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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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应对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

正确应对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

今 年 4月 1E起最 高人 民法 院 的司法 解 释 《 t 关
国力有 了极 大 的增强 ,人 民生 活水 平 有 了很 大的提 高, 医疗 卫生 行业 也得 到较 快 的发 展 。 民群众 在生 人
于民事诉 讼 证 据 的若 干规 定》 正式 实施 ; 中第 四条 其 第 八款 规定 “ 因医疗行 为 引起 的侵 权诉 讼 , 由医疗 机
正确 应 对 医疗 纠纷 举 证 责任 倒 置
李德 宁
( 京 医 科 大 学 第 一 附 属 医 院 行政 党 总支 ,江 苏 南 京 2 0 2 ) 南 1 0 9
关 键 词 :医疗 纠 纷 ; 证 ;医 患 关 系 举 中 图分 类 号 : F 0 3 D 0— 5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1- 4 9 2 0 )3—2 4— 2 17 .0 7 (0 20 1 0
由医院承担 举证 责 任使 医院处 于 不利 的地 位是 显 而 易见 的。 人说 “ 有 举证 责任 倒置 医院带来 了不利 , 给 是 为难 了 医院 , 如何 使 “ 但 为难 ” “ 变 不难 ” “ ,倒置 ” 变
“ 正置 ” 是新 形势 下 医院 面临 的新 课题 和新 任务 。 ,
问题 , 在实 际运 用 中较难 操作 。加 上法 官 素质 不一 , 实 践 中问题 较 多 , 别是 采集 证据 、 定 案件 事实 上 特 认 存 在着 随 意性 ,其结 果可 能导 致执 法 不公 。对 此 社 会上 反 映强 烈 。此外 ,患 者是 处 于不 了解 医学 科 学
保 存输 液瓶 等 , 样 闹起纠 纷 , 这 以前 是病人 吃 亏 , 现
我 国 民事诉 讼法 确立 了 “ 主张 , 谁 谁举证 ” 的基

浅 析医疗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杨春治

浅 析医疗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杨春治

浅析医疗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杨春治,何善健(福建医科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福建福州350005)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将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医疗机构败诉。

这与原先所施行的“谁主张、谁举证”民事举证责任分配一般原则截然不同。

因此,正确认识和对待这一举证责任分配新规则,对医务界至关重要。

关键词:医疗侵权行为;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中图分类号:D9151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4784(2005)0120096203 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33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将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1]。

即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

为正确认识和对待这一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笔者对举证责任与举证责任倒置的内涵、医疗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及正确理解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等问题作一些探讨[2~4]。

一、举证责任与举证责任倒置的内涵举证责任是现代民事诉讼中各国普遍承认和运用的一项诉讼制度,它解决的问题是,诉讼中出现的案件事实,应当由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以及在诉讼结束之时,如果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应当由谁来承担败诉或不利的诉讼后果。

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为责任,即应由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二是结果责任,是指举证义务者举证不尽或举证不能,使案件事实在诉讼结束时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应承担败诉的或不利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案例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案例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案例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医疗纠纷中,原本应该由受害者提出证据来证明医疗机构的过失或责任,但现实中却由医疗机构主动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无过失或责任。

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承担了举证责任,受害者处于被动地位,形成了倒置的局面。

下面我将举一个具体案例来说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

市市民王先生因头痛、头晕等症状,前往当地的一家大型医院就诊。

经过检查,该医院的神经科医生诊断为颈椎病,给予了一些常规的治疗和药物。

然而,在治疗期间,王先生的症状并未得到明显好转,甚至还出现了其他并发症。

王先生随后怀疑该医院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存在问题,认为是该医院的过失导致了他的症状没有得到有效缓解,并产生了其他并发症。

他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的诉讼制度,在起诉医疗机构时,原告通常需要提供以下证据来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失或责任:1.诊断错误:原告需要通过医学证据和鉴定来证明医疗机构的诊断存在错误,导致了症状的没有得到缓解。

2.治疗错误:原告需要证明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存在错误或不当行为,导致了其他并发症的产生。

然而,在这个案例中,医疗机构主动提供了以下证据来证明自己无过失或责任:1.医疗记录:医疗机构提交了详尽的医疗记录,包括检查结果、诊断报告、治疗方案等,证明他们对王先生的病情进行了准确的分析和诊断。

2.诊疗合规:医疗机构提供了一份详细的诊疗合规报告,证明他们的诊疗行为符合医学规范和法律要求。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王先生面临着举证责任倒置的困境。

