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校委会办公会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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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华学校校委会办公会议事规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推进行政领导决策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校委办公会的质量与效率,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校委办公会是学校行政领导集体研究和决策重要行政管理事项的会议,其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教育路线方针和政策,落实学校董事会的有关决定、决议,负责处理教学、科研与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三条校委办公会议事决策遵循以下基本原则: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依法治校,依法行政;民主集中,高效决策;维护团结,严守秘密;集体领导,分工负责。
第四条是校委办公会成员。根据会议内容,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校委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第五条校委办公会原则上每月举行2次;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安排。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六条校委办公会主要讨论决定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重大路线方针、政策,传达上级有关行政工作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并讨论决定可由校行政直接实施的贯彻措施。
(二)讨论决定董事会关于学校行政工作决定和决议的贯彻方案。
(三)讨论酝酿需提交董事会决定的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四)讨论审定学校年度行政工作计划和重要的专项工作实施方案或办法,并组织实施。
(五)讨论决定教学、科研、后勤、行政管理中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修订和废止,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改革、科研改革、后勤改革;制定和实施学科(专业)发展、教师队伍建设等相关政策。
(六)讨论决定全体教职工的聘任、解聘、调入调出及调配,教职工年度考核、行政奖励与处分中的重要问题。
(七)讨论决定学生学籍管理和奖励、处分中的重大事宜。
(八)讨论处理教职工、工会提交的与行政工作有关的提案,以及关系到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九)学校重大活动或庆典的安排。
(十)听取各职能部门有关行政工作重要事项的汇报,通报或交流行政工作情况和信息。
(十一—)需要校委办公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行政事项。
第七条在职权范围内,各职能部门可以自行决定的行政事项,均不列入校委办公会议事范围。
第三章议事准备
第八条会前必须认真做好议题准备工作:
(一)议题可由职能部门提出,也可由校领导直接提出。议题提出前应认真调查研究,对特别复杂或重大的问题,分管校领导应先期召开专题会进行研讨并签署明确意见。提出的议题必须提供完整的书面材料,必要时还应准备电子文本供会上演示。书面材料除了有明确的题目和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外,还必须有所提问题的解决办法意见、建议或方案,特别重要的事项还应提供相关法律和政策等依据性材料。书面材料文字应精炼。
(二)拟上会议题需须提前至少1-2个工作日上传,汇报材料统一送交校办公室。凡涉及资金问题的议题,申报单位必须请财务处给出明确意见。不按要求提交的汇报材料,原则上不安排上会。
(三)校办公室汇总相关材料后,交校长审核。
第九条会前必须认真做好其他准备工作:
(一)议题确定后,由校办公室在各议题题目之下注明如下内容:列席人和主汇报人姓名、汇报时间。除紧急情况外,相关会议材料应提前一个工作日送达会议出席人员,以便出席人员做好参会准备。
(二)会场布置和会议记录人员安排等由校办公室负责;若需借助多媒体演示,办公室应提前通知技术人员到现场调试设备。
(三)为使会议顺利、有序进行,由校办公室安排一名工作人员在外负责联络、安排列席人员候会等事宜。
第四章议事程序
第十条会议主持人宣布议题开始后,首先由议题提出者汇报。议题可由列席的职能部门或单位负责人主汇报,也可以由分管校领导主汇报;特别重要或特殊的议题原则上应由分管校领导主汇报,职能部门或单位负责人补充汇报。汇报时应做到简明扼要。
第十一条汇报结束后,与会人员就议题展开讨论。与会人员发表意见时,必须紧扣议题、态度鲜明、简明扼要。若无新的具体意见发表,也应表态“同意”或“不同意”。
第十二条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中正确意见,归纳议事结论,作出决定或决议。如对有关问题分歧较大,应暂不作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另行开会讨论决定。
第五章议事纪律
第十三条预先未列入会议的议题,一般不得临时动议。确需临时增加议题,应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
第十四条与会人员要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到会者应事先向主持人请假,通讯工具应置于静音状态,除紧急情况外不安排套办其他事务,确需早退的须向主持人请假。
第十五条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亲属的问题,议事时有关人员必须回避。
第十六条与会人员对会议决定的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和责任。对限制传达范围的议决事项,除按规定履行职责及授权按规定范围传达者外,其他与会人员不得泄漏会议决议情况;会议记录未经有关校领导同意,不提供查阅。
第十七条与会人员如对决议或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六章督办落实
第十八条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以会议纪要或其他文件形式公布、公示,也可由会议主持人授权口头传达。校办公室应将会议决定及时向未到会的会议组成人员通报。需向上级单位请示、报告的事项,由校办公室按程序行文上报;需与校外联系的事项,由校办公室或职能部门和分管校领导落实。会议原则通过的重要
方案,提出方案的部门(单位)应在会议结论的范围内予以进一步完善,送校办公室报请分管校领导、校长审批后再实施。
第十九条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必须坚决执行。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将对主要责任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对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进一步按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严肃处理。特别重要事项的执行情况,有关职能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校领导。
第二十条在确遇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或决定执行时,承办、协办部门(单位)应请示分管校领导,由分管校领导报请校长作出暂缓执行或复议的决定。属紧急情况的,可由校长征求有关校领导意见后进行调整,但应在下次校长办公会议上通报。
第二十一条校委办公会上作出的决定,应当确定具体执行者。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由学校督导办公室督查、催办;校办应在规定期限内,将执行及落实情况向校长或分管副校长汇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