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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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的通知-银发[2005]30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的通知-银发[2005]30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的通知(2005年10月31日银发[2005]309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行为,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总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执行之日起,《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试行本)》废止。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会计行为,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人民银行各级行办理会计事务,执行本制度。

人民银行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办理会计事务,执行国家相关的会计制度。

第三条会计工作的主要任务(一)组织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及时地记录和反映各项业务活动情况和财务收支状况。

(二)实施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维护财产和资金的安全。

(三)开展会计分析,披露会计信息。

(四)提供金融会计服务,协调银行业的会计事务。

第四条人民银行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会计管理体制。

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会计规章制度,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负责组织实施,并根据总行统一的会计规章制度,制定辖区适用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2015年12月11日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发[2002]30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发[2002]30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发[2002]306号2002年9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为配合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正式运行,适应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银发[2000]112号)中的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部分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操作规程》适用于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中国人民银行会计集中核算后的各级国库。

请各级国库部门注意收集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总行。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要及时将《操作规程》转发辖区内代理国库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社,并组织有关业务人员认真学习,确保《操作规程》的顺利实施。

推广使用《国家金库会计核算系统(2.0版)》的国库部门,其会计核算的具体操作手续,请按照《国家金库会计核算系统(2.0版)操作手册》执行。

附: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为配合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正式运行,适应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后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国库会计核算业务处理手续,确保国库会计核算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会计科目与账户(一)会计科目国库使用的会计科目分为资产类科目、负债类科目、资产负债共同类科目及表外科目。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8]296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8]296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年12月26日银办发[2008]296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为加强人民银行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的管理,实现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管理的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银办发[2004]259号文印发),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附件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银行集中采购项目的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结合人民银行集中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人民银行总行、各分支机构和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中采购项目档案是指各单位在管理、组织实施政府采购业务活动中形成的以纸介质、磁介质等载体保存的各种档案资料,是集中采购活动的原始信息记录,是人民银行档案全宗的重要组成部分,都应归入政府采购档案管理范围。

各单位要保证这些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第四条集中采购项目档案在移交至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前,由各单位集中采购办公室或集中采购部门负责管理,移交后由档案管理部门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应对本单位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最新】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档案管理规定-易修改word版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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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档案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档案管理规定【1】第一条本规定所指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人民银行各项业务活动的会计史料,包括业务会计、基建会计、经费会计的档案资料,分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四类。

第二条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应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交接、查阅和销毁制度,妥善保管会计档案,防止会计档案毁损、散失、泄密。

第三条会计档案可采用纸、磁带、磁盘、光盘、缩微胶片等方便实用、易于保管的介质保存,原始凭证、票据、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纸质资料应保存原件。

采用非纸介质存储会计档案的,应满足查阅、打印的要求。

第四条会计档案应按形成时间和保管期限等不同属性分类索引。

第五条各部门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专人及时整理立卷,并及时登记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

(一) 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应注明会计档案名称、册数、起讫时间、档案编号、保管期限、经办人员以及移交时间等内容;(二) 档案立卷应整齐美观、方便查阅,采用装盒或装袋的方式保管;(三) 各种非纸介质档案立卷时应标注存储内容、所属时间、顺序号码等事项。

第六条会计档案保管地点应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防日光和防其他毁损等条件,并建立健全会计档案库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完整无缺。

第七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分为三年、五年、十五年三档。

(一)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从形成会计档案的次年度算起,如有必要可以延长,但不能缩短;(二)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应按照本规定附表所列期限执行,附表中未列示的,可以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三) 同一会计档案以不同介质保存时,保管期限应该一致;(四) 同一介质上有不同保管期限会计档案的,应按最长期限保管;(五) 会计应用系统及其开发和修改的文档资料应视同会计档案管理,保管期限为系统停止使用或升级换版后15年。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的通知(2008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的通知(2008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的通知(2008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8.03.20•【文号】银办发[2008]81号•【施行日期】2008.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的通知(2008年3月20日银办发[2008]81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有效应对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ABS)突发事件,提高系统危机处置能力,总行根据系统建设实际情况,对《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以下简称《预案》)进行了修订完善。

