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创业投资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创业投资产业健康发展,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创新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创业投资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产业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政府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设立,主要投资于具有发展潜力、创新能力的创业企业,以支持创新创业为目的的基金。
第三条基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市场化运作:基金管理应遵循市场规律,实现自主决策、风险自担、收益共享。
(二)专业化管理:基金管理应由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管理团队负责。
(三)风险控制:基金管理应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确保基金安全运作。
(四)社会责任:基金管理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支持创新创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二章基金设立第四条基金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二)具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三)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四)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和合理的资金规模;(五)有符合条件的管理团队和风险控制人员。
第五条基金设立程序:(一)发起人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向基金管理部门提交设立申请;(二)基金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予以批准;(三)发起人根据批准文件,按照公司章程设立基金。
第三章基金运作第六条基金运作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基金管理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明确投资方向和投资额度;(二)基金管理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三)基金管理应当加强投资风险控制,确保基金资产安全;(四)基金管理应当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运作情况,接受投资者监督。
第七条基金投资领域:(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新兴产业;(二)具有创新能力和市场前景的创业企业;(三)国家重点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八条基金退出机制:(一)通过股权转让、企业上市、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投资退出;(二)基金到期后,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按照约定方式实现投资退出。
天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民营资本、境外资本及其他各类社会资本投资于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根据《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05年第39号)、《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科计〔2015〕6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采取“母基金”模式,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参股各类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
第三条引导基金总规模10亿元,资金来源为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资金。
第四条引导基金投资后收回的本金及投资收益(包括股权分红和转让收益)作为引导基金的补充资金。
第二章管理构架第五条市科委、市财政局是引导基金的政府主管部门。
- 1 -(一)市科委主要职责:1.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2.会同市财政局组建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3.办理引导基金投资及转让的行政及国资监管审批手续;4.对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的相关工作进行部署、检查、指导、考核和审计。
(二)市财政局主要职责:1.负责引导基金的预算资金拨付和监管;2.组织对引导基金的投资效果开展绩效评价。
第六条理事会是引导基金的业务决策机构,表决机制为全体通过,具体的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成员由科技、管理、法律、金融、投资、财务等领域的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如下:(一)对引导基金投资于商业性子基金的具体方案、相关协议、章程进行决策;(二)对引导基金对所参股的商业性子基金的重要管理意见及股权退出的具体方案进行决策;(三)审批引导基金委托管理协议及管理机构的相关工作计划及管理费预算;(四)审批其他有关重大决策事项。
第七条市科委、市财政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具备条件的中介机构作为引导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并代持相应的股份。
武汉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武汉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武汉市创业风险投资体系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财政部、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128号)、《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1〕289号),设立武汉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
为规范引导基金管理和运作,加强资金监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设立并按“母基金”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金进入我市创业投资领域。
第三条通过设立市级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源参与,吸引国内外创业投资机构集聚我市,优化我市创业投资环境,扩大企业融资渠道。
引导基金主要实现功能:(一)引导各类资金优先投入高新技术企业、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政府重点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新兴技术的产业化和市场化;(二)引导国内外创业投资资本、优秀的创业投资机构及管理团队在汉设立或管理创业投资基金;(三)引导社会资金进入我市创业投资领域;(四)争取国家、省相关资金向我市集聚。
第四条引导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一)市级财政性资金;(二)国有大型投资平台,相关区、开发区资金;(三)国家及省级政策性资金和金融机构资金;(四)引导基金运行的各项收益;(五)其他符合政策的资金.第五条引导基金本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控制风险”的原则,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规范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要求运作。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决策与管理第六条设立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是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由市金融办、发改委、财政局、科技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管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科技工作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联系科技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科技局局长担任。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09]75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09〕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昆明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昆明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设立和运作,加快发展我市创业投资事业,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2005〕第39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昆通〔2008〕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昆明市政府设立的政策性、引导性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增加我市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推进我市创业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引导基金存续期为10年,期满可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续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本办法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型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第四条引导基金按"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统筹兼顾,积极吸引外来资本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和引导本土社会资本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促进社会资金、金融资本投向科技领域,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AA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AA市政府设立,并主要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引导性基金,其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AA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域的投资,专门用于设立或者参股投资基金,运作模式为“引导基金—母基金—子基金—项目”或者“引导基金—直投基金—项目”。
