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长清公路西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合集下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20•【字号】长府办发[2012]6号•【施行日期】2012.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长府办发〔201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榆树市、农安县、德惠市、九台市、双阳区的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应当遵循公平补偿、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保证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工作。

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一)市国土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工作。

(二)市国土部门可以委托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具体实施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工作。

(三)市、区(开发区)农业部门负责指导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具体分配工作。

(四)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负责办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五)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征地报批、征地补偿、地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经费的拨付和管理。

(六)市、区(开发区)监察部门负责对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

长春市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长春市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长春市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长春市作为东北地区的重要城市,棚户区改造一直是城市更新和发展的重要议题。

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补偿标准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为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长春市制定了相应的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以确保补偿公平合理,切实解决居民的安置问题。

首先,根据长春市相关政策规定,对于被征收的住房,按照房屋建筑面积、建
筑结构、使用年限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合理的补偿金额。

同时,对于因征收而导致的搬迁费用、临时生活费用等,也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居民在搬迁过程中能够得到必要的补偿和帮助。

其次,针对棚户区改造后的安置问题,长春市也制定了相应的政策。

根据居民
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提供不同类型的安置房,并对安置房的面积、位置、配套设施等进行了规定,确保居民能够顺利过渡到新的居住环境中。

此外,长春市还注重对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的公开透明。

在征收和补偿过程中,政府部门会进行公示和公告,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收范围、补偿标准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整个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总的来说,长春市在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的制定上,充分考虑了居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补偿公平合理,安置合理有效。

通过这些政策和措施的实施,棚户区改造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城市的更新和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希望在未来的工作中,长春市能够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为棚户区改造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让更多的居民受益于城市的发展,共享城市的成果。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确认土地出让及出让金返还程序的通知-长府办发[2010]36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确认土地出让及出让金返还程序的通知-长府办发[2010]36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确认土地出让及出让金返还程序的通知正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确认土地出让及出让金返还程序的通知(长府办发〔2010〕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棚改供地政策和在棚户区中配建廉租住房的通知》(长府办发〔2010〕9号)精神,加快棚户区改造项目手续办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就棚户区改造项目确认、土地出让及出让金返还程序通知如下:一、各城区、开发区负责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项目的调查摸底工作。

主要掌握以下情况:棚户区改造地块占地面积、用地性质;居民(住宅)、非住宅户数,建筑面积(有照户数、无照户数);棚户区地块内低收入家庭、低保户、特困户以及下岗职工所占比例情况;改造区域内征得居民同意改造的比例。

二、各城区、开发区将符合改造条件的项目向市棚改办申报改造计划,经实地踏查后,报请市政府研究确认。

三、已确定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由规划部门出具规划条件;由项目所在地城区、开发区招商;由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出让的棚户区项目进行评估,评估后现状挂牌出让。

四、开发企业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全额缴纳土地成交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到相关部门办理项目相关手续,实施项目改造。

五、土地价款上缴后,市财政部门将按国家规定扣除应提取的各项基金(资金)后,其余的市级收益部分返还给各城区、开发区,用于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的基础设施和廉租房建设。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结束——。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补偿工作职责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补偿工作职责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补偿工作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5.03•【字号】长府办发〔2017〕19号•【施行日期】2017.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补偿工作职责的通知长府办发〔2017〕19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确保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明确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补偿工作职责。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国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等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工作。

对于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征收土地的,由国土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及地上房屋等附着物的决定;在责令交出土地及地上房屋等附着物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积极配合国土部门履行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法律程序。

二、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申请市国土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时,负责收集以下材料交市国土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申请函、征收土地批复、征收土地公告、安置补偿方案公告、地上物拆迁补偿实施方案、委托评估权利义务告知书、地上物补偿告知书、被征收人土地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登记证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储到位证明、评估报告、评估单位资质、评估单位选择和强制执行应急预案等材料。

国土部门在审查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所收集的材料后,向被征收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三、除涉及公共利益外,不得向被征收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因《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引发的信访维稳等工作,由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国土部门应积极配合。

