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银行安全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549号文
网上银行业务风险防控指引
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风险防控指引一、业务基本含义网上银行业务是指通过因特网向企事业和个人客户提供账户查询、转账付款、网上支付、理财、代缴费等服务的金融产品。
二、风险描述在开展网上银行业务的过程中,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有战略风险、操作风险、运营风险、声誉风险、法律风险、信用风险等。
(一)战略风险网上银行业务的战略风险主要是指网上银行系统技术滞后或保护不足,竞争对手占据优势、市场份额下降、客户结构失衡等带来的风险。
网上银行业务发展战略应根据全行发展战略统筹规划,战略制定、实施、调整过程中的不合理将导致银行盈利、资本、信誉、市场地位受到影响,进而影响银行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
(二)操作风险网上银行业务的操作风险主要是指由于银行的业务应用系统程序设计、通信网络技术安全、系统维护管理存在缺陷,或银行安全运营管理策略上的失误,造成业务处理错误、数据及信息失密、银行及客户资金被窃取、系统受到外部非法侵害;或银行内控机制、流程控制不严密,员工缺乏责任心,在受理网上银行业务时缺乏审慎,操作失误,或发生员工道德风险而给银行和客户带来资金损失的可能性。
(三)运营风险网上银行业务是银行电子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与传统银行相比,网上银行业务依赖于先进的通信网络技术和电子设备,依赖于外部服务供应商,如电子设备及软硬件供应商、电信公司或其他第三方服务商的支持。
如果这些外部服务供应商的服务突然中断或提供有瑕疵的通信网络技术和电子设备,造成银行的应用系统故障或运营中断,甚至系统瘫痪;此外,网上银行开放性的支付系统在为客户带来便捷服务的同时,也使其容易受到外来的攻击,如外来恶意入侵盗取客户账号及密码等违法行为。
这些问题的存在对网上银行业务的安全运营构成威胁。
(四)声誉风险网上银行业务的开发和推广对于降低银行费用、提升银行形象具有传统银行业务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一旦出现重大的系统缺陷或安全事故,如病毒的破坏或黑客的入侵造成系统故障、资料丢失、资金被窃等,其影响力之大、影响面之广,对银行声誉的损害也是非常严重的,会导致客户对网上银行支付方式产生怀疑,甚至对银行电子运营系统产生不信任感,进而影响银行其他业务的发展。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
第一章ﻫ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保障客户及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银行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渠道和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提供的银行业务。
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利用其他外部电子服务设备提供的由客户自助服务的银行业务。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电子银行业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展有关电子金融服务业务,适用本办法对金融机构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居民等客户提供电子银行服务。
第五条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合理规划、统一管理、保障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加强对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的管理,保证电子银行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六条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的特性,建立健全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明确电子银行业务管理的责任,有效地识别、监测和控制电子银行业务风险。
第七条中国银监会统一负责对境内及跨境电子银行业务实施监管。
第二章申请与变更第八条金融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1.26•【文号】银监办发[2006]17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规程》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7号)机关各部门,各银监局:现将《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规程第一条为规范电子银行安全评估及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保障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客观性,依据电子银行业务监管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实施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内部工作规程。
第三条中国银监会电子银行监管协调机制会议(以下简称协调机制会议)负责协调和管理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认定,中国银监会电子银行监管协调机制会议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1次,每次认定的持续工作时间不超过3个月。
第五条每年7月之前,秘书处应研究制定本年度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方案,并将工作方案提交协调机制会议审议批准。
第六条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方案经协调机制会议批准后,秘书处应及时在中国银监会网站和协调机制会议指定的公众媒体上,以中国银监会的名义发布关于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公告。
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受理申请的时限、材料要求及受理方式等。
第七条秘书处在发布相关公告的同时,应研究制定组成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认定专家工作组(以下简称专家工作组)的工作方案,并提出拟聘专家名单,报协调机制会议审议批准。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隧道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交质监发[2013]549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隧道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隧道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交质监发[2013]5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北京市路政局:近年来,我国高速公路隧道工程建设成就显著,相继建成了秦岭终南山隧道、厦门翔安海底隧道、上海长江隧道等一大批公路隧道工程。
