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团法人制度之发展史
法人制度的历史演进、理论建构和中国课题
法人制度的历史演进、理论建构和中国课题法人制度的历史演进、理论建构和中国课题现代法人制度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和实践模式,对于现代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繁荣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人制度的历史演进可以追溯到古代,然而,其理论建构和在中国的实践仍然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问题。
法人制度的历史演进可以追溯到古代。
在早期的人类社会,法人制度并不存在,社会组织以家庭或氏族为单位,而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然而,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各类社会组织开始超越个人的界限,逐渐形成自己的法律地位。
在古代罗马,法人制度首次被正式确立,并以公共机构或私人团体的形式存在。
这一制度的发展为后来的现代法人制度奠定了基础。
随着现代社会的到来,法人制度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法人制度在这个阶段经历了理论建构的过程。
早期的法律理论家们开始提出对法人制度的概念和定义,并对其权利与义务进行详细的分析。
其中,法国法官利奥·图奈尔对法人制度的研究有着重大的影响。
他提出了法人具有与自然人相似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这一理论为后来法人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也为法人在现代社会中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对于中国而言,法人制度的建构和实践仍然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问题。
中国在传统的社会组织形式上,倾向于家庭或氏族为单位,缺少独立的法人地位。
这种社会文化传统的影响,对于法人制度在中国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限制。
此外,中国的法律体系相对较为封闭,缺乏完善的法人制度相关法律和架构。
这也使得法人在中国面临着很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然而,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中国政府开始逐步推进法人制度建设。
2006年,中国颁布了《公司法》,其中规定了法人的权利和义务,为法人制度在中国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外,中国也推出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和措施,为法人提供更好的营商环境和便利条件。
这些举措对于增强法人在中国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财团法人制度研究解析
财团法人制度研究张芳财团法人概念和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可以从罗马法上追溯其起源。
财团法人制度主要是大陆法系的制度,但大陆法系的大多数民法典并未对财团法人这一概念作出很明确的定义。
虽然学术界关于此定义的说法不一,但都大同小异,主要都是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财产性的集合;二是为一定目的而设立;三是法人。
即财团法人是指法律上对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财产集合赋予民事权利能力而形成的法人。
11.财团法人与相关概念的辨析1.1财团法人与社团法人的区别:财团法人与社团法人是以法人成立的基础来划分的,一般认为社团法人是人的集合,而财团法人是财产的集合。
马俊驹认为两者在成立基础、设立人的地位、设立行为、目的以及有无意思机关等方面存在不同。
另有学者认为除此之外,两者还存在以下差别2:一、因财团法人一般以追求公益事业为目的,其设立在多数国家较为严格。
社团法人内部形态不一,依法适用不同的设立程序,其中非营利社团在许多国家只需登记即可。
二、两者变更和解散的条件不同。
社团法人可以由社员依决议自动加以变更,还可以依决议自愿解散;财团法人的目的、章程及组织的变更、管理方法的修改,或者解散,须由特定机构依职权为之,不存在自愿决议的解散。
这些都可以为今后我国设立法人制度所借鉴。
1.2财团法人与公益信托的区别:公益信托作为英美法系的产物,其和公益性财团法人在功能有相1葛云松,《中国的财团法人制度展望》,北大法律评论,第5卷,第1辑,第173页2高庆新,《对构建财团法人制度的思考》,河南师范大学学报,第35卷第4期似之处,两者都是为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但在法律上两者又着显著的区别3:一,在设立方式上,财团法人必须依照法人的设立方式而设立,而公益信托是依据信托法而设立,只需要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契约或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遗嘱对其财产进行管理。
由此,可见两者设立所依据的法律不同;二、从财产所有权的归属来看,根据法人制度,财团法人所募集和接收的捐赠都属于财团法人所有,与捐赠人和管理人的自有财产相分离。
法人制度的产生
法人制度的产生在现代社会中,法人制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
它给与了组织和企业以法律主体的地位,并为其提供了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这个制度并非一蹴而就的产物,而是经过了漫长的历史发展和不断完善的过程。
本文将探讨法人制度的产生背景、历史演变,以及其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和意义。
法人制度的产生背景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尤其是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律制度。
在那个时候,人们已经意识到个体和组织之间的差异,并开始通过法律手段将组织具有独立的主体地位。
古罗马在法律上首次承认了巨大的商业和公共组织的独立性,使其能够拥有财产、签订契约并被追究责任。
这一制度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提供了便利,也有助于保护个人权益和加强社会秩序。
然而,法人制度在中世纪欧洲几乎消失。
整个欧洲社会都被封建制度统治,个人权益被压制,法人地位也变得模糊不清。
直到18世纪工业革命的爆发,工商业的迅速发展使得人们对法人制度的需求再次增加。
此时,人们需要以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来组织工厂、公司和其他商业机构,并有效地管理和运营它们的业务。
正是在这个背景下,现代法人制度开始逐渐形成。
在19世纪的欧洲,法人制度得到了更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法国、英国和德国等国家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明确了法人的定义、权利和义务,并为其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保护。
