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法非法立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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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法非法”或“恶法亦法”?

“恶法非法”或“恶法亦法”?

“恶法非法”或“恶法亦法”?在人们日常的聊天中,经常有人提出“恶法非法”的观点,进而认为既然“恶法”是“非法”,那就可视为不存在,也不用遵守,违反该法律甚至是一种正义的英雄的行为。

恶法非法的理论来自于启蒙时代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家们,格老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人建立了完整、系统的自然法理论。

良法理论的基本观点认为,法律的良善性,亦即法律的道德性,是法律本身所具有的使法律之所以能成为法律的基本属性,它构成了法律得以产生、形成、实施、遵守、监督的合理根据,构成了法律权威性、合法性、普遍性、规范性的理性基础,构成了法治的精神支柱。

法律必须首先符合正义、理性等道德要求,人们才能对它表示认同,法律才能发挥出特有的优势和功能。

不具有良善性的法律缺乏成为法律的资格,不是真正的法律。

如今国内不少人包括法律界人士也持“恶法非法”的理念。

著名的法律网络当红博主罗翔认为:一个法如果失去了法的正义性属性,那恶法就是非法的。

罪行法定所要求的法必须是良法,必须是善法,恶法是非法的。

然而,好的法律一定符合正义,具有良善性吗?那堕胎、同性恋婚姻、死刑等,是正义的还是非正义的呢?如果你说他们都是正义的,良善的,那传统保守派人士显然不那么看,他们一直认为那是罪恶。

而如果你认为他们是非正义的,邪恶的,那又为何有那么多的地方,它们作为法律存在?尤其同性恋婚姻,在漫长的历史时期,都被视为一种邪恶现象,但如今却在越来越多的地方合法化,即使暂时没有合法化的地方,它也越来越被宽容看待。

所以,法律,不过是一段时间主流价值观甚至只是精英价值观的体现,而不等于符合所有人的价值观,更不一定代表正义,具有良善性。

北京大学法学教授王希在《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中说:法律应该是一种调整和调节不断变化着的社会条件和关系的仲裁机制,司法机构作为国家机器的一部分可以为社会不同阶级用来保护和推进自己的利益。

美国著名法学家,曾任美国法律与社会学会会长,斯坦福大学教授劳伦斯-弗里德曼在《碰撞——法律如何影响人的行为》一书中说:法律、判决、规则和规章从何而来?实际上,它们都是社会的产物、社会力量的产物。

恶法非法立论

恶法非法立论

“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至今是法学界争论的焦点。

我们认为,今天讨论这个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恶法是否应该被执行。

我方认为恶法非法,即恶法不应该被执行。

所谓恶法是指违反当时社会主流价值观,并且严重侵犯基本人权的法律。

我方将从以下三个方面阐述我方观点:第一,恶法非法,能够维护法律的道德,利于社会稳定与发展,达到法律与道德内在价值的统一。

道德给予公民以判断是非的标准,对于公民行为产生最基本约束。

法的目同样在于维护社会基本秩序,二者在目的上并行不悖,相辅相成。

但是恶法本身却违背了当时社会的主流价值观,与道德背道而驰,二者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

恶法一旦得以执行,由此将导致社会体系中对是非判断的缺失,导致社会秩序崩溃,造成不可估量的恶果。

以二战德国为例,法西斯德国统治时期,大量恶法存在并得以执行。

此类法律与尊重他人生命等基本道德观所冲突,最后酿成众多流血惨剧。

第二,恶法非法,能够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有利于推进民主化进程。

法律目的在于通过自身强制力,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免受外界侵害。

恶法尽管可以依靠法律强制力得以贯彻,然而却与法律根本目的相违背,使法律仅仅成为保护政权的工具。

恶法一旦成为为统治者进行极权政治的工具,则会侵犯公民基本权利,让民主流于形式,阻碍民主化进程。

此时法律固有的强制力则会沦为保护恶法的工具,在此情况下,民主机制是很难启动的,公民权利将岌岌可危。

恶法非法,从执行层面上否定恶法,能涤除恶法对民主制度的破坏,是民主化发展的有力保证。

同时,提倡恶法非法,公民将会为了自己的基本权利与恶法斗争,有利于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提高人们对公共事业的关注度和参与度,进一步促进民主化进程的发展。

第三,从长远的角度考虑,恶法非法,能够真正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法律权威性不单纯缘于法律强制力对于违法者的威慑,更在于法律背后所代表的公平正义能够保护公民最切身的利益。

当用强制力来推行不正义的恶法时,人们只是迫于对刑罚的恐惧而遵守,内心则已经开始诟病法律和社会。

批判恶法非法,确立恶法非法

批判恶法非法,确立恶法非法

题目:批判恶法亦法,树立恶法非法法学院经济法专业2014 级硕4072 班学号3114063001姓名李菲对“恶法亦法”反思李菲3114063001 一.“恶法亦法”理论(一)“恶法亦法”理论概述(二)“恶法亦法”理论合理性二.“恶法亦法”传统法学理论批判(一)“恶法亦法”建立的理论基础(二)“恶法亦法’理论导致后果三.树立“恶法非法”理念批判恶法亦法,确立恶法非法李菲(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710049)摘要:“恶法亦法”理论萌芽于苏格拉底,形成于奥斯丁,并由此催生现代形式法治,在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中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迄今为止传统法学理论均包含“恶法亦法”的内涵,“恶法亦法”理论得以确立的“立法无错”等理论根据存在明显缺陷,倡导“恶法亦法”理论会最终走向人民反面。

