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争议的预防与处理)_商品检验、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3学时)
国际贸易中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正式版PPT文档
• [案例分析] 案例:某外贸公司接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证内规定:“数量共6000箱,1-6月份分6批装运,每月装运1000箱。
我方可否以对方违约在先不予理赔? 据此,A商又向我方索赔。
• 〔1〕商品净重检验证书是由商检机构签发的关于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 某合同商品检验条款中规定以装船地商检 报告为准,但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时却发现 商品品质与约定规格不符。买方经当地商 检机构检验并凭其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 索赔,卖方却以上述商检条款拒赔。问: 卖方拒赔是否合理?
• [案例分析]
• 不一定。“以装运地检验报告为准〞说明: 卖方对交货后货物所发生的变化不承担责 任,实际上排除了买方的复验权。除非买 方能证明,他所收到的与合同规定不符的 货物是由于卖方的违约或货物的固有瑕疵 所造成的。
买方的一项根本权利,也就是买方的检验 权。 • 最好,合同中注明。
• 我出口公司A向新加坡公司B以CIF新加坡条件出 口一批土特产品,B公司又将该批货物转卖给马 来西亚公司C。货到新加坡后,B公司发现货物的 质量有问题,但B公司仍将原货转销至马来西亚。 其后,B公司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凭马来西 亚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向A公司提出退货 要求。请问:A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但是:假设买方没有利用合理的时机检验货物,那 么他就放弃了检验货物的权利,也丧失了拒收货物 的权利。
• 案例:进口方委托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上规 定:卖方须提交“商品净重检验证书〞。 进口商在收到货物后,发现除质量不符外, 卖方仅提供重量单。买方立即委托开证行 向议付行提出拒付,但货款已经押出。事 后,议付行向开证行催付货款,并解释卖 方所附的重量单即为净重检验证书。问:
国际贸易中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
国际贸易中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国际贸易中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一、检验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检验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通过检验,买卖双方可以确保商品的质量、数量和合规性,从而减少贸易纠纷的发生。
具体来说,检验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商品质量:通过检验,可以确保商品符合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减少次品和不合格商品的流通。
2. 确保数量准确:通过检验,可以核实商品的数量,防止合同中数量的不一致或误差。
3. 合规性检查:检验可以确保商品符合国际和国内的法律法规要求,如包装标识、产品认证等。
4. 促进国际公平贸易:通过检验,可以减少不合理贸易壁垒和不公平竞争,促进国际贸易的公平性和可持续发展。
二、国际贸易中的索赔流程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可能会发生纠纷,其中索赔是一种常见的解决方式。
索赔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货物检验与确认:一旦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数量差异,买方应及时通知卖方,并要求对货物进行检验。
双方可以通过第三方机构进行检验,以确保检测结果的客观性。
2. 索赔通知:买方需在合理时间内向卖方提出索赔请求,通常以书面形式发送索赔通知。
索赔通知应包括索赔的具体内容、索赔金额、索赔的理由和证据等信息。
3. 卖方回应与谈判:卖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后,应尽快回应,并与买方协商解决方案。
双方可以就索赔金额、责任承担等问题进行谈判。
4. 争议解决:如果双方无法在谈判中达成一致,可以考虑通过仲裁或法律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一般情况下,国际贸易合同中会规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途径。
三、不可抗力事件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签订后,由于外部因素的干扰,导致合同无法按照约定履行的情况。
不可抗力事件对国际贸易有以下几方面的影响:1. 合同解除或变更: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影响的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或协商修改合同条款,以适应新的情况。
2. 责任免除: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根据国际贸易法规的规定,受影响的一方在特定条件下可能会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
第十章(争议的预防与处理)_商品检验、索赔、仲裁和不可.pptx
二、索赔
(一)违约与索赔 交易中的一方未能部分或全部履行合同的
责任与义务称为违约。 索赔是遭受损失的一方当事人要求违约的
一方当事人对自己进行损害赔偿的行为。 索赔是对违约行为的最常用的补救措施。
关于索赔
涉及国际贸易的索赔,一般有三种情况, 即货物买卖索赔、运输索赔和保险索赔。 本章主要讲的是货物买卖的索赔。
否定卖方的检验权,对卖方不利。
(三)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3、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复验:是指买方收到货物后有复验权。复验 期限的长短,应视商品的性质和港口情况而 定。 复验机构、复验地点均应在合同中规定。
国际贸易中常用,兼顾了买卖双方的利益。 适用于象征性交货的各类贸易术语。较为常用
(三)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第十章 争议的预防与处理
(商品检验、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
一、商品检验
(一)商品检验及其意义 商品检验是指专门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
和其他指定的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进 出口合同的规定,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 规格、数量、包装、卫生、安全性能等进 行各种分析和测量,并出具检验证书的活 动。 意义
(二)商品检验的内容
2、我国的商品检验机构
官方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 验检疫总局(国家质检总局)
民间机构: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公司 对列入《种类表》中的进出口进行检验
商品检验 监督管理 鉴定工作
职能
(五)检验证书及其作用
作用: (一)货物与合同相符的依据 (二)海关放行依据 (三)办理货款结算依据 (四)办理索赔和理赔的依据
分析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 三十八条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 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买 方对货物不符合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 发现不符情形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 方,说明不符合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 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合同的权利。
