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保留买卖中的取回权

所有权保留买卖中的取回权
所有权保留买卖中的取回权

初探所有权保留买卖中的出卖人取回权

朱琳 121130928 1222班

摘要:所有权保留是出卖人附条件转移所有权以期获得价金的手段,是一种特殊型的所有权担保。出卖人的取回权是出卖人依所有权保留在买受人违约或违背善良管理人义务侵害出卖人债权时行使的取回标的物的权利,是一种可以约定行使条件的法定权利。行使取回权不意味着解除合同,且需要受到善意取得制度、支付价款数额的限制。为使取回权有效行使,可适当延伸所有权保留的范围、设计合理行使程序、参考构建登记对抗制度。

关键词:所有权保留取回权

现代经济的核心是“信用”,出卖人因相信买受人有能力支付价款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因信赖出卖人有处分资格而期待获取标的物的所有权。现代经济也讲求“效率”,在不妨碍出卖人获取价金的同时,有条件的允许买受人先行占有出卖物而为适当处分。因此,所有权保留这一古老的交易模式得以存续并发展。

一、所有权保留

(一)含义与种类

《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实际确定了标的物所有权移转与标的物自身交付相分离,以“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为所有权保留提供可能。

所有权保留指在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商品交易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财产所有人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与对方当事人使其提前占有和使用标的物,但仍然保留对标的物的所有权,待对方当事人支付一部或全部价金或完成特定条件时,才转移该财产所有权的一种法律制度。1

简单的所有权保留指符合《合同法》第134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延长的所有权保留可分为相互独立的再转让所有权保留和继续进行的再转让所有权保留。前者指在买受人将标的物转卖给第三人后,第三人清偿其对买受人的债权后即可获得标的物所有权;后者指第三人还需保证原出卖人的价金债权也获清偿后才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扩张的所有权保留指出卖人获取关联方因其他合同或基于其他理由所享有的债权均由标的

物所有权担保,可分为往来账户的所有权保留和康采恩式所有权保留。前者指在买受人付清所负出卖人一切债务(包括多笔债权债务轧差后的余额债务)后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后者指清偿买卖价款及买受人(集团)对出卖人(集团)所负全部债务后取得标的物所有权。2

(二)性质

德国法继受罗马法“所有权附条件转移”的传统,认为所有权保留是附条件的物权行为,核心是价金的全部支付作为转移所有权的停止条件。有日本学者认为所有权保留是“部分移转所有权”,在买受人未支付全部价款或完成特殊条件下与出卖人共同共有标的物,买受人所有权随其合同义务的逐步履行而逐步完整。

但随着分析付款买卖的兴起,人们认识到所有权保留制度实际是出卖人为保证获取价金的手段,应从物的流通价值、便利交易、维护交易安全角度考量其性质。

担保物权说认为所有权保留制度是以标的物的物权作为债权合同的担保,是以迟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为手段担保全部价金债权的清偿。质权说认为买受人因物之交付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但又将标的物出质于出卖人担保其获取价金的权利,出卖人取得不占有标的物的附流质条款的质权。担保利益说认为标的物可对应相应数额的价款,因此所有权保留表现为实现价金支付的一种价款利益,在买受人破产时,出卖人可因所有权保留就买受人未支付的价款范围优先受偿。

但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意味着出卖人在买受人支付全部合同价款或履行完毕其他合同义务之前,基于买卖合同向买受人现实交付标的物,这不是在履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而是服务于买受人直接占有、提前使用标的物的需要——尤其是对标的物的再转让和再加工。因此所有权保留是一种债权担保,并没有对世效力;但所有权保留表现出买受人享有经济上的实质所有权、出卖人享有法律形式上的所有权,标的物的处分受限于平衡出卖人与买受人间利益的需要,所以它又具备一定的物权效力。因此所有权保留是所有权型保留担保。

二、出卖人取回权

(一)取回权的含义、性质及法律后果

出卖人取回权指当买受人不依约履行义务、清偿不能或其行为违反契约,尤其因不当使用、处分标的物危害出卖人的担保利益时,出卖人得取回标的物以实现契约的一种制度,它反映了保留所有权之本质及其担保债权的功能。

对于取回权的性质,有学者持“解除权效力说”,认为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即产生解除买卖合同的效力。有学者持“附法定期限解除合同说”,认为出卖人取回标的物时,买卖合同依然存在,须至回赎期间届满、买受人不为回赎时,合同关系方告解除;买受人不待回赎期间经过,即为再出卖之请求,或因有急迫情事,出卖人不待买受人回赎而径直为再出卖者,也产生合同解除的效果。更多学者赞同“就物求偿说”,认为取回系出卖人就标的物求偿其对买受人可主张价金债权的程序3,“取回”类似于“强制执行之查封”,“回赎”类似于“强制执行之撤销查封”,“再出卖”类似于“强制执行之拍卖”。

讨论出卖人取回权性质离不开一个主题:行使取回权后买卖合同是否解除?一般认为只有在债务人根本违约即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者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等情形下,方可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直接法律后果是消灭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此时买卖双方不受原合同的约束,出卖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但以取回权为基础而产生的买受人回赎请求权、再出卖请求权、转卖价金剩余部分返还请求权均无存在余地,这与各国普遍规定回赎等权利不一致,不利于满足希望保持买卖关系的买受人的期待权,也不利于已无力清偿价金的买受人及时退出买卖关系。同时,出卖人保留所有权仅是实现获取交换价值目的的手段,行使取回权是为了督促买受人采取适当方式维护自己利益,消除出卖人滞后收取价金的风险,换言之取回权的真意视为实现剩余的价金债权,是在完成合同而非解除合同,故行使取回权的买卖合同仍维持原来的效力。

(二)取回权的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第3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二)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同解释第36条规定: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的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本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况下,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释第35条规定了出卖人的取回权是法定权利,无须专门约定即可享有,只要买受人有侵害出卖人获得价金债权的行为即可行使。由于所有权保留依当事人特约(《合同法》第134条),故当事人可以意定行使取回权的条件,如期金条件、完成特定行为等。该条也规定了当买受人违背善良管理人义务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作出其他不当处分时出卖人可以行使取回

