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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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安全、合理、合法使用,根

据《药品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国务院于2005年8月3日颁布了《麻醉药品和精

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以下简称《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并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5号)进

行了修订。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共九章89条,适用于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以及监督管理。

(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概念

1. 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麻醉药品主要有阿片类

(吗啡、哌替啶等)、大麻类、可待因类、合成药类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其他易

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

2.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根据依赖性潜力与危害人体健康程度,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专用标志

根据《药品管理法》及相关规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标签必须印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规定的标志。

(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

《条例》第三条规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

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根据《条例》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3年11月

11日联合公布《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食药监药化监[2013]230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五)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

1.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

(1)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

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2)医疗机构应当将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定期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医务人员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精

神药品。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

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

(4)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根据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确

需使用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应当满足其合理用药需求。在医疗机构就诊的

癌症疼痛患者和其他危重患者得不到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时,患者或者其亲属可以

向执业医师提出申请。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认为要求合理的,应当及时为患者提供

所需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

(5)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麻醉药品处方至

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6)医疗机构、戒毒机构以开展戒毒治疗为目的,可以使用美沙酮或者国家确定的其他用

于戒毒治疗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公安

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2.癌症患者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规定

为更好地满足癌症疼痛患者对麻醉药品的需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原卫生部修订《癌症

患者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规定》(国药监安[2002]199号),本规定2002年5月28日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

癌症患者因镇痛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时,实行核发“麻醉药品专用卡”制度。

供应麻醉药品的医疗机构应对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的患者建立随诊制度,并建立随诊记录。

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的患者每次更换新卡时,须凭医疗机构的随诊记录和复诊证明,到当地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管理

根据《条例》《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

加强对医疗机构购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防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流

入非法渠道,保证患者的合理需求,原卫生部制定了《处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卫生部令[2007]第53号)并于2007年2月14日发布,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1.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①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②患者户籍簿、身份证

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③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2.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

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3.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

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

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

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4.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

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5.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6.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

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7. 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

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七)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为加强对我国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精神药品安全、合理使用,规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的用药行为,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卫生部组织中华医学会、中

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和中国药学会医院药学专业委员会编写了《精神药品临床应

用指导原则》(卫医发[2007]39号),于2007年1月25日发布施行。

《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主要从200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选取临床常用的精神药品,从适应证、应用原则、使用方法、慎用及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等几方面作出规定,指导医务人员在临床诊疗

工作中合理使用精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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