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讲课
新保险法讲义
新《保险法》变化要点及对经营管理的新要求第一部分保险法的修改背景前言:各位领导,下午好。
非常荣幸有这次机会更够在美丽的威海,与大家一起探讨《保险法》修订的有关问题。
首先做一下自我介绍,我叫刘传海,来自省公司法律部/合规部。
因为新修订的保险法刚颁布不久,在实践中到底会产生怎样的问题,都是未知数,还需要时间来检验和调整。
我在这里与大家一起分享一下学习保险法修订内容的一些体会。
在开始本次交流之前,我想先给传导关于保险法的一个基本理念。
保险法是一部商事法律,规范的是商业行为,体现的是保险主体的规则要求,但是首先需要我们明白的是,任何法律都是原则性的,在实务都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法律也不可能对每个问题都给出明确的答案。
我认为,保险法的核心理念是利益的平衡。
对保险公司来讲只能去适应法律的要求,才能实现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
我们知道,保险法在欧美国家已经发展了数百年,可谓博大精深。
而我国《保险法》是1995年颁布的,在2002年为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与WTO规则冲突部分曾作过修改。
在这14年中,我国保险市场发展迅速,无论是保险业的内部结构还是外部环境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在保险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要求。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市场主体及业务类型发展的要求。
陆续出现了政策性保险、合作保险机构、互保机构等产品和机构,原保险法规定的保险机构组织形式已难以满足需要,需要就上述机构和产品在法律上进行规范。
同时,随着养老、医疗体制的改革,保险公司除了传统的财产、人身保险和再保险以外,陆续开展了企业补充保险受托管理(我省承保的工商银行补充医疗项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试点等业务内容,这些业务也需要纳入保险法进行规范。
其次,保险公司作为商业组织的盈利性要求。
它保险公司必须要以部分保险资金从事投资来满足保险赔付需要的营利业务,由于目前法律对保险资金投资范围限制过窄,导致保险资金商业上不可持续,保险业尤其是寿险业存在一定的利差损问题。
新保险法解读PPT课件( 39页)
2、明确规范理赔程序和时限
新《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 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 知对方;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 赔款;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 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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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新《保险法》明确规定受让人享有 保险权益,只要原被保险人尽通知义务, 转让后的保险标的保险公司依然承担责任, 可以大大节省保险公司成本,被保险人也 省去不少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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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合同“格式条款”要提示
新法第十七条规定在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时, 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并向投保 人说明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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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十一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已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 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修订 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保险法》公布,自 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9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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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 国保险法(修订稿)》以157票赞成,3票反对,5票弃权获 得通过。
新保险法与旧保险法相比,此次保险法修订在原有基础上 增加48条,删除19条,修改126条。修改内容涉及保险合同 法、保险业法、保险业监督管理等。在历次法律修改中, 可以算得上改动幅度较大的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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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新保险法对理赔程序和时间的规范、界定,将使保 险公司的理赔更快捷。 新法实施后,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必 须一次性告知投保人需要哪些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 赔偿。如果超出规定期限,保户可以依法向监管部门投诉。 新法的规定,对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
新保险法学习与解读ppt课件
李
豫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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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运营
保险人。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 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 身保险的,不 得指定
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 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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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2006年4月30日,宝博公司为70名员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与某保 险公司订立了团体人身保险合同,却疏忽了让被保险员工签名,导 致死亡员工家属的巨额保险费无法获得理赔。
❖ 保险公司辩称陈某在投保前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未将投保前相关 就医情况告知保险公司,故不同意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编
辑 李
促进
• 保险事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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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新保险法的重要意义
重要举措
• 落实国家关于保险业改革发 展战略
迫切需要 • 保险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编
重要途径
• 在新起点、新阶段促进保险 业又好又快发展
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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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保障
• 保险监管部门依法、有效、 科学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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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保险法的主要特点
编 三个 辑 结合
受益
保险
编 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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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指人身保险合同中 由被保险人或者投 保人指定的享有保 险金请求权的人。
人
与投保人订立保险 合同,并按照合同约 定承担赔偿或者给 付保险金责任的保 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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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中谁 是投保人、谁是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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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关于关联交易chenlichenli3737三完善了保险业监督管理规定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修订前规定修订后规定对保险公司如何保持偿付能力充足性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如依法提取公积金缴纳保险保障基金限制个别风险自留额和全部风险自同时也对保险公司出现严重问题时规定了整顿接管破产清算等程序
新保险法培训课件
(三)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的问题(第18、55 条)
第18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 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七)(八)(九)(十) 说明:第18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的事项”中删去了 旧法规定的“保险价值”,修改了旧法的不恰当规定。
(三)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的问题(第18、55 条)
评价 1、第55条明确了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的特征和赔偿方 式 2、明确了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 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3、此条未明确何时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是仅限 于合同订立时,还是贯穿合同有效期始终,是否都需 要退费,对车险等保险标的不断贬值的险种产生影响
