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融资券最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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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部管理制度详细版

融资部管理制度详细版

融资部管理制度详细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背景融资部是公司融资活动的主要部门,其职责是有效组织和管理公司的融资工作。

为了规范融资部的工作流程、提高融资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融资部所有成员,包括管理人员和融资人员。

第三条基本原则1. 依法合规:在融资活动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公司融资合规性。

2. 诚实守信:融资部成员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开展工作,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3. 高效运作:优化工作流程,提高融资效率,确保融资项目顺利进行。

第四条融资部职责1. 研究和制定公司融资策略。

2. 开展融资项目的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

3. 寻找各类融资机构和投资方,建立合作关系。

4. 策划和组织融资活动,拟定融资方案。

5. 负责与融资项目相关的文件起草和合同谈判。

6. 监督和管理融资项目的执行过程,及时反馈进展情况。

7. 提供融资相关的信息和建议,为公司决策提供支持。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组织架构融资部设有部长,副部长,融资人员等岗位,具体人员设置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六条职责分工1. 部长:负责制定和实施公司融资策略,协调融资部各项工作。

2. 副部长:协助部长开展融资工作,并负责部门内部的协调和管理。

3. 融资人员:负责开展具体的融资项目,包括市场调研、合作洽谈、方案拟定等工作。

第三章融资流程第七条项目立项1. 项目立项流程:融资部成员首先应对融资项目进行评估和分析,并提交立项申请,经审批后方可进入下一步工作。

2. 立项申请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概述、市场分析、风险评估等内容,要求详实、准确。

第八条市场调研1. 市场调研目标:通过市场调研,了解融资项目在市场上的发展情况,项目可行性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2. 市场调研方法:融资人员可以通过市场调查、行业分析、竞争对手研究等方式来进行市场调研,以获得准确的市场信息。

第九条合作洽谈1. 合作洽谈对象:根据市场调研结果,融资人员选择与项目最匹配的融资机构或投资方进行洽谈。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8.04.12•【文号】银市场〔2018〕14号•【施行日期】2018.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市场〔2018〕14号各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为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引导证券公司提高流动性管理水平,促进货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2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证券公司应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对流动性风险实施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二、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除应符合《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流动性管理能力,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确保能够以合理的成本及时满足流动性需求;(二)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三)流动性覆盖率持续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四)资产管理业务开展规范,符合强化法人风险隔离、规范资金池、打破刚性兑付等资产管理业务监管要求。

三、证券公司拟发行短期融资券,应按附件1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证明自身满足本通知第二条要求的文件。

四、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证券公司净资本及各类短期融资工具余额信息,核定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最高余额。

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待偿还短期融资券余额上限按照短期融资券与证券公司其他短期融资工具余额之和不超过净资本的60%计算。

证券公司其他短期融资工具是指证券公司发行的期限在一年以内的融资工具,包括同业拆借、短期公司债等。

五、中国人民银行对已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证券公司进行持续事中事后监测管理,根据证券公司净资本、风险控制指标和各类短期融资工具余额等情况,并结合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回购业务等可能影响证券公司流动性管理水平的业务情况,每半年调整一次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余额上限。

短期融资券限售和转让管理规定

短期融资券限售和转让管理规定

短期融资券限售和转让管理规定1. 引言2. 限售管理规定2.1 限制转让时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短期融资券在发行后,一般需要在特定时间内限制转让。

具体的时间限制由发行主体和监管机构共同确定,并在短期融资券的招股说明书中明确。

投资者在规定的转让时间之前无法将其持有的短期融资券进行转让。

2.2 限制转让对象除了限制转让时间,短期融资券的转让对象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根据相关规定,只有特定的合格投资者才有资格参与短期融资券的转让,包括金融机构、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等。

限制转让对象的设定旨在确保短期融资券的转让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风险承受能力。

