民法的很多原则、 精神、 理念以至制度都能从罗马法中找到其 产生、 形成的渊源, 私法自治也不例外, 私法自治于近代民法的形 成息息相关。而近代民法起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 近代民法是市 民社会的法,是市民社会的上层建筑,植根于市民社会的经济基 础。 市民社会中, 商品经济、 市场经济成为主导社会和人们日常生 活的资源配置方式, 在市民社会里, 每个人都是独立、 自由的个体; 崇尚人与人之间的平等; 独立自由的个人只服从国家。市民社会 里这种关系是根本不同于封建社会和政治国家的 “私” 的关系, 这 种关系一旦形成, 国家需要用法律对其进行有效的确认和保护, 调 整 “私” 的社会关系的法律, 称之为私法。 私法, 是调整市民社会关 系的法, 它必须保障市民的自由、 平等以及在市场经济中的权利和 义务。 而自治是最能体现这一精神的方式, 也是最有效率、 成本最 低的调整方式, 所以私法自治成为市民社会对法律的必然追求。 事实上, 虽然市民社会与罗马法孕育了私法自治原则的思想 和精神, 但并未提出私法自治的概念, 并未将其抽象为私法原则。 私法自治在产生时更准确的说法是 “当事人意思自治说” (Theory of Autonomy of Parties) 正式提出这一学说的是十六世纪的法国 , 法学家查理・杜摩林, 直到了 1804 年的 《法国民法典》 才比较完 , 整地确认私法自治。法典的人法、 物法和取得所有权的各种方法 三编集中反映了私权神圣、 私权平等、 契约自治和过错责任原则。 (二) 私法自治的内涵 私法自治是市民社会对法律的必然追求, 这就决定了由此私 法自治就包含了私权神圣、 身份平等、 意思自由、 过错责任的内容。 1.私权神圣。 即民事权利受到法律的特别尊重和充分保障, 非 依法定的程序,任何人或任何机关不能予以限制或剥夺。从根本 上说, 这是由私权的性质决定的私权, 特别是其中的人格权和财产 权, 关系人的社会生存和发展, 是最重要的人权。 2.人格平等。在近代民法中没有特权阶级, 也没有特权概念, 每个人都是平等的。人们可以平等地享有自己的财产,按照各自 的意思参加交换, 自由自主地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人格平等, 也 即主体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 “身份平等作为理性要求, 却是自罗 马法到近代市民法一脉相承的理念和不灭的向往。 ” 3.意思自由。私法自治在一定程度上也可称意思自治。意思 自由表现为遗嘱自由、 契约自由及设立团体的自由, 其中最重要的

浅析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

浅析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

浅析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摘要: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自主的选择法律。

本文对意思自治的含义发展以及在我国的运用等问题上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意思自治、合同领域的适用问题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全球的贸易往来也越来越密切,然而频繁发生的贸易同时引发了国际间贸易的冲突以及法律冲突的问题,面对国际贸易中涉外的民商事纠纷,如何公平公正的解决纠纷是对保持当代国际社会关系的发展和稳定一大重要考验。

意思自治原则作为一项可以充分体现人的意愿的原则,被当代许多国家当做解决冲突的重要原则。

现代国际贸易的时代性发展促使了它的多样性程度,所以,意思自治原则适用的领域从而也加大了应用范围。

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采用意思自治原则也越来越与国际相接近,我国于2010年10月颁布了相关的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法律的实施意味着我国对新的领域的认可。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理论1. 意思自治原则的形成和发展。

国际私法中所提出的意思自治原则,是最早由杜摩兰提出的。

处于15世纪下半叶的法国,形式统一实则内部割据,法律不统一,法国海外贸易的繁荣,导致了法国内部商人的不满,南北法律冲突问题成为了当时急需解决额问题。

杜摩兰则把法则分为人的法和物的法,他主张多范围使用人法,限制物法。

他所提出的意思自治原则,是当事人要使用自己明确选择。

如果没有明示那就推定某一法律,则为默示。

杜摩兰认为无论是明示还是默示,最终都要代表当事人自己的意志,并且他们要对自己的选择负责。

可见,杜摩兰提出的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私法领域中又一理论的进步。

18到19世纪,资本主义的确立,促使意思自治原则最终也确立。

同时代的资产阶级的思想家提出了平等自由人权的哲学思想,在此背景下意思自治原则又对当时整个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相应的作用。

