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实现法治的途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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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实现法治的途径(一)
摘要:我国法治建设理论的重心在于正确界定法治的内涵,明确法治建设目标的基础上,设计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实现法治的途径……本文在探求我国所期望的法治含义的基础上,试图构建形成社会法治基础的实现法治的横向途径和推进法治建设发展的实现法治的纵向途径,以期能够引导我国法治建设有序、健康、快速发展。关键词:法治;横向途径;纵向途径1996年我国政府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成为了摆在我们这一代人面前的历史重任。围绕“法治”,广大学者在理论上从各个角度入手提出自己的观点和主张,希望找到一种推动我国法治建设不断进步的良方。然而笔者认为,我国法治建设理论重心在于正确界定法治内涵、明确法治建设目标的基础上,设计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实现法治的途径,从而引导我国法治建设有序、健康、快速发展。因此本文在阐述我国所期望法治含义的基础上,试图对实现法治的途径作一探讨。一、我国所期望的法治含义探析什么是法治?古往今来许多法学家对此进行了引经据典的阐述。对法治作出早期经典解释的是古罗马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他指出法治就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1]其包括三层含义,即第一,法治代表理性的统治;第二,法治是以民主共和为基础;第三,法治内含着平等、正义、自由、善德等社会价值。这一解释意义在于把法治与法制区别开来。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包括立法、司法制度、律师制度等,这种法制是任何社会都可能存在的,它不含价值判断,可能是良法,也可能是恶法。法治的法则具有良好的价值取向,即反映人民意志,反映自由、民主、平等价值的法。到了近代,法学家对法治的理解又有不同。英国法学家拉兹认为,从字面上看,法治就是“法律之治”。它包括两个方面:(1)从广义上说,法治意味着人民应当服从法律,接受法律的治理。(2)从狭义上理解,法治是指政府受法律的治理,遵守法律,即政府的全部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必须有法律授权。可以认为拉兹阐述法治的意义在于给人们的行为提供有效的指引,对政府的行为提供有力的约束。法国法治论的代表人物是孟德斯鸠和卢梭,他们注重“法的精神”和“人民主权”,其中包含着法、自由和政体的关系,他们认为的法治是以自然法为基础,具有自由、平等;公意;合法政府;法律至上四个基本要素,代表着在人民主权基础上以法律至上权威为保障维护自由、平等的正义。法治含义的进一步发展是1959年在印度召开的“国际法学家会议”上通过的《德里宣言》。2]确认了法治为一个“能动的概念”,它“不仅被用来保障和促进公民个人的民事的和政治的权利,而且要创造社会的、经济的、教育的和文化的条件,使个人的合法愿望和尊严能够在这样条件下实现。”《德里宣言》确认的法治原则是:(1)根据法治精神,立法机关的职能就在于创设和维护得以使每个人保持个人尊严的各种条件。(2)法治原则不仅要防范行政权力的滥用,而且还需要有一个有效的政府来维护法律秩序,借以保障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条件。(3)法治要求正当的刑事程序。(4)司法独立和律师自由。这样就给法治赋予了新的内容:维护人的尊严,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要求司法独立、公正和律师自由。在我国还有的学者从“依法治国”的角度对法治进行阐述。治国的主体是人民,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的途径治国;依法的法应是真正反映人民意志的法;是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是反映全体人民利益的法。“依法治国”中的“治”就是“法治”,治国的根本首先是指国家机器,然后才是指人民;不先治好国家机器和官员,人民是治不好的。3]这种阐述不仅对治国之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是代表全体人民意志和利益、适合社会发展要求的良法;同时也提出了法治的关键在于依法治权、依法治官。通过上述法治含义的比较,可以看出法治既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又是一种具体的实践。法治具有普遍性,不同时代和国家的法治都具有某些共同意义;同时法治又具有特殊性,每个时代都有与之相适应的法治精神。在各个社会历史时期、各个国家,法学家虽然对法治的理解不尽相同,然而在这些解释中却孕含着一些普遍的真理:(1)法律的至上性是法治的前提。在法治社会,对人们行为的评判只有法是最终的、最有权威的价值标准。法治意味着法