权。此处的“处分”应作最广义的理解,即包括事实处分与法律处分。取回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证标的物的完整以促进债权更好实现,因此事实上破坏标的物完整性的行为(如毁损)也是债权人得行使取回权的条件。另外,处分应以“不当”为限,“不当”即严重侵害出卖人价金期待权的行为。买受人因占有标的物而为使用、受益,虽可能破坏标的物的完整性,但正常的加工生产转卖提高了原标的物价值,利于买受人清偿价金债务,故需承认取回权的追及力和适度的扩张性,将取回权的效力延伸至可担保清偿价金债权的标的物范围,允许买受人通过附和、混合、加工诸种方式有效利用标的物4,保障买受人正常的经营权利。

未经出卖人同意,买受人擅自对标的物进行法律处分的,在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当出卖人的所有权保留未经登记时,如果买受人以出卖、互易等方式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善意第三人,则该第三人可以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出卖人取回权因无所依附而消灭,只能向买受人主张损害赔偿;当第三人恶意时,则坚决不保护恶意第三人,出卖人仍得行使取回权。在出卖人的所有权保留进行登记后,出卖人当然获得对抗任意第三人的能力,无论第三人善意或恶意,出卖人均可行使取回权。在美国,依据《统一商法典》规定,买受人未经授权而将标的物出售、交换或者作其他处置后,在标的物上额担保利益仍继续存在,且此担保利益也继续存在于任何可分辨的受益及债务人(买受人)所收取的款项上,所有权保留可以延长到买受人转售所得及其债权。5故善意取得制度阻却出卖人的取回权,无权处分则不影响取回权的行使。所有权保留是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债的担保形式,在合同当事人间不存在行使障碍。但第三人介入买卖关系,约定的难以产生对抗第三人效力的所有权保留是否需要以“登记”这一形式来确保其无障碍行使?兹认为登记作为公示的一种方式,只需透露最低程度的信息于第三人即可,通过哦构建“通知登记制度”和“债务报告和担保物清单制度”使出卖人的取回权有登记对抗的效力较为合理。

最常见的适用取回的条件为买受人未按照约定的价金支付方式支付价款。买卖解释规定买受人已支付标的物总价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限制出卖人的取回权。买受人的期待权依支付价款额度量化,当标的物极有可能完全成为买受人所有的情况下,出卖人执意取回标的物则可能构成根本违约,此时取回使买卖目的落空,徒增了买受人的交易成本和风险,因此必须禁止。其次该条对买受人已支付的价款数额是一个事实规定,而不管买受人在支付过程中是否存在履行迟延等情况。出卖人在每一期价款支付出现迟延履行时均可向买受人催告确定一履行补救期间,超过该期间买受人未补救的,出卖人可以行使取回权;但当买受人出现违约情况而出卖人放弃行使取回权,则不得在买受人可能出现的下次违约之际再主张取回权。

应该采用和平的司法程序行使取回权。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是准用动产抵押权人实施占有抵押物的程序,即出卖人实行取回标的物前,应于3日内通知买受人交付,该通知应说明行权事由并可以指定履行合同的期限。6如果债务人到期仍不履行合同,出卖人可以出卖标的物。买受人拒绝交付的,出卖人可以申请法院查封。如果所有权保留合同经过登记,且载明可径行强制执行的,可以依照该约定直接进行强制执行。7由于国内立法未规定取回权行使程序,故可参考这一规定。当买受人破产时,由买受人的破产管理人决定是否继续履行该合同。若破产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应当向出卖人一次性支付剩余价款,同时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该标的物作为破产财产;破产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可取回标的物,并返还买受人已支付的价金,并可就此所造成的损失向买受人请求赔偿,该赔偿请求权属于破产债权。8所有权保留是经济发展的选择,它以标的物所有权的附条件转移担保出卖人的价金债权,也使买受人提前对标的物占有、使用、收益。而出卖人取回权是所有权保留权利体系的核心,正是它使所有权保留具有物权效力。因此要重视出卖人的取回权,合理限制取回权的行使,规定取回权的行使程序,更好的在买卖双方分配利益及风险。

6方龙华:《析所有权保留买卖中的取回制度》,载《人民司法》2002年第7期。

保留所有权买卖比较研究(上)

保留所有权买卖比较研究(上) 余能斌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关键词: 保留所有权买卖/比较研究/登记制度 内容提要: 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以“附停止条件所有权转移说”更为可取。在我国,保留所有权买卖既适用于动产,也适用于不动产,而其登记可采分别主义和对抗主义,内容应尽可能简明。 所有权保留是指在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商品交易中,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财产所有人移转财产的占有于对方当事人,而仍保留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待对方当事人交付价金或完成特定条件时,该财产的所有权才发生移转的一种制度。所有权保留适用于买卖、互易、赠与等领域,尤以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条款最为常见。本文仅就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问题进行比较研究。 一、各国保留所有权买卖的立法与实践之比较 在早期罗马法中,就已存在所有权保留制度的雏形,当时法律的一个基本规则是,即使卖方已将出卖物交付给买方,在价款付清之前,他仍保留该物品的所有权。如《十二铜表法》的第6 表第8 条规定:“出卖的物品纵经交付,非在买受人付清价款或提供担保以满足出卖人的要求后,其所有权并不移转。”该规则在“拟诉弃权式”买卖中得到应用。后来,随着信用交易的发展,罗马法承认所有权自物品交付时移转于买方,但卖方可以附一项“解除约款(Lex Commis2soria)”,约定如果买主未付清价款,买卖合同即解除,卖方便可提起“所有权返还之诉”。这为后来的欧洲普通法所继受。 1794 年,作为欧洲大陆法典化运动的重要成果之一的《普鲁士地方普通法典》(简称普鲁士邦法) ,对上述“买卖附解除约款”的罗马法观点作了重大修正,规定只有出卖人重新占有了出卖物时,卖方所附的“解除约款”才有效。这就在客观上增加了出卖人提起“所有权返还之诉”的难度。到19 世纪,由于德国的经济状况极不景气,买方很难从金融机构获取贷款,供应商们为保护自己的利益,纷纷摒弃以往在合同中附“解除约款”的做法,而直截了当地在合同中表明:在买方付清价款之前,卖方保留所有权。这种条款在当时被大量运用,法官迫于客观实践的需要,不得不承认这种条款的效力。1896 年德国民法典将实践中的所有权保留上升为立法。该法典第455 条规定:“动产的出卖人在支付价金前保留所有权者,在发生疑问时应认为,所有权的移转以支付全部价金为停止条件,并在买受人对支付价金有迟延时,出卖人有解除契约的权利。”德国民法是首次以成文法的形式明文规定所有权保留的立法。 与德国民法典不同,1804 年法国民法典未明确规定所有权保留。但是学者们认为,所有权保留在该法典中可以找到其合法性根据,这就是法典的第118 条关于停止条件的规定和第1183 条关于解除条件的规定,以及契约自由原则。1980 年5 月12 日法律确认了所有权保留条款在裁判上的清理( reglement judiciaire)(1985 年1 月25 日法律将之改为“裁判重整”re2dressement judiciaire)中的效力,从此这一条款得到普遍采用。[1]

