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有限公司授信融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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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融资管理办法

公司融资管理办法

公司融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融资行为,保证资金供给,确保资金安全,根据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融资管理要求第三条资产财务部是融资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测算集团公司资金需求,制订融资计划,统一授信管理,集中筹措资金,监督资金使用。

第四条各单位落实集团公司融资管理要求,负责本单位融资管理,编制本单位融资计划,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理的筹资方式。

未经集团公司批准,各单位不得对外办理融资业务第五条各单位根据资金余额、到期债务和经营收支编制资金预算,明确资金需求,编制年度融资计划。

资产财务部汇总编制集团公司年度融资计划,经分管财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审核,提报集团公司党委会研究、董事会决议后,报市国资委备案,其中年度发行债券计划报市国资委审批。

超年度融资计划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第六条各单位月底根据资金需求情况编制次月间接融资计划,财务公司测算次月可用的信贷额度,资产财务部汇总各单位次月融资计划和财务公司次月可用的信贷额度,报分管财务副总和总经理审核、董事长审批。

第七条融资应按照公司章程和有关制度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方可办理。

第三章授信管理第八条集团公司对外部金融机构授信和重大债务融资实行统一管理。

资产财务部是授信融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集团公司综合授信筹划和整体融资计划,统一融资调度。

未经集团公司批准,各单位不得擅自办理金融机构授信和其他银行中间业务。

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金融类企业不受此限制。

第九条集团公司对财务公司同业授信实行备案管理,季末将授信情况以书面形式提报资产财务部。

第十条资产财务部就年度融资计划内的银行授信报集团分管财务副总和总经理审核、董事长审批。

计划外的需经集团公司党委会砒究、董事会批准后办理。

第四章权益融资和债务融资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的融资主要包括权益融资和债务融资,权益融资主要包括股票融资等方式;债务融资包括银行贷款、发行债券和融资租赁等方式。

集团公司授信业务管理办法2024

集团公司授信业务管理办法2024

引言:集团公司授信业务管理办法(二)是集团公司为了规范和加强授信业务管理而制定的一套指导性文件。

本文将深入探讨该办法的具体内容,通过引言概述、正文内容、总结等部分,对该办法的背景、目的以及具体实施细节进行详细阐述。

正文内容:一、背景和目的1.背景a.集团公司授信业务的发展现状b.潜在风险和挑战2.目的a.规范集团公司授信业务的操作流程b.提高风险管理水平c.保护集团公司的资金安全二、授信业务管理原则1.风险管理原则a.制定全面的风险评估机制b.设定合理的风险控制指标c.加强对借款人的信用调查与评估2.决策原则a.创新决策模式b.坚持风险和回报的平衡c.提高决策效率三、授信业务管理流程1.申请与审批流程a.申请材料准备b.审批部门的角色与职责c.审批流程与时间节点2.客户评级与授信额度的确定a.客户评级的方法和标准b.授信额度的计算公式c.授信额度的动态调整与管理四、授信业务管理措施1.担保和抵押物管理a.风险控制原则b.合规性审核机制c.抵押物价值评估与监测2.贷后管理a.监控借款人的资金使用情况b.定期审查借款人的还款能力c.风险预警与风险应对五、授信业务管理评估与监督1.监督机制的建立a.设立独立的授信管理部门b.加强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c.进行外部评估与监督2.定期评估和报告a.定期评估集团公司授信业务的运行情况b.编制授信业务管理报告c.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总结:集团公司授信业务管理办法(二)是一套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为集团公司授信业务的开展提供了详细和专业的指导。

该办法的实施,不仅有助于提高集团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还能保护集团公司的资金安全。

通过明确的管理原则、规范的管理流程以及有效的管理措施,可有效控制授信业务风险并实现获得合理回报的目标。

同时,建立监督机制和定期评估与报告的方式,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并优化管理效果。

集团公司将会持续加强对授信业务管理的监督和实施,以提高集团公司整体的综合管理水平。

XX集团股份公司融资管理制度

XX集团股份公司融资管理制度

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的融资管理,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等法规结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融资包括:(一)权益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公司权益资本的融资,包括发行股票、配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二)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公司负债的融资,如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票据融资和保函等。

第三条公司融资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则,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融资的风险。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融资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股东大会分别在其职权范围内对融资事项做出决策。