国际间自由贸易的发展,使意思自治原则也被应用在越来越多的方面,在20世纪时,某国际法典对该原则的应用,使得世界各国开始对此原则加以重视,从而逐渐成了现在各个国家运用法则的最先选择。

论私法自治原则

论私法自治原则

论私法自治原则[摘要]私法自治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是私权利主体实现与发展自我的保障性原则,是民主、人权的基石性原则。

私法自治原则的领域有多大,私法自治原则下公法与私法的价值取向如何,私法自治原则是绝对的吗?这些问题都值得去探讨。

本文拟从私法与公法两方面出发,以求对私法自治原则的精神内涵与价值取向有更深入的了解,并对私法自治原则的发展趋势与前景进行展望。

[关键词]私法自治;自由;平等私法与公法是相对应的概念,自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之后,公法与私法之间就被彻底的挖掘出了一道不可逾越的沟渠,并为后来者所不断的发展。

今天,我们所谓的公法就是指调整公权力主体参与并体现公权力主体意志的法律关系之法律。

而在公权力无涉的领域内,如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等平等主体间形成的人身财产权利义务关系则由私法所调整,一般而言,我们所提到的私法就是民法。

一、从经济法看公私领域的划分经济法作为公法,为什么介入私法领域,剥夺私法已承认的属于私法的自由,给予民法所没有规定的权利呢?笔者认为,这是由经济法的本位所决定的。

因此,这里就由必要对相关法律部门的本位问题,以及法本位问题进行探讨。

什么是法的本位呢?学界现在的答案是法律为了什么。

追求什么,法的目的是什么。

于是民法的本位就被定义为民法为了什么,其目的是什么,自然民法的本位就被定位为权利,因此,我们可以说,民法是权利本位法。

民法运用个人的行为,通过个人意志自由的分配权利义务来实现自己调整民事关系的目的。

我们称民法为个人“个人权利本位法”,而行政法运用公权力去对社会进行调整,注重在行政关系中,分配并规范公权力,我们可以称之为公权力本位法,而现在许多学者认为将行政法定义为公权力本位法是不恰当的,因为行政行为乃因保护公民权利而为,应该为社会本位或权利本位。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虽然初衷是美好的,但它经不起理论的推敲。

比如,行政主体在征收与征用公民财产时,是要对社会资源进行调整以保障与促进社会利益。

浅论私法自治

浅论私法自治

广州大学 研究生学期作业(论文)专用封面 作业(论文)题目: 所修课程名称: 任课教师姓名: 上课时间: 布置作业(论文)日期: 年 月 日 任课教师打分: 年 月 日__________________学院__________级___________专业姓名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__ ………………………………(密)………………………………(封)………………………………(线)………………………………摘要:私法自治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私法主体可以基于自己的意志,自由地与其他私法主体形成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受国家、社会团体和其他个人的非法干预。

私法自治作为私法上的自由,以秩序为前提,突出主体独立人格,以法律行为为载体。

私法自治的理念及其原则作为私法理念的核心内容,体现了私法的根本精神,支撑着私法的发展,一方面由于其丰富的理念基础和基本内涵,另一方面也更能直接体现了的私法自由、自治的精神理念,更重要的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贡献。

关键词:私法自治;罗马法;意思自治Abstract:private law autonomy refers to within the limits prescribed by law, private law subject can be based on their own will, freely with other main body form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n the private law, private law rather than by the state, society and other illegal personal intervention. Private law autonomy as free in private law, on the premise of order and highlight the main body independent personality and the autonomy of private law and the principle as the core content of private law concept, embodies the essential spirit of private law, supporting the development of private law, on the one hand because of its rich philosophy foundation and the basic connotation, on the other hand also can more directly reflects the spirit of private law of freedom, autonomy concept, more important contribution to the socialist concept of rule of law.Key words: Private law autonomy; Roman law; Autonomy引言私法自治的理念及其原则是在18, 19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取得成功并极力推行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但追根溯源的话,意思自治则滥觞于罗马法,十二表法第5表规定:凡以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这一规定是意思自治的萌芽,但它仅仅体现了意思自治的思想和精神,却未将意思自治抽象为私法原则在16世纪,受当时哲学上的意志论的影响,法国法学家查理·杜摩林提出了“当事人意思自治说”(Theory of Autonany of the Parties):当事人有权依其自我意志做出自由选择,当事人的自我意志可以而且应该成为约束其行为的准则,当事人可以而且应该对依其自我意志作出的选择负责。

