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

合集下载

改革开放以来企业会计核算制度的变革及特点

改革开放以来企业会计核算制度的变革及特点
山东商业会计 2 1 1 00・
・理 论 探 讨 ・
改革 开放 以来企 业会 计 核算制 度 的变革 及特点
吴 祁 , 钟 响 , 吴 燕
( 苏省 洪泽县三 农 办 , 苏 洪泽 江 江 2 30 ) 2 1 0

要 : 计核 算制度 是有 关会计 确认 、 会 会计 计量 、 计记 录和 会 计报 告 的标 准、 围、 会 范 程序 和 方 法等

( ) 二 会计核算制度的特点 1先后实施 了两步 “ . 利改税” 实现 了国家 与 , 企 业 之 间分 配关 系 的规 范化 、 法律 化 、 定 化 。 同 稳 时, 对成 本制 度 和折 旧制 度 也进 行 了规 范 , 后 颁 先 布了《 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 国营企业 固定 和《 资产折旧试行条例》 并将企业折 旧基金集 中上缴 , 国家的比例逐步降低 , 直至改为企业全部留用 , 改 革 和规范 了企业 资 金耗 费或 补偿 职能 。 2 资金 管理 制度 继续 朝着 有偿 化 的方 向改革 , . 企业 流动 资金 由过 去财政 和银 行 “ 口供 应 ” 为 双 改 由银行 统一 管理 , 基本 建设 投 资则实 行 “ 改 贷 ” 拨 。 3以“ . 资金 占用 =资 金 来 源 ” 理 论 基 础 , 为 实 行 增减 记账 法 。对原 有会计 科 目进行 增加 , 个别 但 科 目有 删 削 。对 资金 平衡 表 的编排 有所 改变 , 不再 保 持三 段平衡 的格 式 在 资金 的 占用 方 面 , 按从 上 到下的次序 , 分为固定资产 、 无形资产 、 长期投资、 流 动资 产 、 专项 资 产 五 类 ; 来 源 方 面则 分 为 固定 在 及流动资金、 借人资金 、 结算资金 、 专项资金 四类 。 4 外 商投资 企业 的会 计 制度 , . 按会计 要 素划 分 会计科 目, 允许采用资产、 负债 、 资本等概念 , 采用 了国际上通用的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 财务状况变 动表 的会计 报表 体 系 。 二、 中国会 计核 算制 度与 国际 会计 准则 协调发 展 时期 (9 2年 一 0 6年 ) 19 20 ( ) 计核算 制 度 的变 革 一 会 19 开始 , 国 确 立 了建 设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92年 我 经济体制的目标 , 中国的会计制度改革进入 了第二 个 阶段 , 即进 入 了 真 正 意 义 上 的模 式 转 换 阶段 。 19 年至 19 92 93年相继颁 布了《 企业会计准则》 和 《 企业财务通则》 以及分行业的企业财务、 , 会计制 度( 称“ 简 两则 、 制 ” 。在 此 之 前 ,19 两 ) 92年 5月 和 6月分别发布 了《 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 、 《 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 两则 、 。“ 两制 ” 的发布 实施 , 为我国企业会计制度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创 造 了条 件 , 步实 现 了我 国企 业会 计核 算模 式从 适 初 应传统的计划经济模式 向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模式 的转换。之后 , 企业会计准则具体会计准则从 19 9 7年 1月 1日逐 项颁 布实 施 ,9 8年 1月 财 政 19 部颁布《 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 19 年 1 , 9 9 O月九 届人大十二次会议通过修订后的《 会计法》 明确 国 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 , 0 2 0年 6 2 0 月 1日国务 院

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

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

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86.12.23•【文号】•【施行日期】198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财务制度正文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财政部发布)为了加强工业企业的成本核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成本核算的任务和要求(一)企业成本核算的基本任务是:执行国家有关成本开支范围、费用开支标准和企业成本计划,核算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计算产品的生产成本和销售成本,提供成本报告和有关资料,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二)企业必须加强成本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

建立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和产成品等各项财产物资的收发、领退、转移、报废、清查盘点制度;健全与成本核算有关的各项原始记录;制定或修订材料、工时、费用的各项定额以及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内部劳务供应的厂内计划价格;完善各种计量检测设施,严格计量检验制度,使成本核算具有可靠的基础。

(三)企业必须按月计算产品生产成本,月度为每月一日至当月月末。

计入当月成本的材料消耗、费用开支与产品产量,起讫日期必须一致,不得提前或延后。

(四)企业必须根据计算期内完工验收入库的产品数量、实际消耗和实际价格,计算产品的实际成本,不得以估计成本或计划成本代替实际成本。

(五)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计算成本。

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应计入本期成本。

(六)企业成本核算必须划清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在产品成本与产成品成本的界限,可比产品成本与不可比产品成本的界限。

(七)企业对生产和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必须设置必要的生产费用帐册,以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为依据,按照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费用项目和车间、部门进行核算,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成本管理制度全文

成本管理制度全文

成本管理制度全文一、前言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对企业的成本进行有效管理。

成本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它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盈利能力。

