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其它国家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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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针对个体病情所开具的中药或西药 处方,并以此而得到的药品组合物不能 被授予专利权。
(3)对药物化合物或制剂的制备方法给予 方法专利保护。制备方法被授予专利后,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 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其专利方法,这 种方法专利保护的效力还可以延伸到依照 该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即不得为上述 目的使用、销售或者进口依照该方法所直 接获得的产品。但通过利用其它方法制造 该产品,或者使用、销售或进口用其它方 法获得的相同产品,并不视为侵权。
日本专利法的保护范围比较广泛,除了 对于原子核变换产生的物质以及违反公 共秩序或道德风尚或对卫生健康有害的 发明不能获得专利权,其它的发明创造 都可以中请专利。日本专利法对药品的 专利保护是从1976年才开始的,在此之 前,日本只对药品制造方法给予专利保 护。
日本对医药专利的保护范围: .化学物质保护; .化学物质的医药用途; .药用化学物质的制备方法: .药品的外观设计; .制药机械; .药用植物及其提取物: .生物制品; .药用植物提取物的组方(只限于中国古代的210
德国专利制度对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
德国1877年颁布了第一部专利法。德国 专利法也是在世界上具有一定影响力的 专利法,它不但成为挪威、芬兰、丹麦、 瑞典、荷兰等国专利法的母法,而且对 日本现行的专利法也有较大的影响。
德国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只限于发明专利, 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分别有实 用新型法和外观设计法。德国专利法对 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较广泛,具体的规 定与现行的英国专利法规定基本一致,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在德国也可以申 请专利。
草药提取物,但是申请人必须说明主要 提取物具有意想不到的效果。提取物本 身一可获得产品保护。
从草药中得到的单一活性化合物及其 含有该活性化合物的药物组合物,但是 这种化合物及其药物组合物在现有技术 中是未曾有过记载的。一单体化合物本 身可获得产品保护。
美国专利法对处于天然状态的植物是不 给予保护的,即使这种植物对预防和治 疗疾病有效。而当植物的有效成分被纯 化后,其有效成分和治疗疾病中的用途 都能取得专利保护。但当对植物的活性 成分进行保护时,必须提供该成分与原 来天然状态的植物相比具有非常显而易 见的效果。
我国与美国、日本、德国等主 要医药知识产权输出国
在药物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比较
知识产权经济(IP Economy)
国家发展道路的选择? ❖ 资源发展型 (中东,澳大利亚) ❖ 制造业发展型(亚洲) ❖ 创新发展型 (美国、日本)
资源优势
比较优势
知识产权优势
知识产权制度
❖ 英国 ❖ 美国 ❖ 日本 ❖ 中国
在我国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中,绝大部 分都与医药知识产权有关,其中关系最 为紧密的法律及条例有《中华人民共和 国专利法》、《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 规定》、《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及《药 品行政保护条例》。
通过表4一1对我国现行的几个与医药知 识产权关系最为紧密的法律及条例进行 比较,我们发现:
①只有专利保护是国家以法的形式确定 的保护,后三种保护均要服从于专利保 护,当后3种保护与专利保护相冲突时以 专利保护为准。
我国对医药专利的保护范围
(1)对药物化合物给予绝对物质保护。根据修 改后的我国专利法规定:作为药物活性成分的 药物化合物可以申请化合物产品专利,专利授 权后,专利权人对该产品的制造、使用、销售 和进口享有独占权,该权利不受具体制备方法 和应用的限制。对首次从自然界将其提取出来, 并使其在产业上有利用价值的天然物质也可以 得到产品专利保护,提取物只要不属于现有技 术可及的,可依法授予物质专利。