论私法自治与民事法律行为(一)

论私法自治与民事法律行为(一)

论私法自治与民事法律行为(一)内容摘要]私法自治是私法的最高原则。

私法得以自治的基础在于其具有内在的民事法律行为调整机制。

正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在调整机制,保障了私法得以自治。

未来民法典应以私法自治为基础建立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关键词]私法自治民事法律行为基础工具构建德国著名法学家梅迪库斯设想了这样一种社会制度:每个人的所得都由国家分配。

粮食、房屋、衣服等都是依行政行为取得的。

受领人在死后没有消耗的东西应该退还国家,因此也不存在遗产。

国家禁止公民用衣服换取面包。

这样一种社会在现代国家中没有成为现实,现实中有的只是奥维尔笔下的动物庄园、索尔仁尼琴笔下的古拉格群岛等这种乌托邦的拙劣模仿,以及这种模仿带来的惨剧。

民法的基本原理是私法自治,而民事法律行为正是实现全面私法自治的手段。

按照这一原理的要求,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发生必须通过当事人的合意。

法律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只是例外情况,如因为侵权行为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等。

拉丁法谚甚至说,“契约胜法律”,即指契约的效力优先于法律的效力。

这一法谚体现的就是民事法律行为的自治精神。

一、私法自治的基本理论考察人的社会生活关系可分为公法上的关系和私法上的关系两种。

一般而言,以权力服从为基础的法律为公法(Publiclaw),其中包括宪法、刑法、行政法和诉讼法等;以自由平等关系为基础的法律为私法(Privatelaw),其中包括民法、商法等。

作为以自由平等为基础的私法,自治是其基本特征。

(一)对私法自治的内涵和历史背景的考察大陆法系源于古罗马的罗马法和万民法。

因此,私法的很多原则、理念以至制度都能从罗马法中找到其产生、形成的渊源。

私法自治原则也不例外,罗马法虽然没有提出完整的私法自治理论,但是其孕育了私法自治原则的内在精神。

罗马由于地理位置及版图的扩大,成为当时的国际贸易中心,市场经济相当发达,基于市场经济规律性的要求,导致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和私法的发达。

在罗马法的发展过程中,法学家的解释一直是罗马法的渊源之一,即使在古罗马的君主制时期,皇帝也赋予一些权威的法学家以解释权。

论私法自治与民事法律行为

论私法自治与民事法律行为

论私法自治与民事法律行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私法自治逐渐成为社会自治的一种新型形式,其核心便是让当事人自主联系、协商并达成一致,避免过度干预的公共权力以达到解决民事纠纷的目的。

那么,在私法自治和民事法律行为中,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如何的呢?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私法自治与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解1.私法自治私法自治是对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是一种通过合同自愿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的方法。

私法自治实质是通过当事人的自由协商和自主选择,将纠纷解决权力下放到当事人手中,弱化国家的干预与介入,实现民间自助而不是依靠公共权力的解决。

2.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依法行为时所产生的行为结果,包括各种合同、赠与、遗赠等形式的民间交往。

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有意识、自由、平等、协商的特点,当事人自己起草合同、协议,签订法律文书并自愿承担法律责任。

二、私法自治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私法自治是一种倡导当事人自主解决纠纷、崇尚协商、立足自由选择的价值准则,实现形式主义下事实的优先与人性化解决;民事法律行为则是一种严谨的法律程序,涉及的权益一般是私人利益,而不具备公共利益的属性。

1.二者有着紧密联系私法自治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体现,都是基于当事人自愿选择的原则,而两者都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前提的。

其实,民事法律行为也是私法自治中的重要方式,而私法自治则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奠定了基石。

2.私法自治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就本质而言,私法自治是在纠纷发生前当事人预见并规划解决方案的过程,而民事法律行为则是在事后才逐渐显现出两方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私法自治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而在民事法律行为中,法律规定的程序是一种应约而成的协议。

