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电视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4.15•【字号】鄂价工服规[2011]24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价工服规[2011]24号2011年4月15日)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为保障资产评估机构服务质量,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制定的《湖北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保障资产评估机构服务质量,规范资产评估机构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当事人、资产评估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资产评估行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和《湖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省政府108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经省财政厅批准设立,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具有资产评估执业资格的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为委托人提供资产评估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资产评估机构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是指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合伙企业法》、《拍卖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委托人实施下列经济行为提供的资产评估服务:(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企业兼并、合并、分立、出售、清算;(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非上市公司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九)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十)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或抵债;(十一)确定民事涉讼资产价值;(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办法的通知-鄂价法规[2004]148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办法的通知(鄂价法规[2004]148号)各市、州、县物价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第25号令)、《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定》(发改价格[2003]2308号),特制定《湖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办法二○○四年七月五日湖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定》,规范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县级以上物价局是价格成本监审的主管机关。
各级物价局成本调查队具体负责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成本监审是指县级以上物价局为获得或核实定调价所依据的真实成本,对价格成本监审目录范围内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成本调查、审核和核算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范围包括:(一)列入中央政府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二)列入湖北省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三)依法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价格成本,是指同种商品和服务的所有经营者生产经营或提供服务的社会平均费用及合理支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在本省境内生产经营或提供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价格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
湖北有线电视缴费标准
湖北有线电视缴费标准湖北有线电视是湖北省内颇具影响力的有线电视运营商之一,为了让广大用户能够更好地了解有线电视的缴费标准,我们特别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为您提供便利。
一、基本收费标准。
1. 有线电视基本收费包括基本收视费和基本维护费。
基本收视费是指用户每月需要支付的基本电视节目收看费用,而基本维护费则是用于有线电视网络的日常维护和维修费用。
2. 根据湖北有线电视的相关规定,基本收费标准会根据用户所在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而言,城市地区的基本收费标准会略高于农村地区。
3. 用户在办理有线电视业务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一定的押金,该押金将在用户终止有线电视业务时予以退还。
二、增值业务收费标准。
1. 除了基本收费外,湖北有线电视还提供多种增值业务,如高清频道、付费电视节目、互动电视等,用户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相应的增值业务。
2. 不同的增值业务会有不同的收费标准,用户可以在办理业务时咨询工作人员,了解具体的收费情况。
三、缴费方式。
1. 用户可以选择自行前往湖北有线电视营业厅或指定的缴费网点进行缴费,也可以通过手机App、网上银行、支付宝等电子支付方式进行缴费。
2. 为了方便用户,湖北有线电视还提供了自动扣费的服务,用户可以将缴费金额设置为自动扣费,避免因忘记缴费而导致的停机情况。
四、关于欠费处理。
1. 如果用户因故未能按时缴纳有线电视费用,湖北有线电视将会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提醒用户尽快缴费。
2. 若用户长期拖欠费用,有线电视运营商有权暂停或终止用户的有线电视服务,并有权追究用户的法律责任。
五、其他注意事项。
1. 用户在办理有线电视业务时,务必保存好相关的缴费凭证,以备日后查询和维权之需。
2. 若用户对有线电视的收费标准或服务有任何疑问,可以随时拨打客服电话进行咨询。
以上便是关于湖北有线电视缴费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您对有线电视的收费标准还有其他疑问,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湖北宜都关于规范全省电视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湖北宜都关于规范全省电视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分公司:
现将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电视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鄂价工服〔2014〕16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及其他收费
(一)居民用户主终端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为25元/月,副终端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为6元/月。
居民用户一个主终端可以申请报装两个副终端(同址)。
(二)非居民用户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按不超过居民用户主终端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由双方协商收取。
(三)有线电视入户安装费300元/户。
(四)标配数字电视机顶盒价格213元/个(CH5001579四川长虹),高清数字电视机顶盒价格528元/个(CH5002942、瑞斯康达EOC模块)、558元/个(CH5002942、瑞斯康达7411)。
其它批次机顶盒价格由我局据实核定。
(五)对因损坏、丢失而申请补领IC卡的,收取工本费35元。
二、对我市农村五保对象、领取政府定期救济补助的特困户、低保对象等用户,收视维护费实行优惠,标准为17元/终端•月。
三、你公司在实施收费前,必须到市物价局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有关手续,并将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公示,亮证收
费,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度审验。
湖北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0.06.26•【字号】鄂价经字[2000]201号•【施行日期】2000.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北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价经字〔2000〕201号)各市、州、县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370号)精神,在深入调查和认真研究后,现将《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等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六月二十六日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税务代理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税务代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37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经国家有权机关批准设立的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税务代理机构),承办的税务代理收费,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税务代理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
