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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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暂行)
2014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和《中国矿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矿大[201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人民币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仪器设备,需建立中国矿业大学固定资产台账,纳入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三条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学校仪器设备的安全完整、有效使用,为学校履行社会职能提供物质和技术保障。
第二章管理体制、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管用结合”的原则,实行校、院(部、处、室等)二级管理体制。财务资产部为学校仪器设备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各院(部、处、室等)(以下简称各单位)要指定一位分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各单位要配备与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
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对仪器设备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进行审核确认。
第六条财务资产部的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仪器设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组织编制学校仪器设备发展规划;协助职能部门审核专项资金项目中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组织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工作;
3、负责学校仪器设备的集中采购工作,组织起草并审核仪器设备采购合同,
统一办理进口免税和国产仪器设备的退税工作;
4、负责办理学校仪器设备的实物验收、登记入账、调拨调剂和维修、报废等日常管理工作;
5、负责仪器设备的账物管理、资产清查、统计上报及绩效评价工作;
6、负责督促学校仪器设备的有效利用及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分管负责人的管理职责
1、根据国家和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仪器设备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2、负责组织审查本单位仪器设备的配置及更新方案和仪器设备购置论证、维修维护、调剂、报损、报废等。
3、负责组织本单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促进仪器设备资源整合与共享共用,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和使用效益。
4、定期组织检查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及管理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有关问题。
第八条资产管理员主要职责
1、按照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和办事流程,切实做好本单位仪器设备的采购、验收,入账、调拨、借用、维修、报废等管理工作。
2、定期对本单位的仪器设备进行清点,做到账、卡、物相符。
3、对被盗、丢失、损坏的仪器设备,应及时上报本单位主管负责人和校内主管部门,及时办理相关的处置、赔偿手续。
4、协助学校主管部门做好本单位仪器设备的有效利用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配置
第九条仪器设备配置要符合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配置标准的,
应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条仪器设备配置要编制立项计划,涉及的部门要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专业建设以及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实际需要,分轻重缓急编制立项计划。仪器设备立项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严格按计划实施,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一条仪器设备配置要加强调研和论证,全面了解和比较产品的性能、
质量、价格等情况,保证所配置的仪器设备能够满足学校的需要。
第十二条10万元以上配置项目和自制、自研、改造的仪器设备必须进行调研和可行性论证,调研和论证不充分的一律不得购置。自制、自研、改造的仪器设备(包括请外单位加工制造)配置项目必须提供详细设计图纸和加工改造项目具体明细,明确技术指标和验收标准。
第十三条仪器设备配置必须保证安全,场地和安全防护条件不能满足仪器设备安全使用要求的,一律不得购置。
第四章采购
第十四条仪器设备的采购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规,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认真履行采购程序,确保仪器设备的采购质量。
第十五条仪器设备采购工作按《中国矿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暂行)》(中矿大财字〔2014〕13号)和《中国矿业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中矿大财字〔2014〕14号)执行。
第五章验收
第十六条仪器设备要建立严格的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制度,仪器设备验收工作按如下规定执行:
1、仪器设备到货后,单位资产管理员办理资产接收和核对手续;
2、项目负责人及时组织安装调试;
3、对性能指标进行验收。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仪器设备要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相关专家(3人以上)、财务资产部、各单位分管领导、实验室主任、项目负责人、资产管理员等组成。
第十七条验收主要内容
1、查验仪器设备和附件外表有无破损;
2、查验仪器设备的基本信息(产品名称、制造厂家、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是否与合同内容一致,附配件是否与装箱单相符,随带资料(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装箱单、保修卡、其它相关技术资料)是否齐全;
3、查验仪器设备各项功能指标是否与技术协议约定内容相符,是否达到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
4、查验仪器设备配套的安全保护措施是否到位;
5、对于升级和改造的设备需核对改造前后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仪器设备验收后,对于合格仪器设备,验收人员和使用单位应及时对验收结果签字确认;对于不合格仪器设备,验收人员和使用单位应及时向采购部门反馈意见。
第六章建账
第十九条凡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仪器设备,不论其何种经费及来源渠道,都必须在财务资产部登记建账,不得滞留账外。
第二十条基建、改造项目中的仪器设备必需从总造价中分割出来,按基建规定单独验收入账。
第二十一条仪器设备建账所需资料
1、仪器设备采购合同;
2、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发票复印件;
3、仪器设备验收报告;
4、 40万元及以上要提交《开放服务机组登记表》、《开放服务机组收费标准申请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基本信息表》和相关技术资料。
(5)自制设备(自研系统)需提交《自制设备论证报告》和校内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仪器设备的计价规定:
1、新购入仪器设备(含附件) 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验收入账;
2、自行研制和外协加工的仪器设备按实际成本入账;
3、对原有仪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扩充新功能,按照改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增记其原值。
4、接受捐赠的仪器设备,按照同类仪器设备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验收入账(接受捐赠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设备价值)。
5、无偿调入的仪器设备,按照原值入账,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同类仪器设备的市场价格或者估计价入账。
6、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按照仪器设备价值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入账(办理免税进口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设备价值)。
7、仪器设备维修、保养所支付的费用不增加仪器设备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