国际贸易概论第十章 国际商品贸易的商品检验、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
第十章 国际商品贸易的商品检验、索 赔、仲裁和不可抗力
第十章 国际商品贸易的商品检验、索 赔、仲裁和不可抗力
知识目标:
了解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掌握合同中检验条款的主要内容
能力目标:
学会根据产品特点选择合适的检验方式 学会订立合同的检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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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国际商品贸易的商品检验、索 赔、仲裁和不可抗力
第一节 国际商品贸易的商品检验 第二节 国际商品贸易的索赔 第三节 国际商品贸易的仲裁和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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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国际商品贸易的商品检验、索 赔、仲裁和不可抗力
第三节 国际商品贸易的仲裁和不可抗力
二、仲裁条款的内容
1.仲裁地点 合同中规定在哪国仲裁,往往仲裁时就要适用哪国的相 关仲裁法律。 2.仲裁机构 国际贸易仲裁机构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常设仲裁机构; 另一种是临时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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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国际商品贸易的商品检验、索 赔、仲裁和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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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国际商品贸易的商品检验、索 赔、仲裁和不可抗力
第三节 国际商品贸易的仲裁和不可抗力
三、不可抗力及其合同条款
3.合理订立不可抗力条款 为了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防止一方当事人任意扩大和缩 小对不可抗力事故范围的解释,或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在履约 问题上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合同中订立不可抗力条款是非常必要 的。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又称为免责条款。在合同 中应明确规定不可抗力事故包括的范围、提供的有关证明以及事
商品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精品)
商品数量和重量检验
商品卫生检验
商品包装检验
商品的安全性能检验
(二)商品检验的意义
有利于商品出口 有利于维护进口方的权益
二、商品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在出口国产地检验 在装运港(地)检验 目的港(地)检验 买方营业处所或用户所在地检验 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检
三、商品检验机构
2.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是指检验检疫机构通过行政管理手段,对 本地区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其范围包括对一切进出口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 重量、包装以及生产经营、仓储、运输、安全和卫 生要求等进行检验、鉴定。商检机构除依法对规定 的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外,还有权对规定以外的进 出口商品进行抽查检验。
2.具体规定
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凡在合同中没 有订明的,均不能作为不可抗力事件加以援引。如:
If the shipment of the contracted goods is delayed by reason of war,flood, fire,earthquake,heavy snow and storm,the seller can delay to fulfill,or revoke part or.the whole contract.
• 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依据,任何仲裁机构都无 权受理无书面仲裁协议的案件。
• 排除了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各国法律一般 都规定法院不受理双方订有仲裁协议的争议案件, 包括不受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的上诉。
3.鉴定业务
鉴定业务是指商检机构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的申请, 或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以公证的态度,对进出口商 品进行鉴定,签发鉴定证书,作为申请人办理进出口 商品的交接、结算、报关、纳税、计费、理算、索赔、 仲裁等的有效依据。鉴定业务与法定检验不同,它不 具有强制性。鉴定业务的范围主要包括:进出口商品 的质量、数量、重量、包装、海损、商品残损的鉴定; 货载衡量、车辆、船舱集装箱等运输工具的清洁、密 固和冷藏效能等装运技术的鉴定;以及抽取并签发各 类样品,签发价值证书等。
第十章(争议的预防与处理)_商品检验、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3学时)
索赔的期限
这是指索赔方向违约方提出索赔的有效期限。 逾期提赔,违约方可不予受理。 根据商品性质及检验所需时间多少等因素而定。
复检期限=索赔期限(2年)
索赔的办法和索赔金额
关于这个问题,除个别情况外,通常在 合同中只做一般规定。因为违约的情况 比较复杂,究竟在那些业务环节上违约 和违约的程度如何等,订约时难以预计, 因此对于违约的索赔金额也难以预卜, 所以在合同中不做具体规定。
不同法律对违约行为的不同解释
1、英国的法律规定
英国的法律把违约分成违反要件与违反担保两种。 所谓违反要件指违反合同的主要条款,受害方有权 因之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违反担保,通常是 指违反合同的次要条款,受害方有权因之要求损害 赔偿,但不能解除合同。一般认为与商品有关的品 质、数量和交货期等条件属于要件,与商品不直接 联系的为担保。 值得注意的是,英国《货物买卖法》却规定,受害 方有权把卖方的违反要件当作违反担保处理,而不 把他作为废弃合同的理由。
官方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 验检疫总局(国家质检总局) 民间机构: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公司 对列入《种类表》中的进出口进行检验
职 能 商品检验 监督管理 鉴定工作
(五)检验证书及其作用
作用: (一)货物与合同相符的依据 (二)海关放行依据 (三)办理货款结算依据 (四)办理索赔和理赔的依据
案例四
进口方委托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上规定:卖方 须提交“商品净重检验证书”。进口商在收 到货物后,发现除质量不符外,卖方仅提供 重量单。买方立即委托开证行向议付行提出 拒付,但货款已经押出。事后,议付行向开 证行催付货款,并解释卖方所附的重量单即 为净重检验证书。 问:(1)重量单与净重检验证书一样吗? (2)开证行能否拒付货款给议付行?
