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苗木移植施工合同(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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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苗木移植工程

发包人:

承包人: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就项目施工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情况:

二、工期:

总合同工期:30 日历天,实际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开工之日(含)起算。在施工工期内,因合同履行中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直接影响施工进度以及不可抗力因素直接造成工程实际停工的,并经甲方书面确认的,工期相应顺延;除此之外,本工程工期不因任何情况顺延。工期顺延均应按甲方公司规定的规程办理并经甲方盖章确认方为有效。

三、承包范围及工作内容:

1、承包范围及与相关承包单位的工作分界面:

***********************************************,养护期12个月。

2、乙方负责按规范、甲方技术要求规定方式对本合同范围内已完工程进行成品保护,并对工程移交前的成品保护负全部责任,如在此期间发生任何损坏,乙方应负责进行维修、更换直至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所有相关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及单价内。

3、乙方须负责与政府及市政配套等部门(如建委、质监站、安监站、市政水、电、煤气、环卫、消防、交通、街道等)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确保合同内工程进展顺利进行。

4、乙方须负责办理与本工程有关的所有手续(包含但不限于:设计出图盖章、安监、质检、试验、检验、竣工验收等),并支付所有费用。

5、乙方须做到资料与工程形象进度同步,工程竣工后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符合有关规定或文件要求之竣工资料。

四、承包形式和工程造价:

1、承包形式:本合同价款采用单价包干按实结算方式进行承包。包括但不限于包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测试、包工资、包验收及材料价之任何市场差价、保险和国家规定的任何收费(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进口关税及增值税等)、必须的加班费、费率或汇率的变动、专利费、包装空运、国外及本地仓储、运输、管理费、利润、税金、市场变化或政府颁布的相关文件等原因导致人工费、材料设备费等其他费用上涨的价差等本工程全部相关费用。

2、合同暂定总价:人民币(¥元);除因甲方设计变更引起合同总价的增减,按甲方规定程序办理并盖章确认的签证予以调整的外,本合同不再因其他任何情形而调高价格。合同单价按本合同清单单价执行,

五、工程质量及验收:

本工程质量综合评价达到合格标准。

六、工程款支付、设计变更、结算:

1、支付工程款方式如下:

(1)每月25日乙方向甲方上报当月工作量,按经甲方审核后的月实际完成工程量造价的80%拨付。

(2)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付至合同总价的85%,完成竣工结算后三十个工作日付至结算价的97%,余3%作为保修金。

(3)质量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壹年并经甲方书面确认乙方已履行全部的保修职责后30个工作日内保修金不计利息。养护期间的水电费用由乙方承担。

(4)支付方式: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在付款之前乙方必须提供足额有效的建安发票,在甲方支付至结算价的97%时乙方应先提供结算价全额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不承担因此产生的逾期付款责任。

(5)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出现乙方应承担或支付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工作引发的全部相关费用、违约金、质量整改或维修费用以及因乙方未依约支付工人工资、材料款等款项而导致甲方代付的全部费用等),甲方均有权直接从甲方尚应支付给乙方的任何款项中(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款质量保修金等)扣除;不足以扣除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6)乙方申报月进度款的同时,应当将当月已发生并且已按照甲方公司规定的程序并盖章确认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审批的签证单或联系单及相应的签证凭证之全套完整的签证资料原件报送给甲方待查及存档;逾期未报送的或报送的资料不完整的,则视为乙方放弃签证事项之全部相应权利,乙方事后补报的签证资料甲方有权予以拒收,且该部分签证资料均不能作为结算依据或乙方主张任何权利之依据。

2、设计变更

(1)《设计图纸变更》和《现场签证》按甲方规定的流程办理并盖章方有效。

(2)经甲方确认的《设计图变更》和《现场签证》,合同中有相同单价的执行合同单价;合同中有类似单价的参考合同类似单价;合同无类似单价的在实际工作内容分包或采购价格的基础上另计10%作为综合费用(含税金),除此以外不再另计其他费用。

(3)《设计图纸变更》和有效的《现场签证》之增减工程量及费用统一在工程结算时进行结算并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过程中不计量、不计价。

3、工程结算:

(1)乙方需在办理完工程竣工验收后移交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给甲方,且乙方清理并退出施工现场并经甲方检查后,方能与甲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完整竣工结算资料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结算的审核。

(3)工程结算造价:①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结算造价=合同总价+《设计图纸变更》增减造价+有效《现场签证》造价。竣工结算时,如实际完成工程量超出乙方清单工程量的,甲方有权不予增补;如实际完成工程量少于投标清单工程量的,甲方有权扣除。②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结算造价=合同清单的项目+《设计图纸变更》+有效《现场签证》的项目按合同固定单价及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

七、材料设备的供应:

凡由乙方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必须提前向甲方提供厂家、品牌、规格、型号样品和合格证书,由甲方确认。乙方严格按甲方确认的材料、设备订货施工,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损失与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八、违约责任:

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均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否则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并承担守约方由此引发的一切损失与责任。

2、工期按现场实际具备的施工条件,甲方书面通知的正式开工日期起计。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工期按期完工,工期每延误一天乙方应支付甲方工期延误违约金人民币1000 元,逾期超过7天的,则甲方同时还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同时还必须按合同总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预期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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