引导基金设立或者参股投资的基金(以下统称“所投基金”),主要投向天使投资、科技企业孵化、新兴产业科技创新、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等领域,支持健康医药、高端装备制造、人工智能、新材料、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第三代半导体等高新技术产业的创新创业。
第三条引导基金由市财政以货币出资的方式组建,规模为20亿元,采用分期缴纳制度,出资期限为5年。
第四条引导基金存续期为10年,可根据需要延长2年。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引导基金设立“决策—管理—运营”三层组织架构。
第六条市政府设立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作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
投决会由市领导及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局等部门组成,投决会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科技工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
投决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审议引导基金的投向;(二)审议引导基金相关管理制度;(三)审议引导基金的年度运营情况报告和审计报告;(四)决定引导基金投资、退出等重大事项。
第七条投决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执行投决会的决议及日常工作,主要包括:(一)提请投决会召开工作会议;(二)制定引导基金相关管理制度,报投决会审定;(三)发布引导基金申报通知;(四)确定引导基金投资的专家论证方案,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五)根据投资初审结果,形成投资方案建议上报投决会审议;(六)向社会发布所投基金名单、所投基金投资进度、所投基金管理人业务评价等事项的公告;(七)指导引导基金管理人的工作。
江宁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江宁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服务科技创新创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创业投资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号)、《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金融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南京市江宁区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制订江宁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原则,充分放大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增加创业投资资本供给,打造南京的科技金融中心和长三角的创业投资集聚高地,提升创新、创业、创造环境,促进全区经济转型升级。
第三条投入机制。
统筹和集聚区及各园区力量促进创业投资发展,每年出资亿元用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其中区财政出资亿元,园区出资亿元。
第四条使用范围。
引导基金应集中管理使用,防止散而小。
南京江宁科技创业投资集团负责引导基金的投资和日常管理。
资金主要用于创业投资及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服务江宁区战略1 / 9性新兴产业和“三区一园”的战略布局。
其中,区财政出资部分的左右用于直投引导或参股引导,左右用于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
对各园区的出资,江宁科技创业投资集团负责在区财政出资部分以:的比例进行配套,共建专业创投基金,定向服务相关园区。
或以:的比例,区科技创业投资集团给与定向债权支持。
第二章管理机制第五条区政府设立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
区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办、区科技局、区地税局、江宁开发区、江宁高新园、滨江开发区、紫金(江宁、方山、吉山)、东山国际研发园、科技创业投资集团为成员单位。
主要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创业投资政策的落实协调,包括发展规划、投资计划、管理制度、风险控制、绩效评价等。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5.11•【字号】赤政发〔2016〕38号•【施行日期】2016.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赤政发〔2016〕38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现将《赤峰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6年5月11日赤峰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和运作,促进我市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推进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扩大就业,提高城乡居民收入,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人民政府主导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是充分利用政府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和发挥政府引导投资方向的作用,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加大对处于初创期和成长期中小企业的投资,并投向我市重点发展的行业领域。
第三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实现政府政策意图与创业投资企业市场化运作有效结合,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发挥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发现投资项目、评估投资项目和实施投资管理的作用。
第四条引导基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担保、抵押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信托产品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拆借、赞助、捐赠等支出。
闲置资金只可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第五条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及市本级财力状况,按行业设立引导基金,每支引导基金初期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根据实际运作情况,逐年加大投入,但同一行业或领域不能重复设立引导基金。
【科技办法】平房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科技办法】平房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吸引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哈南地区集聚,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体系,加快推动创新型城区建设,根据《平房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哈平政发〔2018〕2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平房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区政府专门设立的旨在通过扶持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引导社会资金主要进入对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平房区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进行投资的创业投资领域,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运作。
第四条引导基金的出资原则是参股但不控股,通过股权结构的科学设计,保证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的决策及经营的独立性和商业化运作。
第五条引导基金的引导方式主要采用参股方式投资。
