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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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摘要:在具体的刑事诉讼中是否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须要查明证据取得的合法与否,由此控辩双方将围绕此问题展开证明活动。

控方应就取证的合法性承担证明责任;辩方有权就侦查中的取证非法提出证据;侦查人员应出庭就程序是否合法进行说明。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明责任;证明标准;侦查人员作证一、非法证据排出规则内涵分析非法证据,指以非法手段通过违反法定程序以及其他非正常的情形收集、提供的含有违法特征和残缺因素的证据,包括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1]在实践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必须首先确定具体某一证据是否为非法证据。

虽然非法证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但在证据排除规则中,通说均在狭义的基础上去理解它,即认为非法证据是指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

结合司法实践,确定证据是否为非法取得的证据即成为要点和难点。

对于法官来说,则面临的是如何确定该证据是否为违法所得的证据;而对于刑事诉讼的控辩双方则围绕着此问题展开讨论。

笔者试以探讨关于取证合法与否的证明责任问题,并鉴于我国目前仅有排除非法言词证据的法律依据,故本文以非法言词证据为切入点做出如下探讨。

在排除非法证据的审理中,采集的证据是否合法应当由谁承担,对于有争议的问题谁来对其承担举证责任,这在刑事诉讼中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也是一个很有意思的话题。

[2]二、我国关于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我国关于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从理论上看举证责任无非有三种选择:有控诉方证明、由被告人证明、由双方分别证明。

我认为对于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应该作如下分配:控诉方需承担证明其没有非法取证行为的责任;被告人无需对非法取证行为的存在而承担证明责任,但是其必须对其主张的事实(即为非法取证行为的存在)承担其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合理性。

具体而言,如下所述:1、有控诉方承担证明责任的情况分析从立法上说,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诉讼申诉案件规定》第17条:检察院有权审查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在办理该案件的时候无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论文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论文

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保障人权,限制公权力,追求程序正义,维护司法公正。

明年1月1日施行的新刑诉法对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作出了完善,明确规定了适用标准,这是我国刑诉法进一步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表现,也是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道路的一项重要内容。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法律价值排除范围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界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公安司法机关采用非法手段收集取得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也即对于那些采用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即使查证属实,也不得用作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这一定程度上可以杜绝公权力的滥用,遏制公安司法机关采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对非法取证行为的遏制是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首要目标。

这种通过非法手段或方法获取的证据不仅践踏了法律的权威性和神圣性,而且也直接损害了公民的基本权利,理应排除于法庭之外,不予采纳。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较好地平衡刑事诉讼两大价值目标即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的冲突。

事实上,是否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涉及价值的权衡。

如果允许运用、采纳非法取得的证据,这在某些时候会有益于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实现国家刑罚权,毕竟并非所有非法获取的证据都是虚假而不可靠的,正如以合法手段获取的证据的真实性也未必靠得住一样。

但这样做的代价无疑是破坏了国家法律所确立的秩序,同时也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反之,如果对非法证据一概予以排除,有时又会影响到对犯罪的查明和惩治。

是否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应当做出哪些具体规定,这与一国的刑事诉讼目的、主导价值观,以及对公民个人权利的重视程度等因素有关,而这些因素又会因为各国不同的文化和历史传统而有所差异[1]。

二战后,各国在设计本国的刑事诉讼程序时,面对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两难选择,逐步地偏向了对涉讼公民的人权保障。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认定事实、解决纠纷的关键依据。

然而,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对于案件的公正审理至关重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对于保障诉讼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如果证据的收集过程违反了法律规定,那么这部分证据将不能被法庭采纳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这一规则的设立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因非法取证而导致的冤假错案。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出了明确规定。

例如,《民事诉讼法》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此外,我国还通过一系列司法解释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如《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

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所有违反法律规定取得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证据的收集过程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或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这部分证据将被排除在法庭之外,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五、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意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首先,它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非法取证而导致的冤假错案。

其次,它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确保法庭认定的事实和依据具有合法性和公正性。

最后,它有助于促进法治建设,推动社会形成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良好风气。

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建议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在实际运用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为此,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和程序。