三、私法自治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的应用1.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在当今法律体系中,当事人如果选择诉讼方式维护合法权益,整个流程需要经过立案、开庭审理、上述三个阶段的程序,周期长、费用高、精力浪费也很慢。

第三讲:民法的理念(私法自治、信赖保护与法律家长主义))

第三讲:民法的理念(私法自治、信赖保护与法律家长主义))

民法的理念
三、私法自治的补充之二:法律家长主义 私法自治的补充之二:
2、法律家长主义与两种自由观念 自由的两种观念: (1)自由的两种观念: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
※ 消极自由就是排除限制或不受限的自由:排除 消极自由就是排除限制或不受限的自由: 积极自由就是实现自我的自由: ※ 积极自由就是实现自我的自由:要求
第二讲:民法理念:私法自治、 第二讲:民法理念:私法自治、信赖原则 与法律家长主义
一、民法的理念:私法自治 民法的理念: 1、私法自治的含义 所谓私人自治, (1)所谓私人自治,指个人得依自己意思形成法律关系的原 则,“确保私法自治与契约自由最重要的目的在于成就个 人的自我决定” 给个人提供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自由, 人的自我决定”,给个人提供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自由,使 个人获得自主决定的可能性。 个人获得自主决定的可能性。 私人自治确保的是私人自决, (2)私人自治确保的是私人自决,因此应确定自决的前提 民法人、行为能力和权利主体; ∗ 民法人、行为能力和权利主体; (3)私法自治的地位 (4)私法自治的表现 所有权自由;契约自由;婚姻自由; 所有权自由;契约自由;婚姻自由;遗嘱自由 私法自治的界限: (5)私法自治的界限:积极主张和消极对抗 (6)私法自治的后果 A.法律行为 A.法律行为 B.不法后果 B.不法后果
(2)法律家长主义与自由的关系
※ 软家长主义与消极自由 ※ 硬家长主义与积极自由
3、法律家长主义的表现
※ 私法中的表现:行为能力限制、弃权无效规定、禁止 私法中的表现:行为能力限制、弃权无效规定、 卖身为奴等 公法中的表现:婚检、驾车系安全带、 ※ 公法中的表现:婚检、驾车系安全带、吸烟有害健 康的提示规定、 康的提示规定、社会保障规定等
民法的理念

论私法自治与民事法律行为

论私法自治与民事法律行为

论私法自治与民事法律行为私法自治是指私人自行制定的规则在一定范围内对其自身行为具有约束力的机制。

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私法自治则指私人根据其自身意愿与意向,自主选择适用的法律规则,以达成合法有效的协议或者交易。

在现代社会,私法自治越来越受到重视。

在法治国家的基础上,私法自治可以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转移刚性的国家法律规则,满足不同人群的个性化需求,增强社会成员的自治意识和法律责任感。

同时,私法自治还有助于缩小政府的干预范围,降低成本,促进经济的发展。

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私法自治则可以在保护当事人权利的同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

然而,私法自治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私法自治会带来制度上的碎片化,同一领域内可能存在多个法律规则和标准,加重当事人的交易和合作成本,影响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其次,私法自治可能导致法律规则的不确定性,增加合同履行的风险和成本。

例如,当买方和卖方选择不同法律制度或者国家法律制度之间存在差异时,怎样解决法律冲突?最终是否需要国家法律裁判机构的干预?这些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在保护当事人权益的前提下,应该适度限制私法自治,以实现公共法律规则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可以推广统一的贸易法和合同法律制度,落实国际惯例和分工合作的原则,降低不同法律规则之间的差异和矛盾。

此外,可以加强监管和诉讼机制,促进当事人之间的互信和合作。

当然,同时也要重视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避免限制过度和滥用干涉当事人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私法自治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具有重要意义,既能促进经济发展,又能保护当事人权益。

但私法自治也面临着制度碎片化和法律不确定性的问题。

因此,我们应该在保持私法自治特点的同时,注意实现公共法律规则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论私法自治与民事法律行为

论私法自治与民事法律行为

论私法自治与民事法律行为摘要私法自治是现代法律制度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涉及个人和私法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及个人在行使法律权利时的自主性。

本文将重点探讨私法自治与民事法律行为之间的关系,并分析私法自治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影响。

