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磁环境控制限值》解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标准更权威监测有依据
——解读《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88修订版)
编者按
随着信息发射设施、电磁能利用设备、高压输变电设施的建设和应用越来越广泛,曝露的电场及电磁场是否存在潜在的健康影响,已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近日召开的环境保护部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上通过了《电磁环境控制限值》。作为GB8702—88的修订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对原标准进行了增删修改。
本版特邀标准编制单位——环境保护部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电磁室副主任邵海江就这一标准修订的相关内容为读者进行详细解读。
限值严于WHO推荐标准
《电磁环境控制限值》为什么增加了1Hz~100kHz频段电场和磁场的公众曝露控制限值?
邵海江:主要是由于1Hz~100kHz频段包括了重要的电磁源——高压交流输变电设施产生的工频(50Hz)电磁场,也就是我们常看到的高压线和变电站。
我国此前只有一个行业推荐标准——HJ/T24—1998,但没有规定国家环境标准。由于行业推荐标准通常都是建议性的,而随着国家和公众对这些设施越来越重视,增加这一频段电场和磁场的公众曝露控制限值很有必要。
此外,从国际上来看,相关国际组织和主要工业国家的电磁场标准基本上包括1Hz~100kHz频段,我们可以作为参照。
其实,1Hz~100kHz频段又可以细分为更窄的频段,由于不同频段对人体的影响机理和生物效应不同,因此限值也不一样。其中最主要的工频(50Hz)频率,也就是前面所说的高压线和变电站,因为数量比较多,跟我们的生活紧密相关。所以这次的修订我们把这一块作为重点关注的内容。
从这次的修订来看,最主要的工频(50Hz)频率的电场强度限值是4kV/m(千伏/米),磁感应强度限值为0.1mT(毫特斯拉)。这个限值略严于世界卫生组织(WHO)推荐的标准,推荐标准为电场强度限值5 kV/m,磁感应强度限值0.2mT。
据悉,此次《电磁环境控制限值》修订“进一步规范了管理内容,合理调整了监测要求。”请您具体谈谈。
邵海江:原标准管理内容涉及豁免管理、申报登记、安全设计、职业防护设备、职业训练等5个方面的内容。其中豁免管理内容此次予以保留并进一步细化,其余删除。
豁免管理是电磁环境管理的重要原则之一,实际工作中已执行多年,从保持管理的延续性,加强科学管理,降低管理成本角度出发,本次修订考虑予以保留。申报登记、安全设计内容已在1997年颁布实施的《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8号)中予以规定,本标准无需赘述;职业防护设备和职业训练属于职业卫生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标准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因此,职业防护设备和职业训练与电磁辐射的职业照射一样,也不宜纳入本标准。
同时,修订之前的《电磁环境控制限值》有监测要求内容,目前我们已经制定了单独的监测方法标准,本次修订就无需复述监测要求了。
职业曝露限值是从事辐射相关工作人员的限值,《电磁环境控制限值》为什
么要删除这一限值?
邵海江:无论是职业照射还是公众照射,不同频段的电磁场的限值是不一样的,修订前职业照射限值为公众照射限值的5倍,如对于移动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原标准职业照射限值为2 W/m2(瓦/平方米),公众照射限值为0.4 W/m2。从前制定标准时主要是参照国际相关组织的标准,这些标准同时包括职业标准和公众标准。我国辐射方面的专家参照这些标准,最初制定标准限值时也将职业标准和公众标准放在一起。
随着我国相关法规的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授权更明确、更清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明确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按照法律授权,这一标准作为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不宜再规定职业照射限值。今后对于相关工作人员辐射安全,按照法律,由其他相关部门制定。
处理投诉纠纷有据可查
此次《电磁环境控制限值》的修订有什么意义?
邵海江:首先是完善了我国电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我国尚未建立起完整的电磁环境标准体系,一方面,作为电磁环境基本标准的《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没有实现全频段的覆盖,而且原标准颁布实施已25年,已经到了必须修订的“年龄”。另一方面,相关环评、验收等国家环保标准“缺位”严重,目前也正在制订中,亟待本标准的修订发布作为依据。比如说,由于此前没有相关的国家标准作为指导,《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输变电工程》一直未能出台。现在有了明确的标准,这一导则也即将出台。
其次,此次修订还可以促进产生电场、磁场、电磁场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2000年以来,我国110kV以上电压输电线路长度平均每年以11%以上的速度增长,移动通信、雷达导航、广播电视、电气化铁路同样迅猛发展并呈继续增长态势,电磁环境呈现复杂化和增量化趋势。电磁环境保护问题成为能否保证这些行业健康发展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
最后是为电磁环境投诉纠纷处理提供权威依据。在电磁影响越来越受到关注,投诉纠纷层出不穷的情况下,公众对频段残缺、颁布年份较远的原标准质疑之声不断。
举个例子,对输变电工程来说,此前的标准只是行业推荐标准,公众在投诉时可能会质疑其权威性,现在出台了官方标准,以后无论是管理部门对企业的监管和判断,还是公众的投诉,都有据可查了。
预防不良健康效应
此次修订后,下一步还会进行哪些方向的修改?
邵海江:“预防原则”已经成为电磁环境保护的重要配套要求,下一步修订时会考虑将“预防原则”的具体内容列入标准。目前规定的相关限值指的是从已知的不良健康效应得出的限值,但还有未知的不良健康效应,我们需要预防。
通俗来说,“预防原则”就是如何用简单的方法、较低的成本达到降低电磁辐射的目的。比如说,我们家里的wifi有电磁辐射,有的人放在床头边,有的人晚上睡觉也不关,这就会增加使用者的电磁辐射能量吸收。但是我们可以用简单的方法,几乎不用成本来避免,比如走的时候关掉路由器,或者放远一些。
此外,国际非电离辐射防护委员会已经发布新的《限制时变电场、磁场的曝露导则(1Hz~100kHz)》,并正在修订0.1MHz~300GHz频段限值导则,在这一组织发布覆盖全频段的限值导则后,我们的标准也将及时跟进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