在当下中国,应当提倡“恶法非法”理论。

而所谓的“恶法非法”的现代法治在中国语境中应当是符合“常识常情常理”之法理论。

关键词:恶法亦法;恶法非法;常识;常情;常理一、“恶法亦法”理论陈忠林教授认为,迄今为止的主流法治理论,无论是实证主义法学还是自然法学,从根本上都可以归纳为“恶法亦法”[1]。

而“恶法亦法”理论从实质来说是少数人意志的体现,实践中必然会得出“权力大于法律”的结果。

而传统理论认为,“恶法亦法”这一观念的萌芽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而19世纪分析实证法学的兴起而使得“恶法亦法”的理论在法学界引起广泛关注,并引发了分析法学和自然法学的第一次争论。

因而在对“恶法亦法”的传统理论进行批判之前,首先需要对“恶法亦法”理论发展历程和基本观点进行阐述,并且肯定理论存在的合理性之所在。

(一)“恶法亦法”理论概述国内大部分学者认为苏格拉底之死是恶法亦法理论的萌芽,在他们看来,虽然无法从现有的历史文献中得出苏格拉底本人曾正式提出过“恶法亦法”这一概念,但是“恶法亦法”这一命题却是通过他自己亲身悲壮的实践方式传递给后人,即只要法律合法成立,不论这种法律是好是坏,即使它非常邪恶,当时人都要无条件服从。

恶法非法

恶法非法

恶法非法作者:王佳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4期摘要:“恶法亦法”和“恶法非法”的争论一直在法学界存在着,本文从法律的性质与目的、法律与社会的稳定性、“恶法非法”的作用等角度论证了“恶法非法”。

关键词:恶法非法;正义;稳定;发展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1-0258-01作者简介:王佳(1994-),女,汉族,天津人,南开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

法治就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亚里士多德善法与恶法的划分标准是相对的,即随着社会价值观念的变迁,善法可能转化为恶法,恶法也可能变为善法。

若要为其限定一个定义,则善法是符合社会学的要求,限制侵害他人的行为的法律,而恶法是相对于善法而言的,限制人们的行为的法律。

法学界持久存在着“恶法亦法”和“恶法非法”的争论,分析法学派认为将法律与道德相结合会导致无政府主义和专制主义,法律之所以成为法律,是因为其是通过某种被普遍承认的立法程序产生的,与所谓的道德标准无关,他们主张“恶法亦法”。

而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和道德具有内在的一致性,法律要符合“应然法”的要求,若与其相悖,就失去了作为法律的效力,即“恶法非法”。

笔者认为相对于“恶法亦法”而言,“恶法非法”更利于历史推进。

首先,“恶法非法”更能体现法律的性质与目的,维护法律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促进社会的发展。

法律是维持公平的工具,它以正义为基石,其目的是调整人的行为规范,使人类更好地和谐发展,而恶法是不符合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不符合历史发展规律,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的,这显然不符合法律的性质及其存在的目的与意义,恶法本身就是对法律存在的合理性的挑战,不具有强大的说服力,“恶法亦法”更是将法律的正义性推上了风口浪尖,同时,它也对法律的权威性产生了极大的威胁,当其与法律存在的初衷南辕北辙时,执法者又有什么立场坚定地执法,而守法者又有什么义务坚定地守法呢?其次,分析法学派依仗社会与法律的稳定性为其有力攻击武器,然而其思想本身却有着明显的僵化性,“恶法亦法”固然可以一时维护法律的稳定,但恶法本身就是违背法律正义性与社会道德的存在,恶法的执行势必引起人民的怨怼,当怨恨积累到一定程度时,便会达到“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效果,威胁统治者的统治,而“覆巢之下焉有完卵”,社会动乱,法律必不能自保。

法律论辩赛立论范文

法律论辩赛立论范文

辩论赛(正方:法律无情反方:法律有情)不清楚辩论双方是否学过法学或者对于法学有一定基础。

首先,法的概念和范畴,恶法非法这一点对方肯定会强调。

如果立论在于法律无情,立法(实体法、程序法)、执法都需要论证;而且对“情”的概念需要明确——这个是立论基础——对方对于“情”的定义也很关键,稍有偏颇对于我方就比较有利。

程序法程序法亦称“审判法”、“诉讼法”。

“实体法”的对称。

规定诉讼程序的法律。

这一类型法律论述其无情似乎容易些。

执法无情也相对好论述些,关键是实体法中确实体现了人性、人道和人情关怀的一面。

例如:反方“有情”的立论基础很可能在于:法律更多的是温情脉脉的一面:如我国母婴保健法、产品保障法、国家赔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从个人、经济、政治、社会角度对我国人民进行了保护和关爱。

又比如说:法律规定,不满十八周岁以及在审判是怀孕的妇女不得判死刑、生病可以监外执行、离婚分财产时照顾困难一方等等。

这一切的一切无时无刻不告诉我们法律是有情的,它展示了人文关怀的光芒。

况且,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法律给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它的最终目的不是惩戒罪犯,而是达到指引、评价、预测和教育的终极目标。

对于对方这一论断,先看他们对于情的定义,看看对方是否扩大了“情”概念,另外就是双方可能要先从“情”的含义开始辩论,如果有情和无情的“情”的含义都不明确,那根本没法辩——是什么都不知道,怎么知道有没有呢?以下为无情论的开篇词。

以上发言非原创,供参考。

“我方认为,法律无情。

从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到现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走过了几千年的历史。

而今天我们要讨论的并不是所有的法律。

在这么多形形色色的法律之中,有不合时代要求的,违背社会性质的恶法。

既非法之法。

也有符合生产力要求的良法,才是真正的法。

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受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保证人民利益的行为准则。

