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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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2.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3. 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 不得违法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 不得违法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限制自我交易)
6. 不得违法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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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独立董事特别行为规范(续)
• 发行价格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
—《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 〔2012〕10号)
• 募集资金使用
包括:超过本次募集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上 市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将该项目节 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等等。
2. 董事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3. 董事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
司所披露的信来自百度文库真实、准确、完整(《证券法》第68条); 5.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
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6. 股东会、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
其中最后一项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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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独立董事特别行为规范(续)
(3)独立董事对下列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 提名、任免董事;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
•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 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 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2) 勤勉义务(Duty of care) (勤勉尽责,对 “称职”的要求)
• 勤勉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
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以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在相似情形下所应表现的
谨慎、勤勉和技能为其所应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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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规则和制度:(1)忠实义务
《公司法》第147条、148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97条等: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7.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则规定的勤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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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信息披露义务
• 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持续责任,上市公司应该忠实履行持续信息披 露的义务。
•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 较大影响的信息,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 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交易所业务规则:
1.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 》 2.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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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 (一)总体及原则要求 •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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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行为规范
【】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
目录
• 一、法律框架体系 •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 四、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规范 • 五、股东及董监高减持新规 • 六、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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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框架体系
• 利润分配
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上市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
具体方案时,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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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独立董事特别行为规范(续)
• 对外担保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上市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
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 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
(一) 总体及原则要求 1. 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 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 3. 对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负有信义义务(普通义务); 4. 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 5. 积极配合交易所的日常监管; 6. 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考核委员会的工作
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5.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
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6.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7. 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项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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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规则和制度:(2)勤勉义务
• 《公司法》第150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98条:
1. 董事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 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 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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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中的具体职责
• 上市公司董事长: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树立主动披露意识,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
• 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管理工作责任人 负责信息汇集、把关和保密管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
• 上市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积极配合义务
树立信息主动告知意识;在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应及时、主动地将事件起因、当前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告知上市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并积极配合
其做好信息披露和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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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1. 董事行为规范 2. 独立董事特别行为规范 3. 监事行为规范 4.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义务
• 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股权激励计划; • 《上市规则》第9.11 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 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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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独立董事特别行为规范(续)
• 《上市规则》第9.11 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包括:
1. 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 法律:《公司法》、《证券法》、《刑法》的相关条款
• 部门规章:
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18Ian修正)》 2.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3.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 4.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5.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6.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7.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非绝对禁止)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利用的商业机会: ① 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 ② 公司自愿放弃或者不能利用的商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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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规则和制度:(1)忠实义务
• 竞业限制 • 义务主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监事) • 行为表现: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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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独立董事特别行为规范
(1)总体及原则要求 • 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上市公
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 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应自出现该等
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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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独立董事特别行为规范(续)
(2) 独立董事应充分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 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 计净资产5%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提议召开董事会; •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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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董事行为规范
• 董事应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以书 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
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 席会议; • 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意见; • 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 予以撤换; •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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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信义义务
• 《公司法》第147条第一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1) 忠实义务(Duty of loyalty) (诚实信用,对“道德”的要求)
• 忠实义务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必须 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和适当目的行事,不得使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相冲 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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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独立董事特别行为规范(续)
(4)其他需发表意见的事项 • 关联交易; • 上市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应当向交易所提供独立董事的意见。包括:
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 拟上市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发行人应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发生 的关联交易是否履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以及独立董事对关联 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是否合法及交易价格是否公允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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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规则和制度:(1)忠实义务
• 限制自我交易 • 义务主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监事) • 行为表现: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非绝对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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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规则和制度:(1)忠实义务
• 谋取公司商业机会限制 • 义务主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监事) • 行为表现: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谋取公司商业机会限制和竞业限
制) 7. 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8.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9.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
注:除以上各项义 务要求外,公司可 以根据具体情况, 在章程中增加对本 公司董事其他义务 的要求。
10.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则规定的忠实义务。
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非绝对禁止) • 竞业限制的范围: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具体而言,既可以是完全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也可以是同类或类似、 具有竞争关系或者替代关系的商品或服务。
• 违反前述忠实义务的责任: • 归入责任:《公司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将董事、高管人
员违反该项义务行为获得的收入收归公司所有; • 赔偿责任:《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如果董事、高管人员违反该
• 公司应当建立信息管理和控制系统,指定专人负责公司信息的收集和 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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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信息披露义务
• 信息披露涉及的主要法律规范:
1. 《证券法》 2.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重要)
第3条、第5条、第12条、第15条、第24条、第27条、第37~40 条、第42~45条、第48条、第58条、第59~70条 3.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4.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5.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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