第六条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平房区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发展政策。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支持对象第七条引导基金支持对象是社会资金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并重点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重点投向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平房区区域内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环保、技术先进型服务业等符合平房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的领域。
第八条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同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点吸引国内外投资业绩突出、基金募集能力强、管理经验成熟、网络资源丰富的品牌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合作。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是指在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平房区注册设立,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且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职工人数在3OO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1O%以上;(三)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青浦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青浦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09.06
•【字号】青府规发〔2023〕3号
•【施行日期】2023.09.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
正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青浦发展创业投资引
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府规发〔2023〕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青浦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6日。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吸引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人材向##市集聚,成立和完善创业投资体系,落实省委关于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决定,加速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第39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科技部财企[2007]128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专门设立的旨在通过扶持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进展,引导社会资金主要进入对初创期企业进行投资的创业投资领域,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依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利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运作。
##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引导基金的出资原则是参股不控股,通过股权结构的科学设计,保证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的决策及经营的独立性和商业化运作。
第五条引导基金的引导方式主要采用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
二种引导方式对同一创业企业或项目原则上不重复支持。
第六条引导基金的利用和管理必需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市经济与社会进展计划和产业进展政策。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支持对象第七条引导基金重点投向##市域内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环保、知识型服务业、高效农业等符合##市高新技术产业进展计划的领域。
第八条引导基金支持社会资金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并重点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初创期的企业。
第九条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必需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同时,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点吸引国内外投资业绩突出、基金召募能力强、管理经验成熟、网络资源丰硕的品牌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合作。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初创期企业,是指在##市注册设立,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之内的非上市公司,且应当具有下列条件: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10%以上;3.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每一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
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旨在通过政府财政筹资来支持重点孵化项目的创业投资,支持新兴行业发展和技术创新,促进创业就业。
为规范引导基金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以下管理办法:一、组织架构。
上海市引导基金的管理及投资操作由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管,上海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负责投资决策和投后管理,专业投资机构负责实施投资。
二、基金投资主体。
通过引导基金投资,投资主体主要有天使投资人、风险投资机构、上市公司和政府资本等。
三、投资对象。
投资对象主要是上海市政府认可的有潜力的创业项目及具备资格融资的创业企业。
四、申报及评审。
行业及企业资源服务机构等应依据《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申报及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对申报及评审有关知识和技能进行培训,并向市政府申报。
五、投资比例。
上海市引导基金投资比例应当控制在全部投资额的30%-50%之间,政府投资20%-30%,其余由民间投资机构或其他投资者按规定的投资比例投入。
六、投资期限。
上海市引导基金的投资期。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振兴产业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府发〔2022〕1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振兴产业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振兴产业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府发〔202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长春振兴产业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2022年2月21日长春振兴产业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金设立第三章机构职责第四章投资运营第五章激励和容错机制第六章风险控制与管理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设长春现代化都市圈,打造“三强市、三中心”,推进“六城联动”,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引导社会资本投资长春市汽车产业集群和高端装备、光电信息、生物医药、农产品加工、能源、文旅等产业集群,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吉发〔2019〕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长春振兴产业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长春振兴产业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长兴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长兴基金,是指由长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第四条长兴基金资金主要来源包括市级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市财政公共预算安排、其他政府性资金、长兴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收益等。
内蒙古自治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区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推进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扩大就业,提高城乡居民收入,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依据国家《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2005年第3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自治区创业投资政府引导基金的批复》(内政字[2009]11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旨在发挥政府资金杠杆放大效应,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投向自治区重点发展的行业领域。