因此,建立健全的成本管理制度对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成本管理制度的概念、原则、内容和实施方法等,以期为企业成本管理提供参考。

二、成本管理制度的概念成本管理制度是企业为了合理控制成本、提高经济效益而规定的一些制度和规章。

它是企业进行成本管理和成本控制的基本依据,是确保成本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的管理规定和程序。

成本管理制度包括成本核算制度、成本分析制度、成本控制制度、成本考核制度等。

通过实施成本管理制度,能够及时监控企业成本的使用情况,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提高经济效益。

三、成本管理制度的原则1. 全面性原则:成本管理制度要全面覆盖所有的生产经营活动,确保对企业的各项成本都进行了管理和控制。

2. 及时性原则:成本管理制度要求对成本的核算和分析及时准确,确保企业能够及时了解成本情况并作出相应的管理决策。

3. 灵活性原则:成本管理制度要求在满足企业管理需要的基础上,在具体实践中能够灵活适应企业的经营变化。

4. 统一性原则:成本管理制度要求企业内部各个部门和人员对成本管理都要遵循统一的制度和程序,确保成本管理的一致性。

5. 科学性原则:成本管理制度要求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要注重科学性,符合实际情况和企业的经营特点,确保成本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四、成本管理制度的内容1. 成本核算制度: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的核算,要求对成本进行分类和统计,为成本分析和成本控制提供数据支持。

2. 成本分析制度:通过成本分析,了解各项成本的构成和变动情况,找出成本构成中的规律和偏差,为成本控制和降低成本提供依据。

3. 成本控制制度:建立成本控制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对成本管理的责任和权力,确保成本控制工作的有效进行。

4. 成本考核制度:对成本考核目标和考核内容进行规定,实施成本绩效考核,激励和约束企业内部各个部门和个人。

中国管理会计发展历程

中国管理会计发展历程

综合Sy n t h e s i s 自上世纪初期发源于泰罗的科学管理理论,管理会计已走过百年征途。

回顾百载发展,西方会计专家普遍认为,管理会计可分为传统管理会计和现代管理会计两大阶段,传统管理会计的时期较为短暂,前后仅仅40年时间。

自上世纪50年代开始,世界已进入现代管理会计阶段。

而中国的管理会计,也正是从这个时间开始逐渐获得应用和发展。

可见,在对现代管理会计的研究和应用上,中国与世界是同步的,都已走过了60多年的悠长岁月。

60多年间,我国管理会计走过了计划经济时代,以经济责任为基础的执行性管理会计体系建设期;走过了市场经济模式确立之后,以市场为导向的计划决策性管理会计体系发展期;直至现在面对世界性的经济放缓和信息技术的扑面而来,在新的经济环境下,无可避免地来到了以价值创造为核心的战略管理会计体系的建设发展期。

60多年间,每一次管理会计的变革,始终都是由经济环境的每一次巨大变化所推动。

从计划经济下的责任会计至上,市场经济下的计划决策会计,到全球经济一体化下的价值创造会计——环境进化不断带动学科进步,这是结论,也是规律。

古人说,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

本文以我国管理会计发展的三个阶段为脉络,全面回顾和记录60多年来中国管理会计的变迁和发展,以期反思历史,更好地奔向未来。

1950-1991以经济责任制为基础的管理会计体系建设期这个阶段,我国还处于计划经济占据主导,市场经济体制尚未明确和建立的阶段。

在这个阶段中,结合我国经济政策的变迁史,又可分为前后两个阶段。

前半阶段从1950~1978年,这个阶段是我国单一的计划经济时代,国家是一个巨型企业,国营企业只是这个巨型企业的一个生产车间,生产计划由国家统一确定下达,产品由国家统一定价。

从管理会计的角度看,企业充其量是一个“成本中心”,最多也就是一个“人为利润中心”。

因此,成本及其考核是这个时代唯一可作为的事情。

也是国家必然要重视的事情。

这种对以成本为核心的内部责任会计的重视使得我国企业在这个阶段涌现出大量对管理会计的探索性应用,包括班组核算、经济活动分析和资金成本归口分级管理等。

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成本管理暂行办法-

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成本管理暂行办法-

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成本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成本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8月31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本管理,降低耗费,提高经济效益,根据1984年3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成本条例),结合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

以经营土地开发和商品房屋建设为主的其它企业也应按照本办法管理成本。

集体所有制开发企业的成本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开发企业所辖的施工队伍,应按照《国营施工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①管理成本。

第四条成本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成果,挖掘降低成本的潜力,努力降低成本。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的各级财政部门职权,由同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为行使。

第二章成本项目和开支范围第六条开发项目的成本项目,根据开发工程特点分为:一、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二、前期工程费;三、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四、公共配套设施费;五、基础设施建设费;六、管理费;七、利息支出。

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生产作业成本项目,按财政部制定的《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会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七条按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进行土地开发所发生的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的地上、地下物拆迁补偿费等,列入成本。