简介私法自治是法学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强调个人在法律事务中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与私法自治相关的理论和观点主要集中在合同法和民事法律行为上。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个人或法人行使其法律主体地位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私法自治主张个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应该享有充分的自主权,自由选择和确定其权益关系。

私法自治与行为自由私法自治的核心概念是行为自由。

行为自由是指个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行使法律权利的权力。

私法自治认为个人在行使法律权利时应该享有自主决策权,而不受外部干预。

这种自由性体现在民事法律行为的各个方面,包括合同法的订立和解除、财产转让等。

在行使行为自由的过程中,个人应该遵循公共秩序和道德规范。

然而,私法自治主张个人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法律行为,并且对其进行合理的评估和选择。

行为自由的实现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障和支持,以确保个人的自主性和自由决策。

私法自治与合同法合同法是私法自治的一个重要领域。

合同法强调合同双方的平等自愿和自主性,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和解除等问题。

私法自治认为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个人应该享有自主选择权和自由决策权。

合同双方应该依据合理的目标和合法的方式订立合同,并且自主决定合同的内容、条款和条件。

私法自治还强调合同双方的平等地位和信息对称。

个人在合同交易中应该充分了解相关信息,并且有权自主选择是否与对方签订合同。

合同双方应该在自愿、平等和公平的基础上达成合同,以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私法自治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私法自治主张个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应该享有自由选择和自治权力。

然而,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约束。

个人在行使行为自由时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违法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论私法自治与民事法律行为

论私法自治与民事法律行为

论私法自治与民事法律行为简介在民事活动中,私法自治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私法自治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各当事人自主协商,自行制定有约束力的协议,以实现合法的自主管理和合作。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私法自治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私法自治与民事法律行为。

•私法自治的概念•私法自治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私法自治的实现条件•私法自治的优点和不足私法自治的概念私法自治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各当事人自主协商,自行制定有约束力的协议,以实现合法的自主管理和合作。

自主协商是指当事人直接交流,对交易的关键条款进行协商。

自行制定有约束力的协议是指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要制定文书,确定交易内容和结果。

自主合作是指当事人依照协议达成合作关系,共同推进事业。

私法自治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私法自治起到重要的作用。

私法自治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自主性: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选择交易对象、交易内容、交易方式和交易时间等关键条款,并自行制定有约束力的协议。

•民事法律行为的约束力: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具有律师制约力,双方都要履行协议的约定。

•民事法律行为的灵活性:当事人可以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和变更。

这种灵活性更好地适应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私法自治的实现条件私法自治的实现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双方互惠:当事人应在合作协议中约定各自义务和权利,以达到互惠互利的目的。

2.合法性:当事人应在合作协议制定中遵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原则和规定。

3.自愿性:当事人应基于自愿的原则,自主协商,制定合法有效的合作协议。

4.公平性:当事人应在合作协议制定中遵守公平原则,确保合作协议的公平公正。

5.履行性:当事人应在合作协议中约定有关履行义务的内容和标准,以确保合作协议的履行。

私法自治的优点和不足私法自治在民事法律行为中有以下优点:1.灵活性:当事人可以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和变更。

2.经济性:合作协议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制定,减少合作成本。

浅谈“私法根本价值所在”之意思自治原则

浅谈“私法根本价值所在”之意思自治原则

浅谈“私法根本价值所在”之意思自治原则浅谈“私法根本价值所在”之意思自治原则引言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

在漫长的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先前由于受森严的封建身份等级制度和宗教势力之影响,意思自治只是一种商品流通过程中理想化的观念。

此原则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却是迟至近世民法才得以确立。

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经济思想是其经济理论的根据,18世纪至19世纪的理性哲学是其哲学基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是其经济基础。

1 意思自治原则在立……一、意思自治原则之概述对意思自治之理解,不同的学者对其有不同的认识和理解。

有的学者认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意志独立,自由和行为自主,即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以自己的真实意思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2有的学者认为意思自治原则之核心是合同自由原则。

其指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按照自己的自由意思决定缔结合同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或对他人承担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3德国学者将意思自治称为“私法自治”他们认为意思自治乃法律制度赋予并确保每个人都具有在一定的范围内,通过法律行为特别是合同来调整相互之间关系的可能性。