2.3 限制转让数量为了防止短期融资券的集中投资和过度转让,相关管理规定还对每个投资者持有和转让的短期融资券数量做出了限制。

具体限制数量由发行主体和监管机构共同规定,并在短期融资券的招股说明书中进行公示。

3. 转让管理规定3.1 转让方式短期融资券的转让可以通过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两种方式进行。

场内交易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指定交易市场进行的交易,具有高度的透明度和流动性。

而场外交易则是指通过协商和约定进行的交易,相对于场内交易来说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3.2 转让手续无论是场内交易还是场外交易,短期融资券的转让都需要进行相应的手续。

具体的转让手续包括交易申报、交易撮合、资金划转等。

交易申报是投资者向交易所或交易对手方报告其拟进行的转让交易交易撮合是交易所或交易对手方根据投资者的申报进行买卖双方的撮合操作资金划转是指在转让过程中将转让款项从买方账户划转到卖方账户。

3.3 转让费用短期融资券的转让过程中可能涉及一定的费用。

具体的转让费用包括交易佣金、过户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这些费用的收取标准由交易所或交易对手方制定,投资者在进行转让时需要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费用。

4. 总结短期融资券的限售和转让管理规定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规范市场秩序而制定的。

通过限制转让时间、转让对象和转让数量,可以有效控制短期融资券的流通,避免市场异常波动。

公司发债管理制度

公司发债管理制度

公司发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债务管理,保障公司健康发展,提高债务融资的效率和透明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债务管理遵循市场化、合法合规、谨慎经营、风险控制原则,坚持风险可控和合规经营。

各级领导应当加强对公司债务管理的重视,确保公司债务融资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

第三条公司发债管理工作应当与公司的战略目标和财务计划相结合,切实维护公司的良好声誉和利益。

第四条公司债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发行债券及其他债务融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发行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票据等。

第五条公司债务管理部门是公司债务管理的具体承办部门,负责公司债务管理制度的执行与监督。

第二章债券发行第六条公司债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债务审议流程,明确债券发行的条件、规定及程序。

第七条公司发行债券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证监会和中国证监会等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八条公司发行债券应当是基于公司战略发展和长期资金需求的考虑,且符合公司债务融资的财务计划和投融资策略。

第九条公司债务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债券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报公司领导审议通过后,方可公告债券发行计划。

第十条公司债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债券市场行情和公司融资需求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债券发行的利率、期限及还款方式。

第十一条公司发行债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债券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有效保护。

第十二条公司债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公司领导层及公司董事会报告债券发行情况及到期还款情况,做好风险评估和应对。

第三章债务使用第十三条公司债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度,确保债券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公司使用债券资金应当与债券募集的用途相符合,遵循公司的资金管理规定,合理规划和使用债务资金。

第十五条公司债务管理部门应当监督各部门对债务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六条公司债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加强对债务资金使用的监控和风险防范,确保公司的资金安全和稳健运营。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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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融资券相关法规

短期融资券相关法规

短期融资券相关法规短期融资券(Commercial Paper,CP)是一种短期债券,是企业通过直接向投资者发行证券,以筹集一定期限内所需的资金,短期融资券的期限一般在270天以内,其优点是期限短,流通性强,便于企业获得快速融资。

然而,在发行短期融资券时,企业需要遵守相关的法规,下面就介绍短期融资券相关的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提出了规定:1.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50%;2.公司需要通过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总额、期限、利率、保证金等事项;3.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需要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中国结算”)进行登记,中国结算负责确认短期融资券的数字化、发行、交易、托管、结算等业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发行证券,都需要遵守证券发行和交易的法律法规,下面是其中涉及短期融资券相关的规定:1.短期融资券属于证券,需要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2.发行短期融资券,需要进行备案和公告,严格按照期限和规定进行发行;3.对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交易等业务,需要在涉及的场内交易所或市场进行,严格按照交易所的规定进行交易。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短期融资券业务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短期融资券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短期融资券业务的通知》。