其中,法国的《民法典》和英国的《公司法》等法律对于法人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在现代社会,法人制度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发展。
不论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还是民间组织和非营利机构,都可以通过成立法人来获得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
法人制度为这些组织提供了合法的运营平台,使其可以自主管理财产、承担责任和享受权利。
同时,法人制度也为个体和组织之间的交往提供了一定的规则和保障,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有序发展。
法人制度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和意义不可低估。
首先,它为企业和组织提供了展开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和保护。
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和合同权利,可以自主决策和管理业务,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
我国法人制度的发展
我国法人制度的发展中国的法人制度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而逐步发展壮大起来的。
本文将就我国的法人制度发展历程进行分析,见解如下:一、法人制度的起源和演进我国的法人制度源远流长,可以追溯至古代的宗法体制和封建时代的行会制度。
随着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法人制度开始逐步完善。
1949年成立的第一个社会团体法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标志着我国法人制度的新起点。
此后,我国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为法人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人制度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明确了法人的地位和法人组织的基本制度,为我国法人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随后,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营利组织法》和200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法人制度,并为社会团体法人的成立和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法人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我国法人制度的发展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1. 法人多元化。
我国法人制度不仅包括了公司、合伙企业等经济组织法人,还涵盖了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非营利组织法人,形成了多元化的法人主体。
2. 法人地位明确。
我国法人制度赋予法人以独立的法人地位,法人享有独立的法人权利和承担独立的法人义务,具有独立的财产和独立的责任。
3. 法人管理规范。
我国法人制度建立了一整套法人管理制度,包括法人的组织结构、治理机制、财务制度等,为法人组织的正常运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4. 法人社会责任。
我国法人制度强调了法人的社会责任和义务,鼓励法人组织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支持公益事业的发展。
三、法人制度发展的现状和挑战目前,我国法人制度在不断完善的道路上还面临着一些挑战。
法人组织之间的治理结构和运作机制仍需进一步改进,法人的社会责任意识还需要增强,法人的合规经营观念有待提高等。
财团法人制度之发展史
财团法人制度发展史[摘要]将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是大陆法系最基本的法人分类方法。
但是我国立法继受大陆法系时却没有借鉴这种分类法。
而财团法人在我国是客观存在的。
鉴于我国目前对财团法人的研究还比较薄弱。
而王泽鉴先生也认为“财团法人是个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
笔者在已占有材料的基础上对财团法人制度的概念进行进一步界定,进而梳理财团法人制度发展的历史,然后回答我国为什么未设立财团法人制度。
[关键词]财团法人;发展史;立法一、财团法人之定义财团法人(德语Stiftung 法foundation 英foundation 日:财团法人)作为传统民法最基本的法人类型被世界上多数国家所接受。
德国民法典确立了财团法人制度,却避免在立法上定义财团法人,其他受德国民法影响的瑞士民法典、日本民法典虽然继受了德国民法典的财团法人制度,但是也没有定义财团法人。
而我国澳门民法典给财团法人下了定义。
其173条:“财团系指以财产为基础且以社会利益为宗旨之法人”。
虽然立法上鲜有对财团法人进行定义,但是学界对财团法人之定义可谓层出不群:德国学者梅迪库斯认为财团法人是“法律上独立的、服务于某个特定目的的财产”。
拉伦兹定义为“为实现一定目的,利用为此提供的一定财产而设立的永久性任务”。
我国学者史尚宽认为,“财团法人谓对于供一定目的之财产,赋予以权利能力之法人”。
梅仲协认为“财团法人者,依捐助人所特定之目的而设立,具有独立人格之财产组织体也”。
王泽鉴认为“财团系以捐助财产为其基础的法人(财产组织体),如私利学校,寺院等是”。
我国学者江平和米健认为财团是“主要以财产或金钱的积聚为成立前提的各种团体”。
笔者认为,财团法人首先是财产的集合体,其次它应当有特定的目的,为特定目的而服务,最后,它的财产独立,是具有权利行为能力、具有法律人格的法人。
二、财团法人制度的发展历史(一)罗马法时期——财团法人制度的萌芽考察财团法人制度,就必须把握它的历史发展脉络。
我国法人制度的发展
我国法人制度的发展
我国法人制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建国初期,尤其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法人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法人制度主要是以工商企业法人为主体,即利用公司、企业等形式来进行经济活动。
1986年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法》成为我国法人制度的重要基石。
这两部法律规定了公司、企业的设立、组织、经营、股权结构等方面的内容,为我国的企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法人制度逐渐完善和发展。
2005年,我国颁布了《公司法》,对公司的设立、组织、经营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2018年,《公司法》进行了重
大修订,进一步加强了公司治理、保护股东权益等方面的规定,推动了我国公司制度的改革和发展。
除了工商企业法人,我国还逐步建立了其他类型的法人制度。