目前,随着我国高速公路建设重心逐步向中西部地区转移,隧道工程数量不断增多,全国仅高速公路在建特长隧道就达160余座,建设任务更加艰巨,地质条件愈加复杂,工程管理难度明显增大,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面临严峻挑战。
隧道工程施工环境封闭,隐蔽工程较多,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易发难控。
部分地区和项目隧道工程地质勘察不详、设计深度不足;建设管理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现场施工组织不力、设备简陋、工艺落后,野蛮施工、偷工减料等现象屡禁不止;施工管理和现场监理缺位,隐蔽工程质量管控薄弱,工程实体质量和结构耐久性受到影响。
为切实规范隧道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强化隧道工程技术保障措施(一)推动隧道工程标准化施工。
运用现代工程管理技术和方法,从强化设计、工法、施工组织、工艺流程等标准化入手,规范隧道施工主要环节质量管理行为;坚持因地制宜,推行隧道施工钢筋加工、混凝土拌合、构件预制“三集中”和衬砌模板、二衬台车“两准入”管理,提升隧道工程质量保障能力。
(二)推动隧道工程信息化施工。
针对隧道施工的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加强施工信息化系统建设,实行围岩与支护结构监控量测信息化、人员定位与安全管理信息化、施工质量管理信息化,及时有效指导和控制施工,降低质量安全风险。
网络安全法规了解银行业中的网络安全法规和合规要求
网络安全法规了解银行业中的网络安全法规和合规要求网络安全法规是指对互联网及其相关技术、网络数据的安全进行约束和规范的法律规定。
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网络安全对于各个行业来说都至关重要,特别是对于银行业这样直接涉及金融交易、客户隐私和资金安全的行业而言。
本文将探讨银行业中的网络安全法规和合规要求。
一、网络安全法对银行业的影响网络安全法于2017年6月1日正式实施,对银行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网络安全法明确了网络运营者的责任和义务,要求银行业必须采取合理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客户信息、交易数据等重要资料的安全。
其次,网络安全法要求银行业建立健全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网络安全责任制、网络安全培训等,以提高银行对网络安全的管理能力和风险防控水平。
此外,网络安全法加强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对于违反网络安全法规定的行为将受到法律追究,对银行业而言,这意味着必须更加重视和加强对网络安全的保护。
二、银行业网络安全法规要求1. 客户信息保护对于银行来说,客户隐私和信息安全是首要关注的问题。
网络安全法要求银行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篡改或滥用。
银行需要加强对客户数据的保护措施,包括采用加密技术、访问控制和安全审计等手段,确保客户的个人隐私不受侵犯。
2. 金融交易安全银行业作为金融机构,其核心业务之一就是金融交易。
网络安全法规定,银行必须确保金融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采取措施防范非法侵入、数据篡改、交易欺诈等风险。
银行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认证和交易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和应对可能存在的安全威胁,避免金融交易风险的发生。
3. 风险评估和漏洞修补网络安全法要求银行建立网络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发现和修补网络安全漏洞。
银行需要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应急处置计划,提高对网络攻击和数据泄露等安全事件的应对能力,确保网络安全的连续性和可靠性。
4. 第三方合作安全银行业存在与其他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第三方进行合作的情况。
网上银行风险管理与控制
网上银行风险管理与控制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以及电子商务的发展,网上银行作为一种便捷的金融服务方式也日益流行。
然而,网上银行中存在的风险也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正确的风险管理和控制对于保障用户的资金安全和维护金融秩序至关重要。
一、网上银行风险的类型首先,我们来看一下网上银行的风险类型。
主要包括信息安全风险、技术风险、操作风险、违规风险、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
其中,信息安全风险是最为关键的,因为其涉及用户的个人隐私和财产安全。
而技术风险则主要是由于软件开发过程中的漏洞和安全隐患引发的风险。
操作风险则涉及到用户的错误操作、员工操作不当等因素。
违规风险是指银行机构的违规操作或监管缺失所引发的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生信用违约或债务无法清偿导致的风险,而市场风险则主要是由于市场波动等因素引发的风险。
二、网上银行风险的影响接下来,我们来探讨一下网上银行风险对银行机构、用户及整个金融行业的影响。
对于银行机构而言,风险的重复发生将导致其财务状况的不稳定,甚至可能导致银行机构的破产。
对于用户而言,风险的发生也将对其个人财产安全造成直接的威胁。
如果金融行业的风险得不到很好的控制,将会影响整个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三、网上银行风险管理的方法如何有效地管理和控制网上银行风险呢?以下是一些常用的方法:1、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通过加强对数据加密和身份认证等技术手段加强信息安全保障。
2、加强内部员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员工如何正确处理用户信息,并强化员工对安全管理的重视和责任感。
3、采用网络安全产品,如网络防火墙等,保护网上银行系统的安全。
4、加强监管,制定合理的风险管理政策,及时关注落实网上银行业务的安全控制,加强行业自律,对于违反规则的行为进行处罚。
5、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和灾备机制,对于突发事件能够及时做出相应处置,避免影响用户资金安全。
四、总结网上银行的风险管理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
只有通过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加强监管,才能保障用户资金安全并促进金融行业的稳健发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全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全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利用压力、温度、燃气、腐蚀性介质、危险化学品、电力、起重机械等技术制造的固定式或移动式具有特定用途的设备,以及水利水电工程中具有特定用途的设备。
第三条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监督管理制度。
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正、严格、高效的原则,保障特种设备安全。
