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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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保厅关于规范固体废物转移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控[2008]72号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规范固体废物转移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控[2008]72号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规范固体废物转移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规范固体废物转移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控〔2008〕72号)各市、县环保局:为了防止固体废物转移过程的环境污染,规范固体废物转移的行政审批,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现就固体废物转移审批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转移危险废物出省的,由移出单位向所在地县(市)环保局提出申请,所在地县(市)环保局向我厅申请移出许可,并附《江苏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实施方案》,同时报省辖市环保局备案。

需通过汽车陆路运输具有急性毒性危险废物的,其转移经批准后,移出地省辖市环保局应当及时通知危险废物运输沿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环保局和本省内沿途各市环保局。

二、转移一般固体废物出省处置或者贮存的,参照上条规定执行,但免予提交接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运输单位的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证明。

三、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省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办理,我厅不再审批。

各级市、县(市)环保局应当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转移过程的监督管理,危险废物转移过程必须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四、在省辖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的申请和审批程序,由各省辖市环保局规定。

五、各市、县(市)环保局应当建立和健全危险废物转移情况档案,省辖市环保局汇总本辖区内跨省和省辖市转移情况后,填写《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情况统计表》,于每年1月30日和7月30日前将纸质和电子文档报我厅并抄送省固废管理中心。

联系人:龚明,邮箱:***********************,电话:************。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环境保护局排污费征收工作规程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环境保护局排污费征收工作规程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环境保护局排污费征收工作规程》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苏环字监察[2006]36号【发布部门】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日期】2006.08.15【实施日期】2006.08.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环境保护局排污费征收工作规程》的通知(苏环字监察[2006]36号)各市、区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排污收费工作程序,强化对排污收费过程的监督,保障我市环保部门正确行使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的权力,根据我市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要求,特制定《苏州市环境保护局排污费征收工作规程》,现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要求进一步规范征收程序,做到依法全面足额征收。

二OO六年八月十五日苏州市环境保护局排污费征收工作规程第一条为了保障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征收排污费,根据《排污收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征收排污费的原则和依据:(一)排污费征收原则:1.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2.根据排污费的有关规定,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3.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

(二)排污收费征收依据:1.《排污收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2.《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3.《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环保总局、经贸委第31号令)。

第三条排污费征收对象是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简称排污者),排污者应当主动缴纳排污费。

向城市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排污者,不再缴纳排污费。

建成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排污者,自建成或改造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3.08.12•【字号】苏环字固管[2013]21号•【施行日期】2013.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工作的通知(苏环字固管〔2013〕21号)各市、区环保局:根据环保部《关于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整治的通知》(环办〔2013〕50号)和省环保厅《关于规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的通知》(苏环办〔2013〕242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自行监测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按环评和相关污染控制标准、监测规范要求制定环境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内容按照省厅苏环办〔2013〕242号文件的要求制定,监测方案须在9月30日前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各地环保局收集汇总辖区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监测方案后,于10月18日前报我局。

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按照监测方案实施具体监测工作,原则上特征污染物监测每个季度不少于一次。

已具备与本单位排放污染物相适应的、经依法检定合格的监测、检验等专业设备、设施的,可自承担相关检测工作;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不具备监测条件的,也可委托环保部门所属监测机构进行监测(不包括二噁英监测)。

各市、区环保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对危险废物集中焚烧设施的二噁英监督性监测;危险废物集中焚烧设施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对二噁英的委托监测,并将检测结果于5日内报我局备案。

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在每季度结束后的第一个月的7日前将上季度自行监测结果报当地环保部门,并在当地环保部门网站上公布。

各地环保部门应将企业上报的检测结果收集汇总后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报我局。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应于9月30日前在厂区明显位置设置显示屏,公布特征污染物指标数据;焚烧设施在线自动监控信息应于2013年9月底前接入省环保厅生态环境监控系统。

