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暂行)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育部)
附件: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要在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下,由一位校(院)长分管仪器设备工作,并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确定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明致。
第七条要积极鼓励自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经技术鉴定合格后登记入帐。
第八条学校从事仪器设备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管理知识。
学校要重视仪器设备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提供各种参加培训、研讨、考察活动的机会。
对在实验技术方面作出成绩并取得成果的人员应给予奖励。
要制定行之有效的业务考核及技术等级晋升办法,使他们热爱本职工作,努力提高业务及管理水平。
第二章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第九条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
第十条教育部所管的贵重仪器设备范围。
1、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2、单台(件)价格不足4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配套使用,整套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3、单价不足人民币4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明确规定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各自所管贵重仪器设备的范围。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应根据教育事业和学科的发展规划,合理制定仪器设备的购置方案。
1(1)6%2(2)(3)(4)第十三条各校购置仪器设备,要选择能明确完善仪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索赔、保修,并能随时提供零配件的公司或厂家,保证所购仪器设备符合所需要的技术指标,并在验收合格后,能在可用期内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要有使用、维修等记录。
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检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中国矿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深部岩土力学与地下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实际,加强大型仪器设备从规划、论证、购置、运行、使用效益评价的全过程管理,按照“分类管理、成本补偿、独立核算、绩效评价”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是国家和学校公有资源,必须共享共用、不得独占使用。
除涉密和法律法规特殊规定限制,大型仪器设备均须开放共享。
实验室由各级各类学科建设经费、财政经费和科研经费购置的单价在人民币20 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单价在20 万元以下,性能良好、通用性强、可提供对外服务的仪器设备,均按照本办法开放共享。
第二章设备分类根据大型仪器设备建设目的、应用领域、具体功能、服务对象等,划分为三类:(1)通用型:具有多学科多领域应用特征,用于获取基本参数或数据,开展基础试验参数指标测试的仪器设备。
(2)专用型:用于单一学科或研究,具备一项或几项功能的设备,应用范围具有一定的学科局限性,主要用于数据采集、现场测试等的仪器设备。
(3)研制型:根据研究需求,研制开发的具有特定研究对象和应用领域内的专用试验装备与系统。
实验室每年年终更新、公布一次仪器设备共享分类表。
仪器设备归类可根据仪器设备升级改造、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对于不同类型的仪器设备,使用不同开放共享办法及基本收益额度要求(具体分类情况见附1: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分类表)。
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分类管理与开放共享办法如下:(1)通用型设备,由实验室统一负责管理、开放、运行、维护,技术人员的工作考核由实验室负责。
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院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投资效益,保障教学、科研、生产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及上级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院仪器设备管理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为培养高素质的技术技能型人才服务。
第三条我院仪器设备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法规和规定,坚持合理配置、优化结构、提高效益的原则,确保仪器设备的安全、完整和高效运行。
第四条我院仪器设备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我院成立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院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组成。
第六条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全院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和办法;(二)审批全院仪器设备采购计划和经费预算;(三)监督全院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四)协调解决仪器设备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五)组织对仪器设备的检查、评估和奖惩。
第七条院教务处是全院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院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教务处设仪器设备管理科,其主要职责:(一)负责制定和完善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和办法;(二)负责编制全院仪器设备采购计划和经费预算;(三)负责仪器设备的验收、登记、入账、调拨、报废等工作;(四)负责仪器设备的使用培训和指导;(五)负责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维修;(六)负责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分析和评估;(七)负责仪器设备管理的统计和信息发布;(八)负责对全院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仪器设备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仪器设备管理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责任心,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三章采购与验收第九条仪器设备的采购必须按照学院采购规定和程序进行,确保质量、价格公正合理。
第十条仪器设备的采购应当根据教学、科研、生产等需要,进行科学论证,合理预测,确保仪器设备的性能、规格、型号等符合实际需要。
仪器设备管理制度(3篇)
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仪器设备管理,合理利用和保护仪器设备资源,提高科研与实验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内所有科研、实验室、技术中心等相关部门,以及与仪器设备管理有关的所有工作人员。
第三条仪器设备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类管理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仪器设备的分类标准根据功能、用途、价值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进行划分,具体分类标准由仪器设备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及时更新。
第五条仪器设备的使用应遵循健康、安全、环保和经济的原则,使用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严禁违规操作和滥用仪器设备。