例如,2004年我国颁布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为社会团体、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的设立和管理提供了法律基础。
此外,我国还颁布了《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为科研机构、创新企业等知识产权主体提供了法律保护。
当前,我国正在推动法人制度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例如,2018年颁布的《外商投资法》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地位,提供了更加开放和公平的经营环境。
此外,我国还在推动民法典
的编纂工作,进一步统一各类法人的设立、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总体而言,我国法人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从初创到完善的过程,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法人制度将继续得到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基础和保障。
法人的历史发展趋势
法人的历史发展趋势法人的历史发展趋势是一个长期演变的过程,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制度变革,法人的定义、功能和地位也发生了不同的变化。
下面将从古代到现代阐述法人的历史发展趋势。
古代时期,法人的概念并不明确,主要以个人为中心,社会组织以家庭、部落或其他团体形式存在。
例如,在古代中国,宗族制度是最早形成的一种团体组织,拥有一定的法律权利和社会地位。
此外,在古代希腊和古罗马社会中,城市国家也具有某种程度上的法人属性,拥有自治权和一定的法律地位。
进入中世纪时期,由于封建制度的出现和城市的兴起,法人的概念逐渐清晰。
中世纪的城市公会制度和行会制度为法人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
公会和行会作为一种制度的组织形式,拥有一定的自治权和经济特权,成为城市商人和手工业者的代表,促进了城市经济的繁荣。
公会和行会的组织形式奠定了法人的法律地位和经济功能,具有法人属性。
到了近代,法人的概念更加丰富和复杂。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崛起和工业革命的兴起,企业作为一种新型的法人形式迅速发展。
企业法人的出现标志着经济活动的全面社会化和分工的加深,企业不再仅限于家庭或个人的规模,而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体现和保护其利益。
同时,国家开始通过立法来规定企业的组织形式、权利义务和责任,加强对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形成了现代公司制度和合作制度。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全球化的进程,法人的概念扩大到跨国公司和国际组织。
跨国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法人形式,不仅仅受到其所在国法律的管辖,还需要考虑不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文化差异。
国际组织如联合国、世界银行等作为一种具有国际法人属性的机构,通过国际法的制定和执行来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全球治理。
同时,现代社会对法人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关系的复杂化,法人需要不断适应和回应社会变革。
例如,在21世纪的信息时代,以科技公司为代表的互联网企业在全球范围内发展迅速,法人对于数据保护、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提出了新的要求。
社团法人制度改革及其影响
社团法人制度改革及其影响一、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社团法人制度也需要不断改革来适应社会的需求。
本文将从社团法人制度的定义、历史发展、改革背景和影响等方面进行论述,旨在对社团法人制度改革及其影响进行分析和研究。
二、社团法人制度的定义和历史发展社团是指由自愿结成的、具有某种共同利益或目标的成员组织。
而社团法人制度则是指国家对社团进行法律认可,给予社团以独立法人地位,使其具有法人资格和法律地位。
社团法人制度的实行,可以规范社团行为,促进社团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同时也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
社团法人制度始于中国民主革命时期,1927年通过的《民团法》,是我国社团法人制度的第一部法律,至今已经经历了几十年的历史发展和完善。
三、社团法人制度改革的背景和主要内容1.改革背景现代化的社会给社团法人制度带来的挑战越来越多,社团的发展和合法性受到了很大的压力。
因此,社团法人制度必须进行改革,以适应社会和市场的需求。
2.主要内容社团法人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1)取消社团注册资格以前,社团需要注册才能获得法人资格。
改革后,取消了注册资格的限制,社团只需要经过备案即可获得法人资格。
(2)简化社团登记为方便社团的组织和管理,社团登记需要进行简化。
社团可以通过网上申请、邮寄备案等方式进行登记,大大节省了时间和成本。
(3)完善社团管理制度社团法人制度改革还将完善社团管理制度,包括社团的参与、监督和管理等方面,以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竞争。
(4)强化社团信息公开为了增强社团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社团信息公开也成为社团法人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四、社团法人制度改革的影响1.促进社团行业的发展和规范改革后,社团法人制度取消了注册资格,大幅度降低了社团的运营成本和门槛。
同时,完善社团管理制度和强化信息公开,使社团更加规范化、透明化和专业化,提高了社团自身的发展和竞争力。
2.推动社会和谐稳定社团法人制度改革还可以推动社会和谐稳定。
法人独立财产制研究从历史考察到功能解析
到了近代,法人独立财产制得到了更广泛的应用和推广。特别是在资本主义经 济的发展过程中,许多公司和企业成为了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实体。这些实体 拥有独立的财产,并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人独立财产制的不断完善 和发展,为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二、功能解析
法人独立财产制具有以下功能:
一、历史考察
法人独立财产制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当时,罗马法规定了一些特殊 的团体和组织,如宗教团体、慈善机构等,可以拥有独立的财产。这些团体和 组织的财产与成员或所有者的财产相分离,从而形成了法人独立财产制的雏形。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在中世纪时期,欧洲出现了商业合伙和贸易公司等商业组织形式。这些组织在 法律上被视为独立的实体,拥有自己的财产和经营权。这些商业组织的出现为 法人独立财产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3、政治影响:法人独立财产制对于政治和社会的发展也有一定的影响。法人 独立财产制的完善和发展,有利于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发展。同时,这种制 度也有利于提高国家的治理能力和竞争力。