税务代理机构提供服务收取费用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严格按照《湖北省税务代理内容说明》(见附件三)规定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税务代理必须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接受代理服务和到指定的税务代理机构接收服务。
对纳税人对有关涉税事宜可自行办理,也可委托税务代理机构办理。
各级税务机关不得将税务行政管理职能转交税务代理机构办理并收费,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强制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接受代理服务和到指定的税务代理机构接收服务。
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自行办理涉税事宜的,各级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借口故意刁难或拒绝办理。
第五条税务代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省物价局商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二)。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省管收费单位换发收费许可证的通知-鄂价费[2003]47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省管收费单位换发收费许可证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省管收费单位换发收费许可证的通知(鄂价费[2003]47号2003年2月17日)省直各收费单位: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的规定,我省99式收费许可证有效期已满。
经研究,现将省管收费单位换发收费许可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管收费单位自2003年3月1起换发2003式收费许可证,全部换证工作于2003年6月底前结束,99式和以前的收费许可证同时废止。
请有关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到省物价局办理换证手续。
二、收费单位换发《收费许可证》时,须提供下列资料:1、合法有效的收费批准文件;2、法人资格证明或机构编制的文件;3、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执业的文件;4、其它相关资料。
三、《收费许可证》实行一点一证。
申领《收费许可证》的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直接实施收费、财务实行独立核算或独立建帐。
对直接实施收费,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实行财务独立核算或独立建帐的单位,由符合规定的领证单位统一办理《收费许可证》副本。
四、实施一次性收费及临时性收费的单位,应按第三条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副本手续,并在《收费许可证》副本上注明收费起止时间。
收费结束后,到省物价局办理核销手续。
五、本次换证结合2002年度收费审验工作一并进行。
收费审验时,需提供99式收费许可证正本、副本、应审年度收费票据、财务帐簿和报表等资料。
收费审验(审验办法仍按鄂价费字[1992]254号文件规定办理)合格的,核发2003式收费许可证。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在全省核发《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许可证》的通知-鄂价房服[2003]56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在全省核发《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许可证》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在全省核发《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许可证》的通知(鄂价房服[2003]56号2003年2月24日)各市、州、县物价局:根据省政府第108号令的规定,《湖北省经营及服务价格监审证》每五年换发一次,我省从一九九七年发证至今已有六年多,超过使用期限。
经研究,决定从二00三年三月十日起,开始在全省范围内核发新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这次核发的证照,其名称统一改为《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许可证》(简称《服务价格收费许可证》),主要是考虑:一是要与国家印发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相吻合;二是与上报修改的省政府第108号令提法一致;三是参照邻省的作法。
对经营单位核发《服务价格收费许可证》是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加强服务价格管理的重要手段,因此,凡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收费(价格)都应发放此证。
二、《服务价格收费许可证》发放,按照:“谁管理,谁发证”的原则办理。
三、本次核发的《服务价格收费许可证》在式样、内容等方面都有较大改进,特别是正本内芯,采用封皮插入式,改变了过去使用镜框的作法。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鄂价费[2002]206号文件规定,其工本费标准,全省统一为每套50元(含正本封皮、正本芯、付本封皮、付本内芯等),各地在发证时不得自行提高收费标准。
四、根据证照印制成本和省、市、县发证所需费用情况,省、市、县三级工本费结算标准为:市、州级物价局按每套20元与省物价局结算,县(市)级物价局按每套23元与市、州物价局结算。
各地在省局领证时,应一次性结清财务手续,对个别确有困难地方,最迟应在二个月内结清。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减少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减少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12.14•【字号】鄂财综发[2001]67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减少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鄂财综发[2001]67号2001年12月14日)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林区财政局、物价局:为了进一步深化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整顿和规范高层经济秩序,切实减轻企业和农民的负担,为湖北的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以适应加入WTO的要求,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根据省委七届六次全体(扩大)会议减少40%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按照与深化省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同步、有利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改善投资环境、有利于依法行政和简便务实等原则,重点对无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设立的,涉及企业和农民负担、外商投资,以及住房建设的省设一级和二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经湖北省减少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厅际联席会议审核,并报省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减少部分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减少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级、二级项目共计133项,分别涉及教育、科学技术、公安、人事、劳动保障、农业、文化、卫生、知识产权等33个部门和单位。
其中: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94个;合并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10个;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29个。
具体项目详见《减少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表》。
二、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并到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变更或注销手续。
三、各市、州、县财政部门要会同物价部门逐项落实本通知公布取消、合并、转经营服务性的收费项目,并对本地自行设立无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自觉纠正,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鄂价费[2010]114号
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鄂价费[2010]114号)省直各部门,各市、州、县物价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治理规范工作的范围、重点和政策措施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范围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借用)行政权力或垄断地位向企业提供服务的收费;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垄断行业的服务性收费;有关单位提供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文件规定或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检验、检测、评估(或评价、评审)、审计、鉴定、认证、考试、培训等服务实施的收费。