而何谓无情呢,无情并不是指冷酷残忍,血腥暴力,而是指理性的推理,公正的判断。

“恶法非法”命题的澄清与辩护

“恶法非法”命题的澄清与辩护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5期(总第169期)“恶法非法”命题的澄清与辩护王志勇(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46)摘要:奥斯丁等法律实证主义者对“恶法非法”命题提出了“概念性批判”“无政府主义批判”和 “保守主义批判”。

观念史的考察显示,上述批判要么错失焦点,要么存在不同程度的误解。

“恶法非 法”命题具有多重丰富内涵,理论上至少存在强弱两种解读。

从言语行为理论出发可以为如下一种弱解读提供辩护,即区分法律的成功条件和缺陷条件而分别赋予其不同效力。

由此或可表明,法律的性 质不仅仅具有事实面向,也具有理想面向。

对于当下中国法治实践,法律具有的“程度性”特征提醒我 们,要更加注重法律背后的价值因素,有区别地对待“恶法”的效力问题。

关键词:恶法非法;自然法理论;法律实证主义&法律的性质中图分类号:D909.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275(2018)05-0156-11一、问题的由来在当下中国法理学界,通常将“恶法非法”视为自然法理论的典型主张,与之相对的则是法律实证 主义的“恶法亦法”主张。

此种大而化之的标签式理解固然也不算错,而且也有利于法学学子辨识上述 两个流派。

然而标签式理解的危害则是理论精确性的缺乏,甚至会带来某种程度的误解。

这一方面体 现在对自然法理论的认识和研究上,另一方面则体现在司法裁判的实践中。

尤其在诸如“于欢案”“赵 春华案”等热点案件中可以看到,由于“法条主义”机械式司法忽视了法律背后的道德、价值因素,裁判 结果引发了民众的怨愤。

而单纯从“恶法非法”的口号来理解显然无助于问题的解决。

这就需要我们 深人到“恶法非法”这个命题本身去考察其渊源、内涵以及可能的意义。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中,“恶法非法”这个命题的提出比较久远,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时期,例如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奥古斯丁、阿奎那等均在不同程度上论及该命题[1-。

近代以来,随着法律实 证主义的兴起,这个命题也被边沁、奥斯丁、哈特等法律实证主义者视为自然法理论的主张加以鞭挞。

论“恶法非法”

论“恶法非法”

论“恶法非法”陆大伟,2018年4月7日下午16点写作。

“恶法(1)非法(2)” 这个词,几乎上过法理学课的人都知道,但是,其真实含义基本没太多人深入研究。

首先,从词汇上讲,第1个,法和第2个法。

虽然在汉字上都是“法”,是同一个词,但是其表达的意思一样吗?如果一样,那么恶法非法,这一表述就如同,坏人不是人一样。

是矛盾的。

如果认为人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坏人也是人。

我们一般说,某人不是人。

意思是,某人不像正常人一样,或者是表达“某人,不符合一个人的标准。

”故,“不是人”,中的人,是一个标准,是一个理想,用理论上的话说是,应然意义上的人。

同理,“恶法非法”中,“非法”中的“法”和“恶法”中的“法”,意思不一样。

恶法中的法,其对象是,评论者认为恶的法,指的是现实社会中存在的法。

而“非法”中的“法”是指,符合标准的法。

即理想意义上的法,每个人心目中的理想的法,也即应然意义上的法。

理解了上述问题后,恶法是否要遵守,这一问题就容易回答了。

一方面,我们知道了恶法也是现实中的法。

那么,我们如何认定某一法是“恶”呢?我们认定一个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进行侦查,审核起诉,审判。

那么认定恶法需要什么样的方法,步骤或者程序呢?目前,好像是在学者的著作论文中提到“恶法”这一词汇最多,似乎可以认为,某一学者可以靠自己的感觉就能自称某一法律是恶的。

从国家层面上讲,违反上位法的下位法,应当属于恶法,违反《立法法》,《行政许可法》等成文法确定的“法无授权即禁止”的下位法,地方性规章等,也属于恶法。

按照《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此类恶法(违反上位法的,或者乱设立许可处罚的,主要是部门规章或政府章)在行政诉讼中是可以被排除适用的。

还有一些热爱同性恋的人,可能认为《婚姻法》不保护同性婚姻就是恶法,但是这样的评价有用吗,有权威吗?明显没有。

在讨论恶法的时候,如果单纯从国内法角度讨论没意义,因为,只要是一个国家内的人,从法律规定的角度讲,必须要遵守。

恶法非法论

恶法非法论

护 。”p” 孟德斯鸠严格 区分 了 “ ” 法”和 “ 法律” ,他所 说 的 “ ”即 自然法 ,是 “ 法 由事物 的性质产生 H 来的必然 {
关 系 ” ,是 存 在 物 彼 此 之 间 的 “ 道 关 系 ” ; 而 “ 律 ” 公 法 是 指 人 为 法 。 人 为法 建 立 在 自然 法 的 基 础 之 上 , 自然 法 是 判 断 人 为 法 公 道 与 否 的 标 准 。 “ 法 律 制 定 之 先 ,就 已经 在 有 了公 道 关 系 的可 能性 。 如 果 说 除 了 人 为法 所 要 求 或 禁 止 的 东 西 而 外 ,就 无 所 谓 公 道 不 公 道 的话 ,那 就 等 于说 ,在
定合乎正义 ,而符合于变态或乖 戾的政体所制 订的法律就
不合乎 正义。” l 亚里士多德还把 良法看作是法治 的必备 l
要 素 之 一 ,认 为 “ 治 应 包 含两 重 意 义 : 已成 立 的 法 律 获 法 得 普 遍 的 服 从 , 而 大 家 所 服 从 的 法 律 又 应 该 本 身 是 制 订 得 入 中世 纪 后 ,神 学 世 界 观 一 统 天 下 ,法 学 也 自 然 沦 落 为 神 学 的婢 女 。 尽 管 如 此 ,在 经 院 主 义 哲 学 家 托 马
式安 葬了她 的兄弟 。当克里 奥国王要求 她说 明理 由时 ,她 辩论 说 ,在埋 葬她 的兄弟时 ,她所违 反 的只是克里 奥的法
律 ,但 是 ,这 样 做 却 符 合 更 高 的神 的 意 志 。 … 在 安 提 戈 涅 . 看 来 ,国 王 的 法 律 违 反 了神 的 法 令 ,因 而 是 无 效 的 。 这 里
的委 托 权 ,所 以 , “ 当立 法 者 们 【 谋 夺 取 和破 坏 人 民 的财 皋 J 产 或 贬 低 他 们 的地 位 使 其 处 于专 断 权 力 下 的 奴 役 状 态 时 , 立 法 者 们 就 使 自己 与 人 民处 于 战 争 状 态 ,人 民 因 此 就 无 需 再 予 服 从 ,而 只 有 寻 求 上 帝 给 予 人 们 抵 抗 强 暴 的 共 同 庇