有的国家通过商业秘密专门法来进行保 护,如美国和加拿大的统一商业秘密法; 有的国家则通过相关法律进行保护,如 德国、日本、韩国和我国等主要通过反 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保护, 墨西哥、巴西则是通过工业产权法来保 护商业秘密,
还有一些国家如法国、意大利等则主要 用民法典中的侵权行为法和合同法予以 保护,有的国家在刑法中对商业秘密的 保护进行了补充。各国对商业秘密的保 护形式各有不同,保护的程度也有所不 同。但从各国的实践看,实施反不正当 竞争法及刑法保护是一种较为有效的保 护方式。
自1968年起,德国就开始对药物化合物 给予专利保护,保护形式仅限于产品和 制备方法两种方式,应用方式不得获得 保护。1977年,联邦法院开始对物质的 第一次医药应用给予专利保护。1982年, 法院又开始给药物或药品的第二适应症 应用发明授予专利。
德国、挪威、芬兰、丹麦、瑞典、荷兰 等国对药物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相近, 具体为:
日本知识产权战略
时间
推进
2002年07月 2002年10月 2002年07月 2003年02月 2003年07月 2003年10月 2005年5月
建立知识产权战略会议制度 成立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论坛 提出《知识产权战略大纲》 增设知识产权战略本部 出台《知识产权基本法》 推出273项措施 推出470项措施
——日本大企业生存三大要素: 规模(scale),收益(Profit),知识产权(IPR)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知识产权战略(IP strategy)
是面对日趋激烈的知识产权为手段的竞 争趋势、为获得竞争优势和维护自身利益 ,谋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对知识产权 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作出的全局性 、长期性、前瞻性的总体谋划。
现代意义上的商业秘密,通常译为Trade Secrets或Business Secrets,包括技术上 的或经营上的秘密信息,这种信息有其 特定的持有人以信息管理的方式保持其 秘密性,又称为秘密信息或未披露信息
(Undisclosed Information).
Trips协议中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也做了具 体的规定,Trips协议在第39条对商业秘 密的含义作了解释,并提出了保护要求, 但Trips未涉及网络传输给商业秘密保护 带来的问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示范条款的第6节也给秘 密信息下了定义,明确了秘密信息保护 的一般原则及秘密信息的不正当竞争类 型。国际商会1961年制定了《有关保护 know-how的标准条款》。
化学药品的物质
药用植物的提取物; 药物组合物; 物质的第一、第二医疗用途; 药物的制备方法。
日本专利制度对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
日本是建立专利制度比较早的国家之一, 日本的第一部专利法是1885年颁布的, 现行专利法是1959年颁布的“特许法”。 从1958年起,日本的专利的申请量及专 利的批准量均居世界首位,日本己成为 名符其实的专利大国。
300年 200年 100年 20年
知识产权制度
❖ 法律 ❖ 政策 ❖ 措施 ❖ 环境 ❖ 服务
知识产权制度不完善
两个不适应: ❖ 与国家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要求不适应 ❖ 与面临的国际新形势发展的要求不适应
创新 创新
制度创新
论文 成果
转化
论文 成果
基础 研究
产权
生产力
知识产权保护(IP protection)
个汉方,如安中散、芍药甘草汤等)。
商业秘密保护的国内外比较
商业秘密最初见于英美等国家,称之为 “ Know-how", 我 国 曾 译 为 “ 技 术 诀 窍”、“专有技术”、“技术秘密”。 1961年的国际商会理事会通过的《保护 技术秘密标准条款》第一条将商业秘密 定义为:“是指单独或结合在一起,为了 完成某种具有工业目的的技术,或者是 为了实际应用这种技术所必需的秘密技 术和经验”,如中药的炮制技术可纳入 商业秘密的范畴。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2005年1月 国务院成立领导小组 2005年6月 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 2005年8月 制定工作全面启动 2006年12月 正式出台
美国《21世纪知识产权战略》
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中心 立法、双边、多边谈判谋求保护 第十七次中美商贸联委会 中国美商会《美国企业在中国》白皮书 美国驻中国大使馆专设“知识产权参赞”