第五条公司财务部门是融资事项的管理归口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办理银行贷款、融资租赁、债务融资工具等融资类业务相关事宜;(二)负责银行贷款、融资租赁、债务融资工具等融资类业务相关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三)负责所有筹融资类业务的相关会计处理;(四)严格监控筹集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履行资金偿还业务;(五)依据本部门职责权限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在证券市场发行公司股票、债券的牵头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编制公司发行股票、债券的筹资方案;(二)负责联络承销机构,负责相关文件的准备、起草、归集、保管;(三)负责办理公司发行股票、债券业务相关事宜;(四)负责融资业务相关的信息披露;(五)依据本部门职责权限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融资事项的审批第七条依据《公司章程》,公司融资的审批金额权限如下:(一)单笔融资金额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由董事长审批;(二)单笔融资金额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不超过50%,由董事会审批;(三)超过上述(二)项审批决定权限范围的融资事项须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集团有限公司授信融资管理规定

集团有限公司授信融资管理规定

集团有限公司授信融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授信、融资管理,提高授信、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减少授信融资风险,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明确了集团授信、融资的组织与职责,授信、融资计划的制定,授信、融资决策,集团内部融资,授信、融资风险控制,检查与考核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授信是指,银行根据企业资信及经济状况授予企业一定期限内的信用额度用于办理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等业务。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融资,既包括通过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等进行融资的行为,也包括集团内部融资。

按融资形式不同,主要包括银行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信托贷款、委托贷款、信用证、保函、融资租赁、票据融资,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集团内部融资等。

按融资货币不同,分为人民币融资和外币融资。

第五条集团及各单位授信、融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集团的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遵从集团的统筹安排;(二)充分利用利率、汇率等资本市场及行业政策优惠,积极争取低成本融资;-1 -(三)兼顾长期利益和当前利益;(四)权衡资本结构对集团稳定性、再融资或资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五)慎重考虑偿债能力,严禁出现到期不能偿还债务的情形。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及各单位。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七条集团董事会是集团及各单位年度授信、融资计划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审批集团本部及集团汇总年度授信、融资计划。

各单位董事会是本单位年度授信、融资计划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审批本单位年度授信、融资计划。

第八条集团及各单位年度计划外的授信、融资事项,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职责。

各单位年度计划外的授信、融资事项,需经集团董事会批准。

第九条集团财务管理部是集团授信、融资管理的归口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根据集团资金状况及资本市场形势,结合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制定集团本部及集团汇总授信、融资计划,提报集团董事会审批;(二)负责集团本部授信、融资方案的制定、实施,严格按照融资方案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偿付本息,避免未及时偿付带来的信用损失;-2 -(四)受理集团直属企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应由集团审批的年度授信、融资事项的申请,初审集团直属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提交集团董事会审批;(五)负责定期或不定期汇总集团本部及各单位授信、融资情况统计表,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六)应当由财务管理部履行的其他职责。

集团有限公司投融资工作管理制度

集团有限公司投融资工作管理制度

集团有限公司投融资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加强内控,规避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XX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根据《XX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决制度实施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投融资决策主要是指公司投、融资及资产项目的管理决策,包括而不限于:对内投资、对外投资、对外融资、重大资产重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

第二章对内投资决策管理第三条对内投资是指公司利用自有资金或第三方贷款进行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购买大型机器、设备及新项目投资建设等。

第四条公司对内投资的决策程序:(一)投融资计划经营部按照公司战略规划和年度经营目标,结合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二)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三)管理层根据审批结果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建设手续。

第三章对外投资决策管理第五条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六条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第七条公司在进行投资决策时,需聘请技术、经济、法律等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咨询;决策投资项目时,应重点关注投资风险分析与防范,同时兼顾项目的报酬率。

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管理制度

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管理制度

融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公司和权属公司的融资行为,增强融资管理和财务监控,降低融资成本,有效防备财务风险,保护公司整体利益,依据有关法律法例,联合公司实质状况,特拟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所称融资,包含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

权益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添了公司权益资本的融资,如追加资本金、增资扩股、刊行股票;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添了公司欠债的融资,如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钱、刊行公司债券、融资租借等。