然而,法人独立财产制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例如,一些法人的财 产与成员或所有者的财产难以明确区分,容易产生纠纷和滥用。此外,一些法 人缺乏自主经营权和透明度,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法人独立财产制研究从历史考察到功 能解析
01 一、历史考察
目录
02 二、功能解析
03 三、案例分析
04 四、政策解读
05 五、未来展望
法人独立财产制研究:从历史考察到功能解析
法人独立财产制是指法人实体拥有独立的财产,并与其成员或所有者的财产相 分离。这种制度在历史上起源于古罗马时期的法人制度,历经多个世纪的发展 和完善,已成为现代法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次演示将通过对法人独立财 产制的历史考察和功能解析,深入探讨该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和未来发展趋势。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李菲一、定义:1、社团法人,又称法人型人合组织,指以人的组合为成立基础的法人,即“人的组织体”。
美国学者格雷对社团法人作过经典定义:社团是国家已授予它权力以保护其利益的人的有组织的团体,而推动这些权力的意志是根据社团的组织所决定的某些人的意志。
【1】(《民法总论》龙卫球著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年版第336页社团法人(简称社团),乃人的组织体而享有人格者。
社团成立前须先设立,设立人究须几人,其他法律设有规定时,应依其规定(如“公司法”第二条、“工会法”第六条),民法未设明文,解释上至少须有二人,最多则无限制。
法人亦得为设立人。
社团设立行为,我通说认系共同行为,即各设立人以创造社团,使其取得法律上人格为共同目的,而为的平行意思表示的一致。
社团经设立后,尚须经主管机关的许可,办理登记,而取得法人资格。
此通常需要经过一段相当期间。
对于此种处于设立登记程序中的社团,学说上称为设立中社团。
此种设立中社团尚未具有权利能力,不得享有权利,负担义务,在此过渡阶段中,系由设立人或社员取得权利或承担义务,其地位相当于无权利能力社团。
【2】(《民法概要》王泽鉴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第63页)2、财团法人,又称“目的财产”,以一定的目的财产为成立基础的法人。
财团法人的形态是无成员的,表现为独立的特别财产,因此称为“一定目的的财产的集合体”。
英国没有社团与财团之分,设有信托制度,替代财团的社会功能。
所以格雷曾说:“法人通常的形式是社团。
的确,社团对普通法来说是唯一被知道的法人。
”【3】(《民法总论》龙卫球著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年版第336页财团,指以财产的集合为成立基础的法人。
设立财团须捐助财产,此种捐出财产,以设立财团为目的的行为,称为捐助行为,性质上属于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得于生前为之,是为生前捐助行为,应订立捐助章程,订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财产,故为要式行为。
捐助行为亦得以遗嘱为之。
此种遗嘱捐助,无另定章程的必要。
财团法人综述
财团法人研究综述陈澜鑫一、财团法人概述(一)财团法人的概念分析财团法人作为传统民法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法人类型之一,和民法上的其他许多概念一样有着悠久的历史,它的历史可以追溯到罗马法时期,其形成并不晚于社团法人。
它的历史源头最早可追溯至罗马法的“基金会”。
1在罗马早期,基金会并未完全同接受遗赠的团体(教会)相分离。
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以后,教会势力被普遍削弱,这为财团人格的独立创造了条件。
随着捐助财产撤销权的废止和僧侣享用捐助物的权利被剥夺,捐助财产开始完全独立于捐助人和管理人;捐助财产的用途和管理方式除取决于捐助人的设立意思之外,不再受捐助人意志的制约;捐助财产的范围也由慈善事业扩展至教育文化等其他社会事业。
这样,现代法意义上的财团法人所需的实体基础也趋于形成。
但是直到产业革命之前,由于经济发展程度、个人财富以及人们现实需要的限制,财团并未普遍存在。
2财团法人是被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法律所承认的一个实体,但是,并没有许多民法典对其定义直接作出界定,如《德国民法典》虽最早确立法人制度,却避免了在立法上定义财团法人,只是在民法中就基金会作出了规定。
仅少数民法典对其作了定义,如《澳门民法典》第173条将财团法人定义为“以财产为基础且以社会利益为宗旨之法人”。
3关于财团法人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第一种观点着重从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来定义,认为财团法人“是财产的集合而成立的法人,是财产的集合体”4;第二种观点从捐助财产的目的的角度认为财团法人“谓对于供一定目的之财产,赋予以权利能力之法人”5;第三种观点既强调财团法人与社团法人的根本性区别,也强调财团法人的目的和其他性质,认为财团法人“不是人的联合体,而是为实现一定的目的,利用为此提供的一定财产而设立的永久的组织体。
6以上这些观点所强调的财团法人的性质侧重点有所不同,笔者认为,财团法人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其定义更多的要从财团法人本身的要素进行分析。
我国法人制度的发展
我国法人制度的发展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持续推进,我国的法人制度也经历了不断的完善和发展。
从改革开放初期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体制机制不健全,到经过不断的修改和完善,如今我国的法人制度已初步形成并不断完善的体系。
下面我们将对我国法人制度的发展历程做一概述。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法人制度处于相对薄弱的状态。
主要表现在国有企业为主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未完善,法律法规对法人制度的规范不够健全等方面。
在这一阶段,法人的设立、运营和退出等方面的规定相对简单,企业治理体制不够健全,存在着不少制度漏洞和法理不完备的情况。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的法人制度也进入了加快发展的阶段。
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200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等一系列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为我国法人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法人的设立、登记、经营管理、监督制约等方面的制度逐渐完善,企业法人的独立地位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为企业的健康发展和市场经济的稳定运行提供了有力保障。