新合同法解读及案例分析练习题2015011

最新合同法解读及案例分析练习题2015011 第1部分判断题 题号:Qhx012099 所属课程:最新合同法解读及案例分析 1. 某企业对“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不准备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该企业的做法是错误的。 A、对 B、错 题号:Qhx012103 所属课程:最新合同法解读及案例分析 2. 被代理人甲曾对乙表示已将采购业务代理权授予丙,而实际上甲并未授权给丙。后丙以甲的名义与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则甲应对丙签订该合同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A、对 B、错 题号:Qhx012098 所属课程:最新合同法解读及案例分析 3.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有关企业信息。 A、对 B、错 题号:Qhx012102 所属课程:最新合同法解读及案例分析 4.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以本公司名义为其他公司向善意第三人提供担保,该代表行为有效。 A、对 B、错 题号:Qhx012095 所属课程:最新合同法解读及案例分析 5. 订立合同前,当事人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就是规定各企业应公示的企业信息。 A、对 B、错 题号:Qhx012104 所属课程:最新合同法解读及案例分析 6. 当事人签订预订书购买商品房,其中约定将于两个月内订立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买方不愿购买,拒绝订立买卖合同。因买卖合同还未正式订立,卖方无

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A、对 B、错 题号:Qhx012107 所属课程:最新合同法解读及案例分析 7. 出卖人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即使不认可的,也可以认定出卖人已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A、对 B、错 题号:Qhx012096 所属课程:最新合同法解读及案例分析 8.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有关企业信息,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A、对 B、错 题号:Qhx012106 所属课程:最新合同法解读及案例分析 9.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的,即使买受人拖欠余下货款,出卖人也不得收回标的物。 A、对 B、错 题号:Qhx012108 所属课程:最新合同法解读及案例分析 10. 融资租赁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的,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10%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A、对 B、错 题号:Qhx012105 所属课程:最新合同法解读及案例分析 11.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在无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买受人可以持普通发票证明其已经履行付款义务。 A、对 B、错 题号:Qhx012100 所属课程:最新合同法解读及案例分析 12.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等工作中,将受到限制或者禁入。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所有权转移问题解析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所有权转移问题解析 XX年5月,上海w公司与英国z公司签订了一份小麦出口合同。合同约定:z公司向w公司购买XX吨小麦,价格为cfr利物浦180美元/吨,总价36万美元;z公司于7月1日前预付20%货款,其余80%货款以保兑、不可撤销、可转让的即期信用证方式支付;交货日期为XX年7月20日。 6月23日,z公司预付货款7.2万美元。7月20日,w公司将售于k公司的1000吨小麦与售于z公司的XX吨小麦混装交付于中远公司,提单"收货人"一栏注明"卖方指令"。7月21日,w公司分别通知z公司、k公司其货物已装船运出。7月30日,k公司支付全额货款。8月10日,小麦运抵伦敦港,k公司提走其1000吨小麦。8月12日,小麦运抵利物浦港,发现400吨小麦已因高温天气变质多日。因提单延误,w公司同意z公司保函无单放货,但注明"付现交单"(cash against documents),并向z公司声明其购买的XX吨小麦中有400 吨已在途中变质受损。8月22日,z公司将收到的1600吨中的700 吨小麦以200美元/吨价格转卖给了英国s公司。8月30日,z申请破产,接受破产清算。其转卖小麦收益由清算人支配,剩余的900吨小麦仍存放于仓库。英国法院受理了该破产案。 w公司向法院主张:货物未经拨归(appropriation),因此:(1)存放于仓库的900吨小麦所有权归属卖方;(2)卖方享有对买方转售700吨小麦所得收益的优先追偿权;(3)400吨货物变质的损失应由买

方承担,因风险已转移。z公司反驳:货物已经拨归,且合同中并无有关所有权保留条款的约定,故货物所有权已转移于买方。 在国际货物买卖所有权转移案件中,法律适用问题相对复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以下简称《公约》)等国际公约中对包括所有权保留问题在内的所有权转移问题也未予规定。因此,实践中,一般由受理国际货物买卖争议的法院或仲裁庭依据有关国际惯例或以国际私法冲突规范指引国内法来解决货物所有权转移的问题。 本案应适用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以下简称《货物买卖法》)。首先,英国至今仍未参与cisg,而中国根据cisg第95条对《公约》第1条第1款b项作出了保留,即当某个合同是由在不同国家有营业所的当事人签订并且只有一个国家是缔约国时《公约》不适用,即使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应该实施缔约国的法律。因此中国一方与在英国(非缔约国)的另一方签定的销售合同不受《公约》的制约,即使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可以适用中国的法律。其次,根据英国国际私法冲突规范,在买受人破产案件中,卖方基于所有权保留提出取回标的物的,应适用实行破产程序的法院地法,本案中即为《货物买卖法》。 根据《货物买卖法》,应认定:本案货物已经拨归,但全部货物所有权仍归卖方所有。卖方享有对买方出售货物所得到的14万美元的追偿权,但不具有优先性;存于买方仓库的900吨小麦归卖方所有;400吨货物变质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一、涉案产品已经拨归。英国将货物的买卖分为确定物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详细版