第三条融资活动应切合公司中长久战略发展规划。

第四条本制度中除特别注明以外,“公司公司” 是指哈药公司有限公司,“公司”是指哈药公司,“权属公司”是指哈药公司有限公司拥有实质控制权的对外投资公司。

第五条本制度合用于公司公司和权属公司。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第六条财产管理部是公司公司实行融资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1)完美公司公司融资管理制度;(2)策划、论证与看管;(3)(4)公司对外担保的审察论证;(5)第七条公司公司审计督查部负责融资活动进行按期和不按期的审计。

第八条权属公司经营层负责权属公司董事会受权范围之内项目的审批。

第九条权属公司董事会负责权属公司股东大会受权范围之内项目的审批。

第十条公司公司总裁办公会负责公司公司融资项目受权范围内的审批和权属公司融资项目受权范围内的审察。

第十一条公司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公司融资项目的审批和权属公司融资项目的审察。

第三章融资决策管理第十二条公司融资管理推行审察制、审批制和存案制相联合的方式。

第十三条推行审察制的融资活动包含:(1)权属公司权益性融资;(2)权属公司年度融资计划以外的债务性融资;(3)权属公司债务性融资本额在万元以上;(4)权属公司之间的互保活动;(5)权属公司对外担保;(6)需审察的权属公司投资项目的融资方案。

第十四条推行审批制的融资活动是指公司公司的融资活动和公司公司为权属公司供给的担保活动。

第十五条上述范围以外的权属公司融资活动推行存案制。

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融资管理制度

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融资管理制度

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融资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直接融资 (2)第三章间接融资 (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融资行为,降低资金成本,减少融资风险,提高资金效益,依据国家有关金融法规规定,并结合集团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融资,包括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种方式。

直接融资是指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直接从社会上融资,间接融资指通过银行等中介机构进行融资。

第三条融资的原则:(一)总体上以满足企业资金需要为宜,但要遵从集团的统筹安排;(二)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融资如:无偿、资助、无息或贴息贷款等;(三)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兼顾;(四)权衡资本结构(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比重)对企业稳定性、再融资或资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五)要慎重考虑公司的偿债能力,避免因到期不能偿债而陷入困境。

第四条集团公司资金结算委是融资的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1.制订集团公司融资管理办法;2.提出集团公司总部融资方案,并负责落实;3.提出或审查集团公司重点项目的融资方案;4.审核需要集团公司审批的融资事项,并提出审批意见;5.对集团公司成员单位融资事项进行动态跟踪管理;6.对成员单位的融资行为进行指导与监管。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总部及集团下属各成员单位。

第二章直接融资第六条集团内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以及集团内原有企业改组成立股份有限公司需公开发行股票的,由集团公司决定聘请主承销商事宜。

股份有限公司决定通过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债券方式进行融资,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聘请主承销商事宜。

第七条集团内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以及集团内原有企业改组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集团公司应审核是否符合股票发行条件,并提出具体方案后经发起人会议审批。

第八条下属股份有限公司决定通过配股、增发新股方式进行融资的,必须先征得集团公司同意,再提出具体方案。

具体方案报经集团公司同意后,再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该次发行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管理办法》以及具体发行方案,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做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集团融资管理制度

集团融资管理制度

集团融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集团公司融资管理,促进公司融资活动的合理、有序和安全进行,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融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融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发行股票、债券、银行贷款、政府补助等融资方式。

第三条集团公司融资管理以市场化、规范化和透明化为原则,提高融资决策的科学性、精准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公司融资是公司经营发展的重要支撑,应当充分尊重市场规律,灵活运用融资工具,充分挖掘公司资本市场融资的优势。

第五条集团公司负责融资管理的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融资管理制度,加强对融资活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融资决策第六条公司融资决策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根据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和资金需求,结合资本市场和财务状况,科学确定融资规模和融资方式。

第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融资决策程序,确保融资决策的合理性、透明性和公开性,并经董事会批准。

第八条公司融资决策应当充分评估市场供求关系、利率水平、资金成本、融资期限等因素,科学确定融资规模、融资成本和融资期限。

第九条公司在融资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融资用途和风险,确保融资活动的合规性和稳健性。

第十条公司在融资决策中应当从客观、公正和真实的角度提供决策信息,并进行必要的披露和解释。

第三章融资信息披露第十一条公司在融资过程中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要求,对融资项目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公司融资信息披露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公司融资信息披露应当包含融资项目的基本情况、融资用途、融资规模、融资成本、融资期限、风险提示等内容,确保投资者充分了解项目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融资信息披露应当通过公司网站、媒体公告、定期报告等方式进行,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第十五条公司融资信息披露应当在董事会及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确保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集团型企业银行授信业务管理条例