拆迁旧建筑物回收的残值应当估价入帐并分别冲减有关成本。

第八条开发项目前期工程发生的费用,包括总体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列入成本。

国营商业、外贸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

国营商业、外贸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

国营商业、外贸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正文:---------------------------------------------------------------------------------------------------------------------------------------------------- 国营商业、外贸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一九八四年八月二十日财政部发布)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成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成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中所称商业部门,包括国营商业、粮食部门;所称商业企业,包括国营商业、粮食企业。

第三条成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中所称成本,在商业、外贸企业指商品流通费。

关于实施范围第四条下列实行独立核算的国营企业、外贸企业,均执行成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一、商业部门的商业批发、零售企业,华侨商店,友谊商店,贸易货栈,信托商店,饮食、服务、修理企业,仓储企业和贸易中心;二、经贸部门的经营进出口商品、内销商品的外贸企业,仓储、包装企业以及对外广告公司;三、国家所有、集体经营的商业企业;四、非商业、经贸部门的全民所有制商业、外贸企业;五、各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部队和团体经过主管机关批准,对外有营业行为的商业、外贸企业。

第五条商业、外贸部门的生产加工和运输企业,按照《国营工业、交通运输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工交企业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条各级商业、外贸部门的工贸(商)合一的企业按下列办法执行:工贸(商)分别核算的,外贸、商业部分执行本实施细则;工业生产部分执行工交企业实施细则。

工贸(商)统一核算的,以经营外贸、商业业务为主的,执行本实施细则;以工业生产为主的,执行工交企业实施细则。

第七条国营企业与集体经济组织联营的商业、外贸企业,以国营企业经营为主的,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八条商业、外贸部门的建筑安装、农牧饲养企业和农副产品生产基地的成本管理,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10号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10号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报告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10号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报告》和《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从今年十月一日起试行。

利改税第二步改革,是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这次改革,把国营企业的分配关系用税的形式固定下来,较好地解决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问题,为落实企业自主权提供了必要条件,使企业逐步做到“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

可以预料,这对理顺经济,搞活经济,推动城市,经济体制改革,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必将发挥重大作用。

利改税第二步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

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组成精干的办事机构,把这件事切实办好。

各级领导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重大问题要随时向上反映,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解决办法。

调整税率和增加新税,这是税、利之间的转移,不牵涉物价的变动。

所有企业都要努力挖掘内部潜力,增产增收,绝不能以增税为由,自行提高物价或变相涨价。

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报告按照国务院的决定,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将于今年十月一日起在全国试行。

在六月底召开的全国第二步利改税工作会议上,详细讨论和修改了《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和产品税、增值税、盐税、营业税、资源税、国营企业所得税等六个税收条例(草案),以及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

现将试行办法报请审批,并就几个主要问题报告如下:一、暂缓开征地方税。

[管理制度]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

【最新卓越管理方案您可自由编辑】(管理制度)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20XX年XX寥年的企业咨询顾问经验,经过实战验证可以落地$丸行的卓毬管碎方案,嘀得您下戟拥肓國營企業成本管理條例第壹条为了加强成本管理,降低成本耗费,提高经济效益,增加社会财富,保障企业合法的经济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包括工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施工企业,农业企业,商业、外贸和物资供销企业,金融、投资和保险企业,文教企业,城市公用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均必须依照本条例管理成本。

第三条成本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反映企业生产运营成果,挖掘降低成本的潜力,努力降低成本。

第四条企业于成本管理中,必须遵守财经法律、法规,且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第五条企业实行成本管理责任制。

厂长(包括经理、矿长、场长和其他企业领导人,下同)对本企业生产运营的经济效果负完全责任。

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副厂长,协助厂长组织领导本企业的成本管理,正确执行成本计划,准确核算成本,且对企业的经济效果负责。

总工程师协助厂长于生产技术方面采取有效的降低成本措施,且对其经济效果负责。

大中型企业要于财务会计部门内设置专门机构负责成本管理工作;小型企业必须指定专业人员管理成本。

第六条财政部按照本条例,负责全国国营企业的成本管理。

地方各级财政机关按照本条例和财政部制定、批准的规章,负责所属地方国营企业的成本管理。

各级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和财政部制定、批准的规章,负责所属国营企业的成本管理。

第二章成本开支范围第七条工业企业的下列费用开支,列入成本:壹、生产运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的原价和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二、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按产量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租赁费和修理费;三、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所发生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费用,购置样品样机和壹般测试仪器的费用;四、按国家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福利费、吨煤奖、特定原材料节约奖、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奖;(注解:壹九八六年壹月十八日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联合发布的《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原材料、燃料节约奖试行办法》将“特定原材料节约奖”改为“原材料、燃料节约奖”。

国营出版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

国营出版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

国营出版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87.04.10•【文号】•【施行日期】1987.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国营出版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一九八七年四月十日财政部发布)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成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成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中所称成本,在出版、书刊印刷企业指生产成本,在图书发行、出版印刷物资供销企业指商品流通费用。

