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工程渣土运输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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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工程渣土运输管理的意见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徐政发[2011]11号

【发布部门】徐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1.18

【实施日期】2011.0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工程渣土运输管理的意见

(徐政发〔201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以下简称渣土)运输管理,提升城市形象,营造安全、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建设部第135号令)、《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江苏省公安厅、住建厅《关于开展渣土运输车辆百日集中整治行动的通知》(苏公通〔2010〕22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规范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工作提出

具体意见如下:

一、关于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渣土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市城管局、公安局、城乡建设局、财政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市城管局工程渣土执法大队和市城乡建设局安监站等部门组成渣土专项检查组,在渣土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实施各项整治,同时负责检查、指导各县(市)、区开展渣土运输专项整治工作。各县(市)、贾汪区、铜山区参照市区的做法,对本辖区范围内的渣土运输开展专项整治。

二、关于职责分工

(一)市城管局是全市渣土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市区工程渣土的运输、消纳和综合利用工作,确定渣土弃置场所,逐步推行渣土的无害化、资源化处置;依法行使市区渣土的处置核准和运输企业资质的查验,会同市公安局、城乡建设局实施建筑垃圾处置作业信用考核制度;对违反渣土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建设工程按照应征收渣土处置费的30%征收道路安全卫生运输保证金(工程结束后无违章行为的,道路安全卫生运输保证金全额返还)。

鼓楼、云龙、泉山区城管局负责辖区内的零星渣土及装修、装潢垃圾处置管理;按照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的要求,负责与辖区内建筑、施工单位签订市容环卫责任书,明确建设、施工单位管理责任,并检查、督促、清理辖区内的无主渣土;依法查处辖区内违反渣土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工地现场的渣土监管,督促施工单位对工地出入口进行硬化、设置冲洗设备等;会同市城管局和市公安局实施渣土运输招投标工作;审核建设单位提供的关于渣土处置核准的《徐州市城市管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符合渣土管理要求的建设单位依法发放《开工许可证》。

(三)市公安局负责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渣土管理,对不服从渣土处置管理、阻碍查处渣土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要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对渣土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实行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定期上门检查车辆安全设施,定期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增强驾驶人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保证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对车辆和驾驶人符合规定条件,且无违法行为未处理和罚款未缴的,核发《建筑垃圾运输安全证》,并要求车辆和驾驶人一一对应,作为安全管理的依据,凡列管的重点驾驶人一律不准从事渣土运输;负责核发《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注明工地名称和地址、运输时间、运输路线、建筑垃圾弃置点、运输车辆及驾驶人员等信息,无通行证或信息不一致的,不得上路行驶;对未获得《建筑垃圾运输安全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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