集团型企业银行授信业务管理条例

集团型企业银行授信业务管理条例第一章目的与原则第一条目的为提升资金运转效率,规范金融机构对各产业集团授信行为,降低金融机构借贷成本,防范金融风险,特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原则1、企业集团对银行授信实行“授信资源共享”的原则。

企业集团及各产业集团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集中授信的方式和单独法人授信的方式。

2、企业集团财经委员会作为集团金融相关工作的协调部门,负责金融相关工作的协调、审核及对各产业集团公司金融业务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银行账户管理银行开户包括基本户开户、结算户开户、一般业务开户、外币户、以及甲方要求开立的共管账户等。

第三条银行账户开立银行账户开立必须经企业集团董事长批准后,财务系统方能到银行办理开户。

开户后,需到企业集团财务运营管理事业部备案。

第四条银行账户注销对于不再办理银行授信及银行业务的一般户、临时业务完成的共管账户,由产业集团总会计师向企业集团财务运营管理事业部提报注销申请,注销完成后到企业集团财务运营管理事业部备案。

第三章银行授信管理第五条授信的定义1、授信:指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指租赁公司、信托公司)向产业集团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就产业集团信用向第三方做出保证的行为。

授信的范围包括:贷款、票据承兑、开出信用证、保函、贸易融资、票据融资、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账户透支、备用信用证、信用证保兑、债券发行担保、借款担保、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未使用的不可撤销的贷款承诺等。

2、综合授信:是指银行向产业集团提供的综合性的有条件承诺。

该类授信通常适用于一类或几类专项授信支持。

3、专项授信:是指银行向产业集团提供的单项业务的有条件承诺。

该类授信通常仅适用于某类具体业务的专项授信支持。

第六条授信规划产业集团在年度预算中,需要结合年度经营计划、投资计划等制订融资计划。

产业集团财经管理部门在年度预算中,结合年度经营计划、投资计划、融资计划等,制作上年度授信额度使用状况及年度授信计划。

产业集团年度预算审批后,在年度授信到期前,应根据年度授信计划编制授信申请的董事长审批提案。

集团公司融资管理规定

集团公司融资管理规定

集团公司融资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深圳市东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管理办法为加强集团公司融资管理,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融资体制,规范公司融资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融资主体及原则集团本部及权属公司均作为融资主体,分别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

集团公司确定“谁融资,谁偿还,两者同一”的原则。

第二条融资审批程序融资主体进行融资时,应根据审批的年度预算和投资项目计划及现金流状况,向集团公司提交融资方案,说明融资项目基本情况,融资方式,融资期限及利率,还本付息计划。

经集团财务部审核后提出意见,按公司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抵押担保融资主体应根据自身条件选择有利的融资方式。

对确需融资而本身无融资能力的公司,如果项目本身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依靠项目未来的现金流可以按期还本付息,经融资单位申请,集团公司将根据资产状况统一做出安排,提供抵押担保。

担保条件原则上按省国资委《省管企业担保管理办法》执行,担保费按千分之三计算,计入考核指标。

第四条金融机构选择融资主体负责选金融机构,集团财务部协助配合。

实施融资工作时,须选择条件较为宽松、利率较为优惠的金融机构,并选择对公司有利的融资方式。

第五条集团内部资金调剂集团内部的资金调剂,由集团财务部统筹安排,各权属公司不得相互拆借。

对投资项目及流动资金的融资,经申请批准后,可考虑内部调剂,但不得挪用挤占。

内部借款利率按现行银行贷款利率确定,利息计入考核指标。

第六条融资用途集团本部及权属公司的融资应用于经申请批准的投资项目,不得随意挪用。

第七条融资管理集团财务部为集团公司融资的管理部门,负责融资方案的审核,内部资金的调配,融资运用的监督。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国有集团有限公司总部融资管理办法 模版