4第一种认识主要是从行为主体之意思出发,强调表意人表意的充分,完整无瑕疵;第二种理解与第三种理解有共通之处,既已一定范围内自由之限制,但其又有区别。

区别在于,第二种认识强调行为人在一定范围内之完全自由。

第三种认识只是将这种自由视为一种合意之可能性。

意思自治原则在现行法律上的根据,首先是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其次是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再次,在民通与各民事基本法中,法律对于意思自治原则也从不同之角度进行为规定,进而形成了民法的这一基本理念与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的存在与实现,以平等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为前提,并由此派生出新的民法的基本原则。

私法自治

私法自治

私法自治概述私人自治(私法自治)是指民法上的私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安排自己的生活。

私人自治原则在合同中表现为合同自由(V ertragsfreiheit),即是否订立合同的自由、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合同内容的自由、合同形式的自由、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在物权中表现为所有权自由(Eigentumsfreiheit),即所有权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所有物,在婚姻中表现为婚姻自由,在继承中表现为遗嘱自由(Testierfreiheit),在人格权中表现为人格权行使的自由。

但是,该原则只强调形式上人人平等的自由,而无视实质上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所产生的非平等事实。

所以,往往引起人们对于社会公正性问题的重新思考,其结果是使得法律不得不对这一原则作出诸多地限制。

私法自治原则私法自治,指个人得依其自主的意思,自我负责地形成其私法上的权利义务。

此为我民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旨在保障实践个人的自主决定及人格尊严。

私法自治原则体现在各种制度之上:(一)所有权自由,即所有人于法令限制之范围内,得自由使用收益处分其所有物,并排除他人之干涉。

(二)遗嘱自由,即个人于其生前,得以遗嘱处分财产,决定死后其财产的归属。

(三)契约自由,此在法律交易上最为重要。

契约自由,指当事人得依其意思之合致,缔结契约而取得权利,负担义务。

私法自治与法律行为制度的建构:法律行为上程序自由与实质自由私法自治原则经由法律行为(尤其是契约)而实践,法律行为乃实践私法自治的主要机制。

立法者面临一个重大而困难的任务,即如何建构法律行为制度。

此涉及二个基本问题:(1)如何保障从事法律行为的自由,尤其是缔结契约及内容形成的自由。

(2)如何促进当事人作成其决定的实质上的自由。

私法自治的意义民法是调整民事生活的法律,公法是调整政治生活的法律,它们所遵循的基本原理也不相同。

公法所遵循的基本原理叫国家意志决定。

与此不同,民法所遵循的基本原理叫私法自治。

论公司法的私法自治性的开题报告

论公司法的私法自治性的开题报告

论公司法的私法自治性的开题报告
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形式、公司运作机制、公司内部管理及公司股东权利、责任等方面的法律体系,是实现市场经济、维护股东权益、推动公司治理等方面的重要法律保障。

在公司法中,私法自治性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

私法自治性是指公司在其内部管理和自身利益关系方面,自主确定其组织形式、制定公司章程和合同,规定公司股东权利与义务等,即公司通过内部自愿协商和自主行为,实现对自身行为的自主掌控和自治。

在公司法中,设立了公司自身自治的原则和方法,以促进公司的组织和经营活动能够更加顺畅的进行:
首先,公司法明确了公司章程的作用和内容,规定公司章程为公司最高的法律文件,具有约束力。

公司在自主制定公司章程时,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需要规定公司内部管理方式、事务处理、权力分配等内容。

其次,公司法规定了股东权利及其保护机制,包括股东之间的权益协商、代理投票、股东诉讼等,以保护股东利益并促进公司内部协作。

在公司陷入矛盾和冲突时,公司股东可以通过合法手段实现利益协调和治理。

最后,公司法还设定了治理结构和控制机制,以保证公司内部稳定和发展。

公司法中设立了监事会、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机构,明确了各个机构的职责和授权,实现治理机构间的监督和平衡。

在公司发展过程中,私法自治性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公司应在法律框架的约束下,根据公司内部规则和自治原则,实现内部管理、股东权利及利益保护、机构治理等方面的自主决策和有效运作。

