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消防管理规定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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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消防管理规定15
为了加强小区的消防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和广大业主、住户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唐山市有关消防规定,制订管理规定如下:
一、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保安组长为消防责任人,保安人员为义务消防员。消防责任人和义务消防员的职责是: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指示,开展防火宣传,普及消防知识;
2、检查防火安全工作、纠正消防违章、整改火情隐患;
3、消防器材设备,定期检查,确保各类器材和装置处于良好状态,安全防火通道要时刻保持畅通;
4、各住宅楼的具体情况,制订消防措施,制定紧急状态下的疏散方案;
5、火灾报警后,在向消防机关准确报警的同时,迅速奔赴现场,启用消防设施进行扑救,并协助消防部门查清火灾原因。
二、楼道走道和出口,必须保持畅通无阻,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或封堵,严禁在设立禁令的通道上停放车辆。
三、不得损失消防设备和器材,妥善维护楼板、走道和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指示和事故照明设施。
四、社区内严禁经营或储存烟花爆竹、炸药、雷管、汽油、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各类剧毒物品,不得在住宅旁燃放烟
花、爆竹。
五、安全使用汽油、明火,要经常保持燃具清洁,切勿留有油渍,烟头及火柴余灰要随时弄熄。教育小孩不要玩火。
六、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以免发生事故。
七、各住户进行室内装修,须向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动工。需要增设电器线路时,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严禁乱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路。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使用易燃或可燃材料的,必须经消防机关批准,按规定进行防火处理。
八、发生火警,应立即告知管理部门并拨打火警电话119,及时关闭电闸,迅速离开住所。
九、根据市消防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根据情况,经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处理,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占用或封堵楼梯,走道或安全疏散出口的;
2、封闭或损坏安全疏散指示,事故照明设施或消防栓的;
3、不按规定使用煤气的;
4、擅自挪动用灭火工具、器材和消防设备水源的。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作业:
1、未办理申请报批手续进行室内装修的;
2、室内装修所用材料不符合防火要求,不进行防火处理的;
3、烧焊、用火、用电作业,防火安全保障设施不落实的。
十一各住户必须服从消防机关和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关防火方面的管理,刁难辱骂或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消防监督工作
人员者,送交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