他需要驳斥医疗机构提供的证据,证明他们的诊断和治疗确实存在问题,并导致了不良后果。

为了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失或责任,王先生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专业鉴定:王先生可以请求法院委托医学专家对他的病情进行鉴定,评估医疗机构的诊断和治疗是否存在错误或不当行为。

2.医疗报告比对:王先生可以请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独立的诊断和治疗报告,与原告医疗机构的报告进行对比,找出差异和错误之处。

董晶华、商水县谭庄镇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董晶华、商水县谭庄镇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董晶华、商水县谭庄镇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10【案件字号】(2021)豫16民终45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淮滨张建松朱发亮【审理法官】张淮滨张建松朱发亮【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董晶华;商水县谭庄镇中心卫生院(商水县谭庄卫生院)【当事人】董晶华商水县谭庄镇中心卫生院(商水县谭庄卫生院)【当事人-个人】董晶华【当事人-公司】商水县谭庄镇中心卫生院(商水县谭庄卫生院)【代理律师/律所】徐鹏飞河南维象律师事务所;何德智河南碧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鹏飞河南维象律师事务所何德智河南碧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鹏飞何德智【代理律所】河南维象律师事务所河南碧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董晶华【被告】商水县谭庄镇中心卫生院(商水县谭庄卫生院)【本院观点】(一)关于谭庄卫生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诊疗行为与损害事实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举证责任倒置新证据重新鉴定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关于谭庄卫生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诊疗行为与损害事实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的问题。

双方当事人因诊疗行为产生纠纷后,经商水县卫生局向周口市医学会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周口市医学会于2003年10月15日作出周口医鉴字[2003]31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意见为:医方诊断明确,用药合理,无超剂量、长时间使用丁胺情况。

医疗行为与患儿耳聋不存在因果关系。

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

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
B 【 文章 编 号 1 6 2 0 5 2 0 ) 1 0 2 - 0 1 7 —5 8 ( 0 8 0 — 1 6 2
【 图分 类 号] 9 . 2 中 R1 7 3 2
【 要】 着现 代 化 的 发 展 及科 技 进 步 , 我 国 民事 诉 讼 法 的规 定 , 证 责 任 遵 循 “ 主 张 , 举 证 ” 原 则 , 一 原 摘 随 依 举 谁 谁 的 这
良后 果 , 能在 哪 个 国 家 、 家 医 院都 是 避 免 不 了 的 。 医 赔偿 。这 样 , 等 的双 方 在 现 实 中 变得 不 平 等 起 来 。所 以 可 哪 平
疗 纠纷 举证 责 任 倒 置 , 种 状 况 , 疗 行 业 应 该 是 能 够 普 为 了 维 护整 个 社 会 公 益 , 律 变 给 医 方 规 定 了 许 多 义 务 , 这 医 法
c d r a si ua i n,p e e t vd n et er s o ii t O f l w “ h O a v c t ,wh r s n se ie c ”t ep i— e u e lw tp lto r s n se ie c h e p nsb l y t o l i o w ot d o a e o p e e t vd n e h rn cpe,t i rn il l y s as tlz d t n m e ia ip t a u tc s r i g Rihtif ig m e tl ws i c u e il h sp icp eawa si lo u i e O i dc ld s u e lws i a e ty n . i g n rn e n a ut a s s
[ ywod] dc l ip t ; r sn se ie c h ep n iit v rin Ke r s Me i s u e P e e t vd n et ers o sbl yi es ;W h d o ae Wh rsn s vd n e ad i n o oa v c td op ee t ie c e 医院 由 于疏 忽 , 过 失 而 出 现 一 些 错 误 , 且 产 生 不 取 证 也 不 知道 哪 些 证 据 重 要 而 陷 入 被 动 , 法 获得 相 应 的 或 并 无