(二)修订的宗旨 Δ 保险合同法修订的宗旨:以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为核心,进一步明确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 解决保险业务实践中社会反映突出的行业问题。 Δ 保险业法修订的宗旨:是以防范风险为核心,进一步提 升保险公司的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规范行业规 则
第二部分
保险合同法修订内容 和对公司业务环节的影响
一、新《保险法》修订的背景 现行《保险法》是1995年制定的,2002年为履行加 入世贸组织承诺曾作过部分修改。 近年来,保险业快速发展,现行保险法已不能完全 适应当前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在保险市场主体、保 险公司业务范围和资金运用渠道、监管手段、保险经营 行为规范等各方面都存在不足,因此,保险行业内外对 系统修订保险法的呼声很高。 2009年2月28日,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修正案。2009年10月1日新《保险法》实施。
新保险法(课件)
亮点4 核保期内说得清
新保险法对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力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 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 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亮点5
规范合同“格式条款”
由于保险合同多为格式条款,为了防止保险人在合同中做出免除自身依法应承担的 义务或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规定,修改后的《保险法》对保险人订立合同时所 尽义务做了更严格的规定。新保险法要求保险人对合同应当履行全部说明义务,向投保 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应做出提示。
突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保险
新《保险法》三大亮点
促合法合规经营
投资
监管
突出拓宽资 金运用渠道
突出加强监管和 风险防范
新保险法宣导课件(以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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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修订的具体内容
(二)人身保险合同
• 4、自杀条款(第44条) • 修订:明确自杀不赔的时间是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 之日起二年内,并增加规定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除外。 • 修订理由: • 一是为了预防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产生自杀 念头,而在交纳所欠保险费使保险合同复效后,采取自杀行 为。这不仅造成被保险人的逆向选择,而且保险制度成为鼓 励自杀行为的制度,违背保险法的宗旨。 • 二是自杀须以被保险人有意思能力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 2002年3月6日《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 十五条“自杀”含义的请示的答复》中曾指出,“本案被保 险人在投保后两年内因患精神病,在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 况下溺水身亡,不属于主动剥夺自己生命的行为,亦不具有 骗取保险金的目的,故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新保险法宣导课件
监察部 ○○九年五月 二○○九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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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一、概述
录
二、指导原则和内容简介 三、修订的具体内容 四、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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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保险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和内部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原保险法在保险市场主体、 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和资金运用渠道、监管手段、保险经 营行为等方面都存在不足,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保险业 改革发展的需要。 • 鉴于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2月28日 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保险法,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此 次修改是一次系统、全面的修订。 • 业内人士评价,修订后的保险法对促进保险事业健康发 展,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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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修订的具体内容
(二)人身保险合同
• 2、合同效力中止(第36条) • 修订:增加了确定宽限期的方式,即增加经保险人催告之日 起三十日内作为确定宽限期的另外一种方式。这样宽限期的 产生方式有三种,分别是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经保险人催 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及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内。 • 说明:催告的时间,应为履行到期后的催告,而非履行到期 前的催告;催告的生效,以到达投保人时生效。
《保险法讲义》PPT课件
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1.将保险法纳入商法典中,主要有法国、日本、比利时、西班牙等; 2.制定单行保险法律,主要有德国、瑞士、瑞典、丹麦、英国、美国等; 3.将保险法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放在民法债编中,采此体例的国家主要有意
大利、原苏联及东欧一些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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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法的历史流变
• 一、保险法的形成 • 二、大陆法系保险法的历史流变 • (一)法国法系国家的保险法 • (二)德国法系国家的保险法 • 三、英美法系保险法的历史流变 • (一)英国保险法 • (二)美国保险法
保险事故发生时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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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 保险合同的特征是在保险合同与其他民法上合同
相区别而言所表现出来的不同于其他民法上合同 的属性。 • (一)保险合同是债权合同 • 保险合同不能直接促使权利发生、变动或消灭, 是债权合同非物权合同。 • 保险合同属债法上合同的一种,但因保险合同所 生之债系属特种之债,故民法上有关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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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合同,实务中有利于便捷地完成交易,切合效率价值的要求,亦能满足当 事人的实际生活需要。若必须等到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单证后才能成立, 则不利于上述价值的实现。其三,若采要式说,在实务中则必须等到签发保 险单或其他保险单证后合同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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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 • 格式合同是指由当事人一方为与不特定多数人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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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 合同以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付出相应代价为标
准,可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两种。若当事人 一方取得合同约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 相应代价,则为有偿合同。若当事人取得约定的 权益,无须向对方当事人给付相应代价,则是无 偿合同,。 • 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其一,订立合同主体的要 求不同。其二,当事人的责任轻重不同。
新保险法讲课2019112-PPT精品文档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准入
• 增加了许可材料的规定(第75条) • 增加了审批期限(60日)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
• 新增董事和监事的任职要求(第82条) • 任职的法定要求:品行、熟悉规则以及经营管理 能力 • 禁止性情形:取消资格(或被吊销资格)未逾 5 年 • 赔偿责任(第83条) • 监管措施:限制薪酬水平、调整负责人、监管谈 话、限制出境和处理财产(第153条、第154条) • 罚款、取消任职资格以及禁业(第173条、第179 条)
保险合同法修订涉及的五大问题
新保险法第十六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 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 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 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除本法第五十五 条第一款规定外,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合同法修订涉及的五大问题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