关于实施范围第三条本实施细则的实施范围为下列实行独立核算的国营出版、书刊印刷、图书发行、出版印刷物资供销企业(以下统称企业):一、经国家出版行政机关批准并取得了社号的综合出版社、专业出版社、出版公司;二、专门从事或以书刊印刷为主的印刷厂;三、各级新华书店、外文书店和其他专业书店等图书发行企业;四、各级出版部门所属的出版印刷物资供应公司(印刷器材生产厂、站、服务部);五、国营出版企业为主与国营企、事业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出版企业联营的出版企业。

关于成本开支范围第四条出版社的下列费用开支,列入成本;一、出版物出版过程中,支付给作者、译者、校订者的稿费和校订费以及向其他出版社租型造货所支付的租型费,支付给编辑部门委托社外人员与本社职工业余时间进行审稿、设计、编辑、抄稿、校对、绘图复印等费用;二、出版物出版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原材料、外购半成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的原价和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三、出版物生产加工过程中支付给印刷厂的制版费、印刷费和装订费等;四、因出版社解除合同或中途停止出版造成的损失,出版物印刷生产加工过程中因故变更书稿内容,而发生重制、重排、重印、换页或重装的工料费,出版发行过程发现的差错等所发生的扣除过失人赔偿后的净损失和费用;五、委托外地造货发生的代办手续费和半成品外部加工费;六、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租赁费和修理费;七、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税金、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奖;八、按规定比例计算提取的工会经费和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教育经费;九、材料、书刊和其他产品盘亏和毁损;十、财产和运输保险费、契约、合同公证费和鉴证费、咨询费、诉讼费、聘请律师费;十一、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十二、出版物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储运费、包装费、损耗费、宣传推广费、代办手续费;十三、办公费、旅差费、会议费、劳动保护用品费、冬季取暖费、水电费、邮电费、外事费、消防费、组稿采访费、摄影费、编绘用品费、样本赠阅费、图书资料费、内部刊物费、检验费、仓储费、注册商标费、展览费、未成立工会组织的出版社文体学习费等编管费;十四、经财政部审查批准列入成本的其他费用。

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国发[1984]34号

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国发[1984]34号

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正文:---------------------------------------------------------------------------------------------------------------------------------------------------- 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国发[1984]34号一九八四年三月五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成本管理,降低成本耗费,提高经济效益,增加社会财富,保障企业合法的经济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包括工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施工企业,农业企业,商业、外贸和物资供销企业,金融、投资和保险企业,文教企业,城市公用企业以及其他企业,都必须依照本条例管理成本。

第三条成本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成果,挖掘降低成本的潜力,努力降低成本。

第四条企业在成本管理中,必须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并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第五条企业实行成本管理责任制。

厂长(包括经理、矿长、场长和其他企业领导人,下同)对本企业生产经营的经济效果负完全责任。

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副厂长,协助厂长组织领导本企业的成本管理,正确执行成本计划,准确核算成本,并对企业的经济效果负责。

总工程师协助厂长在生产技术方面采取有效的降低成本措施,并对其经济效果负责。

大中型企业要在财务会计部门内设置专门负责成本管理工作;小型企业必须指定专业人员管理成本。

第六条财政部按照本条例,负责全国国营企业的成本管理。

地方各级财政机关按照本条例和财政部制定、批准的规章,负责所属地方国营企业的成本管理。

各级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和财政部制定、批准的规章,负责所属国营企业的成本管理。

第二章成本开支范围第七条工业企业的下列费用开支,列入成本:一、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的原价和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二、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按产量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租赁费和修理费;三、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所发生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费用,购置样品机和一般测试仪器的费用;四、按国家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福利费、吨煤奖、特定原材料节约奖、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奖;五、按规定比例计算提取的工会经费和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教育经费;六、产品包修、包换、包退的费用,废品的修复费用或报废损失,停工期间支付的工资、职工福利费、设备维护费和管理费,削价损失和经同级财政机关批准核销的坏帐损失;七、财产和运输保险费,契约、合同公证费和鉴证费,咨询费,专有技术使用费以及应列入成本的排污费;八、流动资金贷款利息;九、销售商品发生的运输费、包装费、广告费和销售机构的管理费;十、办公费、旅差费、会议费、劳动保护用品费、冬季取暖费、消防费、检验费、仓库经费、商标注册费、展览费等管理费;十一、经财政部审查批准列入成本的其他费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国营工交企业工效挂钩有关财务规定的通知-[92]财工字第14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国营工交企业工效挂钩有关财务规定的通知-[92]财工字第14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国营工交企业工效挂钩有关财务规定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国营工交企业工效挂钩有关财务规定的通知((92)财工字第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工交企业主管部门(公司)财务司(部):为了深化企业改革、强化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作用,进一步完善有关财务制度,加强成本工资管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国务院国发<1989>25号文件精神,继续坚持“总挂分提”办法,企业应根据核定的工效挂钩方案,环比递增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盈利企业因新增效益工资而减少的利润不调整承包基数,亏损企业因此增加的亏损不增加财政补贴。

实在无条件挂钩的企业,可退出挂钩,退出办法按(89)财工字450号文件执行,退出后三年内不能再挂钩。

二、加强成本工资管理,完善工资基金的提取和使用制度1、工资基金的提取。

根据《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规定,核定的企业工资总额基数中,各类人员工资仍按原渠道提取。