2. 加强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的制定和发布,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明确依据。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 法 证 据 概 念 的 界 定
对 于 非 法证 据 的 概 念 ,我 国法 学 界存 在 争 议 已久 。主 要有 广 义 和 狭 义 两种 学 说 。广 义 说 ,如 中 国 《 讼 法 大 辞典 》对 “ 法 诉 非 证 据 ” 这样 界 定 :不 符 合法 定 来 源 和形 式 的或 者 违反 诉讼 程 序 取 得 的证 据 资料 。这种 界 定 告诉 我 们 ,收集 或提 供 证 据 的主体 、证 据 的 内容 、证 据 的形 式 、收集 证 据或 提 供 证据 的 程序 、方 法 这 四 个 方 面 的合 法 缺一 不可 ,否则 , 便造 成 证据不 合法 。狭义说 认 为 , 非法 证 据 是 由于 法 定 人员 违 反 法 定程 序 ,用 不 正 当方 法收 集 证据 材料 ,而致 证据 不 合法 。 目前 ,理 论界 较倾 向于 广义 的概 念界 定 。 但 当前 国 内外学 者 之 间 的探 讨 与 争论 主 要着 眼 于狭 义 上 的非 法证 据 上 ,因 此 本文 所指 非 法 证 据 也 以上 述 狭 义 说 为基 础 。
般 而 言 ,一 个 国 家 的 刑 事 诉 讼 制 度 既 要 体 现 对 犯 罪 的惩 治 ,又 要 确 保对 人 权 的保 障 ,即确 保 被告 人 、犯 罪嫌 疑 人 的合 法 权 益不 受 侵 害 。刑 事 司法 领 域 中 ,采 用非 法 证据 排 除 规则 体 现 的 就 是 多 种 价 值 的 和 谐 与 统 一 。所 谓 非 法证 据 排 除 规 则 。一般 而 言 ,非 法 证 据排 除 规 则 即指 非 法 取得 的证 据不 得在 刑 事 审判 中采 纳 的 规则 。这 一定 义 包含 以下 几 方 面 内容 :第 一 ,非法 证 据仅 产 生 于 刑 事诉 讼 中 证据 收 集 过程 中。第 二 ,非 法证 据 的 “ 法 ”是 非 针 对 收集 证 据 方 法 和程 序 而 言 。第 三 ,非法 证 据 的收 集 主体 是 特 定 人 员 。第 四 ,非 法 证据 收集 的 客体 是 依 照法 律规 定 的 属 于证 据 的有 关 书 面 文 件 、 口头 言 辞 等 相 关 实物 或 言 辞 。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和方法 的违法而改变其性质 , 只要 查证属实就可 以采信 。。
( ) 索 转 化 说 三 线
我国过份注重惩罚犯罪、 偏重 打击 , 而对涉讼公 民, 尤其是犯罪嫌疑
人 、 告 人 的诉 讼 权 利 较 为 轻 视 , 现 在 权 利规 定 较 少 或 根 本 就 没 有 被 表
该 说 认为 应 以补 证 方 式 即 重 新而 合 法 地 取 证 , 非法 证 据 合 法 化 使
而提 出 了‘ 立 法上 规定 , 位 司法人 员在 紧急情 况 下可 以采取 非 法取证 获得 的证据 可 以作 为定案 的根 据 , 是行 为 人必 须要 对 但
其 取证 行 为承担 相 应 责任 ; 于行 为人 的 非法取 证行 为 可 以比照 相 关法律 从 轻 、 轻 或免 除处 罚” 对 减 这一 建议 。
现出居高不下的态势 。 第 三 , 刑 事 诉讼 的 目的 来 看 , 非 包 括 两个 方 面 即 惩 罚 犯 罪 和 从 无 保 障 人 权 , 国 刑 事 诉 讼 均 兼 具 二 者 , 侧 重 点 有 所 不 同 。 期 以来 , 各 但 长
该说认为应该将非法取得 的言 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区别对待 。非
取 证 , 大 人 力 、 力 、 力 的 投 入 , 剧 司 法 资源 的 无 谓 消 耗 。这 种 增 物 财 加
们也可 以选抒 一种折 巾的方式米接受它 ?


国 内诉讼法学界有关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的主要 争议
我 国 诉 讼法 学 界 的学 者 就 非 法 证 据 的 效 力 纷 纷提 出 了 自 己的 看
规定 。 在缺乏这一基础 的情况下 , 去奢谈凡 违反法定程序的证据则一 概予 以排除 , 既无实质意义也缺乏可行性 。 三、 解决非法证据问题的设想和建议

论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论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论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现了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两大目标的矛盾和平衡,一直是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关注的问题。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发布和施行,引起更多的社会关注。

本文试就从《两规》要点的理解,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涵义、意义以及在我国的施行障碍提出看法。

【关键词】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办理死刑案件规定;施行障碍刑事司法是国家行使司法权以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的过程。

在刑事诉讼中,如果只考虑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那么所有具有证明力的材料和信息都应该允许进入诉讼程序,都应该允许作为定案的根据。

但是,为了维护司法程序的公正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排除非法证据就是必然的选择[1]。

因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成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采纳的一项证据规则。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涵义以及《两规》要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指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必须于诉讼中予以排除的刑事司法准则。

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的一大缺憾,莫过于曾经进行过论证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终未被立法者所采纳。

虽然后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确立了有限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但由于其制度设计不甚合理,加之配套机制的缺失,收效甚微。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规》),在诸多方面细化和完善了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全面规定了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范,具体规定了对各类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对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及讯问人员出庭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范。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法五十 四条的规定 , 对 于刑讯逼供 、暴力和 威胁获得的言词证据进行强制性 排除 , 由此 所产生的其他证据则因 “ 毒树之果”理论亦 加以排除。 1 . 3 非法证 据排除规则的意义 1 . 3 . 1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意义。 非法证 据排除规则作为一项重要的证据制度 ,自 产 生之初对其价值的争议就一直存在 。在及其 重视 口供的我 国刑事司法下 , 确立非法证 据 排除规则的意义不言而喻 : 第一 , 保 障人权 。这不仅是维护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 的合法利益 , 而且还是维护一 般社会公 民的合法利益 , 因为每个公 民都 可 能是非法取证的对象。第二 ,实现刑事司法 实体 正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直接从 法律层 面规 范侦查 活动 , 保 障诉讼程序的合法 ,防 止非 法证据的应用导致冤假错案 , 从 而保证 刑事 司法活动的实体正义 。第三 , 规 范取证 程序 , 制止非法取证 。新刑诉 法第一 百二 十 条规定 了侦查讯 问中的录音录像制度 , 其 旨 在遏 制侦查讯 问中的刑讯逼供等 问题 , 规

法第五 十 四条第一 款的规 定 ,采用刑 讯逼 供、暴力 、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 的供述 、证 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为非法 言词证 据。但 是如何认定 “ 刑讯逼供” 、“ 暴力 ”却没有具 体的标准 , 只能 由法官 自由裁量。另外 ,除 了刑讯逼 供、暴力和威胁外 ,强迫、引诱和 精神上 的威逼算不算 “ 非法方 法”没有规定 【 5 】 。 法条对非法言词证据做出了限定 , 但对 非法实物证据 的界定则要模糊 的多 。 在新法 加 人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手段后 , 对于非法 实物证 据 以及 整个 非法证 据的认 定会 难得
该规则。 第一章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述 1 . 1 非法证 据的定义

论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论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论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证据的合法性特征,也是现代诉讼制度中一项具有普适性意义的证据规则。

本文将从非法证据的范围、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非法证据规则的例外等着手进行相应的论述,以期对将来我国的立法提供参考。

