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补缴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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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补缴申请书

篇一:医疗保险补缴申请表(1)

医疗保险补缴申请表

20XX年10月12日

篇二:医保申请

襄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襄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襄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以下简称《办法》),按照“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本《细则》中所指的退休人员,是指按政策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

第三条《办法》中所称“重度残疾”人员,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且伤残等级达到一级或二级的残疾人员。

第四条各县(市)和襄州区城镇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月最低缴费基数原则上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准,执行有困难的可分三年过渡到位,即20XX年度、20XX年度、20XX 年度分别达到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80%、100%。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襄阳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和城镇居民。

第二章参保核定

(一)城镇职工

第六条退休人员退休当年个人账户计入基数按

当年年度申报工资确定。

最低月缴费基数实行“三年过渡”的县(市)和襄州区,过渡期间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计入基数以过渡缴费基数为基准,个人退休费(养老金)低于过渡缴费()基数的,按过渡缴费基数执行;高于过渡缴费基数300%的,按过渡缴费基数的300%执行;在过渡缴费基数100%—300%之间的,按实际退休费(养老金)执行。

第七条参保单位应在年度工资申报时一并申报其退休人员上年度退休费(养老金)。

退休人员上年度月平均退休费(养老金)的审核,由其所属退休费(养老金)待遇审批部门负责。

第八条本《细则》实施后,本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应连续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直至其按政策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九条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各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前符合国家工龄认定政策的工作时间。

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纳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

第十条缴费年限的计算

(一)统筹区外转入的人员,在原统筹地参加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按照国家和省相

关规定执行。

(二)本地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重复的,优先计入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计算。

(三)退役军人在本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后的军龄视为本地实际缴费年限。

(四)办理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超年龄补缴的灵活就业人员,其补缴年限计入实际缴费年限。

(五)因转出本统筹地区导致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注销的参保人员,在其转回本统筹地区后,其原在本地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认可。

第十一条退休人员不足缴费年限医保费补缴计算

(一)本《细则》实施前退休人员不足缴费年限一次性补缴的计算公式为: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足年限一次性补缴金额=不足年限所对应的月数×本《细则》实施前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

2、大额医疗费用救助保险费不足年限一次性补缴金额=不足年限所对应的月数×7元

3、大额医疗费用救助保险费10年预留金额=8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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