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
添加标题
指一个人的合法权利被他人侵害时,法律上给予受损害一方的补偿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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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履行 损害赔偿 解除合同
一、违约
一是指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他按合同规定完整地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能用其他的补偿手段,如金钱来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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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指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起实际履行之诉,由法院强制违约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他的义务。
一、违约
英美法的规定
强制债务人具体履行某种人身性质的义务,是对“个人自由”原则的过分干预,是违反宪法精神的,故英美法中并未规定这种实际履行的救济方法。
但在司法实践中,依据衡平法原则,实际履行只被视为一种例外的救济方法。法院对是否判令实际履行有自由裁量权。
一、违约
并不给予法院依据《公约》作出实际履行判决的权利。
英国劳埃氏公证行(Lloyd’s Surveyor) 瑞士日内瓦通用鉴定公司(SGS)
二、检验机构
1998年成立的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CIQ):主管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商品检验(三检合一),该局的职能已并入2001年成立的中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新《商检法》第22条对提供检验服务的检验机构的资格,修改为统一由国家商检部门认定,规定:国家商检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考核,许可符合条件的国内外检验机构承担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五、合同中的商品检验条款
五、合同中的商品检验条款
3.拟定商品检验条款应注意的事项
明确检验标准 约定检验方法 确定检验内容 慎选检验机构 明确检验费用由谁承担
第二节 索 赔
添加标题
违约
添加标题
索赔与理赔处理实务
第十章商品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与仲裁
第十章商品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与仲裁教学内容:1.掌握进出口货物检验的基本知识。
2.了解货物检验的内容与方法及相关规定,知晓我国货物进出口检验实务,掌握检验条款的规定要素。
3.掌握进出口货物索赔的基本知识。
4.掌握不可抗力时间的认定与处理原则。
明确不可抗力条款的内容和订立时应注意的问题。
5.掌握仲裁条款的内容以及仲裁规则和仲裁裁决的执行等基本知识。
教学重点与教学难点:1.货物检验的基本做法;合同货物检验条款;2.不可抗力时间的认定与仲裁协议的作用;3.索赔理赔处理实务与操作。
第一节商品检验一、商品检验的内容商品检验是保证买卖双方顺利履行合同的法律依据(交接货物、结算货款、索赔、理赔),保证进出口商品的品质和数量,促进企业改善品质管理,增强出口产品的竞争力。
商品检验是国际贸易发展的产物。
它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成为商品买卖的一个重要环节和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内容。
对此,有关国家法律或政府法令已有所肯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凡未经检验的进口商品,不准销售、使用;凡未经检验合格的出口商品,不准出口。
2、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案》规定:当货物交付买方时,除另有协议外,买方有权要求有合理的机会检验货物,以便确定它们是否与合同的规定相符。
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还规定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
二、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范围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范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现行《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规定的商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商品。
(三)船舱和集装箱检验(四)海运出口危险品的包装检验。
(五)对外贸易合同规定由商检局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
商品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与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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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索赔
争议与索赔的含义
不同法律对违约行为的不同解释
买卖合同中的索赔条款
导读案例