编号:YB-HT-009249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详细版 The contract stipulates mutual obligations and rights that must be performed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编订:Yunbo Design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详细版 买受人:x x x 出卖人:x x x 兹因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附表一的标的物,依动产担保法规定,双方约定条款如下: 一、买卖标的物: 二、买卖标的物业已交买受人占有使用,但买受人未付清全部价款之前(或买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兑现之前),出卖人保有标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权。买受人使用标的物,应遵守下列条件:(一) 标的物应置放于x x(处所)。买受人妥善保管维护使用。未经出卖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物移离上述地点。 (二) 出卖人得随时派员至标的物所在地点,检查标的物的状况。 (三) 买受人不得毁损标的物或涂灭标的物上名称、商标、厂牌

与编号。 (四) 标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灾、盗窃以及天灾地变等不可抗力而发生的损失,概归买受人负担。 (五) 买受人不得将标的物出借、让与、出质、出卖、提供担保或为其他任何处分。 三、买卖人取得所有权的方法: 四、买受人取得所有权的条件: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时(如系开票据时,于该票据全部兑现时),买受人始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五、第三条所定付款,如买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况(或所开票据有任何一张不兑现情况),经出卖人以挂号函发信期限三日催告(发信日为准),买受人仍未清偿时,买受人并愿径受强制执行。出卖人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收回买卖标的物。其已付价款,全部视为买受人使用标的物的折旧损害赔偿,不得请求退还。如标的物有毁损,买受人应按出卖人通知的数额赔偿。 六、买受人如将标的物保险,其受益人应列为出卖人。 七、就本契约所生纠纷之一切诉讼(包括连带保证人部分)以x x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范本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范本 买受人: 住址: 身份证号: 出卖人: 住址: 身份证号: 兹因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_____标的物,依合同法、担保法规定,双方约定条款如下: 一、买卖标的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买卖标的物业已交买受人占有使用,但买受人未付清全部价款之前(或买受人所 交付支票未全部兑现之前),出卖人保有标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权。买受人使用标的物, 应遵守下列条件: (一)标的物应置放于______(处所)。买受人妥善保管维护使用。未经出卖人书面 同意,不得将标的物移离上述地点。 (二)出卖人有权随时派员至标的物所在地点,检查标的物的状况。 (三)买受人不得毁损标的物或涂灭标的物上名称、商标、厂牌与编号。 (四)标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灾、盗窃以及天灾地变等不可抗力而发生的损失,概归买受人负担。 (五)买受人不得将标的物出借、让与、出质、出卖、提供担保或为其他任何处分。 三、买卖人取得所有权的方法: 四、买受人取得所有权的条件: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时(如系开票据时,于该票据全 部兑现时),买受人始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五、第三条所定付款,如买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况(或所开票据有任何一张不兑现 情况),经出卖人以书面形式催告三日内,买受人仍未清偿的,买受人同意接受强制执行。

出卖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收回标的物。其已付价款,全部视为买受人使用标的物的折 旧损害赔偿,不得请求退还。如标的物有毁损,买受人应按出卖人通知的数额赔偿。 六、买受人如将标的物保险,其受益人应列为出卖人。 七、本合同所产生的一切纠纷(包括连带保证人部分),由__________法院管辖,强 制执行收回标的物,则由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八、其他条件: (一)双方应即日向管辖登记机关,办理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合同的登记。如买受人 不协同出卖人办理登记,则出卖人可以随时收回标的物,并赔偿出卖人的一切损失。 (二)本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合同登记有效期间为_____年,自登记日起算。 (三)出卖人收回标的物____日内,买受人用现金缴付全部余额(或未兑付全部票据)及偿还出卖人收回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后,可以取回原标的物。其取回位置,由买受人自行 决定。 (四)其他未定事项,按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九、买受人的连带保证人,就买受人因本合同所产生的一切债务,负连带责任,连带 保证人所负责任至买受人履行本合同所生全部债务时为止。保证人非经出卖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出担保。 十、出卖人依第五条收回的买卖标的物,经拍卖所得的价款与买受人已付的价款合计 不足以清偿全部货款时,买受人及连带保证人仍应负全部清偿责任。 十一、本合同书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__份。 (以下无正文) 买受人: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出卖人: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合同法案例

案例1 2003年9月,某资产管理公司聘请王某为其总经理,王某在商谈聘用合同 时提出需要解决住房问题,资产管理公司遂于当年10月购买了一套住宅低价租 给王某使用,双方订立了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租期为5年,并约定“如果乙 方(即王某)不愿意再受聘于甲方(即资产管理公司),则解除租赁合同”。一年 以后,资产管理公司发现王某能力有限,不能满足资产管理公司对总经理管理 水平的要求,遂提出不再聘请王某,王某也表示同意,但提出房屋租期未满, 不能交回房屋。资产管理公司多次要王某交房,遭王某拒绝,后资产管理公司 于2004年11月将该房卖给本厂职工李某并办理了登记手续,李某当时并不知 情,事后才得知该房屋已出租于王某,但李某因急需住房,不愿再次买房,故 其多次要求王某搬出,王某不同意,李某遂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归还房 屋。 案例2.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 2004年1月,甲、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当