2019年10月苏州市环境信访热点问题处理情况信息公开

2019年10月苏州市环境信访热点问题处理情况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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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
反映金鹤印染废气扰民,多年受害。
常熟市金鹤印染有限公司,位于常熟市董浜镇(徐市)陆市村,主要从事涤纶布的生产,产生废气的工段主要有印花、定型、烫光、蒸化等,都配套有废气处理设施。公司自建有一个1200万大卡的燃煤锅炉,配套建设有氨法脱硫+SNCR脱硝+布袋除尘烟气处理设施。
现场检查时两个车间各有2台定型机在生产,燃煤锅炉正在运行,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厂区周边未感觉有明显异味。委托第三方按照排污许可证上的监测项目要求对该公司的厂界无组织废气(总悬浮颗粒物、非甲烷总体、臭气浓度、氨气、硫化氢),有组织工艺废气(甲苯、二甲苯、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有组织锅炉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林格曼黑度)共7个排气筒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都达标。9月底该公司淘汰燃煤锅炉,使用滨江热力的蒸汽供热,定型机、印花机等采用天然气直燃,工艺废气处理设施加装水喷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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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
常熟市梅李镇塘桥建材经营部,噪音扰民
常熟市梅李镇塘桥建材经营部,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场所:常熟市梅李镇塘桥村,主要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主要生产原料是石子、黄砂、水泥。经查,该单位主要生产设备有 3 个料仓、1 个搅拌机、1 辆铲车、4 个筒仓、输送带及若干辆混凝土运输车等,生产设备是间歇使用的。石子和黄砂于场地上堆放,用防尘网覆盖,堆场上设置了水喷淋设施,水泥于筒仓内存放,输送带采取了半封闭措施,厂区南侧和北侧安装了防风网,场地和周边道路使用洒水车洒水抑尘。该单位南侧紧邻居民区,由常熟市环境监测站对厂界敏感点噪声进行监测,在铲车使用的情况下,噪声检测值为61分贝。检查发现该单位商品混凝土生产项目无环保审批手续,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常熟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未批先建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移送常熟市梅李镇人民政府处理。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14•【字号】苏府规字[2011]11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1〕1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管理,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住建、环保、国土、规划、公安、交通运输、经信、物价、质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应当向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获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后,方可处置。

苏州市-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操作系统填报说明(简化、重点管理选择排污证申领)

苏州市-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操作系统填报说明(简化、重点管理选择排污证申领)

苏州市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操作系统填报说明一、管理类别判定依据和登记方式1、参考依据:(1)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下载链接:/permitExt/images/20200106 122734815.pdf(2)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下载链接:/tjsj/tjbz/201709/t2017 0929_1539288.html2、登记方式:排污登记采取网上填报方式。

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排污登记表后,自动即时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排污单位可以自行打印留存。

二、排污登记详细教程1、注册第一步进入系统:运行环境互联网,推荐客户端使用IE9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网址为:/第二步:点击“网上申报”模块,进入注册界面(首次进入平台需要注册)。

第三步:填写注册信息:填报注意事项1、所有信息必须真实,红色*的为必填项;2、密码必须有大写字母、小写字母及数字组成;3、邮箱为常用邮箱。

在忘记密码时用于找回用户名和密码;4、信息填写确认无误后提交;5、建议提交前记录或拷屏留存注册信息。

6、注册时,需上传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图片。

如无法上传,请安装最新版本flash插件。

系统首页下拉到底右下角提供“无法上传附件或图片解决方案”。

2、登记信息填报第一步:用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入平台首页,选择“排污登记”。

填好帐户、密码后登录第二步:点击“登记申请”。

第三步:进入登记申请后,点击操作处“编制”按钮,进入登记申请表页面。

第四步:填报登记信息(共8部分内容,请结合实际情况填报)。

1、基本信息:(1)红色标*号的为必填项,填报时仔细阅读蓝色备注信息;单位详细名称、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自动读取,无需再次填写。

如果在注册时信息有误,可以在此作修改。

(2)经纬度:①点击“选择”按钮,进入地图界面②输入企业的经纬度(如果不知道的,可以通过百度“经纬度查询”查询),点击“定位”按钮,所填经纬度即可显示在地图中。

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11•【字号】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由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7日修订,并经2023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2月11日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6年8月31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6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12月29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25日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6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3年10月27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023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环卫责任第三章市容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有序、安全、优美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转移和处置管理的通知-苏环[2005]121号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转移和处置管理的通知-苏环[2005]121号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转移和处置管理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转移和处置管理的通知(苏环〔2005〕121号)各市、区环保局,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环保局,市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和处置的有效监督,规范危险废物产生、处理处置单位的行为,切实防止危险废物转移和处置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苏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改)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危险废物转移和处置问题的复函》(环函[2004]400号)中的有关要求,现就危险废物转移及处置过程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危险废物转移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统一发放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各市、区环保部门可领取联单,并负责对联单制度的执行进行具体监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接受地、移出地及苏州市环境保护部门报批危险废物转移申请。