长春双阳区长山路东地块

长春双阳区长山路东地块

长春市双阳区长山路东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双阳区人民政府对长山路东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实施征收。

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双阳区棚户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长双府【2016】7号、《双阳区土地房屋征收专题会议纪要》等,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东起耕地、西至长山路、南起东华大街、北至嵩山路,占地面积约12万平方米,拟拆除有照房屋面积约2.4万平方米,涉及被征收居民约214户。

(不包括四层以上住宅楼、办公楼)。

二、房屋调查登记情况2019年5月5日至2019年5月15日。

区征收办对该范围内的被征收人逐户核对测绘数据,征收范围内有产权证照的住宅房屋约189户,建筑面积约15600平方米;商业用房18户,建筑面积约6500平方米,办公用房7户,面积约1900平方米。

具体调查结果详见被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调查登记情况公示。

三、征收原则:整个区域为一个征收单位,按国有土地性质和集体土地性质被征收人的签约率达到90%的实施征收,未达到90%不予征收,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协议的,由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四、征收补偿资金估算金额为2.3亿元(大写:贰亿叁仟万元)五、征收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和选择货币补偿两种方式。

(一)住宅房屋补偿1、货币补偿:房屋价值补偿金额加上搬迁补偿、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偿、补助金额和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房屋价值补偿金额、室内装修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1)搬迁补偿:按照每户600元的标准支付。

(2)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3个月,每月每平方米10元。

(3)补助制度: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的补助金额为评估金额乘以增加比率。

增加比率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市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市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市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0•【字号】长府办发[2012]13号•【施行日期】2012.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市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长府办发〔2012〕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以下简称“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长春市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推进和保障体系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就进一步做好全市征收与补偿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征收与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按照《长春市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推进和保障体系实施方案》确定的职责分工和要求,恪尽职守,密切配合,扎实高效地推进工作。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估活动。

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要统一评估标准,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

三、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项目的调查摸底、费用测算工作,由其自行负责补偿资金(含部分专项工作经费)的存储发放工作。

四、各建设实施主体负责资金筹措,将相应的补偿资金(含部分专项工作经费)存入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指定账户;各建设实施主体应当按照市政府确定的专项工作经费额度,将其中的60%存入市房屋征收综合管理办公室,此部分资金的管理办法由市房屋征收综合管理办公室另行制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22•【字号】长府办发[2013]19号•【施行日期】2013.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的通知(长府办发〔2013〕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以下简称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未经登记建筑,是指未在房屋登记机构依法进行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尊重历史、依法合理、区别对待、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联合工作组,负责本辖区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联合工作组由主管副区长担任组长,区房屋征收、住建、规划、国土、市容、行政执法、民政、公安、法制、信访、监察、审计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实施机构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

双阳区征收补偿协议书模板

双阳区征收补偿协议书模板

双阳区征收补偿协议书模板甲方(征收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征收方):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因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需对乙方位于双阳区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征收补偿协议:第一条征收范围及补偿对象1.1 甲方征收乙方位于双阳区的房屋及附属物,具体位置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1.2 乙方同意将上述房屋及附属物交付甲方征收,并接受甲方提供的补偿。

第二条补偿方式及标准2.1 甲方对乙方的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具体补偿金额根据评估结果确定。

2.2 补偿金额的评估由甲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应经甲乙双方确认。

2.3 补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

第三条补偿金额的支付3.1 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____天内,按照评估结果向乙方支付补偿金额的____%作为预付款。

3.2 剩余补偿金额应在乙方完成搬迁并交付房屋后____天内支付完毕。

第四条搬迁及交付4.1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____天内完成搬迁工作。

4.2 乙方搬迁完成后,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配合甲方进行房屋验收。

4.3 乙方搬迁并交付房屋后,甲方应出具验收合格证明。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如甲方未按期支付补偿金额,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未支付金额的____%/日。