第六条仪器设备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维修、保养和更新,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延长使用寿命。
第七条仪器设备的使用记录应按实际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包括仪器设备的名称、型号、编号、使用时间、使用人员等内容,并及时归档保存。
第八条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应加强仪器设备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并定期进行设备使用情况的统计分析和评估。
第九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仪器设备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暂停使用权限、处罚款等。
第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仪器设备管理部门所有。
第二章仪器设备的购置第十一条仪器设备的购置应根据科研和实验的具体需求进行规划,明确所需的设备种类、数量、性能要求等,编制采购计划并报批。
第十二条仪器设备的采购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采用公开招标、比价、协议供货等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仪器设备的验收应由专业人员进行,验收内容包括外观质量、功能性能、使用寿命等方面,确保设备达到要求的标准。
第十四条仪器设备采购完毕后应立即进行设备登记,包括设备的名称、型号、生产厂家、购买日期等信息,并贴上相应的标识。
第十五条购置的仪器设备应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办理保险手续,确保设备在发生意外损坏或丢失时能得到相应的补偿。
第三章仪器设备的使用第十六条仪器设备的使用应符合科研和实验的需要,严禁将仪器设备用于其他非科研和实验的目的。
《本科实践教学条件建设管理办法(试行)》(14京教字16号)
中矿大京教字〔2014〕16号关于印发《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本科实践教学条件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学院,各有关单位:本科实践教学条件建设是改善实践教学条件,推进实践教学模式改革,提高实践育人质量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本科实践教学条件建设和管理工作,经认真研讨并广泛征求意见,学校研究制定了《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本科实践教学条件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经2014年3月17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本科实践教学条件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中国矿业大学(北京)2014年3月26日附件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本科实践教学条件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1.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本科实践教学条件建设和管理,促进本科实践教学条件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切实提高本科实践教学的综合能力和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2.本科实践教学条件建设是根据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所列的实验课程、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创新教学环节的教学需要,开展本科教学实验室、实验教学中心、实践教学基地、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实验室(基地)”)等实践教学条件的新建、扩建、改建工作。
3.本科实践教学条件建设实行“总体规划、分级管理、项目实施”的工作模式。
学校依照“科学规划、突出重点、效益优先、资源共享”的原则,按年度分步实施本科实践教学条件建设。
学院依照建设计划组织和实施本科实践教学条件建设,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基地)完成工作任务。
具体建设内容依托实验室(基地),实行项目管理,采取“项目申报、专家论证、过程管理、验收评估”等管理程序,确保建设顺利实施。
4.本科实践教学条件建设重点支持和优先考虑学生受益面大的通识教育课、学科基础教育课实验室,新建专业的实验室(基地)建设。
二、工作组织1.学校根据学校改革与发展总体规划和人才培养专项规划,从本科教学全局出发,确定本科实践教学条件建设总体方向和工作要求。
实验室仪器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实验室仪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验室仪器管理,保护实验室仪器的安全和有效使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的购置、使用、维护、保养、报废等工作。
第三条实验室仪器分为公用仪器和专用仪器两类。
第四条所有实验室仪器均必须按照操作手册进行正确使用,严禁擅自拆解、改进、私自盗用等行为。
第五条实验室仪器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监督检查,单独负责管理的仪器可以委托有经验和技术力量的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第六条实验室仪器的购置、调拨、领用、验收和报废等手续必须符合国家和上级机关的相应规定。
第二章实验室仪器的购置第七条实验室仪器的购置计划由实验室管理机构负责编制,要与实验室科研工作的需求相适应。
第八条实验室仪器的采购必须按照国家和上级机关的相关采购规定进行,严禁违规操作。
第九条实验室仪器的采购流程包括需求确认、编制采购计划、招标、评审、合同签订、支付和验收等环节。
第十条实验室仪器的购置费用要纳入实验室的财务预算,并且要做到财务收支的公开透明。
第十一条实验室仪器的安装调试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保证安全达到使用要求。
第三章实验室仪器的使用第十二条实验室仪器的使用必须根据操作手册进行,严禁擅自操作、使用方法不正确或危险的行为。
第十三条公用仪器必须提前预约,按照预约时间使用,不得超时使用或超量使用。
第十四条实验室仪器的使用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书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使用实验室仪器的人员必须爱护设备,确保正常使用和安全性,使用完毕后要及时清洁、保养,将仪器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
第十六条对于实验室仪器的损坏、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使用人员应及时向管理机构报告,并配合维修人员进行修复。
第十七条实验室仪器的使用记录必须详细、准确,包括仪器名称、使用时间、使用人员、使用情况、问题反馈等信息,并由使用人员和管理机构确认。
第十八条实验室仪器的定期检测、校正工作由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进行,确保仪器的准确度和可靠性。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方法一、前言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是一项紧要的工作,为确保仪器设备的正常使用,提高仪器设备的科学化管理和运行效能,规范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订立本方法。
二、管理目标本方法旨在规范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掌控仪器设备的数量、质量和使用方式,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三、管理制度1、仪器设备管理机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机构是负责仪器设备采购、建设、管理、维护和修理、运营、清查等工作的机构。
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是仪器设备管理的最高组织机构。
2、仪器设备建设规划学校仪器设备建设规划是依据学校进展战略、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需要,订立仪器设备建设的总体规划。
3、仪器设备采购管理依据学校仪器设备建设规划和学科需求,订立采购计划,依照公开、公正、公正的原则,进行招标、拍卖或委托代理等方式采购。
4、仪器设备使用管理(1)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作用,加强设备使用效率,保护仪器设备的安全性、稳定性和牢靠性。