随着中国经济进一步向市场经济转型,我国法人制度不断深化和完善。
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通过了《公司法》,充分体现了企业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自主经营权,为企业赋予了更多的自治权和市场竞争的灵活性。
对于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不同类型的企业法人,也相继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为其在市场竞争中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保障。
近年来,我国法人制度更是持续不断地进行改革和完善。
2018年颁布的《外商投资法》等新法的出台,为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和经营提供了更多的便利和保障。
随着互联网与经济的深度融合,以及新兴科技的不断发展,我国法人制度也不断进行创新和调整,以适应新经济形势下企业的发展需求。
我国法人制度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初步形成了健全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
但在实践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比如法律的适用和实施、企业破产清算、信息披露透明度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国家财务管理制度历程
一、起源与发展1. 古代财务管理制度的起源我国古代财务管理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
在原始社会,人们为了满足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开始进行简单的物质交换。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国家逐渐形成,财务管理开始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2. 秦汉时期的财务管理制度秦汉时期,我国财务管理制度得到了初步发展。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推行一系列中央集权制度,财务管理体制也逐渐完善。
汉代进一步发展了秦朝的财务管理制度,设立了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收支和税收管理等。
3. 唐宋时期的财务管理制度唐宋时期,我国财务管理制度取得了重大进展。
唐朝设立了三司,即度支、户部、盐铁司,分别负责财政收支、户口管理和盐铁专卖。
宋朝进一步改革了财务管理体制,实行了“两税法”,使财政收入稳定增长。
4. 明清时期的财务管理制度明清时期,我国财务管理制度逐渐趋于成熟。
明朝设立了户部、工部、兵部等六部,分别负责财政、工程、军事等事务。
清朝继承了明朝的财务管理体制,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改革,如实行“一条鞭法”,简化了税收制度。
二、近代财务管理制度的变革1. 晚清时期的财务管理改革晚清时期,我国财务管理制度面临严重的财政危机。
为解决这一问题,晚清政府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如设立财政总署、实行预算制度等。
2. 民国时期的财务管理改革民国时期,我国财务管理制度继续改革。
北洋政府推行了财政改革,实行了财政预算制度,使国家财政逐步走向规范。
然而,由于战乱和腐败,民国时期的财务管理改革效果并不明显。
3. 新中国成立后的财务管理改革新中国成立后,我国财务管理制度发生了根本性变革。
1950年,我国实行了统一财政制度,建立了国家预算体系。
1978年以后,我国开始进行经济体制改革,财务管理体制也相应进行了改革,如推行企业财务制度改革、实行税收制度改革等。
三、现代财务管理制度的完善1. 财政管理体制的完善近年来,我国财政管理体制不断完善,如推行财政预算改革、加强财政监督等。
这些改革措施有助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国家财政安全。
财团法人制度
财团法人制度一财团法人制度概述(一)财团法人的概念和特征财团法人和社团法人是民法法人制度的基本分类之一。
自然人为了更好的经营或者其他目的而以人的集合为基础成立一个法人,毫无疑问的被法律所允许并鼓励。
如果成立一个没有成员而仅以财产为基础并以特定目的存在的法人,鉴于民法为私法并核心体现意思自治的性质,也应该为法律所承认,这就是财团法人。
所谓的财团法人,就是为实现一定的目的利用为此提供的一定财产而设立的永久性的组织体。
财团,指以财产的集合为成立基础的法人。
财团法人的设立所基于捐助行为或者遗赠行为。
捐助行为是以设立财团法人为目的而转移财产权的法律行为。
除捐助行为或者遗赠行为外,捐助人或者遗赠人须在捐助章程或者遗嘱中确定财团法人的目的、财产、组织和管理方法等。
财团法人依法设立后,捐助人或者遗嘱执行人须将捐助或者遗赠财产转移给财团法人,然后财团法人即依照章程而独立运作,不受捐助人或者遗嘱执行人的干涉。
财团法人须不以营利为目的。
与社团法人相比,财团法人存在诸多不同于社团法人的特征。
由此可见,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规范着社会生活中不同的社会关系,二者的区别在于:(1)成立基础不同。
社团法人是以一定的人为基础,有自己的成员即“社员”;财团法人是以一定的财产为基础,没有成员但有一定的独立财产。
(2)设立行为的差别。
社团的设立行为,限于生前行为,并是二人以上的共同法律行为,表现为以设立法人为目的的订立章程的法律行为,简称社团章程行为;财团的设立行为,不限于生前行为,可以是死因行为,是行为人所为的捐助行为,仅有一人为之也无不可。
而捐助行为包括订立捐助章程和捐助财产两部分。
(3)设立目的不同。
社团法人的目的法律一般不做限定,可以是公益的,也可以是营利的;财团法人一般只能是公益的。
(4)设立人地位的差别。
社团的设立人,在社团成立后,取得社团的社员资格;财团的设立人,完成财团设立后,则与财团不再有任何联系。
(二)财团法人制度发展历史财团法人的历史据学者考证,可以追述到罗马法时期。
我国法人制度的发展
我国法人制度的发展一、引言法人制度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自古就有法人制度的雏形。
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法人制度逐渐完善和发展,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本文将通过对我国法人制度的发展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为中国法人制度的未来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我国法人制度的历史渊源中国古代法人制度可以追溯到商鞅变法时期的“令”、“禁”制度,这是中国古代法人制度的一个雏形。
但是真正的法人制度,则要追溯到20世纪初期的民国时期。
当时的中国政府开始推行西式法律法规,其中包括了法人制度。