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重点是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环节的各项收费。
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政策措施:取缔乱收费。
国务院有关收费管理的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0]877号文件规定的乱收费行为一律取缔。
加强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监管。
已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批权限批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对照上述规定进一步予以规范;各部门和单位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取的服务性收费要进行重点清理,不合理的要立即取消,不利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要一律废止,标准偏高的要及时降低,确需保留的要按程序审批。
通过治理规范,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
二、职责分工和工作部署(一)省直各部门要对所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实施的服务性收费进行自查,查清收费种类、标准范围、数额、依据、审批机关等情况,填写《湖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情况一览表》(附件2)和《湖北省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环节收费清理情况一览表》(附件3),并按发改价格[2010]877号文件规定的政策界限提出治理规范的初步意见,于6月底前报省物价局审核。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
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2.23
•【字号】鄂发改规[2021]1号
•【施行日期】2021.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
知
鄂发改规[2021]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国家发改委审定,现将《湖北省定价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鄂价法规〔2018〕46号)同时废止。
对本次修改后的放开、取消或下放事项,请各地认真做好承接,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市场监管工作。
附件:湖北省定价目录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2月23日附件。
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鄂价费[2006]183号
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鄂价费[2006]183号)各高等学校,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省高等学校教育收费政策,切实加强高校收费管理,规范高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乱收费,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高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对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三类。
(一)学费高校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向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学生收取学费。
其学费收费标准分别为:1、普通高等学校省属普通高等学校一般本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中农业大学、中南民族大学等八所部属学校和按一类学校招生的湖北大学、武汉科技大学的一般本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500元。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重点专业由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发展、专业设置、学生报考志愿、社会对人才需求及培养成本等情况确定,其学费标准可在本校一般本科专业学费标准的基础上向上浮动30%;上浮专业数量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本科招生专业总数的30%。
普通高校师范和体育专业学费按本校一般本科专业学费标准执行,不再上浮。
农林、航海、民族专业学费按本科一般专业学费标准的75%收取,不再上浮。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4.08.26•【字号】鄂价法规[2014]70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价法规〔2014〕7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湖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已经2014年8月12日省物价局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湖北省物价局2014年8月26日附件《湖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州、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制定价格)的行为,适用本实施细则。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坚持和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
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具体以中央定价目录和本省定价目录为准。
本省定价目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及其价格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程序适时修订,并向社会公布。
中央定价目录和本省定价目录以外的商品、服务价格主要由市场决定,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务院及其价格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确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机关应当制定在辖区内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3.01.17•【字号】鄂价法规[2003]21号•【施行日期】200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通知(鄂价法规[2003]21号)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根据省政府法制办清理文件的有关要求、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则和国家计委8号令《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改后的《关于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一月十七日关于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市场价格正常秩序,规范价格行为,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以及收取费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以下简称“收费单位”),都必须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监督检查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的主管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经营者、收费单位在销售、收购商品和收取费用时,应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属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必须严格按政府规定的价格标价,并标明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属经营者定价的商品和服务,由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定价并公开标价。
第五条明码标价的方式有标价签、价目表、价格板、价格牌、价格本(簿)、价格单、电子显(演)示牌、收费标准表等(以下简称“标价签或价目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鄂政办发[2009]140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4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湖北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物价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反价格垄断的执法职责。