应由生产成本和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专用基金等开支的人员工资应按当年核定工资总额基数(在当年工效挂钩方案尚未批复之前暂按上年实提挂钩工资总额计算,批复后再调整)扣除应在留利中提取的奖励基金后的人均月份摊额,再按人员结构,分别在相应渠道中列支。

实行“总挂总提”办法的企业,奖励基金不考虑人员结构,都在生产成本中列支。

当年新增效益工资(或工资下浮数)应根据经济效益的增长情况按季度预提80%,年末结算调整。

按照国家规定应在成本中列支的新增效益工资(或工资下浮数),在“销售及其他费用”中的工资增长费用列支。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讲解及案例分析引言一、实施背景(一)适应我国企业应对“反倾销”的需要随着我国企业产品出口贸易的迅速发展,国际社会特别是欧美国家藉产品成本问题对我国出口产品发起的反倾销案件急剧增加,中国已经连续多年成为全球首位被反倾销对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

如何应对反倾销的挑战,并尽可能地规避其带来的风险已成为当务之急。

会计信息在反倾销提起、反倾销调查和反倾销应诉过程中,起着基础性作用。

特别是产品成本的核算方法,是确定被调查产品倾销存在与否的重要依据。

规范企业产品成本核算,保证成本信息质量,是企业有效应对反倾销的重要举措。

因此,制定成本制度是谋求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重要制度安排,是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制度基础,对于贯彻实施中央“走出去”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二)适应完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需要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发布后,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得到了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实现了国际趋同。

但是,无论是准则还是制度,都没有具体涉及成本费用的计算方法、归集和分配等内容,而这些内容往往会影响财务报告中存货成本和营业成本等信息的准确性。

因此,进一步规范产品成本核算,建立一套各行业通用的产品成本核算制度,是推动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不断健全、完善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企业会计准则的持续平稳有效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三)适应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需要一段时期以来,我们的会计标准建设,考虑外部投资者、社会公众和外部审计较多,而服务企业内部管理决策不够,应当同时从出资人角度研究会计问题,切实加强管理会计工作。

为此,通过制定成本会计制度,从而探索建立我国管理会计体系是有益的,也是可行的。

(四)适应加强企业成本管理的需要在客观上要求企业建立起既能计算产品实际成本,又便于成本控制和成本预测决策;既能满足宏观成本管理要求,又能满足企业内部管理要求的成本核算模式。

现行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办法难以满足企业多层次、多维度的管理需求。

1984年中国大事

1984年中国大事

1984年中国发生的十件大事夏宁07警管四 071110184一、1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指出1983年1月发出的《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经过一年的试行,取得明显的成效,证明所提出的基本目标、方针、政策是正确的;中央决定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内指导农村工作的正式文件,继续贯彻执行。

1984年农村工作的重点是:在稳定和完善生产责任制的基础上,提高生产水平,梳理流通渠道,发展商品生产。

二、3月5日,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

制定这一条例的目的是加强国营企业的成本管理,降低成本耗费,提高经济效益,保障企业合法的经济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条例共分六章四十六条,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三、3月23日至26日,日本首相中曾根康弘对中国进行正式友好访问。

访问期间,赵紫阳总理同中曾根首相就加强两国经济合作等问题举行会谈,双方一致同意设立“中日友好21世纪委员会”。

中曾根宣布,日本政府决定在7年中向中国提供4700亿日元的二批长期低息贷款。

四、3月26日至4月6日,根据中共中央书记处和国务院的决定,沿海部分城市座谈会在北京召开。

根据邓小平的建议,会议确定:进一步开放由北至南14个沿海港口城市即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上海、宁波、温州、福州、广州、湛江和北海,作为我国实行对外开放的一个新的重要步骤。

五、5月1日,中国第一条高原铁路——西(宁)格(尔木)铁路正式交付国家运营。

六、5月30日至6月16日,赵紫阳总理应西欧六国和欧洲共同体的邀请,对法国、比利时、欧洲共同体、瑞典、丹麦、挪威和意大利进行正式友好访问。

访问期间,赵紫阳总理同六国政府首脑和欧洲共同体主席分别举行了会谈,并同经济界人士进行了广泛接触。

七、7月29日,在第二十三届洛杉矶奥运会上,中国射击选手许海峰打破了中国半个多世纪在奥运会上的空白纪录,夺得了本届奥运会的第一块金牌。

国际奥委会主席萨马兰奇亲自为他颁奖(下图)。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1988]13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1988]13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1988〕136号1988年5月13日)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制度》业经财政部审查同意,现颁发各行,希认真贯彻执行。

附: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制度(1988年4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并办理各种金融机构存贷款、货币发行、经理国库、金银收售、证券买卖、票据交换等具体业务,有利息收支,向国家缴纳税利,在系统内实行企业管理、利润留成制度。

为促进各级行加强经济核算,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国家的政策、法令,认真执行《会计法》和《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