但由于那个时候中国法律体系的不成熟和社会经济的贫困,法人制度的发展并不顺利。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法人制度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我国法人制度的发展和完善1. 初始阶段新中国成立之初,法人制度主要是以国有企业和政府机构为主体,国有企业是国家的法人代表,起着国家经济建设的主要作用。
此时期的法人制度主要体现了政府的计划经济管理特征,法人主体单一,法人权利受到政府的严格控制,法人责任主要是履行国家经济任务。
2. 改革开放阶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人制度经历了一系列重大变革,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我国对外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
在这一过程中,法人制度逐渐向多元化发展,非国有企业开始成为法人实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国家对法人的管理也逐渐放松,法人拥有了更多的经济自主权和市场竞争的自由度。
3. 现代法人制度建设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我国的法人制度也在不断改进和发展。
现代法人制度建设主要体现在:法人主体多元化,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事业单位等各类法人主体;法人权利和责任的平衡,法人享有更多的自主权和市场竞争的权利,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和义务;法人治理结构的规范化,通过建立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规范法人的组织结构和运营管理,提高法人的经营效率和风险防范能力。
我国财团法人制度的探究与展望
我国财团法人制度的探究与展望摘要财团法人作为大陆法系民法法人制度的一个重要分类,在法学理论研究、司法实务运行以及社会保障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现今我国的财团法人制度尚不完善,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寺庙宫观等组织定义不准,阻碍了其良性发展。
因此,通过对财团法人进行系统的分析并结合我国桎梏进行展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财团法人历史沿革社会保障作者简介:戴昶舒,大连理工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硕士学位、民商法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1-034-02一、财团法人的历史沿革财团法人最早可追溯到罗马法时期,当时的财团法人主要表现形式包括寺院、慈善团体、待继承遗产等,其中捐助财产的捐助人与财团法人的管理人并未完全分离。
近代意义上的财团法人制度到了中世纪才真正确立起来。
受基督教教义中的“普世”思想影响,教会将救助贫苦作为其宗教义务之一,大力提倡慈善救济事业的开展。
但中世纪的教会垄断了当时的慈善事业,使得慈善事业依附于教会之上,并未实现与其彻底分离。
现代社会的财团法人制度最早可追溯到《萨克森民法典》,史尚宽先生认为其最早采纳了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立法划分。
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规定了更为完善的财团法人制度,而后瑞士、意大利、日本等国家都相继采纳了这一划分方法。
另外,在大陆法系中,还有部分国家采取了专门立法的方式,制定了特别法用以规范财团法人,如芬兰、印度尼西亚和爱沙尼亚。
在英美法系中,存在一种与财团法人作用相类似的制度,即公益信托制度。
其与财团法人一样,也可以用于公益事业的发展。
因此埃塞俄比亚同时借鉴了财团法人和公益信托两种制度,并均在民法典中进行了相关规定。
财团法人制度的发展过程,是罗马法在世界范围内的传播过程,是欧洲世界的法律制度型塑非欧洲世界的过程,是非欧洲世界变法自强的抗争过程。
同时,财团法人制度在从欧洲向世界范围内的传播过程中,也逐渐褪去其私益色彩而逐渐转化为公益性的制度。
我国法人制度的发展
我国法人制度的发展
中国法人制度的发展历史悠久,经历了多次重大改革和完善。
本文将从古代法人制度、现代法人制度、改革开放以来的法人制度变革、未来法人制度发展趋势等方面,对中国法
人制度的发展进行探讨。
古代法人制度是中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早在唐代就有了最早的法人概念。
古
代中国法人制度主要表现为宗族、官府、社团等组织形式,这些组织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
和法人资格。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人制度逐渐得到完善,并成为中国传统法律体系的重要
组成部分。
随着近代化的进程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中国的法人制度也得到了深刻的变革。
中
国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逐步建立了适应市场经济的法人制度,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公司法》的颁布和实施。
《公司法》的出台为中国公司法人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也推动了中国法人制度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
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中国法人制
度也受到了国际法人制度的影响和借鉴,逐步与国际接轨。
未来的中国法人制度发展趋势应当是与全球的法律体系接轨,并适应国内外市场经济
发展的需求,保护各类法人的合法权益,创造公平的发展环境,提高国际竞争力。
在中国
法人制度发展过程中,还应当加强对法人的监管,完善法人的内部治理结构,加强对法人
的责任追究,建立健全的法人破产退出机制等。
中国法人制度的发展历程承载了中国法律发展的脉络和特点,它是中国法律体系中一
个重要而且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法人制度应当不断完善
和发展,与时俱进,以适应中国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中国的财团法人制度展望(下)
中国的财团法人制度展望(下)中国的财团法人制度展望(下)中国的财团法人制度展望(下)中国的财团法人制度展望(下)三、建立统一的财团法人制度的必要性上文已经分析,现行法上的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大致都可以归入国外的财团法人的范畴。
建立统一的财团法人制度,和我国现行法上的基本政策是一致的。
但是上文只是说明了可行性,那么是否有这个必要呢?1.现行法上基金会与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异同我国的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两套不同的制度。
那么这个区分的标准是什么?理由如何?是否由合理性?前已言之,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都不以营利为目的,都是基于捐助财产而设立,都没有成员。
当然,二者也有区别。
区别似乎主要有以下几点:(2)业务活动的方式。