(二)增加价格公共服务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价格方针、政策,研究拟订本省价格、收费以及规范政府价格行为和反价格垄断等市场价格行为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提出修订省级政府定价目录的建议,组织纳入省级政府定价目录的价格听证工作。
(二)提出综合运用价格政策和其他经济政策,以及法律、行政等手段调控市场,保持全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建议,制定全省价格工作规划,部署年度工作任务,分析宏观经济形势和价格走势,监测预测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以及价格总水平变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省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和调控政策的建议。
(三)负责全省价格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平衡,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的价格工作,指导行业组织的价格自律工作。
(四)研究提出省级管理重要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收费的原则和作价办法,对中央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国家机关收费标准提出意见,并组织实施,拟订、提出省级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国家机关收费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发布市场价格信息,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拟订反价格垄断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办法,研究提出价格调控和监管的建议。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湖北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湖北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12.05•【字号】鄂价法规[2012]204号•【施行日期】2012.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湖北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鄂价法规〔2012〕20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2号令)等有关规定,在广泛调研和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我省定价听证目录,经省政府同意,现公布如下,请各地严格遵照执行。
一、我省应当举行定价听证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一)城市供水价格。
(二)城市居民用天然气配气价格。
(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四)付费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
(五)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
(六)公办学历教育(高中、普通高等专科和本科)学费标准。
(七)城市公交车、客运出租车(含燃料运价联动方案)、轨道交通运输价格。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定价听证的项目,自动进入定价听证目录。
三、列入定价听证范围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在制定和调整价格时,应当举行定价听证会,未举行定价听证会制定或调整的价格无效。
四、按照《湖北省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定价听证会由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
制定在局部地区执行的价格需要听证的,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委托听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
五、列入价格听证范围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省物价局已对定价原则、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进行过听证的,市、州、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时,原则上不再进行听证。
六、制定定价听证目录以外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定价机关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定价听证。
七、本通知自2012年12月10日起施行。
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应当举行价格听证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通知》(鄂价法规〔2002〕257号)同时废止。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有线电视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价工服〔2018〕55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有线电视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有线电视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价工服〔2018〕55号各市、州、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局):为进一步规范有线电视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有线电视事业繁荣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根据《湖北省价格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等法规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2016〕35号)、《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鄂价法规〔2018〕46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制定,仍维持现行标准不作调整,即主终端每月不超过25元,副终端每月不超过8元。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可以进一步明确本辖区范围内的具体执行标准。
二、收取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后,有线电视网络传输单位应当保障传输不少于50套电视节目(法律、法规规定免费收看的节目和广告、购物节目除外),并免费履行有线电视开通、报停、复机、过户、销户、迁移、故障排除等义务。
三、取消新建商品住宅用户的有线电视入户安装费。
未安装有线电视的老旧小区、自建房屋用户向有资质的有线电视网络传输单位申请安装的,从有线电视网络传输单位配置的配线箱至用户主、副终端的材料(包括管、线等)和施工费用,由双方协商约定。
四、有线电视网络传输单位应当免费为用户配置机顶盒(含IC卡、遥控器),所配机顶盒损坏的应当免费修理或更换,用户私自拆卸导致的损坏除外。
五、有线电视网络传输单位应当按规定对下列用户实行收费优惠:(一)老红军、老八路及其遗孀用户,凭相关证明免收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二)农村五保户,凭民政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件免费安装有线电视,主终端基本收视维护费减半收取;(三)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用户,主终端基本收视维护费减半收取;(四)敬老院、福利院、养老机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社会福利机构用户,免费安装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减半收取。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3.08.25•【字号】鄂价费[2003]223号•【施行日期】200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3]223号)省文化厅,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省文化厅提出《关于建议比照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收费标准收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费的函》(鄂文化函[2003]33号)收悉。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363号令)的规定,鉴于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鄂财函[2003]228号文件已同意将文化市场管理费中对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管理费项目变更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下同)管理费,现就其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网吧管理费收费标准按照文化市场管理费中原定对电子游戏机的收费标准执行,即:大中城市每月每台10至15元;县、市、乡镇每月每台5至10元。
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州、县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省定幅度内制定。
二、网吧收取管理费后,停止对电子游戏机收取文化市场管理费。
三、文化部门对网吧收取管理费后,不得向网吧经营者另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所收费用用于网吧管理及全省网吧监督管理系统的维护、系统升级等工作经费支出。