5.2 如乙方未按期搬迁或交付房屋,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已支付补偿金额的____%/日。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6.2 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7.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长春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长春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长春土地征收补偿标准长春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指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依法对被征收农村土地的农民提供的经济补偿和其他补偿措施的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关系到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土地征收工作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因此,制定和执行合理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土地征收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长春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合理性原则,征收补偿标准应当合理反映土地的市场价值,确保被征收农民能够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

2. 公平性原则,征收补偿标准应当公平对待所有被征收农民,不得因地制宜、因人而异,确保被征收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 保障性原则,征收补偿标准应当充分考虑被征收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确保他们在土地征收后能够维持基本生活和继续生产经营。

其次,长春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主要包括经济补偿和其他补偿措施两个方面。

1. 经济补偿,包括土地征收款、过渡补贴、安置补助等。

其中,土地征收款是根据土地的实际用途、土地面积、土地等级、土地市场价格等因素综合确定的,过渡补贴是为了帮助被征收农民渡过土地征收后的生活困难,安置补助是为了帮助被征收农民顺利安置并恢复生产经营。

2. 其他补偿措施,包括就业安置、社会保障、住房安置等。

其中,就业安置是为了帮助被征收农民就业,社会保障是为了保障被征收农民的基本生活,住房安置是为了帮助被征收农民解决住房问题。

最后,长春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执行需要政府、农民和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

政府应当依法合理确定征收补偿标准,并严格执行,确保被征收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农民应当积极配合政府的征收工作,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社会各界应当关注土地征收工作的进展,为维护被征收农民的合法权益提供支持和帮助。

总之,长春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合理制定和有效执行,对于保障被征收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长府发[2006]5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长府发[2006]5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长府发〔200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长春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二○○六年三月十日长春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为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环境,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棚户区拆迁工作顺利进行,依据《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长春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做出如下规定:一、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均应遵守本规定。

二、棚户区住宅房屋拆迁,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安置。

规划条件允许建设回迁房屋的项目,被拆迁人可以在原地选择回迁安置。

土地收购储备项目,按照规划可在原地、也可在其它区域内建设回迁房屋,供被拆迁人选择。

三、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总金额等于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加上棚户区房屋拆迁价格补贴金额、面积补贴金额、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是指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单价乘以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

棚户区房屋拆迁价格补贴金额,是指被拆迁房屋评估金额乘以增加比率。

增加比率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

建筑面积小于25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40%;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25平方米、小于33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5%;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33平方米、小于41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0%;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41平方米、小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5%;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0%。

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发文字号】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发布部门】长春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6.03【实施日期】2021.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于2020年12月15日由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于2021年5月27日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0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6月3日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20年12月15日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三章征收评估第四章征收补偿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与补偿,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拟定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及相关制度;(二)负责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征收与补偿工作;(三)负责对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进行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工作考核、人员培训;(四)负责对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负责全市房屋征收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与维护;(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长春双阳拆迁补偿方案

长春双阳拆迁补偿方案

长春双阳拆迁补偿方案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拆迁现象已成为许多城市发展中不可避免的问题。

长春市双阳区作为长春市的重要城区之一,也面临着拆迁问题。

针对双阳拆迁的需求,长春市政府制定了拆迁补偿方案,以确保公众的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促进城市发展和社会稳定。

拆迁背景双阳区是长春市的重要城区,近年来受到城市化进程的影响,拆迁需求日益增加。

拆迁主要涉及的是城区内老旧建筑、违建以及公共设施的迁移和改善,以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

补偿范围拆迁补偿方案涵盖了以下方面: 1. 房屋补偿:根据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使用年限、市场价值等因素,政府将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被拆迁者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新房换房的方式。