年9月1日向乙公司交付房屋100套,并办理登记手续,乙公司则向甲公司分 三次付款:第一期支付2 000万元,第二期支付3 000万元,第三期则在2004 年9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房屋时支付5 000万元。在签订合同后,乙公 司按期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共5 000万元。2004年9月1日,甲公司将 房屋的钥匙移交给乙公司,但并未立即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因此, 乙公司表示剩余款项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再付。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2004年 9月1日)7日后,乙公司仍然没有付款,甲公司遂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 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则以乙公司未按期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 手续为由抗辩。 案例3. 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 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 元。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 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范本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1 买受人: 住址: 身份证号: 出卖人: 住址: 身份证号: 兹因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_____标的物,依合同法、担保法规定,双方约定条款如下: 一、买卖标的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买卖标的物业已交买受人占有使用,但买受人未付清全部价款之前(或买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兑现之前),出卖人保有标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权。买受人使用标的物,应遵守下列条件: (一)标的物应置放于______(处所)。买受人妥善保管维护使用。未经出卖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物移离上述地点。 (二)出卖人有权随时派员至标的物所在地点,检查标的物的状况。 (三)买受人不得毁损标的物或涂灭标的物上名称、商标、厂牌与编号。(四)标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灾、盗窃以及天灾地变等不可抗力而发生的损失,概归买受人负担。 (五)买受人不得将标的物出借、让与、出质、出卖、提供担保或为其他任何处分。 三、买卖人取得所有权的方法: 四、买受人取得所有权的条件: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时(如系开票据时,于该票据全部兑现时),买受人始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五、第三条所定付款,如买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况(或所开票据有任何一张不兑现情况),经出卖人以书面形式催告三日内,买受人仍未清偿的,买受人同意接受强制执行。出卖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收回标的物。其已付价款,全部视为买受人使用标的物的折旧损害赔偿,不得请求退还。如标的物有毁损,买受人应按出卖人通知的数额赔偿。 六、买受人如将标的物保险,其受益人应列为出卖人。 七、本合同所产生的一切纠纷(包括连带保证人部分),由__________法院管辖,强制执行收回标的物,则由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八、其他条件: (一)双方应即日向管辖登记机关,办理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合同的登记。如买受人不协同出卖人办理登记,则出卖人可以随时收回标的物,并赔偿出卖人的一切损失。

新合同法解读及案例分析练习题2015011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新合同法解读及案例分析练习题201501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第1部分判断题题号:Qhx012099 所属课程:最新合同法解读及案例分析 1. 某企业对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不准备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该企业的做法是错误的。 'A、对 「B、错 题号:Qhx012103 所届课程:最新合同法解读及案例分析 2. 被代理人甲曾对乙表示已将采购业务代理权授予丙,而实际上甲并未授权给丙。后丙以甲的名义与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则甲应对丙签订该合同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A、对 'B、错 题号:Qhx012098 所届课程:最新合同法解读及案例分析 3.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有关企业信息。 ''A、对 M B、错 题号:Qhx012102 所届课程:最新合同法解读及案例分析 4.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以本公司名义为其他公司向善意第三人提供担保,该代表行为有效。 'A、对 错 B、 题号:Qhx012095 所届课程:最新合同法解读及案例分析 5. 订立合同前,当事人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就是规定各企业应公示的企业信息。 'A、对 B、错 题号:Qhx012104 所届课程:最新合同法解读及案例分析 6.当事人签订预订书购买商品房,其中约定将丁两个月内订立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买方不愿购买,拒绝订立买卖合同。因买卖合同还未正式订立,卖方无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 篇一: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 买受人:x x x 出卖人:x x x 兹因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附表一的标的物,依动产担保法规定,双方约定条款如下: 一、买卖标的物: 二、买卖标的物业已交买受人占有使用,但买受人未付清全部价款之前(或买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兑现之前),出卖人保有标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权。买受人使用标的物,应遵守下列条件: (一)标的物应置放于x x(处所)。买受人妥善保管维护使用。未经出卖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物移离上述地点。 (二)出卖人得随时派员至标的物所在地点,检查标的物的状况。 (三)买受人不得毁损标的物或涂灭标的物上名称、商标、厂牌与编号。 (四)标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灾、盗窃以及天灾地变等不可抗力而发生的损失,概归买受人负担。 (五)买受人不得将标的物出借、让与、出质、出卖、提供担保或为其他任何处分。

三、买卖人取得所有权的方法: 四、买受人取得所有权的条件: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时(如系开票据时,于该票据全部兑现时),买受人始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五、第三条所定付款,如买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况(或所开票据有任何一张不兑现情况),经出卖人以挂号函发信期限三日催告(发信日为准),买受人仍未清偿时,买受人并愿径受强制执行。出卖人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收回买卖标的物。其已付价款,全部视为买受人使用标的物的折旧损害赔偿,不得请求退还。如标的物有毁损,买受人应按出卖人通知的数额赔偿。 六、买受人如将标的物保险,其受益人应列为出卖人。 七、就本契约所生纠纷之一切诉讼(包括连带保证人部分)以x x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强制执行收回标的物,则由标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辖。 八、其他条件: (一)双方应即日向管辖登记机关,办理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契约的登记。如买受人不协同出卖人办理登记,任凭出卖人随时收回标的物,并赔偿出卖人的一切损失,买受人无异议。 (二)本件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契约登记有效期间为三年,自登记日起算。

