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原理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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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费率的合理厘定
4、保险基金的建立 5、订立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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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的特征 经济性:保险的经济性主要体现在保险活动的性质、 保障对象、保障手段、保障目的等方面。 互助性:保险的意义在于通过一种经济互助关系达 到分散风险的目的。 法律性:保险的法律性主要体现在保险合同上。 科学性:保险的经营管理都以科学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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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风险的属性 充实性:风险时时处处存在 变异性:风险随时间空间条件变化 可控性:风险是可以也是应该加以控制的 效益性:风险包括效益和损害两个方面 4、风险的种类 风险可按照不同标准分类 5、风险的成本 风险的成本包括三个组成部分: (1)防范、分散或转移的费用 (2)风险造成的损失及处理费用 (3)风险的社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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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厂于2006年7月投保于A保险公司,是保期2 年的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7亿元人民币。事后, A保险公司将其中的一部分分保于B保险公司。该 工厂为了保险起见,又于2006年9月投保于C保险 公司,也是保期2年的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也是7 亿元人民币。该工厂将在A保险公司保险之事告 之C保险公司。事后, C保险公司将其中的一部 分分保于D保险公司。在C保险公司投保以后,工 厂厂又将此事告之A保险公司。2007年2月,该工 厂发生重大事故,遭受重大损失。
(三)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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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益人
受益人: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 金请求权的人。 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合法经济组织均 可作为受益人。自然人中无民事行为 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甚至活体胎儿等,均可被指定为受益 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
《保险原理与实务》
第一章 风险与保险
1、风险与风险管理
2、保险概述
3、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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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风险与风险管理
一、风险的含义 1、风险的定义 对于风险的定义,理论界有以下几种学说: 损害可能说与损害不确定说、预期结果与实际结果变动说、 风险主观说与风险客观说 我们认为,风险是指在特定环境下某种随机事件发生并给 人造成利益损失的不确定性,其中,不确定性是风险的本 质。 2、风险的三要素 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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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的要素 1、可保风险 可保风险应具备的条件: (1)可保风险是纯粹风险 (2)风险必须具有不确定性 (3)风险的发生是意外 (4)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风险的损失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量的 2、多数人的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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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自杀条款 在人寿保险合同中,—般都将自杀作为责任免除条款来规 定,主要是为了避免蓄意自杀者通过保险方式谋取保险金, 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我国《保险法》第66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 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 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该条第二款规定: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自成立之日起满二 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 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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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概述
一、保险的定义 保险是一种经济制度也是一种法律关系。 广义的保险,一般包括由国家政府部门经办的社会保险、 由专门的保险公司按商业原则经营的商业保险和由被保 险人集资合办、体现自保互助精神的合作保险等。 狭义的保险一般指商业保险,即指通过合同形式,运 用商业化经营原则,由专门机构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 建立保险基金,用作对被保险人在合同范围内的财产损 失进行补偿、对人身伤亡以及年老丧失劳动力者的经济 损失给付的一种经济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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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风险管理 1、风险管理的定义 所谓风险管理是经济单位通过风险的认识、衡量和分析, 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管理方法。 2、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 (1)风险识别 (2)风险评估 (3)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的措施:风险回避、风险抑制、风险自留、风 险集合、风险转移
(二)投保人
投保人
与保险 人订立合同并 交纳保险费的人
1、具有民事权 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 2、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 益;3、负有交纳保险 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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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 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死人、法人或其他民事 法律主体不 能成为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无民 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成为死亡保险 的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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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自动垫交保费条款 当投保人没有按时交纳续期保险费,而保单当时已经具有足 够的现金价值时,保险公司以现金价值自动垫交保险费,从而 使保单继续有效。 九、战争除外条款 战争除外条款规定将战争和军事行动作为人身保险的除外责 任。 十、保单转让条款 一般认为,只要不是出于不道德或非法的考虑,在不侵犯受 益人的权利的情况下,保单可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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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风险管理的范围 个人、企业、国家的风险管理范围各有不同 4、风险、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关系 (1)风险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前提 (2)风险的发展是保险发展的客观依据 (3)保险是风险处理的传统有效的措施 (4)保险经营效益要受风险管理技术的制约 (5)保险与风险管理还存在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关系
一、保险的历史沿革 1、古代的保险思想 2、海上保险的起源和发展 3、火灾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4、其他保险业的产生与发展 二、我国保险发展的历史沿革 1、我国古代保险思想的萌芽 2、国外保险势力的侵入 3、新中国成立之前保险业的发展 4、人民保险事业的创立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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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与终止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
1、要约
2、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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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约
要约亦称订约提议,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订立合同的建 议。发出要约的人可称为要约人,接收要约的人称为受约 人。而受约人可提出新的要约。构成要约的条件有以下几 点: (1)要约人有愿意订立合同的明确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向特定的人发出; (3)要约应当是要约人对于合同主要内容的完整的意思表 示; (4)要约应当有要求另一方作出答复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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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合同的种类