国有集团有限公司总部融资管理办法 模版
(五)由集团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与主承销商、评级、法律等中介机构分别签订主承销协议、信用评级协议书和律师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六)办理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手续。财务资金部组织提供发行材料,并会同主承销商及有关中介机构按照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规定制作完成申报及注册文件,报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办理注册手续;
第七条融资预算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核后提交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形成有效的年度融资预算。第八条 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程序: (一)财务资金部应优先与规模较大、信誉较好的商业银行建立合作关系;
(二)财务资金部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通过询价或竞标等方式对比各种融资方案的优劣,选定贷款银行与最优方案,原则上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第三章融资偿付管理
第十一条财务资金部应掌握集团公司总部资金结构、偿债能力等基本情况,保证资金链条稳定,现金流量充裕。
第十二条财务资金部根据融资合同及协议,对融资本金、利息进行预算安排,确保按时还本付息,保证集团公司信誉。
第十三条经总会计师审批同意后,财务资金部按照融资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方式支付本息。
第四章融资风险管理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发行债券等重大融资方案应当由财务资金部会同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进行风险评估。
第十五条融资金额应按批准的用途、范围使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六条财务资金部指定专人对融资合同等相关原始资料进行有效保存和严格管理;建立融资档案,设置融资备忘录,逐笔记录每项融资合同的编号、融资内容、金额、期限等。合同履行完毕后所有档案资料及时归档。
(七)接到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通知书》后,开始债券发行工作:
1.组织发行前各种材料报备及相关信息披露,包括: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法律意见书、集团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等;

公司融资授信业务管理制度

公司融资授信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融资授信业务,确保公司资金安全,降低融资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融资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等。

第二章融资授信原则第三条融资授信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所有融资授信业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2. 安全性原则:确保融资授信业务的风险可控,保障公司资金安全。

3. 效益性原则:通过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4. 适度性原则:融资授信规模应与公司经营规模和资金需求相适应。

第三章融资授信流程第四条融资授信流程包括以下步骤:1. 需求提出:各部门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提出融资授信申请。

2. 风险评估:财务部门对融资授信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包括财务状况、信用评级、行业风险等。

3. 审批决策: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由公司审批委员会进行审批决策。

4. 合同签订:审批通过后,与金融机构或合作伙伴签订融资授信合同。

5. 资金使用: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融资资金。

6. 监督管理:财务部门对融资授信业务进行全程监督管理。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五条融资授信业务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

1. 信用风险:通过加强信用评级、严格审查合作伙伴信用状况等措施,降低信用风险。

2. 市场风险:通过多样化融资渠道、合理配置资产等措施,降低市场风险。

3. 操作风险: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培训,降低操作风险。

第五章责任与考核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应按照本制度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融资授信业务合规、安全、高效。

第七条公司对融资授信业务实施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各部门、人员的绩效挂钩。

第六章附则第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旨在加强公司融资授信业务的规范化管理,降低融资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集团公司银行信贷融资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银行信贷融资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银行信贷融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集团的银行信贷融资管理,提高融资工作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贷融资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融资计划、融资的准备、融资申请资料的报送、跟踪与完善、放款条件的落实和借款的取得、贷后管理工作、抵押、担保及涂销工作。

第二章融资计划第三条年度融资计划。

各地区公司每年1月制定当年融资计划并上报至资金中心,经资金中心审核后,报送分管副总裁和董事局分管领导审批,由管理中心下发当年集团全年融资计划,具体时间根据集团年终工作会议的时间确定;7月份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在请示董事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对下半年计划进行调整。

第四条融资节点计划。

各地区公司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给集团资金中心提交下月的融资节点计划,经资金中心审核后,报送分管副总裁和董事局分管领导审批,由管理中心每月5日前下发当月的融资节点计划。

各地区公司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给集团资金中心提交当月的融资节点计划总结,资金中心审核后,将考核结果报送管理中心。

第五条各地区公司每周最后一个工作日需提交本周融资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和下周的融资工作计划,重要事项需及时电话汇报。

第三章融资的准备第六条各地区公司需深入了解各家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的信贷政策、审批权限和贷款规模,根据集团公司制定的融资计划,结合本地区的项目进度,与各家银行进行开发贷款的初步洽谈,对各家银行进行比较和筛选,初步确定1-2家开发贷款的主办银行。

第七条在取得开发项目的国土证后,各地区公司开始与开发贷款的主办银行进行协商,初步确定贷款的利率、期限、抵押、担保方式等条件。

为降低融资成本,应努力做到借款金额、期限、利率、抵押和担保方式的最优化和合理化。

第八条融资需要准备的资料主要包括:借款公司和担保公司的基本资料、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料、借款申请报告(参考模版见附件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参考模版见附件2)、财务报表的纸质版和电子版以及银行要求的其它资料。