2. 土地补偿:如果被拆迁者自有土地被征收,政府将根据土地的用途、市场价值等因素给予相应的补偿。

同时,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将有机会共享城市化进程中新土地开发的红利。

3. 务工补偿:对于因拆迁而失去工作的居民,政府将提供相应的就业补偿和再培训机会,以尽量减少其经济损失。

4. 社会保障:被拆迁的居民在拆迁后将享受与城市其他居民一样的社会保障待遇。

政府将提供相应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

补偿实施长春市政府将负责拆迁补偿方案的实施,确保补偿的公平合理。

具体的实施流程如下: 1. 征收公告:政府将发布征收公告,明确拆迁范围、补偿标准以及相关政策。

2. 审批流程:被拆迁者需要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政府部门将审核申请,确保申请人符合拆迁条件。

3. 评估补偿:政府将派出评估人员对被拆迁房屋、土地进行评估,确定补偿标准。

4. 补偿支付:政府将根据评估结果支付相应的补偿款项,被拆迁者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或分期领取。

5. 到期收房:对于选择新房换房的被拆迁者,政府将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新房的建设,并协助安排搬迁事宜。

6. 务工补偿和社会保障:相关部门将协助被拆迁者申请务工补偿和社会保障,确保其权益得到保障。

双阳区征收补偿协议书

双阳区征收补偿协议书

双阳区征收补偿协议书尊敬的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方:您好!经过多次磋商和协商,我们谨代表双阳区政府,与您就征收补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征收方信息:(此处填写被征收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等详细信息)二、征收范围:本次征收范围位于双阳区(具体位置),涉及到(详细描述被征收的土地面积、房屋面积等)。

三、征收目的和原因:根据双阳区城乡规划,本次征收的土地和房屋将用于(填写用途),以满足区域发展的需要,并提高居民的生活品质。

四、征收补偿标准:1. 土地补偿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填写具体的补偿标准,可包括市场价格和相关补偿比例)进行土地补偿。

2. 房屋补偿标准:被征收的房屋将按照其实际评估价值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为(填写具体的补偿标准,可包括评估价值、建筑面积等)。

3. 财产丧失补偿:对于由于征收而导致的财产丧失,我们将根据其实际损失进行合理的补偿,具体标准为(填写具体的补偿标准,可包括财产评估价值等)。

4. 生活补助和照顾:对于因征收而造成的居住、生活等方面的不便,我们将提供适当的生活补助和照顾,以确保您的正常生活需求。

五、补偿支付方式:1. 土地补偿款和财产丧失补偿款将在签订本协议后的(填写具体的支付日期)内一次性支付到被征收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 房屋补偿款将在与政府部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的(填写具体的支付日期)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方。

六、其他补偿事项:(根据实际情况,对可能涉及到的其他补偿事项进行明确的约定。

例如,搬迁费用、临时安置安排等)七、法律责任:双方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如有违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争议解决:双方若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依法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协议变更和解除: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进行合理的变更和解除,但变更和解除协议应经双方书面确认。

十、其他事项:(可根据需要,在此列出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事项)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办法

《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办法

《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7.01•【字号】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22年7月1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子联2022年7月1日《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编制年度房屋征收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批准后的年度房屋征收计划于10个工作日内报市房屋征收部门。

第三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已经登记的被征收房屋,其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一般以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不动产权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房屋征收部门在组织调查登记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资料、了解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市本级项目的征收范围的确定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县(市)区本级项目的征收范围的确定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房屋征收、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等进行现场踏查。

参与现场踏查的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现场踏查情况对拟征收范围进行会商并组织专家论证,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将会商意见、专家论证结论和拟确定的征收范围图纸,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11•【字号】长府办发[2013]14号•【施行日期】2013.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长府办发〔2013〕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一日长春市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为规范我市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核查市政府发布《拟征地通知书》后,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依据《拟征地通知书》确定的征地范围,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等附着物进行核查。

房屋等附着物包括: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相关配套设施及畜禽养殖设施,温室、大棚及配套设施,规模化养殖场、规模化种植场内的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苗木、经济作物等。

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有合法有效证照,审批、备案、建档时间,建设、养殖、种植时间,位置、用途、面积、结构、种类和数量,所有权人以及所有权人与使用人的关系和证明等。