王轶 :论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构成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论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构成 王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关键词: 所有权保留简易交付任意性规范强制性规范 内容提要: 所有权保留,是与分期付款买卖结合紧密的担保制度。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之下,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构成也存有差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坚持我国原有民事立法的作法,以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为原则。但就动产标的物如何基于合同行为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我国原有民事立法以补充性任意性规范的方式确立了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则略作调整,以强制性规范的方式确立了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在此背景下,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构成体现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除与动产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相关的合同条款附有生效条件外,其他条款自依法成立时生效。在与动产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相关的合同条款所附生效条件成就前,出卖人向买受人进行的标的物交付行为,系服务于买受人提前享用的需要,而非履行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的合同义务;一旦该生效条件成就,买受人即可基于简易交付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保留,是与分期付款买卖结合紧密的一种担保制度。依据该项制度,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虽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双方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当事人约定的特定条件(通常是价金的一部或全部支付)成就之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待条件成就后,再将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该项制度以微观上的利益均衡为宗旨,以权利享有和利益享用相分离的权利分化理论为构思主题,以设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前提条件为特征,精巧地实现了买受人对标的物的提前享用,有效地降低了出卖人滞后收取价金的交易风险,从而以制度设计的内在合理性为契机,一经运用,即发挥了巨大的信用供与功能。(关于该制度稍稍详细一些的分析,参见王轶:《所有权保留制度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六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34条就所有权保留设有明文,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2007年3月16日颁布, 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相较于此前的民事立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在物权变动模式(这里所谓物权变动模式,就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民事立法,对于基于民事行为,尤其是基于合同行为发生物权变动法律效果进行法律调控的具体方式。)上尽管基本相似,但仍做小幅调整。(稍微详细一些的论述参见王轶、关淑芳:《物权变动制度三论》,载《法律适用》2008年第1-2期。)在此背景下,所有权保留如何进行法律的构成,颇值研究。

所有权保留中的期待权的含义

所有权保留中的期待权的含义 在保留所有权的买卖中,买受人在满足特定的条件之前,虽然尚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却基于与出卖人的约定,取得了这样一种特殊的法律地位,可以在满足特定条件之后,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学者们称买受人的这种地位为期待权。今天律伴网小编就为您整理一下所有权保留中的期待权的含义。 一、期待权的基本理论 研究保留所有权买卖这一特种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期待权首先从研究期待权的基本理论开始。 二、期待权的概念 期待权首先由德国学者提出,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也曾试图以规定“附条件权利”而试图在立法上体现期待权,但是最终未被民法典所采纳,造成“期待权”在制定法上的空缺。于是,“期待权”之概念及其理论系由学说判例所建立,19世纪德国普通法对于附条件或附期限法律行为之研究,虽极精密。惟迄今未能建立完善的期待权之概念。“所以,有学者认为对于期待权研究的复杂性,”首推期待权的概念界定。“”而这一分歧又直接影响到了期待权的类型化和性质认定等诸多问题。“所以,讨论期待权的概念对于期待权在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中的类型化研究有重大意义。 三、期待权的类型 德国学者基于其对期待权的独特研究,认为期待权主要分为三种:债权期待权、物权期待权和物体财产期待权。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王泽鉴先生也提出:“期待权于财产权上皆会发生,财产权一般分为债权、物权及无体财产权。准此,期待权亦可区别为债权之期待权、物权之期待权及无体财产权之期待权。”笔者认为这种概括式的分类是可取的,理由在于:第一,它借助了完善的财产权分类体系,将期待权划分为债权期待权、物权期待权和知识产权期待权,可以相对完整地构筑期待权体系而不必担心有所遗漏。第二,它可以较好地概括出各种具体类型期待权的若干权利特征。例如,履行期限未届满时债权人享有的期待权是一种对债权的期待(债权期待权),它表现了相对突出的债权请求力;而对于保留所有权买卖中的买受人所享有的期待权则是一种对物权(所有权)的期待,因而可以基于对标的物的占有而表现出较强的物权支配力。 以上就是律伴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所有权保留中的期待权的含义的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的情况较为复杂,律伴网为您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欢迎您来进行法律咨询。

经济法合同案例分析

经济法合同案例分析 经济法合同案例分析 1.甲向乙借款20万元做生意,由丙提供价值15万元的房屋作抵押,并订立了书面抵押合同,因办理登记手续费过高,经乙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 甲另外以自己的一辆价值6万元的“夏利”车质押给乙,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 乙认为车放在自己家附近不安全,决定仍放在甲处。 一年后,甲因亏损无力还债,乙要求行使抵押权和质权。 请回答以下问题: (1)该案中抵押合同是否有效?抵押权是否有效?为什么? (2)该案中质押合同是否有效?质押权是否有效?为什么? (3)该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2.甲企业(本题下称甲”)向乙(本题下称”乙”)发出传真订货,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乙在10日内报价。 乙接受甲发出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亦要求甲在10日内回复;甲按期复电同意其价格,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 乙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按甲提出的条件发货,甲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亦未付货款。 后因市场发生遍化,该货物价格下降。

甲遂向乙提出,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能成立,故乙应尽快取回货物。 乙不同意甲的意见,要求其偿付货款。 随后,乙发现甲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关联企业无偿转让财产,可能使自己的货款无法得到清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回答以下问题: (1)试述甲传真订货﹑乙报价﹑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法律性质。 (2)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对甲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何种权利请求,以保护其利益不受侵害?对乙行使该权利的期限,法律有何规定? 3.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5头牛,分别为牛1、牛2、牛3、牛4,牛5,总价款为1万元;乙向甲交付定金3千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 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该5头牛的所有权。 甲向乙交付了该5头牛。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1)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电击死,该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浅论所有权保留制度(一)