1.对发行短期融资券的企业实行准入制度,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提供便利条件;2.企业发行的短期融资券,需要有资信评级机构对其信用状况进行评级,并公示评级结果;3.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人应当对其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在发行过程和发行后进行公告披露,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4. 《商业票据法》作为一种短期债券,短期融资券也受到了《商业票据法》的规范。

1.短期融资券是一种商业票据,需要遵守商业票据的法律制度,包括票据的权利和义务、成生、流转、支付等规定;2.对于商业票据的追索权,具有先到先得的原则。

融资业务管理制度

融资业务管理制度

融资业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公司融资业务管理,维护公司融资业务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特制订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融资业务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融资、债权融资、银行贷款、信用证融资等。

三、组织管理1.设立专门的融资部门,负责融资业务的管理和运作。

2.融资部门应配备专业人员,具有丰富的融资经验和风险控制能力。

3.公司领导应加强对融资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保证融资业务的安全性和效率性。

四、业务流程1.融资需求确认(1)各部门根据实际业务需求提出融资申请。

(2)融资部门对融资需求进行评估和确认。

(3)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开始融资流程。

2.融资方案设计(1)融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设计融资方案,包括融资方式、金额、利率、期限等。

(2)对融资方案进行风险评估和收益预测。

3.融资机构选择(1)根据融资方案,选择合适的融资机构进行洽谈。

(2)签订融资协议,明确各方责任和权利。

4.融资执行(1)融资部门负责融资执行和资金使用。

(2)定期向融资机构报告融资进展和偿还情况。

5.融资监督(1)建立融资监督机制,确保融资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2)定期进行融资风险评估和回顾,及时调整融资方案。

六、风险控制1.建立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融资业务的风险控制和监测。

2.加强对融资机构和合作方的信用评估,避免违约风险。

3.建立健全的融资审批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防范潜在风险。

4.定期进行融资风险评估,建立应急预案,及时应对各种风险事件。

七、信息披露1.公司应及时向融资机构、股东和监管机构披露公司融资业务的相关信息。

2.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向公司领导和董事会报告公司融资业务的进展和风险情况。

八、违规处理1.对违反融资业务管理制度的人员,应根据公司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降职或解雇。

2.对违规融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九、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公司领导有权对本制度进行解释和调整。

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1. 简介短期融资券是企业为了弥补流动资金不足而发行的债务工具,其期限一般在一年以内。

短期融资券的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流转和兑付等方面的操作。

2. 发行主体和条件2.1 发行主体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主体可以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金融机构等各类经济组织。

2.2 发行条件短期融资券的发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发行主体应为具备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或机构;- 发行主体应能够提供相应担保措施,确保短期融资券的本金和利息能够按时兑付;- 发行主体应具备一定的还款能力,以确保短期融资券的偿付风险较低;- 发行主体需向相关监管部门申报,获得相应的发行许可。

3. 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和流转3.1 发行方式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可以通过公开发行、私募发行或机构间协商等形式进行。

发行主体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发行方式。

3.2 发行期限和金额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期限一般在3个月至1年之间,并根据市场需求和发行主体的融资需求确定具体的发行金额。

发行主体应根据自身的融资情况,合理确定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期限和金额。

3.3 流转和交易短期融资券可以在发行机构之间进行流转和交易。

市场参与者可以通过场外交易或交易所等市场平台进行短期融资券的买卖。

,交易双方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4. 短期融资券的兑付和风险控制4.1 兑付方式短期融资券的兑付可以通过到期兑付、提前偿还或延期兑付等方式进行。

发行主体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兑付方式,并按时进行相关操作。

4.2 风险控制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主体应建立合理的风险控制机制,包括但不限于:- 做好信用评级工作,评估债务人的信用风险水平;-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 严格执行债务兑付计划,确保本金和利息的按时兑付;- 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及时报告工作进展和风险情况。