《基金会管理办法》第2条中提到基金会是“通过资金资助”,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则泛泛规定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的是“社会服务活动”。
似乎应当理解为,民办非企业单位须自己直接提供业务范围内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而基金会则不得直接进行社会服务,而是仅仅可以以资金(即金钱)资助。
(3)经费的来源。
《基金会管理办法》第 6条规定,基金会的基金,应当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不得挪作他用;第9条规定,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在基金利息等收入中开支。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没有类似的规定,似乎应当理解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来说没有上述限制。
上述区分,到底是经过精心设计的、合理的区分,还是偶然的、随意的和缺乏充分理由的?关于法人的目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目的可以包括公益目的以及是非营利也非公益性的目的,要比基金会目的范围更宽。
也就是说,非公益、非营利的基金会目前还不能够设立。
但是从政策上说其实并没有禁止的理由。
[1]比如某大公司以资助其家庭困难的职工为目的而希望设立一个基金会,虽然不属于公益目的,但是该目的并无违法之处,应无不允许之理,只要规定其不享受公益性基金会的税收优惠和其他优惠即可。
试论我国财团法人制度的探究与展望
试论我国财团法人制度的探究与展望论文摘要财团法人作为大陆法系民法法人制度的一个重要分类,在法学理论研究、司法实务运行以及社会保障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现今我国的财团法人制度尚不完善,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寺庙宫观等组织定义不准,阻碍了其良性发展。
因此,通过对财团法人进行系统的分析并结合我国桎梏进行展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论文关键词财团法人历史沿革社会保障一、财团法人的历史沿革财团法人最早可追溯到罗马法时期,当时的财团法人主要表现形式包括寺院、慈善团体、待继承遗产等,其中捐助财产的捐助人与财团法人的管理人并未完全分离。
近代意义上的财团法人制度到了中世纪才真正确立起来。
受基督教教义中的“普世”思想影响,教会将救助贫苦作为其宗教义务之一,大力提倡慈善救济事业的开展。
但中世纪的教会垄断了当时的慈善事业,使得慈善事业依附于教会之上,并未实现与其彻底分离。
现代社会的财团法人制度最早可追溯到《萨克森民法典》,史尚宽先生认为其最早采纳了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立法划分。
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规定了更为完善的财团法人制度,而后瑞士、意大利、日本等国家都相继采纳了这一划分方法。
另外,在大陆法系中,还有部分国家采取了专门立法的方式,制定了特别法用以规范财团法人,如芬兰、印度尼西亚和爱沙尼亚。
在英美法系中,存在一种与财团法人作用相类似的制度,即公益信托制度。
其与财团法人一样,也可以用于公益事业的发展。
因此埃塞俄比亚同时借鉴了财团法人和公益信托两种制度,并均在民法典中进行了相关规定。
财团法人制度的发展过程,是罗马法在世界范围内的传播过程,是欧洲世界的法律制度型塑非欧洲世界的过程,是非欧洲世界变法自强的抗争过程。
同时,财团法人制度在从欧洲向世界范围内的传播过程中,也逐渐褪去其私益色彩而逐渐转化为公益性的制度。
二、财团法人的重要作用自十九世纪以来,世界各国的民法典中均对财团法人进行了规定,财团法人对社会发展的作用也日益彰显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再次整合公益性财团法人作为大陆法系的一种重要的财团法人类型,其中主要涉及到财产性资源和志愿性资源的整合。
财团法人略论
财团法人略论
史峰
【期刊名称】《研究生法学》
【年(卷),期】1997(000)001
【摘要】财团法人的形成经历了一个渐进的历史过程。
它的历史源头最早可追溯
到罗马法的"基金会(fondazione)。
基金会纯属基督教的产物,是对"仁慈"一种全新观念的表达,在它的起源之初,只以慈善和怜悯为目的。
它们表现为养育院、医院、
孤儿院、向教会和宗教活动的遗赠。
然而,在罗马——基督教法中,基金会仍未完全同接受遗赠的团体(教会)相分离,只是通过适当的规章确保财产用于创建人所建立的目的。
现今基金会的纯正制度——为某一目的而设立的财产——在当时尚未出现。
欧洲中世纪,慈善事业基本上由教会独占。
国家、个人都不得参预。
如果有人欲捐
助财产,从事慈善事业,只能将资金捐助教会,资金捐助后,即为教会所有,由僧侣管理,
但是
【总页数】4页(P41-44)
【作者】史峰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法学硕士生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3
【相关文献】
1.以“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基本分类构建法人制度 [J], 李永军
2.台湾地区私立高校财团法人制度探析 [J], 许琦红
3.论财团法人在我国民法体系中的价值 [J], 苏紫衡
4.台湾地区财团法人辅助保险监管的运作机制及其启示 [J], 易细纯
5.论财团法人在我国民法体系中的价值 [J], 苏紫衡;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财团法人制度发展史
[摘要]将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是大陆法系最基本的法人分类方法。
但是我国立法继受大陆法系时却没有借鉴这种分类法。
而财团法人在我国是客观存在的。
鉴于我国目前对财团法人的研究还比较薄弱。
而王泽鉴先生也认为“财团法人是个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
笔者在已占有材料的基础上对财团法人制度的概念进行进一步界定,进而梳理财团法人制度发展的历史,然后回答我国为什么未设立财团法人制度。
[关键词]财团法人;发展史;立法
一、财团法人之定义
财团法人(德语Stiftung 法foundation 英foundation 日:财团法人)作为传统民法最基本的法人类型被世界上多数国家所接受。
德国民法典确立了财团法人制度,却避免在立法上定义财团法人,其他受德国民法影响的瑞士民法典、日本民法典虽然继受了德国民法典的财团法人制度,但是也没有定义财团法人。
而我国澳门民法典给财团法人下了定义。
其173条:“财团系指以财产为基础且以社会利益为宗旨之法人”。
虽然立法上鲜有对财团法人进行定义,但是学界对财团法人之定义可谓层出不群:德国学者梅迪库斯认为财团法人是“法律上独立的、服务于某个特定目的的财产”。
拉伦兹定义为“为实现一定目的,利用为此提供的一定财产而设立的永久性任务”。
我国学者史尚宽认为,“财团法人谓对于供一定目的之财产,赋予以权利能力之法人”。
梅仲协认为“财团法人者,依捐助人所特定之目的而设立,具有独立人格之财产组织体也”。
王泽鉴认为“财团系以捐助财产为其基础的法人(财产组织体),如私利学校,寺院等是”。
我国学者江平和米健认为财团是“主要以财产或金钱的积聚为成立前提的各种团体”。
笔者认为,财团法人首先是财产的集合体,其次它应当有特定的目的,为特定目的而服务,最后,它的财产独立,是具有权利行为能力、具有法律人格的法人。
二、财团法人制度的发展历史
(一)罗马法时期——财团法人制度的萌芽