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管理制度

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管理制度

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的融资行为,加强对融资业务的控制,降低融资成本,有效防范资金管理风险,维护集团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集团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及机关各部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集团公司为了满足生产经营发展需要,通过发行债券或者银行借款等形式筹集资金的活动。

第四条融资活动应符合集团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

基本原则是:1、总体上以满足集团公司资金需要为宜,统筹安排,合理规划。

2、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融资,如:无偿、资助、无息或贴息贷款等。

3、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兼顾。

4、权衡资本结构对企业稳定性、再融资或资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

5、慎重考虑集团公司的偿债能力,避免因到期不能偿债而陷入困境。

6、严禁分公司擅自融资、借资以及担保。

第五条融资活动内部控制目标1、保证融资活动在发生前必须得到适当的审核。

2、保证融资业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3、保证利息的正确计提和支付。

4、保证股东权益被合理地确认。

第六条融资管理中心是集团公司融资活动的主办部门。

第七条融资管理中心负责完善集团公司融资管理制度,控制融资风险。

第八条融资管理中心负责集团公司融资结构分析,拟定集团公司年度及中长期融资方案,并负责对集团公司的融资方案进行财务评价及效益评估;负责集团公司融资活动的策划、论证与监管,审核集团公司的重要融资活动,提出专业意见,并对集团公司的融资活动进行跟踪管理;负责集团公司融资管理(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负责资金筹划、信贷管理工作。

第九条融入的资金投入使用后,资金使用部门和集团公司财务部、风险控制部必须对资金的运行进行监督,发现其与生产经营需要存在不符之处,应及时上报主管负责人,并按照审批决定作出调整。

第十条融资管理中心对融资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对融资结果的以下方面进行评价:1、融资业务进行前是否经过合法授权和批准。

公司授信管理规定(3篇)

公司授信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授信管理,规范授信行为,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各项授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信贷、担保、承兑、贴现、信用证、保函等。

第三条公司授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授信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审慎性原则:授信决策应充分考虑风险与收益,确保授信安全。

(三)真实性原则:授信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完整、准确。

(四)独立性原则:授信审批与决策应独立于授信业务部门。

(五)保密性原则:授信信息应严格保密,防止泄露。

第二章授信范围第四条公司授信范围包括:(一)信贷业务:包括贷款、信用贷款、票据贴现等。

(二)担保业务: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

(三)承兑业务:包括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等。

(四)贴现业务:包括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等。

(五)信用证业务:包括进口信用证、出口信用证等。

(六)保函业务:包括银行保函、商业保函等。

第三章授信流程第五条授信流程分为以下阶段:(一)授信申请:申请授信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向公司提出授信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授信审查:授信业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是否符合授信条件。

(三)授信审批:授信业务部门将审查意见提交授信审批委员会,由委员会进行审批。

(四)合同签订:授信审批通过后,双方签订授信合同。

(五)合同执行: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六)授信管理:授信业务部门对授信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确保授信安全。

第六条授信申请材料应包括:(一)授信申请书。

(二)申请人基本情况。

(三)授信用途说明。

(四)授信担保情况。

(五)授信风险评估报告。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授信审批第七条授信审批委员会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组成,负责授信审批工作。

集团公司授信额度管理规定

集团公司授信额度管理规定

集团公司授信额度管理规定一、使用集团公司授信必须用于集团公司承接的施工项目。

二、分(子)公司、总承包项目部,使用集团公司银行承兑汇票(或信用证),由分(子)公司、总承包项目部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分(子)公司、总承包项目的负责人班子和分管副总个人担保后,报集团公司审批,申请额度不得超出该项目年产值的10%(代建、BT项目除外)。

银行承兑汇票(或信用证)保证金由分(子)公司、总承包项目部存入,保证金存款利息归集团公司,办理费用由分(子)公司、总承包项目部承担。

银行承兑汇票(或信用证)到期,分(子)公司、总承包项目部必须自行组织资金归还,如到期不归还,对未归还金额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信用证)之日起至到期日期间按年利率20%计收利息;集团代还款后,对代还款项自银行承兑汇票(或信用证)到期日起按年利率24%进行计息。