(2)设备使用人员必需经过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方能使用。
(3)设备使用人员必需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使用和维护。
(4)设备使用人员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发觉问题适时处理。
5、仪器设备维护管理(1)设备维护人员必需经过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方能从事维护工作。
(2)设备维护人员必需依照相关规定进行维护和保养。
(3)设备维护人员应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维护,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6、仪器设备清查管理(1)高等学校应建立相应的仪器设备盘点、清查及管理机制。
(2)定期进行设备清查,并与原始数据进行比对,确保数据精准无误。
(3)对于无用的、报废的设备适时处理。
四、管理要求1、保障资金高等学校应当充分保障仪器设备建设和使用的相关资金,确保仪器设备的质量和数量能够能够充足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需要。
2、加强意识高等学校应当提高仪器设备管理意识,加强仪器设备管理的紧要性,落实仪器设备管理责任制。
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仪器设备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使用各类经费采购仪器设备及维保、实验室家具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仪器设备采购活动,指学校各单位以购买、委托开发、委托加工、自制等方式获得仪器设备的行为。
第四条仪器设备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注重效益和节约办学成本。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的归口职能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我校仪器设备采购与管理制度,参与重大仪器设备的立项论证,审核用户采购需求,按照学校要求组织相关采购活动,签订合同与履约验收等。
第六条校内各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其经费管理范围内仪器设备的预算与编制。
第七条校内各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仪器设备采购前期调研与论证、项目计划和预算申报等准备工作,确定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技术要求,协助做好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以及合同执行、履约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论证与申购第八条计划购置单价在学校集中采购限额以上的仪器设备,用户单位要进行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
单价在学校集中采购限额至5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用户单位组织3人及以上专家进行论证;单价50万元(含)至10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用户单位会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5人及以上专家进行论证;100万元(含)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由用户单位会同预算管理部门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5人及以上专家进行论证,且必须有相关领域的校外专家参与论证。
第九条计划购置单价在政府采购限额以上的进口仪器设备的论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用户作为采购项目的最初发起人,应当对采购仪器设备的市场供应情况(技术、服务、价格等)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大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大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和《—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发展,完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按照放管结合、权责对等、优化服务的总体要求,依据《—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仪器设备,是指校内各单位使用学校各类资金采购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在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与学校招投标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下,校内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制定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细则和流程,加强内部控制管理,明确工作责任,组织好本单位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采购工作,工作细则和流程须报投标管理中心备案。
各单位应当成立采购执行小组,具体负责明确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确定拟成交供应商、审查采购合同、监督合同执行、组织项目验收等。
采购执行小组成员由各单位自行确定,人数为3人或以上单数。
校内各单位正职领导(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是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采购工作负责。
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经费负责人和采购执行小组是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采购过程及采购结果负责。
第四条校内各单位在执行采购前应当完成立项工作并落实经费。
第二章科研仪器设备认定与采购分级管理第五条各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根据拟采购设备用途,确定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
使用科研经费或高端人才科研启动费采购的,其认定工作由项目负责人负责;使用其他经费采购的,其认定工作由各单位负责。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非科研使用的仪器设备按照科研仪器设备进行采购,不得采购与科研项目实际需求无关的货物,若需采购照相机及器材、通用摄像机等可挪作非科研用途使用的仪器设备,须经所在单位分管采购工作的副职领导及所在单位正职领导严格审批。
第六条学校按照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对采购进行分级管理:(-)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科研仪器项目,由校内各单位自行采购;(二)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含本数)至—市政府集中采购限额(以—市财政局发布的通知为准)以下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执行学校集中采购;(三)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政府集中采购限额以上或品目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执行政府集中采购。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学校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科学配置资源,促进大型仪器设备跨学科、跨单位面向社会开放共享,更好的支撑学科发展、促进科技创新、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以及科技部、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大型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型设备)是指单台(套)资产原值40万元(含)以上,用于教学、科研的大型设备和设施。