《卫生法学》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法律制度

《卫生法学》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法律制度

第三,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双轨制,即医学会
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机构组 织的医疗过错鉴定。《侵权责任法》中没有 规定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办法。《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对医疗损害鉴定作出规 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 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才依职权 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 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 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6、因果关系要件
医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行为和后果是一种相当因果关系 原《办法》的规定为直接因果关系
条件关系与相当因果关系:无A则无B;有A则
通常有B;
医疗事故概念的规定: 《条例》和《办法》的差别
1、医疗事故主体不同。《办法》:医务人员; 《条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进步性: 更有利于追究责任、处理纠纷,保护患者权 益。 2、发生范围的界定不同。《办法》规定:在诊 疗护理工作中;《条例》规定:在医疗活动 中。发生范围被扩大。
医疗故意:是指医方故意违反法定或约定义
务,给患者及其家属造成损害后果的医疗事 件。 医疗过失(责任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因其 管理体系缺陷和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给患方 造成损害后果的医疗事件。
医疗机构的过失 医务人员的过失
四、相关概念的阐释(六)
医疗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在医务工作中,由于
四、相关概念的阐释(四)
并发症: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患者发生
了现代医学科学技术能够预见却难以避免和 防范或者根本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防范的 不良后果。属于医疗风险的一种原因。特征:
(1)后一种疾病的发生是由前一种疾病引起的; (2)后一种疾病的发生是医务人员难以预料和

医疗纠纷中医院的典型过错案例

医疗纠纷中医院的典型过错案例

医疗纠纷中医院的典型过错案例⼀中年男⼦⼤量饮酒后胃部不适到私⼈诊所就诊,输液过程中休克,送医院抢救⽆效死亡。

近⽇,安徽省淮南市⽥家庵区⼈民法院对这起医疗损害纠纷案作出判决,患者承担主要过错责任,诊所因医疗⾏为不规范,承担10%的过错责任。

2018年9⽉2⽇上午,孙某因头天晚上与亲戚聚餐饮酒过量,头晕恶⼼胃部难受,到住处附近的私⼈诊所就诊。

诊所医⽣初步听诊后,确定治疗⽅案为“饮酒后胃部不适给予补充电解质⽀持治疗”。

孙某在治疗过程中突发胸闷、虚汗⾄休克,诊所予以肾上腺素、吸氧、⼈⼯呼吸及胸外按压等抢救措施,后转⼊淮南市第⼀⼈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效于当⽇死亡。

孙某家属认为诊所诊疗⾏为存在过错,与孙某的死亡存在⼀定的因果关系,于2020年10⽉12⽇将诊所诉⾄⽥家庵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诊所赔偿各项损失15万余元,其中赔偿精神损害抚慰⾦4万元。

经医患各⽅当事⼈认可,由南京⾦陵司法鉴定所对孙某⼫体进⾏解剖检验,并提取⼼⾎进⾏酒精检测。

检测结果显⽰:孙某⼼⾎样本中⼄醇含量为5.05mg/100ml,同时孙某⾃⾝患有冠⼼病、⾼⾎压等疾病。

鉴定机构认为孙某的死亡主要原因为:其⾃⾝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脏病引起的⼼源性猝死。

由于诊所接诊时未按要求书写病例,未对患者进⾏⼼电图检测,且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对患者既往病史未予以⾼度重视,对病情严重性预估不⾜,未及时告知患者及家属转诊治疗等过错,在⼀定程度上减少了患者可能获得有效救治及⽣存机会,与孙某死亡后果存在⼀定的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孙某酒后在治疗过程中突发休克,抢救⽆效死亡,这⼀损害结果与涉案诊所的治疗⾏为之间存在⼀定因果关系,酌定诊所承担10%的过错责任。

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4万元过⾼,法院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的获利情况、侵权⼈承担责任的经济能⼒、所在地平均⽣活⽔平,酌情⽀持6000元。

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随着医疗事业的发展和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医疗纠纷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医疗纠纷诉讼案件也呈逐步上升之势。

2002年4月1日起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更将使这一问题在社会生活中受到广泛关注。

一、关于医疗纠纷的涵义有许多说法,作者认为医疗纠纷是指患者或其亲属认为医疗单位或者医疗人员所提供的诊疗护理服务有过错并造成患者人身、财产、精神损害的后果而与医疗单位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事故监管鉴定机构之间产生的争执。

此定义包括几种特殊情况:一是医务人员的过失与不良后果的因果关系不一定确切存在,有些纠纷是因为患者对医疗行为的不知情或不理解,也有的是因为个别患者的无理取闹;二是纠纷的主体不仅仅是医患双方。

在实际生活中,将卫生厅、局和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告上法庭的案件也是时有发生的。

在法律上,医生和患者之间本应是平等的地位,可是由于医方的特殊性,患者往往对医方行为和医术一无所知。

这样,在双方产生纠纷时,患者常常因为不知如何取证也不知道哪些证据重要而陷入被动,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