.第三条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
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与担保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第四条引导基金扶持对象。
在自治区范围内设立并在各级创业投资管理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
第五条引导基金的投向。
主要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符合自治区产业政策的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
第六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实现政府政策意图与创业投资企业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发挥创业投资企业发现投资项目、评估投资项目和实施投资管理的作用。
通过科学合理的决策、执行、投入、退出、考核机制,有效防范风险,保障引导基金安全运行。
第七条引导基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闲置资金只可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运作方式第八条引导基金主要采取参股和跟进投资的方式运作,适时开展融资担保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现代创业环境的不断发展和创业活动的蓬勃兴起,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为支持创业的重要资金来源之一,在促进创新创业、培育新经济增长点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规范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管理,提高其效能和风险控制能力,制定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成为当前重要的任务。
二、基金的性质与定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由政府出资设立的,用于引导和支持创业投资的专业投资机构。
基金的性质可以分为非营利性和长期稳定性两个方面。
基金的定位是具有风险投资和社会责任投资的双重属性,承担支持创新创业的使命。
三、基金资本来源与募集方式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资本来源主要包括政府拨款、社会资本参股和其他合法资本来源。
在资本募集方面,可以采用定向委托、开放认购和风险分担等不同的方式,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
四、基金管理结构与机制为了保障基金的运营和管理的高效性和透明度,建立健全的基金管理结构和机制是必要的。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管理结构主要包括基金董事会、基金管理中心和基金投资委员会,这三个机构共同协作,实现基金的日常运作和决策。
五、基金投资范围与项目选择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应该将支持初创期和成长期创业项目作为重点,关注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以及具有市场潜力的传统产业。
在项目选择方面,应当充分考虑市场前景、技术储备和团队管理等因素,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和筛选。
六、基金的风险管理与退出机制基金的风险管理是基金运营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包括投前的尽职调查、投中的监督管理和投后的退出机制等。
在退出机制方面,应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采取合适的方式,如上市、并购、回购等,确保基金能够及时退出并实现收益。
七、基金的运营与绩效评估基金的运营和绩效评估是评价基金管理能力和效果的重要指标。
基金管理中心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考核机制,对基金的运营情况进行监控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基金绩效。
八、基金的信息披露与监管为了保障基金的透明度和合规性,应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并加强对基金的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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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设立与运作哈尔滨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委第39号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为促进区域创业投资体系发展,由市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引导和扶持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划范围内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子基金),鼓励子基金投资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重点发展领域,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子基金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等早、中期创业企业。
第四条引导基金坚持参股不控股的原则,保证子基金决策及经营的独立性。
第五条引导基金总规模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引导基金退出后回收的本金及收益继续用于引导基金滚动发展。
第二章引导基金运作方式第六条引导基金采取参股方式同股同权参与设立子基金。
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25%,最多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参股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第七条对向引导基金申请设立子基金的管理机构或管理团队(以下简称“子基金管理机构”)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二)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三)有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良好业绩;(四)管理科学,运作规范,已制定子基金管理项目评估标准、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及内部财务制度。
第八条对新设立子基金,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的,除子基金管理机构符合本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子基金是在哈尔滨市注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二)子基金在哈尔滨市的投资规模满足以下条件:1.投资于哈尔滨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子基金可投资总额的50%或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子基金引入黑龙江省外部企业落户哈尔滨市注册、且实际经营并形成税收的,以子基金对该企业投资额的2倍计算该子基金的本地投资额。
2.投资于创业早、中期企业及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子基金可投资总额的20%。
(三)主要发起人、子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金融机构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子基金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子基金其他出资人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子基金的出资人应是具备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子基金的社会资金应当采取私募方式募集,募集行为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境外出资人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子基金管理机构约定的实缴出资额不低于子基金总规模的1%。
(四)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哈尔滨市有常驻投资管理人员。
(五)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其中,出资人首期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30%。
子基金在设立后3年内出资全部到位,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六)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对单户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0%。
(七)子基金设立后,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子基金及子基金管理机构的备案手续。
第九条申请引导基金对现有创业投资基金进行增资的,除需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子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开始投资运作,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子基金及子基金管理机构的备案手续。
