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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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
(试行)
广东省建设厅
二○○五年六月
目 录
1总则 (1)
2 编制计划 (4)
3 技术文件 (6)
4 法定文件 (17)
5 管理文件 (21)
附录1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体系框图 (30)
附录2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审批流程 (31)
总则
1.0.1 为规范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根据《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制定本指引。
1.0.2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适用本指引。
其它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可参照执行。
1.0.3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主要任务是: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详细规定,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1.0.4 设市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为县城镇的,
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为其它建制镇的,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1.0.5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之前,应先行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计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计划由各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并报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计划的调整由原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计划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并报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0.6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包括:技术文件、法定文件和管理文件。成果草案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公开展示后报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由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1、技术文件是法定文件和管理文件的技术支撑和编制基础。技术文件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要求。
2、法定文件是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文件。法定文件应充分考虑资源利用、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等因素,具有强制性实施的约束力,同时便于公众理解和监督。
3、管理文件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规划管理的操作依据。管理文件既要体现法定文件的“刚性”原则,又要满足规划管理的动态需要。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体系如附录1,编制与审批流程如附录2所示。
1.0.7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对规划进行调整的,须由原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议,并经县(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原批准的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三章规定的编制、审批程序进行:
1、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发生重大变更,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区域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2、设立重大建设项目,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地块的
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3、在实施城市建设中发现控制性详细规划有明显缺陷的。
4、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性质、建设用地使用强度和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要求进行调整的。
5、国家和广东省的相关技术规范发生修改、变动。
1.0.8根据规划管理的动态需要,确需对管理文件进行调整的,必须在不违背法定文件的前提下,由原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按一定的程序进行(具体程序由城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调整后的管理文件应报当地城市规划委员会和城市人民政府备案。
1.0.9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保持规划编制队伍相对稳定的前提下,择优选定规划编制单位,并积极建立规划信息电子档案系统,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动态更新与完善。
规划编制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确保规划符合《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确定的各项原则和有关编制要求。
1.0.10 各地级以上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各地实际,及时制定当地的《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等地方性技术规定,对本指引涉及的用地分类的标准、土地使用性质兼容性、建设用地使用强度、公共配套设施等要求,以及地块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间距等控制要素作出具体规定,作为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技术依据之一。
1.0.11 本指引由广东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2 编制计划
2.1编制计划的制订原则和主要内容
2.1.1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计划(以下简称编制计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特别是近期建设规划制订。
2.1.2 编制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1、编制计划制订的背景、要求和依据。
2、编制区的划定及其编制时序安排(年度计划)。
3、规划编制经费的预算与年度资金安排。
2.1.3 编制计划应附“年度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计划图”,图纸主要反映:
1、编制区的划定(以线的围合形式表示编制区的范围)及其完成年限。
2、区分已经完成和正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以备核查。
2.1.4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计划原则上与近期建设规划同步,一般每5年修订一次。
2.2 编制区的划定
2.2.1编制区是指各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发展建设的需求,划定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区域。按年度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区域,可由若干个编制区组成。编制区应按一定规则赋予相应编码。
2.2.2 编制区的划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1、结合自然地理界线;
2、结合行政区划;
3、结合路网格局;
4、结合土地利用的内在关联性;
5、编制区应保持适宜的用地规模,每个编制区面积一般不宜大于5k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