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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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6号)精神,为扎实推进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加快转变煤炭工业发展方式,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煤炭生产集约化程度,促进煤炭产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湖北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

一、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主要目标

通过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淘汰一批达不到煤炭产业政策要求的矿井,关闭一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培育一批安全质量标准化和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管理水平高的煤矿骨干企业。到2012年底,除资源赋存等特殊原因外,全省煤矿企业年均生产能力原则上达到30万吨/年以上,煤炭开发秩序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煤炭产业不断优化升级。

二、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主要任务和要求

(一)编制煤炭发展规划。各产煤市州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开发、综合利用、保护环境”的原则,组织编制煤炭发展总体规划。规划要充分考虑本地区煤炭资源赋存和经济发展需要,合理确定煤炭建设规模、生产能力和开发顺序,保护和合理开发煤炭资源,规范煤炭开发秩序。

(二)制定兼并重组方案。各产煤市州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资源赋存条件、煤炭发展规划和矿井开发现状,认真制订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方案。方案要明确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及被兼并重组矿井数量、名称、井型规模及矿区布局。

(三)组建煤炭企业重组主体。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引导和激励企业自愿、自主参与兼并重组。支持具有经济、技术和管理优势的企业兼并重组小煤矿;鼓励优势企业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鼓励优势企业强强联合重组;煤矿质量标准化矿井、示范矿井、安全评估程度为A级的矿井优先作为煤矿兼并重组的主体。

原则上在同一矿区或同一行政区域内组建一个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主体。

(四)选择有效重组模式。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以资源为基础,以产权为纽带,采取企业并购、协议转让、联合重组、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进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搭建协商平台。鼓励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在被兼并重组企业注册地设立子(分)公司。

(五)规范兼并重组程序。坚持政策公开、方案公开、兼并主体名单公开、股权比例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时效期限公开的原则,保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规范有序进行。被兼并重组煤矿的资产、资源由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在互利共赢与自愿协商基础上签订兼并重组协议。

(六)严格重组企业标准。兼并重组后的煤矿企业生产能力原则上要达到30万吨/年以上,矿井生产能力要达到6万吨/年以上(2015年底以前淘汰3万吨/年及以下矿井)。兼并重组后的矿井要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煤层赋存条件较好的应采用机械化采煤方法。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和改善内部管理,实现生产、技术、安全、销售、财务的统一管理,严防煤矿企业假兼并、假重组。

(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各产煤市州、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兼并重组期间的安全生产监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被兼并重组企业要加强生产管理权移交前的安全管理。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切实担负起被兼并重组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煤矿生产安全稳定。

(八)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妥善解决企业兼并重组中资产、债务的处置问题,依法维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企业职工等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人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50号),加强对职工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各产煤市州人社部门要切实做好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就业再就业政策落实以及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工作,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

三、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工作步骤

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制定方案(2011年8月底前)。各产煤市州编制煤炭发展规划特别是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方案,并在2011年8月底前报送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方案经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审查批复后组织实施。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2011年9月至2012年9月)。各产煤市州要按照批复方案组织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兼并重组企业双方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签订相关协议,办理相关产权、证照变更或过户手续,全面完成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任务。

第三阶段:验收总结(2012年10月至11月)。各产煤市州要对兼并重组后的煤矿企业进行检查验收。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不定期对各地兼并重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协调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并对工作进行总结。

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扶持政策

(一)煤炭资源优先配置给兼并重组企业。已全额缴纳采矿权价款的被兼并重组煤矿,可将其剩余资源评估后入股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被兼并重组煤矿直接转让采矿权的,由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支付矿业权价款,并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二)兼并重组后的煤矿企业在办理新增资源采矿许可证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分期分批缴纳采矿权价款。

(三)优先安排兼并重组企业申报国家煤矿安全改造、技术改造等项目和资金。

(四)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按国家政策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五)对被兼并重组企业的煤矿安全改造、技术改造等项目优先安排财政贴息资金。各商业银行要加大对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信贷支持力度。

五、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组织领导

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各产煤市、州、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省政府成立由段轮一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彭勇、省经信委主任欧阳万坤任副组长,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安监局、湖北煤监局、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电力公司为成员单位的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制定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中的重大问题。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经信委,省经信委副主任胡树华任办公室主任。各产煤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明确工作分工和职责,及时研究解决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紧密配合,确保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按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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