现将修订后的《预案》(见附件1)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根据《预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建立科学的ABS应急工作机制,完善预防、预警机制和报告制度,切实做好ABS应急处置准备和应急保障等工作。

各分支机构制定的ABS危机处置预案实施细则,须于2008年4月中旬报总行支付结算司、科技司备案,并将电子版通过 OA系统发送至支付结算司马龙、科技司吴海丽邮箱。

附件:1.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2.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危机处置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附件1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目录1总则1.1目的1.2依据1.3适用范围1.4处置原则1.4.1账务安全原则1.4.2业务连续性原则1.4.3可操作性原则1.4.4分级管理原则2危机处置组织机构2.1机构设置2.1.1中国人民银行ABS系统危机处置领导小组2.1.2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ABS系统危机处置领导小组2.2机构职责2.2.1总行领导小组2.2.2总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2.2.3分支机构领导小组职责2.2.4分支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3危机处置报告程序3.1危机事件等级分析3.2危机事件报告程序3.2.1一般事件的报告3.2.2严重事件的报告3.2.3灾难事件的报告3.3危机处置流程图4预防机制与预防措施4.1预防机制4.1.1应急处理准备措施4.1.2应急演练4.2预防措施4.2.1日常维护检查4.2.2备份有效数据5业务应急处置5.1 ABS系统运行故障的处理5.1.1网点前置机故障的处理5.1.2ABS系统服务器故障的处理5.2国家处理中心出现故障后的处理5.2.1一般事件的处理5.2.2严重事件的处理5.3城市处理中心出现故障后的处理5.3.1城市处理中心应用系统故障的处理5.3.2城市处理中心数据库故障的处理5.4ABS系统与支付系统中断多日修复后的处理5.4.1可申请到相关报文信息的处理5.4.2无法申请到相关报文信息的处理5.5故障期间的其他规定6技术应急处置6.1 ABS系统概况及部署6.1.1系统构成6.1.2硬件配置6.1.3软件环境6.2技术危机处置6.2.1密押卡故障6.2.2数据库空间不足6.2.3文件系统空间不足6.2.4系统文件损坏或丢失6.2.5系统主控台出现页面显示超界警告6.2.6服务器关机出现黑屏、死机6.2.7服务器软件故障1--操作系统6.2.8服务器软件故障2--数据库管理系统6.2.9服务器软件故障3--中间件故障6.2.10服务器软件故障4--后台支付往、来账进程异常6.2.11 ABS系统主服务器硬件故障6.2.12 HP ML570G2服务器故障6.2.13服务器挂起或频繁重新启动6.2.14主备机损毁或丢失6.2.15客户端软件故障6.2.16客户端硬件故障7附则7.1总结报告7.2其他1 总则1.1目的为准确、高效处置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以下简称 ABS系统)运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指导和规范会计核算业务应急处理工作,保障中央银行账务处理工作安全运行,制定本预案。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国债管理工作基本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国债管理工作基本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国债管理工作基本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1.12.20•【文号】银办发[2011]244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债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国债管理工作基本规定》的通知(2011年12月20日银办发[2011]244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债管理工作,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国债管理工作基本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国债管理工作基本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债管理工作,提高国债服务水平,防范国债资金风险,促进国债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债,主要包括凭证式国债、储蓄国债(电子式)、无记名国债和国债收款单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国债管理工作是指人民银行各级国库部门(以下简称国库)依法参与储蓄国债承销团组建与管理、组织国债发行与兑付、开展国债统计调研等业务活动。

第四条国债管理遵循“垂直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国库开展国债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国债管理工作职责第六条国库负责实施本辖区的国债管理工作,为国债管理提供必要的人力保障。