同时也要注意避免借用私法自治性搞乱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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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学 研究生学期作业(论文)专用封面 作业(论文)题目: 所修课程名称: 任课教师姓名: 上课时间: 布置作业(论文)日期: 年 月 日 任课教师打分: 年 月 日__________________学院__________级___________专业姓名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__ ………………………………(密)………………………………(封)………………………………(线)………………………………摘要:私法自治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私法主体可以基于自己的意志,自由地与其他私法主体形成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受国家、社会团体和其他个人的非法干预。

私法自治作为私法上的自由,以秩序为前提,突出主体独立人格,以法律行为为载体。

私法自治的理念及其原则作为私法理念的核心内容,体现了私法的根本精神,支撑着私法的发展,一方面由于其丰富的理念基础和基本内涵,另一方面也更能直接体现了的私法自由、自治的精神理念,更重要的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贡献。

关键词:私法自治;罗马法;意思自治Abstract:private law autonomy refers to within the limits prescribed by law, private law subject can be based on their own will, freely with other main body form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n the private law, private law rather than by the state, society and other illegal personal intervention. Private law autonomy as free in private law, on the premise of order and highlight the main body independent personality and the autonomy of private law and the principle as the core content of private law concept, embodies the essential spirit of private law, supporting the development of private law, on the one hand because of its rich philosophy foundation and the basic connotation, on the other hand also can more directly reflects the spirit of private law of freedom, autonomy concept, more important contribution to the socialist concept of rule of law.Key words: Private law autonomy; Roman law; Autonomy引言私法自治的理念及其原则是在18, 19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取得成功并极力推行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但追根溯源的话,意思自治则滥觞于罗马法,十二表法第5表规定:凡以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这一规定是意思自治的萌芽,但它仅仅体现了意思自治的思想和精神,却未将意思自治抽象为私法原则在16世纪,受当时哲学上的意志论的影响,法国法学家查理·杜摩林提出了“当事人意思自治说”(Theory of Autonany of the Parties):当事人有权依其自我意志做出自由选择,当事人的自我意志可以而且应该成为约束其行为的准则,当事人可以而且应该对依其自我意志作出的选择负责。

[1]私法自治在法律上得到确认是1800年《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约的当事人之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一、私法自治的理念基础(一)私法自治的思想基础“Prinzip der Privatautonomie”(私法自治)是德国法的称谓,它在法国法中被称为意思自治,在日本法中被称为是“私的自治”或者“法律行为的自由”。

我国学者借用日语中“私的自治”的表述,将其译为私法自治。

私法自治的思想基础主要是自由主义的哲学思想,私法自治的理念可以追溯到罗马法时代,没有任何时代的法律能够体现出罗马法的那种自由的气息。

罗马法最能体现私法自治的精神。

罗马法是为近代民法私法自治提供了思想源泉。

在私法自治的理念上以近代自然法思想家和启蒙思想家们的自由平等观念为哲学基础,更对康德、黑格尔等发展的“意志决定论”进行了极力的挖掘,并把私法自治建基于这一理论之上。

黑格尔在论及法权的时候,曾经指出:“作为意志自由,其是所有法权的原则和基础,其本身是绝对的、并且就其自身而言为永恒的法权,是最高的法权,就此而论,其他的、特别的法权被置于从属地位;其甚至是使人成为人的法权”。

[2]意志自由作为最高的法权,使人成为人格人,独立于他人而具有独立的权利,萨维尼据此将人格人与人格人之间是法律关系的本质定义为“私人意志独立统治的领域”,[2]在这一领域中,个人意志是自由的,因为由人格人所表示的意志是理性自由的反映,而意志表现于行为之中,因此,“当行为表达了一个由法律制度所授予的意志力量或意志统治时,行为具有法律效力”[2]这应该理解为私法自治理念的表达,也就是说,意志自由决定了私法自治的空间和可能,也就决定了私法的任务应涉及划定共同生活的个人的意志统治的界限,[2]因而,哲学上的人是理性的、自由的,而理性和自由体现于意志自由之中并通过意志自由得以实现,法律对于意志自由的充分肯定与保护彰显了私法自治理念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二)私法自治的经济基础法律理念的发展也取决于那个时代的经济发展,在经济上,18世纪的欧洲已经进入了资本主义自由经济时代,自由经济的基本观念,是允许人们按照自己的意愿参与市场的竞争与合作,自愿地交换相互的财产和服务,即自愿地订立合同并建立相互间的法律关系而且,这样建立起来的关系于当事人于社会都是最为公正的并且,建立在自由平等基础上的个人,于个人的经济活动中,必然是经济利益的追逐者,作为自由、自治的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设计者与追求者,每个人都力争以最小的付出获取最大的收益所以,就个人而言,订立合同时于己产生不公正是不可思议的事情,“当某人就他人事务作出决定时,可能存在某种不公正但当他就自己的实务做出决定时,则不可能存在不公正,契约即公正,[3]契约自由能够体现私法自治,并能够充分保证个人法律关系的公正。