5. 监管和执法短期融资券的管理办法需要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支持和监督。

融资管理制度范本

融资管理制度范本

融资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融资行为,加强融资风险管理,保障公司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为了满足生产经营和发展需要,通过发行股票、债券或者银行借款等形式筹集资金的活动。

包括债务融资和权益融资两种方式。

第四条融资活动应遵循合规性、合理性、效益性和适量性原则。

第二章融资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公司设立融资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融资政策的制定、融资计划的安排和融资风险的控制。

第六条融资管理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部经理等组成,总经理担任主任委员。

第七条融资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一)制定公司融资策略和政策;(二)审批公司融资计划和融资项目;(三)监督融资计划的实施,控制融资风险;(四)协调公司与金融机构的关系,争取优惠融资条件;(五)定期评估融资结构和融资成本,优化融资方案。

第三章融资计划与审批第八条公司应根据生产经营和发展需要,编制融资计划,明确融资目标、方式、规模、期限和用途等。

第九条融资计划应提交融资管理委员会审批。

审批内容包括:(一)融资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二)融资方式的选择和融资成本分析;(三)融资风险评估和应对措施;(四)融资资金的用途和还款计划。

第四章融资实施与风险控制第十条公司应按照融资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融资计划实施融资活动。

第十一条公司融资活动应遵循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与金融机构保持良好合作关系。

第十二条公司应加强融资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

主要包括:(一)对融资项目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监控;(二)制定融资风险应对措施,确保融资安全;(三)建立健全融资信用管理制度,防止融资信用风险;(四)定期检查融资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和发展。

第五章融资信息的披露与监督第十三条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融资信息。

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根据《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交易和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发行机构和条件第一节发行机构短期融资券发行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金融公司等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

第二节发行条件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应符合以下条件:1. 发行机构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和良好的信誉;2. 发行机构符合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并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3. 短期融资券发行金额不得超过发行机构资本的一定比例。

第三章发行方式和期限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方式包括公开发行和私募发行。

公开发行是指发行机构通过证券交易所或其他交易场所公开发行短期融资券。

私募发行是指发行机构面向特定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短期融资券。

第二节发行期限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可以根据需要设定不同的期限,但不得超过五年。

第四章交易和流通第一节交易所及交易方式短期融资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批准的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交易方式包括现金交割和实物交割两种方式,具体按照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流通范围和限制短期融资券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流通,但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利息计算与支付短期融资券的利息按照票面利率计算,一般采用等额本息法进行计算。

第二节利息支付短期融资券的利息支付按照发行文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

第六章监管和处罚第一节监管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交易和管理受到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

第二节处罚对于违反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本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对外融资管理制度

对外融资管理制度

对外融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规范公司对外融资行为,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提高公司融资效率和融资质量,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国内外各类金融市场进行筹资活动。

二、负责人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机构)是公司对外融资的决策机构,负责公司对外融资项目的决策。

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机构)可以设立融资委员会,负责对外融资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监督。

三、融资政策公司对外融资应坚持谨慎稳健的原则,遵循市场规律,加强对外融资项目的风险评估和控制,努力提高公司融资效率和降低融资成本。

公司对外融资应遵循国家、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

公司对外融资应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不得利用对外融资从事违法违规活动,不得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四、融资程序1、前期准备:公司对外融资项目应提前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尽职调查,确定融资规模、融资方式和融资对象。

2、风险评估:公司对外融资项目应进行风险评估,确定融资项目的风险性和可行性,制定风险管理措施和应对预案。

3、融资方案:公司对外融资项目应制定详细的融资方案,包括融资目的、融资规模、融资方式、融资期限等内容。

4、申请批准:公司对外融资项目应按相关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取得合法的融资许可证。

五、融资方式1、债务融资:公司可以通过发行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长期债券等方式进行债务融资。