按订立合同的意愿 按标的价值确定与否
分类
按保险标的类别
按承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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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愿为标准,划分为:自愿 保险合同和强制保险合同 2、按照保险标的价值的确定与否,划分为定值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和定额保险合同 3、以保险标的为标准,划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 合同 4、以保险人的承保方式为标准,划分为原保险合同、再 保险合同、重复保险合同、共同保险合同 5、根据保险人所承保的危险状况的不同分为单一风险合 同、综合风险合同和一切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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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人
投保人 被保险人 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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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人 保险人:我国《保险法》 第10条明确规定:“保险 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 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 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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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险的职能 保险保障职能 包括有财产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和人身保险保险金给付职 能。
资金融通职能 是保险人参与社会资金融通的职能,主要体现在筹资职能 和通过购买有价证券、购买不动产等投资方式实现的投资 职能 。
社会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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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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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订立保险合同产生的现金价值不因保险合同效力的变化而 丧失。 保险人一般都把这种现金价值列在保险单上,当投保人不 愿意继续交纳保险费时,投保人有权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 式来处理这笔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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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保单贷款条款 保单贷款通常是投保人以保险单作质押向保险人贷款, 贷款数额按有关法律或合同约定,一般不超过保单现金价 值的一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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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宽限期条款 宽限期条款是对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 首期保险费后,未按时交付续期保险费的,法律规定或合 同中约定给予投保人一定的宽限时间(通常为1个月或2个 月),在宽限期期间,保险合同效力正常。 我国《保险法》第58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 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 过规定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 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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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投保人投保于保险标的上的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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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1、有关保险主体的名称和住所 2、保险标的 3、保险责任 4、责任免除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6、保险价值 7、保险金额 8、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 9、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 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1、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二)附加条款 (三)保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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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以上案例: 1、请解释什么是再保险? 2、请解释什么是重复保险? 3、在4个保险公司中,工厂可以向哪个保险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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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一、保险合同的含义 《保险法》第十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 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保险合同的特点 1.保险合同是特殊的有偿合同 2.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3.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4.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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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止、复效条款 我国《保险法》第59条规定:“依照前条(第58条)规定合 同Baidu Nhomakorabea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 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 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 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 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 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 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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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险的分类 1、按照保险实施的方式分类 自愿保险 强制保险
2、按照保险标的分类 财产损失保险 人身保险 责任保险 信用保险 农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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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照承保形式分类 原保险:原保险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转移风险,通过签订 保险合同,与保险人建立权利义务关系,保险人对保险标 的承担直接风险责任的保险。 再保险:再保险又称分保,是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保险业 务分给另一个或几个保险人分担的保险。 重复保险: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 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签订保险合 同,各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加起来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共同保险: 共同保险又称为共保,是由几个保险人联合直 接承保同一标的或同一风险而保险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价 值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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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人寿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
一、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是指自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时 限(通常规定为二年)后,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 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如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 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二、年龄误告条款 我国《保险法》第54条第二、三款规定:“投保人申报被 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 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井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 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 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 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 费退还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