关键词: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使用范围适用标准例外一、非法证据的范围《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这一规定把证据形式从《批复》中的”录音材料”扩大到所有的证据形式。

从这一意义上我们认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到《证据规定》才算真正建立起来。

但这其中并不乏问题,仍需注意几方面的问题:(一)不合法主体收集的证据的排除问题。

证据的合法性应当包括证据形式合法、收集程序合法以及证据收集主体合法三个不可或缺的方面,这样非法证据也应当包括收集程序不合法的证据、收集主体不合法的证据以及形式不合法的证据。

①(二)拒证权或者免证特权制度。

各国为实现发现真实的诉讼目标与其他重要价值之保护之间的协调与平衡,在排除非法取证所得证据的同时赋予了当事人以及证人享有拒证权或者免证特权。

社会期望通过保守秘密来促进某种关系,社会极度重视某些关系,宁愿为捍卫保守秘密的性质,甚至不惜失去与案件结局关系重大的情报。

②不仅英美法系国家、地区,而且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事以及刑事诉讼法都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证人资格限制规则,或者说较为详细的拒证权制度。

③(三)收集程序合法但因其内容致使其使用有可能损害其他重要价值的证据。

这些证据之所以禁止使用并不是基于证据取得的违法性,而是基于其自身内容的违法性。

具体包括追诉机关依法取得的但在内容上存在瑕疵的证据,和私人不法取得的证据。

④由于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与提供主要由当事人承担,且当事人违法取得的证据均以取得程序不合法予以排除,所以收集程序合法但内容存在瑕疵的证据,即证据之使用有可能侵害其他重要价值的证据并不多见。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收 稿 日期 : 2 0 1 4— 0 6— 0 3
作者简介 : 上官婕 ( 1 9 9 0一) , 女,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 司法学 院 2 0 1 3级侦察学专业硕 士研究生 。
1 0 4
第2 7卷
第 3期
பைடு நூலகம்
上官婕 : 论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
则, 但 对其 适用 范 围做 了限 制 , 即使证 据是 由侦 查机 关 的非 法 取证方 式 获取 的 , 但 是 如果 没有 违法 行为 , 以侦查 机关 合法 的 日常 侦 查 手段 也 能 被 获 取 , 则 可 不 作为 非法 证据 予 以排 除 , 已发 生 的 违法 行 为对 该 证 据 的证 明力不 产 生影 响 。
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空 白, 但在 司法实务 中仍有缺憾 。文章 阐述 了非法证据排 除规 则的相 关概念 , 围绕英 美法 系与 大
陆法系剖析 了构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必要性 , 就 完善我 国非法证据排 除制度提 出建议 。
[ 关键词 ] 刑事诉讼 ;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非法证据排 除程序 [ 中图分 类号 ]D F 7 3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 6 7 2—1 5 0 0 ( 2 0 1 4 ) 0 3— 0 1 0 4— 0 2
除, 该证 据 也可不 予 以排 除。 2 . 德 国证据 运用禁 止规 则 。德 国的非 法证 据排 除规则 可分 为证 据运 用禁 止规则 和证 据 收集禁 止规

国外 非法证 据排 除规则 分析
非法证 据 能否作 为定 案 的依 据 , 大 多数 国家 原 则上 采取排 除态 度 。就英 美法 系 的代 表美 国和大 陆 法 系的代 表德 国来 说 , 二 者 均在 二 十世 纪 后相 继 确 立 了相关 的非 法证 据 排 除规 则 , 即美 国 的非法 证 据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法制 摘
鹏 李梦月
新乡 4 5 3 0 0 7)
( 河 南师 范大 学 法学院 ,河南
要】 非 法证据排 除规 则源 自 二十世 纪初 的 美国,所谓 非法证 据 包括非 法言词证据 ,非法 实物证据 以及毒树之果 即
以非 法取得 的 实物证据和 言词证 据为线 索取得 的证据 。 自其诞 生以来 ,经过近百年 的发展 和各国立法 司法上的努 力该规 则于 各 国均得 到 了不 同程度 的认 可。本文 旨在 明晰非 法证 据的定 义和该规 则的历 史与现状 。分析 我国 司法 实践 中存在 的问题 以求 探 索该规则完善之方法。
所规定 ,但这 种规定 过于泛化 ,过于理想 ,在 司法 实践 中不 具有 可操作性 。例 如 : 如何 排除非法 证据?我国并未在诉讼 中设 置相关 预审 、非法证据开示等辅助程序 ; 非法证据 经查 证属 实予 以排除 ,这里的查 证属实 ,相 比英国的的 “ 排 除合 理怀 疑 “ 而言 , 证 明的难度太大等等 ,这些都 是有 待探 索和 解决 的问题 。 四、关于完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几点想法 ( 一 )我 国法律所设定 的非法证据 的范围仅 限于 “ 以刑 讯逼供或者威胁 、引诱 、 欺骗等非法 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 人供述 、被 害人陈述 、证 人证言等 言词证据 ” 。应 当扩 大为 包括 “ 通过非法辨认 、非法羁押 、非法剥夺辩护权等方法收 集的言词证据” 以及 “ 通过非法搜查 、非法扣押 、非法侵入 公民住宅 、非法辨认 、非法羁押和非法监听通讯 、非法诱惑 侦查 等非法手段取得 的实物证据 ” 。 ( 二 )除此之外 ,还应 当填补非法 证据排除规则 中相关 实施性规 则的立法 空 白 :1 、在案件移送 审查之 日起设 立非 法证据的审查 环节 , 被告人可 以提 出排除非法 证据 的申请 。 2 、 就非法证据查证 困难这一 问题 ,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剥夺人身 自由缺乏取证条件难 以对抗刑讯逼供等非法行为 ,应在诉讼 法 中明确对 “ 非法证据 ”的证 明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即由侦查 机关和控方在证据遭到质疑 时证 明其取证程序 的合法性 。3 、 降低证明难度 ,由于侦查期 间犯罪嫌疑人大多处于羁押状态 很难达到 “ 查证属实 ”这一证 明标准 ,应 当改为在辩方拿 出 证据证 明控方取证违法存在较大可能性 时就应 当予 以排除相 关的证据 。 ( 三) 鉴于非法证 据排除 的抽 象性和难 以操作 性 ,即使 明确其范 围依 旧难 以完全予 以排 除,这一点 ,可 以有最高人 民法院公布排除非法证 据的典型示 范性案例 ( 建立判例辅助 ) 加 以正确 的引导和规范 。另外关 于非法取证 的后果 ( 既包括 对非法证据处理使用 的相关规定也包括对 于公安 司法等工作 人员 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的制裁 的相关规定 ) 这些都是 目前 法律应 当完善之处 。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毒树之果”为视角【文献综述】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毒树之果”为视角【文献综述】