根据自由经济理论,独立主体之间的自由竞争自发性地保护了所有权和社会经济之间的平衡,使供需之间的关系稳定发展。

自由主义的支持者认为,整体利益表现为个别利益的总和,因此在依照自己的意愿自由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人们实际上也在不自觉地为社会服务。

[3]启蒙思想家们认为,市场会使人的行为文明化,从而使人能在市场交易中克制自己不道德的行为从而使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不致相互矛盾,而是协调甚至正相发展,虽然个人在为自己利益进行活动时,未必会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但却同时保护甚至促进了公益。

亚当·斯密曾表达了这种观念,他认为,个人在追求自己的利益时,“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也并不是因为事非出于本意,就对社会有害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我从来没有听说,那些假装为公众幸福而经营贸易的人做了多少好事”[4]这就是说,私法自治条件下,不仅个人利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护,而且社会公共利益也同时得到了保护,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不仅不是矛盾的,而且是相互促进的,并且,只有在私法自治的保护下,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才能相互兼顾。

二、私法自治的概念(一)学者关于私法自治的定义在我国关于私法自治的定义很多,大致存在以下几位著名学者的典型观点,各位学者关于私法自治的论断基本一致,史尚宽先生认为:“法律行为为由法律所与人人自由创设法律关系之手段,人人得依其所欲,自由创设法律关系,谓之私法自治(Privatautonomie) ” [5]王泽鉴先生认为:“私法自治,指个人得依其意思形成私法上之权利义务关系”而“法律行为乃实践私法自治的主要手段”[6]王利明教授也持相似观点:“法律行为是以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

”[7]朱庆育博士则指出:“法律行为的本质在于是通过自主形成法律关系来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

”[8]梁慧星教授认为:“法律行为,作为实现私法自治的法的手段,是以意思为其核心。

” [9]李永军教授亦指出:“法律行为最基本的特征是私法自治”而易军博士则指出:“私人自治是法律行为的价值内核”。

[10]由此可见各位私法自治体现在法律行为之中,在民法的各种具体制度中必须贯彻私法自治,民法方能保障其活力,法律行为的精髓在于私法自治,私法自治是法律行为的价值内核,而法律行为是民法贯彻私法自治的工具或手段。

(二)私法自治的基本内涵私法自治是指私法主体有权自主实施私法行为,他人不得非法干预;私法主体仅对基于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私法行为负责;在不违反强行法的前提下,私法主体自愿达成的协议优先于私法之适用,即私人协议可变通私法。

此为我民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私法自治的核心是尊重当事人的个人意志,尊重当事人的选择,由其根据自己的判断而行为。

私法自治尊重人、关心人、视人为终极关怀,赋予人们自主地最大限度地追求自己的利益,通过利益的追求从而促进了社会利益乃至社会的进步。

对此,应着眼于以下几个层次加以理解:第一,私法自治是一种自由。

自由是一个表征主体意志独立自主程度的概念。

广义的自由概念接近哲学意义上意指客观事物自为的状态。

狭义的自由概念则仅仅指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客观事物的状态。

[11]私法自治的自由当然应是狭义上的自由。

它表征的是公民或社会团体在国家权力所允许的范围内活动的能力或状态,它是与权利的概念联系在一起的。

在亚里士多德的自由观明显看出,他将自由视为一种在法律所许可范围内行为的状态,并指出,自由并不意味着不受拘束的放纵自己,随心所欲地生活,而是指在法律所许可的范围内追求善的生活。

[11]但是自由也是有限度的,即自由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这是自由得到法律保障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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