第四条国务院设立特种设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范围内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行重点领域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国务院根据国家发展需要和社会公众利益,确定涉及特定行业的特种设备及其安全管理要求。
第六条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鉴定和使用,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要求,确保特种设备在正常、异常和事故情况下,安全可靠地运行。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分类和安全监督管理第七条特种设备分为以下三类:(一)压力容器;(二)大型气瓶、储罐;(三)危险化学品容器、锅炉、起重机、客运索道、游乐设施、电梯、供热、供燃气设施、特种车辆和水利水电工程中的具有特定用途的设备。
第八条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应当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其重要程度和风险等级,分为A、B、C、D四个级别。
根据特种设备所处领域和用途不同,相应的安全监督管理要求也不同。
第九条国务院特种设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进行特种设备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对特种设备进行鉴定,发布特种设备鉴定结果。
第十条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样检查、复查、专项检查等形式,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对未取得鉴定合格标志或者取得鉴定合格标志后存在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鉴定和使用单位,必须配备符合要求的技术人员,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网上银行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网上银行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3.15•【文号】银监办发[2011]62号•【施行日期】2011.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网上银行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62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2010年11月下旬以来,针对使用动态口令技术的网银欺诈案件十分猖獗。
不法分子大量注册仿冒域名,建立仿冒网站,假借银行名义群发短信,以网银系统升级、动态口令牌过期或手机动态密码升级为由,诱骗客户登录仿冒网站,窃取客户网银用户名、密码和动态口令,在动态口令有效期内迅速盗取客户资金。
一些银行机构紧急增加了“手机交易验证码”,在转账过程中要求用户确认收款人、收款账号和金额,但不法分子又开始利用窃取的动态口令从网银自助服务开通手机银行等其它电子渠道业务,并转借手机银行渠道盗取客户资金。
近期的网银欺诈案件已涉及多家商业银行和农村金融机构,使客户蒙受损失,引起媒体的广泛关注,严重损害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声誉。
为有效应对“钓鱼”诈骗,提高银行机构网站及网上银行系统风险防控能力,维护公众利益和银行声誉,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高度重视网上银行风险管控,加强对仿冒网站等“钓鱼”诈骗事件的防范。
一是要深刻认识并重视“钓鱼”诈骗案件可能引发的各类风险,严格落实管理责任,加强主动防范、主动干预。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利用手工或自动化技术以及外部专业服务等多种手段、措施,加强假冒网站的主动搜索、监测和识别,业务部门和科技部门之间、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之间要建立“钓鱼”诈骗案件信息共享和协同应对机制,要加大与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协调力度,建立有效的“钓鱼”诈骗快速响应机制。
网上银行安全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549号文
第十二条信息科技部门负责网银系统开发、建设和日常运行维护的安全风险管理工作,明确本部门的风险管理职责,执行网银系统安全风险自评估或外部评估,对网银系统的开发和运行维护进行日常合规检查,编制本部门的技术应急预案等。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在进行网银安全风险识别时,应首先判断网银在业务运营、系统运维、安全管理等过程中需保护的对象(如人员,服务、流程、系统、数据等),通过综合分析对象的价值及其面临的因环境和人员因素导致的内外部威胁,以及本身存在的管理缺陷、内控缺失和安全漏洞等弱点,正确识别会对客户和商业银行利益造成损害的安全风险。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将能够代表网银安全某一风险领域变化情况并可监测的特征值或指标作为关键风险指标,建立符合本机构组织架构和职责的多层级关键风险指标体系。如资金损失类、案件和安全事件类、异常交易类、客户投诉类、人员管理类、网银服务可用类等关键指标。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在进行网银安全风险监测时,应建立告警、升级、响应和处理机制,通过关联分析多种信息来源,确定并报告各级别网银安全风险。
(六)审计和评估机制。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的网银安全风险管理策略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风险评价和定级策略;
(二)风险管理偏好、容忍度及风险参数制订策略;
(三)风险控制策略(接受、降低、缓释、转移、规避、消除等);
(四)成本及效益评价策略;
(五)控制措施有效性评价策略。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依据监管机构要求、网银业务发展以及内外部环境的变化,通过自我检查、内部审计、外部评估等手段,至少每三年对网银安全风险管理框架、管理策略进行一次修订。
银行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规定
银行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规定The document was finally revised on 2021XXXXXX银行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XXX银行 (以下简称我行)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保障客户及我行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银行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等信息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银行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有效的机制,实现对电子银行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促进电子银行安全、持续、稳健运行,推动业务创新,提高信息技术使用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三条电子银行风险管理的内容包括业务风险管理和信息安全风险管理。
