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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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以下简称项目评审)工作,实现项目立项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促进农业综合开发方式转变,推动农业转型升级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农发机构)组织实施。省级农发机构设立评审机构的,由评审机构组织项目评审;未设立评审机构的,应当落实专人组织项目评审。
第三条项目评审以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规定为依据,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注重农发机构与专业咨询机构优势相结合,申报材料审核与现场审查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
第四条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结构性评审。结构性评审由现场审查、技术审核和综合论证三方面构成。地市
级农发机构负责现场审查,专业咨询机构负责技术审查,省级农发机构负责综合论证,在定量评价的基础上作出定性评审结论。
第二章项目审评程序
第五条现场审查。地市级农发机构对所辖县(市区)申报项目的真实性,申报单位的合规性等进行现场核实,提出审查意见,省级农发机构认为有必要,也可以实行地市级农发机构交叉审查。
未设立地市级行政区划的,现场审查工作由省级农发机构组织完成。
第六条技术审核。省级农发机构委托专业咨询机构通过专业判断、分析、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技术性审核和评价,提出审核意见。
第七条综合论证。省级农发机构组成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农业综合开发管理人员和评审专家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评审委员会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政策执行的合规性和项目实施的可行性等进行综合性论证,作出评审结论。同时,复核现场审查和技术审核情况,按三方权重计算拟立项项目分值,形成结构性评审的结论性意见和相关建议。
第八条咨询答辩。在评审过程中,可根据需要,由项目建设单位,申报材料编制单位等相关人员进行答辩。
第九条意见反馈。省级农发机构应与下级农发机构进行沟通,反馈评审结论和意见建议。
第十条上报备案。省级农发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拟立项项目的结构性评审意见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年度滚动计划上报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备案。
第三章项目评审内容
第十一条现场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报单位的合规性。项目申报单位符合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申报立项的有关要求。
(二)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对申报材料所提供的拟建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性质、水土资源状况,现有设施,设备等基本情况进行审查。
(三)绩效目标的合理性,分析项目预期效益以及对农业、农村发展的促进和带动情况,核实项目绩效目标设定是否合理。
(四)主要附件的有效性。项目建设涉及的用地许可,环评批复、审计报告、水资源鉴定意见等材料真实有效。
第十二条技术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方案的可行性。项目建设内容明确,设计规模和工程布局合理,技术可靠、工艺先进,设备选型得当,建设标准清晰,有助于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财
产权利。
(二)环保与节能措施的科学性。项目环境保护目标科学,水资源利用合理,节水措施可靠,农业面源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废水、废气、废渣得到有效处理,其他农业污染物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节能措施具体可行。
(三)投资方案的可靠性。项目投资估算符合相关行业编制规范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的要求,数据准确,资金投向合理,资金筹措方案可行等。
(四)效益分析的合理性。项目建设预期的经济、社会、生态等效益预测客观、合理。
(五)申报材料的规范性。项目申报材料格式规范,内容完整、清晰,附件、附表、附图等齐全。
第十三条综合论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立项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农业综合开发建设目标,能够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源,注重扶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促进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同时符合相关规划、市场准入等方面的条件。
(二)政策执行的合规性。拟立项项目的财政资金使用比例和范围符合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相关政策规定,项目实施管理和运行管护可行,与农民建立多种形式、科学合理的利
益联合机制。
(三)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对地市级农发机构现场审查和专业咨询机构技术审核的准确性进行复核,综合论证拟立项项目的可行性。
第四章项目评审指标体系
第十四条省级农发机构、地市级农发机构、专业咨询机构对申报项目的评审均实行百分制量化评分。
第十五条现场审查的主要指标包括:申报单位的合规性40分,申报项目的真实性35分,绩效目标的合理性15分,主要附件的有效性10分。
第十六条技术审核的主要指标包括;建设方案的可行性40分,投资方案的可靠性20分,环保与节能措施的科学性20分,效益分析的合理性10,申报材料的规范性10分。
第十七条综合论证的主要指标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30分,政策执行的合规性30分,现场审查和技术审核的准确性40分。
第十八条专业咨询机构和地市级机构评分权重分别占结构性评审总分的百分之三十,省级农发机构评分权重占结构性评审总分的百分之四十。
第十九条项目评审结论分为项目可行和项目不可行。
(一)项目可行是指项目建设必要性充分、项目申报单位合规、技术方案可行、投资方案可靠、预期效益合理、带动农户能力强、申报材料规范、附件完整清晰等。
(二)项目不可行是指项目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不符合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以及其他相关行业准入政策,项目建设必要性不充分、技术方案或经济分析不可行等。
第五章项目评审监督
第二十条国家农发办制定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有关规章制度,指导和监督省级农发机构组织的项目评审工作,并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评审监督主要采取评审工作核查和项目现场审验的方式。
评审工作核查是由国家农发办按一定比例随机抽查省级农发机构上报备案的拟立项项目申报材料,委托专业咨询机构进行审核并验证项目的合理性和评审结论的准确性。
项目实地审验是由国家农发办直接组织相关专家或委托专业咨询机构,在对项目申报材料审核的基础上进行现场考察,核实项目真实性和可行性。
第二十二条经国家农发办抽查审核和实地审验不符合立项要求的项目,不予立项备案;项目评审监督情况作为对省级农发机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绩效考评的重要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