某年春交会期间,我方某公司与香港某客户签订了一批进口 尼龙帘子的合同,总价款96万美元,CIF大连交货,索赔期为 90天,同年7月,此货到达我方最终用户时,发现质量与合同 严重不符,不仅布幅明显窄于合同规定,伸张拉力强度不够, 而且经线、纬线松紧密度均低于合同指标。我方公司立即请某 省商品检验局进行检验,出具了“该商品不符合原合同规定” 的商检证书。请客户前来复验并向其提出索赔意见供选择: (1)全部退货并赔偿我方利息及国内短途运、保费,赔偿因 停工待料引起的间接损失或补偿以高价购买原料的损失;(2) 降价。因幅宽和张力强度问题,致使消耗定额增大,且与设备 的设计相矛盾,应降价20%。(转下页)
的真实意图而定。如果当事人的意图是要惩戒或预防违约的发生,则
违约金就是“罚金”;如果当事人是为减少将来计算违约损害的麻烦
而规定的,即属于“预约赔偿金”。(转下页)
(接上页) (2)就本案例来讲,由于合同中只简单订明如果一方违约, 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易让人理解为这是为了预防违约而制定 的。另外,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额较高,超出合同价款的一半, 也易让人理解为这笔违约金具有惩戒性质,即为“罚金”。如 果我方公司不能提供自己因卖方延迟交货而遭受的损失与这 12ho万美元的违约金大体一致的充足证明,法院就会因其过 高而将此违约金判定为“罚金”而不予承认。
(接上页)货到目的港后,B发现每批货物都有部分袋子损 坏。于是,B单方面聘请欧洲某公证行检验货物,出具的证 明表明破损原因是由于托盘木条强度不够,不适宜海上运输, 以及包装带捆扎不紧所致。据此,B方两次传真给我方提出 索赔,要求我方负责赔偿重新包装的人工费、材料费及检验 费用,索赔金额约7万英镑。经过核实,A方仅同意赔偿 40%的损失。双方又经过几次协商,未能达成协议。最后 经国内某商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A方补偿B方5.2万英镑, 了结此案。
《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教学大纲
《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教学大纲【课程编码】181****1003【课程类别】专业方向模块课【学时学分】36学时,2学分【适用专业】物流管理一、课程性质和目标课程性质:《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是国际贸易及相关专业学生必修的专业主干课。
本课程是一门主要研究国际商品交换的具体过程的学科,也是一门具有涉外活动特点的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应用科学,是国际贸易专业的基础课程。
该课程研究国际间货物交换的具体过程和商务运作规范,是具有涉外商务活动特点的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应用学科。
国际经济贸易类专业都把本课程作为必修的专业基础课程。
该课程不仅实践性强,而且具有较强的综合性,在整个专业培养中,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
课程目标: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熟悉国际贸易主要政策和措施,了解国际贸易发展变化趋势,能够比较熟练地运用所学知识理解和分析世界经济和中国对外贸易中的现实问题。
学会运用国际贸易法律与惯例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并结合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各条款的理解,如品质品名条款、数量条款、运输条款、支付条款、保险条款等,掌握国际间商品交换的具体过程和进出口业务专业知识和技能。
熟悉当前常见的国际贸易方式。
学会在进出口业务中,既能正确贯彻我国对外贸易的方针政策和经营意图,确保最佳经济效益,又能按国际规范办事,使我们的贸易做法能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做到同国际接轨。
二、教学内容、要求和学时分配(一)第一章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学时(2学时)教学内容:贸易术语的含义和作用;贸易术语的产生与发展;关于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与作用。
教学要求:理解贸易术语的含义和作用;理解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与作用;简单了解和贸易术语有关的国际贸易惯例。
重点难点:贸易术语的含义;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和作用。
其它教学环节:案例讨论。
(二)第二章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学时(2学时)教学内容:EXW术语;FCA>CPT和C1P术语;DAT、DAP和DDP术语。
国际商品贸易商品检验索赔仲裁或不可抗力
国际商品贸易商品检验索赔仲裁或不可抗力【国际商品贸易商品检验索赔仲裁或不可抗力】一、引言1.1 本文档旨在规范国际商品贸易中的商品检验索赔和仲裁事务。
1.2 本文档适用于参与国际商品贸易的相关各方。
1.3 本文档包含了商品检验索赔流程、仲裁流程以及不可抗力条款。
二、商品检验索赔2.1 检验流程2.1.1 表示要求检验的一方需与对方商定检验方式和标准。
2.1.2 检验应由双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
2.1.3 检验结果应为正式报告,双方应共同承认。
2.2 索赔流程2.2.1 具备索赔权益的一方应提交正式索赔申请书。
2.2.2 申请书应包含详细的索赔事实、要求索赔金额以及相关支持文件。
2.2.3 对方应在收到申请书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回应,并提供相关证据。
2.2.4 双方应根据申请书和回应进行商讨,并寻求妥善解决方案。
2.2.5 如不能达成一致,可以考虑进行仲裁。
三、仲裁流程3.1 仲裁申请3.1.1 申请方应向指定仲裁机构递交仲裁申请书。
3.1.2 申请书应包含关于纠纷的详细描述、索赔金额和相关证据。
3.1.3 申请方应支付仲裁费用,并提供仲裁机构要求的文件及信息。
3.2 仲裁程序3.2.1 仲裁机构应根据双方的陈述和证据进行仲裁审理。
3.2.2 仲裁程序应公正、公平,并遵守相关法律和规定。
3.2.3 申请方和被申请方应积极参与仲裁程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3.3 仲裁裁决3.3.1 仲裁机构应根据审理结果做出裁决。
3.3.2 裁决应详细说明理由,以及对索赔申请的支持或驳回。