2、股权融资:公司可以通过发行股票、增发股票、配股、定向发行等方式进行股权融资。

3、其他融资:公司可以通过担保融资、租赁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进行其他类型的融资。

六、融资标准公司对外融资应坚持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严格控制融资规模和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和质量。

公司对外融资应坚持市场化定价和信贷评级原则,遵循市场价格和市场法则,根据企业自身信用等级确定融资成本。

七、融资管理1、资金使用:公司对外融资所得资金应严格按照融资用途进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确保融资资金的安全和稳健使用。

银行融资管理制度

银行融资管理制度

银行融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融资管理工作,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增强银行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银行机构全体员工,严格遵守和执行银行融资业务管理规定。

第二章银行融资组织与职责第三条银行融资管理委员会是银行融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四条银行融资管理委员会由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等组成,主持全行融资业务的管理和决策。

第五条银行融资管理部门是银行融资管理的执行机构,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银行融资管理部门下设融资审核、融资执行、融资风险控制等部门,明确职责分工,便于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银行融资管理流程第七条银行融资需经过严格的融资审核程序,包括资金需求评估、融资申请、融资方案制定等环节。

第八条融资审核部门接到融资申请后,需及时进行资金需求评估,确定融资金额和融资方案,报请融资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融资执行部门根据融资方案和融资审批意见,按照相关规定和流程执行融资事项,保证融资项目正常运营。

第十条融资风险控制部门负责监控融资项目的风险情况,及时采取措施,有效化解风险,保障银行资金安全。

第四章银行融资管理制度第十一条银行融资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不得违法违规从事融资活动。

第十二条银行融资需根据市场情况和客户需求,灵活调整融资方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三条银行融资需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避免出现资金风险,确保银行资金安全。

第十四条银行融资需注重对客户的信用评估,增强对融资对象的了解,降低信用风险。

第十五条银行融资需建立融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融资委员会和监管机构报告融资情况,保障信息透明度。

第五章银行融资管理监督第十六条银行融资管理部门需加强对融资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融资项目按照融资方案和审批意见执行。

第十七条银行融资管理委员会需定期召开会议,审核融资情况,研究解决融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八条银行融资需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配合监管机构开展业务检查和审计工作,维护正常的融资秩序。

融资担保公司债券管理制度

融资担保公司债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融资担保公司债券发行和管理工作,防范债券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融资担保公司发行、承销、交易和信息披露等债券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债券发行和交易活动合法合规。

(二)风险可控原则:确保债券发行和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可控,防范系统性风险。

(三)公平公正原则: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债券发行和交易活动公平公正。

第二章债券发行第四条融资担保公司债券发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二)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合理;(三)信用评级良好,风险控制能力强;(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监管要求。

第五条融资担保公司债券发行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一)制定债券发行方案,包括债券种类、发行规模、发行价格、期限、利率等;(二)聘请具有资质的债券承销机构;(三)向监管部门报送债券发行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发行。

第三章债券承销与交易第六条融资担保公司债券承销应当选择具有资质的债券承销机构,并签订承销协议。

第七条债券承销机构应当依法合规进行债券发行,确保债券发行活动合法合规。

第八条融资担保公司债券交易应当在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市场等合法交易场所进行。

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债券交易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投资者应当依法合规进行债券交易;(二)债券交易价格应当公允合理;(三)债券交易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章债券信息披露第十条融资担保公司债券发行前,应当披露以下信息:(一)公司基本情况;(二)债券发行方案;(三)财务状况;(四)风险因素。

第十一条融资担保公司债券发行后,应当定期披露以下信息:(一)公司经营情况;(二)财务状况;(三)债券兑付情况;(四)风险因素。

第五章风险控制与处置第十二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债券风险控制体系,确保债券风险可控。

债券投资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版)

债券投资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版)

附件债券投资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行债券投资管理,有效控制债券投资风险,提高债券投资收益,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以及本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债券投资,是指本行通过债券市场及其他合法途径,投资已在全国债券市场进行交易的中央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金融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企业债和经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债券券种。

