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防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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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手册
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9年10月
目录
一、法规政策及部分条款
二、审批流程和要点
三、相关说明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全面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省委、省政府积极配合,先后出台系列政策措施。

改革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变化较大,为落实改革要求,顺利开展人防工作,根据我省人防系统实际情况,我办编制《贵州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手册》,请各位同事认真学习,及时关注新政策新文件,熟悉掌握,以便工作开展。

若有新文件请遵照新规定执行。

一、法规政策及部分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

有关单位负责修建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与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第四十五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前款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

第四十八条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

第五十条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易地建设费,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防护设备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
第十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以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因地质、地形等客观条件限制不宜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
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报经工程所在地的县或者市、州人民防空行政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应当向批准的人民防空行政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行政部门统一规划修建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

第十一条县或者市、州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应当对防空地下室建筑项目、设计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

人民防空工程的竣工验收由批准立项的人民防空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因城市规划建设确需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及设备、设施的,应当向原审批项目的人民防空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文件、资料:
(一)规划部门审定的平面方案图;
(二)拟建工程建筑施工图;
(三)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申报卡;
(四)补建或者补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合同书。

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拆除单位应当按照原工程面积及时补建或者补偿。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目录》《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查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工程建设项
目并联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贵州省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和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的通知》(黔人防通字﹝2015﹞19号)等系列文件。

二、审批流程和要点
《贵州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每个审批阶段确定一家牵头单位,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由各阶段的牵头单位组织协调相关单位优化审批流程,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

(一)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审批,同时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审批核准及备案等,包括项目审批核准、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收集整理统计已建成人防工程分布图,组织编制或适时修编《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主动对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一张蓝图、多规合一的要求,把专项规划融入到城市总规中,明确开展人民防空工作的范围,争取在编制城市修建性详规中体现人民防空具体要求,在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中能提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指标。

(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审批,建立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审机制,牵头单位会同责任单位联审通过后即核发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

省自然资源厅、省人防办等厅局已联合下发《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查管理办法》,文件明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同步进行。

由自然资源部门召开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会,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审查。

人防部门参加时主要审查内容有:
1.区分是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还是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2.重要经济目标、地铁、综合管廊等项目规定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审批;
3.建设单位申请易地建设的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4.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时,应建人防工程的防护等级、战时功能和建筑面积;
5.拆除人防工程审批,补建还是补偿。

(三)施工许可阶段
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审批,包括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证核发等。

质量监督手续(含消防、人防工程)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

人防施工图审查不再单独实施,由省住建厅公布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担联合施工图审查工作。

人防部门对施工图审查合格结果复核是否满足人防审批要求。

图纸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若不足应建人防面积的,不足部分需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负责审批项目的人防部门承担质量监督工作,主要有:
1.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统筹安排人防工程质监
员开展质量监督技术工作;
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或拆除人防工程补偿费用足
额缴纳完毕。

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省级易地建设费相关减免优惠政策的,可以按政策执行。

(四)竣工验收阶段
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审批,包括规划、土地、园林、消防、人防、市政公用服务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

建设单位委托测绘机构进行竣工综合测绘并出具报告。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实施意见(试行)》已印发,省人防办正在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人防工程面积的测绘结果若不足应建人防面积的,不足部分需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负责审批项目的人防部门承担竣工验收工作。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前,质量监督人员应对工程进行初验。

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按照企业自评、设计认可、监理评定、业主验收、政府监督程序进行。

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人防主管部门进行监督。

三、相关解释
(一)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概念
1.人民防空工程分类
按修建方式分: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

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分:坑道式、地道式、掘开式。

按战时功能分: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
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