3.3.3 裁决结果为终局,双方应履行。
四、不可抗力4.1 不可抗力定义4.1.1 不可抗力是指非因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所导致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4.1.2 不可抗力应包括自然灾害、战争、行为等范畴。
4.2 不可抗力的影响4.2.1 当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履行合同时,当事人应相互通知,并尽快寻求解决方案。
4.2.2 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可暂时或永久免除责任。
商品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
案例
• 我某批货物达到对方港口后,经检验部分霉变, 买方向我方提供官方机构出具的检验证,并要求索 赔贷款的30%,同时买方将霉变货销毁,并将剩余合 格货出售给其他商人,问我方应如何处理此案。
• 某公司与新加坡一家公司以CIF新加坡的条件出口 一批产品,订约时,我国公司已知道该批货物要转 销美国。该货物到新加坡,一个月后转运美国。其 后新加坡的买主凭美国商检机构签发的在美国检验 的证明书,向我国提出索赔。问,我国公司应如何 对待美国的检验证书?为什么?
商品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
• 商品的检验 • 索赔 • 不可抗力 •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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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商品检验条款
1、商品检验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次要交 易条件。
2、商品检验条款应包含的主要内容: A、检验机构 B、检验权 C、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D、检验的内容和方法 E、检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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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机构
其主要检验业务:工业品检验,化肥、化学品、医药 品检验,矿产品检验和农作物土特产品检验,此外,OMIC 还接受日本政府指定的国外检验业务。
OMIC与世界上70多个国家的检验机构或贸易企业签署 业务合 作协议,与中国商品检验总公司(CCIC)签订合 作协议,由CCIC代其办理中国对尼日利亚、巴基斯坦、伊 朗等国出口商品的装船前检验业务,代其签发进口国商人 通关用的清洁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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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日本海事检定协会(NKKK)
NKKK,创立于1913年, 总部设在东京,除在本国 各主要港口设有检验所外,还在泰国、新加坡、马来西 亚、菲律宾和印度尼西亚等国设有海外事务所。
NKKK业务范围很广,主要检验项目有:舱口检视、 积 载鉴定、状态检验、残损鉴定、水尺计重、液体计量、 衡重衡量及理化检验等,还接受从厂家到装船或从卸货到 用户之间的连续检验。
商品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与仲裁
• 半官方商检机构
eg: 日本谷物鉴定会、美国保险商试验室
• 非官方商检机构
eg: 英国劳埃德公证行、
瑞士日内瓦通用鉴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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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标准
• 生产国标准 • 进口国标准 • 国际通用标准 • 买卖双方协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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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证书
• 作用
* 作为卖方交货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依据 * 作为买方要求索赔的依据 * 作为卖方向银行议付货款的单据之一 * 作为海关验关放行的凭证
• 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
* 内容 * 规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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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
• 内容
* 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 *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及方 式 * 出具证明文件的机构 * 不可抗力事件的法律后果
• 规定方法
* 概括式 * 列举式 * 综合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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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3. 1974年,波兰公司P出售食糖给英国公司G, 合同规定“1974年11/12月交货 ”,“如发生 政府干预行为,合同应予延长,以至撤销”。 1974年8月,波兰连降暴雨,甜菜严重失收。 1974年11月,波兰政府禁止食糖出口,该禁令 一直到1975年7月有效。英国进口商因P公 司未能出口食糖而向其提出索赔。在上述 情况下,G公司能否获取赔偿?为什么?