经批准后,产生单位方可转移危险废物,同时向苏州市环境保护部门(或移出地环保部门)申领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在各地辖区内转移危险废物的,由各地环保部门审批。

每月5日前,应将审批的情况进行汇总后报我局备案。

二、执行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和就近处置原则,降低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风险。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常嘉高速公路昆山至吴江段工程噪声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常嘉高速公路昆山至吴江段工程噪声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常嘉高速公路昆山至吴江段工程噪声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09.05•【字号】苏环验〔2018〕24号•【施行日期】2018.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噪声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常嘉高速公路昆山至吴江段工程噪声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苏环验〔2018〕24号苏州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你单位《常嘉高速路昆山至吴江段噪声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等材料收悉。

我厅第二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开展了现场检查。

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一、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噪声敏感点调查与环评及其批复不一致。

环评批复要求项目AK26+200-AK28+000路段左侧噪声防护距离为红线外230米,其他路段设置红线外500米的噪声防护距离,验收调查报告仅对公路中心线两侧200米范围内的声环境敏感点进行了调查。

(二)噪声敏感点验收监测不达标。

根据验收调查报告显示,2017年验收监测时对15个噪声敏感点进行了噪声监测。

抽查发现,验收监测报告中显示有1处敏感点夜间噪声超标,另有2处噪声敏感点未进行噪声监测。

(三)施工期和营运期噪声监测频次达不到环评要求。

环评要求施工期每月进行1次声环境监测,实际自2013年9月到2016年12月主体工程施工期内仅监测了2次。

环评要求营运期每年进行4次的声环境监测,实际自2016年12月至今营运期内仅监测了2次。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与环评及其批复要求不一致。

张枝村、角字村(环评中名称为长巨村)、张家浜环评中均要求装隔声窗,实际目前噪声防治措施为声屏障;蚬南村环评中要求装隔声窗+3米高的声屏障,实际上目前为4.5米高的声屏障;狭港村、北前村均在500米噪声防护距离内,未安装噪声防治设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意见-苏府[2011]103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意见-苏府[2011]103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意见(苏府〔2011〕103号)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认真办理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的代表议案,深入实施“蓝天工程”,努力打造“最干净城市”,全面开展以建设施工和渣土运输为重点的扬尘污染专项整治,现就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三区三城”建设要求,以防治建设施工和渣土运输扬尘污染为重点,健全管理体系,完善规章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开展专项整治,建立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水平,实现空气质量和市容环境明显改善,为创建最佳宜居城市作贡献。

二、工作任务(一)健全规章制度,依法治理扬尘污染。

完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方面的法规政策,制定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建筑物拆除和建设施工扬尘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建筑垃圾和渣土清运消纳管理办法、渣土运输营运管理办法和扬尘排污收费制度等,以行政监管和经济杠杆并举治理扬尘污染。

(二)加强工地管理,严格控制拆建扬尘。

建立健全建筑物拆除和建设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机制,将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纳入工程招标文件,把扬尘污染控制作为文明工地评比的重要内容,强化总承包单位、建设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在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方面的责任,全面推行“绿色施工”。

开展建设工地和拆迁工地扬尘污染专项整治,明确防控标准和要求,加强执法检查,强化现场监管,确保各类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覆盖率达100%。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7年修正)-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8号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7年修正)-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8号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7年修正)正文:----------------------------------------------------------------------------------------------------------------------------------------------------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09年9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第三章城乡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第四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五章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坚持环保优先方针,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投入,加强技术力量,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提高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能力。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农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督促、指导、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字号】苏环字固管[2008]1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工作规程》的通知(苏环字固管〔2008〕16号)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加强医疗废物管理,规范医疗废物处置申请审批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省环保厅《关于实施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环控〔2004〕64号)及有关危险(医疗)废物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制定了《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工作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工作规程二○○八年七月十四附件: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工作规程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废物管理,规范医疗废物处置申请审批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省环保厅《关于实施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环控〔2004〕64号)及有关危险(医疗)废物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医疗废物处置申请审批工作遵循合法、规范、公开、公平、公正、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污染控制处负责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的审批工作,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根据污控处的委托承担有关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的工作。