学校在满足校内需求基础上,遵循“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原则,按照“教学、科研、服务”和“本单位、校内单位、校外单位”优先级充分利用,实行开放共享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大型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工作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开放机组”三级管理责任体系。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坚持开放共享责任落实到岗到人,推动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高效管理。
第四条学校成立大型设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大型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研究推进方案,监督工作进程和成效。
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研究生院、发展规划处、教务处、科技处、人事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信息化建设处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实验室管理处,主要职责包括:(一)建立大型设备开放共享管理体系,制定大型设备管理的各项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大型设备建设论证、验收等工作。
(三)负责指导公共分析测试平台(以下简称公共平台)建设,统筹资源的配置与协调,监管公共平台的日常运行与管理。
(四)建设学校大型设备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网络平台),监督管理全校大型设备开放共享情况,负责相关信息的统计上报和发布。
(五)对大型设备的收费标准进行审核、论证。
(六)负责公共平台服务合同和经费的管理。
(七)对大型设备的使用和开放共享进行考核评价。
第五条学校成立大型设备开放共享专家督导组,负责督查各单位大型设备开放共享工作,检查各单位开放共享组织实施、日常管理、服务成效等情况,撰写检查报告,提出改进意见。
设备仪器的管理制度
设备仪器的管理制度实训室仪器设备是教学、科研实训重要的物质基础和技术手段。
实训仪器的完好率是衡量仪器设备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
为提高本专业实训室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特制定本规则。
一、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要做到“三好”(管好、用好、维护好)、“三防”(防尘、防潮、防震)、“四会”(会操作、会保养、会检查、会简单维修)、“四定”(定人保管、定人维护、定点存放、定期校验),保证仪器设备性能完好可靠。
二、为保证实训课所需仪器正常运行和完好率的达标,定期检查仪器设备完好状况三、加强仪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
发生故障要及时送修,以确保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不影响正常的实训教学。
四、使用仪器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实训室有关管理规章制度。
五、操作过程中若发现仪器使用故障应及时向实训技术人员汇报,并申请维修。
如因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六、爱护公共财物,不得任意损坏或浪费。
损害公物要赔偿,在实训中损坏仪器,要填写实训仪器损坏单,教师签署赔偿意见报相关部门处理。
七、仪器设备借出,须经实训室主任同意,并办理借用手续。
1 、目的确保实验室使用的仪器设备正常运行和使用。
2 、范围各实验室内分析仪器等。
3、职责3.1 实验室主任统筹管理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正常运行和使用。
3.2 仪器管理人员和仪器使用人员负责对仪器设备进行购置、安装、调试、保养和维护。
4、仪器设备的购置4.1 根据工作需要,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由仪器管理人员和仪器使用人负责拟购仪器的调研和采购。
4.2 调研过程中,仪器管理人员和仪器使用人必须尽可能多地了解各个厂家仪器的性能,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选定仪器型号,报部门负责人批准。
4.3 所购仪器必须符合合同规定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做退货或与供货方协商处理。
4.4 小型电器设备和设施的购置直接由设备设施负责人提出计划,实验室主任批准,并做好记录。
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管理办法
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我校近年来大型精密贵重科研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型仪器设备)数量迅速增加。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促进大型仪器设备对外开放使用,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减少重复购置,避免闲置性浪费,逐步实现资源共享,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称的大型仪器设备包括:(一)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各类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二)单台价格不足人民币4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整套价格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三)单价不足人民币4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校内数量不超过两台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符合上述范围的大型仪器设备,且性能指标先进、运转正常,有专人管理和维护,能保证相应开放时间的,都应按本办法参与共享使用,否则将由学校重新调拨使用。
第四条拟共享使用仪器设备,由具体管理该仪器设备的单位配合资产管理处,完善共享平台建设,内容包括:(一)仪器名称、型号、价格、国别、厂家、购置日期、保管单位、放置地点、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主要性能指标、功能及服务范围、当前运行状况、可供开放的时间等;(二)拟开放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管理规章制度。
包括:操作规程、使用与维护规程、开放服务内容等。
开放服务内容应体现测试性仪器设备与工具性仪器设备的不同要求;(三)收费:包括收费标准,测算收费标准的依据,并注明免费提供实验用低值易耗品的品名、数量。
对校外开放使用的仪器设备,收费标准需经物价部门审核批准。
收费原则上要低于校外单位同等实验的收费。
第五条申请大型仪器设备对外开放使用的单位须履行以下承诺:(一)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二)为用户提供及时的技术保障和可靠的分析测试结果;(三)保证仪器设备完好;(四)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向用户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五)不以任何借口拒绝接受用户的研究或测试任务。
第六条对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应有专人管理。
管理人员应熟练操作,勤谨敬业,并负责做好贵重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包括:使用记录、维护记录、故障记录、维修记录等)。
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由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统一调配、使用。
仪器设备专职管理员按中国矿业大学实验室与设备处和省教育厅(省级重点实验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仪器设备登记、使用和维护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条实验室仪器设备应“面向社会、开放使用”,以提高使用效率,同时应优先满足本室科学研究、教学实验的需求。
第三条按照仪器设备的功能和使用特点划分为公共管理和委托研究组管理两大类。
第二章公共管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四条公共管理的仪器设备包括大型实验设施、仪器设备,通用仪器设备,以及专门用于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学的仪器设备等。