第七条国库应根据工作需要,就国债管理工作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与合作。

第八条国债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依法办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国库主任(含副主任)应加强国债管理工作领导,负主要领导责任;国库负责人具体负责本辖区国债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国债业务人员具体办理国债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发[2002]30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发[2002]30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发[2002]302号2002年9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为配合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正式运行,加强国库会计工作管理,确保国库资金安全,中国人民银行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银发[2000]112号,以下简称“银发[2000]112号文件”)中的国库会计管理部分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规定》适用于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正式运行(含试运行)和推广使用《国家金库会计核算系统(2.0版)》的各级国库。

请各级国库部门注意收集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应逐级汇总,并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总行。

不适用《规定》的各级国库,其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仍按人民银行银发[2000]112号文件执行。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要及时将本《规定》转发至辖区内代理国库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社,并组织有关业务人员认真学习,确保《规定》的顺利实施。

附: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库会计工作管理,提高国库会计工作水平,建立健全内控机制,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制度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实物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实物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实物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5.07.20•【文号】银办发[2005]182号•【施行日期】2005.07.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实物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7月20日银办发[2005]182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直属企事业单位: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实物档案管理,实现实物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的规范化,使实物档案资源服务于人民银行的各项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总行办公厅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实物档案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实物档案归档范围,立刻着手开展实物档案的收集工作。

二、在收集实物档案过程中,对捐赠珍贵实物档案的个人和单位,要给予表彰和鼓励。

对于一些个人收藏的或流失在社会上的确有价值的珍贵实物档案,可采取收购或征购的方式进行征集。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实物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实物档案史料的研究、管理,实现实物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的规范化,使实物档案信息资源服务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各项工作,。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银办发[2004]259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物档案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在各个历史时期的各项工作中产生的具有特殊史料价值、需永久保存的各类物品。

实物档案是中国人民银行历史发展的见证,是进行行史研究的第一手资料,也是中国人民银行档案全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各单位应重视和加强对实物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保证实物档案收集齐全,归档及时,保管得当,防止实物档案散失。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各分支行及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监督管理基本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监督管理基本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监督管理基本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2.01.21•【文号】银发[2012]17号•【施行日期】2012.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监督管理基本规定》的通知(银发[2012]17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进一步规范国库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确保国库资金安全,促进国家预算收支任务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国库监督管理基本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反映。

《关于加强国库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发[1996]326号)、《关于报送国库监管报告的通知》 (银国库[2000]23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关于修改国库监管情况统计表和年审情况统计表的通知》(银国库[2003]25号)、《关于报送国库案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国库[2004]14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关于建立国库业务案例等有关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银国库 [2005]55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库监管工作指引》(银发[2006]34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国库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6]285号)、《关于明确国库监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国库[2007]42号)同时废止。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

附件:国库监督管理基本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二0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附件国库监督管理基本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库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确保国库资金安全,促进国家预算收支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5.12.30•【文号】银办发[2005]347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12月30日银办发[2005]347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档案管理,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档案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和《国库会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国库会计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应建立健全国库会计档案的归档、整理、保管、移交、查阅和销毁制度,妥善保管国库会计档案,防止国库会计档案损毁、散失、泄密。

第四条国库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包括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

第五条国库会计档案可采用纸、磁(光)盘、缩微胶片等介质保管。

原始凭证、票据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资料应保存纸质档案。

采用非纸介质存储国库会计档案的,应满足查阅、打印的要求。

第六条国库会计档案应指定专人及时整理立卷,并在“国库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登记,归档保管。

(一)国库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应注明国库会计档案名称、册数、档案编号、保管期限、档案保管员以及存档日期等内容。