“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之思辨

“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之思辨

“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之思辨张强;胡鑫【摘要】“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一直是法学理论界争论不休的问题.自然法学派认为道德和法律存在必然的联系,因而主张“恶法非法”;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系认为道德和法律没有必然的联系,因而主张“恶法亦法”.从表面来看,两种学说的对立达到了极致.然而,如果我们换个角度深入分析,两者并不矛盾,甚至存在理论的契合性.真正的良善之法,不仅要符合道德的要求而内容良善,而且要具备法律的外在形式.在现代文明的法治国家,出现合法不合理或者合理不合法的两难情形时,应当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衡平个案争议.同时,对不合理的法律适时修、改、废,使其成为真正的良善之法.【期刊名称】《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年(卷),期】2014(013)001【总页数】2页(P24-25)【关键词】"恶法非法";"恶法亦法";良善之法;宪法法律至上【作者】张强;胡鑫【作者单位】青海民族大学,青海西宁810007;周口师范学院,河南周口466337【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0一、“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的理论分歧在法学世界里,有三大传统学术流派长期处于主流地位,就是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和社会法学派[1]208。

良好的法律是人们美好的追求,然而关于恶法是否也是法律却是法学家们一直争论的主题,由此形成了自然法学派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两派对立的观点。

自然法学派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最古老的学派,它源远流长,时至今日依然是主流学派之一。

所谓自然法,即道德法、正义法。

自然法学派认为,自然法的本质是正确的理性,自然法是正义的基础。

自然法被理解为人类共同生活所遵循的法则,人们行为的最高道德标准,一切成文法的基础。

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自然法的思想被当作革命的口号,写进了法国的《人权宣言》和美国的《独立宪法》。

然而,自然法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它是人们对真理追求的美好愿望,但现实法却并不一定总是符合自然法的要求。

由“恶法非法”分析法律与道德关系中的尖锐问题

由“恶法非法”分析法律与道德关系中的尖锐问题

由“恶法非法”分析法律与道德关系中的尖锐问题[摘要]对于“恶法亦法”、“恶法非法”和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分析实证法学认为法律与道德无必然联系,即主张“恶法亦法”;自然法学认为二者存在必然联系,即“恶法非法”。

由于法律与道德在调整社会的关系中是一种交叉关系,所以在现实生活中难免会出现“合法不合理”与“合理不合法”的两难情形。

文章在赞成“恶法非法”所主张的法律与道德存在必然联系的基础上,引出两者关系中的尖锐问题,并对“合法不合理”与“合理不合法”现象进行分析,最后阐述了对如何解决这一尖锐问题的法理思考。

[关键词]恶法亦法;恶法非法;法律与道德一、“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的基本含义及不同观点“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分析法学派从法律本身独立的事实角度出发认为:法律与道德没有必然的联系。

无论法律是否符合道德标准,只要法律是国家合法制定的就具有法律效力,即“恶法亦法”。

自然法学派则从伦理道德角度出发认为:法律与道德具有必然联系。

法律若不符合基本的道德要求就不能将其称为法律,符合道德的法律才应该被遵守,即“恶法非法”。

对该问题的讨论很难确定是坚持“恶法亦法”还是“恶法非法”正确。

但无论我们认为何者正确,都要经过理性分析后才能做出决定,所以继续探究该问题很有必要。

[1]对于“恶法亦法”,它严格区分了法律和道德,认为学理任务是研究法律,而不管其道德上的善与恶。

[2]它坚持一项法律只要主体适格、程序正当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但这样的观点片面强调了维护法律权威而无视法律与道德的内在联系,这必然会导致人民与法律的对立。

现在若坚持“恶法亦法”,不仅会在立法层次上也会在国家政治法律领域中出现“有权就有法”的不利后果。

执法者和司法者通过自己的理解去执行和运用法律,所以即使是完全按照立法原意,没有掺杂任何私心来运行法律,也不能避免将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上升为法律。

这样在执法与司法层面也会出现“谁有权谁就是法”的现象,从而导致法律走向人民的对立面,那法律实施的效果可想而知。

浅议“恶法非法”和“恶法亦法”

浅议“恶法非法”和“恶法亦法”