(4)对已知药物的新用途,可申请用途
发明专利。己知物质的第一、二次及以 后的医药应用,都只能作为用途发明申 请专利。
(5)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 例如X光透视法、针灸、磁疗、化疗、避 孕方法、胚胎移植方法、手术方法等。 下列方法可申请专利保护,如为诊断和 治疗疾病而使用的药物和医疗器具、烫 发及染发等美容方法及物品的消毒方法、 在人或动物体之外进行的化验方法、尸 体的测试及处理方法、非诊断和治疗目 的的测定生理参数的方法等等。
在信息生物技术和新材料方面90%的专 利归发达国家所有。
美国是世界上拥有知识产权占绝对优势的国家
生物技术领域专利 药物领域专利 人类基因免疫专利 依赖知识产权出口
59% 51% 40% 60%
每百万人专利拥有量比较
日本 韩国 美国 中国
994项 779项 289项 1项
我国相关知识产权制度对医药知识产 权的保护
②专利保护既可以保护产品,又可以保 护产品的制备工艺和新用途。专利保护 的外延也最大,对于具有新结构的化学 物质在获得物质保护后,与该化合物相 关的制备方法、含有该物质的制剂和其 用途均同时受到保护,保护范围包括该 专利产品的生产和使用、销售、许诺销 售和进口等。
③专利保护只有独占性,行政保护虽然 也具有一定的独占性,但申请人只限于 国外企业。④专利保护的保护期最长, 虽然中药品种保护的保护期最长为30年, 但只能保护中药产品。
日本从科技立国到“知识产权立国” 知识产权保护扩展到农产品的保护 日本企业联手向中国政府提出12项要求 政府出资向中国北京、上海派遣“特派员”
(一)全球范围内知识产权水平正在进一步提高
美国 日本 德国 中国
WIPO (PCT)
2004年
17,278件 10,393件
6,757件 1,728件
(34.9%) (16.6%) (12.4%) (1.48%)
药品及化学品中常见的化合物、组合物、生产工艺 和获得该产品的方法等;
生物制品、生物技术专利,包括菌种、重组的转化 细胞;
动物品种专利,如能用于测试癌症的哈佛鼠; 动物用途专利,如哈佛鼠用于测试癌症。
植物品种专利; 植物用途专利,如一种带抗病虫害基因的植物。
天然药物专利。包括草药提取物、制备草药的化学 或微生物学及其他方法、对医药的首次用途和第二 用途等。
(6)医疗器械可以申请专利保护。
(7)对药品及其包装的形状、图案及色彩 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 新设计,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国外对医药专利的保护范围-美国
美国是世界上建立专利制度较早的国家之 一,其专利法的保护对象是发明专利、植 物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美国专利法规定, 凡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有益发 明均可申请专利(核武器相关专利除外)。 加拿大、阿根廷、墨西哥、菲律宾等国的 专利法与美国相似,保护范围为:
❖ 经济全球化 ❖ WTO承诺 ❖ 改善投资环境 ❖ 激励创新,尊重知识
前美国美联储主席 格林斯潘 在美国斯坦福经济管 理研究院召开的全球经济峰会上指出:
“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已引起了全 球各国首脑的关注。”
世界未来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
知识产权决定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美国企业生存原则: Patent or Perish(要么拥有专利,要么消亡)
(2)对具有特定用途的药物制剂产品给予 专利保护。由活性组分和载体及辅料组成 的药物制剂发明,可以申请用该药品诊断 或治疗的病症限定的药物制剂产品专利。 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药品用途是发明目 的的组成部分;应用效果是确定发明完成 程度的重要标志;适用范围是实施发明的 关键依据。
而且在专利申请的说明书中要清楚地说 明药物制剂的组成及加工方法、以令人 信服的实例及数据充分公开该药物制剂 的医疗用途、用法及医疗效果。
⑤专利保护的费用最低,根据现行的收费 标准,每项专利的申请费用为3500元左 右,中药品种保护的申请费在专利申请费 用的两倍以上,新药的研发和保护的费用 就更高了。专利是最有效、最全面的保护 方式,专利保护力度最大、范围最广。而 在发明专利中,产品的专利又可获得最为 有效的保护,制造方法虽然也可以获得专 利保护,但却不能阻止他人采用不同的方 法获得相同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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