(二)档案立卷应整齐美观、方便查阅,采用装盒或装袋的方式保管。

(三)各种非纸介质档案立卷时应标注存储内容、所属时间、顺序号码等事项。

第七条国库会计档案的装订。

(一)会计凭证1.国库会计凭证原则上应按日装订,业务量较小的,可以几日合订一册,但每日应有单独的封面相隔,国库会计凭证不得跨月装订。

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档案管理,维护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会计档案是银行各项业务活动的会计记录和重要史料,是金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三条会计档案应按内容和形成时间分类索引,以便查阅。

采用非纸介质存储会计档案的,应能满足阅读及打印要求。

第四条会计档案保管地点应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等条件,磁介质档案保管应具备防磁条件。

按规定需双备份的会计档案应异地分别存放。

第五条本行会计档案的保管期分为3年、5年、15年和永久保管。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从会计档案形成的次年度算起,如有必要可以延长,但不能缩短。

同一介质上有不同保管期限会计档案的,应按最长期限保管。

同一会计档案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有一种介质的会计档案满足保管期限的要求。

第六条会计电子化系统开发和修改的文档资料应作为会计档案管理,保管期限为该系统停止使用或有重大修改后5年。

第七条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部门保管1年,期满后由会计部门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

未设立档案管理部门的,由各支行指定专人保管。

第八条会计档案保管人员应定期检查会计档案,及时对破损、变质会计档案进行复制、修复或其他技术处理。

第九条会计档案交接应编制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由双方负责人监交并签章确认。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装订、归档、查阅、销毁第十条会计档案的装订会计档案的装订主要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文字资料的装订。

(一)会计凭证的塑封本行的会计凭证实行由网点分散扫描成影像后、总/分行会计结算部真空塑封纸质票据的管理模式。

一般按照凭证数量塑封成袋,塑封好的凭证按年分月妥善归档保管。

1、网点会计凭证塑封前的准备工作:(1)业务凭证、资料扫描成影像后,分类整理,按顺序排列,检查日数、编号是否齐全;(2)摘除凭证金属物(如订书、大头针、回形针),对大的张页或附件要展开、铺平,以便扫描时保持信息完整;(3)整理检查凭证顺序号,如有颠倒要重新排列,发现缺号要查明原因。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98)-财会字[1998]32号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98)-财会字[1998]32号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98)正文:----------------------------------------------------------------------------------------------------------------------------------------------------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字[1998]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档案局,新疆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1984年实施以来,对加强单位会计档案管理、促进会计工作为单位经济和国家经济建设服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和会计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原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已不适应经济发展和会计改革的要求。

为此,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在总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情况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据《会计法》和《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对《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984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新办法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请布置所属单位贯彻实施。

附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一日附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档案保管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5]242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档案保管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5]242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档案保管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档案保管办法》的通知(2005年9月19日银办发[2005]242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直属企事业单位:为维护人民银行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防止档案损毁,延长档案寿命,使人民银行的档案信息资源更好地服务于各项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银办发[2004]259号)规定,总行办公厅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档案保管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档案保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银行档案保管,维护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防止档案损毁,延长档案寿命,使人民银行的档案信息资源更好地服务于各项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银办发[2004]25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各分支行、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档案是公务活动的历史记录,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档案的保管必须确保安全。

第二章库房管理第四条各单位档案部门要配置适宜档案安全保存的专用库房,并做到档案库房与档案办公、档案阅览三分开。

第五条各单位应根据需要和可能,购置专门的先进技术设备,保管各门类档案,不断改善档案的保管条件,逐步实现档案保管的现代化和科学化。

第六条档案库房须坚固耐用,并配备防盗、防火、防光、防尘、防污染、防潮、防鼠、防虫等必要设施,安装火警及防盗报警装置。

具体包括:(一)档案库房须加设防盗门窗;(二)档案库房须配备消防灭火器材;(三)档案库房须配备防止紫外线等射线对纸张、实物以及其他介质档案资料直射的设备;(四)档案保管的温湿度标准为:温度14℃~24℃,相对湿度45%~60%,档案库房须按此标准配备防潮防燥设备;(五)档案库房须配备除尘设备;(六)档案库房应放置防虫、防鼠等药品。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6.04.26•【文号】银办发[2006]100号•【施行日期】2006.04.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的通知(2008修订)(发布日期:2008年3月20日,实施日期:2008年3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4月26日银办发[2006]100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为加强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的安全运行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总行修订了《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管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03]83号文印发)和《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管理办法((修订稿)》(银会计[2003]92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支付结算司。