毕业论文文献综述法学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毒树之果”为视角(一)国内研究状况及研究成果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和大量的司法实践,我国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制度建立越来越受国内专家学长的重视。

目前,国内探讨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论点文章与论著相当多。

这些论著主要从非法证据的概念、非法证据的效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意义、非法证据制度的建设构想,并对非法取证等违法行为寻找相应的预防和治理对策。

而现今陆续出现的冤家错案和司法实践中的违法取证和对非法证据的规定不一,各地法院出现了不同的认识和做法。

关于如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论点,不少学者及相关的专业人士也做了大量的探索和研究。

主要文献介绍如下:陈立在《刑事证据法专论》一文中首先对非法证据的定义提出见解,然后各国对非法证据的效力认定和非法证据规则制度辨析进行阐述,最后提出自己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的构想。

王金沙在《刑事诉讼与人权保障》一文中首先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基础进行阐述,进而从我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态度进行梳理,最后根据我国的立法现状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立法选择从积极方面和消极方面进行了辩论。

张保生在《证据法学》一文中主要非法证据和排除规则的含义作了简单的分析,并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正当理由从四个方面进行阐述。

同时也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原则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最后对非法证据排除中的证明责任简述了外国的做法并对我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反思。

陈立在《行事证据法专论》一文对非法证据的界定进行了纤细的分析并提出我国对非法证据的认识,进而对非法证据效力的几种学说进行了引述,最后从两大法系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内容上提出了我国为什么要排除非法证据的看法。

宋世杰、陈果悦在《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文首先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念进行了概述并基于此对非法证据进行了详细分类。

然后对各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比较,对自白排除的理论进行整理。

郑旭在《帕特莱恩案与毒树之果理论的演变》一文中针对毒树之果理论的起源由来和历史演变进行了系统的论证。

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通过违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法院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这个规则在保护个人权益、防止违法搜查行为以及维护司法公正性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英国的法律传统,早在17世纪末,英国法院就开始采用排除非法证据的方法来保护被告人的权益。

而在美国,排除非法证据规则则是通过最高法院在1961年的一次裁决中确立的,该裁决认为,非法搜查获取的证据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保护被告人不受非法搜查的权利。

在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得到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是指以下情况下取得的证据:非法搜查、非法侦查、非法拘留、非法逮捕、非法传唤、非法检查、非法刑讯逼供等。

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排除这些非法证据,不得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目的在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对被告人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首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违法行为的一种打击和制约,可以减少和避免执法人员滥用权力、侵犯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其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性,防止刑事诉讼过程中不法行为对法律秩序和社会公正的破坏。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条件是非常严格的。

首先,被告人必须提出排除证据的申请,并提供证据证明该证据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

其次,法院需要对申请进行审查,并确定证据的非法性。

最后,如果法院认定其中一证据存在非法性,法院应当将其排除在认定事实的范围之外。

然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首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容易导致作案人脱罪,因为无法使用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有可能导致罪犯逃脱法律的制裁。

其次,如何确定证据的非法性也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任务。

有时候,证据的非法性很难明确判断,需要法院对证据的真实性、有效性以及违法程度做出准确评估。

因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需要平衡被告人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胁, 利诱 。 骗 等非 法 的 方法 取 得 的证 人 证言 , 害 人 陈述 。 害 欺 被 被 人 供诉 。 能作 为定 案 根 据 , 然我 国 刑 法 司法 实 践 已经体 现 出 不 虽
非 法证 据排 除规 则 的存在 。 刑事 诉讼 中的非 法证 据 排 除规 则并 但
不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括 实 物 证据 。 言 词 证 据方 面 , 在 尚无 合法 性证 明责 任 和查 明
在 上述 司 法理 念 和实 践 的 背景 下 。 们 看到 , 我 非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目前 还没 有在理 论 上取 得 共识 .也没 有 在 立法 上加 以确 定 。 我 们认 为 , 主要 原 因还是 人们 对 非法 证据 排 除规 则 的正 负效 应不 能 做 出准 确 的估计 ,找不 到保 护 人权 和控 制 违法 犯 罪 的平衡 点 。 笔 者 主张应 当从科 学方 法论 出发 以例 外说 为核 心 , 汲取 其他 学说 的 合理 成分 , 过 司法 , 会 , 性三 个层 面价 值 与成 本 的比 较来 通 社 人 确定 非 法证据 排 除规则 的取舍 。非法 证据排 除规 则的刑 事 司法价 值 。作 为刑 事 司法 中作 为实现 刑 法 的手段 。 目的是打 击 犯 罪和 其 保 护人 民 。 规范 将违 法者 绳之 以法 的 步骤 。刑 事 司法一 方面要 保 护 守 法者 , 及全 体 社会 成 员 , 同时 , 少数 人 。 违反 法 律 的人 进 对 及 行 处理 。如 果只 根据 打击 犯罪 这 个 目标来 衡量 , 法 证据 排 除规 非 则 无助 于 预 防 和打 击 犯罪 相 反 。 为他 排 除 的( 转 第 1 0页 ) 因 下 6
于 其 成 本 , 是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能 过 纯在 的根 源 , 这 目前 需 要 研 究 和 完善 的是 , 何 降低 适 用该 规 则 的 成 本 , 降 低 成 本 的 如 而 关键 在 于 总体 正 义和 体 现 在 个案 中的 争 议 兼顾 起 来 。