二、补偿安置办法按照《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长府办发〔2012〕6号)相关规定,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的补偿安置工作,按以下原则实施。

(一)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安置1.有合法有效证照和审批手续的房屋等。

2.有合法有效审批和备案手续的规模化养殖场、规模化种植场等。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07•【字号】长府发[2003]39号•【施行日期】2003.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长府发[2003]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现将《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二00三年八月七日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为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步伐,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现就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如下:一、凡涉及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均需遵守本规定。

棚户区改造项目由长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二、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被拆迁人选择房屋安置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三、拆迁租赁房屋的,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安置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未解除租赁关系的,安置房屋承租人。

四、安置房屋实行1.5室、2室、2.5室三种统一标准户型,各种户型的建筑面积应当不低于如下标准:1.5室49平方米、2室54平方米、2.5:室64平方米,其中各户型的主卧室不低于13平方米、厅(含走廊)不低于4.8平方米、厨房不低于4平方米、卫生间不低于1.8平方米。

楼梯间以外的公摊面积每户不超过0.45平方米,超过规定标准的,被拆迁人可不交纳费用。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出最大标准户型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超出最大标准户型面积部分选择货币补偿;被拆迁人也可以选择分套安置,分套安置建筑面积超出或者不足应安置建筑面积部分,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标准结算。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长府发〔2015〕19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长府发〔2015〕19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长府发〔2015〕19号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用好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的通知》(建保〔2014〕155号)精神,推进棚户区改造进程,多渠道、多元化做好货币化安置工作,改善群众住房条件,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为加快实现棚户区居民的房屋安置工作,新一轮棚户区改造项目居民回迁安置模式由新建安置房向货币化安置方式转变,通过将全市库存商品房作为货币化安置房源,打通商品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通道,消化库存,激活存量,促进增量,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全市范围内已列入省、市改造计划的棚户区项目征收货币化安置工作,适用本意见。

三、货币化安置包括直接货币补偿、政府购买商品房等形式。

政府购买商品房包括政府直接购买、搭建平台组织被征收人自行选购等形式。

政府直接购买商品房是通过政府采购形式筹集房源,由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征收前摸底调查情况组织购买和分配,对未被征收人选购的商品房,可由市政府回购转作公共租赁住房;搭建平台组织被征收人自行选购商品房是将房屋所有权人自愿提供位置适合、户型合理、价格优惠的房源录入商品房选购项目库,组织被征收人自行选购。

房屋所有权人是指自愿提供商品房,供政府和被征收人选购的房屋所有权人。

长春市双阳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长春市双阳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长春市双阳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6.26•【字号】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施行日期】2002.06.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长春市双阳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6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述二00二年六月二十六日长春市双阳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双阳区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双阳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双阳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应当在协议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双阳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区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部门。

双阳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拆迁办)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区房屋拆迁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一)负责有关房屋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指导、监督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二)审查拆迁单位和拆除单位的资格,培训、考核拆迁工作人员,颁发《拆迁岗位证书》;(三)确定从事房屋拆迁的评估机构;(四)受理拆迁申请,审验有关文件资料,审查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房屋拆除许可证》;(五)监督管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六)下达《暂停办理通知书》,发布《房屋拆迁公告》;(七)依法裁决拆迁纠纷;(八)依法查处违法、违章拆迁行为;(九)受理、接待有关房屋拆迁的信访、投诉;(十)建立拆迁档案制度,管理拆迁档案。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五条房屋拆迁实行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长春市双阳区长清公路西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双阳区棚户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长双府〔2016〕7号和《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关于印发长春市双阳区棚户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的补充通知》(长双府〔2016〕18号)的有关规定,拟对双阳区长清公路西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实施征收。

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东至长清公路、西至长双烟铁路、南至石溪河、北至乙一路,占地面积约107万平方米,拟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约8万平方米,拆迁居民980户(含部分集体土地)。