第三条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成本核算,利润留成”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管理国家信贷基金,监督信贷资金的合理使用;正确进行成本核算,合理分配各项财务资金,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财务管理工作的范围是:一、资金管理二、财务收入管理三、成本管理四、营业外支出及税金管理五、专用基金管理六、固定资产管理七、资金与财产多缺处理第六条根据《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结合人民银行的实际情况,规定一级分行的正副行长、正副总经济(会计)师、总稽核、党委、人事、秘书、纪检监察部门和行政管理人员以及二级分行、县支行的正副行长为企业管理人员,其他均为业务人员。

财政部、建设银行关于国营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财政部、建设银行关于国营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财政部、建设银行关于国营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财务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银行•【公布日期】1985.10.22•【文号】[1985]建总经字第53号•【施行日期】1985.10.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财务管理暂行规定(1985年10月22日(1985)建总经字第53号)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123号《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为做好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必须具备和符合下列条件:一、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并持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具有相应的经营管理和技术能力;二、具备一定的自有资金,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规定对国家承担经济责任;三、对开发的房屋进行有价转让和出售,土地归国家所有。

第二条公司的财务工作,财政部门委托同级建设银行管理和监督,公司应在当地建设银行开立帐户,办理结算业务。

第三条公司应编制年度财务计划和年度财务决算,送建设银行审核批准。

中央级公司编制的年度财务计划和年度财务决算,应先送当地建设银行核签意见,再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审查汇总送建设银行总行审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公司的年度财务计划和年度财务决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银行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公司的年度财务计划和年度财务决算的编审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银行规定。

年度财务计划的内容,必须包括:流动资金计划;公司经营管理费支出计划;降低成本计划;利润计划;编制计划的文字说明。

年度财务决算的内容,必须包括:资金平衡表;利润表;成本表;管理费用表;流动资金表;编制决算的文字说明。

第四条公司应建立自有流动资金制度。

公司的自有流动资金,不应低于全部流动资金的30%。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3.08.16•【文号】财会[2013]17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的通知(财会[2013]17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加强企业产品成本核算,保证产品成本信息真实、完整,促进企业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现予印发,自2014年1月1日起在除金融保险业以外的大中型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执行本制度的企业不再执行《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财政部2013年8月16日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工作,保证产品成本信息真实、完整,促进企业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大中型企业,包括制造业、农业、批发零售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采矿业、交通运输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业、文化业以及其他行业的企业。

其他未明确规定的行业比照以上类似行业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不适用于金融保险业的企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产品,是指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商品、提供的劳务或服务。

本制度所称的产品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过程中所发生的材料费用、职工薪酬等,以及不能直接计入而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的各种间接费用。

第四条企业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编制、执行企业产品成本预算,对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考核,落实成本管理责任制,加强对产品生产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控制,加强产品成本核算与管理各项基础工作。

国家建材局关于水泥制品企业成本管理规程

国家建材局关于水泥制品企业成本管理规程

国家建材局关于水泥制品企业成本管理规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公布日期】1988.11.20•【文号】•【施行日期】198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水泥制品企业成本管理规程(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十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成本条例)、财政部《国营工业、交通运输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以下简称核算办法),结合水泥制品企业特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水泥制品企业在成本管理中,必须坚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经纪律和法令制度,划清职责分工,明确经济责任,讲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成本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做好成本的预测、计划、控制、核算、考核和分析工作,努力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增加社会财富。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于国营水泥制品企业(含石棉水泥制品企业、水泥船企业、水泥建筑构件企业,不含加气混凝土及商品混凝土企业)。

水泥制品集体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成本开支范围第五条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

地方建材主管部门需要对本规程成本开支范围的具体规定补充时,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审查同意后执行,并报国家建材局财务司备案。

第六条根据《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对水泥、砂、石的定额损耗率规定限额为:水泥≤5%、砂、石≤6%。

高出限额或增补其它大宗材料定额损耗率企业,应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根据《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水泥压力管及水泥电杆等产品的金属模具,均按低值易耗品处理。

其它低值及易耗品与固定资产的具体划分,由企业提出报上级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确定。

第八条大修理与中小修理的划分应按国家建材工业局《全民所有制建材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有关大修理范围的规定执行。

2014会计证继续教育真题3篇

2014会计证继续教育真题3篇

一、判断题(每小题4分,10小题,共40分)1.定额成本是根据消耗定额所确定的产品生产成本。

()A 正确B 错误2.采用品种法,不存在完工产品和期末在产品之间分配生产费用的问题。

()A 正确B 错误正确答案:B3.成本会计的对象,概括的讲,就是产品的生产成本。

()A 正确B 错误正确答案:B4.开发间接费用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在开发现场组织管理开发产品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A 正确B 错误正确答案:A5.按其经济内容分类,可划分为劳动对象方面的费用、劳动手段方面的费用和构成产品成本的活劳动的消耗。

()A 正确B 错误正确答案:A6.月末,企业辅助生产成本明细账应无余额。

()A 正确B 错误正确答案:A7.成本动因是对导致成本发生及增加的、具有相同性质的某一类重要的事项进行的度量,是对作业的量化表现。

()A 正确B 错误正确答案:A8.采用高低点法进行成本分解时,应根据历史数据确定总成本直线方程中的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