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主要体现为:操作风险、信息科技风险、法律风险、信誉风险、合规风险以及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
电子银行业务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的管理应遵守我行现行各项风险管理制度。
本办法重点规范操作风险、信息科技风险、法律风险、信誉风险的管理。
第四条我行实行电子银行年度评估制度,重大事件报告制度。
对重大事件,按事件性质和专项制度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由内控风险管理部对电子银行系统的运行状况进行定期审计。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各管理部门、业务部门、营业机构及全体员工。
第二章风险管理的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七条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电子银行风险管理政策、监控风险管理政策执行情况、制定我行电子银行风险管理活动目标、审批电子银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协调内控风险管理部、综合管理部、会计核算部、电子银行部、信息科技部、金电公司托管中心等相关业务管理部门之间的操作风险管理缝隙,建立涵盖辖区范围电子银行各项活动的风险管理系统。
第八条电子银行部是电子银行业务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有:贯彻落实电子银行监管的各项规定与政策;拟定电子银行管理、运营的各项规章制度;配合市场营销部门提供客户服务,配合市场营销部门组织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市场调研、产品开发及产品完善工作;负责提出电子银行业务开发、更新、升级需求,并组织相关测试和培训;落实电子银行风险管理政策及内控要求,确保电子银行业务运行的连续性和安全性。
电子银行安全管理规范
电子银行安全管理规范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银行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伴随着电子银行的普及,网络安全问题也逐渐凸显。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的电子银行安全管理规范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电子银行安全管理规范进行论述,重点涵盖安全管理策略、系统与网络安全、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与防范、用户安全教育与培训等方面。
第一部分安全管理策略在电子银行安全管理中,制定一套有效的安全管理策略是至关重要的。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安全管理策略。
1. 信息安全政策电子银行应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政策,明确安全目标、安全责任和安全风险管理要求。
此政策应反映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保护用户的个人隐私和资金安全。
2. 组织架构和职责电子银行应设立专门的信息安全管理部门,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
该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电子银行的信息安全管理策略,监测网络安全风险,并制定应急措施。
3. 安全管理流程明确安全管理流程和相关操作程序,包括信息安全评估、安全审计、安全事件管理等。
确保每一项安全管理活动能够有序进行。
第二部分系统与网络安全电子银行安全关键是建立健全的系统和网络安全体系。
1. 信息系统安全保护信息系统是电子银行安全的核心任务之一。
电子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策略,包括身份认证、访问控制、加密传输等。
此外,对于操作系统和数据库系统的安全与稳定性也要高度重视。
2. 网络安全电子银行应采取措施来保护网络的安全,防止黑客攻击和恶意软件的入侵。
其中,利用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IDS)等技术是必不可少的。
此外,对网络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也是必要的。
第三部分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与防范电子银行面临的最大威胁之一就是信息安全风险。
因此,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估和相应的防范措施至关重要。
1. 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电子银行应定期对信息系统和网络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识别出可能导致信息泄露、非法存取和其他安全问题的风险因素。
2. 安全防范措施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电子银行应采取一系列安全防范措施。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银行业务在金融领域的应用日益广泛和深入。
电子银行以其便捷、高效、低成本等优势,为广大客户提供了更加丰富和个性化的金融服务。
然而,与此同时,电子银行业务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风险和挑战,如网络安全、信息泄露、交易欺诈等。
为了规范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制定一套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电子银行业务的定义和分类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
电子银行业务主要包括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自助银行以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
二、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一)风险评估银行在开展电子银行业务前,应当对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包括但不限于战略风险、信誉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交易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评估应当考虑电子银行业务的特点、规模、复杂性以及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
(二)风险控制银行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策略、内部控制制度、应急预案等。
同时,银行应当加强对电子银行业务系统的监测和维护,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事件。
(三)风险披露银行应当向客户充分披露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风险、交易风险、服务中断风险等。
披露应当以清晰、易懂的方式进行,确保客户能够充分理解和评估风险。
三、电子银行业务的客户服务(一)客户教育银行应当加强对客户的教育,提高客户的风险意识和安全意识,引导客户正确使用电子银行业务。