论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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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比较国外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模式因为民主法治思想的不断深入人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日益强调民主和人权的法治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事物发展的好与坏,只有经过与同类事物的比较才能有所鉴别,只有互相学习对方的所长才能共同发展。

司法的进步也是如此。

要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获得长足的发展,不仅要立足国情,总结经验,研究法治比较发达国家在该制度上的建设情况,取其精华,也是十分必要的。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含义在我国古代刑讯一种合法的审讯手段,是使犯罪嫌疑人认罪伏法的最有效途径。

然而,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和进步,以及人权保护思想的深入,通过刑讯手段所获得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被排除在定案依据之外。

非法证据排除,是针对侦查机关违法取得的证据,宣布其没有作为认定被告有罪的证据能力,从而使侦查机关不能享受违法得来的成果。

?P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本质上是一个程序规则。

侦查机关作为维护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其本身也应该守法,这样才能体现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

以侦查机关的合法侦查行为去对付犯罪分子的违法行为,才是实现正义的正规途径。

二)英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模式分析众所周知,英国是普通法系的发源地,自然,普通法就成为英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依据,还有一部分是来自于成文法的规定。

在这里,主要分析成文法对英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影响。

英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应用主要体现在1984 年颁布的《警察与刑事证据法》。

该法第76条规定:“在任何公诉方计划将被告供述作为本方证据提出的诉讼中,如果有证据证明该证据是或者可能是通过以下方式?Q获得的,则法庭不得将该供述作为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而采纳,除非检察官能够向法庭证明该供述并非以上述方式获取,并且要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 ?R第78条规定:“在任何程序中,法庭可以拒绝将审查官据以做出指控的证据予以采纳,如果它在考虑到包括收集证据情况在内的所有情况以后,认为采纳这种证据将会对诉讼的公正性造成不利的影响,因此不应将它采纳为证据。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是指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于非法或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依法排除,不予采纳其证明法律事实的效力和意义。

其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正当性。

下面我们从法律规定、判例以及相关理论等方面来论述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首先,非法证据的排除主要依据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的内容。

该条规定:“证据必须合法,经过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这就意味着法院在接受证据时,必须要求证据的合法性,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不予采纳。

这种规定是为了维护法律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正当性。

其次,非法证据的排除可以参考一些判例的具体实践。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解释中明确指出了一些非法证据的排除情形。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了非法获取的证据排除原则,即明确规定当事人为了获取证据而实施犯罪行为,或者违反搜查和调查规定而获取证据的,法院不得使用;第16条规定了非法收集的证据排除原则,即明确规定开展非法窃听、偷拍等搜集个人隐私的证据,法院不得使用。

这些具体的实践案例和指导性解释进一步规范了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

此外,非法证据的排除还可以通过相关理论的支持来加以论证。

例如,排除非法证据的原则与合法性原则是相辅相成的。

法治国家的最基本原则是依法治国,依法办事,依法定证据的使用是符合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的。

非法证据的排除是对证据规则的一种有限制的原则适用。

同时,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也与公道原则紧密相关。

公道原则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排除非法证据,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审判的公正性。

非法证据的排除是公道原则的具体体现。

最后,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方法一般为排除证据的直接使用和排除证据的间接使用。

直接使用的排除主要是指将非法证据排除在证据链的环节上,不承认证据的证明力。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论文)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论文)

引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诉讼程序中极为重要的规则,它贯穿在从侦查到审判的全过程。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在刑事诉讼中的各个阶段弹性要求也不一样,对这种弹性的把握直接决定了刑事案件处理的程序的合法性。

而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对侦查阶段的侦查措施、手段、审查起诉阶段争议证据的认定、以及审判中的法官自有裁量权的规定存在很大的模糊性,特别是非法证据的使用情况,往往使得同一案件在一审和二审中的结果发生巨大差异。

只有程序公平才能保证实体公平,在刑事诉讼中,如何规范公检法等机关的行为,如何保护被追诉者的权利以维护公平正义和人权,已成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必须面对的问题。

实现程序正义,在中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一、案情回顾(一)案件基本事实一度被誉为非法证据排除典型案例的章国锡案,二审出现了大逆转。

章国锡,原宁波市东钱湖区建设局担任建设工程项目经办人、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及建设局局长助理。

他的案子之所以轰动一时,缘于一审法院援引“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程序优先于实体,排除检察院指控的部分证据。

在章国锡案中,鄞州检察院涉嫌非法取证,侦查人员有可能对章国锡采取了刑讯逼供。

法庭上,律师出示了2010年7月28日章国锡的体表检查登记表,表上载明:章国锡右上臂小面积的皮下淤血,皮肤划伤2厘米。

但是对于章国锡被刑讯逼供,鄞州检察院矢口否认,并递交了一份侦查机关盖章和侦查人员签名的关于依法办案、没有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情况的说明。

庭审中,检方还以“审讯录像涉及机密问题,当庭播放不利于保密”的理由,拒绝了辩方要求当庭播放审讯录像的要求。

经过3次公开开庭审理,2011年6月20日,鄞州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的相关规定,控方在庭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侦查机关获取被告人章国锡审判前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因此将检察机关指控的7万元予以排除,只认定了6000元。

并据此判决被告人犯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王田田16080303摘要:非法证据问题是证据规则应予以规范的重要对象之一,非法证据是合法证据的对立面,即凡是内含非法因素的证据就是非法证据。