律要得到普遍遵守,这就要求法律具有至上的地位和权威,任何人、任何组织均无超越法律的权力,应以接受法的最高统治为其义务。(2)法律的正义品质是法治的重要条件。法学家们几乎都认为法治的法必须是善良正义的法律。当然在不同国家、不同价值观念的人对良法有着不同的标准。或认为良法是符合自然和永恒正义的法;或认为良法应当满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或认为法律应当有效的保障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或主张法律应当反映现实国情和民间自发秩序。4]而在我国,良法是代表全体人民意志和利益,体现公平、正义,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社会主义法律。(3)保障公民权利、树立权利本位观念是法治的价值取向。(4)司法独立、正义是法治的有效保障。目前,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条件下,阐述法治含义,不应当简单套用以往的法治观念与解释,而应当在吸收不同时代和国家法治精神的精髓基础上,结合我国特有的国情,准确把握法治含义,为我国法治建设明确发展方向和目标。笔者认为,我国所期望的法治应是反映社会法律现象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极大权威性的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中,法律代表着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体现公平、正义,符合社会发展要求,同时有效地规范和制约着国家行政权力的行使;权利本位观念深入人心,普遍实现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简短的说,我国所期望的法治是以反映全体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律为依据,以权利本位观念为指导治理国家并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的发展相协调而形成的一种稳定有序的社会状态,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涵:(1)以民众为基础;(2)以权利本位为指导;(3)以社会主义法律为保障;(4)与社会各方面发展相协调;(5)以稳定有序的社会状态为表现形式。因此,我国所期望的法治既包括法治的普遍精神,同时又蕴含着中国特有的思想内涵,集中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特色。二、我国实现法治的途径构想(一)实现法治横向途径的选择阐释我国所期望法治内涵目的不仅在于理论上解决了人们对法治的模糊认识,更重要的是为我国法治建设确立了发展方向和目标。与此同时,这也把在我国社会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现有法治建设成就的前提下,通过何种途径才能实现法治目标这一棘手问题摆在了我们面前。要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首先从选择实现法治的横向途径入手打开突破口。所谓实现法治的横向途径是相对于社会不同阶层对实现法治的不同推动作用的纵向途径而言,是把整个社会作为处于同一平面的整体来构建实现法治的条件和路线。1、选择实现法治的横向途径的指导思想首先,选择我国实现法治的横向途径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以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为出发点。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社会主义道路是中华民族繁荣富强的必由之路。而我国依法治国理论及法治理想也是中国人民在党领导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过程中逐步提出和发展的。实现法治既是以社会主义制度为根本前提,又是对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因此选择我国实现法治的横向途径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我国现在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制度、司法制度、民主制度、法律普及等的发展都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在选择我国实现法治途径时,也必须考虑到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水平,在现有基础上选择实现法治的方式和途径。其次,必须明确我们所选择的实现法治的横向途径是一个长期的方针,是一个“持久战”的路线。当前有一部分人对中国实现法治抱着过分乐观的态度,认为法治也必将同商品经济一样飞速发展,法治的理想会很快实现。之所以产生这种误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1)认为只要多进行制度移植、法律制定,作到有法可依,就能大大促进我国法治发展。从清末法律改革起,中国的法治发展可以说有相当大程度的制度移植。如清王朝所进行的制宪修律活动,基本上是对西方法治的移植,不仅颁布了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甚至移植了在当时中国似乎没有多大存在必要的《公司律》和《破产律》。到国民党政府时期,可以说立法是较有成效的,其宪法草案、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草拟和颁行固然有维护国民党统治的一面,但同时还有继承中国法律传统、吸收西方发达国家立法成果,积极推进法治的一面。应当说在这一时期中国向西方移植和自己制定的法律、法规已经不少,为什么在中国还未建立起真正的法治呢?有学者认为:关键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