大型实验设施、仪器设备指价值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五条公共管理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集中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每台(套)仪器设备应由实验室指定的专门管理员负责该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第七条管理员负责所管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养,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并尽快恢复到正常状态,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
第八条管理员要做好仪器设备的使用状态和运行时间等记录,并按年度做好仪设备器利用率统计、文件归档工作。
第九条必要时,管理员应编写仪器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制订安全操作规程、维护保养制度和校验制度。
第十条重点实验室依据所制订的仪器设备使用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对纵向课题、校内用户(含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成员)酌情优惠。
第三章委托研究室管理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委托研究组管理的仪器设备包括研究室、课题组通过科研投入购置的专用仪器设备,及211工程、重点学科建设、重点实验室等投入购置的、实施公共管理以外的仪器设备。
第十二条委托研究室管理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主任代表重点实验室与研究室主任或研究组长签订《仪器设备委托管理责任书》,并明确仪器设备所处的状态和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研究室主任对于实验室委托管理的仪器设备,要明确具体管理员作为责任人,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报实验室备案。
第十四条各研究室有责任对委托管理的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并严格执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必要时应承担实验室委托的各类实验。
中国矿业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6、大型仪器设备安装调试后,管理人员首先要填写《中国矿业大学大型设备验收报告》,写明设备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单价、主要性能指标、附件名称及数量、到货时间、安装过程、运行状态、参加人员等,并由设备负责人签字,然后通知设备管理科的人员到现场一起进行实物验收。
7、填写好验收报告后,管理人员要及时到设备管理科办理验收入账手续,并向设备管理科提供"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申请报告"、"领导批文"复印件、"购货合同"复印件、"中国矿业大学大型设备验收报告"及"购货发票"复印件。以上资料缺一不可,否则设备管理科将不予验收。
中国矿业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1、凡单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和国家科委统管二十三种大型精密仪器均属本办法管理范畴。
2、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应先填写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申请书,并进行充分论证,内容包括:购置理由、选型论证、安装及使用条件、效益预测等。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议审查,单价在20万元以下的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处长审批;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由主管校长审批;100万元以上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校长批准。
10、大型仪器设备的说明书及全套随机文件材料存放在仪器设备使用单位,由专人负责保管,配备专门的档案装具存放,并在学校档案馆的指导下对其进行整理编目、上架排列,编制案卷目录一式两份。一份移交学校档案馆保存,一份留实验室备查。
中国矿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申购论证程序
中国矿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申购论证程序第一条建设单位在购置大型仪器设备时要充分考虑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要考察学校和周边地区现有仪器设备的状况。
同时承诺拟购大型仪器设备的年使用机时不少于800小时。
第二条拟购大型仪器设备与校内已购仪器设备同型号或同档次,且已购仪器设备年使用机时不满1200小时的不能申购同类新仪器设备;拟购仪器设备与校内已购仪器设备虽然不同型号或不同档次,但主要技术指标没有改变的,不能申购同类新仪器设备。
第三条大型仪器设备是学校的优质资源,建设单位必须对外开放使用。
第四条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的审批程序1) 申购单位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交《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报告》;2) 由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评审;3) 报分管校长审批;4) 由校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凭《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报告》执行采购;第五条大型仪器设备申购可行性论证的内容:1)仪器设备对学科发展的意义和必要性;2)拟购大型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大型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3)拟购大型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置后每年所需不低于购置费3%~6%的运行维修费的落实情况;4)技术力量的配备、大型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5)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6)对外开放使用方案;7)使用效益预测(属于更新的大型仪器设备要提供原大型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年计划使用机时、风险分析;第六条建设单位提供的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报告作为每年考核的主要依据,由各相关学院和“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组织考核,考核结果网上公布。
第七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日常事务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管理。
《中国矿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科研经费外拨管理办法》
中国矿业大学文件中矿大…2013‟24号关于印发《中国矿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等四个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学院、部、处、室,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学校科研项目管理、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进一步推动我校科研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形成了《中国矿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中国矿业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中国矿业大学科研绩效管理办法》、《中国矿业大学科研经费外拨管理办法》等四个管理办法。
经2013年7月2日第10次校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1.中国矿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2.中国矿业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3.中国矿业大学科研绩效管理办法4.中国矿业大学科研经费外拨管理办法中国矿业大学2013年11月5日中国矿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3年11月5日印发附件1中国矿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的科研经费管理,推动学校科研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等规定,现对我校原有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是指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和产品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或成果推广等科研项目的经费。