浅论所有权保留制度(一) 内容摘要:所有权保留,是指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买受人先占有使用标的物,而出卖人保留标的物所有权,待双方约定的条件成就之后,再将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的制度,随着现代信用经济日益兴盛,分期付款方式广泛应用,所有权保留制度以其巧妙的构思而倍受青睐,在各国得到长足发展。本文就有关这一制度内容的立法和学说加以比较研究,以期达到促使其完善发展的目的。 关键词:所有权保留期待权取回权 一、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 对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学者们目前侧重所有权转移和债的担保两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并且形成了各自的学说。 (一)从所有权转移角度分析: 1、附停止条件所有权转移说 (1)在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的国家和地区,所有权不会发生转移。另外,所有权保留作为买卖合同中的一种契约,还具有债权意义,具有所有权保留条款的合同可视为附条件的所有权转移合同,既出卖人享有取得价款的义务,买受人享有最终取得所有权的权利,承担支付价款的义务。 (2)在不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的国家。认为物权变动的债权行为的当然结果,买卖合同这一债权行为附条件导致它的所有权转移受到限制,既在所有权保留条件下,买受人不履行义务时,出卖人保留所有权,故可取回标的物。附停止条件所有权转移说的合法性在于注意到了买受人地位的独立性和独特性,然而它与所有权保留制度创制的初衷相违背,因为其本意为设定所有权转移条件,而非停止条件。 2、部分所有权转移说,学者认为在保留所有权条件下,出卖人将标的物支付给买受人的同时,所有权的一部分也随之转移于买受人处,从而形成双方共有一物的状态。这种部分所有权转移是随着价金的给付逐渐转移于买受人的。这种观点的缺陷更为明显。它与所有权保留直至买受人付清所有价金的要件不符,而且也没有任何理论支持和无任何实践操作的可能性。(二)从债的担保角度而言,主要流行以下几种观点: (1)特殊质押关系说,即通行的质押说,买受人因交付标的物而获得所有权,而出卖人所得的是附有流质约款的质权,并借以担保某未获清偿价金之债权。此观点指出了所有权保留具有担保功能,具有进步意义,但它与传统的质权理论相违背。依传统理论,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移交债权人以作债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该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转于之前,仍享有所有权。而所有权保留制度却恰恰相反,使债权人保留所有权,债务人持有使用标的物。因此,特殊质押关系说与一般民法理论下违背,有待进一步加强完善。 (2)担保物权说,此说认为在所有权保留制度中,卖方保留了形式上的所有权,其最终目的仍是转移财产所有权。将所有权并不是希望自己将来获得实体的完全所有权,而是希望买方完全不履行义务时,保留所在权的条款才会起作用,因此其目的是为限保障价金债权和某些特定权益的实现,从功能和效用看,具有担保物权的法律特征。从买受人方面看,其订立所有权保留合同目的是为了获得标的物所有权,因而他相信只要按约履行义务,就能最终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并且卖方应对标的物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也不得将其转移于第三人。并且由于买受人占有使用标的物,出卖人也无可能向第三人转移支付,因此买方当事人都享有一定的物权担保。所以所有权保留为一种担保物权。 (3)担保权益说。该学说认为标的物所有权早已在合同成立之际或交付占有之时,转移给买方。卖方所享有的是担保债权的权力,一经登记,可对抗第三人优先受偿。有人认为这种观点是一种置所有权于不顾的思维方法,不能被尊重所有权的大陆法国家所接受。实际上,

买卖合同法司法解释一.docx

编号:_____________买卖合同法司法解释一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施行。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释〔〕7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完整word版,合同法案例分析

合同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 v 某照相器材商店购进一批新型相机,每部定价为2998元。售货员在制作标价牌时,误将2998元标为1998元。某日,顾客A入店,发现在别处卖近3000元的相机在这里只卖1998元,遂一下买了两部。事后,当售货员再次去库房取货时,才发现每部少收了1000元。商店经多方查找,终于找到A,要求退货或补足差价。A称,自己买回两部相机是付了钱的,买卖已成交,岂有退货之理;再说,其中一部相机已以2600元卖给了同事B,还要看B是否愿意退货。商店按A所指找到B,B也拒绝了商店的要求。商店遂以A、B为被告至法院,要求退货或补足差价。试分析: (1)商店与A之间民事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如何? (2)商店对A、B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为什么? 案例一分析 商店与A之间发生的照相机买卖这一民事行为,因商店在要约过程中存在意思表示的错误,所以属于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v v 所以,商店对A的要求退货或补足差价的诉讼请求能够成立。但商店对B的同样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因为商店与B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即使商店行使撤销权,导致A转卖照相机予B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B也可依善意取得制度获得照相机的所有权。

案例二 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倒塌,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付款。房屋修缮以后,因遇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年末,赵某回村,因古董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 (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v (2)孙某能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为什么?v (3)孙某将古董当给李某,形成何种法律关系?v (4)孙某与李某之间约定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该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v (5)钱某请施工队加固赵某的房屋,这一事实在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v (6)若赵某拒绝向施工队付款,施工队应向谁请求付款?为什么?v (7)赵某对钱某擅自出卖古董之行为,可提出何种之诉?v 案例二分析 1、合同的效力未定,因为钱某的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产生的合同效力未定。v 2、孙某能取得古董所有权,因为孙某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孙某因善意取得而取得所有权。v 3、孙某与李某之间形成动产质押法律关系。v 4、该约定无效,因为这一约定属于流质条款,是法律禁止的。v 5、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v 6、施工队应向赵某请求付款。因为施工队与赵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v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范本专业版

编号:YB-HT-006593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范本 Title reserved sales contract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文档中文字均可自行修改 编订:YunBo Network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范本专业版 买受人: 住址: 身份证号: 出卖人: 住址: 身份证号: 兹因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_____标的物,依动产担保法规定,双方约定条款如下: 一、买卖标的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买卖标的物业已交买受人占有使用,但买受人未付清全部价款之前(或买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兑现之前),出卖人保有标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权。买受人使用标的物,应遵守下列条

件: (一)标的物应置放于______(处所)。买受人妥善保管维护使用。未经出卖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物移离上述地点。 (二)出卖人得随时派员至标的物所在地点,检查标的物的状况。 (三)买受人不得毁损标的物或涂灭标的物上名称、商标、厂牌与编号。 (四)标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灾、盗窃以及天灾地变等不可抗力而发生的损失,概归买受人负担。 (五)买受人不得将标的物出借、让与、出质、出卖、提供担保或为其他任何处分。 三、买卖人取得所有权的方法: 四、买受人取得所有权的条件: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时(如系开票据时,于该票据全部兑现时),买受人始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五、第三条所定付款,如买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况(或所