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强化权力保障观念和权力制约观念,但当下此制度受价值观、政治、文化、司法水平等多种因素的制约。

因此,要建立健全非法证据排除制度,需从观念、立法和制度三方面不断完善,促使我国的证据制度不断走向成熟。

关键词: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制约因素完善设想一、非法证据的界定何为“非法证据”?《牛津法律词典》中解释为“通过某些非法手段而获得的证据”。

中国《诉讼法大辞典》中释义为“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材料”。

这两种解释虽在某种程度上揭示了非法证据的内涵,但又不十分精确。

本人认为,非法证据是合法证据的对称,即凡是内含非法因素的证据就是非法证据。

非法证据与合法证据构成一组逻辑学上的矛盾关系,非此即彼,二者之间无中间状态。

具体说来,非法证据包含以下几种情况:(一)获取证据的手段违法的证据。

包括司法机关以非法手段、方法收集的非法证据,也包括律师、当事人等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也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例如,利用试听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时,就要求试听资料的取得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不得偷录、偷拍,侵犯他人隐私权。

日本也曾有判例认为:“搜集证据采用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手段,限制他人的精神和肉体上的自由等带有侵犯人格的方法去搜集时,这本身就是违法,因此不得不否定其证据能力。

”①总之,证据材料的取得方法必须合法,该证据才具有证据资格。

论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论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20当代思潮论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述证据的概念以及它的特征。

证据是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刑事的证据体现出三个基本的特点。

第一个是它的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收集到的证据不仅要遵守法律程序,而且要符合法律形式。

必须经过法庭质证。

刑事证据的第二个特点是相关性。

相关性指证据必须和案件的事实情况有客观联系,与本案没有关系的事实或者信息,不能作为犯罪行为人进行犯罪的证据。

客观性是它的第三个特点。

客观性是说证据必须是客观的,它不应该受他人的主观意志的影响。

非法证据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的概念。

非法证据,是指侦查人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不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或者说是通过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

它可以被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地说,它指由不合法的主体提供和搜集到的证据,狭义的非法证据的的概念说的是得到的证据是用合法的手段获取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手段得到的证据进行排除的称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按照原则来说,法院是不接受不合法性质的证据的,因为它没有合法的证据具备的证据能力。

非法证据排除不仅要排除非法口头上证据,也要排除不合法的以实物形态存在的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中存在的问题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对定罪影响甚微。

非法证据排除的目的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实质和过程。

然而,在中国目前的司法实践,即使法院排除非法证据,一些情况下是受物质的影响。

如果排除非法证据起着关键作用的信念,法官会问原告采取其他证据补充,以便进一步提高控方的证据链。

即使排除非法证据,它不会影响最终的定罪和量刑的被告。

因此,应用程序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程序对案件处理结果影响非常小。

非法证据排除有难度。

非法证据的排除困难与人们的司法观念滞后有关。

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普通人的观念仍然倾向于追求实体正义,对非法证据的容忍带有功利色彩。

从社会大众对涉黑案件和冤假错案的完全不同的态度可以看出,在以前的案件中也可能存在酷刑,但普通人却能容忍这种程序上的缺陷。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XN N C N I NO G U
2 1 第 l 期 0 0年 1
论非法证据 排除 规则
李 慧 敏 ( 奎 县 广播 电视 大 学 黑龙 江 望奎要 】 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在证据 史上的进步 意义在于它所体现 的人性化理 念或者说 以人 为本的 思想。从程 序正 义和 实体正 义两方 面考察 ,该规则 的历 史价值和现 实价值都大 于其成 本 ,这是非 法证据排 除规 则能过 纯在 的根 源, 目前 需要研 究和 完善 的是 .如 何降低适 用 该规 则的成本 ,而降低 成本的 关键在 于总体正 义和 体现在个案 中的争议兼顾起 来。 【 关键 词】 非 法证 据排 除规则 ;价值 ;取舍 ;司法公正
近年来 ,随着我 国市场经济 的发展 和公民法律意 识的提 高 ,通过诉讼 去掉解 决问题的人和 事 日益增多 ,在打官 司过 程 中证据 就 成了决 定胜 负 的关键 ,当事人 各方 为 了打赢 官 司 , 可 以千方 百计 获取证 据甚至 执法人 员 为了办 成案子 也 可 以不惜动 用非法手段取证 ,这就 在客观上要求有一 部完整 的证据法律加 以有效 调整规范 。但 我国 目前 ,还未制 定出一 部 完整 的证 据法 , ,只有一 些分 散在 部 门法里 的高 法解 释 , 学术 界也 有争 论 ,争论 的焦 点 多集 中在非 法证 据排 除规 则 上 ,本文选 自该论题的 目的就 是通过对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的 探讨 ,力图在理 论上出尽共识进而 在立法上建立和 完善证据 规则体系 ,以便 更好的指导 司法 实践。
( 上接 第 3 9页)时 同地打 工 。在条件 较好 的地 区 ,可 以开 设 “ 妻房 ”的形式 ,解决农 民工的 生理和心 理上 的需求 , 夫 尽量促使农 民工夫妻的 团聚 ,提 高农民工的婚姻 的质 量。 充分 发 挥街 道 、乡 镇 、社 区 、工 会 、共 青 团 、妇联 、 关工委 、司法等基层组织 的作 用 ,在医疗卫生 、社 区文化 活 动 、娱乐 设施 、生活条件 等方 面为农 民工提供服 务 ,在丰富 农 民工 的业 余文 化生活等方面 下功夫 ,减少农 民工在 工余时 间的孤 独感 ,避免不健康 生活 。在村级建立 “ 家庭服 务调解 小组 ” ,吸纳农 村 当地 有一定威 信 的人 员作 为调 解 员 ,随时 掌握辖 区内农民工家庭情 况 ,对外 出打工人 员的婚姻纠纷及 时介入 ,及时调解 ,将矛 盾解 决在萌芽状态 ,从 而减少离婚 纠纷 的发生 。 ( 五) 强化 道德行为规范 ,提 升农 民道德素质 和家庭责 任感 1 、开 展家庭 美德建 设 ,提 高家庭 成员的 自身素质 。引 导 农村居 民树立科学 的家庭观 、婚姻观 ,正确处理婚姻家庭 关系 ,确立 以人 为本 的观 念 ,倡导恋爱和婚 姻 自由但并不是 无度的 自由 , 家庭婚姻持慎重态度 ,尽量避免因草率结婚 对 和 草率离婚而 引起 的伤 害 。 2 、开展 “ 五好文 明家庭 ”及 “ 美德在农 家 ”活 动 ,倡 导夫妻恩爱 、家庭 和睦 、尊老爱幼 的文 明家风 。 3 、组织 农村适龄 青年和 已婚人 员开展婚姻 家庭 等相 关 主题培 训 ,引导家 庭成 员正 确处理 家 庭与 事业 、工作 与 休 息 、社交 与家庭团聚等关 系。 4 、 在对进城 务工 人员培 训 中 ,要 指导农 民工 正确处理 外 出务工 与婚姻 家庭 、子女教育 、老人赡养的关系 ,增强 家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内容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内容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内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非法获得的证据进行排除的规则。