其次,“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分别强调了 “法”的内容与形式。
“恶法非法”中的“恶法”之中心在于 “恶”,意在强调实在法内容的不良善;而“恶 法亦法”中的“恶法”所言之重心在“法”,亦 即一个被称为“法”的东西是否具备实在法的外 在形式。 结合第一点的内容,我们可以将“恶法非法” 理解为“内容邪恶的实在法不符合自然法的要 求”;将“恶法亦法”理解为“内容邪恶但具备 了实在法形式要件的实在法也是实在法”。 从矛盾的角度看,其实两者是辩证统一的 关系。
就“恶法非法”而言,其中的第一个“法”字是指实在法 (positive law),亦即国家制定的法律;但这组词中的第二个“法” 字却意指自然法(natural law)。 循此思路,“恶法非法”就意味着:有悖道德的实在法,不符合 自然法的要求。与此相对,“种法观念在西方社会有着深厚的历史底蕴,以至人们能够自觉 地在生活中将“法”和“法律”区分开来。希腊文中的“ius”和拉丁 文中的“lex”、英文中的“a law”和“the law”的区分是为例证。 汉语并未对“法”(自然法)与“法律”(实在法)做出明确的 区分。正因如此,汉语的思维方式影响了我们对“恶法非法”与“恶 法亦法”的理解。还原这两个命题存在的历史文化土壤,我们自然会 发现“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讲述了两个不同层面上的问题,因 此也就不存在所谓的“对立性”。
(道德是道德,而法律是法律,他们提倡道德与法律的分离 始终坚持法律的实际存在和法律良善的评判标准是两个不同 的问题)
法律学派
特点
优点
缺点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派
确定性
可遵循。预期。操 作
滞后、僵化、不灵 活
自然法学派
不确定性
灵活性。适应性
随意性、不可预期 性

试论“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

试论“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

试论“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作者:李姗芙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09期摘要关于“恶法”是否为“法”的争论已在法学界持续了好几个世纪,围绕这一争论焦点许多法学流派应运而生。

随着社会历史的不断发展,一部分学派的理论体系已经隐没在时光长河中,但自然法学派与实证法学派关于此问题的探讨依然在历史长河中熠熠闪光,成为主流法律思想,至今依然具有极高的法学研究价值。

本文拟通过对自然法学派和实证法学派对此问题的阐述进行探讨,浅析这一场尚未盖棺定论的争端的深远影响以及就此问题发表一些看法。

关键词自然法学派实证法学派道德秩序作者简介:李姗芙,中南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3.237一、“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之争的开端——苏格拉底之死公元前339年,苏格拉底被雅典法庭判处死刑,罪名是“腐蚀和误导许多青年人”。

在执行死刑前,他的朋友假借狱中探望的名义,悄悄告诉苏格拉底他可以帮助他从监狱里轻易逃走,苏格拉底没有必要去遵循这样一部荒诞的,充满恶意的法律。

但是苏格拉底却严词拒绝道:人难道没有遵守任何一部法律的义务?国家还没有完全失去常态,已经做出的判决就已经被宣告无效,可以被个人无视和废除?最终,这位伟大的哲人从容赴死,用生命诠释了“守法即正义”的命题。

在苏格拉底的眼中,社会秩序的稳定性比法律的公正性更为重要,宁可牺牲公民因判决不公而不服从判决的权利也不能破坏这个社会的“方圆”。

一个人若是不服从法律的判决就相当于亲手撕毁了这个人与这个国家订立的契约,毁约也是不道德的表现。

面对苏格拉底从容作出的选择,后世的法学家们开始对于“法律”进行了长达几个世纪的思考。

浅析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

浅析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

浅析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摘要: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的争论由来已久,其反映了自然法学派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对立。

自然法学大多主张“恶法非法”或者“良法之治”,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主张“恶法亦法”,强调法律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本文旨在剖析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的异同,揭示“恶法亦法”理论对当下中国法治发展的重要性关键词:自然法;法律实证主义;恶法亦法;恶法非法;法治一.由“苏格拉底之死”所看到的苏格拉底生于公元前469年的古希腊雅典,一个民主制度发达的城邦。

苏格拉底擅长辩论,经常将人辩的哑口无言,让人下不了台面,而且喜欢对世风说三道四。

借着假装无知的方式,苏格拉底强迫他所遇见的人们运用本身的常识。

这种装傻、装呆的方式,我们成为“苏格拉底式的反讽”。

即使在市区广场的中心,他也照做不误。

于是,对某些人而言,与苏格拉底谈话无异于当众出丑并成为众人的笑柄[1]。

苏格拉底曾说;“雅典就像一匹驽马,而我就是一只不断叮它,让它具有活力的牛蝇。

但牛蝇终究是不受欢迎的。

终于,在公元前399年,三个曾被苏格拉底数落过的雅典人控告他犯下两条罪状:渎神和腐化误导青年。

当时雅典的法律规定:“对一切不信现存宗教者和与神事不同见解者治罪惩罚。

”尽管苏格拉底能言善辩,坚持不认为自己有罪,雅典的民众最终以281票对220票判他死罪无赦。

临刑前,他的老朋友借探望之际告诉苏格拉底,朋友们决定帮他越狱。

克力同想尽办法说服苏格拉底,雅典的法律是多么的不公正,遵守这种法律简直就是愚蠢,但是终归无效[2]。

苏格拉底反问克力同:“越狱就是公正的吗?对一个被判有罪的人来说,即使他确信对他的指控是不公正的,逃避法律制裁难道就是正当了?”在《苏格拉底的申辩》中,这位临终的圣贤说的最后一句话是:“分手的时候到了,我去死,你们去活,谁的去处好,惟有神知道。