(一)科研经费按照项目来源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和校内科研经费三大类。
1.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并纳入国家财政拨款支持的从事科学研究经费。
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XXX仪器设备管理制度一、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1、我校实验室(包括各种操作、训练室、实基地),均隶属于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
2、实验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根据学校学科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和科研的需要及财务的可能,由学院提出购置仪器设备计划。
由教务处汇总,编制年度仪器设备申请计划,提请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3、仪器设备的统计资料,是制定计划的依据,报帐填写设备验收单时按要求认真填写。
单价大于5万元以上的设备,要认真填写“大型精密仪器管理卡”,实现仪器设备的现代化管理。
4、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实验室要实行岗位责任制。
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制定操作规程和保养制度。
5、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必须选派业务能力较强的工程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和指导使用。
建立使用技术档案,从购置报告到报废处理过程中的管理、使用、维护、检修的记录和有关文件资料,应成为设备管理和使用的技术依据。
6、实验室建设组责任教师组织有关实验技术人员,根据仪器设备性能特点和使用情况,进行经济和技术状况分析,做到对设备的合理使用,适时更新。
精度和性能下降的可降级使用或调往其它单位。
7、要避免仪器设备的积压和浪费。
对长期没投入使用的仪器设备,查明原因,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处理。
对有积压和浪费的,要追查责任,进行处理。
仪器设备属国家的财产,对资产的有偿调拨、处理等收入,统一由学校财务部门办理收款手续。
二、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为了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校内教学、科研实验对所用低值品的科学管理及妥帖利用,防止积压浪费。
特制定本办法。
1、凡不够固定资产标准(代价在500元以下)又不属于材料和易耗品范围的用具装备,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文件用品等,均归类为低值品。
2、实验室建设组责任教师根据需要和实验经费的可能提出低值品的年度购置计划。
仪器设备保管和维护管理制度(三篇)
仪器设备保管和维护管理制度1.保管管理制度:(1)仪器设备应按照规定摆放,并在摆放处标明仪器设备的编号、名称、规格型号、购置日期、使用部门、责任人等信息。
(2)仪器设备的保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仪器设备。
(3)仪器设备保管人员应定期巡查和检查仪器设备,确保其良好的使用状态。
(4)仪器设备的借用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进行,借用人员应填写借用申请表,并经过保管人员批准和签字。
(5)借用仪器设备的人员应妥善保管,遵守使用规则,不得私自更改仪器设备设置和参数。
2.维护管理制度:(1)保管人员应按照设备的维护手册和操作规程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定期检查设备的布线、连接线和仪器仪表的插拔情况,及时修复损坏的线缆和插头。
(3)定期校准和检测仪器设备,确保其精度和准确性。
(4)设备故障应及时报修,并记录故障情况、维修过程和维修结果。
(5)定期组织对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和审查,分析设备的使用效果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3.安全管理制度:(1)仪器设备保管人员应具备安全操作的知识和技能,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
(2)使用仪器设备时应佩戴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如手套、护目镜等。
(3)严禁未经许可私自拆卸、修改仪器设备。
(4)仪器设备使用后应及时清洁和消毒,保持设备的卫生和干净。
(5)保管和维护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或事故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
4.违规处理制度:(1)对违反仪器设备保管和维护管理制度的人员,根据违规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如警告、罚款、停职等。
(2)对故意破坏或盗窃仪器设备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因违规操作或管理不善导致设备故障或事故的人员,要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和赔偿。
仪器设备保管和维护管理制度(二)1、建立设施设备保管和维护的管理制度,保证企业用于药品设施设备能正常发挥作用,从而为药品质量提供物质保障。
2、建立设施设备管理台帐,应有登记、使用和定期检定的记录。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中央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大型仪器设备是指纳入学校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并且单件或成套账面原值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其中,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属教育部所管的大型仪器设备。
第三条学校成立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大型仪器设备的建设规划、购置论证、评价管理及运行管理机制进行决策、咨询和评议。
主任由主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学科建设办公室、科学技术研究院、技术研究开发院、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学科专家组成。
第四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设备处)是大型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论证管理第五条单价或成套价格在4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前必须组织论证,对申购大型仪器设备的必要性、先进性、适用性、合理性、共享性、使用效益分析及后续开发计划等进行综合评价。
申购单位应填写《大型仪器设备论证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一)申购设备的先进性、必要性、适用性和发挥的作用;(二)选型理由(包括提供不少于三家国内外厂商同类设备的性能价格比较);(三)本校、本地区、国内同类仪器的分布及使用情况;(四)申购设备的功能和技术指标;(五)安装使用的环境及条件落实,包括房屋场地、防磁防震、电力、网络、水、燃气等保证设备正常启用的条件;(六)对保障仪器设备正常运行必须的设备和设施要一并论证;(七)说明新设备运行后产生的废液、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电磁辐射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况,确保达到环保要求;(八)人员配备情况、设备使用效益及开放共享计划和承诺;(九)年运行费、维修费预计及经费来源规划。
x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x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教财函〔2013〕55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和《x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校国资〔2015〕1号)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仪器设备,是指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和功能的通用设备或专用设备(含交通工具、软件)。
