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日常管理制度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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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日常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公司良好的组织、管理秩序,增强员工素质,提高工作效率,发挥员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考勤用于全面客观地反映和记录员工出勤、加班、出差、工伤休假、年休假、病假、事假、迟到、早退、旷工等,它作为公司了解员工劳动强度、身体状况、人员配置合理程度的重要指标,为公司加强员工健康管理、科学调度人员、合理配置资源及员工奖惩、晋升等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日报用于全面掌握公司员工的工作情况,便于公司领导及时发现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的问题,并快速、有效解决问题的手段。

第四条年度规划、月计划及周计划用于方便员工理清工作思路,便于顺利完成公司的经营指标,紧跟公司前进步伐。

二、工作时间

第五条员工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六

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3:00-17:30

北京工作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8:00

日工资:当月应发工资/26天

第六条特殊情况下的工作时间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工作时间,如遇停电或其他特殊情况暂时终止工作时间时,则将此时间视为休息时间,可用正规休

息时间及规定劳动时间以外的时间补回该休息时间。

二、由于季节或其它特殊情况,可以变更上述规定的上、下班时间。

三、考勤

第七条迟到及处罚

一、员工在规定的上班时间30分钟内未到岗工作的(之前没有办理任何请假手续)一律视为迟到。

二、当月累计迟到3次者每次扣5元(每次均在15分钟内),3次后迟到15分钟之内者,罚款15元;迟

到在15-30分钟内的,罚款30元;迟到超过30分钟的,按事假规定处理。

第八条早退及处罚

员工在规定的下班时间之前30分钟内离开岗位的(之前没有办理任何请假手续)一律视为早退,早退1次罚款30元。员工提前在规定时间30分钟以上离开工作岗位(之前没有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半天论处。

第九条旷工及处罚

一、以下情形视为旷工:

1.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

2.请假未获批准的;

3.续假未获批准的;

4.以虚假理由请假的;

5.部门或职位调整,不服从分配,接到通知后逾期未到岗的;

6.工作时间未经批准擅自离岗1小时及以上,故意停工、怠工或擅自停止所负责日常工作的;

7.违纪致伤造成休息者;

8.当月迟到次数超过7次;

9.本制度未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行政管理

月连续旷工2天(含)或月累计旷工3天(含)以上者,视为自动离职。

三、薪酬管理

旷工按实际旷工时间的1.5倍扣罚工资,扣罚薪额=旷工天数*1.5*日工资。

第十条考勤制度

一、公司实行员工上、下班OA登记制度,除公司总经理以外,其它员工必须上下班登记,综合部以OA

提供的考勤登记时间、日报情况为核定出勤的依据。

二、员工因个人原因漏登记或临时外出办事等原因,在备注上标明详细真实情况,并由综合员确认,如

当月累计出现漏刷卡2次者,不罚款;漏刷卡5次者按照事假半天处理。

三、公司所有员工上下班均须本人亲自OA登记,任何人不得代理他人或由他人代理登记,违反此规定者,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当天均按旷工一天论处。

四、公司所有员工需在17:30-23:00之间将一天的工作情况在OA上进行汇报。如果有特殊情况未能及

时提交,须在次日10:00之前进行补写。补写两次以内不罚款,超三次者,每次罚款10元;补录

或漏写日报超五次者,按事假一天处理。

第十一条工作规划制度

在掌握公司全年工作规划的基础上,员工本月30号17:30前提交下月月工作计划,每周六12:00

之前做好本周工作总结以及下周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内容要求有质量,能有效改善工作状况,对完成

指标任务有所帮助。逾期不交者按事假一天处理。

四、假期

第十二条病假

一、以下情形视为病假:

1.经请假获批准上班时间去医院就诊的;

2.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无法正常工作,申请病休的;

3.因病经医院诊断需要住院治疗的。

二、病假的行政管理:

1.不履行请假手续或持虚假医院证明或以虚假理由请病假的,视为旷工;

2.病假可以用公休或年假折抵;

3.每次病假最低按2小时计;

4.试用期员工在试用期内请病假不得连续超过3个工作日(含),累计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含),否则

视为自动离职;病情极为严重者,须持三级甲等医院假条,并提前书面或口头通知上级主管,可延

长至7天。

三、病假的薪酬管理

1.请病假的员工持三级甲等医院证明可按如下方法计算:

病假扣薪额=当月病假天数*日工资*50%;

2.不能提供三级甲等医院证明的请病假员工按如下方法计算:

病假扣薪额=当月病假天数*日工资*100%;

3.整月病假时,当月在扣除员工应负担的法定福利费(社保四险)后,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4.员工请病假天数月连续超过10天者,超出天数扣薪额按日工资*100%;

第十三条事假

一、以下情形视为事假:

因个人或家庭特殊事务,必须由本人亲自处理不得不请假的,视为事假。

二、事假的行政管理

1.以虚假理由请事假者,记为旷工;

2.事假可以用法定假期折抵;

3.试用期员工在试用期内请事假不得连续超过3个工作日(含),累计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含),否则

视为自动离职;

4.每次事假最低按2小时计。

三、事假的薪酬管理

1.事假扣薪额=当月事假天数*日工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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