四、收费前,各收费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物价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价法规[2014]68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物价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物价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价法规〔2014〕68号)局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湖北省物价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4年6月5日第七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物价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物价局2014年6月10日附件湖北省物价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价格制度建设质量,推进依法治价,根据《湖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省政府令第258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8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范性文件含义】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按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省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价格行政文件。
以下文件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一)规定人事、财务、保密等本局内部事务的文件;(二)对具体工作进行计划、布置、检查、总结的文件;(三)仅对格式文本、报表等技术事项进行规定的文件;(四)对具体情况的通报和对具体价格事项的处理决定;(五)单纯转发、未另行增加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内容的文件;(六)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属于不予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的文件;(七)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收费公路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通知-鄂政发[1999]56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收费公路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收费公路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通知(鄂政发〔1999〕56号1999年7月21日)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政策,规范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管理,促进全省公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经研究,省政府决定对全省收费公路实行统一规范管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集中归口管理。
全省收费还贷公路的通行费,由省公路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贷款修路的资产和债务由市(州)公路部门承担。
通行费收入由公路部门逐级上解省交通厅,缴入省级财政专户,统一纳税,先征后返,扣除“贫困地区撤站还贷补助资金”后,全额返还到市(州)公路部门,用于还本付息和管养费用。
收费经营公路中交通部门投资的资金收益全额上解省交通厅,由省交通厅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当地干线公路建设和贫困地区撤站还贷补助。
二、统一票证管理。
全省收费还贷公路通行费收费票证由省财政厅印制,省交通厅统一领取和发放。
收费经营公路通行费票证由税务部门印发。
三、统一计划管理。
为了切实加强全省公路通行费收支管理,保证计划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收支计划由省交通厅下达。
省交通厅要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修订和完善有关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
四、统一调整收费标准。
考虑到收费站点撤并的实际情况,全省适度调整并统一收费标准。
调整范围及实施办法由省财政、物价、交通部门研究提出,报省政府审定。
五、建立“贫困地区撤站还贷补助资金”。
“贫困地区撤站还贷补助资金”从通行费收入中提取(含收费经营公路中交通部门的投资收益),具体比例由省交通厅、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研究后报省政府审定。
湖北广电电视缴费标准
湖北广电电视缴费标准
湖北广电电视缴费标准是指在湖北省范围内,广电电视用户需要按照一定的标
准进行缴费,以获取广电电视提供的服务。
在湖北广电电视缴费标准中,主要包括基本费用、增值服务费用等内容。
下面将详细介绍湖北广电电视的缴费标准。
首先,湖北广电电视的基本费用是指用户需要按照不同的套餐类型支付基本的
月费。
根据湖北广电电视公司的规定,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不同的套餐类型,如高清频道套餐、影视娱乐套餐、少儿教育套餐等。
每种套餐类型都有对应的月费标准,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和需求进行选择。
此外,对于高清频道套餐还有高清机顶盒租赁费用,用户需要额外支付。
其次,增值服务费用是指在享受基本服务的基础上,用户可以选择一些增值服务,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例如,用户可以选择包月点播电影、包月点播电视剧等增值服务,每种增值服务都有对应的费用标准。
此外,用户还可以选择高清频道升级、互动电视等增值服务,也需要支付额外的费用。
总的来说,湖北广电电视的缴费标准是相对灵活的,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
和经济实力选择不同的套餐类型和增值服务。
在缴费时,用户可以前往当地的营业厅进行缴费,也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支付宝等电子渠道进行缴费。
同时,湖北广电电视也会定期推出一些优惠活动,如充值返现、赠送积分等,以回馈用户的支持和信任。
总之,湖北广电电视的缴费标准是为了保障用户能够享受到优质的广播电视服务,同时也为了维护广电电视行业的良好秩序。
希望用户能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套餐类型和增值服务,做到理性消费,享受到更好的服务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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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电视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价工服[2014]163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4.12.11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电视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鄂价工服〔2014〕163号)
各市、州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电视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电视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维护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满足公众基本公共文化需求,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有线电视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787号)文件精神和互联网视频传输有关政策规定,现就规范我省电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电视收费政策
(一)湖北广电网络、各市州县广电网络传输的有线电视(含数字和模拟)基本收视维护费和相关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有线电视增值业务服务和电视付费节目收费实行
市场调节价。
经国家批准利用互联网传输的互联网电视(以下简称互联网电视)收视维护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有线电视服务收费继续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依据规定程序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省物价局备案。
居民用户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第一终端每月不得超过25元;副终端每月不超过8元(低于8元的不得提高)。
非居民用户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按不超过居民用户第一终端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由双方协商收取。
“全省一网”后,由省物价局统一制定全省有线数字电视收费政策和收费标准。
(三)有线电视暂未实施数字电视整体转换的模拟信号节目,基本收视维护费仍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有线数字电视机顶盒价格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不盈利原则核定,并随着生产经营成本变化及时调整,以减轻用户负担。
互联网电视加载及附属设备价格,按成本与合理利润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