()A 正确B 错误正确答案:A9.制造费用和管理费用都是本期发生的生产费用,因此,均应计入当期损益。

()A 正确B 错误正确答案:B10.有多个核算对象且能分清受益对象的,发生间接费用时直接计入各受益工程的成本。

()A 正确B 错误正确答案:B二、单选题(每小题3分,10小题,共30分)1.“废品损失”账户月末()。

A .如果有余额,余额一定在贷方B .如果有余额,余额一定在借方C .一定没有余额D .可能有借方或贷方余额正确答案:C2.2013年财政部颁布了()。

A .《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B .《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C .《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D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正确答案:D3.“废品损失”账户核算的内容之一是()。

A .产品销售后的修理费用B .生产过程中发现的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成本C .出售不合格品的降价损失D .库存产品因水灾而变质的损失正确答案:B4.辅助生产费用直接分配法的特点是将辅助生产费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成本管理,降低成本耗费,提高经济效益,增加社会财富,保障企业合法的经济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包括工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施工企业,农业企业,商业、外贸和物资供销企业,金融、投资和保险企业,文教企业,城市公用企业以及其他企业,都必须依照本条例管理成本。

第三条成本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成果,挖掘降低成本的潜力,努力降低成本。

第四条企业在成本管理中,必须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并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第五条企业实行成本管理责任制。

厂长(包括经理、矿长、场长和其他企业领导人,下同)对本企业生产经营的经济效果负完全责任。

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副厂长,协助厂长组织领导本企业的成本管理,正确执行成本计划,准确核算成本,并对企业的经济效果负责。

总工程师协助厂长在生产技术方面采取有效的降低成本措施,并对其经济效果负责。

大中型企业要在财务会计部门内设置专门机构负责成本管理工作;小型企业必须指定专业人员管理成本。

第六条财政部按照本条例,负责全国国营企业的成本管理。

地方各级财政机关按照本条例和财政部制定、批准的规章,负责所属地方国营企业的成本管理。

各级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和财政部制定、批准的规章,负责所属国营企业的成本管理。

第二章成本开支范围第七条工业企业的下列费用开支,列入成本:一、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的原价和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二、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按产量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租赁费和修理费;三、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所发生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费用,购置样品样机和一般测试仪器的费用;四、按国家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福利费、吨煤奖、特定原材料节约奖、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奖;(注解:一九八六年一月十八日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联合发布的《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原材料、燃料节约奖试行办法》将“特定原材料节约奖”改为“原材料、燃料节约奖”。

)五、按规定比例计算提取的工会经费和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教育经费;六、产品包修、包换、包退的费用,废品的修复费用或报废损失,停工期间支付的工资、职工福利费、设备维护费和管理费,削价损失和经同级财政机关批准核销的坏帐损失;七、财产和运输保险费,契约、合同公证费和鉴证费,咨询费,专有技术使用费以及应列入成本的排污费;八、流动资金贷款利息;九、销售商品发生的运输费、包装费、广告费和销售机构的管理费;十、办公费、旅差费、会议费、劳动保护用品费、冬季取暖费、消防费、检验费、仓库经费、商标注册费、展览费等管理费;十一、经财政部审查批准列入成本的其他费用。

第八条交通运输企业的下列费用开支,列入成本:一、生产营运过程中所消耗的各种原料、润料、材料、轮胎、轮箍、垫仓材料、备品配件、燃料、动力、装卸工器具、低值易耗品的原价和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二、装卸费、港口费、代理费、养路(河)费、营运业务费;三、本条例第七条第二至八项和第十、十一项所列有关的费用。

第九条施工企业的下列费用开支,列入成本:一、施工生产经营过程中消耗的各种主要材料、结构件、机械配件、其他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原价和运输、装卸、整理、保管等费用;二、本条例第七条第二至十一项所列有关的费用。

第十条农业企业的下列费用开支,列入成本:一、生产经营过程中消耗的种子、种苗、幼畜、饲料、肥料、农药、兽药、燃料、动力、修理用零件、其他材料、低值易耗品的原价和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二、农业机械作业费、畜力作业费、运输费、灌溉费;三、固定资产和经济林木的折旧费、租赁费、保养修理费和产、役畜摊销费;四、本条例第七条第三至十一项所列有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商业、外贸和物资供销企业的下列费用开支,列入商品流通费:一、购进、储存、销售商品和物资的过程中发生的运杂费、广告费和保管、养护、检验、整理、转库的费用,包装、改装或组装商品的费用,以及定额内和经过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超定额商品损耗的损失;二、固定资产的折旧费、保养修理费、租赁费和家具用具摊销费;三、委托代购、代销、代储、代运、代办的手续费;四、本条例第七条第三至五项和第七至十一项所列有关的费用。

第十二条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没有规定的其他行业,由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参照上述各条的规定制定成本开支范围,经财政部审查同意后执行。