其主要目的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下面就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内容进行一番阐述。

一、非法证据的含义非法证据是指在获得证据的过程中侵犯了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规定的规定而得到的证据。

例如,非法搜查、非法拘禁、非法窃听、非法侦测等。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依法获得的证据,在证明有罪无罪方面应该予以保留,不能排除。

而对于非法证据,必须依据法律规定予以排除。

排除的内容包括证据本身及其衍生物。

三、非法证据排除的原则1.法律权威原则。

只有法律规定禁止的证据才能被排除,不能用道德标准或秩序观念替代法律标准。

2.原则性排除原则。

对涉嫌犯罪人,签订认罪认罚协议不算非法证据,但是,如果强制要求,即使认定犯罪,也应排除。

3.合理期待原则。

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某些证据仍然能够合理期待。

比如合法的巡视、检查和审计等。

四、证据排除的具体办法1.禁止使用非法证据。

2.排除被非法证据所影响的其他证据。

3.制止违法证据的发掘、调取、复制和传递。

4.排除非法证据的罗网。

五、非法证据排除的时机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上应该在每一审阶段都能够实现,但是,具体时机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如果一份证据在审理阶段已经被排除,再次出现该证据时,法官应该予以驳回。

总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核心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只有遵循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则,才能确保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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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徐博(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学院;哈尔滨150080)[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一项重要的证据规则,如何在我国构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我国证据法领域的一个热点问题。

本文首先介绍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和分类,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历史沿革。

然后又从三方面论述了在我国建立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要性,在文章的最后,提出了对我国如何构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一点建议。

[关键词] 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制度构建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一)非法证据的概念非法证据是证据理论中的特有概念,《牛津法律词典》解释称“非法取得的证据是指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

我国《诉讼法大辞典》将非法证据释义为“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

还有学者认为,非法证据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内容、证据形式、手机或提供证据的人员及程序、方法的证据材料。

1我国刑事证据法理论中队非法证据的概念作了进一步的界定:“非法取得的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司法警察、检察官和法官违反国家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关于收集证据应当遵守的原则和程序的规定所收集的证据”。

2由此可以看出,对非法证据的界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非法证据泛指才有违法的方法收集的一切证据材料,即收集证据的内容、形式、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人员及程序等都不合法。

从狭义上讲,非法证据是指司法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方法而取得的证据,也就是说在取得证据的手段、方式上不合法的证据,有学者称之为“非法取得证据”。

3(二)非法证据的分类对于非法证据的类型,学术界有学者对其进行了详细的分类:1.收集或提供主体不合法的非法证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做证人。

”若由上述主体作证人提供证据,将不符合法律对于收集、提供证据主体的规定,是非法证据。

2.取证程序不合法的非法证据。

这是一般意义上人们所理解的非法证据。

如刑事诉讼法第43条中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若以上述方法收集证据,将因为不具备收集程序的合法性而成为非法证据。

3.内容不合法的非法证据。

即不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或与案件事实无联系的事实材料,因其不具备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对案件事实的查明毫无意义而为非法证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1款也规定,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4.表现形式不合法的非法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1款列出了证据的七种表现形式,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1李学宽:《论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政法论坛》,1995年第2期。

2何玉波:《试论非法取得证据的可采性》,《现代法学》,1999年第6期。

3李学登:《证据法之基本问题》,台湾教育部出版,1982年版,第243页。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非法证据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与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证据依据一定规则予以排除的统称。

4也就是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执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涉及非法证据的证据能力,亦或说“可采性”问题,也就是说,司法机关能否将非法取得的证据材料予以采纳,作为定案的根据。

非法取得的证据材料,能否在法庭上提出,能否作为对被告人定罪的根据,是刑事诉讼中最易发生价值冲突的问题。

5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早起源于美国,自从20世纪问世以来,它在世界各国得以建立,并受到本国高度重视。

在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仅指审判时不得采纳违反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禁止非法搜查和扣押之保护性规定获得的证据。

广义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包括依据宪法修正案其他条款的规定排除有关证据的规则,通常包括自我归罪排除规则、宪法第六修正案排除规则、正当程序排除规则。

从世界各国的规定来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二是非法自白证据排除规则;三是“毒树之果”排除规则。

在我国的证据法理论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比美国的含义要广,与英国的也不同,它是一种特定的证据规则,不能泛指各种排除规则。

我国大多数学者在论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都认为该规则包括对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的排除和非法取得言词证据的排除。

非法取得实物证据的情形并不限于非法搜查和扣押,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的情形也不局限于非法取得的供述,还包括秘密侦查、诱惑侦查、电子监听等非法获取的言辞证据、非法获取的实物证据。