凡产权属于我校的仪器设备,不论其购置经费性质(教学、科研、行政、各项专项或基金、自筹资金等)及进入渠道(购置、自制、接受捐赠等),都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单台(套)价值(以下统称为“单价”)在1000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及其零配件作为固定资产由学校统一建账管理,其中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属于学校大型仪器设备。
单价在10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不计入学校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参照本办法自主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账物相符、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学校、使用单位、领用人三级管理体制。
每台仪器设备均应落实使用单位和领用人。
使用单位指使用仪器设备的校内二级单位或校机关部处;领用人指设备使用人或保管人,必须是在编在册教职工。
各级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必须明确责任,落实到人,保证仪器设备账实相符。
第五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管理,主要抓好如下工作:1.完善学校仪器设备管理规章制度与责任体系,并对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规范仪器设备申购论证及审批管理;3.规范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建立并维护全校仪器设备台账;4.促进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5.规范仪器设备处置管理;6.建设学校仪器设备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管理信息化网络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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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暂行)2014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和《中国矿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矿大[201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人民币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仪器设备,需建立中国矿业大学固定资产台账,纳入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三条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学校仪器设备的安全完整、有效使用,为学校履行社会职能提供物质和技术保障。
第二章管理体制、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管用结合”的原则,实行校、院(部、处、室等)二级管理体制。
财务资产部为学校仪器设备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各院(部、处、室等)(以下简称各单位)要指定一位分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各单位要配备与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
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对仪器设备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进行审核确认。
第六条财务资产部的管理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仪器设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组织编制学校仪器设备发展规划;协助职能部门审核专项资金项目中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组织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工作;3、负责学校仪器设备的集中采购工作,组织起草并审核仪器设备采购合同,统一办理进口免税和国产仪器设备的退税工作;4、负责办理学校仪器设备的实物验收、登记入账、调拨调剂和维修、报废等日常管理工作;5、负责仪器设备的账物管理、资产清查、统计上报及绩效评价工作;6、负责督促学校仪器设备的有效利用及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分管负责人的管理职责1、根据国家和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仪器设备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2、负责组织审查本单位仪器设备的配置及更新方案和仪器设备购置论证、维修维护、调剂、报损、报废等。
3、负责组织本单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促进仪器设备资源整合与共享共用,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和使用效益。
4、定期组织检查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及管理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有关问题。
第八条资产管理员主要职责1、按照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和办事流程,切实做好本单位仪器设备的采购、验收,入账、调拨、借用、维修、报废等管理工作。
2、定期对本单位的仪器设备进行清点,做到账、卡、物相符。
3、对被盗、丢失、损坏的仪器设备,应及时上报本单位主管负责人和校内主管部门,及时办理相关的处置、赔偿手续。
4、协助学校主管部门做好本单位仪器设备的有效利用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配置第九条仪器设备配置要符合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配置标准的,应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条仪器设备配置要编制立项计划,涉及的部门要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专业建设以及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实际需要,分轻重缓急编制立项计划。
仪器设备立项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严格按计划实施,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一条仪器设备配置要加强调研和论证,全面了解和比较产品的性能、质量、价格等情况,保证所配置的仪器设备能够满足学校的需要。
第十二条10万元以上配置项目和自制、自研、改造的仪器设备必须进行调研和可行性论证,调研和论证不充分的一律不得购置。
自制、自研、改造的仪器设备(包括请外单位加工制造)配置项目必须提供详细设计图纸和加工改造项目具体明细,明确技术指标和验收标准。
第十三条仪器设备配置必须保证安全,场地和安全防护条件不能满足仪器设备安全使用要求的,一律不得购置。
第四章采购第十四条仪器设备的采购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规,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认真履行采购程序,确保仪器设备的采购质量。
第十五条仪器设备采购工作按《中国矿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暂行)》(中矿大财字〔2014〕13号)和《中国矿业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中矿大财字〔2014〕14号)执行。
第五章验收第十六条仪器设备要建立严格的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制度,仪器设备验收工作按如下规定执行:1、仪器设备到货后,单位资产管理员办理资产接收和核对手续;2、项目负责人及时组织安装调试;3、对性能指标进行验收。
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仪器设备要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相关专家(3人以上)、财务资产部、各单位分管领导、实验室主任、项目负责人、资产管理员等组成。