考察财团法人制度,就必须把握它的历史发展脉络。
财团法人的出现不得不依赖于法人的产生和发展,法人制度发展的历史悠久,可以追溯到罗马时代,罗马法中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人,但是其基本内容已经具备。
当时的罗马法学家对团体和自然人的不同之处有过描述,比如马季安指出:剧院、竞技场等财产属于村社,而不是属于村社的成员,阿尔芬指出:舰船的成员经常变动,有时船员换了,但船仍在,军团也是如此。
五大法学家之一的乌尔比安说:在团体中,其成员是否经常变化对团体的存在没有意义,因为团体的债务并不是其个别成员的债务。
团体的权利无论如何也不是属于个别团体成员。
据此法人的雏形已经出现,而罗马法中的人格观念是法人概念及其制度产生的基础。
人格(persona)制度是罗马法的一大贡献,实际上,当时的人格是一顶帽子,这顶帽子戴在谁的头上谁就有了法律人格。
有生命者不一定具备人格,无生命者未必就无人格。
[1]人格这顶帽子不一定只戴在生物人身上,它还可能戴在一个团体身上,甚至可以戴在一项财产身上,这种人格和生物人的分离的理论是法人形成的重要理论基础。
根据法人的基本要素将法人划分为自然人的集合体和财产性实体。
前者为社团,后者具备了财团法人的雏形,可以说财团法人和社团法人是同时出现的。
财团法人在罗马法上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寺院(ecclesia)、慈善团体(piae causae)和未有继承人的遗产(hereditas jacens)。
其中慈善团体,也即基金会制度是它的主要表现形式,基金会纯属基督教的产物,是对‘仁慈’——一种全新观念的表达,在它的起源之初,只以慈善和怜悯为目的。
它们表现为养育院、医院、孤儿院、向教会和宗教活动的遗赠。
由
此得名为‘慈善团体’”。
然而,在罗马—基督教法中,基金会仍未完全同接受捐赠的团体(教会)分离,而是通过一定的法令来确保财产用于捐赠者的目的。
(二)欧洲中世纪时期——财团法人制度的确立
欧洲中世纪是财团法人发展的重要阶段,自西罗马帝国崩溃以后,出现了灵俗两界的分立和两个重要的力量中心,即日耳曼——罗马世俗国家和基督教教会。
教会的势力逐渐增大,教会的权力弥补了西罗马帝国崩溃后的权力真空。
“上帝赐予世界两把剑用以保护基督教界:教宗掌握宗教的,皇帝掌握世俗的”。
教会思想成为占统治地位的思想,教会法成为了只要法律。
教会法学家还发展出了称为“基金”或与“人的社团”(universitaspersonarum)相对照的“财产的社团”(universitasbonorurn)的一种法律设置,“……虽然在后来英格兰的世俗法中并没有与之确切相同的设置,然而其他欧洲国家的世俗法律制度却容纳了这种设置(在德语中它被称为Stiftung,在法语中为fondation)。
它是由财产、金钱、土地,以及无形权利得以献出的目的的人格化所组成”。
教会势力的强大及教会的统治地位,使教会基本上垄断了慈善事业。
捐出的财产由教会控制,从而使财团人格无法真正做到独立。
然而随着文艺复兴及宗教改革的到来,人文主义思想逐渐占据了人们思想的潮流。
“当时的人士,自我意识极强,对教会之间在捐赠人及法人之间,深感不快,多主张法人之目的及其管理方法,应由捐款人自由决定,且拟于贫病救济之外从事于教育艺术等文化事业,及宗教改革之势崛兴,对于旧教攻击甚烈。
此种捐赠财产,遂亦趁势化为完全独立之法人,是为财团法人(Stiftung)”。
[2]这样捐助财产开始独立于捐助人和管理人,捐助人一旦捐出财产他就失去了所有权,而且捐助财产的目的不因捐助人的意志所改变。
换句话说,捐助人捐出财产后,他自己也无法改变财产的用途。
(三)十九世纪以后——财团法人制度的继受
财团法人制度的最终确立是大陆法系十九世界法典化过程中形成的。
世界上第一部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没有明确使用“法人”、“财团法人”概念,而使用了“不属于私人所有的财产”,法国民法典为什么没有使用法人及财团法人,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怕当时法国的封建势力借助团体进行复辟。
而1900年实施的《德国民法典》首先确立了己臻成熟法人制度,同时明确规定了较为系统的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制度。
[3]随着大陆法系在世界许多国家的传播,继受德国法的许多国家也继受了财团法人制度,如《瑞士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等都确认了财团法人制度,我国澳门地区民法典受葡萄牙法的影响,规定有财团法人制度,我国自清末民初继受大陆法系传统,民律草案采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划分。
可以说,财团法人制度的发展过程,也是罗马法在世界范围内的传播过程,是欧洲大陆的民法典影响非欧洲世界法制的过程。
三、我国关于财团法人的规定
“清末民初中国法律改制是现代中国法制进入世界法律体系,即进入大陆法系的起点”。
[4]我国在继受大陆法系传统时当然也接受了大陆法系的财团法人制度,在1986年《民法通则》并未采纳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分类,而是将法人分类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然后,把非企业法人再次划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我国虽然没有规定财团法人制度,但是学者们一般认为由行政法规规定的基金会法人与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是财团法人。
1988年的《基金会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基金会,是指对国内外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自愿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在此将基金会界定为社会团体法人是比较危险。
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此处也没说是社团法人,但是用了比较含糊的非营利法人,也没有对基金会的法律性质进行严格的界定。
四、对我国未采纳财团法人制度的一点思考
我国民法通则未采取财团法人制度,其中原因之一是我国民法通则明显受前苏联法的影响。
苏联通过强大的国家权力、国家意识形态的宣传,建立了高度发达的集权式国家、强制性的国家秩序和高度同质的社会。
国家成为统合一切社会组织、个体的最高力量,国家优位于社会、个人。
国家主义认为国家集体成了财产所有者。
《苏俄民法民法典》第52条规定,社会主义条件下的财产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合作社所有、私人所有三种形式。
从而拒绝承认法人享有所有权,我国自然也采纳了前苏联的做法,也就无法承认财团法人制度。
其次当时学者们制定民法通则时考虑到社会的实际接受程度。
财团法人制度源自于德国民法典,但在我国这个制度从没机会走出书本进入现实,况且这个概念给人以“财团”的印象,和民众有着隔阂,接受起来也不是那么容易。
其三是由当时的中国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当时我们国家改革开放不久,人们的社会生活并不富裕,没有多余的钱去捐赠,去从事公益事业,所以这些当时存在的客观条件也许让立法者在制定民法通则时未采取财团法人的一个原因。
五、小结
财团法人作为大陆法系一个极其重要的制度却没有被我国立法者采纳,财团法人制度从罗马法发展到现在,历经两千多而不衰,这其中必有它的原因。
本文梳理了财团法人制度的发展历史,思考了我国立法者未采纳取财团法人制度的原因,以期为进一步研究财团法人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