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家“法治”思想与中国当代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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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理工大学人文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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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家“法治”思想与中国当代法制建设

摘要:优秀的传统文化,是一笔极为宝贵的丰富的精神财富,是一个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精神宝库,也是一种特殊的思想资源和教育资源。法家思想是我国古代改革家、思想家、政治家智慧的结晶,是我国优秀的文化遗产和宝贵的精神财富,值得后人效仿。本文主要从法家的法治思想进行阐述:首先对法家“法治”思想及其发展作以介绍,尽可能客观地展示法家思想的本来面貌,而不是按本人的思想去任意诠释。在此基础上,着重从法家“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出发,探索法家“法治”思想与当代中国法制的渊源传承,结合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实际,深入阐述法家“法治”思想对当今社会发展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法家;法家思想;法治;价值

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古代历史上一个重要的社会剧烈动荡和重大变革时期:社会急剧转型,经济急速发展与变革,传统价值信仰崩溃的局面已经形成并愈演愈烈,天下割据,时局动荡。春秋时期,王室衰微,诸侯蜂起;战国时期更形成了齐、楚、燕、赵、韩、魏、秦并立的“战国七雄”局面。当时社会的主要矛盾是私田主、国君与公田主即大夫之间的经济关系矛盾,国君的集权与重臣擅权的政治关系矛盾1。这一社会大变革时期,“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思想竞争序幕由此展开:如“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派极力主张‘为国以礼’,提出了以‘仁’为核心、以‘复礼’为目的的理论。即通过‘礼治’、‘德治’、‘人治’来恢复旧的统治秩序。以墨子为代表的墨家学派则主张人与人之间应该坚持‘兼相爱、交相利’,反对人与人之间‘别相恶、交相贼’,以期建立一个‘强不执弱、众不劫寡、富不侮贫、贵不傲贱、诈不欺愚’的理想社会。以老子和庄周为代表的道家学派以‘道’作为其思想的主旨,主张‘绝圣弃智’、‘清虚自守’的‘无为而治’;反对礼义,否定忠孝,抨击法令,排斥兼爱,诅咒战争,向往‘小国寡民’的原始社会。2”

1马志冰:《中国法制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于此之际,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法家对于这种社会现实进行了深入和多方面的思考,由此而产生了对法的深刻认识,形成了法家的“法治”思想。这一思想在当时具有普遍意义,事实证明,法家的“法治”思想是经得起时代考验的,也对后世法制建设提供了宝贵的借鉴价值。

一、法家“法治”思想体系

法家“法治”的语义表述:“以法治国”1、“垂法而治”或“缘法而治”2、“事断于法”3;“以法为本”4。认为法律是公平、公开、客观的标准,是人们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统治者治国也必须将法律作为基本依据和方法,要求统治者必须根据“人情”5,“法与时移”6地制定出成文法律并予以公布;主张“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7,统治者治国也必须做到“一断于法”8;主张实行“法治”必须做到“刑无等级”9、“信赏必罚”10,“严刑重罚”11,以达到“重刑止奸”12、“以刑去刑”13之目的;法家所设计地“法治”以治国平天下为政治目的,任法用术为政治之运用,以威势为政治之手段,是“以法为本”、“法”、“势”、“术”相结合地模式;法家“法治”的目标是富国强兵,具有为君主专制统治服务的明显特征。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时,韩非提出了将三者紧密结合的思想。韩非认为,法、势、术都是治国的工具,并着重围绕“以法为本”,从“法”与“势”的结合、“法”与“术”的结合角度进行论述使法家的“法治”理论系统话。

“法”指法令,“势”指权势、权利,“术”专指君主制御官吏的权术,是君王掌握政权、贯彻法令的策略和手段。韩非总结了前期法家地理论,认为“法”、“势”“术”都是君主不可离开的工具。没有权势,就无法推行法、术;没有权术,虽有政权和法令也制止不了“奸臣”;而没有法令,便无从督察管理和制裁。

1《管子·明法》

2《商君书·君臣》

3《慎子·君人》

4《韩非子·饰邪》

5《商君书·错法》

6《韩非子·心度》

7《管子·法法》

8《史记·太史公自序》

9《商君书·赏刑》

10《韩非子·六反》

11《韩非子·奸劫弑臣》

12《韩非子·六反》

三者之中,法令最为重要,必须“以法为本”而兼存“势”、“术”。

(一)“以法为本”

“以法为本”就是要将法作为治国的根本。韩非认为,法之所以能成为治国的根本,原因在于其关系到国家的兴衰:“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1”。同时,法律也与君主的地位密切相关,君主奉行法治,就会有至尊的地位,相反至尊的地位就会失落。韩非言“以法为本,本治者名尊,本乱者名绝2”。

第一,“以法为本”的前提条件是有法可依。归纳起来韩非的立法原则有:法令要适应时势和人性;法令要简明知易并公之于众;法律在制定、公布时必须统一、完善3。

第二,“以法为本”的关键是在于确立法的权威。韩非在《六反》、《八说》中对儒家赞赏的道德君子及一切有违于法的言行进行批判,韩非认为只有人们的道德观念只有与国家的法令相一致时,才具有价值。

韩非主张“明法”。他说:“人主使人臣,虽有智能,不得背法而专制;虽有贤行,不得输而先劳;虽有忠信,不得释法而不禁。次之谓明法4”。所谓“明法”法”就是把法律变成判断人们言论行动是非功过并刑赏施罚得唯一准则。并且他坚决主张用法律去统一社会舆论、道德。他说:“赏者有诽焉,不足以劝;罚者有誉焉,不足以禁。明主之道,赏必出乎公利,名必在乎为上。赏誉同轨,非诛俱行。然则民无荣于赏之内,有重罚者必有恶名,故民畏5”。

首先,法律条文必须“明白易知”。韩非提出了易见、易知、易为“三易”,“易见”即容易使人看见;“易知”即容易使人懂得;“易为”即容易使人执行和遵守。贤明的君主所设的标记容易看得懂,所以他的约法可以成立;他所设的教示容易知晓,所以他的话有作用;他定的法制容易实践,所以号令通行。此三者确立了,在上位的没有私心,那么在下的群臣可以照着法令去治理百姓。“这好比行人看了标记就知道上下进退;木匠跟着绳子量直的黑线动刀砍,裁缝师照着剪裁好的衣样动手缝。这样,在上位的不致不按法令,私自行罚;在下位的小吏

1《韩非子·有度》

2《韩非子·饰邪》

3《韩非子·五不知道》

4《韩非子·南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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