第三条本行债券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管理:指自营债券投资主要集中于机构业务部统一管理运作,其他部门原则上不得从事债券投资;(二)职能分离:指债券投资运作部门与风险控制部门保持相对独立;(三)分类核算:指根据最新会计准则和会计政策,将本行债券投资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准确确认和计量债券资产,满足管理和监管要求,并根据未来会计准则和会计政策需求进行适时调整;(四)审慎经营:指在总量、风险限额、久期、收入等计划和授信、授权额度内审慎进行债券投资。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机构业务部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拟定与债券投资经营相关的制度;(二)组织实施债券投资运作,研究市场,制定策略;(三)债券投资业务日常风险监控和管理。

第五条计划财务部主要职责为:(一)负责根据全行的资产负债管理计划拟定资金运用计划;(二)负责根据全行流动性管理需要对全行投资业务开展提出建议;(三)负责制定债券投资业务的会计核算规则。

第六条授信审批部负责债券投资有关的授信审查审批工作。

第七条风险管理部负责债券投资业务风险的监测和计量工作。

第八条运营管理部负责债券投资业务的授信额度支用审查、后台结算、资金清算和会计记账工作。

第九条法律合规部负责对债券投资业务相关合同文本进行法律合规性审查。

第三章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券资产管理第十条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券资产应纳入风险敞口管理,投资此类债券,必须在其风险敞口额度内进行。

融资工作管理制度

融资工作管理制度

融资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融资工作、保障公司融资活动的安全、高效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外部融资活动管理,包括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各种融资方式。

第三条公司融资工作以稳健为原则,坚持风险可控、合规经营的原则,确保融资活动的合法合规。

第四条公司融资工作应当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分类管理、分级管理、专人管理,加强对融资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公司融资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化、规范化的运作原则,建立健全融资风险管控机制。

第六条公司融资工作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维护公司的形象和信誉。

第七条公司融资工作应当遵守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融资工作相关规定。

第八条公司融资工作应当按照公司治理结构,建立融资决策机制,健全融资流程。

第二章融资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九条公司设立融资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融资决策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公司融资管理委员会由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组成,由董事长担任主任,其他成员由董事长选聘。

第十一条融资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一) 制定公司融资决策的战略规划;(二) 监督公司融资工作的执行情况;(三) 审议公司融资计划和融资方案;(四) 推动公司融资工作的市场化、规范化。

第十二条公司设立融资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融资工作的具体执行和管理。

第十三条融资管理部门设立融资部和风险管理部。

第十四条融资部的主要职责是:(一) 制定公司融资计划;(二) 寻找融资渠道和机会;(三) 落实融资协议,监督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风险管理部的主要职责是:(一) 对融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二) 制定公司融资风险管理政策;(三) 研究融资工作的市场风险及应对对策。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对公司融资工作具有最终决策权和最终审核权。

第三章融资管理流程第十七条公司融资计划的确定:(一) 融资部定期制定公司的融资计划,包括融资总额、融资方式、融资期限等内容;(二) 融资计划须交由融资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再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证券公司债券业务管理制度

证券公司债券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债券业务管理,保障债券发行、承销、交易等环节的合规性,提高业务质量,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证券公司在开展债券业务过程中的所有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证券公司债券业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经营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确保业务活动合法合规;(二)风险控制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识别、评估和控制业务风险;(三)诚信经营原则:秉持诚信,公平、公正、公开地开展业务;(四)服务实体经济原则:积极服务实体经济,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证券公司设立债券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债券业务的日常管理、合规审查、风险控制等工作。

第五条债券业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债券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负责债券业务人员培训和管理;(三)对债券业务活动进行合规审查和风险控制;(四)组织债券业务的信息披露和报告;(五)协调与监管部门、发行人、投资者等各方关系。