教育内容应当包括电子银行的安全知识、操作流程、风险防范等。
(二)客户投诉处理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客户的投诉和纠纷。
对于客户反映的问题,银行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及时给予答复和解决。
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
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银行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然而,电子银行的发展也带来了一些安全隐患,如网络攻击、信息泄露等。
为了保障用户的利益和安全,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应运而生。
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是基于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标准的要求,对电子银行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和认证。
它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网络安全评估。
网络安全是电子银行的基础,通过对网络设备、系统架构、外部网络连接等进行评估,发现并修复其中存在的安全漏洞和风险。
评估包括对网络设备的固件版本、安全配置、补丁更新等进行检查,确保系统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二、身份认证安全评估。
身份认证是电子银行中用户身份确认的重要环节。
评估主要包括对用户身份认证过程的安全性进行检查,确保用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和保密性。
评估的重点在于密码安全性、双因素认证、用户隐私保护等方面。
三、数据保护安全评估。
数据是电子银行的核心资产,评估主要对数据的存储、传输和处理环节进行检查。
评估内容包括数据加密、备份与恢复、灾备系统等,确保数据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四、应用系统安全评估。
应用系统是电子银行的核心功能,评估主要包括对系统的功能安全、漏洞扫描、安全设计等方面进行检查。
评估的目的是确保应用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防止恶意攻击和信息泄露。
五、安全事件管理评估。
安全事件管理是电子银行保障安全的关键环节。
评估主要包括安全策略制定、安全事件监测和响应、应急预案等方面进行检查。
评估的目的是规范安全事件的处理流程,提高应对安全事件的能力。
综上所述,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是保障用户信息安全的重要工具。
通过对电子银行各个环节的安全性进行评估与认证,可以发现和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提高电子银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为用户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子银行服务。
同时,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的实施也可以促进电子银行行业的健康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网上银行系统信息安全通用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网上银行系统信息安全通用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0.01.18•【文号】银发[2010]19号•【施行日期】2010.0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网上银行系统信息安全通用规范(试行)》的通知(2010年1月18日银发[2010]1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加强网上银行管理,促进网上银行业务健康发展,有效增强网上银行系统的信息安全防范能力,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网上银行系统信息安全通用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告知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
附件:网上银行系统信息安全通用规范(试行)附件网上银行系统信息安全通用规范(试行)(中国人民银行)前言本规范是在收集、分析评估检查发现的网上银行系统信息安全问题和已发生过的网上银行案件的基础上,有针对性提出的安全要求,内容涉及网上银行系统的技术、管理和业务运作三个方面。
本规范分为基本要求和增强要求两个层次。
基本要求为最低安全要求,增强要求为本规范下发之日起的三年内应达到的安全要求,各单位应在遵照执行基本要求的同时,按照增强要求,积极采取改进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达标。
本规范旨在有效增强现有网上银行系统安全防范能力,促进网上银行规范、健康发展。
本规范既可作为网上银行系统建设和改造升级的安全性依据,也可作为各单位开展安全检查和内部审计的依据。
目录1使用范围和要求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3.1网上银行3.2互联网3.3敏感信息3.4客户端程序3.5 USBKey3.6 USBKey 固件3.7强效加密4符号和缩略语5网上银行系统概述5.1系统标识5.2系统定义5.3系统描述5.4安全域6安全规范6.1安全技术规范6.2安全管理规范6.3业务运作安全规范附1 基本的网络防护架构参考图附2 增强的网络防护架构参考图1使用范围和要求本规范指出了网上银行系统的描述、安全技术规范、安全管理规范、业务运作安全规范,适用于规范网上银行系统建设、运营及测评工作。
网上银行系统信息安全通用规范(试行)
5 5.1
网上银行系统概述
系统标识
在系统标识中应标明以下内容: ―名称:XX 银行网上银行系统 ―所属银行
第 6 页
网上银行系统信息安全通用规范
5.2
系统定义
网上银行系统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等公众网络基础设施, 向其客户提供各
种金融业务服务的一种重要信息系统。 网上银行系统将传统的银行业务同互联网等资源和技 术进行融合, 将传统的柜台通过互联网向客户进行延伸, 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网络经济 的环境下,开拓新业务、方便客户操作、改善服务质量、推动生产关系变革等的重要举措, 提高了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 2 页网上银行系统源自息安全通用规范前言