第十三条下列各项费用开支,不得列入生产、销售成本:一、应在基本建设资金、各种专项基金和专项经费中开支的费用;二、应在企业留用利润中开支的奖金;三、超出国家规定开支标准部分的各项费用支出;四、基本建设借款和专项借款的利息,以及流动资金贷款的罚息;五、应在企业留用利润中开支的各项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六、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企业对于未经国务院批准收费的各种摊派款项,有权拒绝支付。

第十五条国家统一制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除财政部有权作必要的个别调整外,任何单位都无权改变。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各企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本条例规定,结合地区和部门的特点,制定成本开支范围的补充规定,经财政部审查同意后在所属企业中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本条例规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规定,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成本开支范围的具体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审查同意后在所属企业中执行。

第三章成本核算第十七条工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施工企业和农业企业的成本,除销售费用外,必须根据计算期内完工产品(或工程,下同)的统计产量(或工作量、完成工程量)、实际消耗和实际价格,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核算。

商业、外贸和物资供销企业的商品流通费,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进行核算。

企业不得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计算过程中对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和劳务,按计划成本或定额成本进行核算的,要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成本计算期,及时调整为实际成本。

企业内部对原材料按计划价格进行核算的,与实际价格的差异,应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成本计算期,及时进行调整分配。

第十八条一次支付、分期摊销的费用,应按照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确定分摊数额。

分摊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九条在费用尚未发生以前,需要从成本中预提的费用项目和标准,应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同级财政机关备案。

预提期短、年底应结清的,年终决算时,不留余额。

预提期长、跨年度使用、需要保留余额的,应在年度会计决算中说明,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低值易耗品应在领用和报废时各分摊百分之五十。

价值较大的可分期摊入成本。

价值较小的可列举品名,经过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在领用时一次列入成本。

第二十一条产成品和在产品的成本核算,除种植和养殖业按生产季节,施工企业按季进行外,一律以月为成本计算期。

同一个计算期内核算的产量、收入和消耗,起讫日期必须一致。

第二十二条成本核算必须划清下列界限,不得相互混淆,影响成本的准确性:一、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二、在产品成本与产成品成本;三、可比产品成本与不可比产品成本。

第二十三条成本核算的程序和方法确定后,非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变动。

第四章成本管理责任制第二十四条企业在厂长领导下按级按分工职责实行成本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五条企业必须编制成本、费用计划,并按计划控制和管理成本。

企业的成本计划,由企业主管部门按照上级下达的指标审批。

企业必须采取具体措施,保证完成。

第二十六条国家对工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施工企业、农业企业考核全部产品的计划成本和可比产品成本降低率;对商业、外贸和物资供销企业考核商品流通费降低率。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的特点和企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按平均先进原则制定本企业的产量定额、工时定额、消耗定额和费用定额。

各种定额必须认真执行,并定期修订。

企业应建立健全物资收发领退的计量、计价、检验和定期盘点的制度。

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种原始记录必须准确完整,责任清楚。

第二十八条企业财务会计部门的成本管理责任是:制定本企业的成本管理制度;组织成本核算;编制、落实成本计划和预算;监督、考核成本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对企业的成本进行预测、控制和分析。

第二十九条企业在设计新产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提高产品设计质量,改变产品结构时,必须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经厂长、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定签署后,才能作为编制和审批计划的依据。

第三十条企业和各职能部门的领导人,应组织有关人员分别做好以下工作,并对本单位的成本管理负责:一、制定和落实生产计划,组织均衡生产,减少停工、窝工损失,并保证生产统计准确;二、合理组织生产,采用先进工艺、先进技术和科学的技术组织措施,降低物资消耗,节约能源;三、做好产品设计工作,加强产品检验,提高产品质量,减少不合格产品和废品损失;四、编制商品销售计划和物资采购计划,降低采购和销售成本;五、制定机械设备运转、维修、保养计划,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减少维修费用;六、改进劳动组织,提高劳动效率;七、制定劳动保护费用计划,组织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八、检查、分析成本计划和各种定额的执行情况,填报各种原始记录和报表,并进行与成本的预测、控制、监督、核算和分析有关的工作。

第五章监督与制裁第三十一条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系统企业的成本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和财政、税务机关按各自的职权范围负责对所辖区内企业的成本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企业接受监督检查时,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刁难、阻挠。

第三十四条对于违反本条例,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应按照税收、财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一、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的;二、随意摊提成本费用,挤占国家收入的;三、弄虚作假,成本严重不实的;四、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大量废品或其他严重损失浪费,以致成本升高的;五、损公肥私,挥霍国家资财,增加成本开支的。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并有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审计机关或财政机关还可以通知企业主管部门,给予下列行政处罚:一、警告;二、处以相当于侵占国家收入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上列行政处罚,可以单独采用,也可以合并采用。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条例,并有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个人,审计机关或财政机关可以建议企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企业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还可以处以不超过本人三个月工资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总会计师、财会人员,对已经知道的违法行为,不抵制又不揭发的,应与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负同等责任。

第三十八条对强迫或指使他人违反本条例的,执法犯法的,以及打击报复检举、揭发人的,应从重处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