这样,平等的双方在现实中变得不平等起来。

所以为了维护整个社会公益,法律便给医方规定了许多义务,以平衡双方的权益。

在我国法律规定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二、举证责任,亦称证明责任,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用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这一概念源自罗马法,现已为各国所普遍采用。

它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责任,是在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当事人负担败诉的风险。

就同一事实,证明责任只能由一方承担。

否则,在该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法院就无法根据证明责任作出裁判。

证明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为责任,即谁主张就应由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二是结果责任,是指不尽举证义务者应承担败诉的风险。

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浅析

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浅析

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浅析医疗纠纷案件是社会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一类事件,其中“举证责任倒置”是一种普遍存在的争议点。

举证责任倒置指的是在医疗纠纷案件中,被告方不需要出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无过错或没有过错,而是由原告方来出示证据证明被告方存在过错。

这种情况下,原告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方的错误行为。

本文将对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进行浅析。

一、举证责任为什么要倒置?首先,我们需要知道为什么在医疗纠纷案件中要进行举证责任倒置。

这是因为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医生所掌握的关于患者健康状况、病情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是患者不具备的。

因此,在这种不对等的情况下,如果对于患者来说,需要他们出具证据来证明医生犯错误,那么他们就可能会面临很大的难度。

所以,为了维护患者的权益,举证责任才会倒置。

二、被告方如何承担起证明自己无过错或没有过错的责任?既然举证责任被倒置了,那么被告方如何承担起证明自己无过错或没有过错的责任呢?首先,被告方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明材料,这些证明材料应当包括诊断报告、治疗记录以及医生的处方等。

而且证明材料不仅要齐全,还要真实有效。

其次,在进行诊治过程中,被告方需要尽到医疗职责,做到认真负责,切实提高医务人员的工作水平和业务素质。

最后,在医疗纠纷案件中,被告方需要积极协调处理,公开透明,不隐瞒事实,不搞欺骗,不耍花招,与患者和解或通过调解的方式来解决争端。

三、举证责任倒置对医疗行业有哪些影响?举证责任倒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对医生的规范。

但是,如果滥用这种制度,就会导致医疗行业的损失。

对于医院来说,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的败诉,会直接影响到医院的信誉和声誉。

当患者遭受了损失,需要进行法律投诉时,对医院来说不仅会涉及到牵连方面的问题,还会面临财务上的压力。

四、对于举证责任倒置,我们应该如何避免滥用?在医疗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是我们也要避免它的滥用。

江苏高院发布医患纠纷调处典型案例

江苏高院发布医患纠纷调处典型案例

江苏高院发布医患纠纷调处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2.29•【分类】其他正文医患纠纷调处典型案例和谐互信的医患关系既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良好医疗秩序,增进人民群众健康福祉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大力推进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形成了“政府支持保障,部门密切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相关要素融合,体系化运作”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格局,医患纠纷化解工作成效显著提升。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立足司法职能,以实现医患矛盾案结事了人和为目标,以专业化审判为支撑,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定分止争作用。

现省法院与省司法厅联合发布六起医患纠纷调处典型案例,旨在通过案例宣传引领医疗领域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风尚,促进形成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成效不断显现、多发高发类案不断减少、社会治理效能不断提升的良性循环。

目录案例一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案例二告知义务引争议把握焦点解纠纷案例三患者院内滑倒受伤医院无过错不担责案例四患儿治疗期间骨折引冲突释明举证责任促调解案例五无合理理由不提供病历推定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案例六异物残留患者体内量化定损巧解纠纷案例一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基本案情】赵某因间断便血至某医院住院治疗,检查诊断为“直肠恶性肿瘤”,医院评估病情后拟行“经腹直肠癌切除术”,手术中,医院决定将术式更改为“腹腔镜下直肠癌根治术”,与先前术式相比,更改后的术式需将患者肛门一并切除。

术后,患者主张医院选择手术方式不当,且在术中改变术式时未与患者家属进行沟通,侵害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要求医院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诉讼中,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认为患者不良后果系由自身疾病特点及治疗方式所致,医院采取“腹腔镜下直肠癌根治术”符合诊疗规范,但医院在术前谈话中对手术方式选择及可能改变手术方式未作重点告知,对保肛与否的利弊未与患者及其家属充分沟通,术中决定更改术式亦未再次与患者家属沟通,医院未尽到告知义务。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医疗纠纷中,原告不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医疗事故的存在,而是由被告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责任。