第十七条验收主要内容1、查验仪器设备和附件外表有无破损;2、查验仪器设备的基本信息(产品名称、制造厂家、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是否与合同内容一致,附配件是否与装箱单相符,随带资料(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装箱单、保修卡、其它相关技术资料)是否齐全;3、查验仪器设备各项功能指标是否与技术协议约定内容相符,是否达到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4、查验仪器设备配套的安全保护措施是否到位;5、对于升级和改造的设备需核对改造前后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仪器设备验收后,对于合格仪器设备,验收人员和使用单位应及时对验收结果签字确认;对于不合格仪器设备,验收人员和使用单位应及时向采购部门反馈意见。
第六章建账第十九条凡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仪器设备,不论其何种经费及来源渠道,都必须在财务资产部登记建账,不得滞留账外。
第二十条基建、改造项目中的仪器设备必需从总造价中分割出来,按基建规定单独验收入账。
第二十一条仪器设备建账所需资料1、仪器设备采购合同;2、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发票复印件;3、仪器设备验收报告;4、 40万元及以上要提交《开放服务机组登记表》、《开放服务机组收费标准申请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基本信息表》和相关技术资料。
(5)自制设备(自研系统)需提交《自制设备论证报告》和校内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仪器设备的计价规定:1、新购入仪器设备(含附件) 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验收入账;2、自行研制和外协加工的仪器设备按实际成本入账;3、对原有仪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扩充新功能,按照改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增记其原值。
4、接受捐赠的仪器设备,按照同类仪器设备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验收入账(接受捐赠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设备价值)。
5、无偿调入的仪器设备,按照原值入账,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同类仪器设备的市场价格或者估计价入账。
6、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按照仪器设备价值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入账(办理免税进口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设备价值)。
7、仪器设备维修、保养所支付的费用不增加仪器设备原值。
第二十三条仪器设备实行统一登记建账制度。
购置的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必须在仪器设备归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建账手续。
未办理建账的仪器设备,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七章使用管理第二十四条仪器设备应安装存放在校内(含校外产权地点),特殊情况安装存放在校外需报学校批准。
仪器设备的安装存放地点和配套设施应满足仪器设备的使用要求和安全要求。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必须建立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包括制订操作规程,使用、维护、维修制度,建立技术档案,对仪器设备管理使用人员进行培训考核,保证人员和仪器设备安全。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要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禁止任何形式的闲置浪费、公物私化、擅自外借、出租、丢弃设备等行为。
对本单位长期闲置不用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报送财务资产部,财务资产部要不定期将闲置仪器设备上网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办理相应的调剂、调拨手续。
第二十七条学校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借给校外单位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外借的仪器设备,需签订书面协议履行审批手续,并报财务资产部备案。
仪器设备在校内各单位之间借用或特殊仪器设备(如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无线移动电话等)个人借用,须经仪器设备所在单位主管负责人同意,并在资产管理员处办理借用手续。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离(退)休、调出以及长期(一年以上)出国的人员,应通过本单位资产管理员办理仪器设备移交手续后,并在仪器设备归口管理部门盖章,方可办理有关调离手续。
第二十九条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不得擅自挪用、出租或外借,否则按国家海关有关法规处罚。
第三十条各单位要定期对本单位所管辖的各类资产进行清点,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八章绩效考核第三十一条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开放共享平台和开放机制,在保证完成学校的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鼓励仪器设备在不同层面上开放、共用和对外服务。
第三十二条绩效考核指标包括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共享情况、有效机时数、教学科研成果情况、人才培养情况、功能利用与开发情况、社会服务情况等。
各单位所配置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利用率应达到教育部有关考核、评估指标。
对单价4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各单位负责检查、考核;单价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大型仪器设备,由财务资产部进行考核。
第三十三条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学校有关部门制定设备购置计划的重要依据。
对考核优秀的管理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管理单位和个人,将督促进行整改;对连续考核不合格的,将对仪器设备进行校内调剂。
绩效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第三十四条在仪器设备购置使用、管理上存在严重问题以及绩效考核数据弄虚作假、严重失实的单位,学校将对其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章维护与修理第三十五条为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各单位在管好用好仪器设备的同时,应重视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
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时要及时修复,确保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制定各类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规程,使用前应对仪器设备进行全面检查,使用后应进行及时清理、校验和复原等维护工作,确保应有的性能和精度。
第三十七条仪器设备的维修应尽量以校内为主,在校内维修力量不能解决的情况下,经单位主管领导和财务资产部同意后,可将仪器设备送校外维修部门或请校外专业维修人员维修。
第三十八条仪器设备维修程序1、仪器设备出现故障后,本单位如不能自行修复,可下载并填写《中国矿业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申请与记录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后向财务资产部提交维修申请;2、财务资产部应及时了解仪器设备的损坏原因和损坏情况,组织专家组对申请维修的仪器设备作出认定,与使用单位共同商定维修方案,估算维修经费;3、按采购规定确认维修单位、签订维修合同;4、设备维修完成后,及时组织验收确认;5、设备维修所更换的配件,由财务资产部统一留存、处理。
第十章报废管理第三十九条仪器设备申请报废条件:1、使用期已达到或超过规定年限,或已完成其极限指标数,性能已不能达到低限技术指标,无法满足需要的;2、主要结构和部件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无维修价值的;3、技术落后、耗能很高、效率很低或环境污染严重,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4、其他符合国家规定报废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