8.6 商品检验、索赔、 不可抗力与仲裁
• 商品检验 • 索赔 • 不可抗力 •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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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检验(Inspection)
• 检验的任务 * 法定检验:国家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规定的进出口商品 或有关的检验事项进行强制性检验或检疫
# 范围 * 公证鉴定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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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检验(续)
国际贸易实务(教学大纲)
《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教学大纲总学时:30学时先修课程:国际贸易、中国对外贸易概论、国际金融(一)本课程的地位、性质和任务《国际贸易实务》是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教学计划中的专业基础课程。
它以商品进出口贸易为研究对象,以我国外贸方针政策为指导,阐明商品进出口业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通过学习,使学生掌握进出口业务工作的基本环节,掌握外贸合同的各项交易条件,并能比较熟练地进行合同条款的谈判及外贸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工作,同时对违反合同的现象能预做防范并能妥善处理好索赔、理赔工作。
(二)本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熟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基本业务环节;掌握各项交易条件和合同条款的规定方式;了解各种国际贸易方式的含义和种类。
(三)本课程主要内容及学时分配第一章国际贸易的业务程序与国际惯例(2学时)第一节国际贸易业务程序第二节国际贸易惯例第四章国际贸易术语(4学时)第一节贸易术语和与贸易术语有关的国际贸易惯例第二节装运港交货的贸易术语第三节货交承运人的贸易术语第四节其他贸易术语第五章进出口商品的价格(4学时)第一节合同中的价格条款第二节出口成本核算第三节佣金与折扣第四节对外贸易效益成本核算第六章商品的品名、质量、数量与包装(2学时)第一节商品的品名第二节商品的质量第三节商品的数量第四节商品的包装第七章国际货物运输(6学时)第一节物流与国际货物运输第二节海洋运输方式第三节其他运输方式第四节装运条款第五节第五节海运提单第六节其他运输单据第八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4学时)第一节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二节海运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风险与损失第三节我国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第四节我国陆运、空运与邮包货物运输保险第五节出口信用保险第六节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第七节进出口货物货物保险实务第九章国际贸易货款结算(4学时)第一节票据第二节汇付与托收第三节信用证付款第四节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第五节国际保理业务第六节各种支付方式的选用第十章国际贸易争议的预防与处理(4学时)第一节国际贸易中的商品检验第二节争议与索赔第三节不可抗力第四节国际贸易仲裁课程的学时分配(四)使用教材和参考书目教材:《国际贸易实务》,冷柏军编著,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5月第3次印刷。
最新商品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精品课件
合同中的索赔条款
• 商品索赔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次要交易 条件。
• 商品索赔条款应包含的主要内容: (一)异议和索赔条款: 1、索赔依据; 2、索赔期限; 3、索赔金额及索赔的办法。 (二)罚金条款
索赔依据
该条款主要规定提出索赔必须具备的证 据和合法的出证机构。
一部分乌皮鸡,价值是千余元)食品
索赔(Claim)
• 争议、索赔与理赔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纠纷屡见不鲜,究其原因主要是:
1、卖方不交货,或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品质、数量、包装条 款交货,或单证不符等;
2、买方不开或缓开信用证,不付款或不按时付款赎单,无理拒 收货物,在F.O.B.条件下不按时派船接货等;
•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司〗(1980年)则按违约的 后果及其严重性进行判断,将违约分为根本性违约和非根 本性违约。
根本性违约(fundamental breach)是指违约方的故 意行为造成的违约,如卖方完全不交货,买方无理拒收货 物、拒付货款,其结果给受损方造成实质损害。如果一方 当事人根本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并可 要求损害赔偿。
检验权
检验权是指买方对货物的检验权。 《公约》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当卖方向买方 交货时,根据买方的请求,卖方应向其提供一个 检验货物的合理机会,以便能确定其是否符合合 同规定。在买方未曾有机会对货物进行检验前, 不能认为他已经接受货物。
商品检验的地点和时间
规定检验的时间和地点、主要有以下五种做法:
• 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从国外某公司进口货物,
合同约定CIF上海。货物于2002年12月1日到达上 海,货到后中国公司未经检验,直接用火车将设 备运往W市。两月后,国内用户发现货物严重受损, 无法使用,中国公司以包装不当为由,要求外国 公司赔偿,并提交了W市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但 遭到外国公司拒绝。中国公司提起仲裁。请问中 国公司的要求是否得到仲裁庭的支持?为什么?