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负责受理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的工作。

第四条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公开审批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公开审批结果。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环境保护局排污费征收工作规程》的通知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环境保护局排污费征收工作规程》的通知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环境保护局排污费征收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6.08.15•【字号】苏环字监察[2006]36号•【施行日期】2006.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环境保护局排污费征收工作规程》的通知(苏环字监察[2006]36号)各市、区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排污收费工作程序,强化对排污收费过程的监督,保障我市环保部门正确行使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的权力,根据我市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要求,特制定《苏州市环境保护局排污费征收工作规程》,现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要求进一步规范征收程序,做到依法全面足额征收。

二OO六年八月十五日苏州市环境保护局排污费征收工作规程第一条为了保障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征收排污费,根据《排污收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征收排污费的原则和依据:(一)排污费征收原则:1.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2.根据排污费的有关规定,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3.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

(二)排污收费征收依据:1.《排污收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2.《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3.《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环保总局、经贸委第31号令)。

第三条排污费征收对象是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简称排污者),排污者应当主动缴纳排污费。

向城市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排污者,不再缴纳排污费。

建成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排污者,自建成或改造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苏州固体废物治理情况汇报

苏州固体废物治理情况汇报

苏州固体废物治理情况汇报近年来,随着苏州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固体废物治理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全面了解苏州市固体废物治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特进行了相关调研和汇报。

首先,苏州市固体废物总量逐年增加,主要来源包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

其中,生活垃圾是固体废物的主要组成部分,占比较大。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数量的增加,生活垃圾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给固体废物治理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其次,固体废物处理方式主要包括填埋、焚烧和资源化利用。

目前,苏州市固体废物处理主要以填埋为主,焚烧和资源化利用相对较少。

填埋处理存在着占地面积大、环境污染严重等问题,需要加强治理和改善。

再次,苏州市固体废物治理存在着管理不规范、技术水平不高、设施不完善等问题。

管理不规范主要表现在对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够到位,存在着混装混运的情况。

技术水平不高主要表现在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的技术设备水平和运行效率不高,存在着能源消耗大、排放污染物多等问题。

设施不完善主要表现在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更新不及时,存在着设施老化和更新不足等问题。

最后,针对苏州市固体废物治理存在的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加以解决。

首先,要加强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和处理工作,推广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提倡资源化利用。

其次,要加大对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的技术改造和更新力度,提高设施的处理效率和减少环境污染。

再次,要加强对固体废物治理的监管,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最后,要加强对固体废物治理工作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市民的环保意识和参与度。

综上所述,苏州市固体废物治理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够实现固体废物治理工作的良性循环,为建设美丽苏州作出应有的贡献。

苏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8年修正)

苏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8年修正)

苏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1.23•【字号】•【施行日期】2019.02.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苏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03年5月16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7月21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5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苏州市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预防第三章危险废物处置第四章危险废物经营和转移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和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国家对危险废物豁免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以及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按照危险废物处理的废物。

苏州环境业务协同管理信息平台固体废物网上申报流程图

苏州环境业务协同管理信息平台固体废物网上申报流程图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主页网上办事网上审批(网址:http://222.92.146.59/ebcm_net_sz/index.aspx)固废管理固体废物网上申报固体废物申报登记表在线申报账号登陆(初次登陆需要注册)点击右上角“主页”(初次登陆可能默认进入“固体废物申报登记表”)选择左边导航菜单栏“我要申报”固废中心固体废物网上申报2月前完成上年度申报)
(年底12月前填报下年度管理计划)固体废物申报登记表和固体废物管理计划审核通过后,方可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审批:
账号登陆点击右上角“主页”选择左边导航菜单“我要申报”固废中心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审批填报结束点击上报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审核固废中心审核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填写审批意见企业打印纸质材料后盖章纸质材料送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盖章并备案网上填写转移联单、打印联单后盖章危险废物转移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备案(产生单位、处置单位、运输单位各自保存联单并按要求报移出地和接收地环保局备案)。