二、房屋调查登记情况2018年4月区征收办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登记。

对该范围内的被征收人逐户核对测绘数据,征收范围内有产权证照的住宅房屋980户,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其中国有土地性质被征收人96户,有照房屋面积约1.1万平方米。

具体调查结果详见被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调查登记情况公示。

三、征收原则:以自然道路划分若干区域,以每个区域为征收单位(包括集体土地性质和国有土地性质),每个区域集体土地性质和国有土地性质合计签约率达到90%的区域先行实施征收,未达到90%的不予征收。

四、征收补偿资金估算金额为90000000元(大写:玖仟万元)五、征收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和选择货币补偿两种方式。

(一)住宅房屋补偿1、货币补偿:房屋价值补偿金额加上搬迁补偿、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偿、补助金额和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房屋价值补偿金额、室内装修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1)搬迁补偿:按照每户600元的标准支付。

(2)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3个月,每月每平方米10元。

(3)补助金额: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金额乘以增加比率。

增加比率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

建筑面积小于25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40%;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25平方米、小于33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33平方米、小于41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0%;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1平方米、小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0%。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的,除上款补助外,还应当按照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乘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到49平方米所增加建筑面积的金额,给予补助。

对不能进行房改的,公有住房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20%补偿被征收人,其它相关补偿给付公有房屋承租人。

2、产权调换:(1)有照房屋拆一还一,不找差价。

不足49平方米补到49平方米,不另结算差价。

区内唯一住宅、人均住房面积奖励加上靠标准户型后不足20平方米的补到20平方米,且补后每户房屋面积不能超过60平方米,不另结算差价。

(2)就近上靠标准(54㎡、64㎡)户型的,超出面积按照高层2440/㎡(多层1768/㎡)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交纳增加面积款。

(3)产权调换房屋超过原房屋面积加上奖励面积的部分按照每平方米4200元结算。

也可选择分套安置,分套安置剩余面积要求产权调换的,低于60平方米的允许回迁60平方米户型,高于60平方米的只允许回迁临近户型,按每平方米4200元交纳增加面积款。

(4)产权调换房屋标准户型的建筑面积应当不低于如下标准:1.5室49平方米、2室54平方米、2.5室64平方米。

其中各类户型的主卧室开间不低于3米,居住面积不低于13平方米、厅(含走廊)不低于4.8平方米、厨房不低于4平方米、卫生间不低于1.8平方米。

(5)产权调换房屋安置地点:回迁安置地点:长清公路加油站东滨河小学西侧,房源704套。

(详见回迁房源表)如该回迁区域不能满足回迁,政府将在长清公路西侧再选回迁房位置,另行建设。

临时安置补偿过渡期限为30个月,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6个月发放一次,每月每平方米12元(自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发放至回迁楼建成后分配房屋止)。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超过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增发临时安置补偿。

逾期1-3个月的,每月增发50%;逾期4个月以上的,每月增发100%。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偿。

(以上标准包含取暖费等费用)(6)搬迁补偿:按照每户600元标准支付(7)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分配原则:采取抽签抓号方式选择。

(8)回迁房屋简装修按照回迁房屋的面积每平方米70元执行。

3、公有住宅房屋:公有住宅房屋具备房改条件的,被征收人应当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前,向公有住宅房屋归属单位申请房改,经政府房改审批部门批准房改后,按照私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

4、住宅房屋用于经营的补助:住宅用于经营性活动的,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

被征收人的房屋在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前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依法纳税的,对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1)用于从事商业、服务业用途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20%补偿给付被征收人;(2)用于从事办公、生产用途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5%补偿给付被征收人;(3)用于从事仓储等其他用途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0%补偿给付被征收人。

(二)非住宅房屋补偿1、非住宅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公有非住宅房屋: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40%补偿被征收人,其它相关补偿给付公有房屋承租人。

3、非住宅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有非住宅房屋合法使用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计算、结清差价。

4、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照《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执行。

5、征收非住宅房屋,根据设备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偿;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具体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有照房屋室内装修补偿及附属物补偿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前建设的房屋及附属物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后,突击抢建的房屋及附属物不予补偿。