本规范是在收集、 分析评估检查发现的网上银行系统信息安全问题和已发生过的网上银 行案件的基础上,有针对性提出的安全要求,内容涉及网上银行系统的技术、管理和业务运 作三个方面。 本规范分为基本要求和增强要求两个层次。 基本要求为最低安全要求, 增强要求为本规 范下发之日起的三年内应达到的安全要求, 各单位应在遵照执行基本要求的同时, 按照增强 要求,积极采取改进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达标。 本规范旨在有效增强现有网上银行系统安全防范能力,促进网上银行规范、健康发展。 本规范既可作为网上银行系统建设和改造升级的安全性依据, 也可作为各单位开展安全检查 和内部审计的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银发 〔2006〕123 号)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安部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 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 (银发〔2009〕14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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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银行系统信息安全通用规范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 安部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的意见》 (银办发〔2009〕149 号)
银行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
银行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
银行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
随着电子化的进步,银行业务逐渐实现了电子化,其中电子银行成为了银行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电子银行也面临着一系列的安全风险,包括网络攻击、欺诈、数据泄漏等。
为了保障用户的利益和银行机构的声誉,制定银行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成为了一项必要的工作。
首先,银行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应该着重考虑用户的个人隐私保护。
在用户注册和使用过程中,银行应该明确告知用户个人信息的使用和保护规则,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如SSL
加密、双因素认证等,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不被泄漏和滥用。
其次,银行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还应关注用户资金的安全。
银行应采取多重安全措施,如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等保护用户资金的安全。
同时,银行还应建立有效的安全事件监测和应急响应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事件,减少用户的损失。
此外,银行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还应重视防范欺诈行为。
银行应加强对用户身份的认证,避免被钓鱼网站和伪造网站攻击。
同时,银行应建立风险监测和风险控制系统,及时识别和阻止涉嫌欺诈的交易和行为。
最后,银行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还应关注金融数据的安全。
银行应建立健全的数据备份和灾难恢复机制,确保用户的金融数据得到安全保存和及时恢复。
同时,银行还应加强员工的安
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避免数据泄漏和滥用。
综上所述,银行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应该着重关注用户的个人隐私保护、资金的安全、防范欺诈行为以及金融数据的安全。
通过制定和执行此类指引,银行将能够提高电子银行的安全性,增强用户的信任感和满意度,同时也将有效维护银行机构的声誉和利益。
金融监管
金融监管基本程序与主要环节金融监管是一个连续、完整、循环的过程,是由市场准入监管、日常运营监管、风险评价、风险处置以及市场退出等相关要素和环节组成。
虽然各类金融机构在功能定位和业务风险特征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对其监管具有各自的特殊性,但在监管的基本程序与环节上也存在许多共性。
本部分着重阐述金融监管所遵循的具有共性的基本程序与环节。
根据各类金融机构不同特征形成的监管特殊性及具体的监管操作,将在第三部分予以介绍。
图2-1图2-1 金融监管的基本环节与程序一、机构功能定位所谓功能定位,是指各类金融机构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扮演的主要角色,以及运作、发展的空间。
具体体现为服务对象、业务范围和服务方式等方式的差异。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对象,主要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由于上述金融机构的性质、服务对象等都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它们在功能定位上也有所不同。
(一)明确机构功能定位的意义明确各类金融机构的功能定位,有利于科学制定各类金融机构的准标准,把好市场准入关;有利于形成合理的金融布局和适度竞争,防止金融机构盲目经营和恶性竞争,在促进经济发展和满足社会需求的同时,保障金融机构自身的稳健发展;有利于金融机构发挥专业优势,提高金融服务的持量和效率,促进金融机构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有利于确定各类金融机构的风险特征和监管重点,合理分配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和专业化水平。
(二)确定机构功能定位的主要原则1、满足经济发展和社会公众的多种不同需要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的多元性,以及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产生了对金融服务的多重需要。
因而,需要有不同类别、具有不同功能的金融机构为其提供多种金融服务。
2、符合金融分业经营要求在目前中国金融业仍实行分业经营体制的情况下,各类金融机构应在此框架下确定自己的功能定位。
但各类金融机构可以在从事主业,做好主营业务的同时,积极开拓各种中间性业务,包括各种表外业务和代理业务,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向综合经营过渡。
反洗钱风险管理——客户业务控制
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22〕261 号) 相关要求(一)加强账户实名制管理1.全面推进个人账户分类管理。
( 1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自 2022 年 12 月 1 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以法人为单位,下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已开立Ⅰ类户,再新开户的,应当开立Ⅱ类户或者Ⅲ类户。
银行对本银行行内异地存取现、转账等业务,收取异地手续费的,应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实现免费。
个人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前在同一家银行开立多个Ⅰ类户的,银行应当对同一存款人开户数量较多的情况进行摸排清理,要求存款人作出说明,核实其开户的合理性。
对于无法核实开户合理性的,银行应当引导存款人撤销或者归并账户,或者采取降低账户类别等措施,使存款人运用账户分类机制,合理存放资金,保护资金安全。
2.个人支付账户。
自2022 年 12 月 1 日起,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为个人开立支付账户的,同一个人在同一家支付机构只能开立一个Ⅲ类账户。
支付机构应当于 2022 年11 月 30 日前完成存量支付账户清理工作,联系开户人确认需保留的账户,其余账户降低类别管理或者予以撤并;开户人未按规定时间确认的,支付机构应当保留其使用频率较高和金额较大的账户,后续可根据其申请进行变更。