但非法搜查和扣押与非法供述是非法取证的两种主要情形。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自产生以来人们对其一直褒贬不一。

有人认为过分强调人权就会放纵犯罪;有人认为在实行排除规则过程中某些犯罪可能逃避处罚,但这是一个社会尊重人权所必须付出的代价。

非法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否应当确立的问题,实际上就是在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这两个相互冲突的价值目标之间如何进行选择、协调的问题。

由于法文化传统、政治因素等方面的不同以及特定时期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需要,不同国家之间以及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在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一问题的诉讼理论和具体对策方面往往存在着许多差异。

随着时代发展,在经济全球化、法制现代化、保护人权、程序公正成为司法现代化主题的背景下,两大法系之间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出现相互吸收、借鉴的趋势,各国该规则不断趋向成熟完善,显示出运行的良好态势。

笔者认为,作为现代刑事证据制度重要规则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己被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所吸收。

而一国或不同国家之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变迁,其在司法现代化进程中的地位与作用日益重要,折射出其背后蕴含的价值理念的变化。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历史沿革(一)“威克斯规则”的形成1791年美国通过了《权利法案》,它只有十个修正案组成。

作为一个保障个人基本人权的宪法性文件,《权利法案》在很长时间仅仅是一个宣言,人们的这些权利受到侵害后无法得到救济的,宪法第四修正案也不例外。

第四修正案旨在保护人们的隐私权,它规定“人民保护其人身、住房、文件和财物不受非法搜查和扣押的权力不容侵;除非有合理的理由认为有罪,以宣誓或者郑重声明的形式保证,并详细开列应予搜查的地点,应予扣押的人或物,否则不得签发搜查证”。

但是1914年的 weeksv.U.s一案改变了这一状况。

在1914年之前,美国一直受普通法的影响,认为除自白外,证据取得方法的不适当性4刘善春、毕玉谦、郑旭:《诉讼证据规则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第194页。

5刘善春、毕玉谦、郑旭:《诉讼证据规则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第195页。

与其可采性无关,“法庭不愿意仅仅由于警察不自觉所犯的错误而使罪犯逍遥法外”6。

另外,对采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可以通过其它途经对受侵害者以救济,如追究刑事责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914年 WeekSv.U.S案首次承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该案中,申诉人weeks是一个速递公司的雇员。

他被指控用邮寄的方式寄送彩票,违反美国刑法第217条。

警察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到被告人工作地点将其逮捕,后又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到Weeks的住所进行搜查。

Weeks没有同意开门,但警方根据邻居的指点发现WeekS家钥匙,并以此打开了被告人的家门。

联邦警察进入WeekS家的房间,发现一些信件和装有彩票的信封,将其扣押。

在联邦法院对被告人的审判中,控诉方提交这些被扣押的信件作为证据使用。

在该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裁决认为“非法搜查和扣押所获得的证据不得在联邦法庭上使用”7。

大法官Mr.JustiCeDay代表最高法院写的意见中认为警察无证搜查和扣押被告人的信件和财物的行为,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该证据是在违背宪法第四修正案的情形下获得的,不应当在审判中被采纳。

最高法院的意见还指出“如果信件、私人文件可以这样扣押、保留和用作对被指控犯罪的公民不利的证据的话,宪法第四修正案所提供的保护,即声明免受此类非法搜查和扣押的权力,终将变得毫无意义”。

8可见,设立该规则的最初目的是禁止和纠正警察的违法搜查、扣押的侦查行为,并使之成为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合理隐私权”(Legitimate Expectation of Privaey)的实施保障。

正是由于WeekS一案,之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要求美国联邦各级法院在审理中排除非法取得的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正式确立。

由于Weeks案的重大影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又称为“威克斯规则”。

不仅如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还在其后的判例法中该规则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

(二)非法自白排除规则的形成虽然在1966年之前己经有了关于非法自白排除规则的判例,但是直到1966年的Mirandav.Arizona一案,之后刁‘最终确立了非法自白排除规则。

1963年3月3日凌晨,在亚利桑那州菲尼克斯市,一名电影院女服务员下班回家,在路上遇到一名陌生男子把其拖入汽车,到一个偏僻的地方后将女孩强奸。

事后,女孩描述强奸她的人的体貌是一个戴眼镜的墨西哥裔男子,二十多岁,驾驶一辆50年代早期的车子,可能是福特或者克拉斯勒,但女孩表述经常不清,自相矛盾。

警方调查发现米兰达和女孩描述的强奸犯极为相似。

米兰达有长期的精神不稳定和犯罪史。

在警察局,警察安排女孩辨认,但女孩不能肯定就是米兰达,只是说米兰达和那晚强奸她的人很像。

侦探库利和杨将其带到审讯室,告诉他已被认出,并问他是否愿意供认。

两个小时后米兰达在书面供述上签字。

州检察官以米兰达的供述为依据,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为米兰达指定了一名叫穆尔的辩护律师。

穆尔在审判中以警方未告知米兰达获得帮助的权利为切入点,向法庭主张米兰达做的供述不具有可采性。

但法官驳回了其主张,判决米兰达犯绑架罪和强奸罪,判处20一30的监禁。

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也维持了原判。

案件最终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联邦最高法院裁决,撤销亚利桑那州的裁决,认定审前询问阶段被告人也享有获得律师帮助的宪法权利,警察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上述潜力以厄尔·沃伦首席大法官为代表的多数派认为,“米兰达未被告知其享有的律师帮助权,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特免权也就没有得到其它形式的有效保护。

没有上述权利告知,其供述不可6大法官本杰明·卡佐多的解释。

转引自[美〕乔恩·R·华尔兹:《刑事证据大全》(第二版),何家弘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46页。

7 Week v.United States,232 U.S.383(1914),转引自刘晓丹主编:《美国证据规则》,中国检查出版社2003年版,第1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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