附件: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管理办法附件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以下简称集中核算系统)管理,确保集中核算系统正常运行,根据财政部《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中核算系统包括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子系统(以下简称核算系统)和中央银行会计集中事后监督子系统(以下简称监督系统),其职责是处理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各项会计核算业务及实施会计监督。

第三条实施集中核算系统管理的目标是:保障会计核算安全、持续、高效进行;真实、完整地记录和反映会计信息;防范资金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的通知【发文字号】银发〔2000〕112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0.04.10【实施日期】2000.05.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的通知(2000年4月10日银发[2000]112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为确保国家预算资金的安全,加强对国库各项会计核算业务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深圳市、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中心支行要及时转发本《规定》,并组织国库部门和有关部门的业务人员认真学习掌握,以确保本《规定》的顺利实施。

执行中如遇有重要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库会计核算管理第一节会计核算岗位设置与职责第二节内部控制制度第三节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第四节印章、密押与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第五节计算机核算管理第六节人员培训与奖惩第三章国库会计核算办法第一节会计科目第二节会计凭证第三节会计账簿第四节会计报表第四章预算收入收纳、划分、报解的核算第一节国库经收处第二节乡(镇)国库第三节支库第四节中心支库第五节分库第六节总库第五章预算收入退付第六章预算收入更正第七章库款的支拨第八章对账与年终决算第一节对账范围和原则第二节国库与征收机关对账第三节国库与财政部门对账第四节国库与其他部门对账第九章国家债券的核算与管理第一节发行的核算与管理第二节兑付的核算与管理第十章国库会计档案管理第一节凭证、账簿、报表的装订与保管第二节档案管理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库会计核算工作,加强国库会计核算管理,建立健全内控机制,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及有关国债发行、兑付的制度,特制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74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74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74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会计档案管理,维护银行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

中国人民银行二00二年十二月十二日附件: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会计档案管理,维护银行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以下统称银行)实施会计档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银行会计档案是银行各项业务活动的会计记录和重要史料,是金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银行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

第四条银行应建立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制度,做到会计档案的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防止会计档案毁损、散失、泄密。

银行应改善保管设施,采用先进技术,实现会计档案管理现代化。

第五条银行会计档案可采用纸、磁、光盘、缩微胶片等方便实用、易于保管的介质保存。

原始凭证、票据、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资料,应保存纸质档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发[2008]17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发[2008]17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08年6月5日银发[2008]17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适应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上线运行的需要,规范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确保国库会计核算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库会计管理规定》(银发[2005]304号文印发)、《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银发[2008]178号文印发)等有关制度的基本规定,结合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特点,总行研究制定了《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见附件)。

现予印发,请使用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处理国库会计核算业务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遵照执行,同时停止执行《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银发[2005]305号文印发)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库资金清算业务处理手续》(银办发[2005]282号文印发)。

有关分支机构可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补充办法。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国库局反映。

附件: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附件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为规范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以下简称数据集中系统)业务处理,确保国库会计核算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库会计管理规定》、《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国库会计凭证国库会计凭证是国库会计核算的依据,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08]17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08]17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8年6月5日银发[2008]178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适应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上线运行的需要,加强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管理,规范业务处理行为,防范国库资金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银发[2005]309号文印发)和《国库会计管理规定》(银发[2005]304号文印发)等有关制度,结合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特点,总行研究制定了《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见附件)。

现予印发,请使用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处理国库会计核算业务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国库局反映。

《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与《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规定不一致的内容,以《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为准。