第六条债券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债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二)具备丰富的债券业务经验;(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风险管理意识。

第三章业务流程管理第七条债券发行管理:(一)证券公司应严格按照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债券发行合规性审查;(二)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偿债能力、信用风险等进行评估;(三)制定债券发行方案,包括发行规模、期限、利率等;(四)组织债券发行工作,确保发行过程合规、透明。

第八条债券承销管理:(一)证券公司应选择符合条件的承销商,签订承销协议;(二)对承销商的承销能力和合规性进行审查;(三)监督承销商执行承销计划,确保承销过程合规、有序;(四)对承销过程中的信息披露进行审核。

第九条债券交易管理:(一)证券公司应遵守债券市场交易规则,确保交易活动合规;(二)加强对债券交易对手方的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三)对债券交易信息进行实时监控,防范异常交易行为;(四)定期对债券交易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为投资者提供参考。

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一、总则短期融资券是指在一年内到期的、以公司信用为支持的债务工具,其发行主体可以是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经监管部门批准的机构。

为了规范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与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发行主体的资格和要求2.1 发行主体应具备一定财务实力和信用水平,能够按时偿付本息。

其资格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1)注册资本不低于一定金额;(2)连续两年存续期间未亏损;(3)信用评级为AA级以上等级;(4)其他相关要求。

2.2 发行主体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发行短期融资券。

三、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与销售3.1 发行机构应编制详细的发行计划,包括发行规模、利率、期限、用途等内容,并定期报送监管部门。

3.2 短期融资券的销售方式可以包括公开竞价、私募、协议发行等多种方式。

3.3 发行机构应按照发行计划,通过承销团或委托销售机构进行销售,并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短期融资券的交易与清算4.1 短期融资券可以在交易所或其他市场进行交易,应遵守相关市场规则和交易所清算机构的规定。

4.2 短期融资券的交易应公开、公正、公平,并保证交易的流程合规、有序进行。

4.3 发行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保证短期融资券的到期兑付,并与投资者建立健全的交易与清算机制。

五、短期融资券的风险控制措施5.1 发行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1)严格审查发行主体资质,确保发行主体的信用水平;(2)建立风险评估体系,对短期融资券进行风险评估;(3)控制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规模,避免过度发行导致风险集中;(4)加强信息披露,确保投资者能够全面了解风险。

5.2 发行机构应配备专业的风险管理人员,对短期融资券的风险进行日常监控和控制,并及时报告监管部门。

六、违规处罚6.1 对于发行机构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规定,监管部门将采取一定的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责令改正等。

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监管

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监管

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监管一、监管机构1、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National Association of Financial Market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NAFMII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是由市场参与者自愿组成的,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同业拆借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和黄金市场在内的银行间市场的自律组织,协会主管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会址设在北京。

设立依据:协会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批准于2007年9月3日成立,为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其业务主管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

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银行间债券市场、拆借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和黄金市场的参与者、中介机构及相关领域的从业人员和专家学者均可自愿申请成为协会会员。

协会单位会员将涵盖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投资基金、财务公司、信用评级公司、大中型工商企业等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交易商协会的主要职责:制定行业自律规则、业务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并负责监督实施;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代表会员向主管部门、立法机关等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在业务活动中的问题、建议和要求;教育和督促会员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制定的准则、规范和规则,监督、检查会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章程及自律规则的会员给予纪律处分,维护市场秩序;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组织从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执业水平;组织会员进行业务研究、开展业务交流,根据会员需求,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管理适合银行间市场特性的产品研发,推动会员业务管理和业务规范;收集、整理和发布有关市场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对市场发展有关问题进行研究,为会员业务拓展及主管部门推动市场发展献计献策;开展为实现协会宗旨的其他工作;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和中国人民银行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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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货币市场,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规范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和交易,保护短期融资券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发行的短期融资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融资券),是指企业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融资券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兑付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发行融资券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融资券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人发行,只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融资券不对社会公众发行。