这种情形下,原告只需要先提供一定的证据或初步证明患者的伤害与医疗行为有关,然后责任就会转嫁到医生或医院方,要求他们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

这种证明责任的倒置常见于医疗纠纷案件中,通常被品评为不合理的司法标准。

首先,患者作为弱势群体,医疗纠纷可能给他们造成无法估计的损害。

患者在医疗事故中通常处于信息不对等的地位,对专业医疗知识了解有限,提供充分证据难度较大。

而医生作为专业人士,有着丰富的医疗知识和技术,能更容易地掌握有关事故的证据。

其次,医疗纠纷通常是源于医疗行为,而非患者个体因素或其他因素引起的。

医生的医疗行为对患者的健康和生命有重要影响,因此,医生应当对其医疗行为负有更高的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方较有能力掌握关键证据,更具信服力地证明自己无过错。

然而首先,这种倒置极易导致误判。

原告方无需提供充分证据,就可以起诉医疗行为可能造成的伤害,而被告方需要承担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重责。

这可能导致医生过度反应和选择无谓的防护行动,或者被诉的医生可能会采取敷衍了事的方式,从而对医生造成不必要的压力。

其次,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容易引发诉讼滥用问题。

原告无需提供充分证据,只需提供相对初步的证据,这可能促使一些人滥用司法资源,不断对医疗服务提出诉讼请求,从而增加医生和医院的成本负担。

因此,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作为一种司法标准在实践中需要谨慎使用。

在医疗纠纷案件审判中,法官应根据具体案情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平衡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当然,也应积极倡导医患沟通与和解,提高医疗纠纷的解决效率和公正性。

医疗纠纷案例分析 (2)

医疗纠纷案例分析 (2)

医疗纠纷案例分析案一:丘某诉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案情简介:11月13日,81岁女性患者丘某,因反复“左侧腹痛1月余,加重1周”入住某医院。

11月28日,行左锁骨上淋巴活检提示:弥漫大B细胞性淋巴瘤,高度恶性。

后患者病情逐渐加重,出现消化道出血、肺部感染,予对症、支持治疗。

12月30日,患者出现双下肢浮肿、少尿等肾功能衰竭症状。

12月31日下午2时30分,值班护士错将临床的“铃兰欣”当作“新福欣”加入病人的补液中,约20分钟后被家属发现而报告护士撤换药物。

次年1月2日,患者呈浅昏迷状态,1月3日呈深昏迷状态,1月5日凌晨4时20分,被宣告临床死亡。

死亡诊断为弥漫性大B型恶性淋巴瘤,并粘连性肠梗阻、多脏器衰竭。

医学会鉴定分析意见称:医院违反卫生部制定的《医院工作制度》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错将“铃兰欣”当作“新福欣”加入病人的补液中,而且在病历中未做如实记录。

患者出现肾功能损害是恶性淋巴瘤的自然发展结果,与使用“丁胺卡那霉素”无关(“丁卡”每天超过1.5g,疗程超过10天者,易引起肾功能损害)。

患者被错用“铃兰欣”后并未出现过敏反应的症状与体征。

医方过失与患者的死亡无因果关系。

结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医方无责任。

焦点问题:1、医院对丘某适用药物方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如果有过错,是否对丘某产生了损害结果。

2、若医院应承担责任,那么应承担多大的责任?3、医学会鉴定分析意见认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是否还应承担责任?分析与结论:1、在本案中,医院在使用“丁胺卡那霉素”方面,违反诊疗常规,未尽必要、谨慎的注意义务。

所谓的“注意义务”就是应该这么做却没这么做,不该这么做,又这么做了。

“铃兰欣”为对青霉素类抗生素过敏者禁用药物,在丘某的住院病历首页、护理病历首页都均记载丘某的过敏药物包括青霉素,医院错将临床的“铃兰欣”当“新福欣”输入,违反了《医院工作制度》,客观上可能加重肾功能损害、加速病情的恶化程度。

论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论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陈倩琳:论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200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中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

自该条文实施以来,争议不断。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中,有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的区别。

一般规则是当事人须对法律规范中对其有利的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即“谁主张,谁举证”。

这也是我国民诉法中最常见和最普遍的。

而特殊规则则是出主张的一方或称为积极主张的一方就某种事由(过错或因果关系等问题)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反对的一方负担举证责任。

即“举证责任倒置”。

《证据规定》第四条对需要倒置证明责任的侵权诉讼做了规定,该规定涉及的八类案件中五类实行证明责任的倒置,而因医疗过失致人损害的讼诉也在其中之一。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存在有其合理性。