”苏格拉底给出了两条不越狱的理由:一,如果人人都以法律判决不公正为理由而逃避裁判,那么国家社会岂能有个规矩方圆?法律判决的公正固然重要,但秩序同样重要。

恶法非法的理解

恶法非法的理解

恶法非法的理解恶法非法是说,恶的法律不是法律,“不是法律”的意思是不需要遵守,而必须违犯。

法的目的是善,一旦法是恶的,就与法的目的背道而驰,没有达到善这个目的的法,自然不是法。

如果“恶法是法”或者“恶法亦法”,而法的目的是善,为了实现善才制定法的,恶法亦法就变成了恶法亦善,也就是说恶就是善。

这就是混淆善恶。

如果善恶混淆,善恶不分,那就没有必要有法,法就没有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一、内容不良善恶法非法强调的是法律,法规内容的不良善。

的确,恶法非法,真正维护公平正义的法律良法,应具有人民性,科学性,程序性,正义性。

准确来说,恶法甚至称不上法律,因为不配。

一切内容不良善的恶法都是不利于社会发展的,恶法没有价值,更没有意义,而且恶法严重阻碍社会发展。

因为恶法的存在,冤假错案层出不穷。

所以法律是非常重要的,所有国家在制定法律时一定要谨慎。

二、恶法一昧强调道德恶法以道德为评判标准去衡量法律的结果。

这也是恶法为什么不能够存在的根本原因。

不是所有人的有高尚的道德,所以如果人人都以道德标准去评价法律,那么这个社会就会乱套。

为了维护社会正常的秩序,恶法就不能存在。

关于道德这种没有界限的东西,人时很难说清楚的。

所以,法律不能够完全与道德绑在一起,要不然法律的正义性就得不到维护。

一千个人,有一千种想法,因此,法律注定不能一昧强调道德。

三、恶法没有存在得必要法律是有边界的,而恶法没有边界,恶法强调人的主观感受,因此恶法永远也不可能被接受。

如果法律种掺杂人的主观思想,主观情感,那么法律就是空壳,对社会的发展毫无意义。

所以,任何恶法都是不值得被提倡的,都是不应该存在的。

恶法与良法对立,这世上,如果有良法的存在就不应该有恶法。

良法拯救苍生,恶法危害社会。

近几年来,网络越来越发达,所以很多人都关注大和绘新闻,关注社会其实是一件好事。

但是有一小部分人总以自己的思想为主,在不了解事实真相,不了解法律的情况下胡乱评价一件事,其实这种人就相当于恶法,危害社会,是社会的蛀虫。

简析恶法非法

简析恶法非法

简析恶法非法作者:熊玉冰来源:《人间》2016年第11期摘要:恶法亦法或恶法非法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是自然法学派与实证法学派永恒的题。

本文将从法的作用、法的渊源、法的效果以及法律信仰四个方面来阐明为何恶法非法。

关键词:恶法非法;法的作用;法的效果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4-0058-01一、争议的起源“恶法亦法”是实证法学派的一个论点。

最先提出这一论点的是英国法学家、分析法学派的创始人约翰·奥斯汀,他认为法是主权者以制裁作为后盾或威胁的强制命令。

法与道德无关,或至少两者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法律即使是不道德的或不正义的,但只要是合法地制定的,仍应具有法律效力。

“恶法非法”则是自然法学派所持观点。

这一观点的理论根据来自于亚里士多德,他认为法治有两项核心要素,其中之一就是良法,要求良法之治。

法律的良善性,亦即法律的道德性,是法律本身所具有的使法律之所以能成为法律的基本属性,它构成了法律得以产生、形成、实施、遵守、监督的合理根据,构成了法律权威性、合法性、普遍性、规范性的理性基础,构成了法治的精神支柱。

法律必须首先符合正义、理性等道德要求,人们才能对它表示认同,法律才能发挥出特有的优势和功能。

不具有良善性的法律缺乏成为法律的资格,不是真正的法律。

二、恶法非法基于不同的角度立场来看,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都有其理由,因此有关这一问题的争论经久不衰。

然而在我看来,恶法只是形式上的法律,实质上并不是法律。

我将从法的作用、法的渊源、法的效果以及法律信仰四个方面来阐明为何恶法非法。

(一)法的作用——调整社会关系。

法律并非天生就存在,而是被后天创造出来的一个工具。

既然是工具,必定有其作用。

目前通说的观点认为法律有两大作用: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任何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根本目的都不应当是为了确立一种权威化的思想,而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调整社会关系,使人们比较协调,达到一种制度上的正义。

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恶法非法”之争及其影响

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恶法非法”之争及其影响

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恶法非法”之争及其影响作者:金鑫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7期摘要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两大命题之对立是自古以来法学界的一大重要争论点,这个问题贯穿了几乎整个西方的法律思想史,围绕着这一争端,产生了各具特色的法学观点或法学理论体系。

而其中的许多理论至今依然极具法学理论研究价值。

甚至可以说,由于对这一法学理论问题的争议引导了很大一部分当代主流的法律思想的产生。

本文拟通过西方思想史上“恶法非法”之争的几个发展阶段、代表人物及其观点、立场的简要介绍,对这场至今未有确定结论的争端对当代社会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带来的巨大影响做出简要评析。

关键词恶法非法自然法分析法学法律实证主义历史法学派作者简介:金鑫,中央民族大学2010级经济法硕士。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9—282—02一、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古希腊智者克里克勒,最早提出了法有良善之分的观点,并将良法的确认标准归之于自然法。

即不合乎自然法之法。

自然法是西方法律史上的一个重要法律概念,它的意义并非一成不变,各个时代的法学家往往根据自己的理解,阐发出自己心目中的自然法理念。

古希腊斯多葛派哲学家将之称为“全人类平等遵守的自然理性”,中世纪神学家认为它是“神的理性和智慧在人间的反映”,而黑格尔称之为“绝对精神”。

但总体而言,自然法总是相对于实际制定的实在法而言的,具有能够衡量实在法是否具有为大多数人所认可的法的价值的功能的某种特定标准。

与“恶法非法”相对的自然是“恶法亦法”,顾名思义,它强调即使不符合自然法的标准,实在法依然应该为人们所遵守。

他们认为:法令条文本身作为法律形式应有其权威性。

法律既然被颁布,就应当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然而,“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之间的对立也是相对意义上的,“恶法非法”强调的是法的内容的“正当性”,而“恶法亦法”强调的是法的形式的“合法性”。