苏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8修正)

苏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8修正)

苏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03年5月16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7月21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5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苏州市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预防第三章危险废物处置第四章危险废物经营和转移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和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国家对危险废物豁免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以及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按照危险废物处理的废物。

第四条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集中控制、全过程监管和污染者承担治理责任的原则,促进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支持与鼓励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危险废物资源的综合利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苏州恒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等两家企业固体废物跨省转移事项的复函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苏州恒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等两家企业固体废物跨省转移事项的复函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苏州恒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等两家企业固体废物跨省转移事项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4.09.09
•【字号】苏环固函〔2014〕478号
•【施行日期】2014.09.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
正文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苏州恒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等两家企
业固体废物跨省转移事项的复函
苏环固函〔2014〕478号苏州市环保局:
你局《关于上报苏州恒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的函》(苏环函字〔2014〕55号)、《关于上报苏州市相城区黄桥污水处理厂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的函》(苏环函字〔2014〕54号)收悉。

经商浙江省环保厅,答复如下:
同意苏州恒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和苏州市相城区黄桥污水处理厂将含铜污泥(HW22)和表面处理污泥(HW17),转移至浙江环益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进行利用。

其中,苏州恒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转移含铜污泥(HW22)3000吨,苏州市相城区黄桥污水处理厂转移表面处理污泥(HW17)10000吨,转移期限均至2014年12月31日。

请你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有关规定,在转移之前将转移计划(时间、路线)及时通知沿途经过地环保部门,并督促废物产生单位和运输单位落实转移过程中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及时将转移情况报告我厅。

特此函复。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9月9日。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4年修订)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4年修订)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1.28•【字号】•【施行日期】2025.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09年9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4年11月28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工业固体废物第四章生活垃圾第五章建筑垃圾第六章农业固体废物和其他固体废物第七章危险废物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节约和合理利用资源,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美丽江苏,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条例。

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废物、船舶垃圾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还应当依照其规定执行。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负责,开展无废城市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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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公告(2007年度)一、综述2007年,我市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国家和省环保部门的指导下,切实贯彻落实固体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以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的高标准加速固体废物处置利用行业良性发展,通过加大监督和惩治力度规范固体废物产生及处置企业的环境行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在经济增长持续保持较快速度的情况下,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得到有效监管、安全处理处置。

2007年,苏州下辖五市均已成立固体废物专业管理机构,市区环保部门配备专人负责固体废物管理,固体废物监管工作有序开展。

不断加强固体废物管理的宣传和教育力度,不定期组织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处置企业、进口废物加工利用企业以及各地环保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有关“固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全市举办各类培训班共12期,参加培训企业达到700多家,参加培训人员近1000人(次)。

不断加强危险废物产生及处置单位的现场监管。

2007年,全市对危险废物产生、处理处置单位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达1000余厂(次),共对40起固体废物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处罚金额近250万元,下达行政处理通知书27件。

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状况(一)工业固体废物—3—1、全市工业固体废物年产生量为1663.6万吨,工业固体废物年综合利用量为1629.65万吨,综合利用率为97.89%;工业固体废物年处置量为30.15万吨。