人员掩蔽工程分:一等人员掩蔽(战时承担工作任务)、二等人员掩蔽(战时无需工作)。

配套工程分:区域电站、区域供水站、物资库、食品站、生产车间、人防通道、警报站、核生化检测中心等。

2.人民防空工程防护等级
甲类:可防常规武器、核武器、生化武器
乙类:可防常规武器、生化武器
人防审批中,防常规武器或核武器主要有5级、6级。

部分人防工程还有防生化武器级别、防核电磁脉冲级别、伪装级别、隔震级别等要求。

(二)解释说明
1.开展人民防空工作的地域范围
在我省已明确县级以上城市为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均应开展人民防空工作。

审批中可依据在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属于人防范围,在规划部门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项目不属于人防范围。

城市规划区外的各种园区、景区是否开展人民防空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2.民用建筑范围
民用建筑的分类方式是按使用性质划分,区别于军事建筑、农业建筑、工业建筑。

可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准确划分。

A属于农业范围,BCDE属于工业范围,F之后均属于民用范围。

同一类建筑物由于服务对象不同,可能有不同类别的划分,区别重点在于建筑物使用性质。

例如仓库:为农林牧渔业储藏与中转的可以划为农用建筑。

为工业加工生产而储备的可以划为工业建筑。

为批发物流商业用途服务的属于民用建筑。

例如浴室:食品加工厂为满足工业厂房洁净标准设置的浴室属于工业配套建筑。

而厂区内其他与生产无关为职工生活服务的浴室属于民用建筑。

3.区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与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单独建设的项目,地下总建筑面积远大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属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

4.分期建设如何划分项目
一个工程建设项目贯穿四个审批阶段有统一项目赋码编号,办理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一个项目,应当办理一次人防审批。

在一个项目内分期建设的,在满足国家强制性规范标准前提下可以调整人防工程建设位置。

5.易地建设有关解释
按照规定民用建筑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优惠政策不等于免建。

只有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项目才能申请易地建设,是否批准易地建设还要依据人防规划要求。

人防规划在项目位置有要求的,可要求建设人防工程。

(1)易地建设申请条件: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小于800平方米。

该项目地下室小于800平方米。

项目地下室面积小于应建人防工程面积的部分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2)易地建设专家评审内容:请专家按照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判定该项目有没有地下室,若有地下室面积是多少。

(3)易地建设费减免优惠政策:人防易地建设费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规定由省级制订易地建设费标准,可以执行国家和省级优惠政策,市(州)级以下无权出台易地建设费减免优惠政策。

已知优惠政策涉及有:省司法厅监狱管理局直管监狱。

保障性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

易地扶贫移民搬迁房。

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的校舍建设项目。

所有中小学及幼儿园。

养老和医疗机构。

民政福利项目。

6.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调整
依据《关于贵州省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和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的通知》(黔人防通字〔2015〕19号)第八条规定的解释权限,省人防办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计算方法作出如下调整。

贵阳市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乌当区、花溪区、白云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贵阳市南明区规划范围)、贵安新区按照项目规划计容总建筑面积的6%修建6级(含)以上的防空地下室。

其他国家人防重点城市按照项目规划计容总建筑面积
的5%修建6级(含)以上的防空地下室。

贵阳市修文、息烽、开阳县及清镇市,其他县城(县级市)城区,按照项目规划计容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6级(含)
以上的防空地下室。

7. 应建人防工程的防护等级、战时功能:
已经编制完成人防规划的城市依据人防规划审批。

暂未编制人防规划的县城防护等级可考虑常6级。

战时功能优先考虑人员掩蔽。

战时承担工作任务的机关、公安、应急救援、抢险抢修、防化、水电气热等项目可考虑一等人员掩蔽,其他可考虑二等人员掩蔽。

医院考虑医疗救护工程。

配套人防工程在人员掩蔽工程面积接近每人1平方米时,按《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GB50808-2013比例建设。

8.质量监督程序
人防主管部门签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书”后,委派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负责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质量监督人员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和设计文件,针对人防工程项目的类型、规模、结构特点、人防工程战时功能要求,制定“质量监督方案”,开展质量监督工作,收集整理质量监督档案,提供质量监督报告。

人防主管部门依据质量监督报告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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