其主要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的原理。

举证责任公平分配应该考虑举证的可能性。

而证据的提供是由当事人距离证据的远近决定的。

现今医疗技术专业性强、技术性高且并不公开使得患者在医疗证据取得方面处于被动地位。

不适用“谁主张,谁举证”,更适用于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在这个问题上其弥补了法律规定的不足,平衡医患双方长期以来不平等的地位,保护患者合法权利。

并且更加有利于判决合法性。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自其存在以来就有着各方巨大的争议,来自病患,也同时来自医院。

首先是增加了医疗的费用。

为了更加确保病人的安全,医院方会对其进行全方面的检查,使得原本较小的病情花费高于一般治疗几倍甚至几十倍的费用。

再次,在医疗技术尚不发达的今天,很多疑难杂症需要的是探索治疗,因为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存在,很多医生就放弃了对病情严重患者的治疗,使得生命不保的同时对医疗进步也提出了不小的挑战。

从法律关系来看,本法不符合“疑罪从无”的无罪推定原则,而是一种近似退步的“疑罪从有”。

既是说患者告了医生,先假定医生是有过错的甚至有罪的,医方必须找出可靠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才能洗脱罪名。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案例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案例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案例案例一:药品问题引发医患纠纷甲在县城一家医院就诊,他因为慢性胃炎不适,遂前往该医院就诊。

医生诊断甲患有慢性胃炎,给予抗酸治疗,并开具了一份处方。

甲按照处方购买了医生开具的药品,并按时服用。

然而,甲服用药品后并未显著好转,还出现了副作用。

于是甲质疑医生处方的准确性,并怀疑药品是否合格。

甲将这一情况告诉了医生,希望医生给予解释和帮助。

医生对甲的质疑表示理解,并即将甲的病历和处方送往医院药学部进行分析。

药学部经过仔细检查后发现,医生处方确实存在错误,开给了错误的药品。

而且甲购买的该药品与处方上所开药品的药效成分重大不同。

甲在知道此事后感到愤怒,并质疑医生的医术水平和药学部的质量控制。

他认为自己长时间以来的病情没有得到妥善的治疗,且食用了错误的药品导致了副作用的发生。

于是甲将医生和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

在此案中,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成立的理由如下:1.医患关系存在病情转归不良:患者甲的病情并未得到妥善的治疗,反而出现了副作用。