2、全市主要工业固体废物种类按产生量由大到小依次为:粉煤灰、炉渣、冶炼废渣、脱硫石膏、尾矿。

3、全市主要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居前5位企业为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永钢集团有限公司、华能(苏州工业园区)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苏钢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理文造纸有限公司。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及利用情况工业固体废物单位数量产生量万吨1663.6 综合利用量万吨1629.65处置量万吨30.15贮存量万吨 3.8排放量万吨0主要工业固体废物种类指标粉煤灰炉渣冶炼废渣脱硫石膏尾矿产生量(万吨)526.27 344.83 265.6 53.89 10.2 占总量比例(%)31.63 20.73 15.97 3.24 0.61 综合利用量(万吨)526.27 339.53 265.6 51.67 10.2 综合利用率(%)100 98.46 100 95.88 100—4—主要工业固废产生企业(前5位)(单位:吨)企业名称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其中危险废物产生量其中冶炼废渣产生量其中粉煤灰产生量其中炉渣产生量其中尾矿产生量其中煤矸石产生量其他废物产生量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3190000 0 1500000 0 0 0 0 1690000江苏永钢集团有限公司1000000 0 480000 0 360000 0 0 160000华能(苏州工业园区)发电有限责任公司850000 0 0 690000 30000 0 0 130000江苏苏钢集团有限公司736178.7 198.18 659421 2480.72 4961.46 0 0 69117.26江苏理文造纸有限公司700800 0 0 672000 28800 0 0 0合计6476978.7 198.18 2639421 1364480.72 423761.46 0 02049117.26(二)工业危险废物1、2007年,我市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达60万吨/年,其中焚烧处理能力5.24万吨,废液处理能力8.1万吨,废有机溶剂处理能力2.93万吨,含铜废液处理能力23万吨,废线路板等电子废物处理能力6.49万吨,填埋处理能力2.8万吨,其他处理能力11.44万吨。

2、2007年,我市共产生各类危险废物30.53万吨,其中处置量8.99万吨,综合利用量18.33万吨,贮存量3.21万吨(其中收集后转移至外地处置2.11万吨)。

产生量列于前五位的依次为含铜废物(HW22),废酸(HW34),有机树脂类废物(HW13),废有机溶剂(HW42)和焚烧处置残渣(HW18)。

主要种类有医院临床废物、医药废物、废—5—药物及药品、农药废物、有机溶剂废物、废矿物油、废乳化液、精(蒸)馏残渣、染料及涂料废物、有机树脂类废物、感光材料废物、表面处理废物、焚烧处置残渣、含铬废物、含铜废物、含锌废物、含砷废物、含硒废物、含汞废物、含铊废物、含铅废物、无机氟化物废物、无机氰化物废物、废酸、废碱、有机磷化物废物、含醚废物、废卤化有机溶剂、废有机溶剂、含镍废物、含钡废物等31种废物,占《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47大类的65.96%。

3、全市共转移各类危险废物约37.51万吨(其中外省市移入4.87万吨,我市直接移出0.31万吨,我市收集后转移2.11万吨),另有废包装容器30万余只。

其中收集、贮存危险废物3.21万吨,焚烧处置危险废物3.75万吨,综合利用危险废物25.29万吨,物理化学处理危险废物3.04万吨,填埋处置危险废物2.19万吨。

其中,转移处置总量排前五位的是:含铜废物(HW22)18.47万吨,废酸(HW34)5.98万吨,有机树脂类废物(HW13)2.56万吨,废有机溶剂(HW42)2.12万吨,焚烧处置残渣(HW18)1.11万吨。

4、我市主要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居前5位企业为吉化集团苏州安利化工厂(废物类别为废酸),沪士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废物类别为线路板蚀刻废液、含铜污泥、废线路板、废酸),南亚电路板(昆山)有限公司(主要废物类别为线路板蚀刻废液、含铜污泥、废线路板、废酸),常熟金像电子有限公司(主要废物类—6—别为线路板蚀刻废液、含铜污泥、废线路板),光大环保能源(苏州)有限公司(废物类别为飞灰)。

5、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7年,我局共办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两件,分别为吴江市绿怡固废回收处置有限公司、太仓市柯林固废处置有限公司,核准焚烧处置医疗废物。

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及处置情况工业危险废物单位数量产生量吨305300处置量吨89922综合利用量吨183278贮存量吨32100排放量吨0主要工业危险废物种类指标HW22 HW34 HW13 HW42 HW18 产生量(万吨)12.94 5.78 2.26 1.73 1.11 占总量比例(%)42.38% 18.93% 7.4% 5.67% 3.64% 处置量(万吨)10.75 5.48 2.26 1.73 1.11主要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前5位)企业名称危险废物产生量(吨)吉化集团苏州安利化工厂37710沪士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17393南亚电路板(昆山)有限公司16087常熟金像电子有限公司10840光大环保能源(苏州)有限公司10721—7—合计98918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颁布情况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证号许可经营危险废物类别经营规模2007年实际经营规模经营方式许可证有效期吴江市绿怡固废回收处置有限公司许建荣SZ320500CW001医疗废物(HW01)3000吨2370.16吨焚烧处置2008.3太仓市柯林固废处置有限公司徐永江SZ320500CW002医疗废物(HW01)200吨128.19吨焚烧处置2007.12(三)医疗废物2007年,我市医疗废物产生数量为医疗废物2721.3吨,其中苏州市区1135.2吨,由吴江市绿怡固废回收处置有限公司、太仓市柯林固废处置有限公司进行处理处置,集中处置率100%。