增加条款: 第十六条第六款: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 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 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合同法修订涉及的五大问题
四、保险人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原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 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 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第十八条:保险合 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 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 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合同法修订涉及的五大问题
四、保险人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新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 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 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 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 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 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 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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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 金的请求后,应当:
原保险法第二十四条: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 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 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 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新保险法第二十三条: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 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新保险法 保险业的新起点
保险法发展简介
?1995年,我国第一部《保险法》颁布实 施,从根本上结束了我国长期以来保险业 无法可依的局面。
?2002年,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 保险业的要求,对《保险法》作了第一次 修订,有效推动了保险业市场化、规范 化、国际化发展。
保险法发展简介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修订草案。新修订的《保险法》已于今年10 月1日起实施。
?此次保险法修订共涉及原法145条,新增48 条,删除19条,修改126条,保持不变13条。
? 保险法条文从原来的158条增加到187条。
修订基本原则和特点
?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完善保险行业基本制度 ?明确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强化监管手段
和措施 ?明确法律责任,打击保险违法行为 ?加强保险行业自律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
? 新增董事和监事的任职要求(第 82条) ? 任职的法定要求:品行、熟悉规则以及经营管理
能力 ? 禁止性情形:取消资格(或被吊销资格)未逾 5
年 ? 赔偿责任(第 83条) ? 监管措施:限制薪酬水平、调整负责人、监管谈
话、限制出境和处理财产(第 153条、第154条) ? 罚款、取消任职资格以及禁业(第 173条、第179
保险合同法修订涉及的五大问题
? 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
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
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Βιβλιοθήκη 保险合同法修订涉及的五大问题
四、保险人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新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 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 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 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 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 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 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 效力。
保险合同法修订涉及的五大问题
五、保险人的理赔时限要求
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提供的资料不完 整的,保险人应当:
原保险法第二十三条:……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
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新保险法第二十二条:……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 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保险合同法修订涉及的五大问题
保险合同法修订涉及的五大问题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
增加条款: 第十六条第六款: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 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 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合同法修订涉及的五大问题
四、保险人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原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 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 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第十八条:保险合 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 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 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合同法修订涉及的五大问题
五、保险人的理赔时限要求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 原保险法第二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 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 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 付保险金通知书。 新保险法第二十四条:,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 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 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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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准入
?增加了许可材料的规定(第75条) ?增加了审批期限(60日)
保险中介制度
修订的主要内容
?保险合同 ?市场主体 ?保险监管 ?法律责任
保险合同法修订涉及的五大问题
一、保险利益问题 原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
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 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新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 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 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 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合同无效。
保险合同法修订涉及的五大问题
第四十八条(财产保险)中规定:保险事故发生 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 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保险合同法修订涉及的五大问题
二、不可抗辩条款和合同解除权问题 原保险法第十七条: ……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 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 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 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主体市场准入的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保险组织
新保险法第六条 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 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 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公司主要股东
?主要股东具有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 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 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保险合同法修订涉及的五大问题
新保险法第十六条: ……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 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 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 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除本法第五十五 条第一款规定外,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