这表明医患之间存在着责任上的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和解决。

2.药学部门证实药品存在问题:药学部对甲购买的药品进行了分析,发现该药品与医生处方中所开药品的药效成分重大不同。

这明确了医生处方存在错误,导致了甲服用错误药物的情况发生。

3.医生承认处方错误:医生在当事患者质疑药物效果之后,将病历和处方交由药学部分析,随后承认自己的处方确实存在错误。

基于以上理由,此案满足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条件。

在这种情况下,医生和医院需承担举证责任,需要证明他们对甲的诊疗行为履职尽责,并能提供合格的药品等相关证据。

案例二:手术引发术后感染医患纠纷乙因为胆囊结石情况严重,遂来到市医院进行手术治疗。

乙的手术由外科医生负责操作,手术后乙按医嘱进行了术后护理和药物治疗。

然而,在手术后一周内,乙感觉伤口恢复缓慢,并出现了高烧症状。

乙认为这是手术导致的术后感染,并将这一情况告知医生。

举证责任倒置解决医疗纠纷的有效途径

举证责任倒置解决医疗纠纷的有效途径

之 间不存在 因果关 系。侵权 责任 中的
因果 关 系是 指 违 法 行 为 与 损 害 结 果 之
间的因果关 系。 多数案件 中, 在 医疗行
为 与 病 员损 害之 间 的 因果 关 系比 较 明
确 。但在 一些疑 难 、复杂 的医疗纠纷
态 ,而 医 方 对 于 自 己领 域 内所 发 生 的
语权都被 医疗机构所控制 , 患者很难找到有 力的证据证 明医 疗机构的行为过错 。随着 医疗改革的不断深入 , 医疗纠纷 在 诉讼 中实施举证责任倒置 , 即在处理 医疗纠纷 中需医疗机构
自己实行无过错 举证 , 一新 的法规 实施 。 这 无疑是我 国依 法 行政一种有效举措 。
在 涉及 因医学诊 疗技 术而引发的 医疗纠纷 中, 施行举证 责任倒置是具有重 大现 实意 义的。主要有 以下几方面: ( )举证责任倒 置有 利于保护患者的利益 。具体表现 一 在三个方面:第一 ,医疗服务具有 专业性强 、技 术性 高的特 点 ,在通常情况 下,患方 不可能具备相应 的医疗知识 ,对医
远远不够 的 。特别在 药品制造企业 拿到药 品认证之 后 ,
是否会严格按药品生产的要求 办事 ,而相关执法 机构能
否及时有效地制止不法行为 , 惩违法者等等问题 都有 严
赖于一个健全的制度的建立和运行 。 唯 有把生产 、流通和使用环节 置于主管 部门的严 密 监控之下 ,置于法律法规的严格保护之 下 ,公众 才能够 放心使用相关药品 。 欣弗事件 的最终结果公众还在拭 目以待 , 但只有 认 识到引发这类事 件的深层次原因 ,才能 引发对药 品安全 的警钟长鸣。不 进一 步深 化医药体制改革 ,加强相关执
管与查阅作 出过规定 ,对 患方也是 大为 不利 的。第三 ,有些 情况下 , 患者处于无意识状 态 。 医疗行 为有 无过 失不可 如 对 能认知 ,也就更不可能举证。以上三条理 由说 明:患者无 法

余海秋、鄱阳东湖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余海秋、鄱阳东湖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余海秋、鄱阳东湖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上饶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上饶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3【案件字号】(2018)赣11民终25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程晓斌万利剑徐志锋【审理法官】程晓斌万利剑徐志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余海秋;鄱阳东湖医院【当事人】余海秋鄱阳东湖医院【当事人-个人】余海秋【当事人-公司】鄱阳东湖医院【代理律师/律所】邹邦江西湖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邹邦江西湖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邹邦【代理律所】江西湖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余海秋【被告】鄱阳东湖医院【本院观点】本案于2016年12月28日被本院裁定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主审法官于2017年3月16日,同年4月26日、同年9月21日、同年9月29日四次将案件移送司法技术部门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委托鉴定的事项是东湖医院的医疗行为与余正山的冠心病是否存在着因果关系、东湖医院的过错程度是多少,但均因余正山对送检材料不认可,或不参加鉴定机构的选定,或事后反悔而导致对外委托鉴定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一审法院的对外委托工作交接表存根,终结对外委托决定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首先,就东湖医院是否隐匿病历而言,余海秋虽提供了相关的医嘱单及收费凭证证明余正山曾于2014年12月5日在东湖医院做过心电图检查,但从一审法院于。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免责事由回避证据不足举证责任倒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法律援助【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按照余海秋的上诉请求及事由,东湖医院的答辩意见,结合二审庭审查明的事实,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1、一审法院认定余正山不配合司法鉴定是否缺乏证据证明?2、东湖医院是否有隐匿、伪造、篡改病历的事实?3、余正山所患的冠心病与东湖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4、一审判决适用法律分配举证责任是否正确?5、一审法院的审判程序是否合法?现评判如下:1、关于一审法院认定余正山不配合司法鉴定是否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余海秋上诉主张,一审判决认定余正山不配合司法鉴定缺乏前提基础,一审法院没有把余正山申请对《治疗方案与内固定材料选择书》上所捺的指印的真伪进行鉴定的事项列入对外委托的内容,余正山生前在该份证据上标注“此份材料系伪造"的文字,并捺有指印,一审法院未将该证据排除违反相关证据规定。

中的适用举ADB证责任倒ADB置在医疗纠纷诉讼

中的适用举ADB证责任倒ADB置在医疗纠纷诉讼

举证责任倒置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适用一、引言从2002年9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该条例较1987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作了较大改动。

尽管该《条例》已经出台了一年左右,但人们对医疗事故处理的讨论并没有结束。

笔者通过这段时间在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的实习,接触到一些有关医疗纠纷案件,让我也萌生出参与这一讨论的念头。

笔者就举证责任倒置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适用这一话题,谈了一些自己的见解和主张。

二、医疗事故概念及构成要件1.医疗事故的概念《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2.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根据国务院有关医疗事故处理法规的精神,我认为医疗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必须包括以下内容:第一,从行为主体上看,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医疗机构以及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

有的学者认为,在这里我们应该明确两个问题:首先,在除医务人员外,与诊疗护理有关的行政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后勤人员,他们不具有从事医疗护理的资格,故不能成为该责任的行为主体。