国际贸易实务 第十章 争议的预防与处理
武汉科技学院外经贸学院
主讲人:黄辉
(二)检验机构 1、种类 官方机构、非官方机构、半官方机构 2、我国商检机构 质检总局及其各地的分支机构 商检机构的主要任务: 法定检验 监督管理 公证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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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检验证书 1、作用: 证明卖方所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的依据。 海关验关放行的依据。 卖方要求付款的依据。 办理索赔和理赔的依据。 2、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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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同条款 1、仲裁地点: 2、仲裁机构: 种类:常设机构和临时机构 我国: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海事仲裁委员会 3、仲裁程序、规则 4、裁决的效力 5、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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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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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索赔
一、争议与索赔的含义 二、合同条款 (一)异议与索赔条款 1、索赔依据:证明、出证机构 2、索赔期限 (二)罚金条款 (三)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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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不可抗力
一、含义 二、构成 自然力量、社会力量 三、合同条款: 1.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 2.后果:解除合同、延迟履行 3.通知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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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检验标准和方法 (五)复验期限、机构、地点 例: 以装运港XX签发的品质和数量检验证书作为信 用证项下议付所提交单据的一部分,买方有权对 货物的品质和数量进行复验,复验费由买方负担。 如发现品质和或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有权 向卖方索赔,并提供经卖方同意的公证机构出具 的检验证书。索赔期限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30天。
第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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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检验、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
一、商品检验
(一)商品检验及其意义 商品检验是指专门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 和其他指定的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进 出口合同的规定,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 规格、数量、包装、卫生、安全性能等进 行各种分析和测量,并出具检验证书的活 动。 意义
分 析
(1)商品净重检验证书是由商检机构签发的 关于货物重量的公证文件,而重量单为发 货人所出具的货物重量说明文件,二者是 不同的。 (2)信用证中要求卖方提供商品净重检验证 书,而议付行误以为重量单即商品净重检 验证书,则议付行必须为此过失承担责任。 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开证 行有权对议付行拒付,而议付行可向出口 商追索押汇款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当事人
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 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也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二)合同中的索赔条款
两种规定方式:一是异议和索赔条款,
另一个是罚金条款。 在一般,买卖合同中,多数只订异议和 索赔条款,只有在买卖大宗商品和机械 设备一类商品的合同中,除定明异议与 索赔条款外,再另定罚金条款。
明书,向我公司提出索赔。请问:我国公
司应如何对待美国检验证书?为什么?
分 析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 三十八条第3项规定:“如果货物在运输途 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 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 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 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 据此,新加坡商人提交的美国检验证书应 该是有效的。
不同法律对违约行为的不同解释
1、英国的法律规定
英国的法律把违约分成违反要件与违反担保两种。 所谓违反要件指违反合同的主要条款,受害方有权 因之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违反担保,通常是 指违反合同的次要条款,受害方有权因之要求损害 赔偿,但不能解除合同。一般认为与商品有关的品 质、数量和交货期等条件属于要件,与商品不直接 联系的为担保。 值得注意的是,英国《货物买卖法》却规定,受害 方有权把卖方的违反要件当作违反担保处理,而不 把他作为废弃合同的理由。
分析结果
波兰公司以不可抗力为抗辩的理由应该成 立。合同签订后由于大雨导致甜菜减产, 引发政府禁令,均为“当事人既不能预见 和预防,又无法避免和克服的意外事故,” 并且政府禁令的时间又很长,因此波兰公 司可以不可抗力为由抗辩。
案例分析三
某外国商人向中国出口化工原料一批,价 格条件为CIF天津,合同订有不可抗力条款。 由于海湾战争,石油价格暴涨,外商成本 增加28%,外国商人便向中方提出,因为 是受不可抗力影响,所以要求提价,否则 拒绝交货。请问中方怎么办?
1、范围:自然力量、社会原因
自然力量,如水灾、火灾、飓风、大雪、暴 风雨、冰雹等。 社会原因, 如发生战争、工人罢工,政府禁 令、政变等。(美国的特殊规定) 规定办法: (1)概括规定 (2)具体规定 (3)综合规定*
2、法律后果及处理原则
在不可抗力条款中,一般规定在哪些情 况下可以解除合同或推迟合同的履行。
分 析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 三十八条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 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买 方对货物不符合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 发现不符情形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 方,说明不符合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 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合同的权利。
案例分析三
我国某公司与新加坡一家公司以CIF新加坡 条件出口一批土产品,订约时,我国公司 已知道该批货物要转销美国。该货物到新 加坡后,立即转运美国。其后新加坡的买 主凭美国商检机构签发的在美国检验的证
索赔的期限
这是指索赔方向违约方提出索赔的有效期限。 逾期提赔,违约方可不予受理。 根据商品性质及检验所需时间多少等因素而定。
复检期限=索赔期限(2年)
索赔的办法和索赔金额
关于这个问题,除个别情况外,通常在 合同中只做一般规定。因为违约的情况 比较复杂,究竟在哪些业务环节上违约 和违约的程度如何等,订约时难以预计, 因此对于违约的索赔金额也难以预卜, 所以在合同中不做具体规定。
商检条款拒赔。请问:卖方拒赔是否合理?
案例分析二
我国A公司向日本B公司以CIF大阪条件出口 一批土特产,B公司又将该货物转卖给韩国 C公司,货到日本后,B公司发现货物有质 量问题,但仍将货物转运至韩国。然后,B 公司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凭韩国商检机 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向我A公司提出退货要求。 请问:A公司应如何处理?