2.暂停涉案账户开户人名下所有账户的业务。
自2022 年1 月 1 日起,对于不法份子用于开展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作案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并纳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涉案账户”名单的,银行和支付机构中止该账户所有业务。
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通知涉案账户开户人重新核实身份,如其未在 3 日内向银行或者支付机构重新核实身份的,应当对账户开户人名下其他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暂停所有业务。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21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的通知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21号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为贯彻落实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中国银监会等四部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建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实现客户资金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防范网络借贷资金挪用风险,银监会研究制定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2017年2月22日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活动,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提供信息报告等职责的业务。
存管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不对网络借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资金,是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作为委托人,委托存管人保管的,由借款人、出借人和担保人等进行投融资活动形成的专项借贷资金及相关资金。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委托人,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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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批网银审计报告。
第八条高级管理层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定期审查和监督执行网银安全风险管理机制和程序;
(二)明确各部门的网银安全风险管理职责,了解掌握网银重大安全风险,确定风险可接受原则和容忍度,审批重大安全风险控制措施,督促各部门履行管理职责,确保网银安全风险管理机制正常运行;
(三)审批网银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网银业务异常交易监控流程,采集分析网银交易信息,主动预防、发现和终止如外部欺诈、身份冒用、虚假交易、套现、洗钱等异常交易,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网银业务异常交易监控的范围至少应包括:客户签约、登录、查询、转账、缴费、支付等交易以及与交易相关的行为特征和客户终端信息,监控信息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网上银行安全风险管理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三章安全风险管理框架
第四章业务安全控制
第五章技术安全控制
第六章管理与内部控制
第七章网上支付安全控制
第八章客户教育和风险提示
第九章审计与评估
第一十章监督管理
第一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防范网上银行安全风险,保障客户和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网上银行业务的健康、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电子商业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在正确识别网银安全风险的基础上,根据其发生安全事件后的影响或损失程度以及发生可能性的分级标准,评定风险等级。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网银安全风险的持续监测机制,加强对内外部威胁和自身弱点以及残余风险(包括已接受的风险)的监测,充分利用技术手段实现安全风险监测的自动化,及时掌握网银安全风险的变化情况以及验证已有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中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银监办便函[2011] 549号
关于征求对《网上银行安全风险管理指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为加强网上银行的安全风险管理工作,建立全面的安全风险管理框架和组织架构,明确网上银行安全控制的基本要求,促进网上银行业务健康、持续发展,银监会起草了《网上银行安全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银监局和各银行机构意见.请各银行机构组织管理、业务、科技等相关部门认真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并于11月25日前将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银监会信息中心(同时报送电子版)。
(六)审计和评估机制。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的网银安全风险管理策略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风险评价和定级策略;
(二)风险管理偏好、容忍度及风险参数制订策略;
(三)风险控制策略(接受、降低、缓释、转移、规避、消除等);
(四)成本及效益评价策略;
(五)控制措施有效性评价策略。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依据监管机构要求、网银业务发展以及内外部环境的变化,通过自我检查、内部审计、外部评估等手段,至少每三年对网银安全风险管理框架、管理策略进行一次修订。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将能够代表网银安全某一风险领域变化情况并可监测的特征值或指标作为关键风险指标,建立符合本机构组织架构和职责的多层级关键风险指标体系。如资金损失类、案件和安全事件类、异常交易类、客户投诉类、人员管理类、网银服务可用类等关键指标。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在进行网银安全风险监测时,应建立告警、升级、响应和处理机制,通过关联分析多种信息来源,确定并报告各级别网银安全风险。