按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1)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2)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法学论文发表

法学论文发表

法学论文发表法律源自道德,是精简化的道德,是基本的道德。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论文发表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法学论文发表篇1浅析法的价值视野下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一、法的价值法的价值问题不仅是一个法哲学、法伦理学的问题,其对立法、执法实践也有着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对法的价值的探究一直是法律理论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

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法学流派对法的性状、作用的期望也彼此不同。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就是正义、就是善德; 分析法学派认为法律就是一种规范、规则或秩序。

“恶法非法”理论是自认法学派的理论代表,“恶法亦法”理论责任分析法学派的典型观点。

“恶法非法”理论认为法应当是正义的,法律与道德密不可分; 而分析法学派却坚持“法律至上”或“规则至上”、法律与道德相分离,法律的主要使命是应当为人们提供秩序。

法的价值目标到底为何? 笔者认为法是人们自我约束以期更加正义和秩序的生活,它实际上是我们达到目的的一种工具。

正义和秩序都是法的目的。

而事实上,如若我们制定出来的法不能够满足这两个方面。

那么我认为制度的罪恶所带来的灾难胜于凶残的千军万马。

因为制度的罪恶为凶残的侩子手提供了合法的外观。

这是很可怕的。

基于以上考虑,笔者认为法的价值是指法律作为客体对于主体的意义,是法律作为客体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是人关于法律的超越的绝对指向,并且法的价值具有客观性和主观性,属人性和社会性。

人们对法律问题的判断有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

对法律价值的判断,是人们从自身的需要出发来衡量法律的存在与人的关系以及对人的价值和意义,它是以主体为取向尺度,具有较强的主观性,是一种规范性即应然的判断。

①法的价值主要体现为秩序、正义、自由和利益。

而“自由”在普世价值中成为法的最本质价值的体现,是人性最深刻的需要,可以去衡量一部法律是否较之前取得了进步,甚至可以作为判断一部法律是否是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法律的标准。

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持一定的秩序,法的基本价值由秩序自身的性质所决定; 秩序的正义性与否决定了法的其它价值的正义性,在形式上决定了社会生活的正义属性。

关于恶法非法的探讨

关于恶法非法的探讨

关于恶法非法的探讨作者:张沁芊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3期摘要:关于“恶法非法”和“恶法亦法”的探讨,早在古希腊时期就已经开始,在之后的几个世纪的时间里,始终是西方法学家和哲学家争论不休的问题,直到今天,“恶法非法”、“恶法亦法”的辩论也仍未结束,而这样的辩论也依然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有人说,“恶法非法”和“恶法亦法”的探讨,推动了现代法理学的发展,我们承认此说法有夸大之意,但是我们也不能否认“恶法非法”和“恶法亦法”的探讨对现代法学发展的影响。

本文主要包括三部分,“恶法非法”的理论之争、对自然法学派的探讨以及法与其它社会因素之间的关系,从三个角度分析“恶法非法”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恶法非法;恶法亦法中图分类号:D9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8-0264-01作者简介:张沁芊(1995-),女,汉族,江苏苏州人,南京理工大学,2013级法学本科在读。

关于法的产生,有学者认为,法不是人们创造出来的,法是社会发展规律的体现,人们只是顺应规律,将法律表达出来;而有些学者则认为,人们主动创造法律,在法律的产生过程中,人掌握着绝对的主动权。

这样的理论分歧就是“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争论的基础,也是自然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产生的基础,这个争论伴随着两大学派发展的始终,并最终形成稳定的“恶法非法”和“恶法亦法”的学术之争。

一、“恶法非法”理论之争简介自然法学派推崇“恶法非法”的理论,并在17、18世纪将这一观点发展至鼎盛。

在自然法学派的理论中,社会存在着高于实在法的法,这就是自然法,自然法源于自然规则。

任何一切法律,都应该顺从自然法,违背自然法的法律,不能称之为法律,不能为社会所遵从,而恶法,就是违背道德,违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所以不能称之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

这也正是“恶法非法”的理论阐述。

在自然法学派的理论中,自然法高于一切法,是所有社会规范的法律,所以说,自然规律高于一切,这就是自然法,而在自然法之下的法,是人为法,是人们对社会生活中基本道德的规范,是对道德关系的表达,人为法要尊重、遵从于自然法。

恶法非法

恶法非法

小议“恶法非法”法律是社会规则的一种,通常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

法律是维护人民权利的工具,法律的研究来自于对何为平等、公正、正义等问题的询问。

法律的发展影响着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而关于恶法是不是法也一直是法理学界争论不休的问题。

关于法良恶判断问题最早由古希腊智者克里克斯提出,并将良法的确认的标准归之于自然法。

之后,柏拉图在《曼诺篇》中区分了法与法律两个概念,指出法是理性的安排,它所寻求的是对理念的揭示,它是一体良善的决断,倘若公众的决断是恶的则不能称呼为法;而法律出现在以国家公开判决形式进行的社会审判中(参见徐爱国,李桂林,郭义贵.西方法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2)。

亚里士多德在它他的名著《政治学》中,对理想的法治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认为法治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参见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刷馆,1965版第199页)。

自此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和道德存在必然联系,他们坚持法律与道德统一性,法律的效力来源其道德性。