室内装修补偿由房地产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四)国有土地补偿原则征收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的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宅基地面积以外的土地,参照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执行,土地使用证标明的宅基地面积扣除以后的土地,除大棚地外,其它剩余土地按照菜田地类给予补偿。

(五)温室和大棚的补偿原则1.拟征地通知书或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前正常生产的大棚,地上物为木质结构按每平方米补偿40元,铁质结构的每平方米补偿80元,砖钢、混合结构的每平方米补偿120元。

温室按评估结果补偿。

2.拟征地通知书或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后抢建的温室和大棚不予补偿。

3.在温室大棚内盖猪圈或搭建其他建筑物的,只对其中一项进行补偿,其余部分不予补偿。

4.大棚里栽种果树、葡萄、草莓等苗木,如要苗木补偿的,就不能按大棚的地类补偿,按果园地类即按旱田标准补偿,地上物可按评估价格补偿。

苗木和大棚的地类不能兼得,按苗木补偿还是按大棚补偿,被征地户有选择的权利,一经确定,不准更改。

按大棚补偿的,大棚内苗木不予补偿。

(六)树木苗木补偿原则1.拟征地通知书或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前种(栽)植的树木苗木按评估结果补偿。

2.拟征地通知书或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后抢种、抢栽的果树或其他苗木不予补偿。

3.被征收土地的树木,凡有条件移栽的,应当组织移栽,付给移栽人工费和树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可以作价给予补偿。

被征收土地上的花卉、观赏花木等,自行组织搬迁移栽或出售,付给搬迁移栽人工费和花木损失费。

4.被征收土地上的果树苗木稠密的,按果树达到结果龄所应保持的株行距确认,并按最合理的株数予以补偿。

(七)未经登记的房屋除持有产权证、规划、土地、城建等批准书有底档以外的,要求按照有照房屋补偿的,按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长府办发〔2013〕19号)的通知和《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通过区未登记建筑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后予以补偿。

(八)电话、有线电视、燃气、互联网迁移补偿被征收房屋的有线电视补偿按原初装费410元/户给予补偿;燃气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3300元/户给予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原来安装燃气的,回迁时可恢复燃气安装(二次安装费不由被征收人承担),被征收房屋原来没有安装燃气的,回迁时按照3300元/户缴纳燃气安装费。

六、签约方法及步骤1、首先按照每个区域的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签约率达90%时协议生效。

2、在协议生效后,办理水、电、气、有线电视结算,持水、电、气、有线电视结算单到征收办四楼验收认定科办理交房验收手续。

3、选择货币补偿的待补偿协议审核后,持房屋验收单到财务室领取补偿款,选择产权调换的待回迁楼建成后,由征收办回迁安置科组织统一选房。

4、选房采取抽签方式,先抽取顺序号,依照抽取号码的先后顺序再依次抽取回迁房源。

回迁房源少,没有抽取到房源的待政府重新选址建设回迁房安置或另选户型安置。

七、签约期限以被征收人同意签约率达到百分之九十的地块并报于征收办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为签约期限。

八、搬迁期限自签订协议生效之日起七日内。

九、奖励政策1.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房屋每平方米评估价格的20%标准给予货币奖励,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征收面积20%奖励,被征收人所选回迁房屋面积超过原征收房屋面积加上奖励面积的部分,按照每平方米4200元结算差价。

也可选择分套安置,分套安置剩余面积要求产权调换的,低于60平方米的允许回迁60平方米户型,高于60平方米的只允许回迁临近户型,按每平方米4200元交纳增加面积款。

2.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给予提前搬迁奖励1万元。

3.除提前搬迁奖励外,对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按照区域签约率达到90%的,给予该单位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整体搬迁奖励2万元。

4.在规定期限内未搬迁的,不享受有关奖励。

十、达不成协议的处理办法签约期限内协商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区人民政府依据《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

十一、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未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