第二章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建立与网银安全风险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架构,该组织应包含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网银安全风险管理部门、业务条线部门、信息科技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各部门应明确各自职责并对所负责的网银安全风险进行归口管理。
第七条董事会对网银安全风险的管理负最终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监督高级管理层对网银安全风险的控制情况,并对网银安全风险及管理状况提出管理和内部控制意见;
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网银异常交易风险的事件响应,应与信息科技部门充分沟通,相互配合,建立业务和技术的联动机制,确保异常交易事件响应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在处理因交易超时、系统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的账务差错或异常交易时,应严格按照申告、核实、批准、调整、留档的程序转人工处理,处理过程的文档应按照商业银行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的网银服务内容、操作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协议等发生重大调整前,或系统进行重要升级前,应通过多种渠道对外予以公告。
第四十条商业银行应建立规范的网银业务投诉和客户纠纷处理机制,制定相关登记、统计制度和处理原则、策略,妥善处理,避免风险扩散。处理原则和策略应根据外部环境和网银业务的变化适时调整。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在制定业务操作规程或规范时,应明确客户开通网银服务或其重要功能时,需要签订的服务协议内容。内容至少包括:各方的权利义务、风险提示和安全常识、收费标准、差错与争议处理、违约条款、服务和协议终止条件等。
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为保护业务安全和客户权益,应建议客户预留手机号码,且在手机号码变更时及时更新,并要求客户对所提供号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以便在网银业务发生重大调整、交易出现差错、交易确认或交易提醒时及时通知客户。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网银业务和系统进行审计检查,根据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提交审计报告,跟踪、督导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三章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网银安全风险管理框架。管理框架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管理目标及范围;
(二)管理组织架构及职责;
(三)风险管理策略;
(四)风险识别及评价;
(五)风险监测及控制;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在网银产品的业务设计阶段,应重点关注以下因素:产品的可行性和合规性、业务规则的完整性以及一致性和延续性、产品之间的关联性和依赖性、产品易用和安全之间的平稳性等,避免产生潜在安全风险。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在进行网银产品的业务规则设计时,应根据客户和交易类型以及风险级别,制定相应的安全控制要求。控制要求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在进行网银安全风险识别时,应首先判断网银在业务运营、系统运维、安全管理等过程中需保护的对象(如人员,服务、流程、系统、数据等),通过综合分析对象的价值及其面临的因环境和人员因素导致的内外部威胁,以及本身存在的管理缺陷、内控缺失和安全漏洞等弱点,正确识别会对客户和商业银行利益造成损害的安全风险。
第十一条业务条线部门负责网银业务层面的安全风险管理工作,明确本部门的风险管理职责,执行网银业务安全风险自评估或外部评估,对网银的业务运营和操作进行日常合规检查,编制本部门的业务应急预案等。
第十二条信息科技部门负责网银系统开发、建设和日常运行维护的安全风险管理工作,明确本部门的风险管理职责,执行网银系统安全风险自评估或外部评估,对网银系统的开发和运行维护进行日常合规检查,编制本部门的技术应急预案等。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网银安全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在网银的业务经营和管理过程中,由于环境因素、人员原因、安全漏洞以及管理和流程缺陷导致的操作、法律和声誉等风险。可能导致网银安全风险的威胁和弱点主要存在于内控管理、产品创新和开发、业务运营、系统运维、信息安全保障等环节。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将网银安全风险管理纳入本行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结合自身网银业务特点,建立与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相一致的网银安全风险管理框架、策略及流程。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针对网银业务规模增长快速,以及网银外部环境多变的特点,同时结合网银系统的开放、复杂以及技术发展迅速等特征,在风险评估中应及时调整评估重点,积极关注新威胁、新弱点,制定和调整风险控制措施,增强网银安全。
第四章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在制定网银业务发展规划、网银系统技术架构和安全策略,以及推出重要产品和业务活动时,应提交高级管理层审批,确保网银发展目标与本行总体业务目标一致。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制定客观的安全事件影响或损失程度分级标准,至少综合考虑如下因素,所影响的客户或业务范围、服务中断时间、财务损失程度、客户资料泄露规模、舆论影响范围等。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制定客观的安全事件发生可能性分级标准,至少综合考虑如下因素,自身弱点的可利用程度、当前内外部威胁发生动机的强烈程度、该风险所产生事件在过去一定时期内发生的频率、以及对将来发生趋势的分析等。
请各银监局将本函转发至辖内各银行机构,各银监局汇总辖内银行机构意见后,于11月2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送银监会信息中心(同时报送电子版)。
联系人:姜帆
联系电话:010-66278625
传真:010-66299296
电子邮箱:jiangfan@
附件:《网上银行安全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搞)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
政策性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网上银行(以下简称“网银”)是指商业银行利用互联网等开放性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为媒介,以客户发出的电子指令为依据,为客户提供网上金融业务的电子渠道类服务。同时,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进行资金支付结算的网上支付业务,应统一纳入网上银行的安全风险管理。
(四)交易提醒。银行应提供网银高风险交易短信提醒功能,额度可由银行设定,或由客户自行设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