在他们看来自然法是人的理性的体现,是正义的体现,良法是符合自然法的法,是符合“理性法”或“正义法”的法律;而恶法则是与理性相违背的法律,非理性的法律或不正义的法律不能称之为法律,因而主张“恶法非法”。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则认为法律和道德没有必然联系,如潘恩所言“对于一项坏的法律,我一贯主张遵守同时使用一切论据证明其错误,力求把它废除,这样做要比强行违反这条法律来得好;因为违反坏的法律此风一开,也许会削弱法律的力量并导致对那些好的法律的肆意违反。

”(潘思.潘思选集.商务印刷馆.1981版第222页),因而他们主张“恶法亦法”。

我认为“恶法非法”,社会和谐离不开法治,法制是支撑和谐社会的基本支柱;社会和谐不但需求法治,同时也渴求法治的和谐。

恶法非法

恶法非法

在常人看来,一种规则只要经过官方的制 定或认可,就算是法律了。无论思是:我们可以找到 一把尺子来衡量什么规则可以称为法律, 或者用这把尺子在法律现象和非法律现象 之间画一条界限,而这把尺子又一定不包 含我们喜欢或厌恶的价值判断。
自然法学派认为“恶法非法” 自然法学派认为“恶法非法”,实 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恶法亦法” 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恶法亦法”。
两千多年前,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最早对法治作出明确的界定,提出法 治有两项核心要素,其中之一就是良法,认为良法是法治的根本和内在基础, 构成了法治优于一人之治的内核。自此以后,良法在理论上成为法律思想的 源泉,成为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设计和评价不可缺少的理论范式。在西方 古代、中世纪与近代时期,良法理论一直是自然法学派的思想传统。自古希 腊后期斯多葛学派产生并传入古罗马之后,良法理论就与自然法思想结下了 不解之缘。古罗马伟大的政治家、思想家西塞罗就是一位古代自然法思想的 集大成者。欧洲进入中世纪以后,自然法思想被宗教神学理论家所继承,但 是良法理论并为终止,反而在宗教神学思想体系中得到了教好的发展。中世 纪的大神学家奥古斯丁和托马斯阿奎那都曾经表述过“恶法非法” 纪的大神学家奥古斯丁和托马斯阿奎那都曾经表述过“恶法非法”的理论思 想。在17、18世纪时期,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家们,如格老秀斯、洛克、 想。在17、18世纪时期,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家们,如格老秀斯、洛克、 孟德斯鸠、卢梭等人建立了完整、系统的自然法理论,虽然他们并没有明确 提出“恶法非法” 提出“恶法非法”的观点,但是他们的理论观点至今仍然是西方法理学体系 中良法理论的基础。良法理论的基本观点认为,法律的良善性,亦即法律的 道德性,是法律本身所具有的使法律之所以能成为法律的基本属性,它构成 了法律得以产生、形成、实施、遵守、监督的合理根据,构成了法律权威性、 合法性、普遍性、规范性的理性基础,构成了法治的精神支柱。法律必须首 先符合正义、理性等道德要求,人们才能对它表示认同,法律才能发挥出特 有的优势和功能。不具有良善性的法律缺乏成为法律的资格,不是真正的法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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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至今是法学界争论的焦点。

我们认为,今天讨论这个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恶法是否应该被执行。

我方认为恶法非法,即恶法不应该被执行。

所谓恶法是指违反当时社会主流价值观,并且严重侵犯基本人权的法律。

我方将从以下三个方面阐述我方观点:
第一,恶法非法,能够维护法律的道德,利于社会稳定与发展,达到法律与道德内在价值的统一。

道德给予公民以判断是非的标准,对于公民行为产生最基本约束。

法的目同样在于维护社会基本秩序,二者在目的上并行不悖,相辅相成。

但是恶法本身却违背了当时社会的主流价值观,与道德背道而驰,二者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

恶法一旦得以执行,由此将导致社会体系中对是非判断的缺失,导致社会秩序崩溃,造成不可估量的恶果。

以二战德国为例,法西斯德国统治时期,大量恶法存在并得以执行。

此类法律与尊重他人生命等基本道德观所冲突,最后酿成众多流血惨剧。

第二,恶法非法,能够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有利于推进民主化进程。

法律目的在于通过自身强制力,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免受外界侵害。

恶法尽管可以依靠法律强制力得以贯彻,然而却与法律根本目的相违背,使法律仅仅成为保护政权的工具。

恶法一旦成为为统治者进行极权政治的工具,则会侵犯公民基本权利,让民主流于形式,阻碍民主化进程。

此时法律固有的强制力则会沦为保护恶法的工具,在此情况下,民主机制是很难启动的,公民权利将岌岌可危。

恶法非法,从执行层面上否定恶法,能涤除恶法对民主制度的破坏,是民主化发展的有力保证。

同时,提倡恶法非法,公民将会为了自己的基本权利与恶法斗争,有利于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提高人们对公共事业的关注度和参与度,进一步促进民主化进程的发展。

第三,从长远的角度考虑,恶法非法,能够真正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法律权威性不单纯缘于法律强制力对于违法者的威慑,更在于法律背后所代表的公平正义能够保护公民最切身的利益。

当用强制力来推行不正义的恶法时,人们只是迫于对刑罚的恐惧而遵守,内心则已经开始诟病法律和社会。

长此以往,法律的权威性将荡然无存,社会的秩序也将变得混乱不堪。

恶法亦法的理论虽然千方百计设法维护社会秩序,但是我们需要指出:秩序的根本在于正义,秩序必须以正义为目的才能够长久。

而缺少正义的秩序,恰恰是对秩序的最大破坏。

恶法非法,让法律代表真正的公平正义,法律才会在人们心中变得神圣。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恶法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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