(二)子基金全体出资人首期出资或首期承诺出资已经到位,且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30%。
(三)子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引导基金以原始价格入股(或入伙)。
第三章引导基金的管理第十条引导基金最高决策机构为哈尔滨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由市政府批准设立,行使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和监督的权力。
理事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理事由市发改委、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国资委、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
理事会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引导基金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审议批准引导基金管理制度。
(二)审议批准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
(三)有关引导基金的重大事项决策和协调。
(四)根据专家评审会的评审结果,结合调查评估结论,对拟参股的子基金进行投资决策。
(五)对引导基金参股的子基金退出方案进行决策。
第十二条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简称理事会办公室)主要职责:(一)拟定引导基金管理制度,报请理事会批准。
(二)召集理事会会议,监督、检查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三)建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评审专家储备库,成员由行业内专家组成。
(四)从专家储备库筛选专家,并召集专家评审会会议,对引导基金申报方案进行独立评审。
(五)发布年度引导基金申报指南。
(六)建立哈尔滨市创业投资项目库,引导子基金向本地项目进行投资。
(七)承办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委托哈尔滨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
哈尔滨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上报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二)负责子基金的征集、洽谈、受理工作。
(三)协助理事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会。
(四)负责子基金的调查评估。
(五)根据理事会的投资决策向子基金出资,并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六)向子基金派遣代表对子基金进行运营监管,包括监督子基金对外投资项目的投资、退出等。
(七)定期向引导基金办公室上报引导基金投资、运营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八)执行理事会决议和理事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引导基金管理人每年按引导基金总规模1%的比例提取管理费用,用于投资项目的受理、尽职调查、专家咨询、评审、宣传、投资监管、专项审计、工作人员薪酬及必要的办公支出等。
第十五条引导基金管理人可聘请专业化基金管理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对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等工作,所需费用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申请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流程如下:(一)公开征集。
引导基金管理人按照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拟申请引导基金参股的子基金管理机构。
(二)申请受理。
引导基金管理人负责受理子基金设立申请,并对申请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和可行性评估。
(三)专家评审。
由专家评审会对引导基金管理人提交的子基金方案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
(四)尽职调查。
引导基金管理人根据专家评审会评审意见,对拟参股的子基金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和入股谈判,并将调查评估结论报送理事会办公室。
(五)决策审批。
由理事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调查评估结论,对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子基金方案进行决策,形成理事会决议。
(六)方案公示。
通过理事会批准的子基金设立及增资方案,须在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5个工作日。
(七)签订协议。
由引导基金管理人根据理事会决议,与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他出资人签订子基金投资协议。
第四章引导基金的退出第十七条引导基金一般通过到期清算、其他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
第十八条子基金在黑龙江省内投资指标完成后,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形成的股权,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可随时退出。
同等条件下,子基金的股东(出资人)有优先购买权。
自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超过3年、不超过5年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超过5年的,按公开交易价格退出。
第十九条引导基金管理人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中约定:当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子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对子基金的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部分由引导基金和其他出资人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按比例承担。
第二十条引导基金管理人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合同文件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即可选择提前退出:(一)子基金设立或增资方案经理事会批准后超过1年,子基金未完成募资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引导基金资金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未按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四)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第五章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引导基金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引导基金运行安全。
所扶持子基金,必须具备健全的业绩激励机制和风险控制约束机制,其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良好的管理业绩。
第二十二条引导基金管理人原则上不参与子基金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但拥有监督权。
引导基金管理人可以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子基金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三条引导基金应当选择具有相关经验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具体负责引导基金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托管银行应当定期报告资金情况。
第二十四条引导基金参股的子基金应与有相关基金托管经验的银行签订资金托管协议,开设托管账户。
引导基金管理人根据子基金协议约定,在其他出资人按期缴付出资资金后,将引导基金资金及时拨付子基金银行托管账户。
第二十五条引导基金及其参股的子基金不得从事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金融产品。
第二十六条子基金在投资时,应逐年落实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在黑龙江省内投资指标。
引导基金管理人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中约定:子基金设立2年内在黑龙江省内投资指标不低于可投资总额的30%,3年内不低于40%,4年内完成约定指标。
如子基金在黑龙江省内投资规模低于上述指标,引导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子基金暂停对黑龙江省以外区域的投资。
第六章奖励与扶持第二十七条在引导基金已收回全部投资额的情况下,如子基金完成在黑龙江省内投资指标,且在哈尔滨市投资的项目有收益,引导基金将哈尔滨市投资项目所获得收益的50%奖励给子基金管理机构。
上述奖励由引导基金管理人提出奖励意见,报请理事会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引导基金管理人对子基金管理机构的设立提供工商注册等服务,并在办公用房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九条子基金管理机构的高管人员和专业人才及家属在哈尔滨市落户、就学等,按照《哈尔滨市促进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符合条件的子基金管理机构核心成员可申请入住哈尔滨市人才公寓。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引导基金与中央财政资金共同参股发起设立子基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哈政办发〔201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