开票据有任何一张不兑现情况),经出卖人以挂号函发信期限三日催告(发信日为准),买受人仍未清偿时,买受人并愿径受强制执行。出卖人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收回买卖标的物。其已付价款,全部视为买受人使用标的物的折旧损害赔偿,不得请求退还。如标的物有毁损,买受人应按出卖人通知的数额赔偿。 六、买受人如将标的物保险,其受益人应列为出卖人。 七、就本契约所生纠纷之一切诉讼(包括连带保证人部分)以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强制执行收回标的物,则由标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辖。 八、其他条件: (一)双方应即日向管辖登记机关,办理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契约的登记。如买受人不协同出卖人办理登记,任凭出卖人随时收回标的物,并赔偿出卖人的一切损失,买受人无异议。 (二)本件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契约登记有效期间为_____年,自登记日起算。 (三)出卖人收回标的物____日内,买受人得以现金缴付余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

篇一: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 买受人:x x x 出卖人:x x x 兹因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附表一的标的物,依动产担保法规定,双方约定条款如下: 一、买卖标的物: 二、买卖标的物业已交买受人占有使用,但买受人未付清全部价款之前(或买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兑现之前),出卖人保有标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权。买受人使用标的物,应遵守下列条件: (一)标的物应置放于x x(处所)。买受人妥善保管维护使用。未经出卖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物移离上述地点。 (二)出卖人得随时派员至标的物所在地点,检查标的物的状况。 (三)买受人不得毁损标的物或涂灭标的物上名称、商标、厂牌与编号。 (四)标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灾、盗窃以及天灾地变等不可抗力而发生的损失,概归买受人负担。 (五)买受人不得将标的物出借、让与、出质、出卖、提供担保或为其他任何处分。 三、买卖人取得所有权的方法: 四、买受人取得所有权的条件: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时(如系开票据时,于该票据全部兑现时),买受人始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五、第三条所定付款,如买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况(或所开票据有任何一张不兑现情况),经出卖人以挂号函发信期限三日催告(发信日为准),买受人仍未清偿时,买受人并愿径受强制执行。出卖人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收回买卖标的物。其已付价款,全部视为买受人使用标的物的折旧损害赔偿,不得请求退还。如标的物有毁损,买受人应按出卖人通知的数额赔偿。 六、买受人如将标的物保险,其受益人应列为出卖人。 七、就本契约所生纠纷之一切诉讼(包括连带保证人部分)以x x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强制执行收回标的物,则由标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辖。 八、其他条件: (一)双方应即日向管辖登记机关,办理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契约的登记。如买受人不协同出卖人办理登记,任凭出卖人随时收回标的物,并赔偿出卖人的一切损失,买受人无异议。(二)本件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契约登记有效期间为三年,自登记日起算。 (三)出卖人收回标的物十日内,买受人得以现金缴付余额全部(或未兑付票据全部)及偿还出卖人收回的一切费用于出卖人后,领回原标的物。其领回位置,由买受人自理。 (四)其他未定事项,概依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九、买受人的连带保证人,就买受人因本契约而生的一切债务,负连带责任,并愿抛弃民法保证各条内有关保证人和权利。连带保证人所负责任,以保证至履行本契约所生全部债务时为止。保证人非经出卖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保。 十、出卖人依第五条收回的买卖标的物,经拍卖所得的价金与买受人已付的价金合计总数不足清偿全部货款时,买受人及连带保证人仍应负全部清偿责任。 买受人: 住址: 身份证号: 连带保证人: 住址: 身份证号: 出卖人: x x x x年x月x日篇二:所有权保留买卖中的取回权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模板

买受人:x x x 出卖人:x x x 兹因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附表一的标的物,依动产担保法规定,双方约定条款如下: 一、买卖标的物: 二、买卖标的物业已交买受人占有使用,但买受人未付清全部价款之前(或买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兑现之前),出卖人保有标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权。买受人使用标的物,应遵守下列条件: (一)标的物应置放于x x(处所)。买受人妥善保管维护使用。未经出卖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物移离上述地点。 (二)出卖人得随时派员至标的物所在地点,检查标的物的状况。 (三)买受人不得毁损标的物或涂灭标的物上名称、商标、厂牌与编号。 (四)标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灾、盗窃以及天灾地变等不可抗力而发生的损失,概归买受人负担。 (五)买受人不得将标的物出借、让与、出质、出卖、提供担保或为其他任何处分。 三、买卖人取得所有权的方法: 四、买受人取得所有权的条件: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时(如系开票据时,于该票据全部兑现时),买受人始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五、第三条所定付款,如买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况(或所开票据有任何一不兑现情况),经出卖人以挂号函发信期限三日催告(发信日为准),买受人仍未清偿时,买受人并愿径受强制执行。出卖人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收回买卖标的物。其已付价款,全部视为买受人使用标的物的折旧损害赔偿,不得请求退还。如标的物有毁损,买受人应按出卖人通知的数额赔偿。 六、买受人如将标的物保险,其受益人应列为出卖人。 七、就本契约所生纠纷之一切诉讼(包括连带保证人部分)以x x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强制执行收回标的物,则由标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辖。

八、其他条件: (一)双方应即日向管辖登记机关,办理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契约的登记。如买受人不协同出卖人办理登记,任凭出卖人随时收回标的物,并赔偿出卖人的一切损失,买受人无异议。 (二)本件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契约登记有效期间为三年,自登记日起算。 (三)出卖人收回标的物十日,买受人得以现金缴付余额全部(或未兑付票据全部)及偿还出卖人收回的一切费用于出卖人后,领回原标的物。其领回位置,由买受人自理。 (四)其他未定事项,概依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九、买受人的连带保证人,就买受人因本契约而生的一切债务,负连带责任,并愿抛弃民法保证各条有关保证人和权利。连带保证人所负责任,以保证至履行本契约所生全部债务时为止。保证人非经出卖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保。 十、出卖人依第五条收回的买卖标的物,经拍卖所得的价金与买受人已付的价金合计总数不足清偿全部货款时,买受人及连带保证人仍应负全部清偿责任。 买受人: 住址: 号: 连带保证人: 住址: 号: 出卖人: x x x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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