附件: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附件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以下简称数据集中系统)的业务管理,规范业务处理行为,防范国库资金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和《国库会计管理规定》等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数据集中系统处理国库会计核算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数据集中系统是实现国库会计业务统一处理、数据集中存储、信息共享使用的计算机网络应用系统。

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人民银行制定的《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银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档案按照存储的介质不同,可分为纸质会计档案和电子会计档案。

纸质会计档案是指以纸为介质保存的会计档案;电子会计档案是指以磁盘、光盘、缩微胶片等磁性介质为载体保存的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类业务系统新产生的会计档案应于投产前报运营管理部门审批。

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确定总行业务系统新产生的会计档案类别及保管期限,各分行运营管理部门(或承担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业务部门,以下同)负责确定本行自行开发的业务系统新产生的会计档案类别及保管期限。

第四条会计档案的管理及其检查、指导工作,在会计档案移交前由产生会计档案的业务部门负责;会计档案移交后由各行档案管理部门负责。

电子会计档案的保管、备份及翻录工作由技术部门负责,并能满足查阅及打印要求。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各级行。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范围第六条会计档案是银行业务经营活动中形成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包括以纸质及磁性介质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具体包括:(-)会计凭证类:记账凭证(包括批柜员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日终结账报表及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账、辅助账簿及其他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类: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文字说明及其他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类:日报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账单,各类登记簿,会计电子化系统开发和修改的文档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监管档案,开销户资料,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归档第七条纸质会计档案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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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账、分户账
总账、分户账按科目与账号先后次序排列,按时间顺序先表内科目后表外科目装订,视账页的数量确定装订期,但不得跨年装订。装订成册的总账、分户账应按账页顺序编制序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5年12月30日 银办发[2005]347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
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档案管理,总行制定了《。
5.对于业务量大的国库,作为记账凭证附件的缴款书,可按日单独装订。作附件单独装订时,在该附件的汇总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在封面上注明“本册为×年×月×日××××科目×××号凭证附件”。单独装订的缴款书可切角代替“附件”戳记,但应保证缴款书的要素完整。
6.国库会计凭证装订成册后,装订人员应准确填写封面各栏目并加封、盖骑缝章。
第四条国库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包括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
第五条国库会计档案可采用纸、磁(光)盘、缩微胶片等介质保管。原始凭证、票据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资料应保存纸质档案。采用非纸介质存储国库会计档案的,应满足查阅、打印的要求。
第六条国库会计档案应指定专人及时整理立卷,并在“国库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登记,归档保管。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档案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和《国库会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国库会计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应建立健全国库会计档案的归档、整理、保管、移交、查阅和销毁制度,妥善保管国库会计档案,防止国库会计档案损毁、散失、泄密。
(一)国库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应注明国库会计档案名称、册数、档案编号、保管期限、档案保管员以及存档日期等内容。
(二)档案立卷应整齐美观、方便查阅,采用装盒或装袋的方式保管。
(三)各种非纸介质档案立卷时应标注存储内容、所属时间、顺序号码等事项。
第七条国库会计档案的装订。
(一)会计凭证
1.国库会计凭证原则上应按日装订,业务量较小的,可以几日合订一册,但每日应有单独的封面相隔,国库会计凭证不得跨月装订。
2.国库会计凭证每日按固定顺序整理,单式记账凭证以科目先后顺序排列,每个科目下再按借贷(表外科目按收付)顺序排列,科目日结单装订在各该科目凭证的前面。
3.单日凭证过多可分册装订,并在凭证封面注明册数及分册号,当日同一会计科目的凭证及附件原则上不得跨册装订。
4.装订成册的国库会计凭证应按顺序对记账凭证编制序号,记账凭证的附件可不编号,但应加盖“附件”戳记,并在记账凭证的附件栏内登记数量。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库银行财务会计
【发文字号】银办发[2005]347号
【失效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05.12.30
【实施日期】2006.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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