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建设民工工资发放的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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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工资发放的管理措施

为规范公司和项目部对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劳务分包企业拖欠或克扣民工工资问题,确保劳务民工能拿到应得的劳务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操作的具体问题,制定

本措施。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本措施适用于公司下属各工程项目(包括联营工程项目,下同)的

劳务分包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民工。公司财务部负责本《措施》的执行和监督。公司下属各项目部必须严格按照本《措施》支付民工的劳务工资。

第二条项目部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应明确民工工资的发放办法,包括平

时每月支付民工生活费的标准和支付时间。

第三条劳务承包人在了解公司关于民工工资发放制度的前提下,必须签署《员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第四条民工工资分每月的生活费和最终的结算工资两部分发放,并必须委

托银行全部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严禁打包式的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第二节办理民工工资银行卡

第四条为每位实际出勤的民工本人办理银行工资卡。做到“只要有出勤,

必办工资卡”。

2、劳务承包人在签订《劳务合同》后,应在十个工作日之内,将进入项目

工地的所有民工(包括“包工头”及劳务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原件,收集齐

全后,交公司财务科办理银行工资卡。劳务承包人对其收集的身份证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3、公司将在中国****银行为每位民工办理银行工资卡,已经持有中国****银行卡的人员可免办,但需本人填写《免办工资卡申请单》,并注明卡号、账号及申办卡的银行名称(如中国****银行**分行或分理处)。

6、民工拿到银行工资卡后,应立即更换原来的银行初始密码。因各种原因

密码被泄而造成的损失,均由其本人负责。

7、后续进入项目工地施工的民工,应及时补办银行工资卡。

8、所办理的银行卡属持卡人私有,均由其本人妥善保管,工程完工或因其

它原因提前离开工地的,其银行卡由其本人负责处理。

第三节民工劳务工资的发放办法

1、每月5日发放上月民工劳务工资,如5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上班工作日。

2、每月1日,由劳务承包人以班组为单位编制上月《工资支付表》。劳务承包人对每份《工资支付表》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3、劳务承包人在编制好《工资支付表》后,分别由支付对象本人签字确认。

4、每月2日,劳务承包人在民工已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表》“劳务承包人”栏上签字确认后,交项目部负责人。

5、项目部负责人应在收到劳务承包人递交的《工资支付表》一天内审核完毕,并在“项目负责人”栏上签字确认后一式五份,其中返还劳务承包人两份(班组长一份、劳务承包人一份),项目部留存一份,项目部公示栏公开粘贴一份。

另一份于次日(即3日)交公司财务科。

6、公司财务科在收到项目部负责人递交的《工资支付表》后,即报公司经

理签字审批。并确保在三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将民工工资发放到每位民工的工资

卡上。

第四节民工劳务(最终)结算工资的发放办法

1、某班组完成施工内容,劳务承包人应及时与班组长(或“包工头”)结算应得劳务工资,并编制《工资(最终)支付表》,按照上述程序,交项目部负责人。

2、工程项目部应为该完工项目计算工作量,项目负责人根据《劳务合同》

填写《()班组劳务工资结算单》,同样一式五份,按照上述程序递交公司财务科,最终将民工应得的全部工资通过银行发放到每位民工的工资卡上。

3、因调动或其它原因提前离开工地的民工的(最终)结算工资,应参照上

述办法,在当月发放工资时,付清其应得工资。

4、余款(承包人利润部分)将按《劳务合同》所约定的支付条件支付给劳

务承包人所在的劳务公司。对一些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采取按季度进行结算,按所签《劳务合同》及当前完成工作量价款的80%并扣减直接发放至民工工资卡部分进行发放,剩余部分待其承包的所有工作内容完成后一次性清算。

第五节专业分包的工资发放

1、对工程项目分项工程专业分包的(包括投资方指定分包的),公司财务科应对承包人的工资发放行为进行监督,在“民工工资优先”原则上,先付民工工资,后付材料款,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2、承包人具备法人资格的:在支付工程款时,要求承包递交工资发放清单。

3、承包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人工工资参照本《措施》执行。

第六节财务要求

1、工程项目部、劳务承包人应做好工资发放的台账,记录整个施工过程中

每一个民工劳务工资发放的流水帐和总金额,以便随时与公司财务对账。

2、工资台账在付清所有劳务工资后,应将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3、公司财务科应视情况,及时与工程项目部、劳务承包人核对工资发放账目。

第七节其它

1、公司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民工工资的,公司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

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

2、民工与劳务承包人、劳务承包人与工程项目部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

由公司出面协调,协调不成的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机关的处理决定执行。

3、本《措施》自20 年10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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