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金融保险)法人人格否认与银行债权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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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法人人格否认与银行债权保全

法人人格否认和银行债权保全

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X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X公司法人人格被滥用的问题逐步凸显。股东利用其在X公司的支配地位或利用资本多数决定原则,脱离法人制度的宗旨,将X 公司作为交易的工具,肆意实施诸如滥设法人、抽逃资金、过度操纵、人格混同等法人人格滥用行为。而当其逃避法律或合同义务受到法律追究时,往往又以X公司法人作为承担法律责任的“盾牌”,致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极大的侵害。

在我国,金融债权是X公司的最大债权,X公司人格的滥用造成了金融系统大量的不良贷款,阻碍了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严重危及金融安全。我国2006年新修订的《X公司法》最终确定了X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其目的在于防范股东滥用X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逃避义务和责任,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正义。本文拟就X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和银行债权保全问题做壹探讨,为银行运用和实施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维护自身债权利益提供有益参考。

壹、我国滥用法人人格逃避金融债务的现状①

我国自从引入X公司法人制度后,各种滥用X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也随之而来。“空壳”X公司、“脱壳”运营,“壹套人马、俩块牌子”、抽逃资金、“假法人”、虚拟股东等现象层出不穷,削弱了X公司法人制度的应有作用,损害了大量的金融债权,造成社会经济的混乱。中

①刘永良,石金华:《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与金融债权的保护》,《上海金融》,2005年03期,第

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统计数据表明,截至2000年末,在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5家商业银行开户的62656户改制企业中,经金融债权管理机构认定,逃废债务的企业共32140户,共逃废银行贷款本息1851亿元。在逃废债务的企业中,国有企占22296户,占逃废债务企业总数的69.37%,逃废金融机构贷款本息1273亿元;非国有企业9844户,占逃废债务企业的30.63%,逃废金融机构贷款本息578亿元。这些企业滥用法人人格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主要有:

1、注册资金不实,法人人格自始不完整。X公司设立资本显著不足指股东投入的资本和其运营规模和运营风险有显著差距,投入资本显著不足。这意味着投资人的目的在于利用X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将投资风险降低到必要极限之下,且通过X公司独立人格形式把过多的投资风险转嫁给X公司债权人。

具体表现为俩种情况:壹是开办者虚假出资,骗取登记机关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实际上且无法人财产;二是开办者先投入注册资金,待法人成立后,抽逃出资,使企业成为空壳,俗称“皮包X公司”。

2、滥用法人登记制度。X公司负债累累,股东却不清理、注销,而是将X公司现有资产抽出,成立新的X公司,把债务甩给原“空壳”X公司,俗称“脱壳运营”。实务中甚至有X公司多次变更名称,每变更壹次就多出壹个X公司法人,当其中壹个X公司因欠债受到追究时,即将财产转移给另壹个X公司,使债权人权利落空。具体表现为:(1)当事人为规避契约上特定的不作为义务而设立新X公司或利用旧X公司掩盖其真实行为。

(2)“脱壳运营”。股东为逃避原X公司巨额债务而抽逃资金或解散该X公司或宣告该X公司破产,再以原设备、场所、人员及相同运营目的而另设X公司。

(3)当事人利用X公司名义进行欺诈以逃避合同义务的行为。X 公司股东、董事、法定代表人等以X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骗取大量预付贷款,同时以履行合同为由向金融机构大量举债,获得贷款后供个人消费挥霍。当债权人向其追偿时,上述人员又将责任推到X公司身上。

3、X公司和股东的混同

在壹人X公司和母子X公司表现得最为明显。所谓X公司和股东的混同是指X公司和股东不分,X公司成为股东的另壹个自我,或成为其代理机构和工具,以至于形成股东即X公司,X公司即股东的情况。

(1)财产混同。壹方面表当下X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在实际运营上的混同,另壹方面表当下X公司和股东或本X公司和他X公司利益壹体化上,这都违背了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原则。例如,母子X公司之间的交易以壹种“不公平的方式”运作,利润积累于母X公司而损失留存于子X公司。

(2)业务混同。即壹X公司完全为另壹X公司的利益需要而进行交易活动、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等,从而剥夺了该X公司获得利益的机会。

(3)组织机构混同。如“壹套班子俩块牌子”、无视X公司的法

律形式不召开股东会议等。

(4)人格混同。如关联X公司、集团X公司中的子X公司壹直被视为母X公司的壹部分,或者是另壹个自我,控制股东将自己的意思强加于被控制X公司,使其失去独立的意志。

4、不正当操纵。开办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利用其优势地位,随意干涉下属X公司的生产运营活动,将不利后果推给下属X公司,甚至无偿调拨下属X公司的财产,开办单位、主管部门则以下属X公司人格独立规避法律,逃避债务。

5、虚设股东。例如虚构外商投资搞假合资运营、合作运营,行为人以虚构的外商投资企业骗取进口汽车、享受减免税收等优惠待遇,同时也骗取债权人的信任。又如以家庭成员、亲朋好友做假股东,设立名为X公司、实为个人独资企业,当企业亏损时,主张X公司承担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更有甚者,将内部职工组成的“职工持股会”做为股东登记,壹旦银行提起诉讼,对X公司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职工持股会”就会裂变为成千上万个股东闹事,阻碍银行诉讼。

6、关联X公司之间的假抵债,真逃债。关联X公司为了逃避仍款责任,故意虚拟债务,然后再签订抵债协议。例如,某X公司和其关联X公司制造虚假的拖欠工程款,关联X公司以法定的优先权对抗银行抵押权,从而帮助该X公司逃废银行债务。

二、人格否认制度的含义

X公司人格否认(disregardofcorporatepersonality)又称刺破X 公司面纱(piercingthecorporation'sveil)或揭开X公司面纱

(liftingtheveilofthecorporation),指为了阻止X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在个案中否定X公司及其身后的股东各自的独立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股东直接清偿X 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的壹种法律措施。

“刺破X公司面纱”理论(PiercingtheCorporation'sveil)于19世纪末在美国最早提出。1905年在美国诉密尔沃基冷藏运输X公司(iwaukeeRefrigeratorTransitCo.)壹案中首次确立“刺破X公司面纱”原则。其后,类似美国经济发展中的共性问题相继在其他国家出现,因此该原则很快被这些国家接受,且进行了适合国情的改造。如英国的“揭开X公司面纱”原则(LiftingtheveilofCorporation)、德国的直索理论(Durchgriff)、法国的独立财产性或法人人格之滥用(abusdeI''autonominepatrimonialeouI''abusdelapersonalemor ale)、意大利的残暴股东理论(TyrantShareholderTheory)等等,理论上统称为“X公司人格否认制度”(Disregardofcorporatepersonality)。其主要内容就是当股东滥用X 公司人格而害及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时,司法审判中应不考虑X公司的独立人格,而要求X公司股东直接承担责任。法人格否认制度弥补了片面强调法人人格独立、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固有缺陷,有效地防范了不法行为人利用法人人格逃避法定或约定义务,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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