第七条融资券的发行和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自律的原则。

第八条发行融资券的企业应当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九条融资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第二章发行、登记、托管
第十条企业申请发行融资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三)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四)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
(五)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六)近三年发行的融资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七)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偿付管理制度;
(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企业发行融资券,均应经过在中国境内工商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能力的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向银行间债券市场公示。

近三年内进行过信用评级并有跟踪评级安排的上市公司可以豁免信用评级。

第十二条对企业发行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

待偿还融资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第十三条融资券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5天。

发行融资券的企业
可在上述最长期限内自主确定每期融资券的期限。

第十四条融资券发行利率或发行价格由企业和承销机构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企业申请发行融资券应当通过主承销商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发行融资券的备案报告;
(二)董事会同意发行融资券的决议或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文件;
(三)主承销商推荐函(附尽职调查报告);
(四)融资券募集说明书(附发行方案);
(五)信用评级报告全文及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审计意见全文;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附律师工作报告);
(八)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的专项报告;
(九)关于支付融资券本息的现金流分析报告;
(十)承销协议及承销团协议;
(十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十二)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自受理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企业下达备案通知书,并核定该企业发行融资券的最高余额。

第十七条
融资券发行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承销,企业自主选择主承销商,企业变更主承销商需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

企业不得自行销售融资券。

承销方式及相关费用
由企业和承销机构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企业应在每期融资券发行日前5个工作日,将当期融资券的相关发行材料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九条
企业应在融资券发行日前3个工作日,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当期融资券的募集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必须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募集说明书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详细约定融资券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融资券采用实名记账方式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中央结算公司负责提供有关服务。

第二十一条
融资券发行结束后,发行融资券的企业(以下简称发行人)应在完成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向市场公告当期融资券的实际发行规模、实际发行利率、期限等发行情况。

中央结算公司应定期汇总发行公告,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融
资券的发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主承销商应当在每期融资券发行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融资券发行情况书面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章交易、结算、兑付
第二十三条融资券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即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人之间流通转让。

第二十四条融资券的结算应通过中央结算公司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机构进行。

第二十五条发行人应当按期兑付融资券本息,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变更兑付日期。

第二十六条发行人应当在融资券本息兑付日5个工作日前,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本金兑付和付息事项。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将兑付资金及时足额划入代
理兑付机构指定的资金账户。

代理兑付机构应及时足额向融资券投资人划付资金。

发行人未按期向指定的资金账户足额划付兑付资金,代理兑付机构应在融资券本息兑付日,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及时向投资人公告发行人的违约事实。

第二十八条主承销商应当在融资券兑付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融资券兑付情况书面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发行人应按有关规定向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

第三十条发行人的董事或法定代表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发行人应当在融资券存续期间按要求定期披露财务信息。

同业拆借中心应将发行人披露的信息电子版妥善保存,并向融资券投资人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三十二条在融资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发生可能影响融资券投资人实现其债权的重大事项时,发行人应当及时向市场公开披露。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项:
(一)发行人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发行人发生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
(四)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五)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该企业继续发行融资券,并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对发行人披露虚假信息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罚。

主承销商未履行督促协助企业披露信息义务的,暂停其承销业务。

第三十四条承销机构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停止该承销机构从事融资券业务。

第三十五条
为融资券的发行、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其将不能再为融资券的发行和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中央结算公司应于每个交易日,及时向市场披露上一交易日日终,单一投资人持有融资券的数量超过该期融资券总托管量30%的投资人名单和持有比例。

第三十七条
同业拆借中心负责融资券交易的日常监测,中央结算公司负责融资券结算的日常监测。

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发现异常交易和结算情况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三十八条融资券交易除应遵守本办法外,还应遵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其它有关规定。

融资券交易参与者违反本办法和其它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金融机构发行短期融资券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
定。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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