三、施工承包项目部,使用集团公司商业承兑汇票,由项目部内部承包人提出申请,提供其他实力强的项目承包人担保,同时须由分公司经理班子和区域经理个人担保后,报集团公司审批,申请额度不得超出内部承包人承接的项目年产值的10%(特殊项目,报董事会决定)。

授信使用费根据票面金额按年利率2%计算,在办理前上交集团公司。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由项目部归还,如到期不归还,对未归还金额从使用商业承兑汇票之日至到期日期间按年利率20%计收利息;集团代还款后,对代还款项自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起按年利率24%进行计息。

四、施工承包项目部,因采购业务需为供应商向银行申办的保理业务办理保证付款手续的,项目部内部承包人提出申请,提供其他实力强的项目承包人担保,同时须由分公司经理班子和区域经理个人担保后,报集团公司审批,申请额度不得超出内部承包人承接的项目年产值的10%(特殊项目,报董事会决定)。

担保费用根据保证金额按年利率2%计算,在办理前上交集团公司。

保理到期由项目部负责付款,如到期不付,对保证付款金额在保证期间按年利率20%计收利息;集团代还款后,对代还款项自保理到期日起按年利率24%进行计息。

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管理制度

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管理制度

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的融资行为,加强对融资业务的控制,降低融资成本,有效防范资金管理风险,维护集团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集团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及机关各部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集团公司为了满足生产经营发展需要,通过发行债券或者银行借款等形式筹集资金的活动。

第四条融资活动应符合集团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

基本原则是:1、总体上以满足集团公司资金需要为宜,统筹安排,合理规划。

2、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融资,如:无偿、资助、无息或贴息贷款等。

3、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兼顾。

4、权衡资本结构对企业稳定性、再融资或资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

5、慎重考虑集团公司的偿债能力,避免因到期不能偿债而陷入困境。

6、严禁分公司擅自融资、借资以及担保。

第五条融资活动内部控制目标1、保证融资活动在发生前必须得到适当的审核。

2、保证融资业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3、保证利息的正确计提和支付。

4、保证股东权益被合理地确认。

第六条融资管理中心是集团公司融资活动的主办部门。

第七条融资管理中心负责完善集团公司融资管理制度,控制融资风险。

第八条融资管理中心负责集团公司融资结构分析,拟定集团公司年度及中长期融资方案,并负责对集团公司的融资方案进行财务评价及效益评估;负责集团公司融资活动的策划、论证与监管,审核集团公司的重要融资活动,提出专业意见,并对集团公司的融资活动进行跟踪管理;负责集团公司融资管理(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负责资金筹划、信贷管理工作。

第九条融入的资金投入使用后,资金使用部门和集团公司财务部、风险控制部必须对资金的运行进行监督,发现其与生产经营需要存在不符之处,应及时上报主管负责人,并按照审批决定作出调整。

第十条融资管理中心对融资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对融资结果的以下方面进行评价:1、融资业务进行前是否经过合法授权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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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
授信融资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授信、融资管理,提高授信、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减少授信融资风险,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明确了集团授信、融资的组织与职责,授信、融资计划的制定,授信、融资决策,集团内部融资,授信、融资风险控制,检查与考核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授信是指,银行根据企业资信及经济状况授予企业一定期限内的信用额度用于办理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等业务。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融资,既包括通过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等进行融资的行为,也包括集团内部融资。

按融资形式不同,主要包括银行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信托贷款、委托贷款、信用证、保函、融资租赁、票据融资,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集团内部融资等。

按融资货币不同,分为人民币融资和外币融资。

第五条集团及各单位授信、融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集团的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遵从集团的统筹安排;
(二)充分利用利率、汇率等资本市场及行业政策优惠,积极争取低成本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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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兼顾长期利益和当前利益;
(四)权衡资本结构对集团稳定性、再融资或资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
(五)慎重考虑偿债能力,严禁出现到期不能偿还债务的情形。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及各单位。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集团董事会是集团及各单位年度授信、融资计划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审批集团本部及集团汇总年度授信、融资计划。

各单位董事会是本单位年度授信、融资计划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审批本单位年度授信、融资计划。