二是不具有行医资格的人在行医时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如“乡村医生”、“巫婆医生”等非法行医所造成的损害,也不能产生医疗事故责任。

对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

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从主观方面上看,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的过失。

医务人员没有这种过失的,不构成医疗事故责任。

这种过失行为分为两种:一种是疏忽大意所引起的过失。

这是在医疗事故发生中,根据行为人相应职称和岗位责任制要求,应当预见和可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患者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到、并致使危害发生的;二种是由于自信引起的过失。

眼科医疗事故案例分析

眼科医疗事故案例分析
市级和省级专家鉴定认为: 1、首诊医院对病人的诊断正确。第一次手术
有适应证,但手术者资格不具备,术前准备不充分。 第二次前房冲洗手术违规。
2、术后未做病理检查,违反医疗常规。 3、实施前房冲洗手术前未告知病人及家属相 关情况并签字同意,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试行)》有关规定。 4、结论:患眼目前的左眼致残状况与医方的 医疗过失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本病例属于医疗事 故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三)专家鉴定结论(3)
(2)患者为左眼角膜穿通伤,外源性感 染是眼内炎发生的主要因素。
(3)结论:本病例属于三级乙等医疗事 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四)评析意见(1)
1、本病例鉴定争议焦点有以下几点: (1)首诊时间与首次治疗时间。患者于受伤当 日上午9时急诊,医方于当日下午15时才将其收 入院给予诊治,是否存在延误治疗之过失? (2)伤后三天进行“左眼角膜裂口缝合术”是 否存在延误治疗之过失? (3)在实施“左眼角膜裂口缝合术”一天后进 行A型超声波接触性检查是否属于错误的检查? (4)在实施“左眼角膜裂口缝合术”30小时后 再次进行“左眼超声乳化+人工晶体植入术”是 否存在手术时机选择错误之过失?
入院后第2日,左眼前房稍浅,下方有少许积脓,皮质溢出, 眼底窥不见。
入院第3日,角膜穿通伤口少许渗漏,前房浅,下方仍有少 许积脓。上午9时30时,在表面麻醉下行“左眼角膜缝合术”。 血常规示:WBC升高为:11.4×109/L。
(一)诊治概要(2)
术后第二日(入院后第4日),左眼前房深浅正常, 渗出吸收,晶体混浊,皮质溢出。左眼A超检查。下午 15时30时,在表面麻醉下行“左眼超声乳化+人工晶体 植入术”。
(4)经济因素。
(二)解决医疗纠纷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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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举证责任案例
河南省孟州市一男子在医院输血,18年后被查出感染丙肝。

近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医疗事故责任纠纷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7万余元。

1992年10月,顾某因受伤到焦作市某医院进行治疗,一个月后出院。

2010年底,顾某因身体不适,重新到该医院进行检查,被告知患了丙肝。

顾某回忆当时自己出血较多,医生为他输了血,输血后顾某并没有出现任何不适反应。

但是顾某认为,家人的丙肝抗体均呈阴性,所以自己没有其他感染丙肝的途径,一定是那次输血导致自己得了丙肝。

于是,顾某和该医院进行交涉,希望该医院能够赔偿自己。

然而,该医院相关负责人表示,顾某当年并没有在该医院输血,而且,中间相隔时间太久,顾某得丙肝和在该医院治疗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为治疗此病,顾某支出了大量费用,在与该医院协商未果后,将该医院告上法庭。

庭审中,被告医院否认原告顾某在该院输血的事实,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法院审理认为,顾某作为成年人,其父母、爱人、子女的丙肝抗体均呈阴性,可以排除性传播和母婴传播的可能。

丙肝病毒进入人体后,会有一段时间的潜伏期,最长可达20年,且没有任何症状。

该案中被告医院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该院不存在医疗过错。

因此认定顾某感染丙肝与被告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医院为何要承担举证责任?
为何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推定顾某得丙肝和在被告医院治疗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该案一审承办法官对此作了详细解读。

该法官说,民法上的因果关系首先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被告的行为对于被害人人身或财产上损害的发生具有原因力;其次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具备时,被告的行为未因法律政策或其他因素的考量而免除赔偿责任。

他说,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在一般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举证责任的倒置则是这一原则的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列出了举证责任倒置适用的几个情形,第八种情形具体解释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被告医院负有举证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医院虽否认原告顾某在本院输血的事实,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可以推定医院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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