分析结果
(1)本案中,我方遭受了出口商品仓库发生 雷击火灾,致使一半左右的出口家具烧毁,属 于不可抗力事故,我方可以发生不可抗力事故 为由,向对方提出延期履行合同的要求,但不 能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 (2)美方的索赔要求不合理。因为,既然发 生了不可抗力事故,且已备好的货物一半左右 被烧毁,这必然影响我方的交货时间。另外, 不可抗力是一项免则条款,可免除遭受不可抗 力事故一方不能如期履约的责任。美方应考虑 实际情况同意我方延期履行合同。因此,美方 的索赔要求是不合理的。
(三)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1、在出口国检验
在产地(工厂)检验;
在装运港(地)检验
——装船前或装船时检验:离岸品质或重量
适用于EXW、FAS贸易术语
否定买方的复验权,对买方不利。
(三)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2、在进口国检验 在目的港(地)检验 ——卸货后检验:到岸品质或重量 在进口方营业处所或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 适用于DAT、DAP、DDP贸易术语 否定卖方的检验权,对卖方不利。
(三)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3、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复验:是指买方收到货物后有复验权。复验 期限的长短,应视商品的性质和港口情况而 定。 复验机构、复验地点均应在合同中规定。
国际贸易中常用,兼顾了买卖双方的利益。 适用于象征性交货的各类贸易术语。较为常用
(三)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4、装运港检验重量、目的港检验品质
案例四
进口方委托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上规定:卖方 须提交“商品净重检验证书”。进口商在收 到货物后,发现除质量不符外,卖方仅提供 重量单。买方立即委托开证行向议付行提出 拒付,但货款已经押出。事后,议付行向开 证行催付货款,并解释卖方所附的重量单即 为净重检验证书。 问:(1)重量单与净重检验证书一样吗? (2)开证行能否拒付货款给议付行?
官方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 验检疫总局(国家质检总局) 民间机构: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公司 对列入《种类表》中的进出口进行检验
职 能 商品检验 监督管理 鉴定工作
(五)检验证书及其作用
作用: (一)货物与合同相符的依据 (二)海关放行依据 (三)办理货款结算依据 (四)办理索赔和理赔的依据
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把违约区分为根 本性违约和非根本性违约,所谓根本性违约是指一 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 损害,以至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 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性违反合同,这种根本违反 合同是由于当事人的主观行为造成的,以至于给另 一方当事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如卖方完全不交付 货物,或买方无理拒收货物、拒绝付款。如果由于 当事人不能预知,而且处于相同情况的另外一个通 情达理的人也不能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那么就不 够成根本性违约。 《公约》规定:根本性违约宣告合同无效,并要求 损害赔偿。非根本性则不能解除,只能要求损害赔 偿。
赔偿损失是以违约结果导致实际损害为 前提。
三、不可抗力
无法预见 无法预防 无法避免 无法克服
意外事故
适当变更合同 或解除合同
(一)不可抗力的含义
不可抗力,是指在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之后, 不是由于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 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和 预防,又无法避免和克服的事件,以致不 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不可抗 力事件的当事人,可以据此免除履行合同 的责任或推迟履行合同,对方无权要求赔 偿。
离岸重量,到岸品质
通常用于大 宗货物交易
(四)检验机构
1、国际商品检验机构
官方:如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
(FDA) 半官方:如美国担保人实验室 (UL) 非官方:如瑞士日内瓦通用鉴 定公司(SOCIETE GENERALE DE SURVEILLANCE S. A. SGS)
2、我国的商品检验机构
(二)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条件
1、意外事故必须发生在合同签订以后; 2、不是因为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身的过失或疏 忽而导致的; 3、意外事故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 4、意外事故是当事人双方所不能控制的,无 能为力的。
商业风险如汇率浮动、通货膨胀、原材料涨价 等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事故的范畴?为什么?
案例分析二
(二)商品检验的内容
品质检验
数量(重量)检验 包装检验 卫生检验 残损检验
商品检验条款的内容
检验权
检验机构与检验证书
检验时间与地点
检验的方法与标准等
(三)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指的是在何时何地行使对货物的检验权。 检验权是买方或卖方有权对所交易的货物进行检 验,其检验结果即作为交付货物和接受货物的依 据。 确定检验时间和地点,实际上就是确定买卖双方 中的哪一方行使对货物的检验权,也就是确定检 验结果以哪一方提供的检验证书为准。
•名称、内容与合同、信用证规定一致;
重量检验证书 数量检验证书 产地检验证书 其它检验证书
(八)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程序
申请检验
实施检验
签发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