医疗废物处置情况产生量(吨)处置量(吨)处置率(%) 主要处置方式2721.3 2721.3 100% 焚烧处置(四)城市生活垃圾苏州市区生活垃圾年产生量为110.52万吨,其中填埋66.51万吨,焚烧发电44.01万吨,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100%。

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情况产生总量(万吨)处置总量(万吨)处置率(%) 主要处置方式110.52 110.52 100% 填埋、焚烧(五)危险废物处置设施—8—2007年,我市共有75家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单位获得省环保厅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其中焚烧处置企业11家,危险废物填埋企业2家。

全市危险废物焚烧及填埋处置设施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设施地址处置设施名称设计处理能力实际处理数量有效期吴江市绿怡固废回收处置有限公司吴江市松陵镇庞东村GB/2000型干馏气化二次焚烧炉6000 6810.83 2008.6太仓市柯林固废处置有限公司太仓市浏家港镇三里村GB型干馏气化热解处理装置6000 6299.74 2008.6昆山市利群固废处理有限公司昆山市千灯镇陶桥村FSLH-1型回转窑焚烧炉7200 6769.1 2008.6昆山市金鑫环保实业有限公司昆山市巴城镇民营工业区干馏焚烧炉8000 947.67 2007.12苏州市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昆山市张浦镇LZY1-300焚烧炉800 22.41 2007.6吴江市太湖工业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吴江市松陵镇八坼工业区经一路88号QX215-3000热解气化焚烧设施4900 2089.98 2008.6苏州市吴中区固体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吴中区越湖路横塘段TH-9LSBT焚烧炉3600 2978.51 2008.6苏州市荣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锡埭路QX345-40-7000气悬浮热解废物处理系统8000 1040.37 2008.6苏州新区环保服务中心苏州新区三联街56号GB型干馏气化热解炉6000 5965.45 2008.6苏州工业园区和顺企业环保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胜浦镇澄浦路18号GB型干馏气化焚烧炉6000 2071.97 2008.6苏州工业园区中兴废物处置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宏业路9号YH-9SBNF型焚烧炉2400 2514.83 2008.6光大环保(苏州)固废处置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七子村南侧填埋场20000 11131.634 2008.6张家港市格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凤凰镇凤凰村填埋场8000 10331.2 2008.10 (六)水处理污泥项目建设及运行情况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省环保厅和市环保局工作部署,各地积极探索和推进水处理污泥示范点建设工作。

目前各地相继在建或已建成示范点。

张家港市神沃肥业有限公司主要以堆肥方式处理生活污—9—泥,日处理量100吨,通过在生活污泥中加入复合菌发酵,补充各类微量元素,年产有机肥15000吨;常熟市尊龙农业养殖有限公司和太仓市巨龙蚯蚓养殖场通过蚯蚓消化造纸污泥及部分生活污泥,用以制造有机肥,日处理量300吨;常熟苏源热电有限公司采用旋流喷动干化技术锅炉焚烧处理印染污泥;常熟理文造纸有限公司采用焚烧方式处理造纸污泥污泥,日处理能力为200吨,该公司还将陆续完成4期工程,形成年处理500吨造纸污泥的能力;昆山靖丰固废处理有限公司采用干化、焚烧处理生活污泥(印染污泥占10%),年处理能力3.5万吨,目前处于试运行阶段;吴江盛泽水处理发展有限公司污泥处理厂采用深度脱水、烘干、干燥工艺处理印染污泥,日处理能力600吨;太仓市丰乐金属制品厂通过将电镀污泥干化后与焦炭、石灰石等进入熔炼炉煅烧,生产有色金属粗品,年处理电镀污泥10000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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