第八条集团及各单位年度计划外的授信、融资事项,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职责。

各单位年度计划外的授信、融资事项,需经集团董事会批准。

第九条集团财务管理部是集团授信、融资管理的归口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集团资金状况及资本市场形势,结合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制定集团本部及集团汇总授信、融资计划,提报集团董事会审批;
(二)负责集团本部授信、融资方案的制定、实施,严格按照融资方案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
(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偿付本息,避免未及时偿付带来的
信用损失;
(四)受理集团直属企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应由集团审批的年度授信、融资事项的申请,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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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直属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提交集团董事会审批;
(五)负责定期或不定期汇总集团本部及各单位授信、融资情况统计表,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六)应当由财务管理部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集团各单位财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时向集团财务管理部报送经本单位董事会审批通过的年度授信、融资计划;
(二)负责本单位授信、融资方案的制定实施,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及时偿付本息;
(三)负责向上级单位提交按公司章程规定需经上级单位审批的年度计划外授信、融资事项的资料;
(四)负责汇总本单位及下级单位(若有)授信、融资情况,登记台账;
(五)应当由集团各单位财务部门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授信、融资计划的制定
第十一条集团及各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单位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组织制定年度资金预算,以年度资金预算为基础,编制年度授信、融资计划。

第十二条集团及各单位以融资计划为基础制定授信计划,各单位董事会通过集体决策,确定最终授信计划,报集团财务管理部备案。

审批融资应通过比价,考虑资金缺口、融资成本以及是否需担保等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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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授信、融资决策
第十三条集团财务管理部提报集团本部年度授信、融资事项报董事会审批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授信、融资款项用途及用款项目等背景情况;
(二)用款与还款计划;
(三)授信、融资数量与债权人的选择;
(四)授信、融资的方式、成本、期限等;
(五)不同授信、融资方案优劣分析,评选最优方案;
(六)担保方式与内容(若有);
(七)涉及外币融资,还需提供如何有效降低汇率变动对企业不利影响的方案;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集团直属企业年度授信、融资事项,按照本单位公司章程规定需报集团审批时,除提供第十三条规定的授信、融资方案外,还应当提供本单位董事会同意此授信、融资事项的决议。

第十五条授信、融资项目实施阶段,授信、融资的规模、方式、成本、期限等主要内容发生变动的,授信、融资方案应按原审批流程报经审批后方可继续实施。

第五章集团内部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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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集团内部资金拆借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保证资金的合规、安全,资金拆借双方需签订借款合同,有偿使用。

第十七条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等取得的资金,可按照“统借统还”的要求,将所借资金分拨给直属企业使用,双方签订“统借统还”合同,集团于每个结息日将支付给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利息,编制利息分配表提供给直属企业,由直属企业负担其“统借统还”部分利息。

第六章授信、融资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集团及各单位授信、融资涉及外币的,应充分考虑外币汇率变动对融资成本的影响,制定有效措施减少汇率变动给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

第十九条授信、融资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所有的合同必须通过合同会签审批流程,经相关部门审查会签,并及时咨询法律事务所意见。

合同签订后,及时向档案管理部门存档备案,财务部门同时复印留存一份,登记台账。

第二十条集团及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建立详细的授信、融资登记台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授信、融资对象全称(具体分支行);
(二)融资方式(按照本规定第四条具体区分属于何种融资方式);
(三)授信、融资的金额;
(四)融资成本;
(五)授信、融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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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还款日、还款金额;
(七)担保方(若有);
(八)授信、融资用途;
(九)其他根据情况应当进行登记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集团及集团直属企业负责对下级单位授信、融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定期统计下级单位授信、融资情况。

第二十二条每月结束后的次月5日前由集团直属企业财务部门汇总本级及下级单位的授信、融资和资金运用情况报集团财务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集团授信、融资管理应指定具体执行责任人,做到权责分明,确保授信、融资方案按计划实施。

根据授信、融资方案确定的资金用途,规范资金的使用方向,提前做好融资到期归还的资金安排,及时归还融资本息。

第七章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集团财务管理部将根据各单位年度授信、融资计划的上报和执行情况,考虑上报的及时性、计划的准确性,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授信、融资活动应当符合集团制度和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由集团财务管理部会同相关部门不定期进行检查,重点评价:
(一)授信、融资计划是否按照年度资金预算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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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授信、融资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授信、融资事项是否依照集团融资管理规定,经董事会审批;
(四)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融资合同规定的用途;
(五)是否按期足额归还本息;
(六)是否及时报集团财务管理部登记备案;
(七)其他根据情况应当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集团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授信融资管理制度,并报集团财务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集团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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